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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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9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941-945
摘要: 本章共三节分述了晋江县民政局关于优抚拥军优属、抚恤、烈士褒扬等工作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晋江县 民政 优抚

内容

第一节 拥军优属
  一、节日慰问
  1950年后,县人民政府在每年的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元旦、春节期间,全县各地均组织向烈军属拜年,送贺年片、慰问信,悬挂光荣牌、光荣灯,并在自愿的原则下,发动群众向烈军属赠送慰问品,发动学校师生为军属写信给前方子弟,各区乡人民政府普遍召开烈军属座谈会。
  “八一”建军节的慰问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组织慰问团,携带慰问信、慰问品,慰问驻军,召开座谈会,举行文娱联欢会。
  县政府还利用节日,不定期召开烈军属和荣复军人代表大会,表彰优抚模范、先进集体。
  1957年春节期间,开展全县性“拥军优属运动月”活动,组织县、区、乡500多人学习“全国烈军属、复退军人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会议”文件,召开县代表会、乡座谈会,对烈军属、复员军人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并以县、区、乡组织250多个访问队和宣传队,深入各户贺年访问。
  1963年春节期间,全县开展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共组织470多个慰问队和拜年队,举行各种军民联欢会,参加人数达1.15万人,各地均发放拥军优属礼物。据不完全统计,写慰问信9900封,送贺年卡8000张,还有大量慰问品。
  1979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加强军民军政团结的通知》。1980年,中共晋江县委、晋江县革命委员会于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各地学习、贯彻。
  1981年春节前,晋江县人民政府召开有500人参加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积极分子和优抚先进集体代表大会。
  1987年建军节前夕,晋江全县开展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召开军政座谈会、慰问大会、军队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并配合市政府慰问两个师级单位。各乡(镇)还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等。
  二、群众优待
  1951年4月28日,《福建省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颁布。全县各地实行各种不同的代耕方式,主要有固定代耕、临时拨工和帮工3种。
  1952年,全县应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1130户4933人,共有土地5217亩。据8月份统计,全县组织代耕的有204乡,占总数的90%,共有代耕组1666个,已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1016户4399人,代耕土地3570亩。
  1953年,全县各地绝大部分采用固定代耕制。据统计,全县有固定代耕组2459个,占全县代耕组85.1%。
  1956年后,农业高级合作社时期,取消代耕制度,对烈军工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
  1958年后,人民公社化时期,对无劳动力和缺乏劳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制。1961年,全县全年优待工分764669分,优待总户数1481户、6703人。同时,县民政局、水产局发出《关于发给革命家属鱼类特殊供应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单一人口的户,每月供应1.5公斤,2人以上的户,每月供应2.5公斤。
  1979年,为贯彻落实优抚政策,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全县374个生产大队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制的有372个。全县按不同的优待对象,全年优待工分154.53万分。优待总户数4398户、25017人。
  1980年以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晋江县政府对烈军属的优待劳动工分改为优待金,由乡(镇)统筹负担。每户每年优待现金200—300元。
  1987年10月1日,县政府发出《烈军属优抚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县优待金标准定为每户每年600元,实行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同时,对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兑现、奖励等方面,都作明确规定。全县优待金最高的是祥芝乡,每人平均1800元。此外,安海、青阳、石狮3镇对非农户现役军属也给予优待,每人平均300—600元。
  三、国家补助
  新中国成立后,县民政部门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并根据优抚对象的困难程度及不同时期的生活水平,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优抚对象的定期生活补助是发放补助粮,每户最高150公斤,最低25公斤。1953年,改为发放现金。以后,补助人数逐年增加,补助标准亦逐年增加。1955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计105户、179人。1957年,全县计有烈属155户、397人,军属3704户、18963人。县民政部门每年约发放优抚经费9—10万元。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4—5元,城镇每人每月6—7元。
  1958—1965年,每年约拨出10—11万元的优抚经费,一部分用于烈军属临时困难补助,一部分用于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临时困难补助,一部分用于定期定量优抚对象的补助,以及节日优抚用款。如1965年,县民政部门全年拨出优抚经费9.778万元,其中用于解决烈军属临时困难24594元,补助1639户、4914人;用于残废军人、复退军人临时困难补助24134元,补助1247人;其余用于定期定量补助和节日优抚,是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06户、226人。1964年每人每月定期定量补助金额为5.9元,1965年又有所增加。
  1966—1977年,每年拨出优抚经费11—16万元(包括春节优抚专款),农村每人每月8—9元,城镇每人每月10—12元。1978年后,县优抚经费逐年增加,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数也逐年增多。1984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县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7年,县拨出优抚经费36万元,其中定期定量补助1082人,金额24.82万元,平均每人每月19元,临时困难补助260人,补
  助金额2.29万元,发给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春节优抚专款4万元。1988年,优抚经费32.48万元(不含石狮市)。
  第二节 抚恤
  抚恤分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两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不同时期颁布不同的抚恤标准。县多次对残废军人评残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并根据等级标准发放抚恤金;多次对烈士调查、追认、建卡发证、发放抚恤金。
  1951年9月,晋江县烈军属普查,全县共有烈属169人,军属1902户,工属622户,总人数13433人。1951年12月,县民政科按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条例》,开展抚恤工作,对县5名荣誉复员军人按条例办理优抚手续,发放优抚金。1951—1952年,以粮食代替抚恤现金。
  1953年,县人民政府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革命烈士褒扬、抚恤、优待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发放抚恤金1.936万元。
  1955年,县颁发《革命烈士、残废军人的几项抚恤标准》,并据此发放抚恤金2.83万元。
  1956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追恤工作的通知》,县人民委员会针对晋江县抚恤工作中存在问题作出规定:1.由区调乡工作的残废人员,如果保留原工作待遇,仍按在职标准发给残废金;2.划乡后,在乡干部的残废人员享受补助待遇的按在乡标准发给抚恤金;改为工资制待遇的,按在职标准发给残废金;3.退役三等残废军人,须凭残废证件享受优待。若证件破烂或遗失,由本人申请,经查实,由县人委会报省民政厅给予补发。民政部门即据此标准和规定进行抚恤。1956—1958年,晋江每年发放抚恤金在2—5万元之间。
  1959年,县民政科开展全县性革命残废人员普查评残工作。普查结果,全县革命残废人员125人。其中军人115人、革命工作人员1人、民兵民工9人;因战致残111人、因公致残14人。全县评出残废等级情况:一等3人、二等甲9人、二等乙35人、三等乙54人。普查评残中对24人进行审查,变动12人的残废级别,其中降级的3人、提级的9人。县民政部门按抚恤标准发放抚恤金53733元。
  1964年7月—1965年6月,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建卡登记。全县原有烈士160人:有正式追认手续的86人,已追认并发抚恤金;没有发证的43人;口头追认并享受烈属待遇的31人。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逐一澄清建卡,发证。全县病故、失踪军人家属42户,总人数169人。其中病故军人家属25户,人数98人,失踪军人家属17户,人数71人。全县现役军人家属5288户、2.527万人。全县革命残废人员145人,其中在职32人,在乡二等以上残废人员51人,在乡三等残废人员62人。对在乡三等以上残废人员均予以换证并发放残废金。全县有复退军人4851人。民政部门根据普查发证的抚恤对象及其等级标准发放抚恤金5.56万元,此后历年未中断。
  1978年,县革委会颁发《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残废抚恤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6.455万元。
  1979年,对优抚对象再进行普查登记。全县共有烈士206人,烈属193户、841人,革命残废人员211人,享受遗属补助88户、251人,均按有关抚恤标准规定发放抚恤金。
  1980年6月,县颁发《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
  1981年,核发国家民政部制发革命军人抚恤证。
  1982年,县政府颁发《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6.45万元。
  1984年4月,县府颁发《革命烈士一次抚恤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给烈士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此后,县民政局每年均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金额与年俱增。1986年发放7.20万元,1987年发放8.46万元,1988年发放8.16万元。
  第三节 烈士褒扬
  一、纪念设施
  晋江县革命烈士陵园 位于金井镇,1955年县府拨款1万余元建成。陵园面积300多平方米,烈士纪念碑高8米多,上书“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碑下为单室烈士墓穴,内安放烈士骨骸。主要埋葬解放前在地下斗争中牺牲的晋江县沿海地区的革命先烈以及1958年“8·23”对金门炮战中牺牲的革命烈士的骨骸。
  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 位于安海镇,建筑工程分三期。第一期工程自1957年春至1959年秋,完成高21米的碑身及碑前石阶的建筑。县民政科先后拨款6.9万元,不足部分由安海镇负责,安海镇人民参加义务劳动达5000人次。第二期工程始于1966年,完成纪念碑围墙修建,纪念碑身加高6.5米。第三期工程始于1973年底,完成纪念碑正面花格铁门及石栏杆。
  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高27.5米,底座宽31米,占地60平方米。碑身由青、白花岗石相间砌成,碑座如群山簇拥碑身。碑正面用青草石浮雕“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10个大字,下端有当时国家内务部部长钱瑛题写的“死难烈士永垂不朽”8个大字。碑的背面雕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的大字。碑顶端四周雕有白云和月亮,喻云月当空,烈士英魂直上重霄九之意。碑前有石雕狮子一对,有石阶24级。碑的设计者为中国著名指墨画家洪世清。
  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收葬烈士204人,有解放前参加革命活动的死难烈士,有参加解放晋江阵亡的战士,有建国后因公牺牲的军人、职工,有为保卫祖国而献身的英雄。
  安业民烈士纪念碑 在金井镇围头村,1958年,为纪念金门炮战中在金井坚守阵地壮烈牺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安业民烈士而兴建的。该纪念碑高1.5米,宽0.8米,上书“安业民烈士纪念碑”8个大字。
  晋江县内坑地区革命烈士纪念碑 在内坑,1964年民政部门拨款2万元,收葬解放前内坑地区在地下斗争中牺牲的8位先烈骨骸。
  晋江县英烈堂 在安海镇,1988年县民政局、安海镇人民政府合资10.2万元兴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造型别致,整体粉刷雪白色,拟摆列革命烈士骨灰盒。
  二、悼念活动
  1951年,对全县烈属进行访问,做普查追认工作。1953年,县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革命烈士的褒扬作具体规定。
  1955年,晋江县革命烈士陵园在金井建成后,每年清明节期间即组织祭扫和悼念活动。建于安海镇的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主体建筑于1959年竣工后,县各级党政领导、各界代表、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每逢清明节期间均组织前往祭扫,举行各种悼念活动。1981年,县民政科正式成立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管理处,负责纪念碑的维护及接待工作。此后,每年前往县革命烈士纪念碑悼念烈士的人数与年俱增。各单位、团体向革命烈士敬献花圈、花卉,在纪念碑前默哀致敬,致悼词,在纪念碑前听讲烈士生平事迹,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有的单位还在纪念碑前举行共青团、少先队的入团、入队宣誓仪式,以及举行革命烈士诗歌朗诵会,革命歌曲演唱等悼念活动。1985年,县民政局组织对晋江县烈士生平事迹进行征集、整理、核实、补充订正,于1989年编辑出版《晋江英烈》(第一辑)。该书共收录晋江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烈士的传略、小传或合传20篇,以及76位烈士名录。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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