第五节 学杂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07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学杂费
分类号: G467.2
页数: 1
页码: 1045
摘要: 本节记述晋江县学杂费情况,私立学校经费的来源,部分依靠收取学费。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小学、初中免收学费,只收适量杂费。
关键词: 学杂费 晋江县 教育经费

内容

民国期间,私立学校经费的来源,部分依靠收取学费。
  新中国建立后,除了收取学费外,又加收杂费。学费系指聘任教师和教学所需的费用,杂费则指学生学习的费用。1949年,凡公立学校统一收取杂费,充作办公费用。1951年,晋江县教育经费为大米214.67万公斤,学杂费占32.43%。1952年,中学发人民助学金,解决1759名工农子弟的入学困难,工农子弟并可申请减免学杂费;小学的工农子弟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该年减免额占33.9%。是年工农子弟免费入学者达2.5万人。
  1953—1957年的学杂费标准为:小学低年级、中年级、高年级分别为1.5元、2.5元、3.5元,初中、高中分别为5元、7元。小学有适量的减免费,中学有适量的助学金。小学抽取所收学费的15%上缴学区,中学则抽取20—30%上缴县教育行政部门。
  1962年,晋江县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收取杂费。
  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小学、初中免收学费,只收适量杂费。
  1988年,晋江县根据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文件,从秋季开始适当调整中小学校杂费收取标准: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5—17元,初中每生每学期8—13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5—9元。职业高中的学生杂费标准可按普通高中学生的杂费标准收取。因特殊情况,家长要求接受其子女借读时,学校除按规定收取杂费外,可适当收取借读费。杂费的减免幅度,按学校应收的总金额计算:初中、小学部分,城镇学校控制在5%以内,农村学校一般控制在10%以内,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在15%以内,高中(包括职业高中)控制在5%以内。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晋江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