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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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300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社会服务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961-964
摘要: 本章分述了晋江县民政社会服务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全县办理登记结婚、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社团登记工作、组织人员对全县行政区域进行全面普查、测量、绘制晋江县行政区域图工作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晋江县 民政 社会服务

内容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新中国建立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1950年12月1日,晋江县颁布实施《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全县办理登记结婚的有2258对,办理离婚手续368对。结婚仪式也简化。各地均组织举行集体结婚,第10区1年内组织15次,有91对新婚夫妇参加。《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对顽固破坏《婚姻法》者,均予以严厉惩处。
  1952年,县民政部门继续贯彻《婚姻法》。配合妇联、检察署、法院大力宣传《婚姻法》,开展《婚姻法》学习测验活动,依法惩处一批违反《婚姻法》的罪犯,支持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由。是年办理结婚登记55349对,办理离婚手续407对。
  1953年,县召开扩大干部会,训练贯彻《婚姻法》干部1665人,着重批判歧视妇女男尊女卑思想,并处理一批婚姻纠纷案件,划清新旧婚姻界线。结婚登记工作自此正常化,婚事新办成了社会风尚。
  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买卖婚姻有所抬头,1963年,再次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印发《婚姻法》宣传材料给各乡村、街道。1964年,全县开展保护现役军婚宣传活动,同时依法惩处一批破坏军婚的罪犯。
  1980年11月11日,国家民政部发布晚婚规定:婚龄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少生;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86年,县组织各乡镇婚姻登记员和民政助理员集中业务培训,学习《婚姻登记法》。1987年,全县各乡镇配齐专职婚姻登记员,按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是年,全县办理婚姻登记6377对。
  晋江县华侨较多,涉外婚姻情况也较多。1978年后,鉴于县涉外婚姻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够完善,出现重婚等一些问题,涉外婚姻登记不再委托乡镇办理,由县统一办理。同时,县民政局根据我国1955年《关于华侨未婚妻申请结婚登记办法》、1964年《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批示》、1975年《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批示》等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上报省民政厅审批,于1983年4月19日发出《关于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问题的通知》,对涉外婚姻补办婚姻登记作了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应写书面检讨材料,说明结婚时间,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并经村(街)乡(镇)审核签盖。并规定凡是1983年5月1日以后未登记擅自结婚的涉外婚姻,一律不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此,县民政局设置涉外婚姻登记处,涉外婚姻的登记工作正常进行。每年全县约办理300对至600对涉外婚姻登记。
  第二节 少数民族工作
  晋江县境内主要的少数民族有回族、畲族、满族等。回族主要居住在陈埭、池店、安海等地;畲族主要居住在内坑、池店、陈埭等地;满族主要居住在永宁、龙湖等地。1987年,晋江县有4个自然村1322户4953人恢复为少数民族。是年统计,晋江县回族人口约1.8万人,畲族约2000人,满族约1000余人。在长期与汉族杂居的影响下,少数民族除在祭祀、饮食等某些习俗仍保留民族特点外,其他方面均已汉化。
  新中国建立以前,晋江县少数民族遭受歧视压迫,生活十分贫苦。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扶持政策,每年均拨出专款或专用物资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生活上、生产上的困难,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同时,县委、县政府还组织医疗队为少数民族免费治疗,派出工作组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拨款兴建学校、医疗站,选派教师、医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
  1980年以后,政府对少数民族工作更加重视。1983年,为解决陈埭回族饮水困难问题,县政府拨出专款6万元,协助建设饮水工程。1984年,县政府拨出4万元扶持少数民族不发达地区发展生产。1986年,全县拨出5万元,其中帮助陈埭回族建中学校舍2万元,民族经费7000元,帮助龙湖满族无息贷款资金1.6万元,建校舍7000元。1987年,全县拨出10万元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其中扶持乡镇企业5万元,发展教育事业3.4万元,扶持种植业1.6万元。
  晋江县少数民族在政府的关心和扶持下,已逐渐改变贫穷落后状况。近年来,先后接待中央、省、市参观团、记者共260人次。陈埭回族还组织回族代表团赴香港、菲律宾参观访问。满族也集资修建祖墓,不少台湾粘氏族人接踵来衙口完颜(粘)氏大宗祠寻根谒祖。回族企业家丁思猛曾捐资10万元兴办公益事业,其中发展教育事业6万元,扶贫4万元。
  第三节 社团登记
  晋江县于1950年10月21日通过《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1月先后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及区民政助理员会议,传达讨论如何贯彻社团登记办法。同年8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的补充规定》,9月15日至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社团登记工作,全县大多数社会团体均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1952年,县民政科又对全县社会团体进行普查。据统计,全县已成立的人民群众团体有311个,正在筹备成立的有23个。县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团体登记。60年代后,社团登记工作停止。
  第四节 地名工作
  一、地名普查
  1958年,县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全县行政区域进行全面普查、测量、绘制晋江县行政区域图。
  1979年10月,晋江成立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地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进行业务性指导工作,配合全县21个乡镇(场)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开展地名普查工作。普查范围:对各乡镇场行政区划和自然村、居民点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主要人工建筑名称,行政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场、站使用名称,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的名称,进行全面调查,填写地名普查资料表。1981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地名普查任务。继后,县地名工作办公室对普查中掌握的有关地名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法定书写标准的读音和健康的含义的原则,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处理。
  这次地名普查确定全县各类地名2254个,其中行政区划自然村和居住地名1511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场、站地名308个,主要人工建筑物名称105个,自然地理实体地名288个,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地名42个,并整理成晋江县地名一览表,地名卡片及有关文字概况,标绘1∶50000晋江县标准政区图。经省、地区地名委员会验收合格。
  1983年春,县地名工作办公室在地名普查的基础上,汇编出版《晋江县地名录》。全书收录全县各类地名辞条2254条,内容包括《晋江县概况》、《各乡镇概况》及晋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部分地名命名、更名、合并、复名、归属通知,同时还附录县部分地名来历说明、晋江县历代行政区划演变概况。
  1984年5月,根据省、市关于开展岛礁地名普查精神,县地名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沿海9个乡镇151.98公里海岸线海域地名进行普查。在普查中,查阅1∶50000海图资料,走访当地群众,完成全县普查海域地名名称200条,其中岛屿35条、礁144条、沙滩12条、岬角3条、海湾3条、港湾2条、水道1条,为省地名办提供编写《海域地名志》资料。
  二、地名及其档案管理
  1985年6月,原晋江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改为晋江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为政府常设行政机构,配备专职地名干部,开展正常业务活动。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精神,对全县地名进行监督管理,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精神,制定地名管理措施,协助各乡镇搞好门牌、地名设置,审核批准新行政村地名及新建设、新扩建街道、居民区命名工作。促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为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地名资料室,把普查资料和历年有关地名文书档案进行系统分类,整理归档,建立资料卡片,形成地名档案规范化。县地名资料室建立后,为社会建设提供可靠地名资料,帮助回乡台、港、澳同胞寻找祖籍地名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地名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同时也为中央、省、市、县提供地名资料,协助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和《福建省地名词典》晋江部分词条,重新编印《晋江县政区图》。
  第五节 殡葬管理
  晋江县旧式的殡葬仪式隆重而多繁文缛礼,如置棺木、看风水地、设灵堂、糊纸厝、请道士超度等。出殡仪式一般都雇有鼓乐队、舞狮队、戏仔班等,由死者的后辈及宗亲朋友组成出殡队伍,少者百人,多者几百人,沿主要道路把灵柩引至山上墓坑安葬。而后设宴答谢,谓之“吃鱼脯饭”,要发毛巾、手帕给送葬者,谓之“散手尾”,有所谓“父母扛上山,厝内任人搬”之俗语。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大力提倡丧事简办,用开追悼会代替旧的殡葬仪式。1967年,由政府拨款10万元筹建县火葬场。1968年,国家民政部发布《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大力推行火葬。晋江县即开始进行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并筹建晋江县殡葬管理所。1969年,县火葬场竣工。
  1978年,为落实殡葬改革措施,加速推行火化,9月30日成立晋江县殡葬管理所青阳服务组,10月15日成立晋江县殡葬管理所安海服务组。这两个服务组对外经营花圈,代办火葬业务,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并逐渐经营黑纱、白花、寿鞋、骨灰盒和花圈出租等,同时指导殡葬改革有关服务事项。
  1985年7月1日,晋江县火葬场改名为晋江县殡仪馆。1987年,成立晋江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发布《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召开会议,进行贯彻动员。要求国家干部带头执行《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全县火葬率有明显上升。当年,全县火化225具尸体,占应火化对象98%。青阳高霞村被评为省殡葬改革先进单位。目前干部、侨属大多能执行“规定”,从简办丧事。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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