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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918-91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到1988年晋江县刑事检察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组织
晋江
内容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法院检察处的业务工作,主要是受理来自社会群众、单位的申诉、告发、自首、请求、警官移送、他处转入等方面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直接受理后则进行侦查,主要是出具传票派警拘传当事人归案讯问,或者拘传同案人、有关人、知情者查明事实真相,直至案件可以终结,然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转交他县等的处理决定。有些案件因长期侦查不清,证据不实,则由告发者自行撤控了结。亦有相当部分案件未能侦破而不了了之。有的案件因当事人逃逸不能抓获,则通缉在案。若遇杀人罪案发生,当地保长或死者家属等报案,检察官则到现场检验尸体,记录死因、伤情或者作出缉凶措施(派警拘传)。
另有相当部分案件,由县府军法处受理究办,称军法犯。属于检察处受理的案件,其当事人则为司法犯。军法犯、司法犯还有囚粮、伙食标准及拨款核销等不同,每月由看守所分别统计呈报。司法犯报法院及检察处转报省高等法院核销拨款,军法犯则报县府核销拨款。检察处受理的案件较为大量。因统计资料残缺,无法统计其历年办案的具体数字。仅从民国32年(1943)的一份检察处刑事案件统计年表中看出,该年度晋江地方法院检察处受理、侦查各种刑事案件达716件,其中已终结575件、未结案141件;终结案中起诉333件,移送地管25件、不起诉141件,其他处理76件。各种刑事案件的犯罪名称有:杀人罪、伤害罪、抢夺强盗、盗窃罪、妨害公务、伪造文书印文、妨害婚姻家庭、妨害农工商、妨害自由、妨害国币、偷漏关税、赌博罪、遗弃罪、侵占罪、私盐罪、脱逃罪、伪证及诬告等计32种。此外,该年度检察处还办理其他诉讼案件293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清毒”、清理积案等运动中,各种刑事案犯,均由公安机关直接逮捕和移送司法审判机关处刑,检察署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工作,未能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自身任务。后来,晋江县人民检察署开展试建检察业务制度,主要是针对县、区、乡的干部在工作中发生的违法乱纪和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重点地实行监督,深入调查,发现问题即以口头或书面向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专题呈报,及时加以纠正、处理。这对于当时一度发生的绑、吊、打、刑以及讯问人犯时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制止,起了重大作用。原十区(今龙湖)一个区委副书记以及原四区武装部长等7人,因绑、吊、打、刑数十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诬陷他人,分别受党、政纪律处分。同时纠正安海、金井、陈埭等地的一批冤、假、错案件。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晋江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方面都依照法律规定实施,业务工作也由逐步试行到全面承担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并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要少一些”的三少政策,案件逐年减少。1964年,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对于罪大恶极,证据确凿,又不改悔或绝大部分群众要求逮捕的少数犯罪分子,则坚决批准逮捕。对于罪恶较轻,民愤不大或者经批斗之后,群众认为可以不逮捕的,则不批准逮捕。
1951—1959年,逮捕各种罪案计5076件(包括反革命案2847件、普通刑事罪案2229件)。其中:镇压反革命时期由公安机关直接逮捕的2206件。1954年检察院建立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2115件,不捕的680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75件。同期办理起诉案件总数为5008件。其中,镇压反革命时期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司法审判机关审判的3446件,经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1469件,免予起诉的9件,不起诉的72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12件。
1960—196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910人,自侦20人(党委交办),合计930人。审查后决定批捕的629人,不捕的211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26人,未结的6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自侦起诉的78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的747人,免予起诉的1人,不起诉的12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检察院被县革命委员会取代。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后,至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案犯1325件、2418人,决定批准逮捕1981人、不捕291人、退补118人、撤回26人、未结2人。其中,1983年8月起开展“严打”第一战役,批捕起诉罪犯709人。1985—1987年,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共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848人,决定起诉的案件424件、686人,其中移送泉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0件、74人,追捕7人,追诉20人,批准逮捕103人,完诉20人,不起诉2人。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一起4人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其4人利用晋江农业服务公司祥芝公司合同冒充国营单位办理托收承付,骗取河南省虞县城关供销社玉米24.81万公斤,价值9万多元,已构成诈骗罪。案经县检察院复查落实,认为其4人与河南供方合同签订后基本是按合同履行的,没有发现制造虚伪事实和欺诈手段及骗取供方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属经济合同纠纷,构不成诈骗罪,决定不批捕。1985—1987年的3年中,同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违法意见23件(次);同法院提出抗诉6件,泉州中级法院改判5件。如洪犯故意杀人一案,县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泉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以间接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1979—1988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罪案2070件3558人,审查后决定批捕的2888人,不捕的403人,退回补充侦查的231人,自动撤回的33人,未结的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1874件325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的2566人,呈报市院审查起诉的412人,免予起诉的28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78人,未结的67人。出庭支持公诉计1525件2354人。
在向法院起诉的2566人中,无罪判决的2人,有罪判决的2564人,起诉质量为99.49%;因判决错误、刑罚倚轻或定性不当而提出抗诉的31人,被二审法院采纳改判的19人,占总数58.9%。办案质量、抗诉质量较高。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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