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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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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7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7
页码:
917-923
摘要:
本章记述了晋江县检察机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组织
晋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8—38年(1929—1949)8月,晋江地方法院内设置检察处,地址在泉州“天公卦”,历时20年,先后换过首席检察官9人。首席检察官为检察处主管官员,其职级与法院院长平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组建晋江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改为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地址在青阳镇新街,设一股(负责审查批捕、起诉)、二股(负责社会改造工作)及办公室。
1967年3月18日,公、检、法三家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0月,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公、检、法职权。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从法律上取消了检察建制。
1978年3月,晋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的规定,通过恢复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建制。翌年3月正式办公。仍设置一股(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二股(办理来自告发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自侦案件)和办公室(负责秘书材料,文书档案、人事、财务、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1980年1月1日,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完全独立行使检察权,全面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承担法律规定的各种直接受理自侦案件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及监所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办理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各种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在打击晋江沿海一带曾经猖獗一时的走私犯罪活动,制止和查处洋埭林、李及塔头孙、刘等重大封建械斗,以及1983年9月开始的3次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惩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的斗争等工作方面,检察机关均起着很大作用。
1987年9月,晋江县人民检察院设有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调查研究科、控告申诉科和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政工科以及办公室。还有交通车辆、武器装备、服装配制、通讯等设施。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法院检察处的业务工作,主要是受理来自社会群众、单位的申诉、告发、自首、请求、警官移送、他处转入等方面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直接受理后则进行侦查,主要是出具传票派警拘传当事人归案讯问,或者拘传同案人、有关人、知情者查明事实真相,直至案件可以终结,然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转交他县等的处理决定。有些案件因长期侦查不清,证据不实,则由告发者自行撤控了结。亦有相当部分案件未能侦破而不了了之。有的案件因当事人逃逸不能抓获,则通缉在案。若遇杀人罪案发生,当地保长或死者家属等报案,检察官则到现场检验尸体,记录死因、伤情或者作出缉凶措施(派警拘传)。
另有相当部分案件,由县府军法处受理究办,称军法犯。属于检察处受理的案件,其当事人则为司法犯。军法犯、司法犯还有囚粮、伙食标准及拨款核销等不同,每月由看守所分别统计呈报。司法犯报法院及检察处转报省高等法院核销拨款,军法犯则报县府核销拨款。检察处受理的案件较为大量。因统计资料残缺,无法统计其历年办案的具体数字。仅从民国32年(1943)的一份检察处刑事案件统计年表中看出,该年度晋江地方法院检察处受理、侦查各种刑事案件达716件,其中已终结575件、未结案141件;终结案中起诉333件,移送地管25件、不起诉141件,其他处理76件。各种刑事案件的犯罪名称有:杀人罪、伤害罪、抢夺强盗、盗窃罪、妨害公务、伪造文书印文、妨害婚姻家庭、妨害农工商、妨害自由、妨害国币、偷漏关税、赌博罪、遗弃罪、侵占罪、私盐罪、脱逃罪、伪证及诬告等计32种。此外,该年度检察处还办理其他诉讼案件293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清毒”、清理积案等运动中,各种刑事案犯,均由公安机关直接逮捕和移送司法审判机关处刑,检察署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工作,未能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自身任务。后来,晋江县人民检察署开展试建检察业务制度,主要是针对县、区、乡的干部在工作中发生的违法乱纪和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重点地实行监督,深入调查,发现问题即以口头或书面向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专题呈报,及时加以纠正、处理。这对于当时一度发生的绑、吊、打、刑以及讯问人犯时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制止,起了重大作用。原十区(今龙湖)一个区委副书记以及原四区武装部长等7人,因绑、吊、打、刑数十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诬陷他人,分别受党、政纪律处分。同时纠正安海、金井、陈埭等地的一批冤、假、错案件。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晋江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方面都依照法律规定实施,业务工作也由逐步试行到全面承担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并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要少一些”的三少政策,案件逐年减少。1964年,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对于罪大恶极,证据确凿,又不改悔或绝大部分群众要求逮捕的少数犯罪分子,则坚决批准逮捕。对于罪恶较轻,民愤不大或者经批斗之后,群众认为可以不逮捕的,则不批准逮捕。
1951—1959年,逮捕各种罪案计5076件(包括反革命案2847件、普通刑事罪案2229件)。其中:镇压反革命时期由公安机关直接逮捕的2206件。1954年检察院建立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2115件,不捕的680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75件。同期办理起诉案件总数为5008件。其中,镇压反革命时期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司法审判机关审判的3446件,经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1469件,免予起诉的9件,不起诉的72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12件。
1960—196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910人,自侦20人(党委交办),合计930人。审查后决定批捕的629人,不捕的211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26人,未结的6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自侦起诉的78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的747人,免予起诉的1人,不起诉的12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检察院被县革命委员会取代。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后,至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案犯1325件、2418人,决定批准逮捕1981人、不捕291人、退补118人、撤回26人、未结2人。其中,1983年8月起开展“严打”第一战役,批捕起诉罪犯709人。1985—1987年,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共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848人,决定起诉的案件424件、686人,其中移送泉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0件、74人,追捕7人,追诉20人,批准逮捕103人,完诉20人,不起诉2人。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一起4人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其4人利用晋江农业服务公司祥芝公司合同冒充国营单位办理托收承付,骗取河南省虞县城关供销社玉米24.81万公斤,价值9万多元,已构成诈骗罪。案经县检察院复查落实,认为其4人与河南供方合同签订后基本是按合同履行的,没有发现制造虚伪事实和欺诈手段及骗取供方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属经济合同纠纷,构不成诈骗罪,决定不批捕。1985—1987年的3年中,同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违法意见23件(次);同法院提出抗诉6件,泉州中级法院改判5件。如洪犯故意杀人一案,县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泉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以间接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1979—1988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罪案2070件3558人,审查后决定批捕的2888人,不捕的403人,退回补充侦查的231人,自动撤回的33人,未结的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1874件325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的2566人,呈报市院审查起诉的412人,免予起诉的28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78人,未结的67人。出庭支持公诉计1525件2354人。
在向法院起诉的2566人中,无罪判决的2人,有罪判决的2564人,起诉质量为99.49%;因判决错误、刑罚倚轻或定性不当而提出抗诉的31人,被二审法院采纳改判的19人,占总数58.9%。办案质量、抗诉质量较高。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历史上,晋江县检察机关没有设置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工作包含在刑事检察工作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80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始设置经济检察科。专门直接受理控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987年4月27日,在晋江县税务局首先成立检察室,作为晋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派驻机构,归经济检察科管辖。
1980—1983年,针对沿海走私贩私严重情况,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全县共查获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1.305万起,发案金额1727万元,罚款没收金额987万元,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有82起,195人。
1984年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县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重点抓4个方面:一是狠抓大案要案,对大案要案有计划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迅速查处。原池店乡御辇村党支部书记曾××(县人大代表)于1978—1984年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近2万元,强奸、奸淫猥亵妇女多人一案,经立案侦查,决定逮捕依法提起公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群众拍手称快。二是抓打击制假、贩假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刘××、杨××、杨××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承包南安县溪美镇莲塘印刷厂之机,伪造、贩卖《晋江县统一发票》155本(每本20份),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判处刘、杨、杨3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6个月、2年。三是抓查处偷税抗税案件。曾××违反税收法规,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2份,从中偷税1.7万元。经县检察院侦查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曾××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85—1987年的3年中,共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偷、抗税201起,追回入库税款123.8万元,对其中已构成犯罪的4件6人,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抓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此类犯罪往往与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交织在一起,对改革开放的破坏性、腐蚀性很大,从保卫经济体制改革大局出发,积极受理这类案件。同时,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一批重大粮食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125人,依法提起公诉77件122人。
晋江县检察院1980—1988年累计共受理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案件235件360人。其中:贪污案111件149人;贿赂案29件78人;偷税抗税案17件21人;假冒商标案21件31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盗伐林木案7件7人;其他49件73人。经侦查终结234件358人(其中,起诉103件144人,免予起诉9件18人,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转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或治安等处分的117件190人,查证后发现材料失实而予以澄清的5件6人),未结1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288.44万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晋江县人民检察院于1980年设置法纪检察科,专门受理法纪犯罪案件及其立案侦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和纪委、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克服困难和各种干扰,办理违法犯罪案件。
1984年11月,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10件15人,其中非法构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6件,决定逮捕人犯7名;依法提起公诉8件11人,法院均作为有罪判决;免予起诉2件4人。对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
重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坚决依法惩处。施工员×××指派工人违章施工,致使建筑物倒塌,造成死亡3人、重伤1人的严重后果。县检察院迅速查处,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其有期徒刑2年。同时对34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都分别责令其具结悔过,赔偿损失或提出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1980—1988年,县检察院共直接受理法纪罪案166件。其中:立案侦查、起诉判刑的32件,每件均作有罪判决,起诉正确率达100%;免予起诉的5件;澄清失实的17件;查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112件,分别给予训戒、责令具结悔过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转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在受理案件总数中,非法拘禁的46件、诬告陷害的9件、责任事故的7件、刑讯逼供的6件、破坏邮电通讯的6件、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5件、玩忽职守的5件、重婚的5件、其他的77件。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0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设置监所检察科,专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承担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以及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检察。
1980—1983年,监检科共催办已超过刑事诉讼期限的在押犯115名。1984—1988年,书面和口头催办已超过法定时限的在押犯120件326人,引起有关单位的重视,从速办理审结案件。同时对监外执行的徒刑缓刑犯、管制犯、剥夺政治权利犯和假释犯等,进行监督考察
843人。并先后办理劳改犯许××、徐××申诉量刑过重的案件2起,法院均采纳,并改判为免予刑事处分。
在开展监所检察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经常派员深入看守所、拘役所进行检察,把好收押关及决定时限、判决、裁定执行。1984年11月,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县检察院坚持派员深入看守所进行检察,县看守所收押人犯1066人,处理出所706人,均符合法律手续。同时依法对72件132人超法定期限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协同公安机关对在押犯开展政治攻势,促使认罪服法,坦白交代。如在“严打”斗争中,有676名在押犯认罪服法,坦白交代余罪,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773条。落实监所措施,加强安全检查、防范,改善管理工作。检察看守干警有无违法行为。纠正监所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新犯罪,消除不安定因素。通过监所检察,晋江县看守所监狱没有因管理不善而致狱犯骚乱、暴动、自杀等严重事故发生,没有因卫生方面的脏乱差而致犯人患病不治死于狱中。管理制度井然,干警秉公执法,没有克扣囚伙、囚粮的行为。狱房空气良好。每逢节日全所囚犯都能享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加菜过好节日。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1—1965年,晋江县人民检察机关设专人承办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并设有信访接待室,属办公室领导。其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达7196件(次)。其中揭发、举报2885件,控告1190件,申诉438件,民事纠纷634件,询问政策429件,其他1620件。处理情况:自办协办3873件,转办3323件。1978—1988年,共受理来信、来访达7631件(次)。其中检举、控告2153件,申诉924件,民事纠纷886件,要求落实政策25件,其他3643件,留作参考待办2057件。绝大多数信访都做到件件有着落,问题获解决。1985年又成立控告、申诉科,专门受理控告、申诉业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领域犯罪突出。晋江县人民检察院于1988年10月设置反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专门承办举报案件,同时接受犯罪分子的投案自首。举报室成立2个多月即受理贪污、贿赂、偷税、挪用公款、徇私枉法等罪案31件。被举报对象有国家工作人员24人(其中科级干部4人,厂长、经理6人,执法干部4人,一般干部、职工10人),其中党员干部19人。处理情况:举报室自查自办13件,转有关部门13件,因举报不清、调查不明5件。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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