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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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8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页码: 924-92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新中国成立后到1988年审判的刑事案件工作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审判 晋江

内容

一、刑事案件审判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党撤退后还残留一批军政骨干人员,特别是潜伏相当一批国民党的特务人员,他们和土匪、恶霸勾结,继续为非作歹,造谣惑众,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晋江县贯彻中央的指示,开展大规模的剿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压了一批土匪、特务和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1949—1956年,这一阶段的刑事案件较多。其间,共审判刑事案件3790件,惩处4291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741件。
  1957—1959年,由于“内部肃反”和“批判右倾错误思想”,特别是1958年再次开展打击地主、反革命、坏分子运动,所以案件特别多,当年达1457件,判刑人数1746人。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扩大了打击面。这3年共审判刑事案件2133件,判刑人数2385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相当一部分人得到平反纠正。
  1960—1962年,虽然在经济上面临严重困难,但是由于放宽了政策,加上晋江的华侨、港澳同胞寄入大量的物资,因此社会秩序还是比较稳定的,这3年仅审判刑事案件566件,判刑人数745人。
  1963—1965年,由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和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刑事案件又略有下降,3年共审判刑事案件518件,判刑人数67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十分动乱,封建械斗频繁,但这个时期审判的刑事案件又是建国以来数量较少、判刑人数最少的时期。10年共审判刑事案件820件,判刑人数1097人。主要是社会动乱难于治理,案件虽然少,但犯罪黑数(指犯罪带未知数或犯罪隐匿数)相当大。
  同时,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审判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冤假错案。
  1977—1979年,刑事案件有所上升,3年中审判处理刑事案件419件632人。这其中有一部分是“两案”(在揭批查有关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中受斗争人员判刑的)案件,经1981年复查,有部分案件纠正改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同时,社会上的刑事犯罪率也有所上升。从1983年开始,贯彻中央关于开展“严打”的指示,开展3次“严打”战役,集中打击一批刑事犯罪。1980—1987年,共审判处理刑事案件1711件、判刑人数2629人。其中反革命案件2件2人。
  从1980年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反革命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时期审判的刑事案件中,首先是侵犯财产罪的增多,共有628件1123人。其中盗窃404件750人,抢劫91件180人,贪污53件80人,诈骗71件99人,敲诈10件10人。其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共有368件514人,其中伤害139件191人,杀人13件20人,强奸216件293人。第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252件450人,主要有流氓92件171人,引诱、容留妇女卖淫72件107人,拐卖人口23件31人等。第四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共有59件156人,其中投机倒把35件86人,走私24件90人。还有妨害公共安全罪及其他刑事案件。
  二、案件复查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法院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为己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职能,实事求是地纠正审判工作中发生的差错,力求做到不放纵罪犯、不冤枉无辜。1956年下半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时期判刑的案件648件660人进行复查。1961—1964年,又对以往判刑案665件进行复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法院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促进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1978年下半年至1981年,全面复查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种刑事案件546件934人。其中反革命案92件138人,普通刑事案件554件796人。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以“阶级斗争为纲”,长期“左”的思想影响,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错判反革命案件较多,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改判该类案件71起,涉及当事者110人,占“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反革命案件数的77%,其中宣告无罪的54件88人,免刑、减刑或改性未改刑的17件22人。在复查普刑案件方面,“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有546件,改判案件50起,涉及当事者70人,占进行复查数的9%。在复查改判期间,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对宣告无罪和免予处分的被告人和家属讲明政策,鼓励他们为建设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发给判决书后,配合有关单位在适当场合宣布恢复名誉;对原来是国家干部的13人,除1人有严重错误行政上给予开除处分外,其他的都给予安置工作或退职、退休;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61人,共给予补助费1.14万元,对重点对象还进行回访,发现问题给予解决。
  1980—1981年,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对1965—1966年“社教”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刑事案件97件,复审后改判无罪或免刑、减刑23件,维持原判的74件;戴帽拘留的657件,复查后改正的23件,维持原判的427件。
  1981年,县法院根据中共中央、福建省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两案”判刑案件的指示精神,配合县委“两案”办公室从快复查县内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有关的案件。列入复查对象的9个案件9个被告人中,原以反革命定罪的4件4人,以普通刑事定罪5件5人。按照中央提出“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方针和政策进行复查,其中以反革命定罪宣告无罪的3件3人,改性不改刑的1件1人,原以普刑案件定罪的宣告无罪的2件2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件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1人,维持原判的1件1人。复查中给予改判的8件8人,占列入复查数的89%。
  自1982年起,县法院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指示,开展对中共地下党人员被判刑案件的复查。至1987年基本结束,共复查案件162件,其中属反革命案115件,普通刑事案件47
  件。经过复查,宣告无罪的120件,占有关案件复查总数的74%;免刑、减轻处罚16件,占复查总数10.4%;宣告错杀的普刑案1件,占复查总数的0.6%;维持原判25件,占复查总数15%。县法院在复查有关中共地下党人员判刑案件过程中,做了大量过细的思想工作,并注意善后安置。对于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给予补助计2.65万元,对于错没收的退赔1400元,妥善地解决了中共地下党判刑案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1986年4—12月间,县法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指示,对起义投诚人员、民主人士、高中级知识分子、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等5方面统战人员被判刑案件1204起1301人,按不同统战类型分别进行复查,改判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免处分或减刑的共247件,占复查总数的20.5%。其中,对起义投诚人员8件8人复查后,宣告无罪3人,维持原判1人,改判率达87.5%;对高、中级知识分子18件18人复查后,宣告无罪11人,不追究刑事责任1人,维持原判6人,改判率达67%;对台胞台属71件72人复查后,改判数15件15人,占该类案件复查数的21%;对于民主人士案10件10人复查后,改判宣告无罪的2件2人,占该类案件复查数20%;对侨胞侨属案1097件1113人复查后,改判211件239人,占该类案件复查数17.7%。对因冤假错案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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