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退(离)休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02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退(离)休工作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3
页码: 979-98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的劳动人事的劳动人事管理的退(离)休工作的职工、干部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晋江县 劳动人事 退休工作

内容

一、职工
  根据国务院规定,1958年晋江县开始办理职工退休、退职。退休职工的工资待遇,由主管局审查后送县民政局(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1974年,对县内非归侨职工及其配偶经批准出国或去港澳定居者,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并发给退职金。
  1977年3月,对全县手工业联社直辖的基层厂、社的正式职工、社员实行退休福利统筹。1978年,按规定给予一大批年老体弱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退休、退职。
  1983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部分已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此后,全县各系统均确定本系统退休、退职的生活费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县二轻局把集体所有制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到27元,因公致残者提高到40元,退职者提高到22元。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提高5元,也从1983年8月起执行。
  1984年6月15日,设立晋江县企业退休基金管理所,负责统筹职工退休基金,并把职工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工资、退休职工退休费、退休职工生活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和特需费,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给企业。
  1987年5月4日,成立晋江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接管原晋江县企业退休基金管理所业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的退休基金进行统筹管理。
  从1988年1月起,发给离、退休人员每月生活补助费5元。
  二、干部
  (一)离休。自1980年开始,晋江县人事局陆续对全县在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办理离休和改办离休手续。1982年成立县老干部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离休工作。按规定副县级以上干部报晋江地区审批,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人事局负责审批。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8级以下为一般干部,18—15级享受县团级待遇,14级以上享受地(厅)级待遇。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有从优。离休干部可享受建房补助费,1982年的标准是:地专级5000元,县团级4000元,一般干部3000元。并发给离休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是:安置在青阳、安海、石狮3个镇的居民户口发给150元,安置在县内其他地方的发给300元,易地安置的也按上述标准掌握。
  (二)退休、退职。遵照国家规定,晋江县人事局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休手续。经过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职手续。1951年起,晋江县就开始办理干部退休、退职手续。
  干部退休后,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长短,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按1982年规定退休干部房屋修膳费标准:处级1200元,科(局)级1000元,一般干部800元。退休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安置在青阳、石狮、安海3个镇的居民户口发给150元,安置在县内其他地方的发给300元,易地安置的也按上述标准掌握。
  干部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40%,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给。
  退休、退职干部归县人事局管理。
  (三)干部离职。1955年起,晋江县开始办理干部离职手续。干部离职时,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一次性发给离职金: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的,每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从第11年起,每年加发半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晋江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