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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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8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927-92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民国到1988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工作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审判 晋江县

内容

一、婚姻案件审判
  民国期间,晋江县地方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有解除婚约、离婚、婚姻撤销、确认婚姻不成立等类型,但总是变相地维护封建婚姻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先后于1950年、1980年颁布两部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1950—1988年县法院共审结离婚件8566起,占民事案件审结数的59.8%。其中,1950年89件、1952年589件、1962年507件、1976年40件、1980年350件、1988年226件。最高年份是1953年达664件,1974年最少,仅35件。
  县人民法院建制后,把与华侨、港澳台同胞有关连的离婚案件列为一种特殊案件审理。新中国成立初,晋江县人口67万人,有华侨关系和港、澳、台关系的就达21万人,占全县人口的32.4%。1950—1959年,审理与侨胞有关离婚案件529件,平均年审结数50—80件。其中,侨妇以其丈夫在外重婚为由提出离婚的231件,占43.7%;因强迫包办或买卖婚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120件,占22.7%;因夫妻长期分居久无音讯引起离婚的115件,占21.8%;因侨妇通奸引起离婚的37件,占7%;因其他原因离婚的26件,占4.8%。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325件,判决不准离婚的82件,调解和合的74件,以其他方式处理的48件。在具体审理时,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对每一起华侨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发,通过外交途径与华侨取得联系。
  1960年起,晋江县有关华侨离婚案件大幅度减少。1966年底起,华侨离婚案件由晋江县人民保卫组办理,法律文书报省革委会人保组审核,仍以县法院名义邮给华侨。
  1977年起,审理华侨离婚案件适用“文化大革命”前的法律政策。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华侨离婚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县法院民庭受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离婚案件,但发案率极低。
  二、其他民事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将民事案件分为债务诉讼、物权诉讼、亲属诉讼、继承诉讼4大类型。
  新中国建立后,民事法律政策逐步健全,县法院对房屋、债务、继承、宅基地、山林水利纠纷等民事案件进行审判。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大量民事纠纷长期积压。1977年,全县民事积案达1000余件。1978年起,县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力量。民事审判人员由4人增加到30人,原来只有一个民事审判庭,再组建5个人民法庭。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全力清理积案。至1984年底,全县“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民事案件基本处理完毕。其中一些诉讼几年、十几年的老大难纠纷得到较好的调处。
  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反复学习和培训。各法庭对《民事诉讼法》公布前受理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凡符合立案标准的即将诉状副本交付被告人答辩,定期审理。1982年3月至1984年判决的63件民事案件,每件都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规定程序开庭审理。
  1950—1988年,全县共审结其他民事案件5765起,占历年民事案件审结总数40.2%。其中房屋纠纷2016件,占14.1%;债务纠纷974件,占6.8%;土地宅基地纠纷564件,占3.9%;继承纠纷187件,占1.3%。此外,1950—1965年较常发生山林水利纠纷、抚养赔偿及合伙劳资案件,1977—1988年间偶有发生损害赔偿、赡养、收养案件,县法院都给予审理。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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