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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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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013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七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8
页码:
965-992
摘要:
本卷记述了晋江县知县、县尉、主簿等主要官吏均由朝廷委派。清朝末期,以钱捐官的现象时有出现。民国时期,晋江县政府的主要官员则由福建省政府委派,县属的乡镇(区)长由县长选聘,学校教员及一般公务员由县政府招聘。至于农工商各业的劳动就业,则由百姓各自谋就。晋江县人多地少,社会上失业现象严重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晋江县
劳动人事
用工制度
内容
历代封建社会一般实行科举、荐举取仕制度。晋江县知县、县尉、主簿等主要官吏均由朝廷委派。清朝末期,以钱捐官的现象时有出现。民国时期,晋江县政府的主要官员则由福建省政府委派,县属的乡镇(区)长由县长选聘,学校教员及一般公务员由县政府招聘。至于农工商各业的劳动就业,则由百姓各自谋就。晋江县人多地少,社会上失业现象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和劳动就业安排。初期,晋江县的干部主要来自“南下服务团”、人民解放军的转业人员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共地下党员、游击队员。嗣后,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地方基层干部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得到选拔任用。
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带来了晋江县乡镇企业的迅猛崛起,社会上富余劳动力得到消化,城乡长期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普遍得到了解决。千部队伍也日趋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工资逐渐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以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为主要形式。工资水平曾一度相对稳定,改革开放时期,进行几次大面积的工资调整。工资体制随深化改革,结构渐趋合理,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第一章 就业录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招工形式
民国时期,晋江私营工商户采取雇佣形式。短期临时工多为口头协议,常年用工一般通过双方签订契约,规定劳动量、报酬及雇佣时间。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致力于城镇失业人员的救济和安置。1950年3月,县建立生产救灾委员会,7月成立失业工人临时登记审查委员会,10月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城镇失业人员绝大部分得到妥善安置。1951年成立县劳动科。1952年11月成立县劳动就业临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安置社会上的闲散劳力。1957年7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调剂、招用、转业和辞退的暂行办法》,招工始有章可循。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工形式有下列几种:
固定工。基本属终身制。
临时工。有长期招用的临时工,也有根据生产季节性特点,招用的短期临时工。新中国成立初期,多用临时工,较长期招用的临时工也有称之为合同工的。到1965年,开始推行亦工亦农轮换工制,即“季节性”临时工。“文化大革命”期间,临时工制度被视为“修正主义”的产物,大批临时工转为正式工。
合同工。1983年,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5年,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合同制。至1986年,在新招收录用工人时,除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退军人仍实行固定工制度外,其余一律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此外,全县曾先后抽调大量民工,支援国防和国家基本工程建设。
二、就业状况
晋江县人多地少,劳动力资源丰富。新中国成立前后,全县城镇失业与半失业的职工2000多人,其中以搬运工人最多,店员、教职员次之。1950年,县总工会按“以工代赈为主,生产自救,帮助转业、还乡生产、发给救济金为辅”的精神对失业工人进行登记、救济。救济工作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共登记270人,第二期共登记1018人,以各种不同方式陆续给予安置。1951年,县劳动科组织1370名失业工人生产自救,建立四区紫湖供销合作社、一区双溪乡供销社、八区龟湖乡消费合作社。1952年安置188人。1953年,全年共介绍参加修建公路140人,协助自谋就业434人。1954年,贯彻“介绍就业与鼓励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新方针,全年安置448人。1953—1957年新增固定职工593人。至1957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达1741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927人。
1958年以后,由于“大跃进”工厂企业一哄而上,招工制度混乱,招用大量职工。1958年新招收职工2017人,1959年又招工,2836人。至1959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达18153人,集体所有制职工3411人。
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全县大量精简和下放在职职工支援农业建设。1961年新招职工257人,统一分配学校毕业生13人;1962年招收临时工892人,统一分配毕业生212人;1963年新招固定工184人、临时工398人,统一分配毕业生139人,安置归国华侨90人。但至1963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仍减为11892人,集体所有制职工减为2617人。
1964年,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好转,全年共计新招固定工46人,统一分配毕业生57人,临时工转为固定工30人。1965年,全年招收工人3434人(其中省、专调2410人),其中固定工293人,3年以上合同工362人,亦工亦农轮换工457人,3年以下合同工2322人。至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回升到12037人,集体所有制职工2963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只在城镇中招收少量临时工,不向农村招工。在完成省、专调职工任务后至1968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减少为11051人,集体所有制职工增为3397人。1969年,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停止招收社会劳动力,需要招工的一般从复退军人中招收。当年招收532名正式职工到红炭山、天湖山等工矿企业就业。1970年征收回乡知识青年280人到福建建设兵团。至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12404人,集体所有制职工3221人。
1971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把“政治思想好、掌握一定生产技术、身体健康”的一部分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全年按指标招收新职工50人,招到外地就业的290人,补充自然减员454人。1972年,按指标招收82人,招到外地的50人,补充自然减员71人。
1973年,改革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制度,全年由临时工转为固定工61人,统配大中专毕业生17人。至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增至14092人,集体所有制职工增至4835人。
1974年,继续加强管理计划招工,全年新招固定工280人,统配大中专毕业生48人,补充自然减员55人,新招临时工36人。
1975年,按指标招收固定工31人。1976年全民所有制按指标在县境内留城对象中招收职工10人,自然减员补充新工人90人,招往外地的103人,招临时工821人。集体所有制新招工人1000人。至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16482人(其中固定工14772人),集体所有制职工6539人,计划外用工2206人。
1977年,全县继续加强劳力管理,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又因历年劳力积压太多,停止向农村招工,以解决城镇留城青年和回乡知识青年的出路,并正式实行自然减员的补员制度。全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新招固定工305人,统配毕业生95人,国营农林场安排城镇知识青年31人,新招临时工354人。为支援省重点煤矿生产,全县先后组织亦工亦农轮换工500人到天湖山煤矿参加“夺煤会战”。
1978年,大力发展城镇集体性质的服务行业,继续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全年招收县办集体企业工人953人。
1979—1988年,全县共招工4885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招工32079人(其中固定工8454人、临时工9723人、合同工910人、计划外用工12992人)、集体所有制招工16772人(其中固定工5408人、临时工、合同工和计划外用工11364人)。
至1988年底,全县共计有全民所有制职工22202人,其中固定职工14869人、合同制职工735人、临时工2821人、计划外用工3777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3069人,其中固定职工6033人、合同制职工124人,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6912人。其他各种所有制职工3482人,均属乡(社)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7647人。另有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未作职工统计的用工436人,其中民办教师359人,聘用和留用的退休、离休人员77人。停薪留职人员268人(以上不含石狮市)。此外尚有乡镇企业职工214229人(详见《乡镇企业》卷)。
第二节 安置知识青年
从1955年起,晋江县在开展移民工作中,就组织动员部分初、高中毕业的知识青年(下简称知青)到山区安家落户,参加山区的生产建设。至1966年,全县计组织知青733人,主要安置在闽西地区的宁洋、宁化、龙岩、三明和清流等县市。
1968年12月,毛泽东主席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号召,县当即成立四面向办公室(“四面向”指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基层、面向工矿),负责知青上山下乡工作。各镇社也相应成立办公室。
1969年,首先以青阳、石狮、安海3镇为试点,全年动员组织1582名城镇知青和居民(其中青阳627名,石狮407名,安海548名),分3批先后于当年3月、9月及1970年1月到龙岩地区漳平县的双洋、永福和新桥3个公社各大队插队落户,“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接着,金井、东石、永宁、龙湖等镇社也行动起来。1969—1973年,全县计动员安置城镇知青2004人,其中到省内外县(主要是漳平)安置的1945人,在县内安置的10人,回原籍安置的49人;另还接受外县前来安置15人;原籍晋江回县安置的46人。
1973年,县四面向办公室改名为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知青上山下乡的安置从去外地外县转为在县内农村自行安置,改分散插队为办知青场(点),并实行按系统部门归口下乡的办法,集体下到场(点)。
1974年7月,在蚶江公社新围垦的1000亩盐碱地上,建立县第一个知青农场,接受安置知青56人。至年底,全县共安置知青229人,其中安置于县内的207人,到外县安置的6人,到外省安置的16人。同时还接受省内外县前来安置的47人。
1974—1978年,全县建立知青场(点)40个,安置知青2511人,除少数回原籍外,绝大部分都集中安置于这40个场(点)。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晋江县动员知青上山下乡的工作基本停止,工作重点转向广开城乡就业门路,解决下乡知青的就业安置问题。
1975年起,晋江县上山下乡知青通过招工、招生、招干、参军等途径,逐渐调离农村。至1978年底,离开农村2478人,尚有在队知青1422人。至1981年底,全县4093名下乡知青调离农村的有3989人,占97.46%,其中招工2667人、招生405人、参军372人、提干26人、当教师42人、转点外地100人、个体开业132人、病困退回城71人、往港澳137人、在国营农场37人、自愿申请在农村安家落户21人、其他22人。余下的下乡知青在1982年的知青收回安置扫尾工作中给予招工安排。
第三节 干部录用
一、录用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吸收、录用了大批干部。
1949—1950年,晋江县干部大部分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南下服务团”以及民主革命时期的中共地下党员、游击队员。
1950—1966年,晋江县主要从优秀的工人、农民、复员军人、营业员和待业青年中招收录用干部。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晋江县的各级政权均由军队、干部、“造反派头头”3方面的代表组成“革命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吸收录用干部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坚持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尤其强调干部要具备“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并以革命化为前提,保证录用干部的质量。1982年9月,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发出《吸收录用干部的若干规定》,规定吸收录用干部应按照任人唯贤的用人原则,经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选定,并由录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填写干部录用呈报表,报送审批机关批准。
1950—1988年,吸收录用干部的审批权限属晋江地区人事局和地委组织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属地区革委会政治组),仅在1985年办理“以工代干”的转干时,审批权限下放,由县人事局审批。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社会上工农商学各行业中的优秀分子,通过考试、考核,被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经过1年试用,经全面考察各方面符合要求者,正式任用为国家干部。尤其1956年以来,绝大多数干部的录用均采用此种方式。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1985年起,开始在城镇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男女青年中,公开招聘公交、工商、税务、计生、银行等部门的合同制干部,经文化考试、面试、政审合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再报市人事局批准。初次签定合同期一般为1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续签。至1988年,已办理5批,计173人。
中共晋江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干部,1949—1955年,均由上级直接任命。1955年12月以来,县各届人民代表大会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法院正、副院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人民公社管委会正、副主任,各乡、镇政府领导人,均由各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6年5月以来,县委各届领导成员,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县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主要领导均由各自各届代表大会产生,分别呈报晋江地委(后为泉州市委)组织部或县委批准、任命。
二、干部构成
晋江县干部队伍的构成有以下几种成分。
(一)“南下服务团”和解放军指战员。晋江解放初,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十一军、二十八军派出部分指战员和“南下服务团”留驻地方开展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等民主建政工作。这批外籍干部计458人,多数安排在县、区级的领导岗位。
(二)本地干部。本地干部是晋江县干部队伍的主要成分,有两方面的来源:
1.
民主革命时期的地下党员和游击队员。其中部分在新中国成立前已是干部。原来不是干部的,在新中国成立后,有工作能力者脱产参加工作,录为干部。据1951年统计,全县有55人。这批干部资历较长,比较熟悉情况,但大部分文化程度较低,多数安排在县科、局级以下岗位。
2.
各时期从社会各行业的优秀分子中吸收的干部。农村是在半脱产的村干部和各种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中吸收录用;城镇是在优秀工人或“以工代干”岗位上的人员中吸收录用。被录用的干部年龄一般是18—25岁,个别放宽到35岁。1977—1980年12月,从农村大队干部中直接录用干部204人。1979年,根据上级通知,大部分“以工代干”人员经考试、考核后转为干部。1980年12月最后一批从农村招干,实行考试录用,按成绩录取20人,至1988年底,先后在基层招聘5批合同制干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干部。新中国成立后,几乎每年都有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据统计,1950—1988年,全县军队转业干部计1167人(其中复员改转业250人)。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安排在县直机关、政法部门和基层单位任职。
(四)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据统计,1950—1988年,由国家统一分配给晋江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共计1757人(不含教育系统),其中大专以上611人,中专1146人。他们经过实际锻炼和长期考察,有不少被提拔到党政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级领导岗位上。
第二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一节 职工计划指标管理
一、劳动计划
1956年,福建省工业厅首次直接下达晋江县工业企业当年的职工人数计划指标为:晋江电厂,工人12人;晋江铧犁厂,工人17人;晋江酒厂,工人36人。
1959年,晋江县开始由计划部门和劳动部门根据上级计委和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和劳动生产率计划,共同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给各主管部门遵照控制执行。当年,全县企业通过整顿劳力,人员基本固定。工业系统以车间、工种定员定额,任务下达车间、小组到人;商业系统以单位定员定营业指标,管理人员也按比例定员。
1960年5月,贯彻省编制定员会议精神,通过对各企业主管部门和93个基层单位编制定员后,全县6月份统计产值599.35万元,比未编制定员的3月份的563.90万元增长
35.45万元,并节约劳力1214人。10月份县全面精简劳力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各部门逐厂、逐单位编制核实管理人员和职工人数,编制定员工作得到进一步巩固。至年底,全县职工人数21463人,比1959年减少558人。
1963年,工业企业通过精简和编制定员,经营管理有较大改善。全县工业企业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成本则相应下降。全县工业企业平均全员劳动生产率4073元,比1962年提高23.3%。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定员定额工作被诬为对工人的“管、卡、压”,遭批判而废除。1979年后,又逐渐恢复。1982年,结合企业整顿,进一步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
1988年,各企业为适应生产承包责任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重新制订或修订定员定额标准。
二、干部编制
1952年12月—1959年9月,晋江县尚未设置编制委员会,全县编制由省编制委员会下达。1951年,省编制委员会发布省政府训令,晋江属甲级县,下达编制定员:政府234人,群团16人。此后,根据需要逐年增加,编制统计工作和整编由党委的组织部门办理。
1951年,“三反”运动前603人,经整编发展到918人。
1956年,经整编,精简工作人员296人。
1958年,精简机构,合并单位,人员调整,干部下放加强基层。全县合并16个单位。保险公司并入银行,文化科并入教育局,农业科、农机站并入农业局,供销、水产、木材并入商业局。当年下放干部266人,分布在梧峰、双阳、陈埭、东石等地垦荒、畜牧。
1960年,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精简上层,加强基层,下放人员到农业第一线。县行政机构撤销3个,合并13个,由原来的42个精简为28个,人员下放238人;企业合并17个,由原来的51个精简为34个,精简人员7370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9%;公社系统精简70人,占18.4%。这批下放干部,担任人民公社书记、社长、公社领导干部、生产大队领导干部的124人,下放当社员的359人。
1962年再次精简人员,调整干部。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人员是此次精简的主要对象,但科技人员、统战对象、民主人士、工商业者、大中专毕业生、归侨均不在精简之列。
第二节 调配管理
一、职工和劳力调配
1951年,晋江县成立劳动科后,在组织劳动就业的同时,根据有关政策和原则,参照各企业职工余缺情况,对在职职工进行统一平衡,配合各主管部门,开展职工调配。如1963年,部门内部职工调剂353人,部门与部门之间调剂59人。1964年,部门内部调剂43人,1965年调剂13人。
1958年,成立县劳力调配办公室,组织大批劳力外调,支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军工建设。当年组织到省级建设单位的民工23919人,其中建筑技工910人;组织到地专级建设工程的民工16212人,其中建筑技工153人。1959年,调到省级工程的建筑技工87人,调到地专级工程的建筑技工39人。1960年,组织到省级建设工地的民工679人,地专级工地民工1303人。
劳动部门还根据生产需要和照顾夫妻两地分居的实际困难,在调入单位编制限额内,对职工进行正常的调动。1959年,调入3人,调出16人;1963年,调入1240人,调出1043人;1974年,调入138人,调出171人;1980年,调入1297人,调出1201人;1983年调入801人,调出842人。以上全系全民所有制单位。1983年,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77人,调出3人。1984年起,为增强企业自主权,县范围内的职工余缺调配和职工调动,均由各主管部门各自或相互协调解决,跨县的职工调动仍由劳动局负责商调。当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1052人,调出845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176人,调出101人。198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575人,调出3643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160人,调出2727人。(1988年调出含调到石狮市人数)
二、干部调配
1952年,晋江县人事科成立后,协同县委组织部管理县内干部工作。负责各系统之间县局以下干部的调动,以及干部调入或调出晋江县的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56年,干部调动比较频繁。1952年,县内调动315人,提任44人;1954年县内调动343人,调出外县74人,提任100人;1956年县内调动647人,下放劳动296人,提任489人。1957年起,调配大批干部配合中心工作。当年,县内调动297人,抽调参加中心工作500人;1958年县内调动502人,下放劳动266人,抽调参加中心工作4679人;1959年,县内调动423人,县外调入16人,调出外县17人,下放劳动280人,抽调搞中心工作1460人。1960年县内调动277人,县外调入15人,调出外县19人,提任575人,抽调参加中心工作7370人;1962年,县内调动309人,县外调入77人,调出外县11人,提任59人,下放劳动5023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晋江县干部调配由县革委会政工组负责。
1978年12月,晋江县成立人事局。1979年,县内调动189人。1981年,县内调动78人,调出外县24人,县外调入124人。1984—1986年,每年从外地调入的干部均在100名以上,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或引进晋江县籍在外地的科技人员。1984年县外调入115人,1985年调入102人,1986年调入116人。
1987年,干部调动幅度较小。1988年,县内调动64人。调出外县133人,县外调入78人。
第三节 培训考核
一、职工培训
(一)就业前培训。1958年,县建筑工程公司对全县建筑技术队伍进行调查清理,选出部分劳力进行培训,充实建筑技术力量,支援省、市及县内的重点工程建设。
1959年为发展中医学,经乡医院、保健站提名推荐,吸收67名学员进行中医学的培训。
1960年2月,招收45名青年(18—25岁)前往省地质局学习,时间1年半,培训一批技术工人。同年6月,在石狮、安海、青阳等乡镇选拔200名青年(14—25岁)到新开办的机电、机械和化工技术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各工厂参加生产。
1979年以后,随着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县转办和新办一批职业学校,各乡镇还举办各行各业的培训班、培训中心和专业技校。1981年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培训。培训项目包括建筑、陶瓷、电工、电器维修、服装、财会、幼儿教师、水产养殖、果植、食品、纺织以及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维修、驾驶等等。
(二)在职培训。在职培训主要有学徒培训和职工教育两种形式。
学徒培训。新中国成立初期,学徒制作为培训新技术工人的主要形式,在工矿企业中普遍采用。具体方式有师带徒、成组培训和举办训练班。至1954年底,全县工业部门培训学徒工12人;至1958年,全县培训学徒工1799人。
1959年,全县各抽纱厂组织5775名工人进行生产学习,设辅导员42人。1961年,全县又培训学徒工451人。
1982年,对全县学徒培训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是落实学徒年限、培训形式,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对学徒工坚持先考核、后转正。其后,一直沿用以学徒制形式对新工人进行培训。
职工教育。“文化大革命”前,为提高职工文化业务水平,曾陆续创办职工业余学校,对职工实行在职教育。仅1960年,全县办扫盲班51班、学员598人,小学班215班、学员6537人,高初中班93班,学员2620人,大专班2班、学员110人。1979年以后,对职工实行全员培训方针,职工教育工作迅速发展。当年,全县开办14个专业班共30期,计培训职工1480人。1982年,全县文化补课经考核合格的职工991人。1983年,全县各部门分别举办业余、脱产和半脱产学习班74班,参加学习的职工3651人。全年参加文化补课考核合格者2543人。
1984年5月,县职工教育委员会成立,同时设立县职教办公室,组织全县职工教育工作,尤其是“双补”(初级文化补课和初级技术补课)工作。商业局、粮食局也成立职教股,专门管理职教工作,并在青阳、石狮、安海建立3个职工业余学校。供销社、商业局、水电局、粮食局、邮电局都建立专门培训基地。1985年,继续建立卫生、教育、工会等3个单位的培训基地。
同年5月,成立晋江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干部、职工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开展多种培训活动和“双补”,同时开展中级培训,参加高中、电大、函授等大中专的业余学习。至年底,初级文化补课合格者累计达4276人,初级技术补课合格者累计达2619人,达到初中文化水平的职工7095人,达到三级业务技术水平的职工5819人。
1986年,完成“双补”扫尾工作,职工教育从“双补”转到岗位职务培训和中级技术培训。3月,县总工会建立晋江县干部、职工培训学校,负责对全县厂长、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各系统进行中级培训,并开展教研活动。7月,在安海水泵厂建立晋江县经委机械冶金培训中心,连同原建立的供销社等8个培训基地,组成一个职教培训网,为开展班组长和中级技术培训工作奠定基础。各部门先后开办中级技术培训班。县供销社采取“滚雪球”办法,由县社办了4期师资培训班,培养教师40人,然后以各中心社为核心设点讲课。此外,为适应开放搞活经济的需要,各单位办了8期紧缺人才培训班。县干部职工培训中心举办1期财会培训班,县财政局和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举办1期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班,县税务局举办乡镇企业财会班,为各企业单位培训出一批合格的财会人才。
1987年,以企业管理、行业技术、岗位业务以及新技术的推广为主要内容,突出抓紧岗位职务培训和紧缺人才的培训。全年在县干部职工培训中心办了10期紧缺人才培训班,1期二年制会计中专函授班。同时,举办6期车间班组长培训班。为了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研究,同年3月成立县职教研究会,会员75人,并选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27人,同时召开第一次年会,发表论文6篇。
1988年,以岗位职务技术培训为重点,积极开展职工中级技术培训,全面进行全员培训工作。全年参加各类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培训的职工达2665人。至年底,各部门培训中级技术工人1047人,完成中级技术统考83.7%。县职工培训中心全年举办外经基础知识、会计、水电技术、计量检测、食品罐头等短期培训班共11期,培训323人。
二、干部培训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县工农干部居多,文化程度较低,干部培训的主要形式是集中办文化学习班,或选送干部参加省、地举办的干部文化学习班学习。此外,各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还开办文化补习班。
由于形势的发展,要求干部把政治理论学习和文化知识学习结合起来1959年,有175名干部脱产参加政治理论、文化业务学习。此后,干部培训逐步由办培训班转为以举办各类专科学校为主、短期轮训为辅的形式。全县各部门开办的培训学校有:财会学校、农校、卫生学校、商业供销学校、教育进修学校等。同时,逐年选拔一批年纪轻、文化基础较好的干部到大中专院校和各级党校、干校学习深造。
1979年以后,干部教育工作有较大发展,每年离职带薪到高、中等学校学习的人数增多。1983—1988年,全县35周岁以下、未达到中专文化程度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取得中专学历的217人,大专以上学历的244人。同时,县属各部门开办各种专业学校轮训干部。全县有轮训学校两所,专职教师31人。各系统也开办各种长期或短期(3个月以上)轮训班152期,共轮训干部11856人次。还鼓励于部参加“五大”(即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学习,全县参加学习的干部达1403人次。
三、干部考核
新中国成立以来,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有目标地对全县干部队伍的政治历史、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作全面考核。为选拔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是在政治运动中考核干部。1954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涌现出来一批积极分子被提拔为领导干部。当年,全县提拔区级干部24人,一般干部39人。1958年,全县有502名干部经考核上调到省、专区参加工业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坚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干部。对专业干部、技术干部侧重考核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对党政干部侧重考核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更为严格,侧重考核政策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工作的实绩。
全县机关干部每年均有一次全面鉴定。鉴定内容主要是本人一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各方面的表现,既肯定成绩,又检查存在问题。1988年,干部考核方法有所发展。县委、县政府同各部、委、办、局负责人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再将目标责任制所要达到的定量、定期目标分解到科室、个人,并以此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四、技术职称评定
1981年开始,对全县各系统、各部门具有大中专学历的从事技术工作的干部开展技术职称评定,由县人事局牵头,负责属社会科学方面的会计师、统计师、律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由县科委牵头负责属自然科学方面的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的职称评定工作。
1982年评定结果,全县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副主任医师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152人,其中工程师64人、主治医师36人、农艺师31人、兽医师8人、律师6人、会计师5人、统计师1人、馆员1人。助级技术职称163人,技术员71人。
1987年9月,县人事局设立专业技术干部股,具体负责全县职称的改革工作(教育系统、经委系统的职称改革由该系统独立进行)。根据国家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全县共聘任高级职称人员164人,中级职称1250人,助级职称2418人,员级职称1612人。
第四节 退(离)休工作
一、职工
根据国务院规定,1958年晋江县开始办理职工退休、退职。退休职工的工资待遇,由主管局审查后送县民政局(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1974年,对县内非归侨职工及其配偶经批准出国或去港澳定居者,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并发给退职金。
1977年3月,对全县手工业联社直辖的基层厂、社的正式职工、社员实行退休福利统筹。1978年,按规定给予一大批年老体弱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退休、退职。
1983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部分已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此后,全县各系统均确定本系统退休、退职的生活费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县二轻局把集体所有制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到27元,因公致残者提高到40元,退职者提高到22元。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提高5元,也从1983年8月起执行。
1984年6月15日,设立晋江县企业退休基金管理所,负责统筹职工退休基金,并把职工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工资、退休职工退休费、退休职工生活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和特需费,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给企业。
1987年5月4日,成立晋江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接管原晋江县企业退休基金管理所业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的退休基金进行统筹管理。
从1988年1月起,发给离、退休人员每月生活补助费5元。
二、干部
(一)离休。自1980年开始,晋江县人事局陆续对全县在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办理离休和改办离休手续。1982年成立县老干部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离休工作。按规定副县级以上干部报晋江地区审批,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人事局负责审批。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8级以下为一般干部,18—15级享受县团级待遇,14级以上享受地(厅)级待遇。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有从优。离休干部可享受建房补助费,1982年的标准是:地专级5000元,县团级4000元,一般干部3000元。并发给离休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是:安置在青阳、安海、石狮3个镇的居民户口发给150元,安置在县内其他地方的发给300元,易地安置的也按上述标准掌握。
(二)退休、退职。遵照国家规定,晋江县人事局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休手续。经过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职手续。1951年起,晋江县就开始办理干部退休、退职手续。
干部退休后,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长短,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按1982年规定退休干部房屋修膳费标准:处级1200元,科(局)级1000元,一般干部800元。退休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安置在青阳、石狮、安海3个镇的居民户口发给150元,安置在县内其他地方的发给300元,易地安置的也按上述标准掌握。
干部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40%,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给。
退休、退职干部归县人事局管理。
(三)干部离职。1955年起,晋江县开始办理干部离职手续。干部离职时,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一次性发给离职金: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的,每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从第11年起,每年加发半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一节 工资制度
一、工资制度
清末工资称俸,每月薪水以银两计算,时七品知县月银45两。民国时期官员工资以薪额折银元支付。民国26年(1937)《晋江县经济统计》载:县长月支定额340元、实支306元,秘书月支定额120元、实支108元,科长月支定额100元、实支90元,科员月支定额46元、实支41.6元,事务员月支定额25元、实支25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大部分机关干部的工资制度为实物供给制。1950年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共900人。供给制分中灶、小灶。县级以下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月大米45市斤,伙食费6元;地专级以上享受小灶待遇,标准稍高。同时,对民国时期的留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共63人,实行薪金工资制,每人每月大米65—90公斤,折款兑付。
1952年7月起,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分(津贴)制,行政职工经统一评级后,按工资分核发工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构成,按5种实物(粮、布、油、盐、煤)的数量折合。晋江县每一工资分包括:食粮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工资共分为29个等级,县级待遇为14—19级,区级为17—21级,科级为21—25级,区助理级为22—26级,勤杂人员为28—29级。14级的工资分为227分,29级为85分。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工资分所包含的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的命令,从1955年7月1日起,废除工资分制,改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后,从4月16日起,晋江县行政职工实行统一的职务工资等级制度;工程技术人员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5种工资等级制度;文教、医务人员实行各类工资等级制度;工矿企业工人实行企业工资等级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并辅以适当的津贴和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工交、农林、建筑工人实行八(七)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驾驶员、炊事员、电话员实行十级工资制(后改为九级);商业、供销、粮食部门的营业员和无线电修理等技工实行十一级工资制(后改为十级)。全县职工实行的工资标准近40种。后经历次的工资调整、升级和临时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执行,以及职工调动时产生的工资类区、工种差别等问题,使工资标准十分混乱。
1985年全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与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互相脱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教员和护士还分别发给教龄、护龄津贴。企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统一为:干部五种各17个级别(含正、副级),工人五种各8个级别(含正、副级)。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制度参照国营企业执行。
二、工资形式
晋江县实行的工资形式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作为补充形式还有各种津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另作为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还有奖金。
(一)计时工资。1955年改行货币工资制以后,计时工资一直是晋江县工资制度中的一种形式。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都执行这种工资形式,企业单位主要也是执行这种工资形式。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逐月发给职工25.5个工作日的工资。
(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分为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2种,包工工资和提成(或分成)工资在性质上也属于计件工资。从50年代以来,县内企业单位主要实行这种工资。
(三)津贴。晋江县在职工中实行的工资津贴有职务津贴,班主任津贴,工龄、教龄、护龄津贴,行车津贴,野外作业津贴,高温作业津贴,防暑降温津贴,医疗卫生津贴,保健津贴,城市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粮副食品价格补贴和低类区补贴等。
(四)附加工资。附加工资是由奖金演变来的。“文化大革命”初期,奖金被视为“物质刺激”而取消。为了不影响职工的实际收入,按当时综合奖金的提取标准平均发给参加评奖的职工,定名为“临时附加工资”。此后,1971—1978年间,附加工资发停无常,几经反复。在1979年以后的历次工资调整时,就从增加的工资中逐步冲销附加工资,至1985年工资改革后,县内所有职工享受的附加工资全部冲销完毕。
(五)保留工资。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时,新评定的等级标准工资比原有工资低,其差额以保留工资的形式继续发给职工。军队转业人员,由于部队工资高于地方工资或职工因工作调动,其原来的等级标准工资高于调入单位相应等级的标准工资,均采取保留工资的做法。
保留工资属照顾性质,在历次工资调整时从增加的工资中逐步予以冲销。
(六)加班加点工资。企业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由于有紧急任务需要坚持工作(生产),加班后能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无法补休的即发给加班加点工资。企业中科级以上干部在假日进行工作的,不另发加班工资。
(七)奖金。晋江县实行的奖金种类有经常性生产奖、特定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增收节支奖、劳动竞赛奖、提前竣工奖等。
第二节 工资调整
一、1953—1954年工资分调整
1952年,对全县行政职工统一评级,按工资分计算发放工资,共分为29个级别。29级的工资分为:工资制85分,包干制85分;17级的工资分为:工资制310分,包干制145分。
1953—1954年,对个别人员调整升级,并把工资分作了调整。经1954年1月修订,工资分仍分为29个级别。29级的工资分为:工资制90分,包干制89分;17级的工资分为:工资制328分,包干制175分。
二、处理国营和私营企业年终双薪制度和私营企业盈利分配
(一)处理国营和私营企业的年终双薪制度。1953年,废除县人民银行和泉安公司的年终双薪制度。对私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协商处理。石狮、安海、青阳3个镇有97户企业的139名职工,不再发双薪。保留双薪制的尚有236户企业的639名职工,而由于营业困难未发双薪的有42户企业86名职工。
(二)处理私营企业的盈利分配,对于1953年私营企业的盈利,根据“四马分肥”的精神分配,如青阳源和堂果子加工厂通过劳资协商,盈利分配如下:税收占40.8%,职工福利占8.7%,资方股息酬劳金占24.6%,公积金占25.7%。私营企业的职工工资逐渐与工种相似、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靠齐。
三、1956—1957年工资改革,实行等级工资制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同时进行调资升级工作,升级面35%。每人平均工资由原来的38.03元增加到44.29元。
(二)企业工资改革。根据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在全县的工厂企业中进行职工评级,统一执行企业工资等级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并实行适当的津贴和奖励制度。
1957年,对新公私合营的企业进行工资改革,参加改革的共有工业、商业、手工业、粮食、供销、森工、水产和文化等8个系统1832人,其中职工842人,资方990人。调整前月工资总额69249元(其中职工占32041元),每人平均37.80元(职工每人平均38.05元),调整后月工资总额72842元(其中职工占33813元),人均39.76元(职工人均40.15元),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592.69元(其中职工占1772.21元),人均增资1.96元(职工人均增资2.10元),增长5.18%(职工增长5.51%)。
四、1965年工资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公社干部工资升级。全县行政17级以上干部31人,升级7人,占22.3%;行政17级以下干部1737人,列入升级范围1664人,经评升956.5级(其中15人升两级),占应升面57.48%。其中,18—22级人员升级占34.6%23—25级人员升级占54.3%,26级以下人员升级占73.1%。这次升级主要是照顾工资偏低,和资历较老的人员,纠正了职级不相称和同职人员之间工资差别过大的现象。
(二)机关、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全县职工10038人,升级3593人,扩大奖金3449人。调整前月工资总额348487元,调整后月工资总额374337元。
(三)手工业固定工资人员工资调整。全县手工业集体单位63个社组2844人,个体手工业者2324人,脱产人员247人,进行全面套级定级工作,解决手工业历年来无工资等级的混乱现象。
五、1971—1981年历次工资调整
1971年,按规定给部分低工资工人晋升工资。1972年,全县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23级以下人员普遍调高一级或二级工资。
1977年,按规定对低工资人员进行调资升级。调资分“面、线、靠”三种类型。行政17级以下、1971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调资升级面为40%。全县参加调资人员14314人,升级的6239人,月增资38912元。
1978年,给少数表现好、贡献大的干部、职工升级,升级面为2%。
1979年,按规定给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40%,有附加工资的升级人员冲销5元的附加工资。
1980年9月,对轻工业、农业、重工业中工资标准偏低的一级工进行工资调整,调整幅度为2.83%。
1981年9月,对在1977年增资的职工中,因增资额受7元的限制而未能按原任工作的工资标准增资者,其差额予以补齐。
同时,晋江县简化和调整工业企业工人偏低的工资标准,把原执行的八(七)级工资标准,从原来的20多种简化统一为两种工资标准。
六、1981—1983年几次大面积的工资调整
从1981年10月起,给中小学教职员中工龄较长的优秀骨干、医疗卫生单位部分护士和中级卫生人员、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共计5214人调整工资,实际调资4739人,其中1572人升两级,按规定99人不能升级,89人缓调。
从1982年10月起,调整国家机关和科学文教卫生部门(包括事业单位)部分人员的工资。按规定,凡属于1981年底在册职工,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均予以调资(1981年已调过的除外)。当年,全县调资对象2906人,实际增资2835人,其中318人升两级;按规定43人不能升级。
1983年,对农林水和城建系统的生产工人工资标准进行统一简化和调整。
1983—1984年,分期分批对企业职工进行调资升级。凡是1983年9月30日在册的职工、于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都升一级。全民单位,调升4684人,共增资33835元;企业调入机关调升76人,共增资688元;全民带集体、集体企业单位调升2209人,共增资17772元。
七、1985年工资改革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原来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并给1982年6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高套一档工资。
从1986年3月起至12月底,顺利完成县内企业工资改革套改工作。参加工改的184个独立核算单位9102人,按新工资标准梳齐3585人,月增资6938.07元,人均1.94元;提高待遇3874人,月增资42524元,人均10.98元;套改5213人,月增资55891元,人均10.72元;升级7891人,月增资81025元,人均10.27元。梳齐和提高待遇的增资额自1985年7月1日起从生产成本中列支;套改和升级的增资额,1985年7月至12月从奖金中列支,自1986年1月1日起按人均7.50元计算总额从生产成本中列支,超额部分仍从奖金中列支。根据产业的三种类型,各企业按其经济效益好坏,分别执行全国统一的干部和工人的五种工资标准。晋江县由于受原执行工资种类的限制,第一种工资标准未采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第二种和第三种工资标准的各占38.46%,执行第四种工资标准的占23.08%。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第二种工资标准的占4.11%,执行第三种工资标准的占45.21%,执行第四种工资标准的占43.83%,执行第五种工资标准的占6.85%。经过工资改革,初步体现企业职工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原则,也初步克服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八、1986年国营企业中层以上干部5%工资升级
1986年底,按5%的比例给国营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再升一级工资,以照顾个别原工资级别较低,提升职务较高,又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成绩显著的领导干部。晋江县国营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共896人(其中厂级领导干部189人,中层领导干部707人),县劳动局按比例把46个升级指标下达到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文件精神调剂使用。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县劳动科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晋江县具体情况,制定《晋江县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从3月起,县劳动科对县属企事业经济核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工、临时工、民工和其他经费开支的职工进行工资基金管理,并由县人民银行监督支付。1962年1月起,在全县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工资基金管理。
1974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办理登记手册,按月增减核定后支付的办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许多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如有的单位人员变动则报增不报减,有的单位跨月跨年不办理增减人数和工资指标。
1980年,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换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简化各系统内正式职工正常调动的增减手续,发挥基层银行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民国时期的政府和雇主、资方,对工人、职员的劳动安全卫生熟视无睹,不负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对工矿企业中的生产工人实行劳动保护。1953年春季,在全县9个集镇组织安全卫生检查组,深入厂、店、工地,从环境卫生、生产设备和工具、工时、工地、疾病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年秋季,又在安海、石狮、青阳3个集镇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在两次检查中向劳资双方进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劳资双方会议协商解决。
1954年4月,对安海、石狮、青阳的国营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起,一般伤亡事故6起,计死亡3人、伤12人的这些事故的失职人员,分别给予处分。
在随后的几年中,对职工没有建立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检查制度,因而工伤、死亡事故屡有发生。1956年1月10日晚,英敦区灵水乡在兴修曾林水库挖土方时,土方崩塌,压死3人,重伤3人。1957年11月3日下午,东石区延都乡塔头铁器社社员在处理一废炮弹时,引起爆炸,死7人,房屋倒塌2间。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1959年5月在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检查,先后培训两批保健员40多人,加强企业安全卫生工作。7月,县成立安全检查委员会,社队成立41个分会,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揭发不安全因素计6637条,并就地整改6614条。
1960年5月,召开劳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根据各个季节生产特点,开展4次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揭发不安全因素17533条,整改17486条。
1961年1月,以劳动、公安部门为主的“三防”检查组,深入石狮、安海、金井和青阳4个集镇,进行以机械工业、国家粮食仓库和交通要道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年3月,全县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化工产品的安全管理6条办法,并全面检查有关化工产品的安全生产、运输、保管。4月,深入安海、东石、石狮、青阳4个集镇开展以“十防一灾”为中心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391条,立即整改的136条,计划整改的156条。12月,又组织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1963年,县劳动科配合各主管部门组织工作组,深入石狮等10个镇区,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964年,根据“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精神,在五六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七八月全面布置防暑降温工作,对高温作业人员保证清凉饮料供给,设置休息场所和浴室,调整作息时间和控制工作时间。企业对安全设备的配备有不同程度的加强。保健方面,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体检和矽肺检查,并给予医疗和休息。
1965年,贯彻“五抓”(抓早、抓关键时期、抓事故隐患苗头、抓安全措施、抓事故处理)和“三落实”(落实技术设备措施、落实保健措施、落实组织措施)的安全生产方针,县劳动科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五一节和暑季进行3次安全生产检查。全县的安全小组由原来的248组864人增加到261组947人,并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于各方面劳动安全措施抓落实,全年工伤事故明显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冲击。“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劳动保护工作才逐渐恢复。
1980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安全月”制度,在每年的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
1982年,继续开展“安全月”活动,在各重要节日,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等待遇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并发放供销系统饮食业、服务业和食品加工业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1983年,对工厂企业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全县组织学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1984年8月,县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工矿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11月,省劳动局任命晋江县两名劳动局干部为省劳动安全监察员。
1985年,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加强法治,劳动生产安全从“事故处理型”转向“事故预防型”。对陈埭制鞋行业的苯中毒和磁灶陶瓷行业的粉尘危害进行全面调查处理,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尘毒危害。1985年8月18日上午,内坑乡后山面干厂一台立式圆筒形土锅炉爆炸的事故,县政府立即通报,严禁制造使用土锅炉。
1986年,召开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县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通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规定今后各级经济承包责任制应包含安全承包内容,要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
1987年,在所有乡镇企业中实行劳动保护,保证乡镇企业职工的生产安全,防止职业病。并对15个重点乡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提出要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医疗保险
新中国成立以后,晋江县对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定额实行公费医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防疫。对患有疾病的人员安排离职住院治疗和在职休养,医药费、住院费给予报销。1987年以后,公费医疗门诊药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年龄分为每人每年45元、60元、80元3个等级包干;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对患癌症、心脏病、肝硬化、各种大中型手术、急性传染病、精神病、公伤等8种住院病人,给予全部报销;其他住院病人医药费由公家负担90%,个人负担10%。
1954年7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劳动部《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
195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绝育、因病施行人工流产的医药费和休息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63年10月10日,县总工会与县工业科签订劳动保险集体合同,在县工业科所属的工厂企业单位中,对固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自此,职工的生育待遇、养老待遇、疾病待遇、负伤待遇、残废待遇和死亡待遇有法定保障。
1967年,对接触加铅汽油作业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
1971年,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
1979年7月,县批准晋江酒厂、拖拉机修配厂等41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1980年,对国营企业干部、职工享受夏暑清凉饮料的开支标准进行调整。
1982年,对经济条件许可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干部、职工享受夏暑清凉饮料的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给予县有线广播站播音员每人每月3元补贴。在县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中试行医药费包干。
1983年,纠正一些企业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不适当地降低甚至取消职工某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现象。
1985年,对职工病假、医疗、死亡抚恤等方面待遇进行调整、改革。
1986年,对国营企业中列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待业保险。各单位按以上职工每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1987年5月,成立晋江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对全县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金的收缴按用工单位上一个月的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月报表中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和合同制工人花名册中个人标准工资的3%,核定当月应缴款数。
1988年,夏暑清凉饮料开支标准每人每日从0.16元调为0.5元。对冶炼企业中从事高温繁重劳动工人的岗位津贴,从原来每人每日0.12元调整0.40元。合同制工人发给工资性补贴,对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险福利被减少的部分进行补偿。
第五节生活福利
一、生活补助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生活上有困难的干部、职工提供经济补助。补助的项目有临时困难补助、固定补助、乡干部补助、多子女补助和家属招待费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的福利费,其大部分用来救济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福利费按在职人员的总工资额提成:1954年为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1956年为工资总额的5%,1958—1963年为工资总额的1%,1964年为工资总额的2.5%,1979年每人每月1.4元,1980年起增为每人每月2元。生活补助由个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
二、干部轮休
1952年开始,干部按规定每年可在原工作单位休假10天。1984年又规定全年除52个星期日和7个法定节日外,家居农村的干部还可以照顾给予农忙假12天。
1985年2月起,对工作满10年以上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按工作年限的长短每年可享受10天、15天、20天的休假。1年内若病、事假累计达40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教师因有法定的寒暑假,不另行享受休假。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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