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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金融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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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4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业务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19
页码:
756-7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金融业务的情况。其中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拨款监督等。
关键词:
晋江县
金融业务
内容
晋江金融活动历来十分活跃,业务领域非常广泛。清及清以前典当业质物贷钱,融通资金;后来钱庄除从事货币兑换外,还经营存款、放款、汇款及外币、金银饰品买卖等业务;汇兑业主营汇兑业务,兼营存、放款。民国时期,晋江各种金融机构齐全,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大银行,福建省银行、中南银行,以及中央信托局、中央合作金库、四行联合办事处、邮政储金汇业局,都在晋江县城(今鲤城区)设立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广阔,经办存款、放款、结算、国内外汇兑、外汇买卖、贴现、票据交换、经付债券本息、信托、保险,以及代理国库、经理公债、经收关税等各种金融业务。
1951年1月县市分治后,晋江重建新的金融体系。38年来,晋江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信贷计划,运用信贷、利率杠杆,落实各项金融法规、措施,调控金融,融通资金,积极为发展地方经济,稳定地方金融市场服务。
第一节 存款
一、储蓄
民国及民国以前,晋江吸收储蓄的信用机构很多,如当铺、钱庄、银信局、邮局、信托局、合作金库、银行等。民国25年(1936),晋江私人存入中国、中央、福建省3家银行款项合计62万元,占总存款260万元的23.85%
1949年下半年,晋江物价波动,群众重物轻币,加上民间“标会”盛行,影响储蓄业务。1950年举办折实储蓄(即按1万元旧人民币为折实单位,内含柴米各1.5斤,生油1两,细布1尺。根据这4种物价计出储蓄存款的折实单位,物价上涨,银行按现价增加本息;物价下降,即按原价付给本息,保证储户利益)、保本保值储蓄(分定期活期两种),同时办理侨汇原币存单存款。1950年底,物价日趋稳定,折实储蓄转入保本保值储蓄。
1952年下半年实行统一的储蓄利率。1953年晋江对华侨汇款转存储蓄利率实行优惠,同时增设储蓄网点,方便群众。是年全县城镇储蓄余额371万元。
1963年,全县调整储蓄网点,开办部队储蓄代办点,积极协助解决华侨建房,争取大量建筑汇款。至1965年底,城镇储蓄余额1489万元,比1953年增加1118万元,增长401.35%
“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储蓄机构被撤销,不少干部、职工、教师、民主人士,特别是工商业者存款被冻结,存单被抄走,有的甚至以所谓“群众组织”的名义非法调查储户存款情况,强行提取或转移个人储蓄存款。1969年比1966年储蓄余额减少174万元,下降10.28%
1979年以后,农行、中行、工商行先后从人行分出,城乡储蓄由各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办理,打破地域界限和业务分工,进行公平竞争。自1979年以来多次调整存款利率,增加存期档次。
截至1987年年底止,晋江开办的储蓄种类有:
折实储蓄。1950年初开办,同年12月停止。
保本保值储蓄。1950年开办,1952年5月25日停办。
货币定额储蓄。分整存整付和整存零付两种,1952年1月开办,全县通兑。1955年1月停办。
活期储蓄存款。分存折储蓄、支票储蓄、活期有奖储蓄3种。其中支票储蓄,1958年停办。
活期有奖储蓄。1956年7月开办,1960年第四季度停办。
定期储蓄。分4种,整存整取,1951年开办;零存整取,1953年开办,多次停办复办;存本取息,1951年开办,1965年停办,1980年复办;整存零取,1953年开办。
地方工业定期储蓄。1958年7月开办,年底停办。
部队专用储蓄。1957年4月开办,全省通存通兑。1965年10月停办。
有奖储蓄。1950年12月开办。有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定期、有息定额、活期等形式。1961年1月停办零存整取有奖储蓄。1981年2月开办有奖贴花储蓄,1982年12月增办零存整取有奖有息集体储蓄。
优待售粮储蓄。利率高于一般定期储蓄,1953年开办,1955年停办。
华侨存款储蓄。1952年1月开办。
在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储蓄事业持续发展,存款余额基本保持上升的势头。1986年上半年石狮镇储蓄余额突破亿元大关,达1.0264亿元,每人平均储蓄1217.5元,为全国人均储蓄的7倍。至1988年年底晋江县储蓄额达4.9999亿元,比1978年净增4.6712亿元,增加14.2倍。
二、企业存款
据清乾隆《泉州府志》记载:乾隆十五年(1750)梅石书院将银一千两“交各当铺承领,行运生息,以充公用”。道光以后,安海育婴堂也将公款存入当铺,提取利息,以作经费。据民国37年《晋江县经济统计》记载,民国25年全县商行在中国、中央、福建省3家银行中的存款170万元,占各界全部存款的65.38%,其中存入中国银行150万元,占中国银行当年存款数的75%,而“农工(按:指农民、工厂)则绝无于此”。
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政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国营和集体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经济活动中,除将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现金库存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
1953年,晋江县企业存款54万元。逐年积累,至1988年全县企业存款达1.2742亿元,为1953年的236倍,比1978年的803万元增长15.87倍。
三、财政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包括地方财政存款、地方金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地方基建存款4类。
清代及清代以前,泉州府、晋江县财政田赋税课所得钱银,除上缴之外,其余则设库指定专人保管。民国期间,地方政府财政出入大部分通过银行存取。据民国37年《晋江县经济统计》记载,民国25年晋江县官厅在中国、中央、福建省3家银行存款15万元,占当年全部存款5.77%。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财政性存款一律存入银行。1953年,全县财政性存款92万元,其中财政存款21万元,机关团体部队存款71万元;1960年491万元,其中财政存款42万元,机关团体部队存款385万元,基本建设存款64万元(是年开始有此项存款)。1984年的1749万元中,财政存款251万元,基本建设存款177万元,部队存款300万元,机关团体存款1021万元;自1985年开始,晋江县基本建设改拨款为贷款。1987年3040万元,其中财政存款830万元,部队存款533万元,机关团体存款1677万元。1988年晋江县财政性存款2696万元,其中财政存款524万元,机团存款2172万元,是1953年的29.3倍。
四、邮政储蓄
民国24年5月,晋江邮局奉福建邮政管理局令开办定期储金业务。民国28年10月1日,金井、石狮、衙口等邮局开办存簿储金业务,后又陆续办理甲乙种节约建国储蓄券、定期储蓄、支票储蓄等业务。
民国32年9月20日,正式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晋江办事处,址设县城泉州中山南路400号。
新中国成立后,邮政储金业务停办。1986年8月30日,晋江县邮电局开辟第一个储蓄专柜,经办活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业务。1987年12月后,相继在安海、陈埭、龙湖、金井、英林等邮电支局开展邮政储蓄业务。
第二节 贷款
一、农业贷款
晋江在清及清以前没有政府放款扶持农业生产的记载。民国24年(1935)8月,晋江发生洪水,灾情惨重,农村耕牛农具漂没无余,粮食谷种悉付流水。县政府呈准福建省赈务会拨款4000元,农民每人借贷最多不超过30元。同年10月,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国农民银行借入24247元,发放贷款34395元。除此之外,国家银行再也没有向农业投放过贷款。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人民银行就开始发放农业贷款。1952年,农贷工作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列榜公布”的办法,向急需资金的153个互助组、1126户贫苦农渔民发放贷款29.4342亿元(旧人民币),直接受益农、渔民及其家属48128人。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大量资金,发放农业贷款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解决农渔业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扶持国营农业和农业互助合作事业。1957年全县农业贷款余额906万元,比1952年增加50.33倍。从1958年起直至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银行每年都提供大量资金支援农业。其中,1958年贷款总数1571万元(集体农业1378万元、社员172万元、预购定金21万元),1965年贷款总数691万元(集体农业367万元、社员312万元、预购定金12万元),1976年贷款总数743万元(集体农业526万元、社员185万元、预购定金32万元),1979年贷款总数1398万元(集体农业1195万元、社员163万元、预购定金4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多种经营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信用种类、货币容量发生变化,农村贷款由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农、林、牧、副、渔及工、商、运、服务等方面,由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再生产全过程。信贷投放对象由以社队集体为主转为以家庭为主体,投放中增加中、长期开发性贷款。据统计1980—1988年,全县农业银行、信用社发放支持承包户和国营、集体农业贷款10.8748亿元。其中1981年放贷2706万元(农行429万元、信用社2277万元),1984年放贷1.1979亿元(农行4102万元、信用社7967万元),1987年放贷3.2647亿元(农行1.1094亿元、信用社2.1553亿元),1988年放贷1.9424亿元(农行8725万元、信用社1.0699亿元)。
在发放农业贷款中,坚持“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优先发放农业生产贷款,保证粮食生产和防治病虫害资金需要。又根据沿海特点,重点支持渔业生产,仅1987年1年发放渔贷800万元。同时,适当发放农业中、短期贷款,支持滩涂、荒山、草地、水面等山海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晋江农业银行、信用社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和原料加工出口创汇产品、能源开发以及为大中型企业配套和服务的乡镇企业;优先支持资金雄厚、生产规模大、信用程度高、产品适销、经济效益好的一类企业,优先扶持发挥侨乡特色的产品生产;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全县农金系统1980—1988年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9.0831亿元,其中1988年发放贷款1.5752亿元,比1980年增长10倍,年末余额7610万元,占当年农贷总余额75.77%。
二、工业贷款
民国时期,晋江县工业仅有现辖区安海、青阳、石狮、永宁4家电厂及东石利群、化光、民星3家织布厂。工厂资金皆为华侨集资合股,政府及地方银行未曾放款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人行对外营业伊始,就开展工商信贷业务。初期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1953年发放工业贷款4万元,其中集体工业贷款2万元,个体工业户贷款2万元,各占50%,当年工业总产值514.05万元。1954—1957年,晋江工业贷款逐年增加,由6万元增加到100万元。1957年工业总产值1069.89万元。和1953年比较,银行贷款增长2500%,工业总产值增长208.13%。1958年在“大跃进”“左”的路线影响下,工业贷款在资金供应上执行“三要三给”(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哪里给,要多少给多少)政策,把贷款当作拨款,工业贷款大幅度增长,由1957年100万元猛增到425万元,增加3.25倍,经济效益反而下降。1959年推行“金额信贷”管理,由企业自行支用,放松信贷监督,工业贷款继续增长。1961年执行总行颁布的《工业放款办法》,贷款数额大幅度下降。1962—1965年,根据中央关于“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和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精神,实行国家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支付坚持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贷款按期归还三项原则,对全县工业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开展“三清”,即清仓、清帐和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分清财政和信贷资金的界限,分口管理,分别使用,扭转信贷盲目发放的混乱局面,工业贷款持续下降,1965年降至86万元。“文化大革命”中,工业贷款取消“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贷款数额逐年回升,不少企业不合理占用银行资金,银行监督作用削弱,信贷工作再度出现被动局面。
1978年后,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改革。1981年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发放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即对那些产品质量好、效益高的企业,从信贷方面优先扶持,对那些质次价高的厂家,限制或不予贷款。在贷款投向上,支持出口创汇企业,支持生产名优产品企业,支持“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如1987年发放165万元支持晋江粉末冶金厂生产国内电子工业急需的优质产品蜂鸣片,创产值760万元,创利60万元。至1987年底,银行工业贷款余额达5469万元,比上年增长146.62%,工业总产值8076万元,比上年增长120.96%。
1988年工业贷款贯彻“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稳定经济”的方针,严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年发放国营工业贷款1.48亿元,集体工业贷款6075万元。
三、商业贷款
据《元史·食货志》记载:至元二十一年(1284),“朝廷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这是元政府为鼓励、刺激海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措施。明清时期,政府闭关自守,晋江民间行商坐贾,互相借贷;也有华侨、侨眷放款与人经商的。清代钱庄、民信局兴起,经营放款业务。民国时期晋江银行贷款“以商行户为最多”。民国25年,各商行从中国银行、福建省银行贷款34万元,占当年银行发放贷款总额的75.5%。
新中国成立后,商业信贷经历多次改革。50年代贯彻国家关于对私改造的政策,集中资金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购销,增强国营商业的经济实力,限制私人商业,尤其是限制私人批发商的经济活动,促进其逐步纳入社会主义轨道。这一时期,在百货、粮食、医药3个行业国营商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度,下达调拨指标给企业。1953年试行“国营商业财务收支轧差的放款办法”,企业除自有资金参与流转外,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是年晋江发放商业贷款62万元,为工业贷款的15.5倍。1957年全国人行总行颁发新的商业放款办法,规定凡经营一类物资的商业企业,如粮油食品公司,充分供应资金,满足贷款要求。是年商贷总额1045万元(其中粮食贷款549万元,占52.54%;商业贷款和其他商业贷款496万元,占47.46%)。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银行对商业部门实行敞开供应,即“收购多少,供应多少,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给那里”。1959年晋江商贷达2196万元,比1958年增长56.44%,1962年达2538万元,比同年工业贷款多9倍。一时信贷失控,资金紧张,财政、信贷、物资失去平衡。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晋江商业贷款一直在1500万上下浮动。
1978年后,商业信贷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银行统一管理。1985年,工商银行单独设置后,专门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加强对商业信贷的领导与监督。当年发放商贷1.5亿元,组织货源,充实库存,繁荣市场。1986年,在发放商业信贷中采取对紧缺适销商品积极支持,促进工业多产,商业多销;对供求平衡商品,则按收购计划供应资金,促使购销衔接;对销小存大的商品,严格控制供应资金等三项措施。同时促进企业调整库存结构,搞活资金流通。年末全县商贷余额9969万元。1987年贯彻“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贷款发放,增强企业活力。是年发放贷款4024万元支持收购,调入原粮0.75亿公斤。石油1万吨及其他适销商品,解决晋江缺粮、缺油和市场供应问题。当年,全县商业贷款余额1.2572亿元,购销总额7.8982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445.03%和526.79%,商业信贷和商业购销实现同步增长。1988年商业贷款余额1.7117亿元,是1953年商业贷款的276倍。
四、基本建设贷款
新中国成立以前,晋江地方基本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有政府地方财政拨款,由政府出面摊派募捐、僧人化募、华侨捐献、群众自动集资等5种。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地方基本建设一直实行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办法。1980年上半年,晋江县执行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和《基本建设试行条例》,对晋江糖厂、石狮布鞋厂、晋江县公共交通公司新建及扩建工程进行拨款改贷款试点。是年拨改贷资金139万元。
1980年,基本建设拨改贷全面铺开。县建行运用财政资金和社会间歇闲散资金,通过信用分配解决基本建设投资,贷款项目由原来单一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增加基建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临时周转贷款、土地开发贷款、商品房住宅贷款、信托贷款等项,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建筑业和城镇房地产的综合开发。1985年,县建行发放小型基建贷款185万元,商品房贷款250万元。施工企业贷款50万元,基建物资企业贷款220万元,同时对无力偿还的行政、事业单位恢复拨款。
1988年,县建行发放贷款达1436万元,其中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770万元、商品房贷款210万元、措施性贷款307万元、施工企业贷款94万元。
五、民间借贷
南宋泉州知州真德秀在《再守泉州劝谕文》中云:“放债收息,量取为宜,分数太多,贫者受苦,举债营运,如约蚤还,莫待到官,然后偿纳。”可见当时晋江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晋江民间借贷有高利贷、普通借贷、互助借贷、标会、合会等几种形式。
(一)高利贷。晋江高利贷始于何时未详。上举真德秀文中所指“分数太多”使“贫者受苦”的“放债收息”者,即为高利贷。民国期间晋江高利贷颇为盛行。其形式多样,条件各异,利率不一。通常根据借贷时间确定利率高低。
一般以1年为长期,短期的由借贷双方协商。超期未还,不论何种形式都要本金加利息计利。1949年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对屡教不改者加以严厉打击。
(二)普通借贷。晋江普通借贷由来已久,流行普遍。其年利率在20%至30%之间,一般数额不大,手续简便,双方均凭信用。1951年后消逝。1959—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一度出现。1978年后,个人从事经营工商业增多,银行、信用社虽大量发放贷款仍不敷周转,尤其是1986年国家压缩信贷指标,市场银根较紧,这种借贷再次重新出现。借贷双方一般是城乡私人与个体工商户,利息由以往年利变为月利,高于国家银行利率,为2%—3%,有时4%—5%。
(三)互助借贷。为民间带有互助、互济、互相通融资金的借贷形式。
1.私人现金借贷。亲戚朋友之间在经济上发生临时困难时,互相借贷现金,不立借据,也不收利息,完全凭信用。这种借贷相沿已久,至今仍然流行。
2.招会。是流行已久的经济互助形式。由“会头”倡议组织,邀请亲友(俗称“会脚”)入会。会金议定,按月或按季固定金额,不计利息。“会头”优先享受第一期“会金”。其后,一般是谁急需先给谁。另有“摇会”,即由“会脚”每月抽签或摇点,抽中或摇中即先使用“会金”。“会头”仍先享受第一期“会金”。“会头”负责收取每期“会金”,如不能按时收取,“会头”必须先行垫付。
3.互助储金会。简称“互储会”,为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一般在机关干部、工厂工人、商业职工、城镇居民中组织。每月发放工资时向会员收储小量定额资金,以解决会员临时性困难。凡向互储会借款的会员,按自定还款计划在每月发工资时逐渐扣还。“文化大革命”中,因无人管理大半散伙。
(四)标会。又称“会仔”,原先为“招会”,是民间一种信用互助形式。后来被利用作为投标竞争进行高利盘剥的手段。民国期间,晋江标会极为盛行。新中国成立初期,旧“会仔”大都自动解散或办理结会。
1950年后,标会活动时断时续。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仍以互调余缺,互助互利,解决群众之间生活消费临时资金需要为主要形式,在小范围内,互不串联地进行,保持相对独立性。月息在2%—3%之间。
1987年初,深沪、永宁、蚶江一些乡镇在某些高利贷者和金融投机分子的操纵下,标会形式及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标会活动由自发私相结会变为有专人发起,挨家挨户宣传动员的公开活动;资金投向由生活消费变为生产借贷,投资借贷和商业经营借贷,周期从“月会”演变为“半月会”、“十日会”、“星期会”、“五日会”,有的甚至发展为“炒币”性质,类似赌博的“日日会”、“夜夜会”;股数由十几股、几十股发展至几百股,甚至数千股;纳会款额从每股20元逐渐上升到数百元,最高达5000元;月息由2%—3%发展到15%,甚至高达20%。年底,深沪等一些乡镇民间标会出现“买卖会”,即个别会头将所收的会钱及收集来的资金卖给其他会头,有的会头一次买卖会钱就是几十,几百,上千“会”,数额高达七八十万元。
标会活动愈演愈烈,标会盛行的地方产生一批以标会为生的“食利者”,如永和街某理发师,1人组织七八个会,与会者多达数百人,他既当会头,又当会员,每年从中获利数万元。一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遂将标会作为“致富”的捷径。
1988年3月,人民银行县支行组织调查组深入深沪、永宁、蚶江等乡镇开展调查。其后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取缔,但仍禁而不止。1988年9月,深沪等一些乡镇出现间续性“倒会”;10月,深沪镇198个标会会头相继宣布全面“倒会”,一时间总计1500多万元现款化为乌有,民间经济活动处于窒息状态。
(五)合会。旧社会民间最流行的小规模金融合作组织,含有储蓄、保险性质。晋江合会主要有“父母会”,“关帝会”2种。
父母会,为防父母去世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事先联络成会,以为互助的一种义兄弟扩大组织。会员缴纳会费1—5元不等。遇有会员中的父母去世,其他会员每人另出1元或若于元临时助丧。据统计,这种合会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有600余个,分布全县。各会人数多寡不等,多者数十人,少者十余人。
关帝会,以共同信仰关帝而组成的一种互助组织。会员须纳会金,会金用于购买田地,称为“盟田”。公推1人任首领。每逢佛诞或节日,关帝会便演戏酬神,设宴聚会。会员经济发生临时困难,以“盟田”所出利息或由其他会员出资相助。1949年以前全县计有200余个。有的以乡村为单位,有的以几个人小团体为单位,其性质超越金融信用互助界线。
附:民国时期华侨眷属贷款
华侨眷属贷款(简称侨贷),是民国时期银行发放的一种指令性专项贷款。
民国23年6月,晋江县政府与福建省银行泉州办事处订立侨贷保证书,负责协助发放侨贷,贷款总额国币86万元,由福建省银行泉州办事处办理贷款。民国29年4月,福建省银行以晋江等县为试点,举办华侨眷属贷款。
民国32年1月,福建省侨贷委员会分配晋江县侨贷100万元。2月,晋江县成立侨贷指导会分会。
民国34年1月,福建省划拨侨贷350万元给漳、泉所属10县采购粮食,规定限价贷售侨眷。晋江县分配数额未详。这批粮食侨眷所得有限,相当一部分流入官僚政客及二盘商手中。
新中国成立后,没有设置侨贷专项,侨属如遇困难,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申请贷款,得到帮助。
第三节 结算
一、现金结算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般经济活动债权债务了结和清算多数采用现金结算。实行现金管理制度以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交付及单位之间的小额支付仍采用现金结算。
二、转帐结算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银行转帐结算多数为金库款上解、资金上缴、经费下拨等公款划拨。实行现金管理制度以后,凡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都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结算实行信用集中银行,不准相互拖欠货款,不准赊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双方交易,钱货两清,银行不予垫款。银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转帐结算又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一)同城结算。1951年10月,人行晋江青阳支行一成立便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制度。1952年同城结算使用结算支付凭证、转帐支票和专用支票。1953年对公结算,推行支票结算、保付结算、同城托收无承付和计划结算。1955年推行同城付款委托书结算,基层营业所则实行非现金结算。1957年执行《福建省同城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推行支票、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限额支票和托收无承付等结算方式,取消以前的同城结算方式。1958年改革同城结算凭证使用范围,规定各种结算一律使用支票结算的转帐凭证,使凭证单一化,结算制度出现混乱。1972年,规定同城结算:1.要有金额起点;2.托收无承付结算不得用于商品交易;3.采用支票结算不准签发空头支票。1973年,结算制度和结算方法进行部分改革,使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登记控制工资基金。
(二)异地结算。1951年,人行晋江青阳支行一成立,异地结算即采用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1953年3月,推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电、信汇拨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3种结算方式。1954年9月,基层营业所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1955年3月,改革汇兑结算方法,取消电话汇款。9月实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3种方式。1956年11月,取消对汇兑结算使用范围的限制,可用于非贸易和贸易往来的款项清算。1957年2月,规定汇兑采购款可在异地开立临时结算户,但不计利息。1958年,结算制度较乱。1973年1月1日,执行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3种结算形式。1978年1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中,取消凭提货单据办理托收,自提自运的交易不能办理托收,全部改用汇兑结算和信用证结算。1980年10月,办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
第四节 拨款监督
一、农业拨款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财政每年通过银行(初由人行,农行成立后改由农行)拨付支农资金发展农业,并通过银行实施监督。
晋江农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对农业拨款进行拨付和监督的指示,根据“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尤其是对地方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和支援农村无偿投资建设,以及知青下乡经费和怃恤、退休、救济经费,均从严管理,深入重点受援单位,检查使用情况,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晋江县自1953—1979年财政累计拨出支农资金3145万元。1980—1988年累计拨款2374万元,累计支出1726万元,其中农业事业费646万元,林业事业费126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221万元,民政事业费231万元,水利事业费497万元,支援人民公社23万元。
二、基本建设拨款监督
1960年以前,晋江县基本建设(下简称基建)拨款业务由晋江专区建设银行办理。1960年2月成立建行晋江县办事处,直接办理县基建投资拨款、监督、结算业务;同年11月撤销,业务仍归专区建行。1976年3月恢复办事处,1979年3月升格为县支行,行使国家赋予职责。
1963年以前,晋江基建资金渠道为单一财政拨款。1963年后新增专项拨款和贷款渠道,但财政拨款仍占90%以上。
从1950—1988年,国家对基建投资的管理经历三次较大的变化。
1953—1957年实行直接拨款,即工程评估立项后,由建行直接拨款给基建单位,建行单纯执行基建资金的使用监督。
1958年,基建投资管理由原来的直接拨款改为限额拨款,即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进行调拨资金。建行负责对国家基建投资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办理拨款、结算、放款,实行财政监督,掌握和管理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的全过程。1958—1979年,累计经办基建、挖潜改造拨款项目22项,累计经办投资3.3亿元,完成投资2.9亿元。
1980年晋江县全面推行基建资金贷款制。1985年对无力偿还的行政、事业单位恢复拨款,实行拨、贷双轨制。1985—1988年4月基建拨款项目127项,投资2亿元。
晋江县建行自1979年成立以来,共审查工程预算500份,原编查价值3.6亿元,通过审查,净核减投资1800万元。
第五节 代理业务
一、代理财政金库
民国期间,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央合作金库在晋江县城(今鲤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代理国库。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人行青阳支行成立,同时办理财政金库业务,所属各营业所设税款经收处。1956年,实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金库配合财政部门实行县一级限额拨款办法。1977年11月起,金库担负预算收支,反映预算执行情况。1980年,国家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金库与财税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金库收入、划拨、缴款工作,加强对财政预算款项的划拨和监督。金库每年都有数万笔的财政预算收支和纳税单位缴纳的税款。1985年金库工作由人行经理,县设立支库。
二、代理发行公债
国家发行债券,在晋江均由银行代理。
民国时期在晋江发行的公债有:
民国24年(1935)7月,福建省政府发行“福建省地方建设公债”,数额不详。
民国26年9月,发行“救国公债”,数额不详。这批公债后来没有兑付。10月,晋江邮储局兼办“救国储金”。
民国28年,再次发行“福建省建设公债”,数额不详。
民国29年,发行“节约建国储蓄券”。数额不详。同年12月,又派募“节约建国储蓄券”,数额不详。
民国33年,派募民国32年发行的“同盟胜利公债”,数额不详。
民国34年,再次派购“节约建国储蓄券”,数额不详。
国民政府强逼民众购买债券,又不按期还本付息,后来法币贬值,债券遂成废纸。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发行6期全国性公债,福建省发行2期地方建设公债:
1950年发行胜利折实公债。其募集及还本息均以实物作为计算标准。公债面额分1份、10份、50份、100份4种,每份折实物“大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分5年还清,年息5厘。晋江县是年初开始发行(资料“文化大革命”中散失,数额不详。下同),1956年全部还清本息。
1954—1958年连续5年发行5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面额有旧人民币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5种,其余4期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4厘。分8年偿还,从1955年起付息及抽签还本,1966年全部清偿。
1959、1960年福建省发行2期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2厘,分3年还本。
晋江县人行代理发行国家、省公债,贯彻“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均超额完成任务。
三代理发行国库券
1981年1月,全国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简称国库券)。晋江人行奉命代理发行。面额有10、50、100、500、1000、10000、100000、1000000元8种,年息4%,发行对象主要是单位,个人自愿认购。1982年发行的面额有1、5、10、50、100、1000元等6种,年息,单位4%0、个人8%,对象是单位及个人。从1982年起,单位购买改发国库券收款收据。1983—1988年的国库券面额有5、10、50、100元等4种。1983、1984年,单位年息4%、个人年息8%;1985年,单位年息5%、个人年息9%(5年一次偿还);1986年以后,单位利息6%、个人年息10%。1988年还本付息年限缩短为3年1次偿还。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偿还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从1982—1988年,晋江县共购买国库券1983.09万元,完成分配任务数101.7%,其中1982年购买153.82万元,1985年356.35万元,1988年440.84万元。
四、清偿民国时期存款、汇款
1953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清偿范围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存户存入国民政府官办、官商合办、外商银行和在私营银钱业中未提取的定、活期存款,定、活期储蓄,未解侨汇,国内未解汇款,香港(法币)存款,人寿保险。只付本金不付利息,由人民银行代行办理。
当年晋江县组织清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登记。1959年5月底清理结束。
五、豁免农业贷款
1965年10月,晋江县对1961年以前的农村信贷进行清理,农村社队1961年以前拖欠农业贷款,包括赊欠款、预付款、预购定金等,未归还部分一律豁免。对有能力归还,自己也愿意归还的,酌情回收部分或全部。拖欠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也参照这一精神办理。农村社员个人欠款,则分别不同对象、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贫下中农从宽,其他阶级从严;贫农合作基金从宽,一般贷款从严。至1966年底,全县清理农贷650万元(不包括期票抵还部分),其中银行贷款472万元,信用社贷款178万元。共豁免610万元(其中社员个人贷款268万元,集体农业贷款342万元),占清理总数93.95%;同时豁免旧贷利息300万元。农贷豁免,虽然减轻农民负担,但影响一部分群众还贷观念,增加后来收贷工作的困难。
第六节 外汇业务与管理
民国5年(1916)以前,晋江县外汇业务由民间金融机构自由经营,在民间金融活动中自行消化。民国5年3月后,由旧中国银行泉州支行办理。民国26年增设安海、石狮寄庄,受理晋江县现辖区的外汇业务。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外汇业务由人行管理。1980年重新组建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接办全县外汇业务。外汇业务包括收解侨汇、吸收外汇存款、外币兑换、国际间的贸易和非贸易的外汇结算,发放外贸、外资、侨资、合资企业的外汇贷款,以及对外汇资金、外贸和“三资”企业的贷款使用实行监督。
一、外汇来源
晋江县外汇主要来源有贸易外汇、侨汇、收兑外币、发放外汇兑换券、外币存款等项。
(一)贸易外汇。晋江贸易外汇主要是“三资”企业的贸易收入。1985年“三资”企业贸易收入为39.39万美元,1986年为687.82万美元,1987年为602.62万美元,1988年为316.55万美元。
(二)侨汇。晋江旅居海外的华侨与国内亲属的经济联系由来已久。明代就有华侨将劳动积攒的收入,汇回国内赡养家属。大仑乡《蔡氏族谱》记载,其乡旅居菲律宾的华侨,在明嘉靖年间(1523—1566)就有寄款回家“买地盖屋”的习惯,也有借贷给亲人经商的事例。近代以来,根据王家云民国24年侨汇史调查,自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至宣统三年(1911),福建省华侨汇款累计1.4342亿元,其中晋江一县占6454万元,约占全省40%,平均每年900万元。据《晋江县经济统计》记载,民国19年晋江县侨汇为2500万元,民国20年为2278万元,21年2113万元,22年1425万元,23年1696万元,24年1646万元。又据郑林宽《福建侨乡汇款》一书记载,民国27年,晋江侨汇为2500万元,占全省侨汇数40%。
民国30年12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南洋群岛,晋江侨汇断绝,直至日本投降,方始复通。民国36年,晋江华侨因国内通货膨胀,汇款改以美元汇入。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侨汇采取保护政策,保障侨汇的实际购买力,在物资供应上享受优惠待遇;侨汇参加储蓄,享受优惠利率,可以开立外币帐户。因为不同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晋江侨汇时起时落,时增时减,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重申保护侨汇政策,恢复凭侨汇供应物资办法,侨汇稳定上升。1979年下半年,海关放宽家用电器、行李物品入境。因国内外物品差价悬殊,一些华侨“以物代汇”,1981年全县侨汇比1977年下降38.8%。1983年5月以后,一方面因菲律宾政局动荡,菲币贬值,禁汇加严,另一方面华侨回乡旅游探亲,侨汇直接携带入境,流入黑市场,以换取高于国家牌价40%左右的差价。由于侨汇分散为多渠道进入,自1980年后,晋江经由银行的侨汇收入明显减少。1988年全县解付侨汇122万元,为1950年以来侨汇收入最低的年份。
(三)收兑外汇。民国期间,各种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均开展收兑外币业务。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宣布对外币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收兑,保证人民币占领流通领域。中国银行晋江支行成立后,全面承办收兑外汇业务。支行及各办事处、储蓄所以及石狮友谊商店外币兑换点挂牌可以自由兑换的有美元、港元、新加坡元、马来西亚元4种外币。台胞携入的台币要求兑换,中国银行也予通融办理。1980年收兑各种外币折美元5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1982年276万美元,1984年887万美元,1986年941万美元,1988年收兑达1116万美元。9年间累计收兑5694万元。
(四)发放外汇兑换券。1980年4月1日,晋江开始发放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同年10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晋江分局批准,县内可收取外汇券的单位有晋江县购物中心、晋江县对外贸易中心、石狮友谊商店、石狮中国旅行社等23个单位。因收券单位不普遍,销售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外汇券回笼率不高。1980—1988年累计发放外汇券1.0715亿元,累计回笼4666.2万元,回笼率45.86%。
(五)外币存款。1980年中国银行晋江县支行开始办外币存款业务。分甲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丙种外币存款3类。至1988年累计外币存款1382.286万美元。
1.甲种外币存款,办理国内外机构(如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国内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团体,国内的“三资”企业和机关、单位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外钞;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留存的外汇;经中行同意存入的其他外汇存款业务。1980年起开办,当年存款余额32.06万美元,1982年增长为60.79万美元,1984年最高峰时存款余额达356.68万美元,1988年为45.28万美元。9年共达793.516万美元。
2.乙种外币存款,办理国外的个人或国内的外国人(如居住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访者、外国驻华人员等),以及按国家规定有个人留存外汇的中国人的存款业务。乙种外币存款本息允许汇出境外或支取原币,或兑取外汇券,或结汇成人民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侨汇优待。1981年开办,当年存款额达0.32万美元。1984年最高峰时存款余额10.78万美元。1988年0.08万美元。8年共达18.73万美元。
3.丙种外币存款,办理在国内居民属于由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汇入、携入、或国内居民自己持有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的存款业务,允许存户开立“外汇帐户”,外币现钞可开立“外钞帐户”。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外钞帐户可以支取原币,但汇往境外须经批准。1985年7月开办,当年存款余额达8.93万美元,1987年为232.23万美元。至1988年年底存款余额达258.49万美元。4年存款达570.04万美元。
二、外贸信贷
晋江外贸信贷主要用于支持县外贸公司和其他创汇企业以及“三资”企业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加工生产出口商品。1980年10月份以前,由人行办理。1959—1979年累计外贸贷款人民币720万元。1980年10月改由中行接办。翌年发放外贸贷款人民币3900万元,支持收购出口商品3000多万元。1982年,对县外贸公司实行定额定贷。198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两控一加强”的指示,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压缩与出口创汇无关的乡镇企业贷款。1986年积极支持外贸出口,扶持“三资”企业发展,外贸贷款比1985年增长19.05%,“三资”企业贷款增长242%。1988年在首先保证外贸计划内收购出口资金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地支持一批经济效益好、有创汇能力的“三资”企业。是年外贸贷款余额1843万元,比1987年增加1655万元;“三资”企业贷款余额704万元,比1987年增加112万元。
三、外汇贷款
1983年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开始发放外汇贷款,用于支持企业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购买原材料,进行扩大生产,增加出口创汇。币别为美元和日元两种,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优惠利率。国内商业性贷款一般用浮动利率计息;对国内老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贷款,则用优惠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到期用外汇偿还。
1984年,开办特种乙类贷款,主要对象是产品内销,没有外汇来源,又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这类贷款借贷外汇,到期以人民币偿还。
1983—1988年,中行晋江支行对35个项目发放外汇贷款总计726.39万美元。
四、外汇结算
国际贸易外汇结算一向由中行泉州分行负责办理。1986年5月,晋江县支行开始接办三项贸易项下结汇业务。1986—1988年晋江县加工装配收入外汇1343万美元。
1981—1988年晋江全县“三项贸易”工缴费收入2879.75万美元,其中地方外汇留成1035.76万美元,企业外汇留成1205.68万美元。
五、外汇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取缔外币流通和外汇黑市,便利侨汇,稳定金融市场。1959年开始,在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外汇管理制度下,积极支持对外贸易。1980年后实行外汇留成办法,以适应晋江对外开放的需要。同时对外汇实施统筹调剂,放开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扩大调剂范围,调动各方面的创汇积极性。1982年放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1985年开办丙种外币存款业务,允许县内居民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改革开放以来,晋江在外汇管理上实行放、管结合政策,组织全县性外汇大检查,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条例案件35起,余额达708万美元,罚款109.7万元。
第七节 信用合作业务
民国时期农村信用合作是由中国农民银行牵头,以谋求农业发展,提供社员生产生活便利,促进农村金融流通为宗旨。但流于形式,徒有虚名。民国25年(1936)10月,晋江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35个,股金法币3388元,由农民银行借入24247元,发放贷款34395元。其存款月息4.5厘,放款月息1分。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重新组织信用合作社,收集股金人民币14.08万元,存款金额142万元,发放贷款250万元。1958年社员存款余额805万元,比1957年280万元增加1.88倍;发放农渔业贷款933万元,比1957年336万元增加1.78倍,充分发挥银行助手作用。
1958年以前,信用合作社存款多为农村社员,1959年增加集体存款。1960年以前,社员只存不贷,1960年开始向社员发放低利贷款,支持困难户发展家庭副业。
1984年,晋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改革整顿,清理股金158997元,扩充股金127702元,补发提留利息2.954万元,同时下放“三权”(人权、财权、业务经营自主权),恢复“三性”(组织上群众性、管理上民主性、经营上灵活性),建立“责、权、利”经营责任制。1986年各项存款余额2.0504亿元(其中社员存款余额1.7697亿元,占全部存款余额86.3%)、各项贷款余额6883万元(比年初增长34%)。全县信用合作社社社有盈余,盈利从1985年的161万元增加到261万元。1987年盈利351万元,居泉州市之首。
1988年华联城市信用合作社吸收各项存款500.4万元,发放各种贷款365.9万元,盈利7.3万元。
第八节保险业务
民国24年(1935),晋江县邮电局首次在晋江开办保险业务。翌年,福建省银行泉州分行也经办保险。26年,中国保险公司在晋江县城(今鲤城区)设立分机构;33年南侨保险有限公司、34年中央信托局泉州代理处也相继建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主要办理公务员、军人及公有财产,水、火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保险机构依靠银行信贷部门协助,于1952年1月1日起,开办普通火险、运输险(附加匪盗险),团体人身险、农业险、财产强制险。以后保险机构三上二下,直到1985年第三次单独设置,晋江保险业方走上正轨。
一、险种
(一)国内保险
1.财产险
(1)普通火险:1952年元月1日开办,是年收取保险费4705.87万元(旧币)。1958年4月由银行营业所办理。5月,对供销部门的财产参加火险,按强制保险办法优待(门市部、收购站保险费3‰,仓库1.5‰)。1959年1月停办。1980年10月1日恢复,归入财产险。
(2)企业财产险:民国时期称公有财产险。1952年下半年开办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公共财产险,实行强制保险,1958年4月由银行营业所办理,1959年1月1日停办,1980年10月1日恢复。至是年年底,全县有78个企业单位投保,保险金额5424万元。1983年发展到148个单位。1986年发展到157个国营、大集体企业投保,保险金额1.5210亿元。1988年开办乡镇企业财产保险,年终承保178家,保险金额7786万元。
(3)家庭财产险:1987年开办,是年保险金额29万元。
(4)运输工具及责任险:1952年下半年开办水陆运输险,附加匪盗险。1958年4月改由各地航管站代办。1959年1月1日停办。1983年分为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输船险、渔船险3种。是年,有627部汽车、15艘渔船投保,总保额1.1997亿元。1985年增办机动车辆旅客意外伤害险与随车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把机动车辆、船舶、渔船三项保险分别委托给县交通监理站、县工商银行、泉州港监办理。1986年有13582部运输工具参加各种保险,保险金额4136万元,1988年,全县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
(5)货物保险:原与运输工具合保,称“水陆运输险”,1983年析出单保。1986年保险金额920.6万元,1987年511万元。
2.农业险
1952年1月1日开办。下半年举办牲畜险(主要是耕牛保险与养猪保险),年收取保险费4527.67万元(旧人民币)。1958年9月,与商业局、农业局共同配合,推行养猪保险“三包”(包防疫、包治疗、包死亡赔偿),每头猪每年收取“三包”费用2.50元(其中保险费1.80元,防疫、医药费用、兽医保健员生活补贴0.70元)。1959年1月1日停办。1988年恢复生猪保险,是年为内坑乡后山养猪场承保400头,保险金额4万元。
3.人身险
民国时期晋江县开办人身保险,起初受保对象只限公务员和军人。民国26年1月,晋江县邮电局开办“简易人寿”保险。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1月1日开办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险;1956年增加建筑工保险。1958年4月,人身险和建筑工险由银行营业所直接办理。1959年元月1日停办。1986年大力发展人身保险业务,开办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与简易人身保险,1988年开办乡镇企业职工养老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据1988年底统计,全县有8696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175万元;有14697名中小学生参加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金额3329万元;有595名企业职工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346万元。1988年计收取各种人身保险费1475512元。其中简易人身险728337元,养老金险316959元,团体险430216元。
(二)涉外保险
1985年9月晋江保险公司开始开办涉外保险业务。至1988年年底开办的险种有:
1.来料加工一揽子保险:1985年以前为泉州市保险公司代办,委托县外经委办理。同年收取保险费4.38万美元、5.47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6.25万元。次年,由县公司自行办理。
2.涉外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旅客意外伤害及承包责任保险):1986年开办。
3.“三资”企业财产保险:1986年开办。
4.雇主责任保险:1987年开办。
5.往港澳探亲人员人身保险:1988年5月开办,是年有1772人参加。
6.进出口货物运输事故保险:1988年开办。
7.对虾养殖保险:1988年开办。是年承保1428.5亩,保险金额99.99万元。
二、防灾与理赔
(一)防灾
保险公司配合县安全工作委员会、公安局、消防队等有关部门,经常开展防灾宣传和安全检查。同时,注意气象预测预报,随时掌握风向雨情,及时通知保户,提醒注意加强防患工作,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社会财产的损失。
(二)理赔
1952—1958年,晋江县保险机构计收保费18.56万元。对保险责任事故赔款,7年中支付6.11万元,赔付率32.92%。1954年青阳镇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店铺20多家,投保户得到赔偿。是年出现“投保热”。
1980—1988年,国内保险累计保险金额15.80亿元,保费收入1236.4万元,支付赔款601.74万元,赔付率48.7%。各项赔付中以汽车赔付比重最大。1988年晋江县保险公司共处理各种赔案582件,赔付金额251.78万元,其中运输工具及责任保险452件,赔款127.9万元。
涉外保险开办3年,累计保险金额5800.88万美元,保费收入46.57万美元。3年中支付赔款25.96万元,赔付率55.74%。1988年9月13日,陈埭鞋帽工业公司纸箱厂包装车间发生火灾,赔付12.46万元;同年10月26日,金井镇对虾养殖场遭受台风及大潮袭击,堤岸塌方缺口,对虾流失,县保险公司赔付81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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