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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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9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941-9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民政优抚,节日慰问、群众优待、国家补助等工作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晋江县 优抚 拥军优属

内容

一、节日慰问
  1950年后,县人民政府在每年的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元旦、春节期间,全县各地均组织向烈军属拜年,送贺年片、慰问信,悬挂光荣牌、光荣灯,并在自愿的原则下,发动群众向烈军属赠送慰问品,发动学校师生为军属写信给前方子弟,各区乡人民政府普遍召开烈军属座谈会。
  “八一”建军节的慰问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组织慰问团,携带慰问信、慰问品,慰问驻军,召开座谈会,举行文娱联欢会。
  县政府还利用节日,不定期召开烈军属和荣复军人代表大会,表彰优抚模范、先进集体。
  1957年春节期间,开展全县性“拥军优属运动月”活动,组织县、区、乡500多人学习“全国烈军属、复退军人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会议”文件,召开县代表会、乡座谈会,对烈军属、复员军人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并以县、区、乡组织250多个访问队和宣传队,深入各户贺年访问。
  1963年春节期间,全县开展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共组织470多个慰问队和拜年队,举行各种军民联欢会,参加人数达1.15万人,各地均发放拥军优属礼物。据不完全统计,写慰问信9900封,送贺年卡8000张,还有大量慰问品。
  1979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加强军民军政团结的通知》。1980年,中共晋江县委、晋江县革命委员会于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各地学习、贯彻。
  1981年春节前,晋江县人民政府召开有500人参加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积极分子和优抚先进集体代表大会。
  1987年建军节前夕,晋江全县开展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召开军政座谈会、慰问大会、军队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并配合市政府慰问两个师级单位。各乡(镇)还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等。
  二、群众优待
  1951年4月28日,《福建省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颁布。全县各地实行各种不同的代耕方式,主要有固定代耕、临时拨工和帮工3种。
  1952年,全县应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1130户4933人,共有土地5217亩。据8月份统计,全县组织代耕的有204乡,占总数的90%,共有代耕组1666个,已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1016户4399人,代耕土地3570亩。
  1953年,全县各地绝大部分采用固定代耕制。据统计,全县有固定代耕组2459个,占全县代耕组85.1%。
  1956年后,农业高级合作社时期,取消代耕制度,对烈军工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
  1958年后,人民公社化时期,对无劳动力和缺乏劳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制。1961年,全县全年优待工分764669分,优待总户数1481户、6703人。同时,县民政局、水产局发出《关于发给革命家属鱼类特殊供应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单一人口的户,每月供应1.5公斤,2人以上的户,每月供应2.5公斤。
  1979年,为贯彻落实优抚政策,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全县374个生产大队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制的有372个。全县按不同的优待对象,全年优待工分154.53万分。优待总户数4398户、25017人。
  1980年以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晋江县政府对烈军属的优待劳动工分改为优待金,由乡(镇)统筹负担。每户每年优待现金200—300元。
  1987年10月1日,县政府发出《烈军属优抚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县优待金标准定为每户每年600元,实行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同时,对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兑现、奖励等方面,都作明确规定。全县优待金最高的是祥芝乡,每人平均1800元。此外,安海、青阳、石狮3镇对非农户现役军属也给予优待,每人平均300—600元。
  三、国家补助
  新中国成立后,县民政部门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并根据优抚对象的困难程度及不同时期的生活水平,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优抚对象的定期生活补助是发放补助粮,每户最高150公斤,最低25公斤。1953年,改为发放现金。以后,补助人数逐年增加,补助标准亦逐年增加。1955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计105户、179人。1957年,全县计有烈属155户、397人,军属3704户、18963人。县民政部门每年约发放优抚经费9—10万元。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4—5元,城镇每人每月6—7元。
  1958—1965年,每年约拨出10—11万元的优抚经费,一部分用于烈军属临时困难补助,一部分用于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临时困难补助,一部分用于定期定量优抚对象的补助,以及节日优抚用款。如1965年,县民政部门全年拨出优抚经费9.778万元,其中用于解决烈军属临时困难24594元,补助1639户、4914人;用于残废军人、复退军人临时困难补助24134元,补助1247人;其余用于定期定量补助和节日优抚,是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06户、226人。1964年每人每月定期定量补助金额为5.9元,1965年又有所增加。
  1966—1977年,每年拨出优抚经费11—16万元(包括春节优抚专款),农村每人每月8—9元,城镇每人每月10—12元。1978年后,县优抚经费逐年增加,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数也逐年增多。1984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县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7年,县拨出优抚经费36万元,其中定期定量补助1082人,金额24.82万元,平均每人每月19元,临时困难补助260人,补助金额2.29万元,发给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春节优抚专款4万元。1988年,优抚经费32.48万元(不含石狮市)。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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