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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9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943-94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民政抚恤,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工作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晋江县
优抚
抚恤
内容
抚恤分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两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不同时期颁布不同的抚恤标准。县多次对残废军人评残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并根据等级标准发放抚恤金;多次对烈士调查、追认、建卡发证、发放抚恤金。
1951年9月,晋江县烈军属普查,全县共有烈属169人,军属1902户,工属622户,总人数13433人。1951年12月,县民政科按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条例》,开展抚恤工作,对县5名荣誉复员军人按条例办理优抚手续,发放优抚金。1951—1952年,以粮食代替抚恤现金。
1953年,县人民政府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革命烈士褒扬、抚恤、优待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发放抚恤金1.936万元。
1955年,县颁发《革命烈士、残废军人的几项抚恤标准》,并据此发放抚恤金2.83万元。
1956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追恤工作的通知》,县人民委员会针对晋江县抚恤工作中存在问题作出规定:1.由区调乡工作的残废人员,如果保留原工作待遇,仍按在职标准发给残废金;2.划乡后,在乡干部的残废人员享受补助待遇的按在乡标准发给抚恤金;改为工资制待遇的,按在职标准发给残废金;3.退役三等残废军人,须凭残废证件享受优待。若证件破烂或遗失,由本人申请,经查实,由县人委会报省民政厅给予补发。民政部门即据此标准和规定进行抚恤。1956—1958年,晋江每年发放抚恤金在2—5万元之间。
1959年,县民政科开展全县性革命残废人员普查评残工作。普查结果,全县革命残废人员125人。其中军人115人、革命工作人员1人、民兵民工9人;因战致残111人、因公致残14人。全县评出残废等级情况:一等3人、二等甲9人、二等乙35人、三等乙54人。普查评残中对24人进行审查,变动12人的残废级别,其中降级的3人、提级的9人。县民政部门按抚恤标准发放抚恤金53733元。
1964年7月—1965年6月,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建卡登记。全县原有烈士160人:有正式追认手续的86人,已追认并发抚恤金;没有发证的43人;口头追认并享受烈属待遇的31人。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逐一澄清建卡,发证。全县病故、失踪军人家属42户,总人数169人。其中病故军人家属25户,人数98人,失踪军人家属17户,人数71人。全县现役军人家属5288户、2.527万人。全县革命残废人员145人,其中在职32人,在乡二等以上残废人员51人,在乡三等残废人员62人。对在乡三等以上残废人员均予以换证并发放残废金。全县有复退军人4851人。民政部门根据普查发证的抚恤对象及其等级标准发放抚恤金5.56万元,此后历年未中断。
1978年,县革委会颁发《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残废抚恤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6.455万元。
1979年,对优抚对象再进行普查登记。全县共有烈士206人,烈属193户、841人,革命残废人员211人,享受遗属补助88户、251人,均按有关抚恤标准规定发放抚恤金。
1980年6月,县颁发《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
1981年,核发国家民政部制发革命军人抚恤证。
1982年,县政府颁发《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6.45万元。
1984年4月,县府颁发《革命烈士一次抚恤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给烈士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此后,县民政局每年均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金额与年俱增。1986年发放7.20万元,1987年发放8.46万元,1988年发放8.16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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