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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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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6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13
页数:
12
页码:
906-917
摘要:
本章记述了晋江县民国到1988年公安体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公安
组织机构
晋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9年(1930)晋江县始设公安局,民国22年县政府设治安科。民国24年11月,省政府新组织法颁定,县长以下设秘书及一、二、三科,其中第一科掌全县户口、保甲、水陆公安、地方团队、土地清查、卫生、救济、禁烟、礼俗、宗教等。随之县城泉州设有保安警察大队,在石狮、安海、青阳、东石、永宁、深沪各区分设警察所,直隶县政府。40年代始有专职的警察机构——晋江县警察局。民国36年,晋江县警察局下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室、侦
缉队(后称刑警队)、自卫队。警察局基层设本驻所、南区分驻所、北区分驻所、安海警察所、石狮警察所、河市警察所、青阳警察所。全县警察编制约230人,拥有枪支约300支。
1949年9月4日,晋江全境解放。同月,成立晋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6年1月改称晋江县公安局。“文化大革命”中,被晋江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替代。1973年4月,人保组撤销,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1977年7月,复称晋江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最初设治安、侦察、预审、秘书等业务部门及少数分局、派出所。至1988年共有16个科、所、队,并在各乡、镇、场建立分局、派出所或沿海边防所。
第二节 剿匪、打击反革命罪犯
一、剿匪镇反
1949年8月,国民党厦门警备司令毛森在厦门召开“应变会议”,晋江县参加的有国民党政军警和土匪头子多人。在会上决定收罗反动的军警政人员、土匪等残渣余孽成立“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闽南军区”,妄图进行“敌后游击”,策应“反攻大陆”。主要的匪特组织有:“晋南惠同游击司令部”、“兴泉纵队”、“白云纵队”、“洛阳纵队”、“闽海纵队”、“五山纵队”、“宝山纵队”、“扬威纵队”、“泉州纵队”等。晋江全县持枪进行破坏活动的匪特1000多人。匪首有施明淡、吴华长、黄则火、郭万年、吴友根等。他们的活动特点:一是以封官许爵手段拉拢经济土匪入伙,发展匪特组织;二是散布政治、迷信谣言,破坏支前征粮、征兵、抗美援朝等中心工作;三是暗杀干部,攻打区公所,如“兴泉纵队”突击大队长蔡角暗杀农会干部吴章山,黄猴矮暗杀民兵队长林仁榜,郭万年暗杀公安干部林海来,赖良平两次围攻第一区公所;四是勒索派款、抢劫财产、拦截军车。1950年全县计发生抢劫案247起,五区匪特丁景山公开索派上郭村一群众交美钞2000元,“大曲七”枪3支。
1949年11月,晋江专员公署与军分区联合发出剿匪指示。晋江县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配合部队,消灭武装暴乱匪特、搜捕散匪、侦破隐蔽敌特组织、清剿经济土匪(即以抢劫为生的土匪或兵匪)。1949—1950年,石狮派出所侦破土匪抢劫案6起、青阳破获土匪案2起;全县又在潘湖、清源山、塔山周围、石狮周围、龙园、仑后、马坪、檗谷等地捣毁几个匪窝,击毙匪首黄电火,公审枪毙恶名昭彰的惯匪杜宗,刹住了经济土匪的嚣张气焰。
同时,公安机关还破获了“洛阳纵队”、“兴泉纵队”、“白云纵队”、“晋南惠同游击司令部”、“闽海纵队”、“五山纵队”等武装特务组织。匪首(特务)施明淡、陈谋榜、魏炳钧、吴友根、陈进兴、吴秀、蔡角等均被捕归案;匪首郭万年、黄猴矮等被击毙。1950年,共捕获土匪433人、匪首14人;捕获匪特164人,其中司令1人、总队长5人、大队长21人,破获摧毁匪股13股、匪特组织4个。经开展宣传教育,匪徒大量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
1952年后,展开对残匪的挖根清剿工作,进行跟踪追击和政治瓦解。通过4年多的斗争,歼匪1000余名,基本肃清匪患。
1950年10月10日至1953年10月,晋江县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结合剿匪、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开展镇反运动,集中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
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军政官吏和地主分子。除依法枪毙其中罪大恶极者外,对不够捕判条件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戴帽管制,交由群众监督改造。通过镇反,保卫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使民主改革顺利完成。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在晋江的反动会道门主要有“同善社”和“一贯道”。
民国16年(1927)“同善社”传入晋江县,先后在石狮、池店、沙堤等地设“佛堂”,吸收“道徒”,以迷信邪说欺骗群众,利用“龙华会”聚敛财物,诱骗群众入道。
约在民国34年,“一贯道”传入晋江县,先后在泉州、石狮、安海、庄宅、古婆庄等地设堂纳徒,利用封建迷信思想蛊惑人心,敲诈钱财,伤害人命。石狮“佛堂”在民国36—38年先后开沙盘4次、“仙班”1次,从中诈取钱财。
解放前夕,反动会道门层层部署“应变”,派出专人到各地多次召开“应变会议”,秘密发展组织,建立联络部,制造刀矛,以对付新生政权。新中国成立初期,反动会道门乘人民政权未立稳之机,散布谣言,挑拨群众与政府的关系,破坏党的政策实施和各项中心工作。甚至制定暴动计划,组织“神州保民救国军”,企图与政府较量。
1953年7月,石狮、池店等地取缔“一贯道”、“同善社”两个反动会道门组织。逮捕、集训、登记道首,其中判刑2人、管制5人、教育释放7人。缴获大量反动经书印鉴及枪支弹药等。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户政管理
民国时期,晋江县沿袭保甲制度,户口登记和编组保甲同时进行,一般10户为1甲,10甲为1保,甲设甲长,保设保长。保甲成为户籍管理的重要形式,为警察制度的重要补充。常住户口向保甲长申报户口。流动人口列入特种户口管理,客栈设簿登记住宿人员,每月向警察局或基层所汇报。警察局设户籍警,经常会同各乡镇公所人员下乡抽查。
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建立后,县城各派出所设户籍室,进行户口管理。翌年7月,安海、石狮、青阳3地进行户口登记。1956年,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统一户口簿册证件。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晋江县户口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
1963年6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做好人口统计和在农村中设立户口员的通知》,各公社派出所设专人管理农村户口,结合普选核实登记人口,并颁发农村户口簿。80年代,晋江县外来人口剧增。1985年开始进行外来人口登记管理。是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外来人口计有19201人,1988年达39455人。至此,全县人口登记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7项。公安机关每年均进行户口调查和人口统计。
1987年,县公安局在全县颁发居民身份证。同年9月,县公安局成立户政科,实行户政归口专业管理,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人口统计、户口建档建卡及居民身份证的颁发管理
等业务工作。各分局、派出所均设有户籍员,专理户政事务。
二、特种行业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公安局就开始对旅店业、刻字业、废旧收购业、修理业等行业进行管理。1984年放宽审批手续,缩小管理范围,只对旅店、废旧收购、印铸刻字、印刷等4个行业实行管理。
三、危险物品管理
民国时期,枪支列为管理对象。民国法律允许民间拥有枪支,但必须到警察局(民国37年〈1948〉以前到民政局)登记,领取枪照,否则以私藏枪支论处。
新中国建立后,明令收缴私枪。经过剿匪、镇反、清毒、取缔反动会道门等运动,基本收缴了社会上的枪支弹药。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发生武斗事件,一些部队、民兵的武器库遭抢,部分枪支、弹药散失在社会上,武装抢劫国家物资及个人财产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社会动荡不安。“文化大革命”后,多次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制裁私自制造枪支的犯罪分子。1977年枪毙私造枪支犯施至耀,1983年12月枪毙私造枪支供古浮莲坑及塔头孙刘封建械斗的罪犯洪孝因。
随着经济发展,开山采矿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等易燃、易爆物品猛增。随之出现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买卖爆炸品的非法行为,甚至支持封建械斗。如1982年7月,洋埭林、李两姓封建械斗,几天中炸毁民房680余间,损失数10万元。9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并组织力量清理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对违法者绳之以法。1984年制裁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分子13名。
四、公共秩序管理
对于车站、码头、渡口、商场、文化体育游乐场所、展览会、博物馆、集会游行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秩序,民国警察机关虽也列为警务内容之一,但有名无实,甚至与危害社会及公共秩序者沆瀣一气。民国期间,赌博盛行,种类繁多,妓馆随处可见。据民国26年王家云《晋江县经济统计》载:当年在县城娼妓达320余人,流动各区者300人,全县约有600余人,私娼尚不计在内。过去每年收花捐3万元以上,本年亦报2万元左右。民国法律虽有“禁娼”,但只禁私娼。政府还专设花捐局,向妓馆收捐。社会上封建迷信活动也十分厉害,迎神赛会,名目繁多,巫婆神棍,危害民众。
新中国建立后,晋江县人民政府在石狮等城镇张贴布告,禁止赌博、卖淫嫖娼,封闭赌馆、妓馆。至60年代初,赌博、卖淫等基本绝迹,封建迷信活动也逐渐减少。
“文化大革命”期间,赌博、封建迷信、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尤其是赌博盛行,许多青少年深受其害。进入80年代,卖淫现象有所抬头,暗娼多数为外县、外省人。对此,县公安机关大力开展禁赌、禁娼,破除封建迷信,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未绝迹。
五、基层保卫工作
1950年下半年,全县重点地区建立16个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有治安委员95人。1951年后,为保卫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的胜利成果,全县普遍建立治保组织。至1952年,全县共建立209个治保会、1560个治保小组,负责农村及城镇治安保卫工作。治保会依照《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敌斗争,宣传发动和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防奸、防特、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调解民事纠纷,监督改造被管制分子等。公安机关经常给予指导,总结经验,提高治保人员素质。1979年,治保会基本完成监改工作后,主要任务是帮教失足人员和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现行犯罪活动。1980年10月,举办全县治保主任训练班,学习安全防范等知识。
随着政治的稳定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1955年,在县内部分重点企、事业单位配备保卫干部,县公安局成立保卫股,开展经济、文化保卫工作。
1988年,全县有保卫科(股)32个,经济民警中队1个、分队1个、小队6个、警员69人,内部保卫单位136个。采取单位自训、县公安机关指导、省市公安专业培训等形式,培训保卫干部。县公安机关对各单位进行经常性业务指导。当年,省公安厅授予晋江县公安局指导内部单位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成绩显著先进单位。
第四节 重大治安活动
一、清毒运动
清道光十二年(1832),晋江就有林因等串通王略勾结英贩毒夷船运载烟土,由广东至泉州港外。晋江永宁、衙口、深沪、陈埭等地都有人贩卖烟土,晋江受鸦片毒害甚深。民国18—21年(1929—1932),军阀陈国辉统治时,为解决军费,强迫农民种植罂粟,征收“烟苗捐”,于是粟种植蔓延全县。张林乡种植罂粟旺盛的年份,年产鸦片2500公斤以上。民国15年,张林乡民张子银向台湾医生学得炼制吗啡技术后,便由种植发展到自制。据统计,民国37—38年,张林乡拥有40家毒品制造公司(最大一家是“三大公司”),出产毒品商标26种,全乡制贩毒品者达543人。此外,磁灶、安海贩运毒品规模也较大,毒犯在泉州设有“猪行”,备有专船专事贩毒。许多莆仙人带着粮食、牲口及小孩到“猪行”及张林等地交换毒品。仅烟毒犯蔡尤见1人,民国37—38年间即贩运毒品达625公斤。当时,泉州有8个“猪行”是其毒品转运站。晋江成为闽南地区毒品的源头,而张林则是闽南最大的毒窑。晋江县种植、制贩、吸毒者日益增多。据民国26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县接受登记的烟民即达4500人。每月公开吸食鸦片达300公斤左右,还有暗吸的未计在内。据估计全年吸毒消耗约60万元以上。
其时,兵匪横行,设“公膏局”,收“烟苗捐”,更助长售毒贩毒的猖獗。十九路军入闽后,曾进行禁毒,但因时间太短,成效甚微。民国法律虽也“严禁”烟毒,民国23年曾设置晋江县戒烟所,收监吸毒者,强制戒除。但是,由于许多官员与毒犯沆瀣一气,互相勾结,致使烟毒禁而不止。
晋江县人民政府成立后,立即在全县各地取缔烟馆,打击毒犯。1950年2月,《政务院关于严禁烟毒的通令》颁布后,县公安机关在人民解放军配合下,进驻张林村,缴获大量毒品、制毒工具以及枪支弹药,拘捕毒犯,并勒令交出暗藏毒品。一些毒犯虽交出部分存毒,却转入地下继续制毒、贩毒。如大毒犯张明怡1950年6月被拘捕后虽缴出部分毒品,但在管制期间却逃避监改,继续制毒,1952年6月,又被公安机关缴获鸦片23.4公斤、吗啡3公斤、副品137公斤。从1949年9月至1952年6月,全县破获烟毒案件在150起以上,共缴获吗啡10.3公斤、鸦片233.1公斤、副品2400公斤以及一些毒品毒具。
1952年6月7日,中共福建省委确定晋江县为全省禁毒工作的重点。1952年6月底至9月底,省、地公安机关派出工作组进驻张林乡,县公安局派出工作组进驻磁灶乡。经3个月的清查,在张林、磁灶、安海3个重点地区和石狮、永宁、衙口、深沪、东石、陈埭6个沿海附点,摧垮35个制贩毒集团,逮捕143个毒犯,枪决一批罪大恶极的制贩毒头子,全面勒令吸毒者戒毒,还追缴毒品1300公斤及500余件毒具。并在青阳、安海、张林等地召开公审大会,公开处理毒犯,当众销毁毒品毒具。由于毒源切断,吸毒者均在短期内戒除烟瘾。
二、社会管制
1951年镇反期间,晋江城乡普遍建立治保会,带领群众对被管制对象——“四类分子”(即对一部分不够判刑条件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判处管制)进行监督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指示,发动群众对被管制对象进行评审,对改造好的给予摘掉“帽子”,对错定的给予纠正,对改造不好的少数人继续监督改造。1984年国庆节前夕,全县被管制对象全部摘帽,并改变成份,完成了对“四类分子”社会管制的历史任务。
三、查处封建械斗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东石塔头刘姓与郊墘蔡姓因盖祠堂争“风水”而引发一场“都蔡冤”(冤即闽南语争斗的意思),后来形成“九股会帮”与洪蔡相互对峙的两大阵营。这场械斗牵涉到200多个村庄,历时6年,有360多八惨死,伤残者不计其数。光绪三十二年,永和地区林股械斗,时断时续达数10年,大量田园因此荒芜。民国13年,前后港施姓的一场械斗,双方死亡40余人。
封建械斗发生后,反动官僚借此向富裕的村庄派驻军队。械斗双方为买通官府,竞相行贿,“父母官”最后却以“民性蛮悍,弹压无效”而敷衍了事。械斗的另一得益者便是土豪劣绅、流氓、地痞,他们乘机挥霍族财,私吞资金。民国38年9月,张林毒犯因贩毒被赖厝村民盘查,张明怡等毒犯竟借此向村民募捐械斗经费,煽动族人与赖厝进行封建械斗。由于封建官僚、土豪劣绅借械斗以渔利,使晋江封建械斗长期禁而不止。
解放前夕,晋江还发生过前后港施、东西佛、龙穴杆头等地的封建械斗。1950年2月,人民公安机关在人民解放军配合下进驻张林,击毙械斗主犯张子含,平息械斗。随着剿匪反霸镇反运动的开展,操纵械斗的流氓、地痞、土豪劣绅受到应有的打击。
“文化大革命”期间,封建宗族观念重新抬头。仅1973年,就发生封建械斗39起,死7
人、伤249人,其中重伤76人,涉及16个公社163个大队215个自然村。械斗中动用民兵武器,使用炸药。1979年上半年,又发生械斗21起,洋埭林、李两姓一场械斗即炸毁房屋331间,磁灶大埔大队与瑶琼大队一场械斗双方出动近3000人,互毁庄稼及农用设施。1982年,全县发生封建械斗18起,死11人,伤192人。其中洋埭林、李两姓再度发生的械斗,持续半个月,炸毁房屋150多座680多间。东石塔头孙、刘两姓的一场械斗,持续半年,7人死亡,数十人伤残,经济损失巨大。晋江县委、县政府即迅速组织工作组进村查处,于1983年依法捕判操纵械斗的首要分子27人,行政拘留49人,并在陈埭举办学习班,对操纵各姓械斗的头面人物进行再教育,收到较好效果。
四、“严打”行动
自1983年8月19日起,晋江县公安机关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至1987年,共进行3个战役。第一个战役自1983年8月—1984年9月;第二战役自1984年9月—1986年4月;第三个战役自1986年4月—12月。全县3个战役共摧毁流氓、盗窃团伙211个、932人,缴获土制枪支一批,及大量弹药、凶器、淫秽物品等。有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有一大批犯罪分子被遣送边疆劳动改造。通过“严打”,全县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比“严打”前下降15.3%,重大治安案件下降48.3%
第五节 案件侦查
民国21—23年(1932—1934),国民党中统、军统在晋江开始活动,全县各地设情报组。警察局设侦缉队(民国37年后称为“刑警队”),名为查办刑事案件,实是搜捕中共地下党。民国30年4月,为重点对付共产党的地下活动,在安海设立联防处,任命血债累累的著名土匪黄则火为县突击大队大队长,利用他来反共反人民。
民国时期刑事犯罪活动最突出的是土匪强盗的打家劫舍、拦路抢劫、伤害人命和绑票敲诈。据民国档案资料记载:民国37年匪盗抢劫而杀死杀伤达368人,受匪害最深的是商、侨人家。晋江钱仓有一华侨,3次回国3次遭劫,最后不幸去世,家人生怕土匪再抢尸体,敲诈钱财,花重金雇安海乡团看护。
民国政府的地方检察处、地方驻军和警察局侦查刑事案件均不得力,即使破了案,催办花去的钱有时比被抢去的财物更多。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党特务组织、散兵游勇和残渣余孽流窜各个角落,抢劫、派黑单、暗杀干部,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犯罪活动十分猖獗。鉴于此,县公安机关对反动党团组织进行登记,开展对武装匪特组织的侦察工作,破获了“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派出的多起匪特活动,抓获匪首施明淡、陈谋榜、魏炳钧、陈进兴等,击毙匪首郭万年。随着清匪反霸、镇反、取缔妓院、赌场和清毒等运动的开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受到沉重打击。
国民党武装从大陆溃退后,便不断派遣特务间谍到晋江县搜集政治、军事、经济情报,并在入境人员和被抓靠渔民中发展特务,进行策反和其他破坏活动。1958年,县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破获“万能情报员”蔡忠海的特务案件。1959年破获海上派遣特务陈衍农案件。1960年破获吴彦格特务案件。1974年,破获黄道奂通敌案。
同时,又有一些教徒中的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自由政策,披着宗教外衣,配合帝国主义的宗教政治渗透,进行各种破坏活动。1954年,县公安机关取缔破坏基督教“三自”方针的“小群派”,1963年又取缔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非法组织“呼喊派”。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刑事案件尤其是盗窃、投机倒把等大幅度上升,比正常年景增加1倍多。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对刑事犯罪的惩处,一度混乱的治安秩序也迅速好转,刑事案件大大下降。1963—1965年,这一阶段是经济恢复时期,同时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刑事案件又略有下降。
“文化大革命”中,取代公、检、法的“人保组”与“群众专政指挥部”,践踏法纪,公安干警被迫害下放。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破案率下降,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社会秩序有所好转。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侦察工作得以依法行使,刑事侦察工作逐步得到加强。除设立刑事侦察股外,陆续配备痕迹检验、法医、刑事照相和警犬,增添技术设备,对案件的勘查、鉴定、检尸、结论都能自行处理。运用技术破案的比例逐年上升,侦破工作正向现代化科学化发展,破案率逐步提高。
1983年9月,通过开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严打”斗争,侦破处理一大批刑事案件,挖出一批流氓、盗窃、强奸团伙,震慑了犯罪分子。
但随着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人财物的大量流动,流窜犯罪活动又有所上升。
第六节 边境管理
一、边防保卫
晋江县自宋代起就设有海防,用于抵御海盗等。明洪武四年(1371)禁民私自出海。清顺治十八年(1661)实行海禁,后发展到移民迁界。复界后,为控制大陆无业游民进入台湾,在沿海对渡台民人实行验“照票”制度,禁止无照偷渡。民国时,在沿海主要口岸设有水警。新中国成立后,自1951年以来,晋江县公安局便在围头、深沪、永宁、东石等地设置边防派出所,以后历经武装派出所、边防哨所、沿海派出所、边防派出所等体制演变。主要工作是发动群众,组成军警民联防体系,以防上防下为中心,进行反小股偷袭、反抓靠、反心战、反派遣及反外逃的沿海保卫工作。1962年成立晋江县边防大队。1964年12月,制定《关于沿海船只管理办法》,设立船舶检查站,控制海上交通工具。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后,晋江沿海边防工作做了调整,建立台轮停靠站,为台胞停靠提供方便,停止向国民党军队施放宣传品等。
至1980年,沿海8个乡镇都成立边防派出所,并成立晋江县武装警察边防大队,负责边防工作。
二、出入境管理
历史上,很早就有晋江人出国和外国人到晋江的记载。六朝时,有印度僧人到泉州翻译经书。唐代有三佛齐人,宋代有占城人、毗舍耶人、日本人,元朝有阿拉伯人、波斯人,明朝有佛郎机人,清朝有英国人等到晋江传教、行医、经商。鸦片战争后直至民国时期,外国人到晋江的更多,长期居住的也不少。
北宋泉州市舶司规定凡出入口的商人要向政府领取“公凭”或“公据”,出洋才算合法,没有舶司证件而私自出国的,算为走私,要受处分。现存于日本大宰府的北宋泉州商人李充到日本贸易的“公凭”,记载有李充海舶的船数、人员名册、货物名目以及有关市舶条规等。
清代地方臣民出入境受到严格限制。直至光绪十九年(1893)颁布法令,废除海禁。光绪二十五年,在厦门设立保商局,协助办理华侨出国事宜。
民国初,厦门设立侨务行政机构——暨南局。泉州设立晋江分局。民国23年(1934),厦门成立侨务局取代暨南局。晋江县华侨出入境都须到厦门办理手续。民国27年,厦门沦陷,侨务局迁泉州,在围头设立侨务指导处,办理华侨出入境事宜,检查登记华侨出入国证件,补发华侨出国许可证等。抗战胜利后,侨务局迁返厦门。
新中国成立初期,出入境由县水上公安局管理。1951年底移归公安局治安股办理。晋江每年要求出国的人数甚多。由于许多东南亚国家对华侨入境的限制,出境无法直接批往,大多只能经香港中转,或往港与亲人会面后即返回,也有的滞留香港。为便利华侨、侨眷出入境,1955年6月,晋江县公安局成立华侨股,管理华侨、侨眷出入境事务。
1966—197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华侨、侨眷受到歧视,批准出境人数极少。1972年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迅速受理出境申请。1978年春,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公社抽调专人协助公安局华侨股受理大量申请材料。当年受理申请出境达8万人,获准出境9397人(其中大多数留港就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境人数最多的一年。由于香港当局对入境人数的限制,1979年后往港定居人数每年控制在218人左右,1982年后改为单程、双程各109人左右。因此,未能满足申请者的要求。从1979年起,许多港属改申请往澳门,但自1981年4月起,入境澳门的人数也受限制。截至1984年初,全县获准往澳门定居者达4621人。至于申请出国,除个别出生于侨居地的归侨获准往菲、印尼定居外,往东南亚国家基本上停止移民签证。
据1953—1965年及1976—1986年统计,全县出境、出国者达86829人,其中到港澳60232人、菲律宾8081人、马来西亚2914人、新加坡1231人、缅甸779人、印尼383人、越南322人;此外还有到北婆罗洲、柬埔寨、美国、泰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几内亚、沙捞越、日本、奥地利、西班牙、巴西、比利时等地。
新中国成立后,由人民公安外事机构对外籍人(包括外籍华人)进行管理。1950年1月,晋江县公安局对解放前到晋江传教、行医住在晋江县的外国侨民进行登记,有成年人10人(英国人9人,西班牙人1人),英国儿童4人。但不久,这些外国人都已回国。至于滞留晋江的外籍华人不少,1956年普查计有464人,但其国籍问题至1964年的第二次人口普查中才解决,入中国国籍的共367人。
第七节 预审看守
一、预审
1954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之前,公安机关有批捕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察预审后,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文化大革命”中,侦查、起诉、审判由人民保卫组一家包揽。1973年恢复晋江县人民法院,晋江县公安局成立预审检察股,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1979年恢复晋江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起诉的权限复归检察院。预审检察股恢复旧称——预审股。
二、监所管理
民国24年(1935)晋江县监狱与地方法院看守所合用,在今泉州市东街(原晋江县署)。共有监房10余间,可容纳60名犯人,可是,当时实际在押人犯常在500人以上。监房年久失修,常被逃脱。是年2月,晋江县政府挪借建碉堡经费3000余元,华侨胡文虎捐助4700元,在旧监房旁边建新监狱。至民国25年7月落成,拥有19个房间,可容纳犯人238人。
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后,仍用原来监狱关押犯人。1951年晋江县公安局迁青阳后,在八角楼新建看守所。
1980年,看守所原地拆旧建新,建成的监所包括犯人牢房、犯人厨房、内围墙、预审室、看守管理人员宿舍及有关设施。看守所监房的卫生、饮水、通风、采光等都符合省公安厅规定。
看守所工作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实施监督,由公安干警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看守。
看守所必须执行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对解除刑拘、不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立即释放,对判处1年以下拘役的人犯进行看管、教育,对已判刑的犯人由看守人员送改。
第八节 城乡消防
民国18年(1929)1月,晋江县城泉州始建消防大队,其后增设5个分队。至民国26年有救火汽车2辆,救火员丁226人。按其经济预算每月费用1200余元,由商会补助500元左右。
民国时期的消防队是以义勇消防队(义务队员)为主体,警察局设专职消防队并指导义勇消防队。民国38年,城关、安海、石狮、青阳4处有义务消防队,但消防器材残缺不全。
新中国成立后,消防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依靠义务消防队。1952年后,公安局对安海、青阳、石狮3处消防工作进行整顿和建设,并得到华侨资助。至1955年,已组建青阳180人、安海140人、石狮130人、深沪120人的4支义务消防队。
1966年6月,4支义务消防队中有12名脱产人员转为公安消防民警,负责领导工作,并成立晋江县消防队,县队实行半专职半义务相结合的体制。“文化大革命”开始,安海、石狮、深沪3支义务消防队散伙,队部被占用,器材散失。青阳消防队在1975年改编为义务兵役制的消防中队,实行职业制民警和义务兵相结合体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消防队陆续恢复,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也得以迅速发展。1979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20个352人,扑救火警32次。1980年成立义务兵役制的武警警消防中队,各公安分局、派出所也陆续成立消防队。1986年5月,县公安局设立消防科,负责防火和指导消防队工作。
消防队经费最初由商会、工商联负责,后由消防队和防空警报台向企业、商店及群众收防空防火费。1964年6月取消防空防火费后,经费由县财政统拨。五六十年代,青阳、安海、石狮义务消防队还办起小五金厂、碾米厂,实行“以厂养队”。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制定消防规则、进行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审核公共消防设施规划、领导消防队伍组织指挥扑救火警以及火灾调查和统计。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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