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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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03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1001-100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晋江县的军事的兵役制度的募兵制与征兵制
关键词: 新中国成立 军事 兵役制度

内容

第一节募兵制与征兵制
  一、募兵制
  晋江县宋代实行募兵制,禁军、厢军都是招募各地民壮充当。明代的机兵、乡兵也是通过招募来的。民国1—16年(1912—1927)驻晋江县各军不管是北洋军阀部队还是南方军政府的部队也都是用募兵来解决兵源的。
  二、征兵制
  明洪武十七年(1384),朱元璋命江夏侯周德兴在福、兴、漳、泉4府进行“三丁抽一”,共抽1.5万人,戍卫福建沿海卫所。清代的八旗兵与绿营兵(汉兵)也都是征集的。
  民国22年,国民政府实行征兵制,颁布《征兵令》,规定男子年满18—45岁的壮丁一律服国民兵役,年满20岁的为常备兵役。民国26年改县政府第五科为军事科,民国27年成立国民兵团,管理征兵事宜。由于征集不到兵源,县政府指令各村保队副配备服装、匕首、手枪进行“抓丁”“买丁”。壮了被抓后先送到乡公所关禁,后捆缚押送到县城(泉州),然后再由接兵部队押到仙游或邵武新兵营训练。训练后再解押到江西等地前线。晋江县百姓为逃避抓壮丁,有的逃到东南亚,有的逃往他乡当长工或“入赘”。晋江县龙湖乡溪前村40多户人家就有3人出走。为逃抓兵有的甚至断指毁身致残。民国33年,永丰乡保长杨华宾强行征收免缓役税,每名适龄壮丁收法币6000元,未及龄每人收3000元。清濛村侨属郑玉珍代其15岁的胞弟郑春革向保长郑火成交涉免交“缓捐税”,受到无理辱骂,郑只好联结侨属郭出娘等百余人到泉州城县政府请愿,因找不到县长,又到督察公署请愿。事情闹大后,公署被迫宣布废除“征收未及龄及出洋华侨的壮丁免缓役捐与私谷”的规定。
  第二节 志愿兵役制与义务兵役制
  一、志愿兵役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晋江人民游击队以及1955年以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晋江招收的兵员均实行志愿兵役制,即经过军队或地方政府组织、动员,群众自愿报名参军。
  二、义务兵役制
  1954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决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当年试征义务兵。195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正式实行义务兵役制。据1956—1960年统计,全县报名应征率占适龄青年数的70%以上,并涌现出很多父送子、兄送弟、妻送夫参军的动人事例。1978年全县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制度。
  征集兵员工作,1983年以前由接兵部队派人到地方配合县武装部征集,然后把征集的新兵直接送到部队。1984年起,兵员的征集工作改由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负责,然后把征集的兵员送到部队。
  第三节 预备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所有预备役人员均应参加登记。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士兵满服现役后18—28岁的为一类预备役,29—35岁的为二类预备役,基干民兵18—28岁的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29—35岁的为二类预备役。1958年,炮击金门战斗中,晋江县有相当部分预备役人员补入部队参加战斗,有的还立功受奖。
  1956年,晋江县开始进行预备役登记工作。1966年全县适龄人数(18—36岁)有70913人(其中具有技术的女性61人),参加登记人数50576人,其中合乎政策的32237人、独生子7344人、非亲生独生子1625人、唯一劳力7360人、其他2010人,占全县适龄数的71.3%;不登记人数2649人,占3.7;暂不登记17688人,其中相当于行政21级以上的干部153人、副排以上的转复军人24人、高中以上在校的学生951人、支前及外出7984人、因病21人、因故5088人,其他3467人,占25%。1983年进行预备役再登记,接受复员退伍军人695人,可服各类预备役681人。经逐个进行登记,并对9508名战士档案进行核对整理。
  1984年10月,全县开展对35岁以下的退伍军人的预备役登记核对工作,纠正错登、漏登的问题,较准确地掌握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的数量、分布和专业技术情况,共有复退军人9909人。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的有9135人,服一类的3197人,服二类的2195人,专业技术兵2347人。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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