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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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62
颗粒名称: 卷二十五 司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34
页码: 905-938
摘要: 本卷记述了晋江县民国到1981年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司法 行政 晋江

内容

卷二十五 司法
  民国以前,晋江县地方政权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体制,县令、知县掌一县之行政、司法大权。民国18年(1929),晋江县设立地方法院,下设置检察处,民国19年,设立晋江县公安局(后为警察局),晋江县始有专职地方司法机关。民国24年,福建省高等法院在晋江县设立第四分院及检察处,民国26年抗战爆发后裁撤,民国30年复设福建省高级法院晋江第三分院及其检察处。
  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同时组建县公安局,10月成立县司法科(1952年撤销,成立人民法院)。1951年成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更名为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司法机关建立后,有效地保护人民民主制度,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促进社会安宁。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错误干扰,加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疯狂破坏,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以权代法。1968年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1969年11月改为晋江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集“公检法”三家职能于一身。1973年4月,撤销人民保卫组,重新组建晋江县公安局和晋江县人民法院,但司法机关仍然没有独立行使职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建立健全司法机构。1979年重新组建晋江县人民检察院,1981年4月组建晋江县司法局。中共晋江县委切实改善和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县“公、检、法”三机关既各具独立性,又互相制约,有效地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共同完成保护人民,促进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开放的方针在晋江县顺利贯彻执行。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9年(1930)晋江县始设公安局,民国22年县政府设治安科。民国24年11月,省政府新组织法颁定,县长以下设秘书及一、二、三科,其中第一科掌全县户口、保甲、水陆公安、地方团队、土地清查、卫生、救济、禁烟、礼俗、宗教等。随之县城泉州设有保安警察大队,在石狮、安海、青阳、东石、永宁、深沪各区分设警察所,直隶县政府。40年代始有专职的警察机构——晋江县警察局。民国36年,晋江县警察局下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室、侦
  缉队(后称刑警队)、自卫队。警察局基层设本驻所、南区分驻所、北区分驻所、安海警察所、石狮警察所、河市警察所、青阳警察所。全县警察编制约230人,拥有枪支约300支。
  1949年9月4日,晋江全境解放。同月,成立晋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56年1月改称晋江县公安局。“文化大革命”中,被晋江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替代。1973年4月,人保组撤销,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1977年7月,复称晋江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最初设治安、侦察、预审、秘书等业务部门及少数分局、派出所。至1988年共有16个科、所、队,并在各乡、镇、场建立分局、派出所或沿海边防所。
  第二节 剿匪、打击反革命罪犯
  一、剿匪镇反
  1949年8月,国民党厦门警备司令毛森在厦门召开“应变会议”,晋江县参加的有国民党政军警和土匪头子多人。在会上决定收罗反动的军警政人员、土匪等残渣余孽成立“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闽南军区”,妄图进行“敌后游击”,策应“反攻大陆”。主要的匪特组织有:“晋南惠同游击司令部”、“兴泉纵队”、“白云纵队”、“洛阳纵队”、“闽海纵队”、“五山纵队”、“宝山纵队”、“扬威纵队”、“泉州纵队”等。晋江全县持枪进行破坏活动的匪特1000多人。匪首有施明淡、吴华长、黄则火、郭万年、吴友根等。他们的活动特点:一是以封官许爵手段拉拢经济土匪入伙,发展匪特组织;二是散布政治、迷信谣言,破坏支前征粮、征兵、抗美援朝等中心工作;三是暗杀干部,攻打区公所,如“兴泉纵队”突击大队长蔡角暗杀农会干部吴章山,黄猴矮暗杀民兵队长林仁榜,郭万年暗杀公安干部林海来,赖良平两次围攻第一区公所;四是勒索派款、抢劫财产、拦截军车。1950年全县计发生抢劫案247起,五区匪特丁景山公开索派上郭村一群众交美钞2000元,“大曲七”枪3支。
  1949年11月,晋江专员公署与军分区联合发出剿匪指示。晋江县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配合部队,消灭武装暴乱匪特、搜捕散匪、侦破隐蔽敌特组织、清剿经济土匪(即以抢劫为生的土匪或兵匪)。1949—1950年,石狮派出所侦破土匪抢劫案6起、青阳破获土匪案2起;全县又在潘湖、清源山、塔山周围、石狮周围、龙园、仑后、马坪、檗谷等地捣毁几个匪窝,击毙匪首黄电火,公审枪毙恶名昭彰的惯匪杜宗,刹住了经济土匪的嚣张气焰。
  同时,公安机关还破获了“洛阳纵队”、“兴泉纵队”、“白云纵队”、“晋南惠同游击司令部”、“闽海纵队”、“五山纵队”等武装特务组织。匪首(特务)施明淡、陈谋榜、魏炳钧、吴友根、陈进兴、吴秀、蔡角等均被捕归案;匪首郭万年、黄猴矮等被击毙。1950年,共捕获土匪433人、匪首14人;捕获匪特164人,其中司令1人、总队长5人、大队长21人,破获摧毁匪股13股、匪特组织4个。经开展宣传教育,匪徒大量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
  1952年后,展开对残匪的挖根清剿工作,进行跟踪追击和政治瓦解。通过4年多的斗争,歼匪1000余名,基本肃清匪患。
  1950年10月10日至1953年10月,晋江县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结合剿匪、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开展镇反运动,集中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
  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军政官吏和地主分子。除依法枪毙其中罪大恶极者外,对不够捕判条件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戴帽管制,交由群众监督改造。通过镇反,保卫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使民主改革顺利完成。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在晋江的反动会道门主要有“同善社”和“一贯道”。
  民国16年(1927)“同善社”传入晋江县,先后在石狮、池店、沙堤等地设“佛堂”,吸收“道徒”,以迷信邪说欺骗群众,利用“龙华会”聚敛财物,诱骗群众入道。
  约在民国34年,“一贯道”传入晋江县,先后在泉州、石狮、安海、庄宅、古婆庄等地设堂纳徒,利用封建迷信思想蛊惑人心,敲诈钱财,伤害人命。石狮“佛堂”在民国36—38年先后开沙盘4次、“仙班”1次,从中诈取钱财。
  解放前夕,反动会道门层层部署“应变”,派出专人到各地多次召开“应变会议”,秘密发展组织,建立联络部,制造刀矛,以对付新生政权。新中国成立初期,反动会道门乘人民政权未立稳之机,散布谣言,挑拨群众与政府的关系,破坏党的政策实施和各项中心工作。甚至制定暴动计划,组织“神州保民救国军”,企图与政府较量。
  1953年7月,石狮、池店等地取缔“一贯道”、“同善社”两个反动会道门组织。逮捕、集训、登记道首,其中判刑2人、管制5人、教育释放7人。缴获大量反动经书印鉴及枪支弹药等。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户政管理
  民国时期,晋江县沿袭保甲制度,户口登记和编组保甲同时进行,一般10户为1甲,10甲为1保,甲设甲长,保设保长。保甲成为户籍管理的重要形式,为警察制度的重要补充。常住户口向保甲长申报户口。流动人口列入特种户口管理,客栈设簿登记住宿人员,每月向警察局或基层所汇报。警察局设户籍警,经常会同各乡镇公所人员下乡抽查。
  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建立后,县城各派出所设户籍室,进行户口管理。翌年7月,安海、石狮、青阳3地进行户口登记。1956年,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统一户口簿册证件。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晋江县户口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
  1963年6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做好人口统计和在农村中设立户口员的通知》,各公社派出所设专人管理农村户口,结合普选核实登记人口,并颁发农村户口簿。80年代,晋江县外来人口剧增。1985年开始进行外来人口登记管理。是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外来人口计有19201人,1988年达39455人。至此,全县人口登记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7项。公安机关每年均进行户口调查和人口统计。
  1987年,县公安局在全县颁发居民身份证。同年9月,县公安局成立户政科,实行户政归口专业管理,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人口统计、户口建档建卡及居民身份证的颁发管理
  等业务工作。各分局、派出所均设有户籍员,专理户政事务。
  二、特种行业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公安局就开始对旅店业、刻字业、废旧收购业、修理业等行业进行管理。1984年放宽审批手续,缩小管理范围,只对旅店、废旧收购、印铸刻字、印刷等4个行业实行管理。
  三、危险物品管理
  民国时期,枪支列为管理对象。民国法律允许民间拥有枪支,但必须到警察局(民国37年〈1948〉以前到民政局)登记,领取枪照,否则以私藏枪支论处。
  新中国建立后,明令收缴私枪。经过剿匪、镇反、清毒、取缔反动会道门等运动,基本收缴了社会上的枪支弹药。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发生武斗事件,一些部队、民兵的武器库遭抢,部分枪支、弹药散失在社会上,武装抢劫国家物资及个人财产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社会动荡不安。“文化大革命”后,多次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制裁私自制造枪支的犯罪分子。1977年枪毙私造枪支犯施至耀,1983年12月枪毙私造枪支供古浮莲坑及塔头孙刘封建械斗的罪犯洪孝因。
  随着经济发展,开山采矿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等易燃、易爆物品猛增。随之出现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买卖爆炸品的非法行为,甚至支持封建械斗。如1982年7月,洋埭林、李两姓封建械斗,几天中炸毁民房680余间,损失数10万元。9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并组织力量清理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对违法者绳之以法。1984年制裁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分子13名。
  四、公共秩序管理
  对于车站、码头、渡口、商场、文化体育游乐场所、展览会、博物馆、集会游行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秩序,民国警察机关虽也列为警务内容之一,但有名无实,甚至与危害社会及公共秩序者沆瀣一气。民国期间,赌博盛行,种类繁多,妓馆随处可见。据民国26年王家云《晋江县经济统计》载:当年在县城娼妓达320余人,流动各区者300人,全县约有600余人,私娼尚不计在内。过去每年收花捐3万元以上,本年亦报2万元左右。民国法律虽有“禁娼”,但只禁私娼。政府还专设花捐局,向妓馆收捐。社会上封建迷信活动也十分厉害,迎神赛会,名目繁多,巫婆神棍,危害民众。
  新中国建立后,晋江县人民政府在石狮等城镇张贴布告,禁止赌博、卖淫嫖娼,封闭赌馆、妓馆。至60年代初,赌博、卖淫等基本绝迹,封建迷信活动也逐渐减少。
  “文化大革命”期间,赌博、封建迷信、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尤其是赌博盛行,许多青少年深受其害。进入80年代,卖淫现象有所抬头,暗娼多数为外县、外省人。对此,县公安机关大力开展禁赌、禁娼,破除封建迷信,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未绝迹。
  五、基层保卫工作
  1950年下半年,全县重点地区建立16个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有治安委员95人。1951年后,为保卫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的胜利成果,全县普遍建立治保组织。至1952年,全县共建立209个治保会、1560个治保小组,负责农村及城镇治安保卫工作。治保会依照《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敌斗争,宣传发动和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防奸、防特、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调解民事纠纷,监督改造被管制分子等。公安机关经常给予指导,总结经验,提高治保人员素质。1979年,治保会基本完成监改工作后,主要任务是帮教失足人员和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现行犯罪活动。1980年10月,举办全县治保主任训练班,学习安全防范等知识。
  随着政治的稳定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1955年,在县内部分重点企、事业单位配备保卫干部,县公安局成立保卫股,开展经济、文化保卫工作。
  1988年,全县有保卫科(股)32个,经济民警中队1个、分队1个、小队6个、警员69人,内部保卫单位136个。采取单位自训、县公安机关指导、省市公安专业培训等形式,培训保卫干部。县公安机关对各单位进行经常性业务指导。当年,省公安厅授予晋江县公安局指导内部单位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成绩显著先进单位。
  第四节 重大治安活动
  一、清毒运动
  清道光十二年(1832),晋江就有林因等串通王略勾结英贩毒夷船运载烟土,由广东至泉州港外。晋江永宁、衙口、深沪、陈埭等地都有人贩卖烟土,晋江受鸦片毒害甚深。民国18—21年(1929—1932),军阀陈国辉统治时,为解决军费,强迫农民种植罂粟,征收“烟苗捐”,于是粟种植蔓延全县。张林乡种植罂粟旺盛的年份,年产鸦片2500公斤以上。民国15年,张林乡民张子银向台湾医生学得炼制吗啡技术后,便由种植发展到自制。据统计,民国37—38年,张林乡拥有40家毒品制造公司(最大一家是“三大公司”),出产毒品商标26种,全乡制贩毒品者达543人。此外,磁灶、安海贩运毒品规模也较大,毒犯在泉州设有“猪行”,备有专船专事贩毒。许多莆仙人带着粮食、牲口及小孩到“猪行”及张林等地交换毒品。仅烟毒犯蔡尤见1人,民国37—38年间即贩运毒品达625公斤。当时,泉州有8个“猪行”是其毒品转运站。晋江成为闽南地区毒品的源头,而张林则是闽南最大的毒窑。晋江县种植、制贩、吸毒者日益增多。据民国26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县接受登记的烟民即达4500人。每月公开吸食鸦片达300公斤左右,还有暗吸的未计在内。据估计全年吸毒消耗约60万元以上。
  其时,兵匪横行,设“公膏局”,收“烟苗捐”,更助长售毒贩毒的猖獗。十九路军入闽后,曾进行禁毒,但因时间太短,成效甚微。民国法律虽也“严禁”烟毒,民国23年曾设置晋江县戒烟所,收监吸毒者,强制戒除。但是,由于许多官员与毒犯沆瀣一气,互相勾结,致使烟毒禁而不止。
  晋江县人民政府成立后,立即在全县各地取缔烟馆,打击毒犯。1950年2月,《政务院关于严禁烟毒的通令》颁布后,县公安机关在人民解放军配合下,进驻张林村,缴获大量毒品、制毒工具以及枪支弹药,拘捕毒犯,并勒令交出暗藏毒品。一些毒犯虽交出部分存毒,却转入地下继续制毒、贩毒。如大毒犯张明怡1950年6月被拘捕后虽缴出部分毒品,但在管制期间却逃避监改,继续制毒,1952年6月,又被公安机关缴获鸦片23.4公斤、吗啡3公斤、副品137公斤。从1949年9月至1952年6月,全县破获烟毒案件在150起以上,共缴获吗啡10.3公斤、鸦片233.1公斤、副品2400公斤以及一些毒品毒具。
  1952年6月7日,中共福建省委确定晋江县为全省禁毒工作的重点。1952年6月底至9月底,省、地公安机关派出工作组进驻张林乡,县公安局派出工作组进驻磁灶乡。经3个月的清查,在张林、磁灶、安海3个重点地区和石狮、永宁、衙口、深沪、东石、陈埭6个沿海附点,摧垮35个制贩毒集团,逮捕143个毒犯,枪决一批罪大恶极的制贩毒头子,全面勒令吸毒者戒毒,还追缴毒品1300公斤及500余件毒具。并在青阳、安海、张林等地召开公审大会,公开处理毒犯,当众销毁毒品毒具。由于毒源切断,吸毒者均在短期内戒除烟瘾。
  二、社会管制
  1951年镇反期间,晋江城乡普遍建立治保会,带领群众对被管制对象——“四类分子”(即对一部分不够判刑条件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判处管制)进行监督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指示,发动群众对被管制对象进行评审,对改造好的给予摘掉“帽子”,对错定的给予纠正,对改造不好的少数人继续监督改造。1984年国庆节前夕,全县被管制对象全部摘帽,并改变成份,完成了对“四类分子”社会管制的历史任务。
  三、查处封建械斗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东石塔头刘姓与郊墘蔡姓因盖祠堂争“风水”而引发一场“都蔡冤”(冤即闽南语争斗的意思),后来形成“九股会帮”与洪蔡相互对峙的两大阵营。这场械斗牵涉到200多个村庄,历时6年,有360多八惨死,伤残者不计其数。光绪三十二年,永和地区林股械斗,时断时续达数10年,大量田园因此荒芜。民国13年,前后港施姓的一场械斗,双方死亡40余人。
  封建械斗发生后,反动官僚借此向富裕的村庄派驻军队。械斗双方为买通官府,竞相行贿,“父母官”最后却以“民性蛮悍,弹压无效”而敷衍了事。械斗的另一得益者便是土豪劣绅、流氓、地痞,他们乘机挥霍族财,私吞资金。民国38年9月,张林毒犯因贩毒被赖厝村民盘查,张明怡等毒犯竟借此向村民募捐械斗经费,煽动族人与赖厝进行封建械斗。由于封建官僚、土豪劣绅借械斗以渔利,使晋江封建械斗长期禁而不止。
  解放前夕,晋江还发生过前后港施、东西佛、龙穴杆头等地的封建械斗。1950年2月,人民公安机关在人民解放军配合下进驻张林,击毙械斗主犯张子含,平息械斗。随着剿匪反霸镇反运动的开展,操纵械斗的流氓、地痞、土豪劣绅受到应有的打击。
  “文化大革命”期间,封建宗族观念重新抬头。仅1973年,就发生封建械斗39起,死7
  人、伤249人,其中重伤76人,涉及16个公社163个大队215个自然村。械斗中动用民兵武器,使用炸药。1979年上半年,又发生械斗21起,洋埭林、李两姓一场械斗即炸毁房屋331间,磁灶大埔大队与瑶琼大队一场械斗双方出动近3000人,互毁庄稼及农用设施。1982年,全县发生封建械斗18起,死11人,伤192人。其中洋埭林、李两姓再度发生的械斗,持续半个月,炸毁房屋150多座680多间。东石塔头孙、刘两姓的一场械斗,持续半年,7人死亡,数十人伤残,经济损失巨大。晋江县委、县政府即迅速组织工作组进村查处,于1983年依法捕判操纵械斗的首要分子27人,行政拘留49人,并在陈埭举办学习班,对操纵各姓械斗的头面人物进行再教育,收到较好效果。
  四、“严打”行动
  自1983年8月19日起,晋江县公安机关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至1987年,共进行3个战役。第一个战役自1983年8月—1984年9月;第二战役自1984年9月—1986年4月;第三个战役自1986年4月—12月。全县3个战役共摧毁流氓、盗窃团伙211个、932人,缴获土制枪支一批,及大量弹药、凶器、淫秽物品等。有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有一大批犯罪分子被遣送边疆劳动改造。通过“严打”,全县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比“严打”前下降15.3%,重大治安案件下降48.3%
  第五节案件侦查
  民国21—23年(1932—1934),国民党中统、军统在晋江开始活动,全县各地设情报组。警察局设侦缉队(民国37年后称为“刑警队”),名为查办刑事案件,实是搜捕中共地下党。民国30年4月,为重点对付共产党的地下活动,在安海设立联防处,任命血债累累的著名土匪黄则火为县突击大队大队长,利用他来反共反人民。
  民国时期刑事犯罪活动最突出的是土匪强盗的打家劫舍、拦路抢劫、伤害人命和绑票敲诈。据民国档案资料记载:民国37年匪盗抢劫而杀死杀伤达368人,受匪害最深的是商、侨人家。晋江钱仓有一华侨,3次回国3次遭劫,最后不幸去世,家人生怕土匪再抢尸体,敲诈钱财,花重金雇安海乡团看护。
  民国政府的地方检察处、地方驻军和警察局侦查刑事案件均不得力,即使破了案,催办花去的钱有时比被抢去的财物更多。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党特务组织、散兵游勇和残渣余孽流窜各个角落,抢劫、派黑单、暗杀干部,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犯罪活动十分猖獗。鉴于此,县公安机关对反动党团组织进行登记,开展对武装匪特组织的侦察工作,破获了“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派出的多起匪特活动,抓获匪首施明淡、陈谋榜、魏炳钧、陈进兴等,击毙匪首郭万年。随着清匪反霸、镇反、取缔妓院、赌场和清毒等运动的开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受到沉重打击。
  国民党武装从大陆溃退后,便不断派遣特务间谍到晋江县搜集政治、军事、经济情报,并在入境人员和被抓靠渔民中发展特务,进行策反和其他破坏活动。1958年,县公安机关在人
  民群众的支持下,破获“万能情报员”蔡忠海的特务案件。1959年破获海上派遣特务陈衍农案件。1960年破获吴彦格特务案件。1974年,破获黄道奂通敌案。
  同时,又有一些教徒中的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自由政策,披着宗教外衣,配合帝国主义的宗教政治渗透,进行各种破坏活动。1954年,县公安机关取缔破坏基督教“三自”方针的“小群派”,1963年又取缔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非法组织“呼喊派”。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刑事案件尤其是盗窃、投机倒把等大幅度上升,比正常年景增加1倍多。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对刑事犯罪的惩处,一度混乱的治安秩序也迅速好转,刑事案件大大下降。1963—1965年,这一阶段是经济恢复时期,同时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刑事案件又略有下降。
  “文化大革命”中,取代公、检、法的“人保组”与“群众专政指挥部”,践踏法纪,公安干警被迫害下放。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破案率下降,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社会秩序有所好转。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侦察工作得以依法行使,刑事侦察工作逐步得到加强。除设立刑事侦察股外,陆续配备痕迹检验、法医、刑事照相和警犬,增添技术设备,对案件的勘查、鉴定、检尸、结论都能自行处理。运用技术破案的比例逐年上升,侦破工作正向现代化科学化发展,破案率逐步提高。
  1983年9月,通过开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严打”斗争,侦破处理一大批刑事案件,挖出一批流氓、盗窃、强奸团伙,震慑了犯罪分子。
  但随着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人财物的大量流动,流窜犯罪活动又有所上升。
  第六节 边境管理
  一、边防保卫
  晋江县自宋代起就设有海防,用于抵御海盗等。明洪武四年(1371)禁民私自出海。清顺治十八年(1661)实行海禁,后发展到移民迁界。复界后,为控制大陆无业游民进入台湾,在沿海对渡台民人实行验“照票”制度,禁止无照偷渡。民国时,在沿海主要口岸设有水警。新中国成立后,自1951年以来,晋江县公安局便在围头、深沪、永宁、东石等地设置边防派出所,以后历经武装派出所、边防哨所、沿海派出所、边防派出所等体制演变。主要工作是发动群众,组成军警民联防体系,以防上防下为中心,进行反小股偷袭、反抓靠、反心战、反派遣及反外逃的沿海保卫工作。1962年成立晋江县边防大队。1964年12月,制定《关于沿海船只管理办法》,设立船舶检查站,控制海上交通工具。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后,晋江沿海边防工作做了调整,建立台轮停靠站,为台胞停靠提供方便,停止向国民党军队施放宣传品等。
  至1980年,沿海8个乡镇都成立边防派出所,并成立晋江县武装警察边防大队,负责边防工作。
  二、出入境管理
  历史上,很早就有晋江人出国和外国人到晋江的记载。六朝时,有印度僧人到泉州翻译经书。唐代有三佛齐人,宋代有占城人、毗舍耶人、日本人,元朝有阿拉伯人、波斯人,明朝有佛郎机人,清朝有英国人等到晋江传教、行医、经商。鸦片战争后直至民国时期,外国人到晋江的更多,长期居住的也不少。
  北宋泉州市舶司规定凡出入口的商人要向政府领取“公凭”或“公据”,出洋才算合法,没有舶司证件而私自出国的,算为走私,要受处分。现存于日本大宰府的北宋泉州商人李充到日本贸易的“公凭”,记载有李充海舶的船数、人员名册、货物名目以及有关市舶条规等。
  清代地方臣民出入境受到严格限制。直至光绪十九年(1893)颁布法令,废除海禁。光绪二十五年,在厦门设立保商局,协助办理华侨出国事宜。
  民国初,厦门设立侨务行政机构——暨南局。泉州设立晋江分局。民国23年(1934),厦门成立侨务局取代暨南局。晋江县华侨出入境都须到厦门办理手续。民国27年,厦门沦陷,侨务局迁泉州,在围头设立侨务指导处,办理华侨出入境事宜,检查登记华侨出入国证件,补发华侨出国许可证等。抗战胜利后,侨务局迁返厦门。
  新中国成立初期,出入境由县水上公安局管理。1951年底移归公安局治安股办理。晋江每年要求出国的人数甚多。由于许多东南亚国家对华侨入境的限制,出境无法直接批往,大多只能经香港中转,或往港与亲人会面后即返回,也有的滞留香港。为便利华侨、侨眷出入境,1955年6月,晋江县公安局成立华侨股,管理华侨、侨眷出入境事务。
  1966—197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华侨、侨眷受到歧视,批准出境人数极少。1972年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迅速受理出境申请。1978年春,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公社抽调专人协助公安局华侨股受理大量申请材料。当年受理申请出境达8万人,获准出境9397人(其中大多数留港就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境人数最多的一年。由于香港当局对入境人数的限制,1979年后往港定居人数每年控制在218人左右,1982年后改为单程、双程各109人左右。因此,未能满足申请者的要求。从1979年起,许多港属改申请往澳门,但自1981年4月起,入境澳门的人数也受限制。截至1984年初,全县获准往澳门定居者达4621人。至于申请出国,除个别出生于侨居地的归侨获准往菲、印尼定居外,往东南亚国家基本上停止移民签证。
  据1953—1965年及1976—1986年统计,全县出境、出国者达86829人,其中到港澳60232人、菲律宾8081人、马来西亚2914人、新加坡1231人、缅甸779人、印尼383人、越南322人;此外还有到北婆罗洲、柬埔寨、美国、泰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几内亚、沙捞越、日本、奥地利、西班牙、巴西、比利时等地。
  新中国成立后,由人民公安外事机构对外籍人(包括外籍华人)进行管理。1950年1月,晋江县公安局对解放前到晋江传教、行医住在晋江县的外国侨民进行登记,有成年人10人(英国人9人,西班牙人1人),英国儿童4人。但不久,这些外国人都已回国。至于滞留晋江的外籍华人不少,1956年普查计有464人,但其国籍问题至1964年的第二次人口普查中才解决,入中国国籍的共367人。
  第七节 预审看守
  一、预审
  1954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之前,公安机关有批捕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察预审后,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文化大革命”中,侦查、起诉、审判由人民保卫组一家包揽。1973年恢复晋江县人民法院,晋江县公安局成立预审检察股,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1979年恢复晋江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起诉的权限复归检察院。预审检察股恢复旧称——预审股。
  二、监所管理
  民国24年(1935)晋江县监狱与地方法院看守所合用,在今泉州市东街(原晋江县署)。共有监房10余间,可容纳60名犯人,可是,当时实际在押人犯常在500人以上。监房年久失修,常被逃脱。是年2月,晋江县政府挪借建碉堡经费3000余元,华侨胡文虎捐助4700元,在旧监房旁边建新监狱。至民国25年7月落成,拥有19个房间,可容纳犯人238人。
  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后,仍用原来监狱关押犯人。1951年晋江县公安局迁青阳后,在八角楼新建看守所。
  1980年,看守所原地拆旧建新,建成的监所包括犯人牢房、犯人厨房、内围墙、预审室、看守管理人员宿舍及有关设施。看守所监房的卫生、饮水、通风、采光等都符合省公安厅规定。
  看守所工作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实施监督,由公安干警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看守。
  看守所必须执行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对解除刑拘、不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立即释放,对判处1年以下拘役的人犯进行看管、教育,对已判刑的犯人由看守人员送改。
  第八节 城乡消防
  民国18年(1929)1月,晋江县城泉州始建消防大队,其后增设5个分队。至民国26年有救火汽车2辆,救火员丁226人。按其经济预算每月费用1200余元,由商会补助500元左右。
  民国时期的消防队是以义勇消防队(义务队员)为主体,警察局设专职消防队并指导义勇消防队。民国38年,城关、安海、石狮、青阳4处有义务消防队,但消防器材残缺不全。
  新中国成立后,消防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依靠义务消防队。1952年后,公安局对安海、青阳、石狮3处消防工作进行整顿和建设,并得到华侨资助。至1955年,已组建青阳180人、安海140人、石狮130人、深沪120人的4支义务消防队。
  1966年6月,4支义务消防队中有12名脱产人员转为公安消防民警,负责领导工作,并成立晋江县消防队,县队实行半专职半义务相结合的体制。“文化大革命”开始,安海、石狮、深沪3支义务消防队散伙,队部被占用,器材散失。青阳消防队在1975年改编为义务兵役制的消防中队,实行职业制民警和义务兵相结合体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消防队陆续恢复,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也得以迅速发展。1979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20个352人,扑救火警32次。1980年成立义务兵役制的武警警消防中队,各公安分局、派出所也陆续成立消防队。1986年5月,县公安局设立消防科,负责防火和指导消防队工作。
  消防队经费最初由商会、工商联负责,后由消防队和防空警报台向企业、商店及群众收防空防火费。1964年6月取消防空防火费后,经费由县财政统拨。五六十年代,青阳、安海、石狮义务消防队还办起小五金厂、碾米厂,实行“以厂养队”。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制定消防规则、进行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审核公共消防设施规划、领导消防队伍组织指挥扑救火警以及火灾调查和统计。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8—38年(1929—1949)8月,晋江地方法院内设置检察处,地址在泉州“天公卦”,历时20年,先后换过首席检察官9人。首席检察官为检察处主管官员,其职级与法院院长平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组建晋江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改为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地址在青阳镇新街,设一股(负责审查批捕、起诉)、二股(负责社会改造工作)及办公室。
  1967年3月18日,公、检、法三家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0月,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公、检、法职权。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从法律上取消了检察建制。
  1978年3月,晋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的规定,通过恢复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建制。翌年3月正式办公。仍设置一股(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二股(办理来自告发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自侦案件)和办公室(负责秘书材料,文书档案、人事、财务、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1980年1月1日,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完全独立行使检察权,全面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承担法律规定的各种直接受理自侦案件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及监所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办理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各种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在打击晋江沿海一带曾经猖獗一时的走私犯罪活动,制止和查处洋埭林、李及塔头孙、刘等重大封建械斗,以及1983年9月开始的3次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惩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的斗争等工作方面,检察机关均起着很大作用。
  1987年9月,晋江县人民检察院设有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调查研究科、控告申诉科和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政工科以及办公室。还有交通车辆、武器装备、服装配制、通讯等设施。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法院检察处的业务工作,主要是受理来自社会群众、单位的申诉、告发、自首、请求、警官移送、他处转入等方面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直接受理后则进行侦查,主要是出具传票派警拘传当事人归案讯问,或者拘传同案人、有关人、知情者查明事实真相,直至案件可以终结,然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转交他县等的处理决定。有些案件因长期侦查不清,证据不实,则由告发者自行撤控了结。亦有相当部分案件未能侦破而不了了之。有的案件因当事人逃逸不能抓获,则通缉在案。若遇杀人罪案发生,当地保长或死者家属等报案,检察官则到现场检验尸体,记录死因、伤情或者作出缉凶措施(派警拘传)。
  另有相当部分案件,由县府军法处受理究办,称军法犯。属于检察处受理的案件,其当事人则为司法犯。军法犯、司法犯还有囚粮、伙食标准及拨款核销等不同,每月由看守所分别统计呈报。司法犯报法院及检察处转报省高等法院核销拨款,军法犯则报县府核销拨款。检察处受理的案件较为大量。因统计资料残缺,无法统计其历年办案的具体数字。仅从民国32年(1943)的一份检察处刑事案件统计年表中看出,该年度晋江地方法院检察处受理、侦查各种刑事案件达716件,其中已终结575件、未结案141件;终结案中起诉333件,移送地管25件、不起诉141件,其他处理76件。各种刑事案件的犯罪名称有:杀人罪、伤害罪、抢夺强盗、盗窃罪、妨害公务、伪造文书印文、妨害婚姻家庭、妨害农工商、妨害自由、妨害国币、偷漏关税、赌博罪、遗弃罪、侵占罪、私盐罪、脱逃罪、伪证及诬告等计32种。此外,该年度检察处还办理其他诉讼案件293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清毒”、清理积案等运动中,各种刑事案犯,均由公安机关直接逮捕和移送司法审判机关处刑,检察署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工作,未能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自身任务。后来,晋江县人民检察署开展试建检察业务制度,主要是针对县、区、乡的干部在工作中发生的违法乱纪和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重点地实行监督,深入调查,发现问题即以口头或书面向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专题呈报,及时加以纠正、处理。这对于当时一度发生的绑、吊、打、刑以及讯问人犯时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制止,起了重大作用。原十区(今龙湖)一个区委副书记以及原四区武装部长等7人,因绑、吊、打、刑数十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诬陷他人,分别受党、政纪律处分。同时纠正安海、金井、陈埭等地的一批冤、假、错案件。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晋江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方面都依照法律规定实施,业务工作也由逐步试行到全面承担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并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要少一些”的三少政策,案件逐年减少。1964年,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对于罪大恶极,证据确凿,又不改悔或绝大部分群众要求逮捕的少数犯罪分子,则坚决批准逮捕。对于罪恶较轻,民愤不大或者经批斗之后,群众认为可以不逮捕的,则不批准逮捕。
  1951—1959年,逮捕各种罪案计5076件(包括反革命案2847件、普通刑事罪案2229件)。其中:镇压反革命时期由公安机关直接逮捕的2206件。1954年检察院建立后经检察机
  关审查批准逮捕的2115件,不捕的680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75件。同期办理起诉案件总数为5008件。其中,镇压反革命时期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司法审判机关审判的3446件,经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1469件,免予起诉的9件,不起诉的72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12件。
  1960—196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910人,自侦20人(党委交办),合计930人。审查后决定批捕的629人,不捕的211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26人,未结的6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自侦起诉的78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的747人,免予起诉的1人,不起诉的12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检察院被县革命委员会取代。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后,至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案犯1325件、2418人,决定批准逮捕1981人、不捕291人、退补118人、撤回26人、未结2人。其中,1983年8月起开展“严打”第一战役,批捕起诉罪犯709人。1985—1987年,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共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848人,决定起诉的案件424件、686人,其中移送泉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0件、74人,追捕7人,追诉20人,批准逮捕103人,完诉20人,不起诉2人。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一起4人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其4人利用晋江农业服务公司祥芝公司合同冒充国营单位办理托收承付,骗取河南省虞县城关供销社玉米24.81万公斤,价值9万多元,已构成诈骗罪。案经县检察院复查落实,认为其4人与河南供方合同签订后基本是按合同履行的,没有发现制造虚伪事实和欺诈手段及骗取供方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属经济合同纠纷,构不成诈骗罪,决定不批捕。1985—1987年的3年中,同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违法意见23件(次);同法院提出抗诉6件,泉州中级法院改判5件。如洪犯故意杀人一案,县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泉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以间接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1979—1988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罪案2070件3558人,审查后决定批捕的2888人,不捕的403人,退回补充侦查的231人,自动撤回的33人,未结的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1874件325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的2566人,呈报市院审查起诉的412人,免予起诉的28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动撤回的78人,未结的67人。出庭支持公诉计1525件2354人。
  在向法院起诉的2566人中,无罪判决的2人,有罪判决的2564人,起诉质量为99.49%;因判决错误、刑罚倚轻或定性不当而提出抗诉的31人,被二审法院采纳改判的19人,占总数58.9%。办案质量、抗诉质量较高。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历史上,晋江县检察机关没有设置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工作包含在刑事检察工作之中。
  1980—1988年经济检察科受理侦查处理起诉案件统计表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80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始设置经济检察科。专门直接受理控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987年4月27日,在晋江县税务局首先成立检察室,作为晋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派驻机构,归经济检察科管辖。
  1980—1983年,针对沿海走私贩私严重情况,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全县共查获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1.305万起,发案金额1727万元,罚款没收金额987万元,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有82起,195人。
  1984年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县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重点抓4个方面:一是狠抓大案要案,对大案要案有计划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迅速查处。原池店乡御辇村党支部书记曾××(县人大代表)于1978—1984年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近2万元,强奸、奸淫猥亵妇女多人一案,经立案侦查,决定逮捕依法提起公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群众拍手称快。二是抓打击制假、贩假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刘××、杨××、杨××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承包南安县溪美镇莲塘印刷厂之机,伪造、贩卖《晋江县统一发票》155本(每本20份),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判处刘、杨、杨3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6个月、2年。三是抓查处偷税抗税案件。曾××违反税收法规,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2份,从中偷税1.7万元。经县检察院侦查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曾××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85—1987年的3年中,共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偷、抗税201起,追回入库税款123.8万元,对其中已构成犯罪的4件6人,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抓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此类犯罪往往与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交织在一起,对改革开放的破坏性、腐蚀性很大,从保卫经济体制改革大局出发,积极受理这类案件。同时,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一批重大粮食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125人,依法提起公诉77件122人。
  晋江县检察院1980—1988年累计共受理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案件235件360人。其中:贪污案111件149人;贿赂案29件78人;偷税抗税案17件21人;假冒商标案21件31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盗伐林木案7件7人;其他49件73人。经侦查终结234件358人(其中,起诉103件144人,免予起诉9件18人,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转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或治安等处分的117件190人,查证后发现材料失实而予以澄清的5件6人),未结1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288.44万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晋江县人民检察院于1980年设置法纪检察科,专门受理法纪犯罪案件及其立案侦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和纪委、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克服困难和各种干扰,办理违法犯罪案件。
  1984年11月,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10件15人,其中非法构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6件,决定逮捕人犯7名;依法提起公诉8件11人,法院均作为有罪判决;免予起诉2件4人。对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
  重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坚决依法惩处。施工员×××指派工人违章施工,致使建筑物倒塌,造成死亡3人、重伤1人的严重后果。县检察院迅速查处,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其有期徒刑2年。同时对34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都分别责令其具结悔过,赔偿损失或提出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1980—1988年,县检察院共直接受理法纪罪案166件。其中:立案侦查、起诉判刑的32件,每件均作有罪判决,起诉正确率达100%;免予起诉的5件;澄清失实的17件;查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112件,分别给予训戒、责令具结悔过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转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在受理案件总数中,非法拘禁的46件、诬告陷害的9件、责任事故的7件、刑讯逼供的6件、破坏邮电通讯的6件、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5件、玩忽职守的5件、重婚的5件、其他的77件。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0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设置监所检察科,专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承担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以及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检察。
  1980—1983年,监检科共催办已超过刑事诉讼期限的在押犯115名。1984—1988年,书面和口头催办已超过法定时限的在押犯120件326人,引起有关单位的重视,从速办理审结案件。同时对监外执行的徒刑缓刑犯、管制犯、剥夺政治权利犯和假释犯等,进行监督考察
  843人。并先后办理劳改犯许××、徐××申诉量刑过重的案件2起,法院均采纳,并改判为免予刑事处分。
  在开展监所检察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经常派员深入看守所、拘役所进行检察,把好收押关及决定时限、判决、裁定执行。1984年11月,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县检察院坚持派员深入看守所进行检察,县看守所收押人犯1066人,处理出所706人,均符合法律手续。同时依法对72件132人超法定期限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协同公安机关对在押犯开展政治攻势,促使认罪服法,坦白交代。如在“严打”斗争中,有676名在押犯认罪服法,坦白交代余罪,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773条。落实监所措施,加强安全检查、防范,改善管理工作。检察看守干警有无违法行为。纠正监所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新犯罪,消除不安定因素。通过监所检察,晋江县看守所监狱没有因管理不善而致狱犯骚乱、暴动、自杀等严重事故发生,没有因卫生方面的脏乱差而致犯人患病不治死于狱中。管理制度井然,干警秉公执法,没有克扣囚伙、囚粮的行为。狱房空气良好。每逢节日全所囚犯都能享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加菜过好节日。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1—1965年,晋江县人民检察机关设专人承办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并设有信访接待室,属办公室领导。其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达7196件(次)。其中揭发、举报2885件,控告1190件,申诉438件,民事纠纷634件,询问政策429件,其他1620件。处理情况:自办协办3873件,转办3323件。1978—1988年,共受理来信、来访达7631件(次)。其中检举、控告2153件,申诉924件,民事纠纷886件,要求落实政策25件,其他3643件,留作参考待办2057件。绝大多数信访都做到件件有着落,问题获解决。1985年又成立控告、申诉科,专门受理控告、申诉业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领域犯罪突出。晋江县人民检察院于1988年10月设置反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专门承办举报案件,同时接受犯罪分子的投案自首。举报室成立2个多月即受理贪污、贿赂、偷税、挪用公款、徇私枉法等罪案31件。被举报对象有国家工作人员24人(其中科级干部4人,厂长、经理6人,执法干部4人,一般干部、职工10人),其中党员干部19人。处理情况:举报室自查自办13件,转有关部门13件,因举报不清、调查不明5件。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民国以前,晋江县行政司法合一,知县直接审判案件,县丞、典史辅佐知县审案。
  民国18年(1929),设立晋江地方法院。民国24年,福建省高等法院在晋江设立第四分院,民国26年抗战爆发后裁撤。民国30年复设福建省高等法院晋江第三分院,高、地两院合署办公。民国31年,高、地两院分开办公。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能。1951年成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1952年成立“三反”人民法庭,各区设人民法庭分庭,县、区法庭均设立审判委员会。1952年11月撤销司法科,成立晋江县人民法院,下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第一巡回法庭、普选人民法庭。1955年8月,增设接待室、公证室和石狮、安海、河市、金井4个人民法庭。1957年1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法院实行军管。1968年10月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行使审判职能。1969年2月,人民保卫组从政治组分出,隶属县革命委员会。1973年4月,撤销人民保卫组,恢复晋江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1979年12月,县人民法院建立刑事审判第二庭。1980年建立审判委员会。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12月建立执行庭。1987年3月,建立行政审判庭。至1988年12月,县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人事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第二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安海法庭、石狮法庭、龙湖法庭、磁灶法庭、青阳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刑事案件审判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党撤退后还残留一批军政骨干人员,特别是潜伏相当一批国民党的特务人员,他们和土匪、恶霸勾结,继续为非作歹,造谣惑众,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晋江县贯彻中央的指示,开展大规模的剿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压了一批土匪、特务和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1949—1956年,这一阶段的刑事案件较多。其间,共审判刑事案件3790件,惩处4291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741件。
  1957—1959年,由于“内部肃反”和“批判右倾错误思想”,特别是1958年再次开展打击地主、反革命、坏分子运动,所以案件特别多,当年达1457件,判刑人数1746人。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扩大了打击面。这3年共审判刑事案件2133件,判刑人数2385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相当一部分人得到平反纠正。
  1960—1962年,虽然在经济上面临严重困难,但是由于放宽了政策,加上晋江的华侨、港澳同胞寄入大量的物资,因此社会秩序还是比较稳定的,这3年仅审判刑事案件566件,判刑人数745人。
  1963—1965年,由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和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刑事案件又略有下降,3年共审判刑事案件518件,判刑人数67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十分动乱,封建械斗频繁,但这个时期审判的刑事案件又是建国以来数量较少、判刑人数最少的时期。10年共审判刑事案件820件,判刑人数1097人。主要是社会动乱难于治理,案件虽然少,但犯罪黑数(指犯罪带未知数或犯罪隐匿数)相当大。
  同时,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审判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冤假错案。
  1977—1979年,刑事案件有所上升,3年中审判处理刑事案件419件632人。这其中有一部分是“两案”(在揭批查有关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中受斗争人员判刑的)案件,经1981年复查,有部分案件纠正改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同时,社会上的刑事犯罪率也有所上升。从1983年开始,贯彻中央关于开展“严打”的指示,开展3次“严打”战役,集中打击一批刑事犯罪。1980—1987年,共审判处理刑事案件1711件、判刑人数2629人。其中反革命案件2件2人。
  从1980年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反革命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时期审判的刑事案件中,首先是侵犯财产罪的增多,共有628件1123人。其
  中盗窃404件750人,抢劫91件180人,贪污53件80人,诈骗71件99人,敲诈10件10人。其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共有368件514人,其中伤害139件191人,杀人13件20人,强奸216件293人。第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252件450人,主要有流氓92件171人,引诱、容留妇女卖淫72件107人,拐卖人口23件31人等。第四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共有59件156人,其中投机倒把35件86人,走私24件90人。还有妨害公共安全罪及其他刑事案件。
  二、案件复查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法院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为己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职能,实事求是地纠正审判工作中发生的差错,力求做到不放纵罪犯、不冤枉无辜。1956年下半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时期判刑的案件648件660人进行复查。1961—1964年,又对以往判刑案665件进行复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法院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促进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1978年下半年至1981年,全面复查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种刑事案件546件934人。其中反革命案92件138人,普通刑事案件554件796人。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以“阶级斗争为纲”,长期“左”的思想影响,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错判反革命案件较多,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改判该类案件71起,涉及当事者110人,占“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反革命案件数的77%,其中宣告无罪的54件88人,免刑、减刑或改性未改刑的17件22人。在复查普刑案件方面,“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有546件,改判案件50起,涉及当事者70人,占进行复查数的9%。在复查改判期间,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对宣告无罪和免予处分的被告人和家属讲明政策,鼓励他们为建设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发给判决书后,配合有关单位在适当场合宣布恢复名誉;对原来是国家干部的13人,除1人有严重错误行政上给予开除处分外,其他的都给予安置工作或退职、退休;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61人,共给予补助费1.14万元,对重点对象还进行回访,发现问题给予解决。
  1980—1981年,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对1965—1966年“社教”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刑事案件97件,复审后改判无罪或免刑、减刑23件,维持原判的74件;戴帽拘留的657件,复查后改正的23件,维持原判的427件。
  1981年,县法院根据中共中央、福建省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两案”判刑案件的指示精神,配合县委“两案”办公室从快复查县内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有关的案件。列入复查对象的9个案件9个被告人中,原以反革命定罪的4件4人,以普通刑事定罪5件5人。按照中央提出“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方针和政策进行复查,其中以反革命定罪宣告无罪的3件3人,改性不改刑的1件1人,原以普刑案件定罪的宣告无罪的2件2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件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1人,维持原判的1件1人。复查中给予改判的8件8人,占列入复查数的89%。
  自1982年起,县法院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指示,开展对中共地下党人员被判刑案件的复查。至1987年基本结束,共复查案件162件,其中属反革命案115件,普通刑事案件47
  件。经过复查,宣告无罪的120件,占有关案件复查总数的74%;免刑、减轻处罚16件,占复查总数10.4%;宣告错杀的普刑案1件,占复查总数的0.6%;维持原判25件,占复查总数15%。县法院在复查有关中共地下党人员判刑案件过程中,做了大量过细的思想工作,并注意善后安置。对于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给予补助计2.65万元,对于错没收的退赔1400元,妥善地解决了中共地下党判刑案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1986年4—12月间,县法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指示,对起义投诚人员、民主人士、高中级知识分子、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等5方面统战人员被判刑案件1204起1301人,按不同统战类型分别进行复查,改判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免处分或减刑的共247件,占复查总数的20.5%。其中,对起义投诚人员8件8人复查后,宣告无罪3人,维持原判1人,改判率达87.5%;对高、中级知识分子18件18人复查后,宣告无罪11人,不追究刑事责任1人,维持原判6人,改判率达67%;对台胞台属71件72人复查后,改判数15件15人,占该类案件复查数的21%;对于民主人士案10件10人复查后,改判宣告无罪的2件2人,占该类案件复查数20%;对侨胞侨属案1097件1113人复查后,改判211件239人,占该类案件复查数17.7%。对因冤假错案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一、婚姻案件审判
  民国期间,晋江县地方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有解除婚约、离婚、婚姻撤销、确认婚姻不成立等类型,但总是变相地维护封建婚姻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先后于1950年、1980年颁布两部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1950—1988年县法院共审结离婚件8566起,占民事案件审结数的59.8%。其中,1950年89件、1952年589件、1962年507件、1976年40件、1980年350件、1988年226件。最高年份是1953年达664件,1974年最少,仅35件。
  县人民法院建制后,把与华侨、港澳台同胞有关连的离婚案件列为一种特殊案件审理。新中国成立初,晋江县人口67万人,有华侨关系和港、澳、台关系的就达21万人,占全县人口的32.4%。1950—1959年,审理与侨胞有关离婚案件529件,平均年审结数50—80件。其中,侨妇以其丈夫在外重婚为由提出离婚的231件,占43.7%;因强迫包办或买卖婚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120件,占22.7%;因夫妻长期分居久无音讯引起离婚的115件,占21.8%;因侨妇通奸引起离婚的37件,占7%;因其他原因离婚的26件,占4.8%。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325件,判决不准离婚的82件,调解和合的74件,以其他方式处理的48件。在具体审理时,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对每一起华侨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发,通过外交途径与华侨取得联系。
  1960年起,晋江县有关华侨离婚案件大幅度减少。1966年底起,华侨离婚案件由晋江县人民保卫组办理,法律文书报省革委会人保组审核,仍以县法院名义邮给华侨。
  1977年起,审理华侨离婚案件适用“文化大革命”前的法律政策。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华侨离婚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县法院民庭受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离婚案件,但发案率极低。
  二、其他民事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将民事案件分为债务诉讼、物权诉讼、亲属诉讼、继承诉讼4大类型。
  新中国建立后,民事法律政策逐步健全,县法院对房屋、债务、继承、宅基地、山林水利纠纷等民事案件进行审判。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大量民事纠纷长期积压。1977年,全县民事积案达1000余件。1978年起,县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力量。民事审判人员由4人增加到30人,原来只有一个民事审判庭,再组建5个人民法庭。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全力清理积案。至1984年底,全县“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民事案件基本处理完毕。其中一些诉讼几年、十几年的老大难纠纷得到较好的调处。
  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反复学习和培训。各法庭对《民事诉讼法》公布前受理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凡符合立案标准的即将诉状副本交付被告人答辩,定期审理。1982年3月至1984年判决的63件民事案件,每件都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规定程序开庭审理。
  1950—1988年,全县共审结其他民事案件5765起,占历年民事案件审结总数40.2%。其中房屋纠纷2016件,占14.1%;债务纠纷974件,占6.8%;土地宅基地纠纷564件,占3.9%;继承纠纷187件,占1.3%。此外,1950—1965年较常发生山林水利纠纷、抚养赔偿及合伙劳资案件,1977—1988年间偶有发生损害赔偿、赡养、收养案件,县法院都给予审理。
  第四节经济审判
  改革开放以后,各种形式的个体户、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大批涌现,企业内部实行经济承包,由于管理存在着种种问题,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以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最为突出。
  1981年5月,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负责经济合同纠纷、农林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经济行政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判决工作。1981—1982年6月,主要办理刑事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实施后,开始立案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986年开始,各基层人民法庭办理所在地的经济纠纷案件及管理辖区内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1985—1987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有490件,是以往同期的9.5倍,诉讼标准的总金额达1438万多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402件,占82.04%,诉讼标准的金额为1250万元。1981年5月至1988年12月,法院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005件,审结914件,占收案总数的86.6%,已办结案件的争议议标的金额共2378万元。
  县人民法院对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主要立足于以调解为主,分清是非,
  促进双方达到协议;对那些无视社会主义法律,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在反复交代政策、讲清道理以后,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维护法律尊严;对于那些为个人做生意提供合同和银行帐户,从中抽利,却拒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县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其银行帐户等必要的法律措施,促进其承担经济责任;对那些只有“牌子”而没有任何资金、设备的所谓“厂商”,以签订“合同”为名,得货赖款或得款不给货,甚至骗取钱财后逃之夭夭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提起公诉,依法惩办。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2年晋江县人民法院开始由民事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1987年县法院组建行政审判庭,1987—1988年共审理行政案件4起,并做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咨询工作,属较早配备专职行政审判人员及审理行政案件的县级法院。
  第六节 执行
  1985年前,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于长期实行审执合一的做法,有的审判员只管审判,忽视执行,有的因案件多,无力顾及执行,对执行难的案件久拖不决。1985年3月,县法院组建执行庭,改变以往重审结、轻执行的做法,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兑现。1985年3月—1988年年底,共受理各类执行难的案件272件,执行完毕的155件,占受理数的57%。部分执行和未执行的119件,占收案数的43%。
  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如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停产倒闭;有的盲目生产,产品积压;有的“四无”公司、贸易中心负债累累,其上级主管部门不愿意承担责任。执行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依法酌情处理。
  执行中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政策、法律上有错误时,则提出书面意见,交原审判庭审查处理,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由执行机构作出书面裁定,始能实施。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前,晋江县没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民国13年(1924),晋江县律师公会成立。当时律师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民国18年设有晋江地方法院,下设检察处,承办司法行政的一些业务;民国32年6月,下设公证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
  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司法行政职权。1952年11月晋江县人民法院组建后,司法科撤销,原属司法行政工作的公证办理、人民调解等业务归县人
  民政府管理和指导。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行政工作陷于瘫痪。1973年晋江县人民法院恢复,属于司法行政的一系列工作,在县人民法院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
  1981年4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司法局成立,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并提供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
  1988年,司法局设办公室、宣教科、基层处、公证处、县律师事务所、县华侨律师事务所,共有干部、职工44人。
  全县各乡镇设置司法办公室,并建立法律服务所和公证联络站,共有司法助理员19人,工作人员61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新中国建立初,法制宣传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负责,主要是配合“土改”、“镇反”等运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和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除张贴标语、出墙报、黑板报外,还召开全县性群众宣传大会。
  1952年11月后,法制宣传由县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
  1953年,县人民法院配合县委宣传部、妇联、民政、青年委员会、文化馆等部门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县各地展出新中国妇女好榜样图片、婚姻法图解等。
  1955年,县法院配合开展肃反运动,召开宣传大会进行法制宣传。
  1958年5月26日,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行文,推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和建立调处委员会。各乡村制定了爱国公约,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对群众进行法纪宣传。中共晋江县委先后于1959年9月13日和1960年1月12日行文通知全县各乡党委,各大队、中学、工厂、企业党支部,要求检查修订爱国公约、组织全民过爱国日,开展爱国公约检查评比运动。据不完全统计,1958—1962年,全县组织审判、公审大会1098次,受教育人数64万多人次;进行法纪宣传1648次,受教育人数74.6万人次;举办法纪展览39次,受教育人数60多万人次。此外,还组织有关法纪宣传的有线广播226次、出布告64次、出黑板报579版以及各种形式报道95次。
  1963年,配合面上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全县开展各种宣传活动309次,采用口头宣传、黑板报、墙报、街头剧等各种形式,受教育群众达17.516万人次。
  1964年,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整顿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修定“十二提倡十二反对”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修订后其内容如下:
  提倡守法遵纪,反对投机倒把。提倡爱社如家,反对侵占集体。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爱护公物,反对乱拿乱丢。提倡封山育林,反对乱砍滥伐。提倡勤劳收入,反对小偷小摸。提倡新婚姻法,反对包办买卖。提倡清洁卫生,反对见脏不除。提倡家家防火,反对玩火失事。提倡政治学习,反对畏难思想。提倡监视坏人,反对麻痹大意。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活动停止。1973年县人民法院重建后,法制宣传逐步得到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法院将法制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出版宣传栏,印发简报、审判简讯,发至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同时利用宣判大会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1979—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县法院通过公开审判、报告会、有线广播、图片展览等形式加以宣传。
  1981—1982年,司法部门在各乡镇政府配合下,利用司法宣传栏、法制简讯、法制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法规。
  1983—1984年,司法部门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举行图片展览,深入基层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并通过案例分析,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规。同时在陈埭镇、蚶江镇、石狮中心小学搞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试点。
  1985年,全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规划。司法局通过各种形式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市普法教育会议精神。9月26日,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决定》,成立县普法领导小组,设立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普法日常工作。
  9月份县举办普法联络骨干训练班,由各乡、镇宣委、司法助理员和各部、办、局计86人参加。并确定青阳镇、石狮镇、青阳糖厂、县干部招待所、县职业学校、县实验小学等作为普法试点单位。
  1986年,普法工作局面初步打开。对县直机关干部采取上大课的形式,每星期上两课,坚持半年之久,初步完成“十法一例”的辅导任务,并先后组织3次考试。参加考试的干部、职工1597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87.7%。
  县粮食局、县公安局、县烟草局、县农业银行等单位都针对本系统的具体实际,采取办班轮训的形式为基层培养普法骨干。
  对中小学的法制启蒙教育也取得一定成效。石狮中心小学以法育苗,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做法被作为经验在全省推广。
  到1986年底,全县有15个乡镇(场)建立普法办公室,占全县乡镇数79%。蚶江、祥芝、安海等乡镇主要领导干部亲自登台讲法,蚶江镇对7个自然村实行普法教育承包合同制,石狮镇先后举办两期普法骨干培训班。
  1987年法制宣传工作注重抓充实健全县、乡两级普法领导组,修定普法工作计划,继续抓县直机关干部的普法教育,并以此带动机关系统及各乡镇的普法工作。同时注重抓“三大片”(即教育系统、企业厂长经理、乡村“五大头”)的普法教育,教育系统专门设立中、小学普法办公室。
  至1987年底,县直机关已完成“十法一例”的教育;教育部门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并通过举行中学学法律知识竞赛,排演木偶法制宣传节目,深入学校进行普法指导,全县师生已学法的有131841人,占全县师生数94.7%;在农村,利用录像进行法制教育,永和乡、青阳镇、安海镇共放映法制教育录像201场,受教育的群众达72164人。
  1988年,晋江县主要是继续抓好“三大片”普法工作的落实,并根据侨乡商品经济比较
  发达的特点,突出抓经济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6月间,举办中外合资企业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班,参加学习的有乡镇企业负责人、中外合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及县直有关负责涉外业务的人员共120人。
  第三节 公证工作
  民国2年(1913)北洋政府发布《登记条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公证制度,当时晋江地方法院设置登记处,配备登记员1人。民国24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公证暂行规则》,晋江地方法院受命试行,办证机关仍设登记处。
  民国32年,国民政府公布《公证法》。同年6月,晋江县成立公证处,隶属于晋江地方法院,指派翁鹏程推事专门从事公证业务。据现存的民国35年晋江地方法院公证收件簿进行统计和分析,当年办理公证196件,主要是房屋租赁、典卖、析产和土地、房屋买卖、赠与以及民田承管等公证,并根据公证的标额收取公证费。
  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后晋江县人委、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并于3月底在晋江县人民法院开始附设公证室,配备专职公证员1人。8月15日,省司法厅批复晋江县人民法院,同意林孝彬为晋江县公证室的专职公证员。
  1956—1958年,晋江县共办理公证951件,收入公证费近万元,主要是涉外公证,如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1957年全年办理公证350件,其中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192件,占所办证数54.9%。翌年办理公证390件,其中华侨私人建筑合同公证267件,占办理证数的68.5%。
  1958年,晋江人民法院公证室在石狮、安海、金井、河市等地设立公证站,定期办理公证业务。公证人员经常到建筑工地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处当事人双方的纠纷。7月,晋江县人委下达《晋江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公证工作的通知》,县人民法院所属各人民法庭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公证宣传。
  1959—1963年,仅办理涉及对外的亲属关系、委托书、继承权、收养关系、死亡等项公证30余件。
  1964—1965年,共办理收养、建筑、继承、契证、委托等类公证197件。
  1966—1972年,公证业务停顿。1973年,晋江县人民法院恢复公证业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证业务日趋增多,1979年年底办证室人员增加到4人。1973—1979年,全县共办理继承权、亲属、婚姻、学历、委托等公证449件。1980年1年就办理涉外公证684件。
  1981年1月,成立晋江县公证处,属县人民法院管理。4月组建晋江县司法局,公证处归司法局领导。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证暂行条例》后,公证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至1988年底,晋江县公证人员发展到10人,其中三级公证员2人,四级公证员3人,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不但办理大量涉外公证,而且办理大量国内公证。
  1981—1988年,共办理公证23311件。其中涉外公证17436件,发往菲律宾、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维护海外侨胞、归侨和港、澳、台胞的合法权益。如金井镇溜江大队陈润萍女士的丈夫在香港因工伤事故不幸死亡,经县公证处及时办理
  婚姻、亲属等公证,终于向港方索回16.8万港元的劳工赔偿金。其间,国内公证共办理5875件,除办理遗嘱公证、农村生产承包合同公证、法人资格公证外,还办理大量经济合同公证。如1985年办理的2583件国内公证中,仅财产租赁、建筑承包、工程投标、加工承揽、股权联营、借款、购销等7类公证就有2553件,合同的标的额达到2693.08万元。
  1981—1988年办理公证及收费情况表
  在办证工作中坚持便民原则,除公证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宣传公证制度、接待来访群众外,还在各乡建立公证联络站。至1985年底全县19个乡镇(场)都建立公证联络站,共有公证联络员27人。从1985—1988年共联络协办公证3371件,提高办证效率。
  在工作中坚持公证回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办证质量,提高履约率。如东石镇白沙团支部1984年向大队承包荒沙滩100亩,作为造林基地,办了承包期限为20年的合同公证。办证后有的承包人员认为造林周期长,耗工大,效益难以兑现,想打退堂鼓。通过公证回访,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加强团结,艰苦创业,做出了成绩,被县农委评为1984年林业先进单位。
  第四节 律师事务
  民国13年(1924)11月,晋江县律师公会成立,地址在泉州东街观东巷。民国14年1月1日在司法行政部立案,并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民国37年,晋江律师公会理事会已进行16次改选,共有会员16人,其中男15人、女1人。当年9月9日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在南京举行成立大会,晋江县律师公会根据国民政府社会部的代电,选派苏麟图出席成立大会。律师公会订有《晋江律师公会章程》,规定律师公会的宗旨、加入律师公会的条件、律师公会的选举程序、职员的任免、律师风纪(职业道德)等条文。
  当时律师开展的主要业务,有刑事辩护、民事代理、非诉讼代理、代书和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停止活动。
  1980年1月,晋江法律顾问处成立,由县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配备张开基和杨正宽为专职律师,当年即参与刑事案件辩护40余件。司法局组建后,县法律顾问处归属司法局。
  1981—1982年,法律顾问处共参与刑事案件辩护171件,代理民事案件1件,经济案件1件。
  1983年,除继续开展刑事辩护外,还开展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代理,全年共承担刑事辩护案件145件、代理经济案件5件、民事案件23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1983年检察院以杀人罪对罪犯蔡成佳提起公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辩护,指出该犯系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采纳。
  1984年,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县律师事务所。承担一、二审刑事案件辩护计27种类型236件,协助法院准确认定事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蔡××提起公诉,其家属委托县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受理案件后,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蔡××无罪。在法庭上为其辩护,被法院采纳,宣告蔡××无罪。同年,主动受理、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和民事纠纷案件79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3件(占晋江地区当年受理的经济案件的50%以上),争议标的100多万元,办结22件,避免经济损失35.6万元,解答法律咨询443人次,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家。在金井镇、陈埭镇设立法律服务站,直接为乡、镇企业和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乡镇企业、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合法权益。
  1985年,律师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受聘担任7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帮助聘请单位催讨经济纠纷款76.36万元;受理民事案件31件,代理经济案件83件,避免经济损失36.54万元;受理刑事辩护77件,通过辩护,法院采纳48件,其中改变定性4件,减轻、从轻处罚44件;受理非诉讼法律服务调解经济纠纷14件、接待来访群众487人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43件、解答法律询问12件。全年收费3.5万元。
  1986年,律师工作在完成刑事辩护的同时,积极代理经济案件及其他业务,共受理经济案件124件,办结73件,避免经济损失19.74万元;非诉讼调解11件,避免经济损失7.05万元;民事案件代理48件、办结24件,涉外经济、民事代理4件;担任11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单位代理经济合同纠纷,经参与诉讼、调解、仲裁,避免经济损失94.77万元,以法律顾问名义直接向债务人索回债款76.36万元;承担一、二审刑事辩护134件,接待来访群众54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55件,解答法律询问43人次。全年收费2.76万元,拥有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10人,兼职律师6人。10月,晋江县律师事务所人员参加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统考,2人经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11月21日,成立晋江县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
  1987年,县两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发展到22人,能全面开展律师各项业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4家,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06万元;参与刑事辩护137件,代理民事案件61件,其中代理涉侨房屋纠纷8件,涉侨行政纠纷4件,受理办结经济纠纷109件,避免经济损失110.8万元;代写各种法律文书407件,答复华侨、港澳台胞及群众来信105件,接待来访群众3500人次。收费比1986年增长4倍。非诉讼调解纠纷54件,通过平等协商,较快地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调解英林供销社和上海汽水厂的购销合同纠纷,协议达成后,上海汽水厂退返英林供销社货款8万余元,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1988年,县律师工作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对三资企业与涉外经济的法律服
  务工作。
  当年,县两个律师事务所共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4家。代书266件,代理民事案件80件,刑事辩护案件52件;代理经济案件31件,其他17件;接待来访群众5500人次;为学校和单位宣讲法律15场,受教育人数1300人次。10月,部分人员参加全国第二次律师资格统考,7人经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第五节 基层调解工作
  民国以前,村民间产生纠纷由乡村长老或族长等调解,或依据乡村长老、族长等共同协商订立的乡规民约加以调整。
  民国时期,晋江县已有专门的民事调解组织。民国34年(1945),成立安海镇调解委员会,其他各乡镇亦有调解组织。调解组织人员的组成,除乡(镇)长及该乡(镇)中心校长当然兼任外,还选举乡镇内年龄25岁以上、具有威望的公民担任。晋江县地方法院民事庭设有调解处,由法院院长担任推事,负责调处民事纠纷。
  新中国建立初期,晋江县在各乡镇成立调解组织。晋江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调解组织归属县人民法院。1952年,县人民法院对区乡调解组织进行整顿、改选,并于12月开办第一期区乡调解员训练班,训练调解人员227人。至1956年春,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有147个,共有调解委员1608人,尚未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91个,组织调解小组的农业生产合作社3个,共有调解员(不包括调解委员)15人。调解组织建立后做了大量工作,如1954年3月至1955年深沪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纠纷292件。其中渔业纠纷27件,农业生产纠纷15件,婚姻纠纷23件;还有土地、房屋、债务、劳资等纠纷,调解不成移送区处理的36件。同时还协助法院调查案情及执行判决,起了法院的助手作用。
  1958年5月,县公、检、法联合发出《推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建立调处委员会》的通知,各乡镇原有的调解委员会与调处委员会合并,定名为调处委员会。到1959年,全县13个公社196个大队中,建立调处组织196个,共有调解委员1372个,全年共调处案件22475件,未结的412件。其中调解婚姻、家庭、水利、评工记分、农具及其他案件共14348件;调处吵架斗殴、伤害、怠工抗工、小偷、破坏名誉及其他案件共8127件。
  1959年3月以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调处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1960年9月到12月,普遍恢复基层调处组织。当时全县共13个公社188个大队(包括居委会2个),队队有调处委员会,共有调处委员1520人(其中男1232人,女288人)。
  调处委员会的建立和爱国公约的推行,对移风易俗、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团结、服务生产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成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1962年洋顶生产大队的井后、西头坂两村为砍柴发生纠纷,出动700多人打架,调解主任及时到现场调解息事,制止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械斗。
  1963年,共调处各种刑、民纠纷3427件,等于法院结案数的2倍。
  1964年,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全县成立公社(镇)调解委员会17个,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5个(1个公社没有成立调解机构),有调解委员178人;大队
  调解委员会349个,有调解人员2472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调解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3年,人民调解工作又逐步恢复和发展。
  1981年4月晋江县司法局组建后,设置法建股(后称调解股,现更名为基层工作科),负责管理、指导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调解工作。
  1981—1982年,先后在各社、镇成立调解领导小组。1982年下半年,罗山、金井、蚶江、东石、石狮、安海等社、镇率先建立福建省首批社(镇)司法办公室。1983年,社、镇司法办公室发展到10个,工作人员24人。到1984年底,21个乡、镇及1个农场全部建立司法办公室。
  司法局组建整顿基层调解组织后,推广洋埭大队治安调解承包岗位责任制经验,建立基层调解委员工作岗位责任制,配合中心参与“严打”斗争,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和探索指导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调解,为经济建设服务。
  县司法局还在各乡镇司法办公室(调解领导小组)、派出所、村委会配合下,结合本地的习俗和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1982年,金井镇司法办公室先后在溜江、石圳等大队试点制定《村规民约》,取得经验后向全镇推广。各大队及企事业单位都制定《村规民约》、《文明公约》。晋江县委政法委员会总结金井的先进经验,在金井召开现场会向全县推广。
  1985年4月,福建省司法厅在晋江县召开全省司法基层工作现场会。12月,金井镇司法助理员陈荣东出席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司法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荣获全国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到1986年底,全县各乡、镇司法办公室完成一办两站(即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公证联络站)的组织机构配套。
  至1988年,全县已建立423个村调解委员会和23个居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1982人,形成一支遍布城乡各个角落的调解队伍。全县三分之一以上的调解委员会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村,有效地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88年1月24日,石狮镇五星村一妇女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上吊死亡,其娘家蚶江镇水头村300余人手持刀具、土制手榴弹上门“吃人命”,一场械斗一触即发。蚶江村和五星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疏导工作,并上报镇领导。县司法局、公安局和石狮镇、蚶江镇领导也及时赶到现场调解,事情得到平息,使两家仍保持着亲密的亲戚关系。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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