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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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06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经费
分类号: G467.2
页数: 5
页码: 1042-1046
摘要: 本节记述晋江县教育经费情况,概括了政府拨款、华侨捐资、群众集资、勤工俭学、学杂费、教育基金。
关键词: 晋江县 教育 经费

内容

第一节 政府拨款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投资不多,经费成为办教育的一大难题。民国初期,晋江县的教育经费采用“自筹包征”制,即政府只提供一部分,其余由校方自筹。民国16年(1927),全县教育经费167万元,政府投资不足5万元,余者皆由华侨资助或群众集资。
  其后,教育经费从附加税中提取。民国25年教育经费仅3.2万元。民国32年,县设立国民教育特种基金保管委员会,筹募款项解决学校经费困难问题。多数学校靠勤工俭学和发动群众捐款集资,以度难关。
  新中国建立初期(1949—1952),晋江县政府每年拨给学校教师工资总额的60%作为补助。
  1952年下半年,晋江县政府开始接办学校。1953—1957年,晋江县财政拨出教育事业经费共605.69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50%,其中补助各级各类学校的数额为:公立中学72.12万元,公立小学209.96万元,私立中学105.88万元,私立小学167.34万元,幼儿园3.53万元,私立中小学的补助占全部教育经费的45%强。
  1958年底,凡农村公立小学一律下放公社管理,民办小学则交大队管理,经费统一由公社、大队分别解决。但政府对社办、私立中小学仍有一定补助,重点放在侨办中小学。
  1960年对侨办中小学补助实行如下规定:1955年前办的侨中,教师工资比照当地公立学校平均工资计,学生助学金高中按公立28%,初中按15%计;1956年后办的侨中,教师工资比照当地公立学校平均工资80%计,学生助学金高中按公立25%,初中按10%计;侨办小学教师一律按当地公立小学教师平均工资60—80%计,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他非侨办私校,原则上也照此办理。
  1970年取消私立学校,中小学(包括职业中专等)全部收归公办,经费概由政府负责。县财政拨款逐年增多,1979年为471.23万元,1988年增至1569.5万元。
  1985年开始实施“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的规定和开始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扩大经费来源。
  1986年,晋江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办法》,1988年又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做好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缓解因物价上涨而造成的教育经费紧张的局面。1986年全县征收30多万元,1987年征收75.9万元,1988年征收428.16万元。
  第二节 华侨捐资
  清末民初创办的侨校,经常费、设备费、基建费均由海外华侨筹集,教会及一部分士绅、村族创办的学校也得到华侨的捐助。
  抗日战争以前,全县200余所中小学,80%以上的经费由华侨供给。民国24年(1935)教育经费约47.4万元,政府拨款仅3.2万元,余者均出自华侨捐赠。抗战胜利后情况也大体如此。绝大部分侨校在国外设有校董会,学校经费则由校董会向乡侨以常年捐、月捐、随时捐等方式筹集,而后汇寄学校。据不完全统计,1949年以前,华侨捐资总额为202.34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华侨捐资数量不断增加。1953—1957年,支持中小学的侨汇总计为145.09万元,其中基建设备费104.49万元,经常费40.60万元,等于国家同时期拨款的23.9%。从1949—1965年,全县华侨捐资办学的款项共达311.63万元,平均每年近20万元。1966—1977年,虽处“文化大革命”期间,但华侨捐资的数额仍达315.71万元,平均每年捐款32万元。1978年后,华侨捐资办学的热情更高。1985年7月,晋江县政府受省政府、晋江地区行署委托,在青阳隆重召开华侨捐资授奖大会。全县获省政府颁发的金质奖章16枚(捐资50万元以上的集体或个人)、银质奖章15枚(捐资30万元以上至不足50万元)、铜质奖章90枚(捐资10万元以上至不足30万元),荣誉奖状4幅,奖匾84块。县政府也同时发给奖匾122块。1978—1988年,全县捐资总额6897.84万元,其中1986—1988年就捐款3990.91万元,大大超过前35年的总和。
  华侨捐资办学以支持学校基建为主,如1977—1981年的5年中,基建投资达648.6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97%
  第三节 群众集资
  民国时期,私立学校的经费一部分由华侨捐助,其余则通过个人捐助与按户或按人口摊派等形式,由群众集资。抗日战争时期,侨汇中断,经济萧条,许多学校因经费无着而停办。银江、金埭、梅林、港边等少数学校则依靠盐民、渔民等群众筹款维持。
  新中国建立初期,私立学校仍占很大比重,中学基本上为私办。1951年全年支出的教育经费为大米214.67万公斤,其中群众捐献占33.18%。据260所学校统计,1953—1957年,群众支持学校的经费为383989元,其中基建设备费282377元,经常费101612元。
  1976—1987年,除政府投资和华侨捐资外,其他方面集资办学的总额为1113.47万元。
  1987年,福建省第二次农村集资办学经验交流会表彰了晋江县安海、磁灶、陈埭3镇,磁灶居委会、下官路、岭畔,陈埭西坂、沟头、花厅口、洋埭,青阳竹树下、象山9个先进村以及41位捐资1万元以上的个人。1988年,全县群众集资办学总额为1752万元。由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大部分又用于农村小学校舍及教学设备,使全县基本实现“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椅)。
  第四节 勤工俭学
  抗战期间,侨汇中断,经费困难,部分学校停办,部分学校除依靠群众集资外,也依靠师生开荒种地等勤工俭学活动共同维持。
  五六十年代,大部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不少学校通过义务劳动建校,种菜,办校办工厂,改善办学条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不少学校继续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据1988年统计,全县有192所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占全县总校数的50%。其中校办工厂29个,产值673.11万元,纯收入43.7万元;学农基地3个,纯收入0.18万元;第三产业网点19个,纯收入16.89万元。全年纯收入共60.77万元,用于补助教育经费38.49万元,占纯收入的63.3%。
  第五节 学杂费
  民国期间,私立学校经费的来源,部分依靠收取学费。
  新中国建立后,除了收取学费外,又加收杂费。学费系指聘任教师和教学所需的费用,杂费则指学生学习的费用。1949年,凡公立学校统一收取杂费,充作办公费用。1951年,晋江县教育经费为大米214.67万公斤,学杂费占32.43%。1952年,中学发人民助学金,解决1759名工农子弟的入学困难,工农子弟并可申请减免学杂费;小学的工农子弟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该年减免额占33.9%。是年工农子弟免费入学者达2.5万人。
  1953—1957年的学杂费标准为:小学低年级、中年级、高年级分别为1.5元、2.5元、3.5元,初中、高中分别为5元、7元。小学有适量的减免费,中学有适量的助学金。小学抽取所收学费的15%上缴学区,中学则抽取20—30%上缴县教育行政部门。
  1962年,晋江县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收取杂费。
  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小学、初中免收学费,只收适量杂费。
  1988年,晋江县根据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文件,从秋季开始适当调整中小学校杂费收取标准: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5—17元,初中每生每学期8—13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5—9元。职业高中的学生杂费标准可按普通高中学生的杂费标准收取。因特殊情况,家长要求接受其子女借读时,学校除按规定收取杂费外,可适当收取借读费。杂费的减免幅度,按学校应收的总金额计算:初中、小学部分,城镇学校控制在5%以内,农村学校一般控制在10%以内,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在15%以内,高中(包括职业高中)控制在5%以内。
  第六节 教育基金
  1985年3月25日,通过《晋江县教育基金会章程》。晋江县教育基金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常务理事18人;下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3人,具体处理教育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
  随后不少学校的校董会、校友会、建委会等采用教育基金会名称。据1988年统计,全县(不包括石狮)共有教育基金会107个,基金总额(折合人民币)1411.64万元。其中中学教育基金会11个,基金总额177.72万元;小学教育基金会94个,基金总额1057.32万元。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者2个,超过20万元者24个。教育基金会的资金大部分来自华侨捐资、国内企业家及群众集资,小部分来自村财。资金的筹集方式为:有本金者,或存入银行领取利息,或建置校产、投资企业提取利润;无本金者则定期汇入。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奖教奖学、改善办学条件等。
  1988年,香港晋江同乡会会长施子清捐资港币238万元,首创全县性奖教奖学的施子清家族教育基金会。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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