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外汇业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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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5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外汇业务与管理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5
页码: 767-7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外汇业务与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外汇来源、外贸信贷、外汇贷款、外汇结算等。
关键词: 晋江县 外汇业务 管理

内容

民国5年(1916)以前,晋江县外汇业务由民间金融机构自由经营,在民间金融活动中自行消化。民国5年3月后,由旧中国银行泉州支行办理。民国26年增设安海、石狮寄庄,受理晋江县现辖区的外汇业务。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外汇业务由人行管理。1980年重新组建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接办全县外汇业务。外汇业务包括收解侨汇、吸收外汇存款、外币兑换、国际间的贸易和非贸易的外汇结算,发放外贸、外资、侨资、合资企业的外汇贷款,以及对外汇资金、外贸和“三资”企业的贷款使用实行监督。
  一、外汇来源
  晋江县外汇主要来源有贸易外汇、侨汇、收兑外币、发放外汇兑换券、外币存款等项。
  (一)贸易外汇。晋江贸易外汇主要是“三资”企业的贸易收入。1985年“三资”企业贸易收入为39.39万美元,1986年为687.82万美元,1987年为602.62万美元,1988年为316.55万美元。
  (二)侨汇。晋江旅居海外的华侨与国内亲属的经济联系由来已久。明代就有华侨将劳动积攒的收入,汇回国内赡养家属。大仑乡《蔡氏族谱》记载,其乡旅居菲律宾的华侨,在明嘉靖年间(1523—1566)就有寄款回家“买地盖屋”的习惯,也有借贷给亲人经商的事例。近代以来,根据王家云民国24年侨汇史调查,自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至宣统三年(1911),福建省华侨汇款累计1.4342亿元,其中晋江一县占6454万元,约占全省40%,平均每年900万元。据《晋江县经济统计》记载,民国19年晋江县侨汇为2500万元,民国20年为2278万元,21年2113万元,22年1425万元,23年1696万元,24年1646万元。又据郑林宽《福建侨乡汇款》一书记载,民国27年,晋江侨汇为2500万元,占全省侨汇数40%。
  民国30年12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南洋群岛,晋江侨汇断绝,直至日本投降,方始复通。民国36年,晋江华侨因国内通货膨胀,汇款改以美元汇入。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侨汇采取保护政策,保障侨汇的实际购买力,在物资供应上享受优惠待遇;侨汇参加储蓄,享受优惠利率,可以开立外币帐户。因为不同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晋江侨汇时起时落,时增时减,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重申保护侨汇政策,恢复凭侨汇供应物资办法,侨汇稳定上升。1979年下半年,海关放宽家用电器、行李物品入境。因国内外物品差价悬殊,一些华侨“以物代汇”,1981年全县侨汇比1977年下降38.8%。1983年5月以后,一方面因菲律宾政局动荡,菲币贬值,禁汇加严,另一方面华侨回乡旅游探亲,侨汇直接携带入境,流入黑市场,以换取高于国家牌价40%左右的差价。由于侨汇分散为多渠道进入,自1980年后,晋江经由银行的侨汇收入明显减少。1988年全县解付侨汇122万元,为1950年以来侨汇收入最低的年份。
  (三)收兑外汇。民国期间,各种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均开展收兑外币业务。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宣布对外币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收兑,保证人民币占领流通领域。中国银行晋江支行成立后,全面承办收兑外汇业务。支行及各办事处、储蓄所以及石狮友谊商店外币兑换点挂牌可以自由兑换的有美元、港元、新加坡元、马来西亚元4种外币。台胞携入的台币要求兑换,中国银行也予通融办理。1980年收兑各种外币折美元5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1982年276万美元,1984年887万美元,1986年941万美元,1988年收兑达1116万美元。9年间累计收兑5694万元。
  (四)发放外汇兑换券。1980年4月1日,晋江开始发放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同年10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晋江分局批准,县内可收取外汇券的单位有晋江县购物中心、晋江县对外贸易中心、石狮友谊商店、石狮中国旅行社等23个单位。因收券单位不普遍,销售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外汇券回笼率不高。1980—1988年累计发放外汇券1.0715亿元,累计回笼4666.2万元,回笼率45.86%。
  (五)外币存款。1980年中国银行晋江县支行开始办外币存款业务。分甲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丙种外币存款3类。至1988年累计外币存款1382.286万美元。
  1.甲种外币存款,办理国内外机构(如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国内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团体,国内的“三资”企业和机关、单位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外钞;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留存的外汇;经中行同意存入的其他外汇存款业务。1980年起开办,当年存款余额32.06万美元,1982年增长为60.79万美元,1984年最高峰时存款余额达356.68万美元,1988年为45.28万美元。9年共达793.516万美元。
  2.乙种外币存款,办理国外的个人或国内的外国人(如居住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访者、外国驻华人员等),以及按国家规定有个人留存外汇的中国人的存款业务。乙种外币存款本息允许汇出境外或支取原币,或兑取外汇券,或结汇成人民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侨汇优待。1981年开办,当年存款额达0.32万美元。1984年最高峰时存款余额10.78万美元。1988年0.08万美元。8年共达18.73万美元。
  3.丙种外币存款,办理在国内居民属于由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汇入、携入、或国内居民自己持有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的存款业务,允许存户开立“外汇帐户”,外币现钞可开立“外钞帐户”。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外钞帐户可以支取原币,但汇往境外须经批准。1985年7月开办,当年存款余额达8.93万美元,1987年为232.23万美元。至1988年年底存款余额达258.49万美元。4年存款达570.04万美元。
  二、外贸信贷
  晋江外贸信贷主要用于支持县外贸公司和其他创汇企业以及“三资”企业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加工生产出口商品。1980年10月份以前,由人行办理。1959—1979年累计外贸贷款人民币720万元。1980年10月改由中行接办。翌年发放外贸贷款人民币3900万元,支持收购出口商品3000多万元。1982年,对县外贸公司实行定额定贷。198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两控一加强”的指示,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压缩与出口创汇无关的乡镇企业贷款。1986年积极支持外贸出口,扶持“三资”企业发展,外贸贷款比1985年增长19.05%,“三资”企业贷款增长242%。1988年在首先保证外贸计划内收购出口资金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地支持一批经济效益好、有创汇能力的“三资”企业。是年外贸贷款余额1843万元,比1987年增加1655万元;“三资”企业贷款余额704万元,比1987年增加112万元。
  三、外汇贷款
  1983年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开始发放外汇贷款,用于支持企业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购买原材料,进行扩大生产,增加出口创汇。币别为美元和日元两种,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优惠利率。国内商业性贷款一般用浮动利率计息;对国内老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贷款,则用优惠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到期用外汇偿还。
  1984年,开办特种乙类贷款,主要对象是产品内销,没有外汇来源,又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这类贷款借贷外汇,到期以人民币偿还。
  1983—1988年,中行晋江支行对35个项目发放外汇贷款总计726.39万美元。
  四、外汇结算
  国际贸易外汇结算一向由中行泉州分行负责办理。1986年5月,晋江县支行开始接办三项贸易项下结汇业务。1986—1988年晋江县加工装配收入外汇1343万美元。
  1981—1988年晋江全县“三项贸易”工缴费收入2879.75万美元,其中地方外汇留成1035.76万美元,企业外汇留成1205.68万美元。
  五、外汇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取缔外币流通和外汇黑市,便利侨汇,稳定金融市场。1959年开始,在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外汇管理制度下,积极支持对外贸易。1980年后实行外汇留成办法,以适应晋江对外开放的需要。同时对外汇实施统筹调剂,放开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扩大调剂范围,调动各方面的创汇积极性。1982年放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1985年开办丙种外币存款业务,允许县内居民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改革开放以来,晋江在外汇管理上实行放、管结合政策,组织全县性外汇大检查,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条例案件35起,余额达708万美元,罚款109.7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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