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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劳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02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保护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5
页码:
988-99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的劳动人事的工资福利的劳动保护的安全生产、医疗保险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晋江县
工资福利
劳动保护
内容
一、安全生产
民国时期的政府和雇主、资方,对工人、职员的劳动安全卫生熟视无睹,不负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对工矿企业中的生产工人实行劳动保护。1953年春季,在全县9个集镇组织安全卫生检查组,深入厂、店、工地,从环境卫生、生产设备和工具、工时、工地、疾病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年秋季,又在安海、石狮、青阳3个集镇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在两次检查中向劳资双方进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劳资双方会议协商解决。
1954年4月,对安海、石狮、青阳的国营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起,一般伤亡事故6起,计死亡3人、伤12人的这些事故的失职人员,分别给予处分。
在随后的几年中,对职工没有建立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检查制度,因而工伤、死亡事故屡有发生。1956年1月10日晚,英敦区灵水乡在兴修曾林水库挖土方时,土方崩塌,压死3人,重伤3人。1957年11月3日下午,东石区延都乡塔头铁器社社员在处理一废炮弹时,引起爆炸,死7人,房屋倒塌2间。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1959年5月在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检查,先后培训两批保健员40多人,加强企业安全卫生工作。7月,县成立安全检查委员会,社队成立41个分会,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揭发不安全因素计6637条,并就地整改6614条。
1960年5月,召开劳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根据各个季节生产特点,开展4次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揭发不安全因素17533条,整改17486条。
1961年1月,以劳动、公安部门为主的“三防”检查组,深入石狮、安海、金井和青阳4个集镇,进行以机械工业、国家粮食仓库和交通要道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年3月,全县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化工产品的安全管理6条办法,并全面检查有关化工产品的安全生产、运输、保管。4月,深入安海、东石、石狮、青阳4个集镇开展以“十防一灾”为中心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391条,立即整改的136条,计划整改的156条。12月,又组织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1963年,县劳动科配合各主管部门组织工作组,深入石狮等10个镇区,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964年,根据“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精神,在五六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七八月全面布置防暑降温工作,对高温作业人员保证清凉饮料供给,设置休息场所和浴室,调整作息时间和控制工作时间。企业对安全设备的配备有不同程度的加强。保健方面,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体检和矽肺检查,并给予医疗和休息。
1965年,贯彻“五抓”(抓早、抓关键时期、抓事故隐患苗头、抓安全措施、抓事故处理)和“三落实”(落实技术设备措施、落实保健措施、落实组织措施)的安全生产方针,县劳动科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五一节和暑季进行3次安全生产检查。全县的安全小组由原来的248组864人增加到261组947人,并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于各方面劳动安全措施抓落实,全年工伤事故明显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冲击。“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劳动保护工作才逐渐恢复。
1980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安全月”制度,在每年的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
1982年,继续开展“安全月”活动,在各重要节日,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等待遇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并发放供销系统饮食业、服务业和食品加工业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1983年,对工厂企业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全县组织学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1984年8月,县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工矿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11月,省劳动局任命晋江县两名劳动局干部为省劳动安全监察员。
1985年,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加强法治,劳动生产安全从“事故处理型”转向“事故预防型”。对陈埭制鞋行业的苯中毒和磁灶陶瓷行业的粉尘危害进行全面调查处理,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尘毒危害。1985年8月18日上午,内坑乡后山面干厂一台立式圆筒形土锅炉爆炸的事故,县政府立即通报,严禁制造使用土锅炉。
1986年,召开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县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通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规定今后各级经济承包责任制应包含安全承包内容,要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
1987年,在所有乡镇企业中实行劳动保护,保证乡镇企业职工的生产安全,防止职业病。并对15个重点乡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提出要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医疗保险
新中国成立以后,晋江县对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定额实行公费医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防疫。对患有疾病的人员安排离职住院治疗和在职休养,医药费、住院费给予报销。1987年以后,公费医疗门诊药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年龄分为每人每年45元、60元、80元3个等级包干;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对患癌症、心脏病、肝硬化、各种大中型手术、急性传染病、精神病、公伤等8种住院病人,给予全部报销;其他住院病人医药费由公家负担90%,个人负担10%。
1954年7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劳动部《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
195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绝育、因病施行人工流产的医药费和休息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63年10月10日,县总工会与县工业科签订劳动保险集体合同,在县工业科所属的工厂企业单位中,对固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自此,职工的生育待遇、养老待遇、疾病待遇、负伤待遇、残废待遇和死亡待遇有法定保障。
1967年,对接触加铅汽油作业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
1971年,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
1979年7月,县批准晋江酒厂、拖拉机修配厂等41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1980年,对国营企业干部、职工享受夏暑清凉饮料的开支标准进行调整。
1982年,对经济条件许可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干部、职工享受夏暑清凉饮料的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给予县有线广播站播音员每人每月3元补贴。在县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中试行医药费包干。
1983年,纠正一些企业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不适当地降低甚至取消职工某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现象。
1985年,对职工病假、医疗、死亡抚恤等方面待遇进行调整、改革。
1986年,对国营企业中列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待业保险。各单位按以上职工每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1987年5月,成立晋江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对全县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金的收缴按用工单位上一个月的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月报表中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和合同制工人花名册中个人标准工资的3%,核定当月应缴款数。
1988年,夏暑清凉饮料开支标准每人每日从0.16元调为0.5元。对冶炼企业中从事高温繁重劳动工人的岗位津贴,从原来每人每日0.12元调整0.40元。合同制工人发给工资性补贴,对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险福利被减少的部分进行补偿。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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