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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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00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961-96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自新中国建立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至1983年婚姻登记工作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晋江县 社会服务 婚姻登记

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1950年12月1日,晋江县颁布实施《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全县办理登记结婚的有2258对,办理离婚手续368对。结婚仪式也简化。各地均组织举行集体结婚,第10区1年内组织15次,有91对新婚夫妇参加。《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对顽固破坏《婚姻法》者,均予以严厉惩处。
  1952年,县民政部门继续贯彻《婚姻法》。配合妇联、检察署、法院大力宣传《婚姻法》,开展《婚姻法》学习测验活动,依法惩处一批违反《婚姻法》的罪犯,支持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由。是年办理结婚登记55349对,办理离婚手续407对。
  1953年,县召开扩大干部会,训练贯彻《婚姻法》干部1665人,着重批判歧视妇女男尊女卑思想,并处理一批婚姻纠纷案件,划清新旧婚姻界线。结婚登记工作自此正常化,婚事新办成了社会风尚。
  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买卖婚姻有所抬头,1963年,再次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印发《婚姻法》宣传材料给各乡村、街道。1964年,全县开展保护现役军婚宣传活动,同时依法惩处一批破坏军婚的罪犯。
  1980年11月11日,国家民政部发布晚婚规定:婚龄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少生;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86年,县组织各乡镇婚姻登记员和民政助理员集中业务培训,学习《婚姻登记法》。1987年,全县各乡镇配齐专职婚姻登记员,按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是年,全县办理婚姻登记6377对。
  晋江县华侨较多,涉外婚姻情况也较多。1978年后,鉴于县涉外婚姻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够完善,出现重婚等一些问题,涉外婚姻登记不再委托乡镇办理,由县统一办理。同时,县民政局根据我国1955年《关于华侨未婚妻申请结婚登记办法》、1964年《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批示》、1975年《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批示》等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上报省民政厅审批,于1983年4月19日发出《关于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问题的通知》,对涉外婚姻补办婚姻登记作了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应写书面检讨材料,说明结婚时间,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并经村(街)乡(镇)审核签盖。并规定凡是1983年5月1日以后未登记擅自结婚的涉外婚姻,一律不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此,县民政局设置涉外婚姻登记处,涉外婚姻的登记工作正常进行。每年全县约办理300对至600对涉外婚姻登记。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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