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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二十六 民政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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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92
颗粒名称:
卷二十六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26
页码:
939-964
摘要:
民政工作,古称恤政。本卷记述了晋江县自宋乾道五年(1169)晋江县便有漏泽园至1978年改为民政局。1983年,民政局设人秘、优抚救济、复退安置、民政等4个股,又分设地名工作委员会、殡葬改革管理所、民政福利工业公司、社团登记办公室等机构,主管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行政区划、地名普查及其档案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少数民族工作、殡葬改革等项工作。
关键词:
晋江县
地方志
民政
内容
卷二十六 民政
民政工作,古称恤政。宋乾道五年(1169)晋江县便有漏泽园,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建义冢,听民埋葬,收埋遗尸。宋嘉定十一年(1218)有居养院,明洪武七年(1374)建养济院(后改为存恤院),收养贫病孤老。
清末民初,晋江一带战乱频仍,自然灾害及瘟疫不断,地方热心公益的华侨、商绅,相继创办社会慈善机构。影响较大的有创办于清末的安海育婴堂、安海明善堂;创办于民国初期的泉州开元慈儿院、泉州妇人养老院、晋江平民救济院、温陵养老院,还有泉州花桥亭施棺局、青阳平民义善堂、石狮慈善堂、安海好善堂和普济社等。
民国初期,晋江县署设内务科,后改为民政科,掌管地方地政、选举、人事任免、赈恤、救济、慈善感化、户籍、行政区划、警察、司法调解、兵役、仓储、著作出版、土木工程、礼俗宗教、社团登记、卫生防疫、监察地方官吏等民政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民政工作点多面广,性质也有根本变化。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科,主管行政区划、民主建政、复员转业军人安置、支前民运、优待抚恤、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人事任免、民事调解、户政、宗教事务等工作。195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后,县民政科以优抚、复退安置、移民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等为主要业务。
1960年,民政、劳动两科合并为劳动民政局,后又分设。1969年,民政、卫生两科合为民卫科,主管民政、卫生日常业务以及民事调解、劳动就业、华侨统战、工会、对台工作、外事接待等事务,同时负责组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插队落户安置工作。
1973年,民政、卫生分设,民政工作设民事科负责。
1978年,民事科改为民政局。1983年,民政局设人秘、优抚救济、复退安置、民政等4个股,又分设地名工作委员会、殡葬改革管理所、民政福利工业公司、社团登记办公室等机构,主管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行政区划、地名普查及其档案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少数民族工作、殡葬改革等项工作。
第一章 优抚
第一节 拥军优属
一、节日慰问
1950年后,县人民政府在每年的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元旦、春节期间,全县各地均组织向烈军属拜年,送贺年片、慰问信,悬挂光荣牌、光荣灯,并在自愿的原则下,发动群众向烈军属赠送慰问品,发动学校师生为军属写信给前方子弟,各区乡人民政府普遍召开烈军属座谈会。
“八一”建军节的慰问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组织慰问团,携带慰问信、慰问品,慰问驻军,召开座谈会,举行文娱联欢会。
县政府还利用节日,不定期召开烈军属和荣复军人代表大会,表彰优抚模范、先进集体。
1957年春节期间,开展全县性“拥军优属运动月”活动,组织县、区、乡500多人学习“全国烈军属、复退军人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会议”文件,召开县代表会、乡座谈会,对烈军属、复员军人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并以县、区、乡组织250多个访问队和宣传队,深入各户贺年访问。
1963年春节期间,全县开展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共组织470多个慰问队和拜年队,举行各种军民联欢会,参加人数达1.15万人,各地均发放拥军优属礼物。据不完全统计,写慰问信9900封,送贺年卡8000张,还有大量慰问品。
1979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加强军民军政团结的通知》。1980年,中共晋江县委、晋江县革命委员会于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各地学习、贯彻。
1981年春节前,晋江县人民政府召开有500人参加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积极分子和优抚先进集体代表大会。
1987年建军节前夕,晋江全县开展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召开军政座谈会、慰问大会、军队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并配合市政府慰问两个师级单位。各乡(镇)还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等。
二、群众优待
1951年4月28日,《福建省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颁布。全县各地实行各种不同的代耕方式,主要有固定代耕、临时拨工和帮工3种。
1952年,全县应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1130户4933人,共有土地5217亩。据8月份统计,全县组织代耕的有204乡,占总数的90%,共有代耕组1666个,已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1016户4399人,代耕土地3570亩。
1953年,全县各地绝大部分采用固定代耕制。据统计,全县有固定代耕组2459个,占全县代耕组85.1%。
1956年后,农业高级合作社时期,取消代耕制度,对烈军工属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
1958年后,人民公社化时期,对无劳动力和缺乏劳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制。1961年,全县全年优待工分764669分,优待总户数1481户、6703人。同时,县民政局、水产局发出《关于发给革命家属鱼类特殊供应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单一人口的户,每月供应1.5公斤,2人以上的户,每月供应2.5公斤。
1979年,为贯彻落实优抚政策,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全县374个生产大队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制的有372个。全县按不同的优待对象,全年优待工分154.53万分。优待总户数4398户、25017人。
1980年以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晋江县政府对烈军属的优待劳动工分改为优待金,由乡(镇)统筹负担。每户每年优待现金200—300元。
1987年10月1日,县政府发出《烈军属优抚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县优待金标准定为每户每年600元,实行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同时,对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兑现、奖励等方面,都作明确规定。全县优待金最高的是祥芝乡,每人平均1800元。此外,安海、青阳、石狮3镇对非农户现役军属也给予优待,每人平均300—600元。
三、国家补助
新中国成立后,县民政部门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并根据优抚对象的困难程度及不同时期的生活水平,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优抚对象的定期生活补助是发放补助粮,每户最高150公斤,最低25公斤。1953年,改为发放现金。以后,补助人数逐年增加,补助标准亦逐年增加。1955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计105户、179人。1957年,全县计有烈属155户、397人,军属3704户、18963人。县民政部门每年约发放优抚经费9—10万元。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4—5元,城镇每人每月6—7元。
1958—1965年,每年约拨出10—11万元的优抚经费,一部分用于烈军属临时困难补助,一部分用于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临时困难补助,一部分用于定期定量优抚对象的补助,以及节日优抚用款。如1965年,县民政部门全年拨出优抚经费9.778万元,其中用于解决烈军属临时困难24594元,补助1639户、4914人;用于残废军人、复退军人临时困难补助24134元,补助1247人;其余用于定期定量补助和节日优抚,是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06户、226人。1964年每人每月定期定量补助金额为5.9元,1965年又有所增加。
1966—1977年,每年拨出优抚经费11—16万元(包括春节优抚专款),农村每人每月8—9元,城镇每人每月10—12元。1978年后,县优抚经费逐年增加,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数也逐年增多。1984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县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7年,县拨出优抚经费36万元,其中定期定量补助1082人,金额24.82万元,平均每人每月19元,临时困难补助260人,补
助金额2.29万元,发给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春节优抚专款4万元。1988年,优抚经费32.48万元(不含石狮市)。
第二节 抚恤
抚恤分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两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不同时期颁布不同的抚恤标准。县多次对残废军人评残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并根据等级标准发放抚恤金;多次对烈士调查、追认、建卡发证、发放抚恤金。
1951年9月,晋江县烈军属普查,全县共有烈属169人,军属1902户,工属622户,总人数13433人。1951年12月,县民政科按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条例》,开展抚恤工作,对县5名荣誉复员军人按条例办理优抚手续,发放优抚金。1951—1952年,以粮食代替抚恤现金。
1953年,县人民政府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革命烈士褒扬、抚恤、优待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发放抚恤金1.936万元。
1955年,县颁发《革命烈士、残废军人的几项抚恤标准》,并据此发放抚恤金2.83万元。
1956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追恤工作的通知》,县人民委员会针对晋江县抚恤工作中存在问题作出规定:1.由区调乡工作的残废人员,如果保留原工作待遇,仍按在职标准发给残废金;2.划乡后,在乡干部的残废人员享受补助待遇的按在乡标准发给抚恤金;改为工资制待遇的,按在职标准发给残废金;3.退役三等残废军人,须凭残废证件享受优待。若证件破烂或遗失,由本人申请,经查实,由县人委会报省民政厅给予补发。民政部门即据此标准和规定进行抚恤。1956—1958年,晋江每年发放抚恤金在2—5万元之间。
1959年,县民政科开展全县性革命残废人员普查评残工作。普查结果,全县革命残废人员125人。其中军人115人、革命工作人员1人、民兵民工9人;因战致残111人、因公致残14人。全县评出残废等级情况:一等3人、二等甲9人、二等乙35人、三等乙54人。普查评残中对24人进行审查,变动12人的残废级别,其中降级的3人、提级的9人。县民政部门按抚恤标准发放抚恤金53733元。
1964年7月—1965年6月,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建卡登记。全县原有烈士160人:有正式追认手续的86人,已追认并发抚恤金;没有发证的43人;口头追认并享受烈属待遇的31人。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逐一澄清建卡,发证。全县病故、失踪军人家属42户,总人数169人。其中病故军人家属25户,人数98人,失踪军人家属17户,人数71人。全县现役军人家属5288户、2.527万人。全县革命残废人员145人,其中在职32人,在乡二等以上残废人员51人,在乡三等残废人员62人。对在乡三等以上残废人员均予以换证并发放残废金。全县有复退军人4851人。民政部门根据普查发证的抚恤对象及其等级标准发放抚恤金5.56万元,此后历年未中断。
1978年,县革委会颁发《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残废抚恤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6.455万元。
1979年,对优抚对象再进行普查登记。全县共有烈士206人,烈属193户、841人,革命残废人员211人,享受遗属补助88户、251人,均按有关抚恤标准规定发放抚恤金。
1980年6月,县颁发《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
1981年,核发国家民政部制发革命军人抚恤证。
1982年,县政府颁发《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6.45万元。
1984年4月,县府颁发《革命烈士一次抚恤标准》,民政部门依据此标准给烈士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此后,县民政局每年均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金额与年俱增。1986年发放7.20万元,1987年发放8.46万元,1988年发放8.16万元。
第三节 烈士褒扬
一、纪念设施
晋江县革命烈士陵园 位于金井镇,1955年县府拨款1万余元建成。陵园面积300多平方米,烈士纪念碑高8米多,上书“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碑下为单室烈士墓穴,内安放烈士骨骸。主要埋葬解放前在地下斗争中牺牲的晋江县沿海地区的革命先烈以及1958年“8·23”对金门炮战中牺牲的革命烈士的骨骸。
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 位于安海镇,建筑工程分三期。第一期工程自1957年春至1959年秋,完成高21米的碑身及碑前石阶的建筑。县民政科先后拨款6.9万元,不足部分由安海镇负责,安海镇人民参加义务劳动达5000人次。第二期工程始于1966年,完成纪念碑围墙修建,纪念碑身加高6.5米。第三期工程始于1973年底,完成纪念碑正面花格铁门及石栏杆。
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高27.5米,底座宽31米,占地60平方米。碑身由青、白花岗石相间砌成,碑座如群山簇拥碑身。碑正面用青草石浮雕“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10个大字,下端有当时国家内务部部长钱瑛题写的“死难烈士永垂不朽”8个大字。碑的背面雕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的大字。碑顶端四周雕有白云和月亮,喻云月当空,烈士英魂直上重霄九之意。碑前有石雕狮子一对,有石阶24级。碑的设计者为中国著名指墨画家洪世清。
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收葬烈士204人,有解放前参加革命活动的死难烈士,有参加解放晋江阵亡的战士,有建国后因公牺牲的军人、职工,有为保卫祖国而献身的英雄。
安业民烈士纪念碑 在金井镇围头村,1958年,为纪念金门炮战中在金井坚守阵地壮烈牺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安业民烈士而兴建的。该纪念碑高1.5米,宽0.8米,上书“安业民烈士纪念碑”8个大字。
晋江县内坑地区革命烈士纪念碑 在内坑,1964年民政部门拨款2万元,收葬解放前内坑地区在地下斗争中牺牲的8位先烈骨骸。
晋江县英烈堂 在安海镇,1988年县民政局、安海镇人民政府合资10.2万元兴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造型别致,整体粉刷雪白色,拟摆列革命烈士骨灰盒。
二、悼念活动
1951年,对全县烈属进行访问,做普查追认工作。1953年,县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革命烈士的褒扬作具体规定。
1955年,晋江县革命烈士陵园在金井建成后,每年清明节期间即组织祭扫和悼念活动。建于安海镇的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主体建筑于1959年竣工后,县各级党政领导、各界代表、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每逢清明节期间均组织前往祭扫,举行各种悼念活动。1981年,县民政科正式成立晋江县革命烈士纪念碑管理处,负责纪念碑的维护及接待工作。此后,每年前往县革命烈士纪念碑悼念烈士的人数与年俱增。各单位、团体向革命烈士敬献花圈、花卉,在纪念碑前默哀致敬,致悼词,在纪念碑前听讲烈士生平事迹,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有的单位还在纪念碑前举行共青团、少先队的入团、入队宣誓仪式,以及举行革命烈士诗歌朗诵会,革命歌曲演唱等悼念活动。1985年,县民政局组织对晋江县烈士生平事迹进行征集、整理、核实、补充订正,于1989年编辑出版《晋江英烈》(第一辑)。该书共收录晋江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烈士的传略、小传或合传20篇,以及76位烈士名录。
第二章 安置
第一节 安置复、退军人
新中国成立后,县民政部门多次设立安置复、退军人服务机构,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妥善安排,各得其所”的原则,及时给予安置。
1952年,复退转业军人多,县政府分两期在全县展开转业建设活动。4月30日至7月为第一期,8—10月为第二期。县、区都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乡设小组,专人负责。计先后安置501人,其中参加农业生产457人,做工19人,小贩9人,上学及其他16人。转业军人中,12人参加政府部门工作,5人参加工会工作,77人参加互助组工作,204人参加民兵。12月,各区普遍召开转业军人座谈会。
1953年晋江县接收转业军人79名,安置农业生产73名,任教6人。11月初,各区召开转业军人座谈会。11月12日,县召开有关部门会议,传达省民政部门有关复退安置指示及报告安置工作情况。
1954年接收复员转业军人161人,其中安置农村144人,介绍就业15人。
1955年接收复员军人465人,安置457人,占98.2%,其中安置从事农业生产389人,就业68人。对无家可归(包括15人有家无人)27人,派人护送到区,分别安置在农业社、互助组工作,同时分给房屋和土地,协助修理房屋;对患有慢性病的,给予定期生活补助。
1956年,县接收复员军人493名,安置465人,占94.3%。其中安置从事农业生产377人,介绍就业88人。同时清理历年来未安置妥当的复员转业军人,给予介绍工作27人。在安置就业中,贯彻国务院决议,把复员军人列为优先录用对象。至年底,全县在农村的复员军人1650人,全部参加农业社。
1957年,县接收复退军人979名(退伍25名),安置960名,占98.76%。其中安置从事农业生产795名。这批复退军人中,党员502人,团员361名,大部分成为农业社的骨干力量,其中当社长、社委95人。
1958年,县接收复退军人129人,全部得到安置。其中安置企业单位21人,教育事业12人,其他工作39人,农业57人。县还对189个带慢性病复员回乡军人给予分工分业和优待照顾,其中严重者39人,给予定期补助,每人每月发给8元,并介绍11人进县和专区医院治疗,28人在乡医院治疗。对3人因病残废的,给予补评残废等级。同年,县成立复退军人安置领导组。
1959年,县接收复退军人93人,安置在农村68人,安排就业25人。
1960年,县对带慢性病回乡的77名复员军人进行评定优抚标准,发给优待金。
1962年,县接收复退军人390人,安置农村370人,安排就业20人,并对其中24名带慢性病回乡的复退军人给予住院治疗。
1963年,县接收复退军人380人,其中安置农业生产337人,渔业生产16人,复工复职16人,安排就业6人,介绍就业5人。据统计,1952—1963年全县复退军人当大队以上干部1032人,被评选为先进分子和劳动模范的2320人。
1964年,县接收复退军人393人。其中复工复职22人,安排就业32人,安置农业生产339人。
1965年,县接收复退军人869人,其中复工复职96人,安排就业193人,安置农业生产580人,据统计,1952—1965年全县复退军人担任大队干部346人,小队干部816人,民兵排以上干部1524人。
1968年,县民政部门设立晋江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退军人安置工作。
1969年,县接受复退军人1676名,其中安置农业生产1578人,安排就业98人(复工复职33人)。
1981年,县接收复退军人2444人,其中党员441人,团员1802人。县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安置工作的指示,对城镇复退军人342人安排就业318人,复工复职19人。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复退军人中的四种人(即带病回乡,因公、因战残废,单身汉),县拨出6万元辅助安海、罗山、青阳3个公社新办3个复退军人自救厂,安置90多人。
1982年后,县民政局设立复退安置股,专门负责复退军人安置工作。
1985年,为加强县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设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专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当年,接收复退军人607人,其中安置农村390人;城镇的213名复退军人,采用按系统分配,分人包干负责安置的办法,至年底安排就业190人。
1986年,县接收退伍军人607人,其中安置在农村423人,城镇的退伍军人184人,至年底全部安排就业,在县工作的110人,安排在永安铁路部门工作的74人。
1987年,县接收退伍军人243人,全部予以安置。县设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处,并把1980—1987年的复退军人审查造册,共列出各种技术人员1700多名,予以推荐使用。
第二节 移民安置
1955年,晋江县组织衙口等地群众开发山区。分两批移民,其中一批69人安置在三元县(三明地区)第一区列东乡的5个生产合作社和1个国营农场,另一批85人安置在永安县贡川、龙头2个乡。
1956年,又组织337人分别迁移到闽西、闽北山区。分三种类型:农村移民。有两个试点乡,移出29户54人,其中男21人,女32人,有劳动能力的27人。安置到三明列东乡23户46人,安量到永安贡川镇6户8人;青年会计开发山区。动员200名知识青年,其中50人到闽西地区宁洋县,150人到宁化;渔民移民。为巩固基地建设需要,在沿海地区永宁一带动员一批渔民转移渔场,到闽东北福鼎沙埕渔场生活。1955年动员迁移272户302人,1956年动员迁移79户83人,其中男75人,女8人,劳动力81人。
1957年,移民允许自行串连,选择落户地区。是年共移出两批44户171人,并迁移以前移民家属7户15人。内坑乡迁移到清流县,逢山乡(吕厝、大房)迁移到南靖县。与此同时,县还派出12个代表到山区参观,为1958年更大规模的移民做好组织准备工作。10月28日,县人委制定1958年移民计划,呈报省民政厅及晋江专署。
1958年经过移民亲友的串连,在全面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坚持自愿、全家迁移方针。初步确定:东石区的逢山、玉浦乡,池店区的罗山,内坑区的张林,迁移南靖县;西梧区的石龟、衙口,池店区的新生、御辇,迁移永安县及三明县;内坑区的内坑,迁移清流县。迁移方法:以集体迁移、集中安置、插社单独建立生产队为主。是年共动员360户1000多人到山区安家落户,其中500人安置在国营林场当工人。
1964—1966年,县山区安置办公室先后动员组织几批沿海农村闲余劳力移民山区,计7105人,还号召组织城镇无业人员533人支援山区建设(包括晋北)。分别安置在清流、龙岩、三明等县、市,有的单独建立生产队,有的安排在社办集体农场。
第三节 收容遣送
民国27年(1938),厦门被日寇占据后,难民逃到泉州。晋江县救济会于泉州开元寺设立难民招待所,接受难民1.204万人,于田边乡设立难民收容所,收容难民163人,先后给予配送。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县政府创办晋江县教养院,11月中旬开展全县性收容社会上游民乞丐。收容与处理石狮、青阳、安海等11个集镇的游民共432人,其中收容127人,动员回家292人,判劳改12人,送麻风病院1人,先后取消18个乞丐营寮。整个工作历时44天,于12月27日全部结束。
1954年,县民政部门收容教养游民乞丐292人,个别犯罪分子送判刑劳改。初步进行统计,全县仍有乞丐300人左右。
1955年,县民政部门在沿海集镇进行4次收容工作,集中182名游民,收容103人,处理回乡79人。
1956年,县民政部门结合中心工作,在沿海侨区集镇继续收容社会上游民131名,经教育处理回乡19人,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余者予以收容教养。
1957年,县民政部门对社会上游民实行“以依靠农业社监督劳动生产为主”的方针,进行重点收容,计收容乞丐头子31人,经教育处理回乡10人。
1958年,加强县残老教养院的收容教养工作,组织院民参加生产劳动,同时开始筹建疯人收容院(以后成立的精神病院)。
1961年,县设立收容游民乞丐办公室,全年收容遣送游民乞丐118人。
1963年,县福利院所收容游民乞丐、精神病人共248人,其中精神病人138人,治疗出院136人,经教育处理回乡游民乞丐44人。
1965年,县福利院所收容游民乞丐142人,经教育处理遣送117人。
1973年,撤销晋江县教养院,更改为晋江县福利院,该院院民全部组织参加生产劳动,成为自食其力劳动者。
1981年,县民政部门收容遣送游民乞丐115人。
1985年,县民政部门收容遣送游民乞丐130人。
1986年,晋江县福利院设晋江县临时收容遣送站,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到街道、车站收容外流乞丐。计收容遣送外流乞丐367人。
1987年,县民政部门收容遣送外流乞丐481人。
第三章 救济
第一节 灾害救济
民国24年(1935)8月,暴雨引起山洪爆发,兼以飓风入侵,泉州城关一带尽被水淹,城内马路水高丈余,灾情惨重,为百年来所未有。经闽南赈灾总会详查,受灾面积600平方公里,灾民2000户,因灾死亡103人,财产损失500万元。各地均建立临时赈灾机构,分别募款救灾,共募得赈款51156元,赈米889包(价值6000元),赈衣1.5万件(价值7000元)。
1951年春,霪雨连续40多天,小麦、早稻秧苗损失严重。人民政府组织生产自救,抽调大批干部下乡,补种和调剂秧苗。7月上旬起,连续干旱60多天,全县受灾作物51077亩。政府发动群众凿井挖塘,修水闸引水灌田,抢救7500亩,同时发放救济粮7.25万公斤,款10万元。
1952年春旱,石狮一带9个乡1万多亩水田不能溶田插秧。晋东水利委员会放水抗旱,政府拨出救灾款4万元。5月上旬—6月间,接连发生4次洪水灾害,受灾7个区、84个乡,农作物受灾面积53171亩。县领导抽调30多个干部赴灾区发动组织群众全力抢救。
1953年7月中旬—8月间,连续40多天干旱,县委提出“以抗旱保秋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的口号,层层贯彻,动员群众,掀起抗旱保秋运动,保证95%以上晚稻适时完成插秧,取得秋收丰收。
1954年,旱灾严重,大部分地区作物受灾,重灾户6500户2.75万人。县政府在发动群众生产自救的同时,共发放救灾款21.5万元。
1955年先后发生旱、水、虫、风等多种自然灾害,受灾农作物面积581768亩,灾民众多。政府除发放救灾款77万元外,还组织机关干部半日办公、半日抗旱,和群众一齐兴修“金鸡”水利工程。
1956年9月中旬,一连4天4夜暴雨,平均降雨量380厘米,加上中秋大潮和东南风顶托,堤岸多处被冲垮。泉州至青阳公路被淹3天3夜,池店、陈埭一带一片汪洋,造成严重灾情。县长亲自深入灾区,组织机关、企业干部,学校师生,驻军部队及群众5400人救灾抢险。抢救群众2万多人,抢修海堤、溪岸2223处,救护各种作物3.5万多亩、粮食5万担,捞回杉木3万多支。各级政府发放救灾款达100万元。机关干部捐献救灾衣服2279件。卫生部门组织27个医生赴灾区为灾民治疗。
1957年立春后,全县连续50多天春雨,寒潮入侵,并下了历史上罕见的冰雹。下半年又遭遇118天大旱,受旱作物40多万亩。县人委及时召开三级干部扩大会,统一部署,贯彻生产自救方针。抽调685名干部深入农村,确定4个工作组驻扎灾区,动员17万人抗旱,计达923万工。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27万元,救济30189户119429人次。
1958年夏种之初,遭12级台风袭击,暴雨量达600多厘米,造成连续4次洪灾,90多个自然村受灾,灾民9万人,受淹作物3万多亩。县、乡组成“三防六抢”指挥部(所),组织3700多个抢救队,动员51万人,日夜抢救,并及时拨出水灾救济款5万元。
1960年春旱160天,属历史上罕见。县抗旱指挥部把县直机关80多个单位组成8条战线,抽调干部146人下基层加强领导。提出“以水为纲、突击抢种”,“向天宣战,向地要水,向水要粮”的口号。掀起“抗旱保收、保种”的群众性运动,每天出动18.5万人抗旱。
同年5—8月,又连遭3次10—12级台风暴雨袭击,洪水成灾。全县房屋倒塌3951间,破坏23512间,船只破毁182艘,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0万亩。无家可归306户,因灾死亡13人,重伤33人。县委、县人委发出全党全民动员令,组织劳力40多万人次,抢救受灾作物38万亩,抢修海堤3.3万米、民房20656间,安置无家可归群众306户1223人,并迅速恢复灾后生产。各级政府拨出救济款45万多元,同时发给群众药品1.79万公斤,为群众治病3492人次。
1963年旱灾严重,全县受灾面积30万亩。7月间又两次台风暴雨成灾。受灾3071户14106人,受灾作物44.8万亩。政府发放救济款17.5万元,供应木材280立方米,粮食25万公斤,救济棉布8630米。
1965年7月,两次遭受台风暴雨袭击,风力9—10级,阵风达12级,暴雨引起山洪爆发。农作物受灾面积8万亩,房屋倒塌952间,社队仓库倒塌24间;水利设施损毁1094处,溪岸海堤垮塌63处,全长3370米,大井塌952口;渔船受破坏10艘;果树断枝断果4万多株;因灾死亡1人,伤3人。县委、县人委立即组织灾后自救及恢复生产,同时发放救灾款25.6万元,修复倒塌房屋354间,支持灾后恢复生产和解决生活有困难的灾民2110户9495人。上级政府还下拨16万元,木材400立方米,支持受灾严重的池店公社恢复生产。
1968年秋收前发生洪涝灾害,政府拨出救灾款17万元。
1969年,遭遇暴风雨袭击。政府组织生产自救,拨出补助专款。其中用于水利、海堤修建及抗灾物资补助14.5万元,修置船只3万元,修建倒塌房屋2.5万元。
1972年,遭受水灾。政府拨出救灾款4.5万元,救灾物资钢材150吨、木材200立方米、水泥300吨、化肥1500吨。
1973年4月,磁灶、内坑等8个社(场)遭暴风雨袭击,政府拨救灾款5万元,救灾物资有水泥260吨、松木材140立方米、氮肥140吨、其他化肥450吨。同年7月间,又遭洪水、台风之害。福州军区党委拨给棉衣230套、单衣300套。地区拨救灾款7万元、木材1000立方米、水泥140吨、化肥170吨、棉布22066公尺。同年,地区又拨给县渔业运输救灾款4万元,船只、网具修复费8万元,救灾物资有木材35立方米、钢材25吨、毛竹4000根。
1975年,水灾。政府拨出救灾款6.5万元。
1981年,遇上“五月寒”,稻瘟病成灾。6—7月,内坑、安海、磁灶、池店等公社部分自然村又遭龙卷风袭击,受灾作物1.7万亩。县政府立即组织灾区群众生产自救,同时拨救灾专款16.5万元和救灾专用木材支援灾区。
1983年,遭受暴风雨,部分民房受损。政府立即开展救灾工作。先后拨出救灾款21万元,救济粮22万公斤,帮助灾区恢复生产,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协助修复破损房屋。
1986年4月,紫帽、池店、磁灶、陈埭4个乡(镇)的31个自然村遭受龙卷风、冰雹袭击,灾情严重。县政府发出《关于分配救灾款和救灾物资的通知》,先后拨出救灾款2.5万元,救灾物资有复合肥料15吨、水泥100吨、柴油8吨、汽油5吨,支持灾区恢复生产。
1987年9月,遭受强台风袭击,又适逢大潮,各地损失严重。全县有3.81万亩甘蔗倒伏、折断50%,经济损失达446万元;7200亩香蕉倒伏、折断50%,经济损失达306万元;龙眼损失达241万元;厂房、民房受破坏1927间,船只受损49艘。县委、县政府领导立即深入灾区,了解灾情,组织抢救。及时下拨救灾专款和粮食,帮助灾民解决生活困难及恢复生产。
同年,发生2起海难,死亡17人;发生火灾数起,烧毁房屋9间。全年拨出救灾款计41.4万元,原粮80万公斤。
晋江县每逢自然灾害,政府除拨救灾专款、专用物资外,灾年均发放春荒、夏荒救济粮,救济款或冬令物资,以帮助民众解决灾后生活与困难。1953年,全县缺粮户占总户数4.3%,政府下拨春、夏荒救济粮15万公斤,发放冬令救济物资棉织(絮)1850条、棉衣2880件;1965年,政府拨出农村春荒救济款购回销粮8.9万公斤,作为救济粮分配到农村,解决3815户24817人生活困难。又拨出夏荒救济款6万元,救济4000户1.6万人。继而拨给冬令救济款购冬令救济物资:被单1500条、棉被1500条、棉衣1600件、棉布9542米,救济5100户2.04万人。1975年,政府拨出春、夏荒救济粮15万公斤,发放冬令救济物资棉织(絮)550条、棉被550条、棉衣2067件、卫生衣1880件、棉布9430米。1983年,拨出春夏荒救济粮22万公斤,发放冬令救济物资棉织(絮)800条、棉被1000条、卫生衣1500件、棉布6667米。
第二节 社会救济
民国时期,晋江县社会救济主要靠临时成立的救济会、赈济会开展临时性社会赈济活动,还有一些社会慈善团体开展救济活动。但杯水车薪,灾民大部分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历年均拨出社会救济款、物资,对社会上孤寡老人和缺乏劳力的困难户以及遭遇天灾人祸的群众予以扶助救济。社会救济发放,主要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形式。农村社会救济和城镇社会救济的发放方式、对象不同。1956年后,开始对孤贫无依、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户”实行供给补助。1979年后对农村贫困地区实行扶贫政策。
晋江县社会救济主要贯彻“依靠集体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互济,国家辅助救济”的方针。在不同时期,社会救济款、物的发放分配方式不同,金额逐年有所增加。
一、农村社会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将农村社会救济纳入国民经济开支范围,每年都拨出部分社会救济款和救济粮,救济缺乏劳力的缺粮户、断炊户和民政优抚对象。
1956年,农村组织贫困户加入高级合作社。全县有贫困户25785户108942人,其中孤老残疾4659户9887人。1963年,全县贫困户37789户231864人。救济款的发放,通过基层调查摸底、群众民主评议、落实到户。
为切实帮助贫困队贫困户解决具体困难,晋江县农村社会救济长期坚持依靠集体力量,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亲邻相帮”的活动,并在做好“一包二照顾”的基础上,分配救济款、救济粮,帮助农村贫困户解决穿衣、吃饭、治病、住房等困难。历年来还拨出农村零星社会救济款,以帮助临时困难户解决由于天灾人祸引起的困难。此外,还多次拨出渔区救济款,如1965年拨出10.3万元,救济渔民困难户343户1273人。
晋江县每年拨出的农村社会救济款金额,50年代15万元左右,60年代20万元左右,70年代25万元左右,80年代30万元左右。
二、城镇社会救济
晋江县城镇社会救济长期坚持以生产自救为主,同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福利生产,安置就业等方法。对孤老残疾者予以定期救济,对遭遇灾祸者予以临时救济。
1957年,给予评定为享受长期救济的571户1564人,发放救济金17923元。
60年代初,由于工厂精简下放职工,城镇就业出路少,困难户多,县开展生产自救,协助城镇无业人员成立生产自救小组。在安海、石狮、青阳3个主要集镇共组织生产自救单位13个,安置一大批城镇贫困户就业。此外,每年均拨出一定数量的城镇定期补助和临时救济款、救济物资。如1963年,全县享受定期补助117户1855人,定期补助金额7716元;临时救济240户1885人,救济款1.239万元。
70年代,城镇社会救济除按季度发放定期补助救济款外,并追拨城镇零星社会救济款,协助解决城镇临时困难户的生活困难。1979年后,县民政部门在主要集镇陆续创办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大批城镇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贫困无业人员。
1984年,由于国家调整物价,城镇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在原有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6年,县城镇社会救济款全年拨出10.26万元。
三、“五保户”供给
1956年,成立农村高级合作社时,全县贫困户90%以上参加合作社。在孤老残疾4659户9887人中,经评议审查,其中1450户2685人享受“五保”供给补助。“五保户”供给补助款来源,一是集体公益金,二是国家救济。1958年夏季,全县“五保户”由公社大队“五保”的1816户2136人;由大队照顾和国家救济的3210户1.264万人;全部由国家救济的566户2330人。
1964年,贯彻省人委关于《福建省农村人民公社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试行办法》(草案)。全县全年享受供给补助的“五保户”939户1065人,补助款36402元,补助口粮12528公斤,燃料2077.5担。
此外,历年还定期定量拨给“五保户”救济款、粮及慰问金,如1983年,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就追拨救济粮3万公斤,春节期间另拨补助金4200元。1985年,为度春夏荒,拨出救济粮2.045万公斤。
1980年后,县对农村“五保户”实行“四包”,即:包口粮、包穿、包治病,每月包给2至5元零用钱。1987年,有“五保户”475户547人,其中由乡镇统筹供养的有126人,由村委会统筹供养的有421人。在乡、村供养的基础上,县全年拨给“五保户”救济粮10万公斤,救济款3.1万元。各乡镇在春节期间,还组织看望“五保户”,及时帮助解决困难。
四、农村扶贫
1979年,成立农村扶贫领导小组,扶助农村贫困户,开展各种生产自救。1980年,在东石、永和、永宁、罗山、英林等5个公社搞扶贫工作试点。方法是先从较贫困的大队着手,活动内容包括养鸡、鸭、猪、牛、羊,种甘蔗、香蕉,办工厂等。是年,全县开展扶贫的共有8个公社47个生产大队,扶贫对象412户2060人。1984年,农村扶贫工作有较大进展,全县共扶贫10多个乡镇,100个行政村,扶贫对象1185户5726人。总投入扶贫资金44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5.6万元,民政部门扶持资金15.7万元,银行贷款12.7万元。至1985年,全县脱贫632户。
1985年,调整扶贫领导组,由县计委、县农行、县财政局、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参加。县长任领导组组长,县委一位副书记任副组长。扶贫工作先从调查摸底入手。每年口粮标准每人平均100公斤以下、年收入水平每人平均150元以下、村企业产值低的村列为贫困村。是年,全县共确定31个村为贫困村,8752户45312人为重点扶持对象。根据“全局规划,统筹安排,分批扶持,分类帮助”的原则,开展扶贫活动。县政府除发布《关于扶持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决定》,制定11条扶持优惠措施外,还连续召开3次县长办公会议,多次召开扶贫领导组会议,研究解决全县农村扶贫问题。
1986年5月,县抽调10多名干部,由副县长带队,深入贫困村调查。全县确定重点扶持的有25个村,总户数8029户42327人,其中贫困户1916户,属温饱问题未解决的760户。县政府制定规划,经过3年努力,至1988年,农村全部脱贫。全县贫困村大部分安装上水电,修桥筑路,发展农副业多种经营,基本改变贫穷面貌。农村扶贫工作所以开展得比较顺利,是由于有关部门的支持。1986年,县财政、交通、林业、水利、计委5个单位就拨出扶贫资金44.15万元,农业银行贷款137.77万元。1987年继续拨出扶贫资金30.53万元。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福利机构
清末民初,晋江一带战乱频仍,又加上自然灾害、瘟疫猖獗。晋江县各地相继成立社会福利慈善机构,较闻名的有晋江安海育婴堂,泉州开元慈儿院,泉州妇人养老院,温陵养老院,晋江平民救济院,泉州花桥施棺局,晋江安海明善堂、好善堂、普济社,晋江青阳平民义善堂,晋江石狮慈善堂等。民国时期晋江县政府亦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会。
晋江安海育婴堂系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生员倪人俊往新加坡、印尼、菲律宾筹募资金创办。初名“养生堂”,后改为育婴堂。址设安海朝真境,俗称“大埕头”。接收晋南一带弃婴抚育。凡有索讨女婴作媳养者,不取分文,但须有本街商店担保。育婴堂经费主要由华侨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拨给。民国30年(1941),育婴堂曾一度改名“安海儿童保育所”。育婴堂从创办至1949年的105年间,共收养弃婴21504人,平均每年收养204人。
晋江安海明善堂系清光绪年间由商人林瑞岗兄弟创办,址设今安海培基小学校园内。明善堂救济对象主要是贫民、孤老及受灾贫困户,也曾发放救济金,施棺送药、调解民事纠纷。明善堂于抗日战争胜利后停止活动,专注于办学,全部财产移交给安海培基小学。
泉州开元慈儿院系民国14年由开元寺主持僧及地方士绅发起创办,址设泉州开元寺内,专门收容无家可归孤儿及贫困人家儿童。经费主要来自社会募捐。收容教养人数最初60名左右,后逐年递增,最多时达250多名。民国25年起,民国政府亦拨给部分经费。民国29年,慈儿院改为晋江县私立开元儿童教养院。收容教养的儿童分在院和通学两类,聘教师授以小学教育。在院孤儿由教养院提供一切费用,通学儿童由教养院提供学习费用。据该院年报表记载,民国35年教养院负责人叶青眼,有职员10人,收容教养儿童252人,在院生60名,通学生192名。
泉州妇人养老院民国17年由地方士绅创办,址设泉州开元寺,专门收容年老孤寡无依的妇人。民国35年,该院负责人李秉传,有职员8名,收容在院贫寡无依老妇63人。后因院舍、经费紧缺,对居住院外的100名贫困无依老妇采取领补助费的形式解决。该院一切经费均由院董事会筹措。
晋江平民救济院创办于民国21年,址原设今泉州大城隍庙,后由海外华侨赞助,于民国25年在泉州东门建新院。收容贫困无依、失业、残疾的平民。少壮者授以土木工艺,老幼残疾者予以安养。据该院年报表记载,民国34年,负责人吴剑青,有职员11人,下设育幼所、习艺所、安老所、残疾所,共收容男91人、女13人。民国32年,该院改名晋江县立救济院,设立施医所,免费治疗贫苦病人,并辅助地方卫生防疫工作。在此之前,该院经费概由地方商绅赞助。
温陵养老院民国23年由商人伍泽民发起创办,仅收养贫困无依的男性老人,址设泉州温陵书院。伍泽民每年支付2000元,不足部分由院董事会向社会募捐。据该院民国35年报表记载,负责人叶青眼,有职员8人,院民48名。
晋江县非常时期救济会抗日战争时期由民国政府设立,主要收容遣送及赈济难民难侨。据记载,仅民国28—29年,即收容遣送厦门沿海一带难民1.236万人。
新中国成立后,以上福利慈善机构团体有的由人民政府接管,有的自行解散。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民政福利事业,除接管旧的慈善福利机构外,还创办不少新的慈善福利机构。
晋江县安海红婴院(原安海育婴堂) 新中国成立初,该院经费由政府拨款,管理人员亦由政府选派。1957年,县民政科正式接管该院,改名为晋江县育婴院,并拨专款兴建院部,委派李淑铭担任负责人。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弃婴现象锐减。1963年,该院改为养老院,兼收孤儿残童。共收养孤儿残童50多人,孤老30人,1966年,改名为晋江县安海红婴院。1983年,县民政局拨专款5万元扩建院部新大楼,建筑面积638平方米。1988年有工作人员10人,孤老4人,孤儿残童18人。
晋江县社会福利院 1953年1月,人民政府创办晋江县残老教养院,址设晋江陈埭湖中村湖中祠堂。教养院以收容游民乞丐、遣送外流人员为主。第一任院长郑泮水。1958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进行调整,把部分有养老条件的老人转入新设立的晋江县养老院,另一部分残老和以游乞为生的青壮年随院部迁往河市双阳。1963年,由于大部分院民经过长期教养已改过自新。因此,该院即改名为晋江县社会综合福利院。1986年,增设县临时收容遣送站。
福利院初建时,只有工作人员5人,建筑面积仅100多平方米。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尤其是1980年以后,变化较大。1988年,有工作人员16人,常住院民60多人,总建筑面积达18088平方米(包括办公楼及职工、院民宿舍),有龙眼树1025株、荔枝46株、芒果60株、柑桔200株、余柑3000株、各种杂果210株、茶叶50亩、蔬菜基地5亩、农作物耕地72.5亩,全年出售生猪160头,农副业生产年总产值12.4万元,纯利润1.4万元。
晋江县精神病防治院 创办于1958年,址设河市双阳。1959年6月,院迁到陈埭湖中村湖中祠堂。第一任院长曾毕忠,收容精神病人30名。1972年,政府拨款修建一座800平方米的门诊楼。医生4人,其中有一名副主任医师。当时接收住院病人均为优抚对象,计60多名。1982年,增建12套744平方米的职工宿舍。1989年增建350平方米疯人活动区,还陆续增建各种医室800平方米,同时购置救护车、X光、超声波、心电图等医疗器械设备。
1981年招收20多名年轻职工,分别送县医院培训与泉州卫校培训中心进修,成为该院医护骨干力量。该院病房管理制度较健全,实行交人头、交器械和交代医嘱的交班制度,坚持每15分钟巡房一次的巡房制度,病人治愈率较高。
该院担负一市、一县、一区精神病人治疗任务。为解除更多精神病患者的痛苦,1983年,增加自费病人的收治工作。通过几十年的发展,该院已成为全省医疗设备配套较完整、医护力量较强的综合性精神病院。
晋江县半工半读聋哑学校该校由县民政部门创办于1961年秋季,校址附设于晋江县聋哑色织布厂(原聋哑棉纺厂),全称为晋江县聋哑棉纺厂半工半读聋哑学校。1961年县教育部门选派教师吴万合到北京培训,回来后即筹备招生。第一届招收10多名学员,均为10岁左右聋哑儿童。1962年秋,学员增至20多名。县教育部门增派蔡秀坤到校任教。同时,学校调整学习时间,半天学习,半天到聋哑棉纺厂参加劳动,晚上增设夜班。1963年,首批学员结业,大部分安排在聋哑棉纺厂当工人。同年学校规模扩大,招生数增至40多人,并有部分女生。县民政部门拨专款修建3间教室,县教育部门又派蔡金针、吴秀叶两人到校任教,学校开办3个班级。
“文化大革命”期间,该校停办,至70年代末期,并入泉州市聋哑学校。原有教师均转业,绝大部分学员到聋哑棉纺厂当工人。该校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学生许嘉两1979年当选为福建省聋哑协会副主席。
晋江县养老院创办于1959年,址设晋江陈埭湖中村,附设有儿童教养组和盲聋哑福利生产组。1962年,收养孤贫无依老人18名。该院后与其他福利事业单位合并。
晋江县麻风病防治站1958年正式创办,址设河市双阳新尾,迁移两个自然村作为分别安置防治站重病号与轻病号的生活区。工作人员10多人,麻风病人100余人。后并入泉州麻风病院。
第二节 福利企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重视民政福利工作,鼓励民政部门走生产自救,自我发展的道路。1957年底—1979年,先后创办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全民所有制和县办集体所有制的民政福利生产企业4家。1981年8月,成立以管理福利生产企业为主的县民政福利工业公司,解决一大部分其他部门安置不了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人的生产和生活出路问题。
自1978年以来,党和政府对福利企业采取许多扶持和保护措施,规定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和照顾政策,使福利企业有较大发展。县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下属各个福利生产企业创造的利润坚持“多留少提”的原则,让其休养生息,扩大再生产。具体做法是利润按3∶7分成,即30%上缴,70%留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管理费自1987年起始按销售总额提出0.5%上缴;企业税收减免金不参加分成,规定1∶3∶6的分配办法,即提取10%上缴作为社会福利发展基金,30%留厂列入“后备基金”,作为企业集体基金,60%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基金。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县福利企业有很大发展,晋江县第二福利厂已成为福建省民政系统先进单位。1987年全县福利企业生产总值1518.40万元。
一、晋江县民政福利工业公司
1981年8月经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属全民所有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址原设县政府大院里,1985年5月搬迁至青阳新大街南路。
公司成立后,先后创办民政工业公司石狮展销部、安海展销部和青阳经理部等3个展销经营部。公司以管理福利生产企业为主,行政经费靠下属福利生产企业上缴的管理费。
二、晋江县第一福利厂
1957年底,石狮镇新湖街民政组组织部分民政照顾对象成立生产自救小组,以编草鞋为主,无固定厂房。1958年,县民政科收管该生产自救小组,并招收部分聋哑人,增添部分设备,开始转产汗衫、手套、袜子等针织品,厂名为地方国营晋江聋哑人针织厂,址设石狮镇马脚桥,面积150平方米。1958—1959年,该厂兼办聋哑学校。
1960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该厂停止生产,组织职工自带生产工具,在街头为群众缝补各种针织制品。1961年5月,该厂下放归属石狮宽仁街道管理,撤销聋哑学校,厂里聋哑人并归安海聋哑色织布厂。
1975年初,该厂重新收归晋江县民政局管辖,厂名改为晋江县福利综合厂,开始转产省外贸出口的人造革包袋产品,年产值10多万元,年利润1至2万元。1978年底,改为晋江县第一福利厂。1979年3月,自筹资金在石狮镇民生路尾,建二层厂房1座,面积500多平方米,随后又招收一部分残废职工。
1982年底,该厂购进高频介质加热设备10台,开始转产省外贸出口塑料劳工雨衣,但转产后工厂亏损。1984年5月,实行全惩全奖的承包责任制,开始扭亏为盈。1987年底,由县民政局自筹资金,在该厂区建框架结构二层厂房综合楼1座,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同年,又添置高频介质加热设备20台,工业缝纫机20台,年产出口劳工雨衣5万多套。年产值从10多万元增加到60.9万元。
该厂共有干部职工42人,其中残疾职工18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1.4%。固定资产20.13万元,流动资金23.18万元。
三、晋江县第二福利厂
1978年底由县民政局拨款2万元筹建,1979年初投产,只有职工18名,靠自带缝纫机、桌、椅、锤子、剪刀等工具参加生产。借用破损庙宇、公房,租用民房以及自搭竹棚为厂房。主要生产卫生带等一些日用小商品。
1980年起,该厂开始转产省外贸出口的布拖鞋。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积累逐渐增加。1982年,申请征用东石镇土地12187平方米,自建厂房1500多平方米。1983年,分散的各个生产点搬迁至东石镇仁和东路35号新厂房。1983年起,又兴建厂房车间6幢7500多平方米。
该厂自1986年起,产值连续超过1000万元,税利超过100万元,是省外贸鞋业生产的定点基地。产品远销欧、美、亚、非及港、澳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省民政系统中比较突出的福利骨干企业和外向型企业。
该厂重视做好残疾人的安置。自1978年创办以来,先后安置残疾人330余人,安置民政照顾对象280多人。该厂根据每个残疾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因人制宜安排不同工种,对重残疾人,因身体原因劳动效率差的,月工资收入低于50元的,厂里规定给予补贴,月收入保证不低于72元。
为解决残疾职工上班的后顾之忧,厂里建有幼儿园、托儿所。同时建立医疗保健室,还与驻泉180部队医院实行厂院挂钩,为每个残疾职工进行体检,建立医疗档案,解决残疾职工行动不便和自卑心理看病难的问题。还经常举行残疾人运动会,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特点,设立拔河、赛跑、定点投篮等10多个比赛项目,促进残疾人的康复。该厂还建有图书阅览室、电视机室、俱乐部、丰富残疾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该厂积极支持农村扶贫工作,在企业所在地附近的贫困村设立加工点,最高时达40多个村点,解决3000多个闲散劳力的就业出路。一年发放加工点工资达80多万元。
1981年以来,该厂10多次被评为省、市、县民政系统先进企业。厂长蔡建设先后荣获省“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和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全国民政系统优秀企业家的称号和“奔马”奖。
该厂属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有管理人员34名,经1988年精简为12名,其余全部下车间生产。全厂拥有固定资产177.5万元,流动资金和福利基金217,81万元。厂区面积12187平方米,自建厂房8幢9000多平方米。生产设备250多台(套),基本实现半机械化、机械化和自动流水线生产。自1988年4月起,先后与港商、台商合资2200万元投产新生产项目,正朝着外向型企业方向发展。
四、晋江县第三福利厂
1979年10月,县民政部门拨款2万元并向青阳镇政府借款1500元筹建,1980年4月投产。建厂之初,只有职工10多人,租借青阳镇青华大队2间民房生产。主要生产妇女卫生带、胸罩,年产值6.96万元,年利润1.36万元。
1981年春开始自筹资金建厂房,至1984年3月,二层楼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连同水电配套设施全部竣工,4月搬迁。建筑面积1743.04平方米,总投资28万元。
1984年4月起,转产簇绒女大衣,年产值37.7万元,年利润6.11万元。1986年5月,转产外贸布拖鞋。同时,添置85千瓦发电机组1套,0.75吨工具车1辆,冲床、裁车各1台。
1986年12月,自建仓库及宿舍200多平方米,简易车间500多平方米,厂区地面铺上石砖,并建工厂围墙,改善了工厂环境。1988年8月,购进湖北鄂城产圆盘注塑机及配套设备1套,转产内销注塑女鞋及童鞋。是年,总产值59.4万元。
该厂属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8年有职工36名,其中管理人员7名,有残疾职工20名,占生产人员总数69%;有固定资金32万元,流动资金24万元,厂房及配套设施1902.44平方米。
五、晋江县聋哑色织布厂
该厂的前身是安海棉毛加工小组,筹建于1957年底,址设安海龙山寺内。初以安置复退军人及民政照顾对象为主。生产棉织抽纱。1959年改名安海棉纺厂。工人增至180多人,并添置24台木规织布机,生产再生布,但因产品积压,生产不景气。
1960年,该厂迁至安海镇杉行口华侨实习学校(即现安海中学前身),利用6间教室作为厂房,并开始安置盲、聋、哑人,更名为晋江县聋哑棉纺厂。1962年,在县财政部门支持下,扩建厂房,改进铁木规织布机,产量增加,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有较大发展。1963年,该厂有管理人员8人,生产人员50人,其中民政照顾对象47人。年产值6.34万元,年利润0.98万元。主要生产蚊帐布、棉布、毛巾、灯心带。
1969年,划归县工业科管辖,1971年12月,重归民政系统。1975年,翻建第二车间,增建第三车间,同时改进生产设备,生产逐步走上正轨。1982年,扩建1座三层职工宿舍楼。1987年,又把大车间第二层楼房改建为整经车间。生产和生活设施有很大改善。
1988年,在县主管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时,扩建新车间840多平方米,更新75寸织布机20台,全员生产率增长77.88%,每人平均月工资增长97.26%。年产各色棉布86.9万米,年产值110.9万元,纯利润16.09万元,税金8.74万元。
该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8年有职工143人,其中,残疾职工75人,占生产人员总数52.4%,固定资金88.7万元,流动资金12万元,厂房面积4947平方米,建筑面积3648平方米。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新中国建立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1950年12月1日,晋江县颁布实施《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全县办理登记结婚的有2258对,办理离婚手续368对。结婚仪式也简化。各地均组织举行集体结婚,第10区1年内组织15次,有91对新婚夫妇参加。《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对顽固破坏《婚姻法》者,均予以严厉惩处。
1952年,县民政部门继续贯彻《婚姻法》。配合妇联、检察署、法院大力宣传《婚姻法》,开展《婚姻法》学习测验活动,依法惩处一批违反《婚姻法》的罪犯,支持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由。是年办理结婚登记55349对,办理离婚手续407对。
1953年,县召开扩大干部会,训练贯彻《婚姻法》干部1665人,着重批判歧视妇女男尊女卑思想,并处理一批婚姻纠纷案件,划清新旧婚姻界线。结婚登记工作自此正常化,婚事新办成了社会风尚。
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买卖婚姻有所抬头,1963年,再次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印发《婚姻法》宣传材料给各乡村、街道。1964年,全县开展保护现役军婚宣传活动,同时依法惩处一批破坏军婚的罪犯。
1980年11月11日,国家民政部发布晚婚规定:婚龄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少生;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86年,县组织各乡镇婚姻登记员和民政助理员集中业务培训,学习《婚姻登记法》。1987年,全县各乡镇配齐专职婚姻登记员,按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是年,全县办理婚姻登记6377对。
晋江县华侨较多,涉外婚姻情况也较多。1978年后,鉴于县涉外婚姻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够完善,出现重婚等一些问题,涉外婚姻登记不再委托乡镇办理,由县统一办理。同时,县民政局根据我国1955年《关于华侨未婚妻申请结婚登记办法》、1964年《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批示》、1975年《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批示》等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上报省民政厅审批,于1983年4月19日发出《关于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问题的通知》,对涉外婚姻补办婚姻登记作了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应写书面检讨材料,说明结婚时间,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并经村(街)乡(镇)审核签盖。并规定凡是1983年5月1日以后未登记擅自结婚的涉外婚姻,一律不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此,县民政局设置涉外婚姻登记处,涉外婚姻的登记工作正常进行。每年全县约办理300对至600对涉外婚姻登记。
第二节 少数民族工作
晋江县境内主要的少数民族有回族、畲族、满族等。回族主要居住在陈埭、池店、安海等地;畲族主要居住在内坑、池店、陈埭等地;满族主要居住在永宁、龙湖等地。1987年,晋江县有4个自然村1322户4953人恢复为少数民族。是年统计,晋江县回族人口约1.8万人,畲族约2000人,满族约1000余人。在长期与汉族杂居的影响下,少数民族除在祭祀、饮食等某些习俗仍保留民族特点外,其他方面均已汉化。
新中国建立以前,晋江县少数民族遭受歧视压迫,生活十分贫苦。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扶持政策,每年均拨出专款或专用物资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生活上、生产上的困难,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同时,县委、县政府还组织医疗队为少数民族免费治疗,派出工作组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拨款兴建学校、医疗站,选派教师、医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
1980年以后,政府对少数民族工作更加重视。1983年,为解决陈埭回族饮水困难问题,县政府拨出专款6万元,协助建设饮水工程。1984年,县政府拨出4万元扶持少数民族不发达地区发展生产。1986年,全县拨出5万元,其中帮助陈埭回族建中学校舍2万元,民族经费7000元,帮助龙湖满族无息贷款资金1.6万元,建校舍7000元。1987年,全县拨出10万元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其中扶持乡镇企业5万元,发展教育事业3.4万元,扶持种植业1.6万元。
晋江县少数民族在政府的关心和扶持下,已逐渐改变贫穷落后状况。近年来,先后接待中央、省、市参观团、记者共260人次。陈埭回族还组织回族代表团赴香港、菲律宾参观访问。满族也集资修建祖墓,不少台湾粘氏族人接踵来衙口完颜(粘)氏大宗祠寻根谒祖。回族企业家丁思猛曾捐资10万元兴办公益事业,其中发展教育事业6万元,扶贫4万元。
第三节 社团登记
晋江县于1950年10月21日通过《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1月先后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及区民政助理员会议,传达讨论如何贯彻社团登记办法。同年8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的补充规定》,9月15日至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社团登记工作,全县大多数社会团体均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1952年,县民政科又对全县社会团体进行普查。据统计,全县已成立的人民群众团体有311个,正在筹备成立的有23个。县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团体登记。60年代后,社团登记工作停止。
第四节 地名工作
一、地名普查
1958年,县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全县行政区域进行全面普查、测量、绘制晋江县行政区域图。
1979年10月,晋江成立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地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进行业务性指导工作,配合全县21个乡镇(场)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开展地名普查工作。普查范围:对各乡镇场行政区划和自然村、居民点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主要人工建筑名称,行政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场、站使用名称,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的名称,进行全面调查,填写地名普查资料表。1981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地名普查任务。继后,县地名工作办公室对普查中掌握的有关地名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法定书写标准的读音和健康的含义的原则,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处理。
这次地名普查确定全县各类地名2254个,其中行政区划自然村和居住地名1511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场、站地名308个,主要人工建筑物名称105个,自然地理实体地名288个,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地名42个,并整理成晋江县地名一览表,地名卡片及有关文字概况,标绘1∶50000晋江县标准政区图。经省、地区地名委员会验收合格。
1983年春,县地名工作办公室在地名普查的基础上,汇编出版《晋江县地名录》。全书收录全县各类地名辞条2254条,内容包括《晋江县概况》、《各乡镇概况》及晋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部分地名命名、更名、合并、复名、归属通知,同时还附录县部分地名来历说明、晋江县历代行政区划演变概况。
1984年5月,根据省、市关于开展岛礁地名普查精神,县地名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沿海9个乡镇151.98公里海岸线海域地名进行普查。在普查中,查阅1∶50000海图资料,走访当地群众,完成全县普查海域地名名称200条,其中岛屿35条、礁144条、沙滩12条、岬角3条、海湾3条、港湾2条、水道1条,为省地名办提供编写《海域地名志》资料。
二、地名及其档案管理
1985年6月,原晋江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改为晋江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为政府常设行政机构,配备专职地名干部,开展正常业务活动。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精神,对全县地名进行监督管理,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精神,制定地名管理措施,协助各乡镇搞好门牌、地名设置,审核批准新行政村地名及新建设、新扩建街道、居民区命名工作。促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为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地名资料室,把普查资料和历年有关地名文书档案进行系统分类,整理归档,建立资料卡片,形成地名档案规范化。县地名资料室建立后,为社会建设提供可靠地名资料,帮助回乡台、港、澳同胞寻找祖籍地名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地名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同时也为中央、省、市、县提供地名资料,协助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和《福建省地名词典》晋江部分词条,重新编印《晋江县政区图》。
第五节 殡葬管理
晋江县旧式的殡葬仪式隆重而多繁文缛礼,如置棺木、看风水地、设灵堂、糊纸厝、请道士超度等。出殡仪式一般都雇有鼓乐队、舞狮队、戏仔班等,由死者的后辈及宗亲朋友组成出殡队伍,少者百人,多者几百人,沿主要道路把灵柩引至山上墓坑安葬。而后设宴答谢,谓之“吃鱼脯饭”,要发毛巾、手帕给送葬者,谓之“散手尾”,有所谓“父母扛上山,厝内任人搬”之俗语。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大力提倡丧事简办,用开追悼会代替旧的殡葬仪式。1967年,由政府拨款10万元筹建县火葬场。1968年,国家民政部发布《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大力推行火葬。晋江县即开始进行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并筹建晋江县殡葬管理所。1969年,县火葬场竣工。
1978年,为落实殡葬改革措施,加速推行火化,9月30日成立晋江县殡葬管理所青阳服务组,10月15日成立晋江县殡葬管理所安海服务组。这两个服务组对外经营花圈,代办火葬业务,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并逐渐经营黑纱、白花、寿鞋、骨灰盒和花圈出租等,同时指导殡葬改革有关服务事项。
1985年7月1日,晋江县火葬场改名为晋江县殡仪馆。1987年,成立晋江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发布《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召开会议,进行贯彻动员。要求国家干部带头执行《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全县火葬率有明显上升。当年,全县火化225具尸体,占应火化对象98%。青阳高霞村被评为省殡葬改革先进单位。目前干部、侨属大多能执行“规定”,从简办丧事。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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