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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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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02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1
页码:
982-99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晋江县的劳动人事的工资福利的工资制度、工资调整、工资基金管理、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晋江县
劳动人事
工资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工资制度
一、工资制度
清末工资称俸,每月薪水以银两计算,时七品知县月银45两。民国时期官员工资以薪额折银元支付。民国26年(1937)《晋江县经济统计》载:县长月支定额340元、实支306元,秘书月支定额120元、实支108元,科长月支定额100元、实支90元,科员月支定额46元、实支41.6元,事务员月支定额25元、实支25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大部分机关干部的工资制度为实物供给制。1950年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共900人。供给制分中灶、小灶。县级以下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月大米45市斤,伙食费6元;地专级以上享受小灶待遇,标准稍高。同时,对民国时期的留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共63人,实行薪金工资制,每人每月大米65—90公斤,折款兑付。
1952年7月起,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分(津贴)制,行政职工经统一评级后,按工资分核发工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构成,按5种实物(粮、布、油、盐、煤)的数量折合。晋江县每一工资分包括:食粮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工资共分为29个等级,县级待遇为14—19级,区级为17—21级,科级为21—25级,区助理级为22—26级,勤杂人员为28—29级。14级的工资分为227分,29级为85分。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工资分所包含的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的命令,从1955年7月1日起,废除工资分制,改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后,从4月16日起,晋江县行政职工实行统一的职务工资等级制度;工程技术人员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5种工资等级制度;文教、医务人员实行各类工资等级制度;工矿企业工人实行企业工资等级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并辅以适当的津贴和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工交、农林、建筑工人实行八(七)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驾驶员、炊事员、电话员实行十级工资制(后改为九级);商业、供销、粮食部门的营业员和无线电修理等技工实行十一级工资制(后改为十级)。全县职工实行的工资标准近40种。后经历次的工资调整、升级和临时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执行,以及职工调动时产生的工资类区、工种差别等问题,使工资标准十分混乱。
1985年全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与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互相脱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教员和护士还分别发给教龄、护龄津贴。企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统一为:干部五种各17个级别(含正、副级),工人五种各8个级别(含正、副级)。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制度参照国营企业执行。
二、工资形式
晋江县实行的工资形式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作为补充形式还有各种津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另作为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还有奖金。
(一)计时工资。1955年改行货币工资制以后,计时工资一直是晋江县工资制度中的一种形式。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都执行这种工资形式,企业单位主要也是执行这种工资形式。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逐月发给职工25.5个工作日的工资。
(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分为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2种,包工工资和提成(或分成)工资在性质上也属于计件工资。从50年代以来,县内企业单位主要实行这种工资。
(三)津贴。晋江县在职工中实行的工资津贴有职务津贴,班主任津贴,工龄、教龄、护龄津贴,行车津贴,野外作业津贴,高温作业津贴,防暑降温津贴,医疗卫生津贴,保健津贴,城市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粮副食品价格补贴和低类区补贴等。
(四)附加工资。附加工资是由奖金演变来的。“文化大革命”初期,奖金被视为“物质刺激”而取消。为了不影响职工的实际收入,按当时综合奖金的提取标准平均发给参加评奖的职工,定名为“临时附加工资”。此后,1971—1978年间,附加工资发停无常,几经反复。在1979年以后的历次工资调整时,就从增加的工资中逐步冲销附加工资,至1985年工资改革后,县内所有职工享受的附加工资全部冲销完毕。
(五)保留工资。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时,新评定的等级标准工资比原有工资低,其差额以保留工资的形式继续发给职工。军队转业人员,由于部队工资高于地方工资或职工因工作调动,其原来的等级标准工资高于调入单位相应等级的标准工资,均采取保留工资的做法。
保留工资属照顾性质,在历次工资调整时从增加的工资中逐步予以冲销。
(六)加班加点工资。企业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由于有紧急任务需要坚持工作(生产),加班后能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无法补休的即发给加班加点工资。企业中科级以上干部在假日进行工作的,不另发加班工资。
(七)奖金。晋江县实行的奖金种类有经常性生产奖、特定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增收节支奖、劳动竞赛奖、提前竣工奖等。
第二节 工资调整
一、1953—1954年工资分调整
1952年,对全县行政职工统一评级,按工资分计算发放工资,共分为29个级别。29级的工资分为:工资制85分,包干制85分;17级的工资分为:工资制310分,包干制145分。
1953—1954年,对个别人员调整升级,并把工资分作了调整。经1954年1月修订,工资分仍分为29个级别。29级的工资分为:工资制90分,包干制89分;17级的工资分为:工资制328分,包干制175分。
二、处理国营和私营企业年终双薪制度和私营企业盈利分配
(一)处理国营和私营企业的年终双薪制度。1953年,废除县人民银行和泉安公司的年终双薪制度。对私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协商处理。石狮、安海、青阳3个镇有97户企业的139名职工,不再发双薪。保留双薪制的尚有236户企业的639名职工,而由于营业困难未发双薪的有42户企业86名职工。
(二)处理私营企业的盈利分配,对于1953年私营企业的盈利,根据“四马分肥”的精神分配,如青阳源和堂果子加工厂通过劳资协商,盈利分配如下:税收占40.8%,职工福利占8.7%,资方股息酬劳金占24.6%,公积金占25.7%。私营企业的职工工资逐渐与工种相似、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靠齐。
三、1956—1957年工资改革,实行等级工资制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同时进行调资升级工作,升级面35%。每人平均工资由原来的38.03元增加到44.29元。
(二)企业工资改革。根据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在全县的工厂企业中进行职工评级,统一执行企业工资等级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并实行适当的津贴和奖励制度。
1957年,对新公私合营的企业进行工资改革,参加改革的共有工业、商业、手工业、粮食、供销、森工、水产和文化等8个系统1832人,其中职工842人,资方990人。调整前月工资总额69249元(其中职工占32041元),每人平均37.80元(职工每人平均38.05元),调整后月工资总额72842元(其中职工占33813元),人均39.76元(职工人均40.15元),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592.69元(其中职工占1772.21元),人均增资1.96元(职工人均增资2.10元),增长5.18%(职工增长5.51%)。
四、1965年工资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公社干部工资升级。全县行政17级以上干部31人,升级7人,占22.3%;行政17级以下干部1737人,列入升级范围1664人,经评升956.5级(其中15人升两级),占应升面57.48%。其中,18—22级人员升级占34.6%23—25级人员升级占54.3%,26级以下人员升级占73.1%。这次升级主要是照顾工资偏低,和资历较老的人员,纠正了职级不相称和同职人员之间工资差别过大的现象。
(二)机关、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全县职工10038人,升级3593人,扩大奖金3449人。调整前月工资总额348487元,调整后月工资总额374337元。
(三)手工业固定工资人员工资调整。全县手工业集体单位63个社组2844人,个体手工业者2324人,脱产人员247人,进行全面套级定级工作,解决手工业历年来无工资等级的混乱现象。
五、1971—1981年历次工资调整
1971年,按规定给部分低工资工人晋升工资。1972年,全县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23级以下人员普遍调高一级或二级工资。
1977年,按规定对低工资人员进行调资升级。调资分“面、线、靠”三种类型。行政17级以下、1971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调资升级面为40%。全县参加调资人员14314人,升级的6239人,月增资38912元。
1978年,给少数表现好、贡献大的干部、职工升级,升级面为2%。
1979年,按规定给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40%,有附加工资的升级人员冲销5元的附加工资。
1980年9月,对轻工业、农业、重工业中工资标准偏低的一级工进行工资调整,调整幅度为2.83%。
1981年9月,对在1977年增资的职工中,因增资额受7元的限制而未能按原任工作的工资标准增资者,其差额予以补齐。
同时,晋江县简化和调整工业企业工人偏低的工资标准,把原执行的八(七)级工资标准,从原来的20多种简化统一为两种工资标准。
六、1981—1983年几次大面积的工资调整
从1981年10月起,给中小学教职员中工龄较长的优秀骨干、医疗卫生单位部分护士和中级卫生人员、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共计5214人调整工资,实际调资4739人,其中1572人升两级,按规定99人不能升级,89人缓调。
从1982年10月起,调整国家机关和科学文教卫生部门(包括事业单位)部分人员的工资。按规定,凡属于1981年底在册职工,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均予以调资(1981年已调过的除外)。当年,全县调资对象2906人,实际增资2835人,其中318人升两级;按规定43人不能升级。
1983年,对农林水和城建系统的生产工人工资标准进行统一简化和调整。
1983—1984年,分期分批对企业职工进行调资升级。凡是1983年9月30日在册的职工、于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都升一级。全民单位,调升4684人,共增资33835元;企业调入机关调升76人,共增资688元;全民带集体、集体企业单位调升2209人,共增资17772元。
七、1985年工资改革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原来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并给1982年6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高套一档工资。
从1986年3月起至12月底,顺利完成县内企业工资改革套改工作。参加工改的184个独立核算单位9102人,按新工资标准梳齐3585人,月增资6938.07元,人均1.94元;提高待遇3874人,月增资42524元,人均10.98元;套改5213人,月增资55891元,人均10.72元;升级7891人,月增资81025元,人均10.27元。梳齐和提高待遇的增资额自1985年7月1日起从生产成本中列支;套改和升级的增资额,1985年7月至12月从奖金中列支,自1986年1月1日起按人均7.50元计算总额从生产成本中列支,超额部分仍从奖金中列支。根据产业的三种类型,各企业按其经济效益好坏,分别执行全国统一的干部和工人的五种工资标准。晋江县由于受原执行工资种类的限制,第一种工资标准未采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第二种和第三种工资标准的各占38.46%,执行第四种工资标准的占23.08%。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第二种工资标准的占4.11%,执行第三种工资标准的占45.21%,执行第四种工资标准的占43.83%,执行第五种工资标准的占6.85%。经过工资改革,初步体现企业职工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原则,也初步克服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八、1986年国营企业中层以上干部5%工资升级
1986年底,按5%的比例给国营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再升一级工资,以照顾个别原工资级别较低,提升职务较高,又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成绩显著的领导干部。晋江县国营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共896人(其中厂级领导干部189人,中层领导干部707人),县劳动局按比例把46个升级指标下达到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文件精神调剂使用。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县劳动科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晋江县具体情况,制定《晋江县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从3月起,县劳动科对县属企事业经济核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工、临时工、民工和其他经费开支的职工进行工资基金管理,并由县人民银行监督支付。1962年1月起,在全县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工资基金管理。
1974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办理登记手册,按月增减核定后支付的办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许多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如有的单位人员变动则报增不报减,有的单位跨月跨年不办理增减人数和工资指标。
1980年,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换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简化各系统内正式职工正常调动的增减手续,发挥基层银行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民国时期的政府和雇主、资方,对工人、职员的劳动安全卫生熟视无睹,不负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对工矿企业中的生产工人实行劳动保护。1953年春季,在全县9个集镇组织安全卫生检查组,深入厂、店、工地,从环境卫生、生产设备和工具、工时、工地、疾病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年秋季,又在安海、石狮、青阳3个集镇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在两次检查中向劳资双方进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劳资双方会议协商解决。
1954年4月,对安海、石狮、青阳的国营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起,一般伤亡事故6起,计死亡3人、伤12人的这些事故的失职人员,分别给予处分。
在随后的几年中,对职工没有建立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检查制度,因而工伤、死亡事故屡有发生。1956年1月10日晚,英敦区灵水乡在兴修曾林水库挖土方时,土方崩塌,压死3人,重伤3人。1957年11月3日下午,东石区延都乡塔头铁器社社员在处理一废炮弹时,引起爆炸,死7人,房屋倒塌2间。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1959年5月在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检查,先后培训两批保健员40多人,加强企业安全卫生工作。7月,县成立安全检查委员会,社队成立41个分会,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揭发不安全因素计6637条,并就地整改6614条。
1960年5月,召开劳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根据各个季节生产特点,开展4次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揭发不安全因素17533条,整改17486条。
1961年1月,以劳动、公安部门为主的“三防”检查组,深入石狮、安海、金井和青阳4个集镇,进行以机械工业、国家粮食仓库和交通要道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年3月,全县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化工产品的安全管理6条办法,并全面检查有关化工产品的安全生产、运输、保管。4月,深入安海、东石、石狮、青阳4个集镇开展以“十防一灾”为中心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391条,立即整改的136条,计划整改的156条。12月,又组织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1963年,县劳动科配合各主管部门组织工作组,深入石狮等10个镇区,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964年,根据“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精神,在五六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七八月全面布置防暑降温工作,对高温作业人员保证清凉饮料供给,设置休息场所和浴室,调整作息时间和控制工作时间。企业对安全设备的配备有不同程度的加强。保健方面,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体检和矽肺检查,并给予医疗和休息。
1965年,贯彻“五抓”(抓早、抓关键时期、抓事故隐患苗头、抓安全措施、抓事故处理)和“三落实”(落实技术设备措施、落实保健措施、落实组织措施)的安全生产方针,县劳动科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五一节和暑季进行3次安全生产检查。全县的安全小组由原来的248组864人增加到261组947人,并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于各方面劳动安全措施抓落实,全年工伤事故明显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冲击。“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劳动保护工作才逐渐恢复。
1980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安全月”制度,在每年的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
1982年,继续开展“安全月”活动,在各重要节日,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等待遇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并发放供销系统饮食业、服务业和食品加工业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1983年,对工厂企业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全县组织学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1984年8月,县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工矿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11月,省劳动局任命晋江县两名劳动局干部为省劳动安全监察员。
1985年,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加强法治,劳动生产安全从“事故处理型”转向“事故预防型”。对陈埭制鞋行业的苯中毒和磁灶陶瓷行业的粉尘危害进行全面调查处理,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尘毒危害。1985年8月18日上午,内坑乡后山面干厂一台立式圆筒形土锅炉爆炸的事故,县政府立即通报,严禁制造使用土锅炉。
1986年,召开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县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通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规定今后各级经济承包责任制应包含安全承包内容,要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
1987年,在所有乡镇企业中实行劳动保护,保证乡镇企业职工的生产安全,防止职业病。并对15个重点乡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提出要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医疗保险
新中国成立以后,晋江县对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定额实行公费医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防疫。对患有疾病的人员安排离职住院治疗和在职休养,医药费、住院费给予报销。1987年以后,公费医疗门诊药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年龄分为每人每年45元、60元、80元3个等级包干;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对患癌症、心脏病、肝硬化、各种大中型手术、急性传染病、精神病、公伤等8种住院病人,给予全部报销;其他住院病人医药费由公家负担90%,个人负担10%。
1954年7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劳动部《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
195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绝育、因病施行人工流产的医药费和休息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63年10月10日,县总工会与县工业科签订劳动保险集体合同,在县工业科所属的工厂企业单位中,对固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自此,职工的生育待遇、养老待遇、疾病待遇、负伤待遇、残废待遇和死亡待遇有法定保障。
1967年,对接触加铅汽油作业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
1971年,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
1979年7月,县批准晋江酒厂、拖拉机修配厂等41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1980年,对国营企业干部、职工享受夏暑清凉饮料的开支标准进行调整。
1982年,对经济条件许可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干部、职工享受夏暑清凉饮料的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给予县有线广播站播音员每人每月3元补贴。在县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中试行医药费包干。
1983年,纠正一些企业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不适当地降低甚至取消职工某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现象。
1985年,对职工病假、医疗、死亡抚恤等方面待遇进行调整、改革。
1986年,对国营企业中列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待业保险。各单位按以上职工每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1987年5月,成立晋江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对全县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金的收缴按用工单位上一个月的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月报表中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和合同制工人花名册中个人标准工资的3%,核定当月应缴款数。
1988年,夏暑清凉饮料开支标准每人每日从0.16元调为0.5元。对冶炼企业中从事高温繁重劳动工人的岗位津贴,从原来每人每日0.12元调整0.40元。合同制工人发给工资性补贴,对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险福利被减少的部分进行补偿。
第五节生活福利
一、生活补助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生活上有困难的干部、职工提供经济补助。补助的项目有临时困难补助、固定补助、乡干部补助、多子女补助和家属招待费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的福利费,其大部分用来救济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福利费按在职人员的总工资额提成:1954年为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1956年为工资总额的5%,1958—1963年为工资总额的1%,1964年为工资总额的2.5%,1979年每人每月1.4元,1980年起增为每人每月2元。生活补助由个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
二、干部轮休
1952年开始,干部按规定每年可在原工作单位休假10天。1984年又规定全年除52个星期日和7个法定节日外,家居农村的干部还可以照顾给予农忙假12天。
1985年2月起,对工作满10年以上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按工作年限的长短每年可享受10天、15天、20天的休假。1年内若病、事假累计达40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教师因有法定的寒暑假,不另行享受休假。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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