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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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9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页码: 945-948
摘要: 本章共三节分述了晋江县民政安置复、退军人、移民安置、收容遣送工作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晋江县 民政 安置

内容

第一节 安置复、退军人
  新中国成立后,县民政部门多次设立安置复、退军人服务机构,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妥善安排,各得其所”的原则,及时给予安置。
  1952年,复退转业军人多,县政府分两期在全县展开转业建设活动。4月30日至7月为第一期,8—10月为第二期。县、区都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乡设小组,专人负责。计先后安置501人,其中参加农业生产457人,做工19人,小贩9人,上学及其他16人。转业军人中,12人参加政府部门工作,5人参加工会工作,77人参加互助组工作,204人参加民兵。12月,各区普遍召开转业军人座谈会。
  1953年晋江县接收转业军人79名,安置农业生产73名,任教6人。11月初,各区召开转业军人座谈会。11月12日,县召开有关部门会议,传达省民政部门有关复退安置指示及报告安置工作情况。
  1954年接收复员转业军人161人,其中安置农村144人,介绍就业15人。
  1955年接收复员军人465人,安置457人,占98.2%,其中安置从事农业生产389人,就业68人。对无家可归(包括15人有家无人)27人,派人护送到区,分别安置在农业社、互助组工作,同时分给房屋和土地,协助修理房屋;对患有慢性病的,给予定期生活补助。
  1956年,县接收复员军人493名,安置465人,占94.3%。其中安置从事农业生产377人,介绍就业88人。同时清理历年来未安置妥当的复员转业军人,给予介绍工作27人。在安置就业中,贯彻国务院决议,把复员军人列为优先录用对象。至年底,全县在农村的复员军人1650人,全部参加农业社。
  1957年,县接收复退军人979名(退伍25名),安置960名,占98.76%。其中安置从事农业生产795名。这批复退军人中,党员502人,团员361名,大部分成为农业社的骨干力量,其中当社长、社委95人。
  1958年,县接收复退军人129人,全部得到安置。其中安置企业单位21人,教育事业12人,其他工作39人,农业57人。县还对189个带慢性病复员回乡军人给予分工分业和优待照顾,其中严重者39人,给予定期补助,每人每月发给8元,并介绍11人进县和专区医院治疗,28人在乡医院治疗。对3人因病残废的,给予补评残废等级。同年,县成立复退军人安置领导组。
  1959年,县接收复退军人93人,安置在农村68人,安排就业25人。
  1960年,县对带慢性病回乡的77名复员军人进行评定优抚标准,发给优待金。
  1962年,县接收复退军人390人,安置农村370人,安排就业20人,并对其中24名带慢性病回乡的复退军人给予住院治疗。
  1963年,县接收复退军人380人,其中安置农业生产337人,渔业生产16人,复工复职16人,安排就业6人,介绍就业5人。据统计,1952—1963年全县复退军人当大队以上干部1032人,被评选为先进分子和劳动模范的2320人。
  1964年,县接收复退军人393人。其中复工复职22人,安排就业32人,安置农业生产339人。
  1965年,县接收复退军人869人,其中复工复职96人,安排就业193人,安置农业生产580人,据统计,1952—1965年全县复退军人担任大队干部346人,小队干部816人,民兵排以上干部1524人。
  1968年,县民政部门设立晋江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退军人安置工作。
  1969年,县接受复退军人1676名,其中安置农业生产1578人,安排就业98人(复工复职33人)。
  1981年,县接收复退军人2444人,其中党员441人,团员1802人。县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安置工作的指示,对城镇复退军人342人安排就业318人,复工复职19人。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复退军人中的四种人(即带病回乡,因公、因战残废,单身汉),县拨出6万元辅助安海、罗山、青阳3个公社新办3个复退军人自救厂,安置90多人。
  1982年后,县民政局设立复退安置股,专门负责复退军人安置工作。
  1985年,为加强县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设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专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当年,接收复退军人607人,其中安置农村390人;城镇的213名复退军人,采用按系统分配,分人包干负责安置的办法,至年底安排就业190人。
  1986年,县接收退伍军人607人,其中安置在农村423人,城镇的退伍军人184人,至年底全部安排就业,在县工作的110人,安排在永安铁路部门工作的74人。
  1987年,县接收退伍军人243人,全部予以安置。县设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处,并把1980—1987年的复退军人审查造册,共列出各种技术人员1700多名,予以推荐使用。
  第二节 移民安置
  1955年,晋江县组织衙口等地群众开发山区。分两批移民,其中一批69人安置在三元县(三明地区)第一区列东乡的5个生产合作社和1个国营农场,另一批85人安置在永安县贡川、龙头2个乡。
  1956年,又组织337人分别迁移到闽西、闽北山区。分三种类型:农村移民。有两个试点乡,移出29户54人,其中男21人,女32人,有劳动能力的27人。安置到三明列东乡23户46人,安量到永安贡川镇6户8人;青年会计开发山区。动员200名知识青年,其中50人到闽西地区宁洋县,150人到宁化;渔民移民。为巩固基地建设需要,在沿海地区永宁一带动员一批渔民转移渔场,到闽东北福鼎沙埕渔场生活。1955年动员迁移272户302人,1956年动员迁移79户83人,其中男75人,女8人,劳动力81人。
  1957年,移民允许自行串连,选择落户地区。是年共移出两批44户171人,并迁移以前移民家属7户15人。内坑乡迁移到清流县,逢山乡(吕厝、大房)迁移到南靖县。与此同时,县还派出12个代表到山区参观,为1958年更大规模的移民做好组织准备工作。10月28日,县人委制定1958年移民计划,呈报省民政厅及晋江专署。
  1958年经过移民亲友的串连,在全面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坚持自愿、全家迁移方针。初步确定:东石区的逢山、玉浦乡,池店区的罗山,内坑区的张林,迁移南靖县;西梧区的石龟、衙口,池店区的新生、御辇,迁移永安县及三明县;内坑区的内坑,迁移清流县。迁移方法:以集体迁移、集中安置、插社单独建立生产队为主。是年共动员360户1000多人到山区安家落户,其中500人安置在国营林场当工人。
  1964—1966年,县山区安置办公室先后动员组织几批沿海农村闲余劳力移民山区,计7105人,还号召组织城镇无业人员533人支援山区建设(包括晋北)。分别安置在清流、龙岩、三明等县、市,有的单独建立生产队,有的安排在社办集体农场。
  第三节 收容遣送
  民国27年(1938),厦门被日寇占据后,难民逃到泉州。晋江县救济会于泉州开元寺设立难民招待所,接受难民1.204万人,于田边乡设立难民收容所,收容难民163人,先后给予配送。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县政府创办晋江县教养院,11月中旬开展全县性收容社会上游民乞丐。收容与处理石狮、青阳、安海等11个集镇的游民共432人,其中收容127人,动员回家292人,判劳改12人,送麻风病院1人,先后取消18个乞丐营寮。整个工作历时44天,于12月27日全部结束。
  1954年,县民政部门收容教养游民乞丐292人,个别犯罪分子送判刑劳改。初步进行统计,全县仍有乞丐300人左右。
  1955年,县民政部门在沿海集镇进行4次收容工作,集中182名游民,收容103人,处理回乡79人。
  1956年,县民政部门结合中心工作,在沿海侨区集镇继续收容社会上游民131名,经教育处理回乡19人,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余者予以收容教养。
  1957年,县民政部门对社会上游民实行“以依靠农业社监督劳动生产为主”的方针,进行重点收容,计收容乞丐头子31人,经教育处理回乡10人。
  1958年,加强县残老教养院的收容教养工作,组织院民参加生产劳动,同时开始筹建疯人收容院(以后成立的精神病院)。
  1961年,县设立收容游民乞丐办公室,全年收容遣送游民乞丐118人。
  1963年,县福利院所收容游民乞丐、精神病人共248人,其中精神病人138人,治疗出院136人,经教育处理回乡游民乞丐44人。
  1965年,县福利院所收容游民乞丐142人,经教育处理遣送117人。
  1973年,撤销晋江县教养院,更改为晋江县福利院,该院院民全部组织参加生产劳动,成为自食其力劳动者。
  1981年,县民政部门收容遣送游民乞丐115人。
  1985年,县民政部门收容遣送游民乞丐130人。
  1986年,晋江县福利院设晋江县临时收容遣送站,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到街道、车站收容外流乞丐。计收容遣送外流乞丐367人。
  1987年,县民政部门收容遣送外流乞丐481人。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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