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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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8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证工作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932-93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司法行政从民国到1988年公证工作情况。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公证工作 晋江县

内容

民国2年(1913)北洋政府发布《登记条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公证制度,当时晋江地方法院设置登记处,配备登记员1人。民国24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公证暂行规则》,晋江地方法院受命试行,办证机关仍设登记处。
  民国32年,国民政府公布《公证法》。同年6月,晋江县成立公证处,隶属于晋江地方法院,指派翁鹏程推事专门从事公证业务。据现存的民国35年晋江地方法院公证收件簿进行统计和分析,当年办理公证196件,主要是房屋租赁、典卖、析产和土地、房屋买卖、赠与以及民田承管等公证,并根据公证的标额收取公证费。
  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后晋江县人委、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并于3月底在晋江县人民法院开始附设公证室,配备专职公证员1人。8月15日,省司法厅批复晋江县人民法院,同意林孝彬为晋江县公证室的专职公证员。
  1956—1958年,晋江县共办理公证951件,收入公证费近万元,主要是涉外公证,如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1957年全年办理公证350件,其中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192件,占所办证数54.9%。翌年办理公证390件,其中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267件,占办理证数的68.5%。
  1958年,晋江人民法院公证室在石狮、安海、金井、河市等地设立公证站,定期办理公证业务。公证人员经常到建筑工地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处当事人双方的纠纷。7月,晋江县人委下达《晋江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公证工作的通知》,县人民法院所属各人民法庭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公证宣传。
  1959—1963年,仅办理涉及对外的亲属关系、委托书、继承权、收养关系、死亡等项公证30余件。
  1964—1965年,共办理收养、建筑、继承、契证、委托等类公证197件。
  1966—1972年,公证业务停顿。1973年,晋江县人民法院恢复公证业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证业务日趋增多,1979年年底办证室人员增加到4人。1973—1979年,全县共办理继承权、亲属、婚姻、学历、委托等公证449件。1980年1年就办理涉外公证684件。
  1981年1月,成立晋江县公证处,属县人民法院管理。4月组建晋江县司法局,公证处归司法局领导。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证暂行条例》后,公证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至1988年底,晋江县公证人员发展到10人,其中三级公证员2人,四级公证员3人,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不但办理大量涉外公证,而且办理大量国内公证。
  1981—1988年,共办理公证23311件。其中涉外公证17436件,发往菲律宾、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维护海外侨胞、归侨和港、澳、台胞的合法权益。如金井镇溜江大队陈润萍女士的丈夫在香港因工伤事故不幸死亡,经县公证处及时办理
  婚姻、亲属等公证,终于向港方索回16.8万港元的劳工赔偿金。其间,国内公证共办理5875件,除办理遗嘱公证、农村生产承包合同公证、法人资格公证外,还办理大量经济合同公证。如1985年办理的2583件国内公证中,仅财产租赁、建筑承包、工程投标、加工承揽、股权联营、借款、购销等7类公证就有2553件,合同的标的额达到2693.08万元。
  1981—1988年办理公证及收费情况表
  在办证工作中坚持便民原则,除公证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宣传公证制度、接待来访群众外,还在各乡建立公证联络站。至1985年底全县19个乡镇(场)都建立公证联络站,共有公证联络员27人。从1985—1988年共联络协办公证3371件,提高办证效率。
  在工作中坚持公证回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办证质量,提高履约率。如东石镇白沙团支部1984年向大队承包荒沙滩100亩,作为造林基地,办了承包期限为20年的合同公证。办证后有的承包人员认为造林周期长,耗工大,效益难以兑现,想打退堂鼓。通过公证回访,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加强团结,艰苦创业,做出了成绩,被县农委评为1984年林业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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