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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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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8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0
页码:
929-938
摘要:
本章记述了晋江县1949年到1988年司法行政工作情况。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工作
晋江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前,晋江县没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民国13年(1924),晋江县律师公会成立。当时律师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民国18年设有晋江地方法院,下设检察处,承办司法行政的一些业务;民国32年6月,下设公证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
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司法行政职权。1952年11月晋江县人民法院组建后,司法科撤销,原属司法行政工作的公证办理、人民调解等业务归县人
民政府管理和指导。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行政工作陷于瘫痪。1973年晋江县人民法院恢复,属于司法行政的一系列工作,在县人民法院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
1981年4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司法局成立,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并提供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
1988年,司法局设办公室、宣教科、基层处、公证处、县律师事务所、县华侨律师事务所,共有干部、职工44人。
全县各乡镇设置司法办公室,并建立法律服务所和公证联络站,共有司法助理员19人,工作人员61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新中国建立初,法制宣传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负责,主要是配合“土改”、“镇反”等运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和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除张贴标语、出墙报、黑板报外,还召开全县性群众宣传大会。
1952年11月后,法制宣传由县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
1953年,县人民法院配合县委宣传部、妇联、民政、青年委员会、文化馆等部门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县各地展出新中国妇女好榜样图片、婚姻法图解等。
1955年,县法院配合开展肃反运动,召开宣传大会进行法制宣传。
1958年5月26日,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行文,推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和建立调处委员会。各乡村制定了爱国公约,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对群众进行法纪宣传。中共晋江县委先后于1959年9月13日和1960年1月12日行文通知全县各乡党委,各大队、中学、工厂、企业党支部,要求检查修订爱国公约、组织全民过爱国日,开展爱国公约检查评比运动。据不完全统计,1958—1962年,全县组织审判、公审大会1098次,受教育人数64万多人次;进行法纪宣传1648次,受教育人数74.6万人次;举办法纪展览39次,受教育人数60多万人次。此外,还组织有关法纪宣传的有线广播226次、出布告64次、出黑板报579版以及各种形式报道95次。
1963年,配合面上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全县开展各种宣传活动309次,采用口头宣传、黑板报、墙报、街头剧等各种形式,受教育群众达17.516万人次。
1964年,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整顿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修定“十二提倡十二反对”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修订后其内容如下:
提倡守法遵纪,反对投机倒把。提倡爱社如家,反对侵占集体。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爱护公物,反对乱拿乱丢。提倡封山育林,反对乱砍滥伐。提倡勤劳收入,反对小偷小摸。提倡新婚姻法,反对包办买卖。提倡清洁卫生,反对见脏不除。提倡家家防火,反对玩火失事。提倡政治学习,反对畏难思想。提倡监视坏人,反对麻痹大意。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活动停止。1973年县人民法院重建后,法制宣传逐步得到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法院将法制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出版宣传栏,印发简报、审判简讯,发至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同时利用宣判大会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1979—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县法院通过公开审判、报告会、有线广播、图片展览等形式加以宣传。
1981—1982年,司法部门在各乡镇政府配合下,利用司法宣传栏、法制简讯、法制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法规。
1983—1984年,司法部门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举行图片展览,深入基层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并通过案例分析,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规。同时在陈埭镇、蚶江镇、石狮中心小学搞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试点。
1985年,全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规划。司法局通过各种形式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市普法教育会议精神。9月26日,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决定》,成立县普法领导小组,设立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普法日常工作。
9月份县举办普法联络骨干训练班,由各乡、镇宣委、司法助理员和各部、办、局计86人参加。并确定青阳镇、石狮镇、青阳糖厂、县干部招待所、县职业学校、县实验小学等作为普法试点单位。
1986年,普法工作局面初步打开。对县直机关干部采取上大课的形式,每星期上两课,坚持半年之久,初步完成“十法一例”的辅导任务,并先后组织3次考试。参加考试的干部、职工1597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87.7%。
县粮食局、县公安局、县烟草局、县农业银行等单位都针对本系统的具体实际,采取办班轮训的形式为基层培养普法骨干。
对中小学的法制启蒙教育也取得一定成效。石狮中心小学以法育苗,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做法被作为经验在全省推广。
到1986年底,全县有15个乡镇(场)建立普法办公室,占全县乡镇数79%。蚶江、祥芝、安海等乡镇主要领导干部亲自登台讲法,蚶江镇对7个自然村实行普法教育承包合同制,石狮镇先后举办两期普法骨干培训班。
1987年法制宣传工作注重抓充实健全县、乡两级普法领导组,修定普法工作计划,继续抓县直机关干部的普法教育,并以此带动机关系统及各乡镇的普法工作。同时注重抓“三大片”(即教育系统、企业厂长经理、乡村“五大头”)的普法教育,教育系统专门设立中、小学普法办公室。
至1987年底,县直机关已完成“十法一例”的教育;教育部门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并通过举行中学学法律知识竞赛,排演木偶法制宣传节目,深入学校进行普法指导,全县师生已学法的有131841人,占全县师生数94.7%;在农村,利用录像进行法制教育,永和乡、青阳镇、安海镇共放映法制教育录像201场,受教育的群众达72164人。
1988年,晋江县主要是继续抓好“三大片”普法工作的落实,并根据侨乡商品经济比较
发达的特点,突出抓经济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6月间,举办中外合资企业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班,参加学习的有乡镇企业负责人、中外合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及县直有关负责涉外业务的人员共120人。
第三节 公证工作
民国2年(1913)北洋政府发布《登记条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公证制度,当时晋江地方法院设置登记处,配备登记员1人。民国24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公证暂行规则》,晋江地方法院受命试行,办证机关仍设登记处。
民国32年,国民政府公布《公证法》。同年6月,晋江县成立公证处,隶属于晋江地方法院,指派翁鹏程推事专门从事公证业务。据现存的民国35年晋江地方法院公证收件簿进行统计和分析,当年办理公证196件,主要是房屋租赁、典卖、析产和土地、房屋买卖、赠与以及民田承管等公证,并根据公证的标额收取公证费。
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后晋江县人委、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并于3月底在晋江县人民法院开始附设公证室,配备专职公证员1人。8月15日,省司法厅批复晋江县人民法院,同意林孝彬为晋江县公证室的专职公证员。
1956—1958年,晋江县共办理公证951件,收入公证费近万元,主要是涉外公证,如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1957年全年办理公证350件,其中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192件,占所办证数54.9%。翌年办理公证390件,其中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267件,占办理证数的68.5%。
1958年,晋江人民法院公证室在石狮、安海、金井、河市等地设立公证站,定期办理公证业务。公证人员经常到建筑工地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处当事人双方的纠纷。7月,晋江县人委下达《晋江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公证工作的通知》,县人民法院所属各人民法庭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公证宣传。
1959—1963年,仅办理涉及对外的亲属关系、委托书、继承权、收养关系、死亡等项公证30余件。
1964—1965年,共办理收养、建筑、继承、契证、委托等类公证197件。
1966—1972年,公证业务停顿。1973年,晋江县人民法院恢复公证业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证业务日趋增多,1979年年底办证室人员增加到4人。1973—1979年,全县共办理继承权、亲属、婚姻、学历、委托等公证449件。1980年1年就办理涉外公证684件。
1981年1月,成立晋江县公证处,属县人民法院管理。4月组建晋江县司法局,公证处归司法局领导。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证暂行条例》后,公证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至1988年底,晋江县公证人员发展到10人,其中三级公证员2人,四级公证员3人,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不但办理大量涉外公证,而且办理大量国内公证。
1981—1988年,共办理公证23311件。其中涉外公证17436件,发往菲律宾、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维护海外侨胞、归侨和港、澳、台胞的合法权益。如金井镇溜江大队陈润萍女士的丈夫在香港因工伤事故不幸死亡,经县公证处及时办理
婚姻、亲属等公证,终于向港方索回16.8万港元的劳工赔偿金。其间,国内公证共办理5875件,除办理遗嘱公证、农村生产承包合同公证、法人资格公证外,还办理大量经济合同公证。如1985年办理的2583件国内公证中,仅财产租赁、建筑承包、工程投标、加工承揽、股权联营、借款、购销等7类公证就有2553件,合同的标的额达到2693.08万元。
1981—1988年办理公证及收费情况表
在办证工作中坚持便民原则,除公证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宣传公证制度、接待来访群众外,还在各乡建立公证联络站。至1985年底全县19个乡镇(场)都建立公证联络站,共有公证联络员27人。从1985—1988年共联络协办公证3371件,提高办证效率。
在工作中坚持公证回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办证质量,提高履约率。如东石镇白沙团支部1984年向大队承包荒沙滩100亩,作为造林基地,办了承包期限为20年的合同公证。办证后有的承包人员认为造林周期长,耗工大,效益难以兑现,想打退堂鼓。通过公证回访,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加强团结,艰苦创业,做出了成绩,被县农委评为1984年林业先进单位。
第四节 律师事务
民国13年(1924)11月,晋江县律师公会成立,地址在泉州东街观东巷。民国14年1月1日在司法行政部立案,并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民国37年,晋江律师公会理事会已进行16次改选,共有会员16人,其中男15人、女1人。当年9月9日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在南京举行成立大会,晋江县律师公会根据国民政府社会部的代电,选派苏麟图出席成立大会。律师公会订有《晋江律师公会章程》,规定律师公会的宗旨、加入律师公会的条件、律师公会的选举程序、职员的任免、律师风纪(职业道德)等条文。
当时律师开展的主要业务,有刑事辩护、民事代理、非诉讼代理、代书和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停止活动。
1980年1月,晋江法律顾问处成立,由县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配备张开基和杨正宽为专职律师,当年即参与刑事案件辩护40余件。司法局组建后,县法律顾问处归属司法局。
1981—1982年,法律顾问处共参与刑事案件辩护171件,代理民事案件1件,经济案件1件。
1983年,除继续开展刑事辩护外,还开展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代理,全年共承担刑事辩护案件145件、代理经济案件5件、民事案件23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1983年检察院以杀人罪对罪犯蔡成佳提起公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辩护,指出该犯系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采纳。
1984年,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县律师事务所。承担一、二审刑事案件辩护计27种类型236件,协助法院准确认定事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蔡××提起公诉,其家属委托县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受理案件后,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蔡××无罪。在法庭上为其辩护,被法院采纳,宣告蔡××无罪。同年,主动受理、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和民事纠纷案件79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3件(占晋江地区当年受理的经济案件的50%以上),争议标的100多万元,办结22件,避免经济损失35.6万元,解答法律咨询443人次,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家。在金井镇、陈埭镇设立法律服务站,直接为乡、镇企业和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乡镇企业、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合法权益。
1985年,律师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受聘担任7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帮助聘请单位催讨经济纠纷款76.36万元;受理民事案件31件,代理经济案件83件,避免经济损失36.54万元;受理刑事辩护77件,通过辩护,法院采纳48件,其中改变定性4件,减轻、从轻处罚44件;受理非诉讼法律服务调解经济纠纷14件、接待来访群众487人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43件、解答法律询问12件。全年收费3.5万元。
1986年,律师工作在完成刑事辩护的同时,积极代理经济案件及其他业务,共受理经济案件124件,办结73件,避免经济损失19.74万元;非诉讼调解11件,避免经济损失7.05万元;民事案件代理48件、办结24件,涉外经济、民事代理4件;担任11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单位代理经济合同纠纷,经参与诉讼、调解、仲裁,避免经济损失94.77万元,以法律顾问名义直接向债务人索回债款76.36万元;承担一、二审刑事辩护134件,接待来访群众54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55件,解答法律询问43人次。全年收费2.76万元,拥有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10人,兼职律师6人。10月,晋江县律师事务所人员参加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统考,2人经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11月21日,成立晋江县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
1987年,县两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发展到22人,能全面开展律师各项业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4家,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06万元;参与刑事辩护137件,代理民事案件61件,其中代理涉侨房屋纠纷8件,涉侨行政纠纷4件,受理办结经济纠纷109件,避免经济损失110.8万元;代写各种法律文书407件,答复华侨、港澳台胞及群众来信105件,接待来访群众3500人次。收费比1986年增长4倍。非诉讼调解纠纷54件,通过平等协商,较快地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调解英林供销社和上海汽水厂的购销合同纠纷,协议达成后,上海汽水厂退返英林供销社货款8万余元,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1988年,县律师工作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对三资企业与涉外经济的法律服
务工作。
当年,县两个律师事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4家。代书266件,代理民事案件80件,刑事辩护案件52件;代理经济案件31件,其他17件;接待来访群众5500人次;为学校和单位宣讲法律15场,受教育人数1300人次。10月,部分人员参加全国第二次律师资格统考,7人经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第五节 基层调解工作
民国以前,村民间产生纠纷由乡村长老或族长等调解,或依据乡村长老、族长等共同协商订立的乡规民约加以调整。
民国时期,晋江县已有专门的民事调解组织。民国34年(1945),成立安海镇调解委员会,其他各乡镇亦有调解组织。调解组织人员的组成,除乡(镇)长及该乡(镇)中心校长当然兼任外,还选举乡镇内年龄25岁以上、具有威望的公民担任。晋江县地方法院民事庭设有调解处,由法院院长担任推事,负责调处民事纠纷。
新中国建立初期,晋江县在各乡镇成立调解组织。晋江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调解组织归属县人民法院。1952年,县人民法院对区乡调解组织进行整顿、改选,并于12月开办第一期区乡调解员训练班,训练调解人员227人。至1956年春,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有147个,共有调解委员1608人,尚未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91个,组织调解小组的农业生产合作社3个,共有调解员(不包括调解委员)15人。调解组织建立后做了大量工作,如1954年3月至1955年深沪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纠纷292件。其中渔业纠纷27件,农业生产纠纷15件,婚姻纠纷23件;还有土地、房屋、债务、劳资等纠纷,调解不成移送区处理的36件。同时还协助法院调查案情及执行判决,起了法院的助手作用。
1958年5月,县公、检、法联合发出《推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建立调处委员会》的通知,各乡镇原有的调解委员会与调处委员会合并,定名为调处委员会。到1959年,全县13个公社196个大队中,建立调处组织196个,共有调解委员1372个,全年共调处案件22475件,未结的412件。其中调解婚姻、家庭、水利、评工记分、农具及其他案件共14348件;调处吵架斗殴、伤害、怠工抗工、小偷、破坏名誉及其他案件共8127件。
1959年3月以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调处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1960年9月到12月,普遍恢复基层调处组织。当时全县共13个公社188个大队(包括居委会2个),队队有调处委员会,共有调处委员1520人(其中男1232人,女288人)。
调处委员会的建立和爱国公约的推行,对移风易俗、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团结、服务生产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成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1962年洋顶生产大队的井后、西头坂两村为砍柴发生纠纷,出动700多人打架,调解主任及时到现场调解息事,制止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械斗。
1963年,共调处各种刑、民纠纷3427件,等于法院结案数的2倍。
1964年,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全县成立公社(镇)调解委员会17个,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5个(1个公社没有成立调解机构),有调解委员178人;大队
调解委员会349个,有调解人员2472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调解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3年,人民调解工作又逐步恢复和发展。
1981年4月晋江县司法局组建后,设置法建股(后称调解股,现更名为基层工作科),负责管理、指导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调解工作。
1981—1982年,先后在各社、镇成立调解领导小组。1982年下半年,罗山、金井、蚶江、东石、石狮、安海等社、镇率先建立福建省首批社(镇)司法办公室。1983年,社、镇司法办公室发展到10个,工作人员24人。到1984年底,21个乡、镇及1个农场全部建立司法办公室。
司法局组建整顿基层调解组织后,推广洋埭大队治安调解承包岗位责任制经验,建立基层调解委员工作岗位责任制,配合中心参与“严打”斗争,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和探索指导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调解,为经济建设服务。
县司法局还在各乡镇司法办公室(调解领导小组)、派出所、村委会配合下,结合本地的习俗和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1982年,金井镇司法办公室先后在溜江、石圳等大队试点制定《村规民约》,取得经验后向全镇推广。各大队及企事业单位都制定《村规民约》、《文明公约》。晋江县委政法委员会总结金井的先进经验,在金井召开现场会向全县推广。
1985年4月,福建省司法厅在晋江县召开全省司法基层工作现场会。12月,金井镇司法助理员陈荣东出席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司法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荣获全国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到1986年底,全县各乡、镇司法办公室完成一办两站(即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公证联络站)的组织机构配套。
至1988年,全县已建立423个村调解委员会和23个居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1982人,形成一支遍布城乡各个角落的调解队伍。全县三分之一以上的调解委员会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村,有效地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88年1月24日,石狮镇五星村一妇女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上吊死亡,其娘家蚶江镇水头村300余人手持刀具、土制手榴弹上门“吃人命”,一场械斗一触即发。蚶江村和五星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疏导工作,并上报镇领导。县司法局、公安局和石狮镇、蚶江镇领导也及时赶到现场调解,事情得到平息,使两家仍保持着亲密的亲戚关系。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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