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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4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贷款
分类号:
F832.4
页数:
6
页码:
759-7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贷款的情况。其中包括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民间借贷等。
关键词:
晋江县
金融业务
贷款
内容
一、农业贷款
晋江在清及清以前没有政府放款扶持农业生产的记载。民国24年(1935)8月,晋江发生洪水,灾情惨重,农村耕牛农具漂没无余,粮食谷种悉付流水。县政府呈准福建省赈务会拨款4000元,农民每人借贷最多不超过30元。同年10月,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国农民银行借入24247元,发放贷款34395元。除此之外,国家银行再也没有向农业投放过贷款。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人民银行就开始发放农业贷款。1952年,农贷工作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列榜公布”的办法,向急需资金的153个互助组、1126户贫苦农渔民发放贷款29.4342亿元(旧人民币),直接受益农、渔民及其家属48128人。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大量资金,发放农业贷款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解决农渔业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扶持国营农业和农业互助合作事业。1957年全县农业贷款余额906万元,比1952年增加50.33倍。从1958年起直至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银行每年都提供大量资金支援农业。其中,1958年贷款总数1571万元(集体农业1378万元、社员172万元、预购定金21万元),1965年贷款总数691万元(集体农业367万元、社员312万元、预购定金12万元),1976年贷款总数743万元(集体农业526万元、社员185万元、预购定金32万元),1979年贷款总数1398万元(集体农业1195万元、社员163万元、预购定金4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多种经营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信用种类、货币容量发生变化,农村贷款由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农、林、牧、副、渔及工、商、运、服务等方面,由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再生产全过程。信贷投放对象由以社队集体为主转为以家庭为主体,投放中增加中、长期开发性贷款。据统计1980—1988年,全县农业银行、信用社发放支持承包户和国营、集体农业贷款10.8748亿元。其中1981年放贷2706万元(农行429万元、信用社2277万元),1984年放贷1.1979亿元(农行4102万元、信用社7967万元),1987年放贷3.2647亿元(农行1.1094亿元、信用社2.1553亿元),1988年放贷1.9424亿元(农行8725万元、信用社1.0699亿元)。
在发放农业贷款中,坚持“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优先发放农业生产贷款,保证粮食生产和防治病虫害资金需要。又根据沿海特点,重点支持渔业生产,仅1987年1年发放渔贷800万元。同时,适当发放农业中、短期贷款,支持滩涂、荒山、草地、水面等山海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晋江农业银行、信用社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和原料加工出口创汇产品、能源开发以及为大中型企业配套和服务的乡镇企业;优先支持资金雄厚、生产规模大、信用程度高、产品适销、经济效益好的一类企业,优先扶持发挥侨乡特色的产品生产;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全县农金系统1980—1988年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9.0831亿元,其中1988年发放贷款1.5752亿元,比1980年增长10倍,年末余额7610万元,占当年农贷总余额75.77%。
二、工业贷款
民国时期,晋江县工业仅有现辖区安海、青阳、石狮、永宁4家电厂及东石利群、化光、民星3家织布厂。工厂资金皆为华侨集资合股,政府及地方银行未曾放款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人行对外营业伊始,就开展工商信贷业务。初期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1953年发放工业贷款4万元,其中集体工业贷款2万元,个体工业户贷款2万元,各占50%,当年工业总产值514.05万元。1954—1957年,晋江工业贷款逐年增加,由6万元增加到100万元。1957年工业总产值1069.89万元。和1953年比较,银行贷款增长2500%,工业总产值增长208.13%。1958年在“大跃进”“左”的路线影响下,工业贷款在资金供应上执行“三要三给”(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哪里给,要多少给多少)政策,把贷款当作拨款,工业贷款大幅度增长,由1957年100万元猛增到425万元,增加3.25倍,经济效益反而下降。1959年推行“金额信贷”管理,由企业自行支用,放松信贷监督,工业贷款继续增长。1961年执行总行颁布的《工业放款办法》,贷款数额大幅度下降。1962—1965年,根据中央关于“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和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精神,实行国家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支付坚持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贷款按期归还三项原则,对全县工业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开展“三清”,即清仓、清帐和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分清财政和信贷资金的界限,分口管理,分别使用,扭转信贷盲目发放的混乱局面,工业贷款持续下降,1965年降至86万元。“文化大革命”中,工业贷款取消“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贷款数额逐年回升,不少企业不合理占用银行资金,银行监督作用削弱,信贷工作再度出现被动局面。
1978年后,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改革。1981年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发放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即对那些产品质量好、效益高的企业,从信贷方面优先扶持,对那些质次价高的厂家,限制或不予贷款。在贷款投向上,支持出口创汇企业,支持生产名优产品企业,支持“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如1987年发放165万元支持晋江粉末冶金厂生产国内电子工业急需的优质产品蜂鸣片,创产值760万元,创利60万元。至1987年底,银行工业贷款余额达5469万元,比上年增长146.62%,工业总产值8076万元,比上年增长120.96%。
1988年工业贷款贯彻“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稳定经济”的方针,严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年发放国营工业贷款1.48亿元,集体工业贷款6075万元。
三、商业贷款
据《元史·食货志》记载:至元二十一年(1284),“朝廷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这是元政府为鼓励、刺激海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措施。明清时期,政府闭关自守,晋江民间行商坐贾,互相借贷;也有华侨、侨眷放款与人经商的。清代钱庄、民信局兴起,经营放款业务。民国时期晋江银行贷款“以商行户为最多”。民国25年,各商行从中国银行、福建省银行贷款34万元,占当年银行发放贷款总额的75.5%。
新中国成立后,商业信贷经历多次改革。50年代贯彻国家关于对私改造的政策,集中资金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购销,增强国营商业的经济实力,限制私人商业,尤其是限制私人批发商的经济活动,促进其逐步纳入社会主义轨道。这一时期,在百货、粮食、医药3个行业国营商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度,下达调拨指标给企业。1953年试行“国营商业财务收支轧差的放款办法”,企业除自有资金参与流转外,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是年晋江发放商业贷款62万元,为工业贷款的15.5倍。1957年全国人行总行颁发新的商业放款办法,规定凡经营一类物资的商业企业,如粮油食品公司,充分供应资金,满足贷款要求。是年商贷总额1045万元(其中粮食贷款549万元,占52.54%;商业贷款和其他商业贷款496万元,占47.46%)。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银行对商业部门实行敞开供应,即“收购多少,供应多少,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给那里”。1959年晋江商贷达2196万元,比1958年增长56.44%,1962年达2538万元,比同年工业贷款多9倍。一时信贷失控,资金紧张,财政、信贷、物资失去平衡。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晋江商业贷款一直在1500万上下浮动。
1978年后,商业信贷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银行统一管理。1985年,工商银行单独设置后,专门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加强对商业信贷的领导与监督。当年发放商贷1.5亿元,组织货源,充实库存,繁荣市场。1986年,在发放商业信贷中采取对紧缺适销商品积极支持,促进工业多产,商业多销;对供求平衡商品,则按收购计划供应资金,促使购销衔接;对销小存大的商品,严格控制供应资金等三项措施。同时促进企业调整库存结构,搞活资金流通。年末全县商贷余额9969万元。1987年贯彻“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贷款发放,增强企业活力。是年发放贷款4024万元支持收购,调入原粮0.75亿公斤。石油1万吨及其他适销商品,解决晋江缺粮、缺油和市场供应问题。当年,全县商业贷款余额1.2572亿元,购销总额7.8982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445.03%和526.79%,商业信贷和商业购销实现同步增长。1988年商业贷款余额1.7117亿元,是1953年商业贷款的276倍。
四、基本建设贷款
新中国成立以前,晋江地方基本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有政府地方财政拨款,由政府出面摊派募捐、僧人化募、华侨捐献、群众自动集资等5种。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地方基本建设一直实行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办法。1980年上半年,晋江县执行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和《基本建设试行条例》,对晋江糖厂、石狮布鞋厂、晋江县公共交通公司新建及扩建工程进行拨款改贷款试点。是年拨改贷资金139万元。
1980年,基本建设拨改贷全面铺开。县建行运用财政资金和社会间歇闲散资金,通过信用分配解决基本建设投资,贷款项目由原来单一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增加基建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临时周转贷款、土地开发贷款、商品房住宅贷款、信托贷款等项,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建筑业和城镇房地产的综合开发。1985年,县建行发放小型基建贷款185万元,商品房贷款250万元。施工企业贷款50万元,基建物资企业贷款220万元,同时对无力偿还的行政、事业单位恢复拨款。
1988年,县建行发放贷款达1436万元,其中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770万元、商品房贷款210万元、措施性贷款307万元、施工企业贷款94万元。
五、民间借贷
南宋泉州知州真德秀在《再守泉州劝谕文》中云:“放债收息,量取为宜,分数太多,贫者受苦,举债营运,如约蚤还,莫待到官,然后偿纳。”可见当时晋江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晋江民间借贷有高利贷、普通借贷、互助借贷、标会、合会等几种形式。
(一)高利贷。晋江高利贷始于何时未详。上举真德秀文中所指“分数太多”使“贫者受苦”的“放债收息”者,即为高利贷。民国期间晋江高利贷颇为盛行。其形式多样,条件各异,利率不一。通常根据借贷时间确定利率高低。
一般以1年为长期,短期的由借贷双方协商。超期未还,不论何种形式都要本金加利息计利。1949年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对屡教不改者加以严厉打击。
(二)普通借贷。晋江普通借贷由来已久,流行普遍。其年利率在20%至30%之间,一般数额不大,手续简便,双方均凭信用。1951年后消逝。1959—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一度出现。1978年后,个人从事经营工商业增多,银行、信用社虽大量发放贷款仍不敷周转,尤其是1986年国家压缩信贷指标,市场银根较紧,这种借贷再次重新出现。借贷双方一般是城乡私人与个体工商户,利息由以往年利变为月利,高于国家银行利率,为2%—3%,有时4%—5%。
(三)互助借贷。为民间带有互助、互济、互相通融资金的借贷形式。
1.私人现金借贷。亲戚朋友之间在经济上发生临时困难时,互相借贷现金,不立借据,也不收利息,完全凭信用。这种借贷相沿已久,至今仍然流行。
2.招会。是流行已久的经济互助形式。由“会头”倡议组织,邀请亲友(俗称“会脚”)入会。会金议定,按月或按季固定金额,不计利息。“会头”优先享受第一期“会金”。其后,一般是谁急需先给谁。另有“摇会”,即由“会脚”每月抽签或摇点,抽中或摇中即先使用“会金”。“会头”仍先享受第一期“会金”。“会头”负责收取每期“会金”,如不能按时收取,“会头”必须先行垫付。
3.互助储金会。简称“互储会”,为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一般在机关干部、工厂工人、商业职工、城镇居民中组织。每月发放工资时向会员收储小量定额资金,以解决会员临时性困难。凡向互储会借款的会员,按自定还款计划在每月发工资时逐渐扣还。“文化大革命”中,因无人管理大半散伙。
(四)标会。又称“会仔”,原先为“招会”,是民间一种信用互助形式。后来被利用作为投标竞争进行高利盘剥的手段。民国期间,晋江标会极为盛行。新中国成立初期,旧“会仔”大都自动解散或办理结会。
1950年后,标会活动时断时续。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仍以互调余缺,互助互利,解决群众之间生活消费临时资金需要为主要形式,在小范围内,互不串联地进行,保持相对独立性。月息在2%—3%之间。
1987年初,深沪、永宁、蚶江一些乡镇在某些高利贷者和金融投机分子的操纵下,标会形式及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标会活动由自发私相结会变为有专人发起,挨家挨户宣传动员的公开活动;资金投向由生活消费变为生产借贷,投资借贷和商业经营借贷,周期从“月会”演变为“半月会”、“十日会”、“星期会”、“五日会”,有的甚至发展为“炒币”性质,类似赌博的“日日会”、“夜夜会”;股数由十几股、几十股发展至几百股,甚至数千股;纳会款额从每股20元逐渐上升到数百元,最高达5000元;月息由2%—3%发展到15%,甚至高达20%。年底,深沪等一些乡镇民间标会出现“买卖会”,即个别会头将所收的会钱及收集来的资金卖给其他会头,有的会头一次买卖会钱就是几十,几百,上千“会”,数额高达七八十万元。
标会活动愈演愈烈,标会盛行的地方产生一批以标会为生的“食利者”,如永和街某理发师,1人组织七八个会,与会者多达数百人,他既当会头,又当会员,每年从中获利数万元。一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遂将标会作为“致富”的捷径。
1988年3月,人民银行县支行组织调查组深入深沪、永宁、蚶江等乡镇开展调查。其后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取缔,但仍禁而不止。1988年9月,深沪等一些乡镇出现间续性“倒会”;10月,深沪镇198个标会会头相继宣布全面“倒会”,一时间总计1500多万元现款化为乌有,民间经济活动处于窒息状态。
(五)合会。旧社会民间最流行的小规模金融合作组织,含有储蓄、保险性质。晋江合会主要有“父母会”,“关帝会”2种。
父母会,为防父母去世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事先联络成会,以为互助的一种义兄弟扩大组织。会员缴纳会费1—5元不等。遇有会员中的父母去世,其他会员每人另出1元或若于元临时助丧。据统计,这种合会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有600余个,分布全县。各会人数多寡不等,多者数十人,少者十余人。
关帝会,以共同信仰关帝而组成的一种互助组织。会员须纳会金,会金用于购买田地,称为“盟田”。公推1人任首领。每逢佛诞或节日,关帝会便演戏酬神,设宴聚会。会员经济发生临时困难,以“盟田”所出利息或由其他会员出资相助。1949年以前全县计有200余个。有的以乡村为单位,有的以几个人小团体为单位,其性质超越金融信用互助界线。
附:民国时期华侨眷属贷款
华侨眷属贷款(简称侨贷),是民国时期银行发放的一种指令性专项贷款。
民国23年6月,晋江县政府与福建省银行泉州办事处订立侨贷保证书,负责协助发放侨贷,贷款总额国币86万元,由福建省银行泉州办事处办理贷款。民国29年4月,福建省银行以晋江等县为试点,举办华侨眷属贷款。
民国32年1月,福建省侨贷委员会分配晋江县侨贷100万元。2月,晋江县成立侨贷指导会分会。
民国34年1月,福建省划拨侨贷350万元给漳、泉所属10县采购粮食,规定限价贷售侨眷。晋江县分配数额未详。这批粮食侨眷所得有限,相当一部分流入官僚政客及二盘商手中。
新中国成立后,没有设置侨贷专项,侨属如遇困难,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申请贷款,得到帮助。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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