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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代理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5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代理业务
分类号:
F274
页数:
2
页码:
766-7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代理业务的情况。其中包括代理财政金库、代理发行公债、代理发行国库券、清偿民国时期存款、汇款、豁免农业贷款等。
关键词:
晋江县
金融业务
代理业务
内容
一、代理财政金库
民国期间,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央合作金库在晋江县城(今鲤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代理国库。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人行青阳支行成立,同时办理财政金库业务,所属各营业所设税款经收处。1956年,实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金库配合财政部门实行县一级限额拨款办法。1977年11月起,金库担负预算收支,反映预算执行情况。1980年,国家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金库与财税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金库收入、划拨、缴款工作,加强对财政预算款项的划拨和监督。金库每年都有数万笔的财政预算收支和纳税单位缴纳的税款。1985年金库工作由人行经理,县设立支库。
二、代理发行公债
国家发行债券,在晋江均由银行代理。
民国时期在晋江发行的公债有:
民国24年(1935)7月,福建省政府发行“福建省地方建设公债”,数额不详。
民国26年9月,发行“救国公债”,数额不详。这批公债后来没有兑付。10月,晋江邮储局兼办“救国储金”。
民国28年,再次发行“福建省建设公债”,数额不详。
民国29年,发行“节约建国储蓄券”。数额不详。同年12月,又派募“节约建国储蓄券”,数额不详。
民国33年,派募民国32年发行的“同盟胜利公债”,数额不详。
民国34年,再次派购“节约建国储蓄券”,数额不详。
国民政府强逼民众购买债券,又不按期还本付息,后来法币贬值,债券遂成废纸。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发行6期全国性公债,福建省发行2期地方建设公债:
1950年发行胜利折实公债。其募集及还本息均以实物作为计算标准。公债面额分1份、10份、50份、100份4种,每份折实物“大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分5年还清,年息5厘。晋江县是年初开始发行(资料“文化大革命”中散失,数额不详。下同),1956年全部还清本息。
1954—1958年连续5年发行5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面额有旧人民币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5种,其余4期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4厘。分8年偿还,从1955年起付息及抽签还本,1966年全部清偿。
1959、1960年福建省发行2期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2厘,分3年还本。
晋江县人行代理发行国家、省公债,贯彻“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均超额完成任务。
三代理发行国库券
1981年1月,全国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简称国库券)。晋江人行奉命代理发行。面额有10、50、100、500、1000、10000、100000、1000000元8种,年息4%,发行对象主要是单位,个人自愿认购。1982年发行的面额有1、5、10、50、100、1000元等6种,年息,单位4%0、个人8%,对象是单位及个人。从1982年起,单位购买改发国库券收款收据。1983—1988年的国库券面额有5、10、50、100元等4种。1983、1984年,单位年息4%、个人年息8%;1985年,单位年息5%、个人年息9%(5年一次偿还);1986年以后,单位利息6%、个人年息10%。1988年还本付息年限缩短为3年1次偿还。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偿还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从1982—1988年,晋江县共购买国库券1983.09万元,完成分配任务数101.7%,其中1982年购买153.82万元,1985年356.35万元,1988年440.84万元。
四、清偿民国时期存款、汇款
1953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清偿范围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存户存入国民政府官办、官商合办、外商银行和在私营银钱业中未提取的定、活期存款,定、活期储蓄,未解侨汇,国内未解汇款,香港(法币)存款,人寿保险。只付本金不付利息,由人民银行代行办理。
当年晋江县组织清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登记。1959年5月底清理结束。
五、豁免农业贷款
1965年10月,晋江县对1961年以前的农村信贷进行清理,农村社队1961年以前拖欠农业贷款,包括赊欠款、预付款、预购定金等,未归还部分一律豁免。对有能力归还,自己也愿意归还的,酌情回收部分或全部。拖欠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也参照这一精神办理。农村社员个人欠款,则分别不同对象、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贫下中农从宽,其他阶级从严;贫农合作基金从宽,一般贷款从严。至1966年底,全县清理农贷650万元(不包括期票抵还部分),其中银行贷款472万元,信用社贷款178万元。共豁免610万元(其中社员个人贷款268万元,集体农业贷款342万元),占清理总数93.95%;同时豁免旧贷利息300万元。农贷豁免,虽然减轻农民负担,但影响一部分群众还贷观念,增加后来收贷工作的困难。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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