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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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8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928-92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1981年到1988年办理的经济案件审判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经济审判 晋江县

内容

改革开放以后,各种形式的个体户、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大批涌现,企业内部实行经济承包,由于管理存在着种种问题,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以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最为突出。
  1981年5月,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负责经济合同纠纷、农林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经济行政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判决工作。1981—1982年6月,主要办理刑事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实施后,开始立案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986年开始,各基层人民法庭办理所在地的经济纠纷案件及管理辖区内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1985—1987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有490件,是以往同期的9.5倍,诉讼标准的总金额达1438万多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402件,占82.04%,诉讼标准的金额为1250万元。1981年5月至1988年12月,法院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005件,审结914件,占收案总数的86.6%,已办结案件的争议议标的金额共2378万元。
  县人民法院对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主要立足于以调解为主,分清是非,促进双方达到协议;对那些无视社会主义法律,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在反复交代政策、讲清道理以后,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维护法律尊严;对于那些为个人做生意提供合同和银行帐户,从中抽利,却拒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县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其银行帐户等必要的法律措施,促进其承担经济责任;对那些只有“牌子”而没有任何资金、设备的所谓“厂商”,以签订“合同”为名,得货赖款或得款不给货,甚至骗取钱财后逃之夭夭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提起公诉,依法惩办。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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