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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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36
颗粒名称: 卷二十 金融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38
页码: 737-7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金融的情况。其中包括金融机构、货币、金融业务等。
关键词: 晋江县 金融

内容

晋江建县时,唐王朝实行一级财政体制,赋税制度施行以人丁为主征税的租庸调制,一切征收法令、税率、税额均由中央颁发。审计权在中央,县置主簿,审计帐簿,纠正违纪。建中元年(780)颁布《两税法》,改按拥有土地和财产多少计税。
  宋建隆间,依《商税则例》对坐商和行商分别课税。淳化三年(992),税课定额,晋江税务年额在5000贯至10000贯。明万历六年(1578),推行“一条鞭”法,商税并入汇征。清沿袭明制而有所损益。
  清初中央集权,赋税上缴,年有定额。清代后期摊派战争赔款,加重旧税,开征新税,允许地方就地筹款。县地方收入又有增派和各项附加。
  民国前期,驻军掌权,横征苛杂和摊派聚敛。财政支出分正额(政、党、司法经费)、地方款(行政、保安、教育3项为主)。税源则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县依照《审计法》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审计处报送经费请核表。据民国24年(1935)调查,各种捐税35种,其中地方事业定期捐12种、不定期捐9种、省税国捐14种。是年以后,县开始编造财政预决算。民国25年摊派五六万元。
  民国31年,财政改制,实行中央、县两级财政体制。国税、地方税以外,更有乡镇保甲无节制地摊派。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恶性膨胀,财政支绌出,乱增税收,税收法规有名无实。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税收支持生产,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由于政策失误和自然灾害影响,财政收入出现3次回落。1950年,晋江县(包括泉州市区)工商各税入库538.5万元(泉州市区占59%),1963—1965年年均入库804万元,1966—1976年平均每年660万元。1977年,晋江工商各税超过千万元,1978年财政收入1476万元,比1950年增长3.8倍,并保持收支平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税收由单一税转为复税,发展为多种税、多层次的税收制度,陆续恢复一些旧税种,增加一些新税种。至1988年,工商各税比1950年增长40倍。
  1978—1988年,全县社会总产值从2.85亿元增长到28.2657亿元。1988年财政收入1.0217亿元,比1978年增长5.9倍。1988年乡镇企业在晋江纳税5136.9万元,占财政收入的50.28%。
  审计工作,新中国建立后,由财政监察和会计检查取代,实施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1984年6月晋江县审计局成立。对全县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章 财政体制
  晋江自建县至清,财政体制均实行中央集权制。
  民国前期,沿袭清制。民国31年(1942)实行中央、县二级财政体制,晋江县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
  新中国建立后,1949—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晋江一切收入归中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由国家财政分月核拨。1951年3月,改为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收支挂钩,按核定数额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晋江当年收支相抵,结余25万元。1953年1月,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晋江县始建立总预算,区、乡镇收支列入县总预算内,并始有预算外的收支。1954年,调整为“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省地专项拨款补助收入。
  1956—1957年,扩大县级财政权限。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归县财政收入;农业税和公债收入纳入县级预算,作为分成收入。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五年不变”的新体制,粮食企业和商业收入下放由县管理,商业企业收入按50%分成。同时,县对乡级财政实行下放,由乡(人民公社)统一管理,执行“乡财乡管乡用”的管理办法。晋江县在晋北3个公社试行收支财政包干。1959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除中央税项外,各项收入均按统一比例分成,县收入分成比例率为37%。1961年,中央把原下放给县的商业企业收入收归省财政,并恢复专项拨款制度。1962年,省把“小固定收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的收入),重新划归县固定收入。同时下放财政收支管理权限,各项事业经费由县自行调剂。县有权安排重点建设投资、企业流动资金和优抚救济支出。
  1967年,实行“总额分成”的体制,同时取消县的“小固定收入”。1968—1971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即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省分配下拨。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国营商业、林业企业再次划归县管理。县财政按绝对数包干,超收和节余全留地方。1973年,改为超收部分的50%上缴中央。同时省又收回国营商业企业的收入。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出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晋江县核定留成比例为3%。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补助),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其中1978年规定县办“五小”企业收入25%上缴中央。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由省核定增收分成的比例。县增收部分分成40%;支出由省下达指标包干使用,结余归县留用。当年晋江县预算内增收分成分得138万元,预算外结余391万元,共计529万元。
  1982—1984年,实行“收支包干,定额缴拨,比例分成,三年不变”的体制,其中规定工商税(屠宰税除外)30%上缴省财政为1112.96万元,以后每年递增上缴10%。1985—1987年,改为“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规定晋江县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简称“四税”),固定上缴40%,而增收部分上缴30%。其中1985年上缴省、地合计2246.49万元。
  1988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新体制。体制核定收入基数6172万元,核定支出基数3597万元,定额上解2575万元,扣除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工商罚没收入等专项结算收入后,县留70%,上缴市30%。
  第二章 财政收人
  第一节 财政分配
  唐至清代,财政收支无中央、地方的划分,这一时期晋江县财政,是指国家财政在晋江的全部分配情况。
  古代晋江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有户口税、田赋、榷盐。而以田赋为主。
  清道光年间,晋江有丁43727口,应征丁税5630两。其中农户14249丁,应征银4876两;盐户1459丁,应征228两;食盐课并不成丁23019口,应征银526两,实征5517两。有田3947顷,共征银29952两,征本色米238万石,外附丁口粮实征5517两。共实征正、附地丁银38765两。收盐折、盐课6.72万担,计正溢课杂款等银12656两。
  民国初期,采用“包征制”。田赋由“总司”承包,再分五柜,工商杂税多头征收。民国23年(1934)晋江收入有县税、省税、国家税3项。一为田赋,分正、附两税。共正税5万元、附税5万元。还有地方杂捐12.7万元,包括花捐(妓女捐)、戏捐、人力车照、货车照等。二为省驻县税务局征收,共17.3万元(包括营业税8.4万元、屠宰税5.5万元、房铺税3万元,还有竹木税、牌照税等)。三为国家税,共计41.4万元(包括盐税、烟酒税、印花税、糖税、契税、海味税),由省府征收上缴财政部。合上述3项,总计81.4万元。
  民国24年,晋江县征收税款80.6万元。其中国税35.1万元,占总额的43.54%(又以盐税为主,达31.9万元,占90.8%);省税29.5万元,占36.65%(以田赋、营业税为主,各占24.3%,屠宰税占19.5%);县地方税16万元,占19.81%(其中自治经费1万元,占6.4%;自治补助费0.6万元,占3.9%;公安费7.2万元,占44.8%;建设费2.4万元,占15%;教育费1.7万元,占10.8%;地方补助费摊款2.7万元,占17.1%;其他0.3万元,占1.9%)。
  民国36年,田赋征实分成比例,中央、省、县各分3∶2∶5。征借全归中央,公学粮按赋额带征五成,由省、县各半均分。
  第二节 预算内收入
  民国24年(1935)10月,晋江县开始实行新会计制度,编造预算。
  民国25年,县预算收入41万元,收入项目有田赋附加14112元、契税附加1.2万元、牙税附加600元、屠宰税附加1.26万元、房铺宅地税201656元、杂捐38957元、地方财产收入5940元、地方事业费4080元、地方行政收入55678元、经常费收入1.131万元、省库补助费17496元、其他补助费3.539万元,其中以房铺宅地税为最多,占收入总额的50%。
  抗战期间,县财政收入数字虽逐年上升,如扣除法币贬值因素,实际收入并无多大增长。民国30年经常性财政收入209.6万元。其中税捐193.5万元,占92.3%;行政收入4.8万元,占2.3%,临时收入83.2万元。民国31年,县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7月再划分县乡两级财政,县地方的独立税有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和行为取缔税5种。并从中央分得田赋、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的一部分。乡镇财政以自治捐为主。当年县乡经常性财政收入548.6万元。民国33年,县财政收入3050万元。其中税捐1041万元,占34.1%;时收入1124万元,占36.9%。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疯狂掠夺中国人民的财富,造成恶性通货膨胀,物价狂涨。民国37年,法币购买力仅为抗战前的一亿分之三。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以1比3万的比率兑换法币,后来又滥发金圆券。发行量由最初限定20亿元猛增至68亿元,国民经济全面崩溃。这几年县财政收入数字虽十分庞大,实际并无多大增长。民国36年县财政收入67.8252亿元,其中税课收入59.9011亿元,占收入总额的88%;规费收入4.626亿元,占6.8%;造产收入2.1566亿元,占3.1%。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晋江县人民政府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支持生产发展,壮大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兼顾国家、地方、集体、个人4方面的利益,组织财政收入。
  自1950—1988年,全县预算内财政收入(不含上级补助收入及上年结余收入)累计达7.242亿元。其中各项税收收入6.7952亿元,占收入总额93.8%(工商各税6.0977亿元,占收入总额的84.2%;农业税5777万元,占7.6%),企业收入250万元,占收入总额0.4%,其他收入3968万元,占5.5%,公债收入249万元,占0.3%。
  这一时期财政收入有三个谷底,分别是1961年、1968年和1976年。
  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财政收入降到727万元。
  在贯彻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1963年财政收入1310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县财政收入下降到738万元。1972年,县财政收入回升到1118万元。1976年县财政收入再次下降到74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晋江县坚决执行中央改革开放、治理整顿的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利用港、台、侨优势,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国民经济迅猛发展,财政收入年年大幅度增长。1988年财政收入1.0217亿元,比1976年增加9471万元,增长了11.7倍。
  晋江财政收入结构,以各项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第五个五年计划以前一般都在90%左右。此后由于企业收入连续出现负数,税收比重上升。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达99.1%。在各项税收中,工商各税在第五个五年计划以前,占财政收入的72%左右。第五个五年计划开始,上升到90%以上。农业税收入所占比重则逐年下降,从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的16.7%下降到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的3.2%。企业收入在1973年以后,除个别年份外,都是负数,原因主要是政策性亏损。1987年粮食企业、燃料企业的亏损额加上甘蔗综合价格补贴总额共902万元,而其他盈利企业上缴仅393万元。在其他收入中,由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工商罚没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当可观。1985年工商罚没收入156万元,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1986年达575万元,占8%;1987年为482万元,占6%。
  第三节 预算外收入
  民国时期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是不受预算及会计制度拘束的。尤其是在抗日战争开始后,战争严重动摇了县财政脆弱的基础。在国民政府所谓“抗战救国同时并进”下,县财政支出迅速膨胀,原有的收入规模日益不敷分配。各级军政机构和驻防部队,又常常直接向县政府索款派款,致使县财政不得不剜肉补疮,临时罗掘。乡镇保甲的大部分收支都是在预算外进行,主要收入来源是摊派。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规定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己收取和提留、安排使用和管理。严禁把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957年以前,县一级财政统一纳入预算内。
  1957年,晋江县始有预算外资金55万元。其中3项附加收入11万元,特种资金收入5万元,中小学学杂费及其他收入25万元,企业收入(县办工业利润留成)14万元。
  1958年,收入55万元。其中3项附加29.1万元,特种资金2.7万元,中小学学杂费8.5万元,企业收入14.7万元。
  1959年起,晋江县预算外资金分为财政部门管理部分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部分。1959—1988年(缺1967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共3247.7万元,其中各项附加943.3万元,集中的企业收入834.7万元,事业收入315.7万元,其他收入1154万元。事业行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从1975—1988年共有4089万元,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工商罚没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以及由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各种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1985年起,晋江县预算外资金增设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掌握部分。1985—1988年共收入6026.6万元。
  第四节 上级补助收入
  民国25年(1936),在晋江县实行预算制度后,省库对县财政实行补助。当年省库补助1.7万元(法币,下同),占预算内收入的4.3%。民国30年,省库补助收入3.1万元,占预算内收入的1.5%。民国36年,省库补助收入2.2826亿元,占预算内收入的3.3%。民国38年,省库补助收入5万元(金圆券),占预算内收入的3.3%。
  新中国成立以后,上级补助分预算内的财政补助和预算外的财政补助。省、地(市)对县预算内的财政补助,有收不抵支的正常拨款补助,也有支持兴办工业、交通、文教、卫生事业等的专项拨款补助。例如1960—1962年,县兴办安海华侨农场围垦工程,省专项拨款补助134.3万元,1974年县遭受台风暴雨袭击和部分地区干旱,地区财政拨给补助费15.3万元;1975年度地区拨款28万元,补助县农田水利建设;1981年地区拨出32.5万元,补助县中、小学校舍修缮。1950—1988年,上级预算内补助收入计1.6679亿元。
  省、地(市)对晋江县预算外的财政补助,始于1974年,其项目有修建道路桥梁、发放甲种育林基金、兴办教育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支援农业生产、创办乡镇企业、兴建水电灌溉设备、推广科学技术等费用的补助。例如1974年上级拨给县甲种育林基金4.4万元。1974—1988年,上级预算外补助收入计132.2万元。
  第三章 财政支出
  晋江古代财政支出大体可分为上供、送使、留州3部分,代有变化。清道光十年(1830),晋江县自收自支的支出年额:一、科举、牌坊银200两;二、官俸经费3254两;三、支发银,如宴赏银3133两;四、其他1715两。上述4项共计8302两,占当年收入的20%。起运上缴费共30491两,占80%。
  民国时期,县地方支出以行政、教育、保安为主。
  新中国成立后,遵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随着财力的不断壮大,重点增加对交通、能源、农业和教育事业的投入。
  第一节 预算内支出
  民国24年(1935)以前,晋江县财政支出经费多靠摊派而得。“县地方款收支,几全系专款性质,某种收入,专作某种支出之用。有余不足,均不得彼此挹注”。民国24年,县财政支出16万元。其中行政经费1.7万元,占10.3%,保安费9.9万元,占62%,教育费1.7万元,占10.8%,建设费2.4万元,占15%
  民国25年,建立预算制度,当年预算支出41万元。县政府为强化基层政权,分区设署、推行保甲制度、训练壮丁,因而行政经费大增,达25万元,占总额的61%;教育费7.9万元,占19.2%;建设费1.9万元,占4.6%;保安费由省统筹,故降至0.3万元;其他为卫生费0.5万元,司法费2.2万元,预备费1.5万元,临时支出1.3万元。
  在民国29年以前,晋江县行政、教育、保安3大支出都较稳定,之后开始逐渐下降,尤以民国32年以后下降幅度更大。与此相反,由于通货膨胀,物价狂升,以生活补助费为主的其他支出迅速增长。
  民国30年,财政支出216.2万元。其中行政支出42.2万元,占19.5%;教育文化支出22.8万元,占10.5%;保安支出34.7万元,占16%;其他支出99.4万元,占46%。
  民国34年,县财政支出8.9136亿元,其中行政支出6886万元,占7.7%,教育支出1968万元,占2.2%,保安支出9383万元,占10.5%,生活补助费支出6.5988亿元,占74%,经济建设支出528万元,占0.6%。
  民国36年,县财政支出48.7864亿元,其中行政支出3.7068亿元,占7.6%,教育卫生支出1.117亿元,占2.3%,保安支出1.1211亿元,占2.3%,生活补助费38.8005亿元,占79.5%。
  民国37年,财政支出预算数219.286亿元,其中行政支出15.6962亿元,占7.16%,教育支出12.2656亿元,占5.59%;保安支出27.3714亿元,占12.5%,生活补助费支出64.8839亿元,占29.6%。预备金28.9808亿元,占13.2%。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1988年,全县预算内财政支出累计达5.3512亿元(不含上解支出和年终结余)。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2372亿元,占财政支出总额(下同)的23%;文教卫生支出2.1186亿元,占40.4%;行政管理费支出8198万元,占15.3%;抚恤与社会救济支出2121万元,占3.8%。
  经济建设中的基本建设投资在1985年以前的大多数年份都低于财政支出总额的2%。1985年后,县人民政府致力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安装程控电话,建设11万伏输变电工程,修建公路、码头等。1985年和1986年基建投资增至财政支出总额的10%。从1950—1988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累计达247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4.6%。支援农业支出,1959—1960年,分别为147万元和180万元,占同年财政支出总额的31%左右。1978—1982年,每年都在400万元以上,占同年财政支出比重的20%以上。1983年后,支出比重低于10%。
  文教卫生经费占财政支出比重最大,绝大多数年份都在35%以上。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达到47.8%。1984年最高达56%。在文教卫生经费中,尤以教育事业费所占比重最大。1987年教育事业费支出1511万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26%,占文教卫生经费支出的75.9%。
  从1985年起,中央进行物价改革,县价格补贴支出逐年增加。1985年价格补贴支出267万元,1988年增至2200万元,占同年财政支出总额的25.79%。
  第二节 预算外支出
  新中国成立后,省政府规定预算外资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1957年,晋江县财政预算外支出29.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17.2万元,社会文教费10万元,其他支出2.3万元。
  1958年预算外支出49.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34.8万元,社会文教费12.2万元,其他支出2.8万元。
  1959年起,晋江县预算外资金分财政部门管理和事业行政部门管理两部分。1957—1982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共2073.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1072.1万元,社会文教卫生费165.5万元。行政管理费219.4万元,其他支出616.3万元。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的专项需要,以及提供特定服务必需的物质消耗、劳动补偿和必要的业务费用。如有节余,可以用于弥补预算经费的不足。1975—1982年,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支出共714.8万元。其中生产事业支出519.4万元(包括交通邮电支出32.9万元,农林水利事业支出260.9万元,中小学学杂费支出221.8万元,文教、卫生、广播事业费支出3.7万元),招待所宾馆支出195.4万元。
  1982年实行新会计科目,1985年增设企业预算外资金,主要是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各项专用基金使用范围开支的其他费用。禁止将生产性专项基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1983—1988年,晋江县预算外支出共8962.4万元。其中更新改造支出1570.2万元,大修理支出718万元,基本建设支出236.1万元,简易建筑费支出99.7万元,福利支出684.1万元,奖励支出678万元,城市维护支出168.0万元,科技三项费用26.5万元,增补流动资金支出124.3万元,事业支出2388万元,行政支出409.7万元,上缴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422.3万元,超额奖金税0.9万元,建筑税0.2万元,其他支出1252.8万元,养路费183.6万元。上述支出中,财政部门管理的支出共942.2万元,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支出共2909.7万元。1985年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支出共5110.5万元。
  第三节 上解支出
  唐、五代时期除向中央上供常赋外,还有定期的土贡和不定期的进奉。宋代,上解支出分为上供、送使;宋室南渡后,南外宗正司由海路移于泉州,除直接上供外,还要负担寄治郡中的宗室费用,此外还有赏俗钱、春冬被赐钱、犒军钱等进奉银项目。元代,地方除上供外,还要负担封君食邑的支出。明代的上解有税收起运钱粮和上贡物料。清代上解名目日增月益,单厘金名目就有七项正款名目、九项杂款名目。宣统年间,晋江县上解款共3.0491万两,占收入的47.5%。
  民国24年(1935)上缴国税35万元(法币,下同),占县总岁入的43.54%。上解省税29.6万元,占县总岁入的36.65%。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除1976年、1979年、1980年没有上解支出外,其余36年上解支出累计3.4357亿元。其中1949—1952年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上解1846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3197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3056.2万元;1963—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上解2215.3万元;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3513.8万元;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3222.5万元;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只有1977—1978年上解236.6万元;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6628.4万元;1986—1988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1.0441亿元。
  第四章 财政监理
  自唐至清,晋江县均设县丞主簿一员,并置照磨所,掌握钱谷、出纳、营缮、科例,凡数计、文牍、簿籍之事都由其负责。明确的财政机构是设置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称晋江县征收局,宣统三年(1911)改称经征处。
  民国元年(1912)设晋江县征收课,民国3年改为征收局,民国6年改称财政管理局。以后名称数易。民国29年改为财政科,负责办理县地方财务行政,监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负责编造县总概算、预算和决算等事宜。
  1949年9月,成立晋江县人民政府财粮科,1951年改为财政科,1952年12月改称财粮科,1954年7月又改为财政科。1960年12月与税务局合并,成立财政局。1962年1月,税务局析出,7月财政局改称财政科。1966年11月,财政科又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局。1968年10月,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贸组。1971年3月,撤销财贸组,成立财政股,6月财政股改称为晋江县革命委员会财政科,1973年5月改为财政局。1977年1月改称晋江县财政局,沿用至1988年底。财政机构监理财政收支工作,主要是预算和决算管理。每年根据省、市下达任务和发展计划,制定预算,经上级核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终结算,报上级审核,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1984年正式成立审计局,对县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一节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费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费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预算经费。自1949—1952年,由上级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直接管理。1953年起实行归口管理,各主管单位(包括所属单位)按年编报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各行政、事业单位需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按计划安排全年费用支出,在预算内节约使用。从1979年起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均严格执行定员定额管理。公费医疗费采取包干定额。
  二、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起,要求各单位按预算的公用经费、管理费等商品性支出压缩30—50%,对商品性购置计划未批准的单位、部门,不拨款、不贷款、不卖货,并规定不准修建非生产性设施。
  1962年,各机关单位购买属于压缩、控制的商品,必须编报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年度指标,发给“批购单”,否则一律不准购买。以后根据各个时期商品情况或压缩或放宽。1987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分配260万元,实际执行指标297.2万元,其中专控商品指标26万元。1988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市分配晋江县201万元,实际执行指标199.6万元。
  三、企业财务管理
  1959年前,对企业的流动资金,依照分口管理,分别使用原则,实行“定额和超定额”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计委、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由人民银行按指标给予贷款。1963年起,企业定额流动资金都由财政部门拨款。1981年起,对地方国营企业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由县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联合核定下达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指标,定额内除国拨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银行低息贷款。1984年起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并加强对国营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
  四、乡镇财务管理
  1951年,县财政科建立乡财政管理委员会,整顿乡镇财政收支,后建立乡级财政预算。1959年起,乡人民公社成立财政处,乡财与公社经营统一管理,实行“乡财乡用乡管”的办法。1981年各社镇建立财政组,1984年改财政所,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
  第二节 审计监督
  民国时期,县一级政府没有设立审计机构,晋江县政府依照民国17年(1928)南京政府公布的《审计法》,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审计处报送经费请审查核销表。民国34年1月起,县政府设置财务稽核员,负责督导并稽核县属及乡镇财务收支,财务人员工作及操守考察。
  新中国成立后,设立监察机关,包括对财政经济活动的监督。
  1950年,县财粮科指定1人兼办财政监督工作。重点是:对财政系统及税务、粮食、盐务部门贪污浪费、违纪渎职的检查;经费审核范围内的开支使用审查;对群众函件控告对象的查处。
  同时,各专业机构,如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发挥专业职能,实行审计监督。
  1952年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和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1963—1966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通过群众运动查出一些经济问题,但犯有扩大化的错误。
  1984年6月,县审计局建立后,全县审计对象299个单位。
  1984年,配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对一些“中心”、公司的清理。下半年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开展对滥发奖金、实物的审计调查工作。共检查90个单位和部门,查出44个单位超标准发放奖金问题,超发金额22.3万元。并分别情况适当处理。计补收奖金税15万元,收回超发奖金10.5万元。
  从1985年2月起,根据上级关于清查乱发服装问题的通知精神,与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共检查73个县直单位,查出违反规定乱发服装的单位25个,涉及1707人,实发服装1902套(每套最高价值150元,最少50元以上),总折款107324元。审计后大部分单位分期扣款收回。
  根据省审计局的统一部署,1985年对食品、制糖行业、水利经费及科技三项费用等4个行业进行审计,共审计17个食品厂、3个糖厂、4个水利单位和41个科技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19.1万元,其中上缴财政67.41万元。当年还对县农机公司、民政工业公司、公交公司等3个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对县房管处、县物委、外经贸委等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查出应缴未缴财政金额52.86万元,并全额上缴。
  1986年,主要贯彻审计署提出的“抓重点、打基础”的审计工作方针,在探索审计路子方面进行尝试,并提出以3年为一个审计周期的“周期审计”设想,将审计对象划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对县财政收支有重大影响的“重点户”年年审;第二类是对县财政收支影响较大的“一般重点户”(当时提法如此——编者)2年审一次;第三类是对大多数二、三级单位(称为一般户)3年审一次。这一年,晋江县开始推动内审机构的建立,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各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也设立审计机构。审计业务受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向本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当年共审计153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403万元,其中上缴203万元。
  1987年,根据省审计局部署,推行“定期普遍审计”制度,共审计299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698万元,其中缴县财政236万元。
  1988年,审计299个单位,审计总金额达4.2亿元,查出违纪金额365万元,其中缴县财政196万元。
  对行政机关单位,继续实行每年审计一次的定期审计制度。
  在审计实践中,也逐步形成“分层次、抓重点”的审计工作方法,把审计对象划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县财政收支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财政金融单位;第二个层次是一般一级核算单位和重要的二、三级核算单位;第三个层次是其余的二、三级核算单位。在分层次的基础上,采用6种不同的审计方法,即:就地审计、送达审计、审计调查、委托审计、联审互审、自查抽审。
  第五章 税收税制
  晋江县建置初期,经济税源以盐为大宗。唐建中初年,对流动经商者由居住地抽收三十分之一的商业税。宋初,颁布按规定坐商税率3%,行商税率2%。淳化间实行定额。北宋末期额外加派,税目繁多,有遗利钱、赔纲钱、糜费头钱、经总制钱、二五分增税钱,另有沿纳、支移、折变、和买、上供、职役等杂敛。元代征收商税、茶税、酒醋课。回回商人持有皇家颁发的《制书》、《驿券》,可不纳商税。明代商税税率三十取一。杂课有农桑、酒醋、渔、盐等课。
  清康熙间开海禁,进口货物税率4%,出口货物税率1.6%。货物通过征收商税5%,商船还有船料税。杂税有落地税、牙税、当税、酒税、茶税、契税、牲畜税。鸦片战争赔款,镇压太平军加征,庚子赔款摊派,旧税之外又加新税。
  民国时期,晋江县大宗税源大多数列为国家税或省地方税,县财政靠分成收入和摊派。由于军人把持政权,或抗战捐款,或通货膨胀,任意增税和摊派,百姓叫苦不迭。
  新中国成立后,统一执行中央颁布的各种税法,采取多种税、多次征,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税率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对组织起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优惠照顾。1970年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1978年以后,由单一税转为复税,发展为多种税、多层次的税收制度。1983—1984年分别进行“利改税”,实行集中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
  第一节 农业税
  封建时代,农业税称田赋。田赋按各户田亩的多少及田土的高下计征。但少田或无田的贫苦农民要挑起大部分田赋负担。因为地主可以通过加租的方式来转嫁负担。
  唐建中元年(780),在全国推行两税法,改按拥有土地和财产多少计税。
  清代早期,晋江田赋分为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康熙末年,地粮和丁税一并征收。雍正元年(1723),把丁税派入地粮内征收,每亩征地丁银1.0316钱。道光年间,全县有田地、山荡、池塘坂394783亩,共征银29952两,征本色米2382石,外附丁口粮实征银5517两。光绪年间,新增田赋附加税随粮捐和铁路随粮捐。征收的方法是以地丁粮米为基准,用钱交纳。凡应完地丁一两粮米一石各附加随粮捐钱400文,铁路随粮捐钱200文,随正税一并征收。清代末年,晋江田赋以地丁、盐折、渔课3项并计,原额地丁39295两,粮米2757石(其中府米1350石)。
  民国初年,呈准豁免渔课一项。民国3年(1914),修正地丁减额为26616两,粮米减额为1953石。实征地丁、盐折共20266两(内丁银1.9583万两,盐折683两),米1187石,遂为定额。民国17年,实征丁银18433两,粮米1200石,盐折683两,以后即以此为标准计征。
  民国24年,法定税率为地丁盐折每两以2.6元折算,粮米每石以6.0元折算,另外加收地丁盐折每两粮书经费0.3元,粮米每石粮书经费0.4元。当年田赋正税为地丁18433两,盐折683两,粮米1120石,共折合法币56183元。附加税为地丁45346元、盐折246元、粮米4861元,计50493元。正、附税合计10.7万元。当时晋江田亩征课、粮米划一,无等则之区别。每亩征收正税0.3045银元,附加税0.281银元。应征田亩为185305亩,应征地丁、盐折合计19116两。
  民国26年赋额12119两。民国27年赋额12525两。
  民国29年县颁令整理田赋,制定有田无粮自行陈报办法。田赋改征米谷,按米价折征,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丁米正、附税上忙每两折法币6.37元、下忙每两6.5元。逾年完纳每两加0.36元,当年征收赋额14311两。
  土地编查后全县赋额为109236元,改征实物米折全县税额为764646元。
  民国30年,废止米折办法,改征实物,米折以七折实收。全县应征田赋额(赋额为计税基数,也称赋元、赋底)105219元,折征实物每元2市斗,共为21044石、田赋代金45675元(法币)。
  民国31年,征率提高为每赋元3斗,又实行粮食征购和带征公学粮。合计3项每赋元配征达7.3斗。当年晋江县征实预定征收77159市石,实征62721市石,公学粮预定征收33435市石,实征27189市石。田赋代金114276元。
  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后又增设累进征借。
  民国36年,田赋按上年赋元减半为基数征收,减半后全县赋元为10.141万元。这年田赋代金征额分别为1.275亿元和1.6542亿元。
  1949年晋江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确保前线军粮供应,暂以旧赋额为标准,向群众借粮。每户赋额0.4元以上者每元借粮最低不少于10公斤,最高不超过50公斤,实行累进借法。共借粮85.7万公斤。以后根据《福建省1949年征收公粮柴草暂行办法》,以1948年晋江县册载赋元按户累进征收。累进税级分为11级,0.6元以下者免税。最低税级0.601元至0.8元者,每赋元征谷15公斤;最高税级40元以上者,每赋元征谷105公斤。当年征谷520.9万公斤,扣还借粮85.7万公斤,实入库435.2万公斤。
  1950年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税率由原来平均17%降至13%;秋季以每户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因受灾减产,烈、军、工属及老弱孤寡残废等特别贫困者,依法予以减免。全年减免稻谷131.7万公斤,实应征730.35万公斤。折合人民币92万元。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1951年,实行取消免征点,提高起征率,累进税级减为23级。最低级别75公斤以下者为8%,最高级别1000公斤以上者为30%。当年减免151.45万公斤。实有应征数为1139万公斤。历年尾欠20.65万公斤。全年征收农业税折款143万元。
  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废除国民党时代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赋元制度,进行查实田亩,评定产量工作,贯彻统一税率,全县平均11%。实行“新得地减免”和“老区减免”,取消农业税附加。全年减免102.8万公斤,应征1050.7万公斤,实征1064.1万公斤,折款135万元。历年尾欠72.5万公斤。
  1953年起,按中央决定3年不增加农民负担,把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数额上,增产不增收。并取消新得地减免,恢复农业税附加,税率为正税的11%(省4%、乡7%)。
  1954年,将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农业税附加改为12%(省5%、乡7%)。
  1956年取消老区减免,增加幼、种畜减免。农业税附加税率增至17%(省10%、乡7%)。
  1957年,对高级农业合作社实行以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生产率计征。对个体农户除按所在地农业社的生产率计征外,适当加成征收。特产税附加税率从12%增至15%(省8%、乡7%)。
  1958年,全县人民公社化,根据省制定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实行比例税制,调整常年应产量及税率,并以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当年全县常年应产量定为1.071亿公斤,平均税率为13.43%,依率应征1438.2万公斤,各项减免124.2万公斤,实际应征1314万公斤。
  1960年,晋江县农业税平均税率减至10.7%,并取消农业税附加。这一办法沿用至1962年。
  1963年,随着农业形势的好转,晋江县平均税率提高至11.24%。并恢复农业税附加,税率为10%(省5%、乡5%)。1965年附加税率升至15%(省5%、县10%)。
  1966年,晋江县农业税平均税率核定为11.01%,以后均以此计征。由于粮价提高,从1966年6月16日起,公粮(含附加)按规定的新价(每百公斤早稻17.80元,晚稻19.00元)结算。
  1979年,农业税改按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并实行“穷队减免”。
  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以合同形式落实到户,按户征收。
  1982年,征收结算方法改为按户下达公粮数量,也下达金额,完成任务以金额结算。
  第二节 盐税
  盐税以原盐为征课对象,晋江濒海,资源丰富。唐代晋江是福建七个产盐县之一。宋初有盐亭161处,元代晋江设有浔美、〓洲两盐场。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洲场归并浔美场兼管。民国37年(1948),浔美、莲河两场合并为莲浔盐场。
  盐的课征历代有变化,或专卖或征税交替使用。古代统称榷盐。史载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九年(583—721)盐无税。乾元元年(758)变盐法,招民为亭户,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五代末王延政天德元年(943)时,“鱼盐蔬果无不倍征”。宋代官府对制盐盐丁征收盐产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斤,每斤折钱不超过14.8文。盐户将私盐自卖,官府征收浮盐钱。对民户则强制配给食盐,买盐钱随夏秋二税缴纳。后来停止供给食盐,仍叫百姓照纳盐钱。浮盐钱则转嫁渔船及消费者负担。绍兴二十一年(1151)置场专卖,所收盐利称息盐钱。乾道四年(1168)废除。后又有反复。元代首创由政府卖引的官制商运商销法,至元十三年(1276),每引盐重400斤,定价9贯,折银4两5钱。后来屡次调高引价;延祐元年(1314),每引高达3锭银。官盐贵,沿海人民多食私盐。同年,泉州路实行计口授盐。人民又饱受盐贵之苦。明初,对制盐民户限额缴盐,全年定额450斤,称为正盐;定额之外也缴给官府,称为余盐,两项统称盐课。官府给工本米(后折钞2贯)。洪武三年(1370)实行计口授盐,成丁男女每年给盐3斤、征米8升。弘治初,晋江户口盐粮4895石4斗8升。正统元年(1436),罢米折钞,每丁口年纳钞6贯,另收折征费12文;半丁半折缴纳。后来盐民生活困难,将好盐私卖,政府不再计口授盐,但仍须照纳盐粮。万历八年(1580),户口盐粮折银818两7钱8分。清初,盐税有场课和引课。雍正元年(1723)变盐法,停罢引商,应征盐课摊给盐场征收,每担抽税150文。乾隆三年(1738)改归县办,在厂口、法石、深沪、陈埭、浮桥、洛阳、河市设立县盐馆。每引盐100斤课税银1钱5分,全县8.4万引,课税银1.26万两。道光十年(1830)计为6.72万引,课税银1.008万两。同治四年(1865)改行票盐制,随盐课并征盐厘,每担共抽库平纹银0.448两,票商自由运销,革除专商专岸制。同治五年(1866),又令票商“报效”专款作票本,准由盐商世袭专营。清末晋江引地属晋江商帮于敬仁。宣统二年(1910),每纳盐课银1两加征盐厘3钱,晋江年定额盐8100担,盐课2268两。盐厘680两,耗银227两,加价160万文。另有渔配课和出口厘,对出口渔船,鱼百担配盐10担;抽收盐课100文。对运出省境的盐另征出口厘,由金门盐厘总局浔美分局经征,数额不详。
  民国元年(1912),商办晋江帮被收归公有。食盐改由官专卖,但后来新旧势力反复较量,因而专卖制、征税制、认包制时有反复。民国2年,北京政府颁布《盐税条例》,食盐正课每担2元5角,渔盐每担5角5分。9年,废专卖改为自由商,就场征税,食盐每担正税2元;附税5角;营运费1元5角。13年,附征善后捐,食盐每担3元;渔盐1元4角5分。厘盐7角5分。又取消自由商,改由泉州联成公司每年认销9万6千担,盐课24万元,就场征税。民国17年,撤销浔美盐场收税所,收回泉州联成公司,设置泉州盐务局实行专卖。25年,实行官运商销。26年,收归官办,设立泉永盐务收税局。30年,晋江实行计口授盐,每人每月配盐由12小两改为半斤。同年8月,成立晋江县战时食盐协进会。9月,泉州列为销税区,每担盐征税40元。31年,实行民制官收官运的专卖制,每担抽收利益60元(后改为75元)。32年,每担食盐加征国军副食费1000元;战时附税300元,另附征公益费、偿本费、整理费等,出现盐比米贵,晋江私盐产销盛行。民国34年2月,废止专卖,恢复征税,每担食盐正附税计4400元。此后随通货膨胀而改变征税标准。
  1949年10月以后,全国统一盐政,原盐生产运销、征税统一由盐务机关管理。当时全国原盐产大于销,晋江属小块盐田,应裁废,盐工转业。1958年晋江才掀起兴建盐田、恢复发展生产。7月,县税务局接办盐税,食盐每担7.2元、渔盐2.1元,农牧用盐按食盐40%计征,工业用盐、肥田用盐免税。1978年10月起,采取减征盐税以降低食盐销价。1984年5月起,基于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八类工业用盐改免税为减税,10月,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供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每吨征税65元。1985年1月起,纳税环节改变,规定调给高崎盐业转运站、厦门、福州中盐公司转运的盐斤,不再在晋江纳税。当年外调盐40971吨,占全县销调盐83.3%。同时实行降低食盐税,提高原盐收购价,食盐每吨减按127元征税。1986年7月起再减征盐税,提高食盐批零差价,晋江盐调运本省的,每吨征税115元。调安徽、上海、广东省的盐,每吨分别减征12、11、7元。同年10月,减征盐税用以提高盐的出场价和改进包装,每吨食盐减征29元;同时规定农牧用盐、渔业用盐不再减税,税额同食盐每吨86元。基于上列因素,晋江盐税收入猛降,从1984年的570万元降至1988年的98.6万元。
  第三节流转税
  现行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交易税,还有对外税收继续沿用的工商统一税。历代有兴有革,唐中期征茶税、鱼课,五代设卡征商税,宋设机构征住税、过税;后代相继沿袭。清初征常关税,在水陆关津对通过货物征收5%。清末民初征收厘金,两起两验税率10%。裁撤厘金后改征特种消费税、特种营业税,实行一次课税通行全省,征收范围有列举品目。30年代统税开始实行一次课征制,通行全国不再重征。这些演变过程,税名不同,但都属于流转税类。
  一、厘金
  厘金起源于清咸丰三年(1853),原为镇压太平军临时筹饷的捐款,类似通过税对过往货物值百抽一。咸丰八年晋江县在县城南门设厘卡开征。同治四年(1865)整顿厘务,扩大征收地域,晋江境内水陆要道设局卡18处,采取两起(运)两(检)验制,必须抽足税率10%才放行。征收项目有百货、木植、茶叶、鸦片、邮包厘金。百货范围任意引伸,几乎无物不征。正税以外另有护商经费,补水等9项。辛亥革命后晋江曾废除厘金。民国元年3月又按厘金旧制改名“商捐”,恢复征收。3年,北京政府将厘金项目划为国家税,晋江即废商捐恢复厘金名称。厘金对国货逢关征税,外商则凭特权免纳。病商扰民,朝野反对。民国17年,国民政府限令各省裁撤厘金,晋江遂裁撤。11月改征特种消费税,19年废止。旋改名特种营业税,31年终止。
  二、产品税
  产品税是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合称。
  货物税的前身是统税、烟酒税、矿税。经过不断扩大征课对象发展而来。民国3年开征烟酒捐,17年卷烟开征统税。抗日战争后工业区沦陷,洋货告断,统税转向内地产品,26年扩大征收土烟丝税,29年酒曲按土烧酒征税,手工卷烟开征统税。31年起继续扩大征收茶叶、竹木、陶瓷、纸箔等税。34年11月公布《货物税条例》。37。年调整税率,晋江常有的税目税率为烟丝40%、烟叶60%、卷烟60%、酒类100%、锡箔及迷信品60%、糖25%、化妆品45%,从价征收。
  新中国建立后,1951—1958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晋江常有的产品为烟丝、水产、迷信品、糖、植物油。1952年增列砖瓦,1953年增列粮食。同年,执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晋江的酒、麦粉、皮革、原木、锡箔、烟叶等项改征商品流通税,并简化照证制度。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税的工农业产品部分。其特点是简化计税价格,根据销售金额计税。晋江常有的税目税率为黄白酒60%、机制糖44%、土制糖(包括内坑半机制糖)39%、植物油12.5%、麦粉10%、牛皮革40%、陶瓷砖瓦11%、鞭炮35%、焚化品68.75%(税率55%加二成半)、粮食4%、原木10%、水产品5%。后来若干税目税率调低。1965年对农村人民公社自产自用产品从宽,除食糖每人限量1.5公斤免税外,其余自产自用免税。
  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对晋江税源影响较大的变更是:土制糖税率由39%调为30%,1980年调为20%;机制糖由40%调为30%;白木耳由35%调为10%;头由10%调为5%。1978年增加型砂税源、税率5%。
  1984年10月起执行《产品税条例(草案)》,计税价格,工业品按出厂价或销售价,农林牧水产品按收购价,上市自销的按实售价。自1985年以后,晋江的糖、罐头食品、纺织服装、塑料制品、电子机械、陶瓷建材等重点产品税陆续改征增值税。
  晋江各时期主要产品税源:
  鱼课。五代收鱼课,宋废,元、明恢复。洪武十四年(1381)设河泊所,征收鱼课。清初随田赋附征,全县年额511两6钱,其中龙湖年收税银30余两。民国3年豁免。25年开征鲜鱼捐,后称路贩鱼捐,从量计征,32年停征。33年成立公营渔市场,每收购鱼货100元搭配“公益储蓄券”20元,遭渔民抵制,改在法石、东门等关卡征收3%。
  1950年开征水产税,税率5%,由买方负担。1965年以前,每年平均入库数2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每年平均降为15万元。80年代升至48万元。
  糖类。民国18年设晋南惠糖捐局。民国24年纳糖捐1.8万元。1950年征收1.9万元,1952年12.8万元,1957年25.8万元,1965年112.6万元,1970年62.9万元,1975年50.9万元,1980年163.5万元。以后因扣糖税归还贷款,入库数减少。
  迷信品。民国25年香楮捐预算17687元,占全县杂捐45%。1950年迷信品货物税征收1.8万元,1951年8.3万元,1952年16.2万元,1953年30.2万元,1954年40.5万元,1955年38.5万元,1956年56.6万元,1957年50.3万元,1958年23.8万元。60年代起取缔。
  烟丝。民国26年开征烟丝税。民国37年,烟叶按产区价征60%,烟丝征税率40%。1949年10月以后,烟丝列为货物税品目,税率30%。1958年9月起税率40%。征收额,1950年18.2万元,1952年32万元,1957年30.4万元,1965年29.7万元,1970年38.5万元,1975年11.6万元,1980年29万元,1985年5.1万元,1988年1.1万元。
  酒类。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官府征税,元代官制官卖,明弘治初酒醋课年额750锭银又180文。万历六年(1578)酒税定额随田赋附征,年额52两6钱。光绪二十八年(1902)庚子赔款开征酒捐,摊配晋江年额55.44万文。民国37年修定货物税税率,酒类税率调为100%。1949年10月以后,黄白酒税率80%。以后各年征收额:1950年3.2万元,1952年16.6万元,1957年32.4万元,1965年28.4万元,1970年28.3万元,1975年66.8万元,1980年56.7万元,1985年41.5万元,1988年31.4万元。
  服装鞋帽。1983年,英林乡制衣业纳税5万元,陈埭乡制鞋业纳税45万元。1984年英林乡纳税35万元,陈埭乡纳税139万元。1985年全县入库863.1万元,占总税收15.9%。1986年入库947.2万元,1988年入库1351.1万元,占总税收14.5%。
  三、增值税
  为适应工业改组,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晋江县1983年贯彻《增值税暂行办法》,首先对机器机械、农机具、自行车件、电风扇试行增值税。1984年正式颁布增值税条例,并不断扩大征收范围。至1988年底,增值税计有30个类别,138个税目。
  四、营业税
  营业税即以营业额课税。也包括早期的商税、贾捐、当税、炉税、牙税。新中国成立初期,营业税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后税制改革,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税,1984年成为独立税种。
  牙税。清康熙间,牙户由官府发给牙帖,晋江只有猪牛牙,年纳3两银。宣统间年额125.5两银。民国18年征猪牛牙980元,油货牙400元,水果牙240元,海蜇牙160元,钉麻牙120元。24年按佣金分六等征收,全年10—180元。鱼行等改征牙行营业税。30年牙税改征营业税。
  当税。以典当为课征对象。清顺治九年(1652),每爿爿纳税5两银。乾隆间当铺278户,年纳当税银1390两。光绪年间为海防筹款,每爿爿当铺捐银200两。三十三年统一规定每户纳50两银。民国3年每户纳银100两。另收帖费十分之二。至民国12年,因兵痞、土匪、流氓敲诈,全部停闭。民国24年,仅存源盛号1户,年纳当税140元。
  炉税。对冶铸业的课税。清初,晋江县有锅炉6户,每户年纳5两银。光绪三十年每户增至50两,全县300两。民国初沿袭征收,每户年纳75元,5户年额375元。
  贾捐。为筹庚子赔款,摊派晋江县贾捐年额1504.8万文(制钱,下同)。光绪二十八年开征,征收对象为商户,按销售额税率3%征收。光绪三十二年实收1515.2万文。民国18年征收20009元银圆。以后改征营业税。
  民国20年6月国民政府颁行《营业税法》,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按营业额计征的税率5‰—10‰,按资本额计征的税率5‰—20‰,粮食、柴炭、棉花业税率2‰,公用事业、以公益为目的的营业、肩挑小贩等免征营业税。起征点为年营业额满1000元或资本500元以上。民国36年5月,按营业额计征的税率调至3%;按收益额课征的税率调至6%。起征点改为每月收入满150万元或收益额满50万元。总额的确定总是出于财政需要,并不反映市场总量。税务机关将总额交与商会、同业公会分摊,常是主事的大户占便宜。
  民国23—37年营业税为:1934年8.4万元,1935年7.4万元,1936年7.3万元,1937年10.1万元,1938年11.7万元,1939年14.6万元,1941年46.5万元,1942年83.3万元,1944年101万元,1945年254.6万元,1947年17.2986亿元,1948年上半年163.7239亿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起执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分为固定工商业、摊贩业、临时商业。坐商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1—3%;按收益额计征的税率1.5—6%;后增设按佣金收入计征的税率6—15%。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9月起执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营业税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行业分为3%、5%、7%三类。1965年8月,贯彻执行省颁发的《改进农村税收规定》,社队企业服务收益免税;季节性运输、建筑业免税。1966年1月起,晋江县粮食工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按每户积累多少定税率。亏损户不征税,国营企业工商税遂终止。
  1973年和1979年曾作过调整。1983年7月,全县营业性机动车辆实行按定额缴纳营业税。
  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分为11个细目,税率3%、5%、8%、10%、15%等5个档次。商业零售、饮食业每月起征点为营业额350元,其他业务收入起征点120元。免税范围包括:国营平价粮油销售;农机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和出口销售;医疗保健、文化展览等收入。对新办乡镇企业有优惠规定。1987年起对房租收入按租赁业税率征收5%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指对一些特定行业发给营业许可证收税,系由清代帖捐演化而来。民国3年规定贩卖烟酒应申请牌照,整卖年纳税40元,零卖分为4元、8元、16元三等。民国31年划为地方税收入,包括戏馆、酒饭店、迷信品店、旅馆、浴室、屠宰户等,按营业额大小分级领牌,税率2—2.5%。后来陆续扩大征收行业,调高税额。民国24年征收1636元,民国36年征收1290万元。
  1950年3月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按资本大小分14级,每季缴纳牌照税0.5元至12元。全县634户征税3.1万元。1951年9月改为摊贩业税,改按营业额计税,视同固定工商户管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稳定城市,保证城市维护及建设资金来源,1985年4月,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凡是向建制镇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的,税率为5%,向其他乡村税务所缴纳的,税率为1%。原工商税1%附加同时停征。对三资企业免征,仍缴纳工商统一税附加。入库数:1985年111.8万元。1986年203.9万元。1987年198.2万元,1988年211.4万元。
  六、交易税
  包括牲畜、粮食、水产、集市等交易税,有的开征不久即停止。
  牲畜交易税。
  清代对牲畜交易征收牲畜税,税率3%。民国时期沿袭征收,民国27年随屠宰税附征牲畜税,猪每头0.75元,羊0.125元。
  1950年开征牲畜类交易税,税率3%,双方各负一半。1950—1952年,交易税入库9.4万元。1953年修正税制,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税目包括猪牛羊马骡,税率5%,随屠宰税附征,1954年停征猪羊税目。1953—1977年,交易税人库41.8万元。1978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83年复征,凡进行牛马骡驴交易,按成交金额征收5%牲畜交易税。1983—1988年实征税2.5万元。
  粮食类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税率2%,由卖方负担,起征点为30市斤。主要税源是私营米行的大米和五谷圩场的杂粮。同年5月执行华东区征收办法,税率调为3%,买方为纳税义务人。7月执行中央规定的“不通过牙纪或交易员者不征”的规定而停征。由于引起场外交易漏税,10月又恢复征税。1953年1月粮食开征货物税,停征粮食交易税。1950—1952年,粮食交易税实征7.7万元。
  水产类交易税。
  1950年5月,华东区列为应征交易税品目,晋江随即开征水产交易税,税率4%,由买方负担,起征点为20市斤。由于鱼货登场,不分昼夜,鱼贩成百上千,征收困难,着重发动群众护税。同年11月税率调为2%。1951年7月,因水产已开征货物税而停征。1950—1951年,实征税6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1年开放集市贸易。为了调节收入、平衡税负,根据晋江专署10月发出的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凡农民自产的粮、油、麻、烟、水产、桂圆干、糖、糖蔗等12种,成交额在20元(后调为10元)以上,按税率10%征收。1962年1月起执行全省统一规定,除各种动植物种畜、饲料、柴草、蔬菜、薪炭不征外,凡出售自产的农林牧渔及副业、手工业产品一律征收。同年6月增加征收旧钟表、自行车交易税,税率15%。8月,征收品目减少,只限于肉类、水产、土特产、家庭手工业品。1961—1962年实征税41.5万元。1963年起停征肉类。1966年3月起停征集市交易税。1963—1966年实征税6.4万元。
  第四节收益税
  一、所得税、利得税
  民国时期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晋江于民国25年(1936)起先后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一时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而以营利事业所得税为大宗。税制规定按所得占资本比例(后改按营利所得)分级计征。晋江一般采取按行业估计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以公教军警人员、自由职业者的薪资报酬为征课对象,采取课源法,晋江的公教人员由县政府、中央、省驻县机关按月扣缴;行商一时所得税原税率6—30%。后改按销售额由住商按税率6%代扣代缴;证券存款所得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5%、10%计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租赁所得10—80%,出卖所得30—50%。
  利得税,对营利事业、财产租赁利得额超过资本、财产价额一定比例(除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民国28年开征,税率10—60%。民国32年财产租赁利得税废止(改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6年1月改名特种过分利得税。
  新中国成立后,对旧税种分别取舍,改征,从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税制。1958年起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80年代以后实行分类税制。
  (一)存款利息所得税。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晋江于1950年2月起对私人行庄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10%。1951年起修改税制,改称利息所得税,税率5%,存款、债券、证券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的事业基金利息所得免税。1958年以后对公债利息、私股定息免税,税源基本消失,即停止征收。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取消企业利润上缴财政,实行以税代利。施行《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以1982年企业决算若干指标为依据,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适用税率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宾馆、饭店、招待所及预算外的全民企业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对于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商业批发、贸易中心、友谊商店、石油等企业,一律按大中型的税率55%征收。晋江实行利改税企业计136户,其中,大中型工业2户,小型工交企业28户,大型商业36户,小型商业55户,小型服务业15户。
  (三)集体企业所得税。1950—1958年属工商业税组成部分,税率5—30%,1953年起调为5.75—34.5%。征收对象包括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私营企业。1958—1984年工商所得税为独立税种。1963年改进征收办法,合作商店税率为7—60%,共分9级,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为7—55%。1980年1月起,集体企业所得税率由超额累进改为比例税率,企业全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一律免征,超过部分按税率40%计征。1984年以后税制改为分类所得税法;1985年起执行《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内容融合1950年以来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单行规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对新办企业,如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等可定期减免税。供销社、手工业、乡镇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是晋江的重点税源。
  1.供销社。1952年全县建立供销合作社20个,适用税率5.75—34.5%。1956年随同所得税缴纳附征额,附征率县社为17%,基层社14%。晋江实征税率为县社51.5%;基层社48.5%。1957年改按综合税率,县社30—80%、基层社30—70%。1962年1月起,税率一律按39%计征。1966年起县社改为上缴利润,不征所得税。1979年起对供销社附营的服务业税率改按20%计征。1984年起按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计征10—55%。
  2.社队企业、乡镇企业。1958年公社化以后,实行一系列减免税优惠。人民公社自办企业1959年起免纳所得税。1965年起,规定除砖瓦、陶瓷、鞭炮、造纸等行业外,其余行业免纳所得税。1969年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为社员生活服务的免征所得税,其余工副业税率20%,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免征所得税。1979年改为3000元以上起征所得税。1983年起为八级税率10—55%。1984年实行所得税定率征收,工业定率分1%、2%、3%;商业服务业0.5%、1%、1.5%。1987年8月根据泉州市统一规定个别调整,实行所得税定率,既简化手续又保证税款足额收齐。所得税源随乡镇企业飞速发展,从1978年5万元增至1988年888万元。
  3.手工业、二轻企业。50年代手工业实行合作化,税收给予支持,对原不纳税的个体生产者所组成的社组免税3年;其他社组自投产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2年;手工业联社减半征收1年。1956年度晋江缴纳所得税手工业社组157户,享受减征所得税6万元。1963年起税率为8级超额累进7—55%。1958年“五社合一”,在农村的成为社办企业,集镇的向合作工厂发展,属二轻企业。1980年9月起,以全年所得额5000元为起征点,5000元以上按40%的比例税率征收。1985年起适用集体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另订有减征、免征规定。
  (四)私营企业、个体户所得税。1950年开征1949年下半年的所得税,私营企业2861户,按上级分配任务(大米量)交由商会分摊到户,征收属1950年上半年的改为调查典型户,协商推算纯益率,发动店员评税,纳税户计3554户。当年又开展存货补货物税,县城、安海部分商户关门。征收1950年下半年所得税户降为1719户。后经二次调整税额,使负担合理。社会主义改造后,对余存私营、个体户采取所得税定率征收。1986年1月起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级累进税率7—60%。按季估征,全年汇算清缴。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比例税率35%。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开征,征收对象是在县内有固定住所的公民的收入,项目包括:
  综合收入。月收入超过县计税基数105元的3倍(420元)以上部分,按税率20—60%征收。
  单项收入。个人取得投稿、专利权等收入,扣除费用后,按税率20%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税率20%征收。由于税源分散,稽查难度较大,1987年只入库0.1万元。1988年部署源泉控制,税款入库10.1万元。
  第五节 财产税
  一、房产税
  以房屋为征课对象。唐建中四年(783)开征间架税,按屋梁二架为一间,分三等征税,每间征500—1500钱。历代兴革,名称不一。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征收铺捐,偿付庚子赔款,晋江年税额439.2万文。光绪三十二年实收5365两银。
  民国初期征收房铺税,按全年租金抽收1个月,开铺者应征,自住者免捐。民国21年(1932),改为供营业用的仍按照旧制,供居住的按租金5%计征。25年7月,改征房铺宅地税,征收对象扩大至农村及居民户,晋江县城镇由经征处征收铺税,农村由乡镇保甲征收房宅地税。31年1月省令停征房铺宅地税。同年7月开征房捐,规定城镇房屋聚居500户以上的应征;出租房屋按全年租价征收5%,自用房屋按价值每年征收5‰。后又有调整。
  1950年4月,根据全国统一税政,在县城泉州、石狮、安海、金井、深沪、衙口、永宁、河市、浮桥开征房产税,按房屋不同结构分11等23级估值,税率2%。同时对县城泉州、石狮、安海开征地产税。1951年8月,房地产税改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征收。时晋江今域不属开征地区。
  1958年5月决定对青阳、石狮、安海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59年8月全省确定只对石狮等16个地区开征,青阳、安海停征。1966年7月起石狮停征。
  1986年征收范围为县城及建制镇,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1.2%;依照房产租金计征的,税率12%。机关团体、军队、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二、契税
  对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订立契约,按价依率征收的税。清顺治四年(1647)规定:卖土地房屋依卖价1两银税3分,典契无税。乾隆十四年(1749)定税契法,买契税率9%,典契4.5%(后调为6%)。乾隆至道光年间,晋江税契银年额均为826.8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布政司限定额,晋江契税1800两,验契1200两,计年额3000两银。每张契另征契尾捐5钱银,学堂团费2钱银。
  民国3年起执行北京政府颁布的《契税条例》,断(卖)契税率9%,典契6%,契纸费每张5角,并定有罚则。民国前期,契税大多由省操持承包。民国18年省定晋江契税限征额1.8万元,溢征额1.2万元,计3万元(银圆)。民国24年起收归县办,卖契税率4%、典契2%正税缴省,附加留县。民国31年起契税列为国家税,卖契税率5%、典契3%。另按正税加征5%教育附加。民国35年契税划为县财政收入。民国36年晋江征收契税1.2088亿元(法币,下同)附加3022万元(按正税25%计征),不动产监证费425万元,契纸费52万元。此外,管征机构更迭或财政需要,多次开展验契收费。
  新中国建立后,征收契税主要是保障合法产权,凡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产权承受人申报,财政机关查明产权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纳契税。买卖、赠予契按产值、交换契按超值部分征收6%,典契3%。华侨、港澳台胞用侨汇、外汇购房的减半征收。晋江以自动申报为主,契税收入不多,1966年征收0.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征。1979年省财政厅通知复征,后归入农业税项目(原列为其他收入)。1984年征收0.1万元,1985年征收2.8万元,1986—1988年征收8.3万元。
  三、遗产税
  遗产税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民国29年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条例,同年7月开征。34年修正条文,规定人死亡时国内外遗有财产者,由继承人纳遗产税。起征点为遗产10万元,采用16级超额累进税率1—50%,并订有扣税项目和免税规定。35年4月正式颁布《遗产税法》,起征点随通货膨胀调为100万元。税率分18级1—60%。控制税源办法是财产登记和死亡登记,令各乡镇保甲长等查报死亡单位和财产概况。民国时期遗产税入库数(据县财政分成收入轧算,1942—1945年县分25%,1946年起县分50%)有数可查的为:民国31年1.6万元,民国33年(1—4月)4.3万元,民国34年10.1万元,民国35年34万元,民国36年5958.8万元,民国37年(上半年)1.5073亿元。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
  第六节 行为税
  一、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国务院于1985年7月颁布,全年发放奖金总数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按累进税率30—300%计征。1987年起税率调低,1988年起计征标准放宽。
  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计征。
  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分为30%、100%、300%。1987年起放宽,改为:不超过1个月工资,税率20%,不超过2个月工资税率50%,不超过3个月工资税率100%,超过3个月以上税率200%。
  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凭证和行为相结合的税。民国2年(1913),北京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发票字据凭证等26种为课税对象。后来又增加人事凭证、车船执照、毕业证书、戏票等应贴印花。民国16年,执行印花税条例,票据凭证等类按件贴印花1分至2元;洋酒、鞭炮、按价实贴印花30%、20%,以后不断调高税额。征收数:民国18年1.7万元,民国24年1.8万元,民国30年5万元,民国31年7.8万元,民国33年21.5万元,民国34年70.4万元,民国35年157.8万元。
  1949年10月以后,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暂行办法,应税凭证33目;1950年应税凭证25目,分为按值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1957年国营、供销社企业改按营业总额分别缴纳万分之五、千分之一印花税。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废止。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实施,晋江从1988年10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为产权转移、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13税目,对记有金额的合同、凭证、资产帐簿、产权转移书据等按比例税率征税,分为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计五档。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各年入库数为:1950—1952年60.5万元,1953—1957年22.8万元,1958年5.6万元,1988年12.2万元。
  三、屠宰税
  清代征收猪捐、羊捐,相当于后来的屠宰税。民国4年北京政府公布《屠宰税简章》,征收对象猪、牛、羊3种,猪每头征税0.3元、羊0.2元、牛1元。13年5月起加征善后捐,猪0.6元、羊0.1元、牛1元。24年善后捐、屠贾捐归并正税。30年起屠宰税列为县财政收入。民国38年7月,每头猪纳税银元9.2元。
  民国5年福建禁宰耕牛,晋江因尊重伊斯兰教的传统未禁。24年以前征收菜牛捐,27年省政府限令晋江日宰废牛2头,每头征税12元。33年起,屠宰税包括猪、牛、羊,37年加征马、骡屠宰税。
  新中国建立后暂按民国旧例征收。1951年执行政务院规定:屠宰税率10%,按实重从价征收,自养自宰自食免税。1953年修正税制,屠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并入屠宰税,税率提为13%。1957年税率降为8%。1958年9月,为顾及产地税源,征收环节改为:国营收购生猪,在产地按收购价纳5%,收购牛纳10%,宰后由销售地征收4%。1965年7月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肉照纳屠宰税,9月起屠宰税改为定额征收;猪每头3.2元、羊0.5元。后来定额多次调整。1985年起改进征税办法,经营生猪、菜牛羊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从量定额缴纳产品税,屠宰税只对伙食单位征收。此后县屠宰税源转移殆尽。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车船征税,起于汉元光六年(前129),平民百姓的轺车征一算(120钱),商贾人的车征二算;船五丈以上征一算。清初征船税,按梁头大中小分三等课征1两、5钱、3钱银。康熙五十五年(1716)泉州口岸经征人员,对已完税的船只修理另征“补烙”税费;渔船报验索私礼1两6钱银等额外需索,督抚两院令勒石示禁。民国25年晋江征收人力车捐、货车捐、脚踏车捐。另征收车照费。船只先后由省交通司、水警厅征收船牌捐(费)。民国31年起征收项目有人力车(黄包车)、脚踏车(自行车)、肩舆(竹轿)。税额:单轮货车每辆每季6元;双轮货车(板车)9元,马车15元,其他兽力车18元。机动船舶每季每吨1.2元。人力驾驶的船舶按载重分为5级,每季纳税10—20元。自用车船、肩舆减征三分之一。牌照另收工本费,后来税额随法币贬值而提高。民国37年7月起扩大对机动车征税,乘人小汽车每辆每季500万元;载货汽车120万元,机器脚踏车100万元。晋江历年征收数:民国25年0.6万元,民国27年1.2万元,民国29年1.5万元,民国30年1.8万元,民国31年8万元,民国32年5.6万元,民国35年1—9月18万元,民国36年5204万元。
  1949年10月以后,晋江划为全省4市6县开征使用牌照税地区之一。1950年5月5日开征。全年征收汽车181辆、摩托车5辆、人力车713辆、三四轮车417辆、板车647辆、兽力车32辆。1951年4月析出泉州建市,晋江不属开征车辆税地区,只征收船舶的税。同年9月中央更改税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1958年不分地区一律开征,晋江汽车仍在泉州缴纳,其余车船全年税额为:人力车3.6元,三四轮车7.2元,大胶轮车8元,小胶轮车6元,板车4.8元,独轮车2.8元,自行车3.2元(1962年改为4元,1966年降为2.4元减半征收1.2元。1971年恢复2.4元)。1966年对非机动车减半征收。1978年起对国内车船停征使用牌照税,1983年9月开征“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颁发《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全年应纳税额:乘人汽车每辆200—300元,三轮汽车60元,载重汽车每吨40元,摩托车30—40元,拖拉机按载重每吨30元。非营业用非机动车和用于农业生产的车船免税。
  五、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4月,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条例(草案)》开征筵席、娱乐、旅馆、冷食4个行业税。1951年增列舞厅行业税,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行业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行业并入营业税。晋江对娱乐行业的征税情况如下:
  文化娱乐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戏捐年额204万文。由戏班主具结认额。民国25—27年每年认包戏捐1.1万元。35年改征“酬神演戏迷信捐”,由丝竹工会承包,7—12月应缴4400万元。
  1950年起,对进步电影税率由20%调为15%,1956年再调为5%。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筵席税。民国24年,业已征收菜馆捐。31年改为筵席税。征收对象是县城菜馆、饭摊、汤点及民间包厨。初以税票代征,税率10%,后再改为按月配额。
  1953年废止筵席税,1988年恢复。凡在县境内举办酒席,一次支付的金额达500元起征,按税率15%征收。“三胞”、外籍人员免税。
  旅馆捐。民国25年,安海已征收旅馆捐,30年全县开征,按旅客日房租10%征收。35年停征。1950年4月开征,1953年并入营业税。
  六、建筑税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城镇集体动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留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按10%税率缴纳建筑税,由人民建设银行代扣代缴。1987年6月按照自筹资金来源和流向,区别计划内与计划外,采用差别税率;计划外或实际投资超过计划部分税率20%;计划外的楼堂馆所,以及借维修、翻新搞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则按税率30%计征。对能源、交通、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设施的投资,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的建设投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设投资,以及个人自用住宅等一概免征建筑税。晋江县各年入库数为:1984年9.8万元,1985年28.5万元,1986年36.8万元,1987年58.7万元,1988年65.2万元。
  第七节 涉外税收
  自1982年起晋江县对三资企业分别征收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所涉及的地方税。
  一、工商统一税
  以纳税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采购农产品所支付的金额,服务性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税目税率表及有关规定征收。晋江县三资企业常用的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针织品、机绣衫5%,加工费收入3%,录音机13%,电子表20%,塑料制品、石板材、雨伞配件、包袋、家具、玩具、服装、布鞋、针织毛衣、花边、编织、面包食品等其他工业品5%。另外,按应纳工商统一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居住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所得额,按税率30%计算缴纳。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33%。
  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在县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客商;(二)同中方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三)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收益来源于中国的外国公司。按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所得额,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20—40%。另按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是在我国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对在我国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征收。计征办法:工薪所得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20%,其余额按6级超额累进税率5—45%计征。劳动报酬等其他所得,每月减除800元费用,就其超过部分按比例税率20%计征。晋江自1985—1988年对华侨、港、澳同胞工资薪金收入课税27人次。
  三、涉外地方税
  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的房产税按年计征,依房屋的折余价值计算,税率为1.2%;依房租金计算,税率为18%。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按照规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乘人汽车:7座以下每辆全年160元;8—14座240元;40座以上320元。载重汽车:按净吨位每吨52元。摩托车:二轮的每辆全年48元;三轮的60元。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9级计征,最低一级50吨以下每吨全年1.2元;最高一级3001吨以上每吨全年4.4元。
  附:涉外税收减免税优惠规定
  为吸引投资、引导投资方向,国家对涉外税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对华侨(包括港澳台胞)投资有优惠规定,晋江地处闽南厦泉漳经济开放地带,县城、安海、东石、磁灶、陈埭为开放区工业卫星镇,比一般地区享有更优惠的条件。
  一、适用于全县的税收优惠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新办合资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2.对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对先进技术的企业,减半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
  3.凡在晋江县投资举办出口及先进技术型的企业,可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方投资者将其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
  (二)工商统一税
  1.合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
  2.合作生产企业(除商业、交通、服务业),进口先进的、国内不能供应的机器设备免税。
  3.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的车辆等料件免税。
  4.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规定
  (一)工商统一税
  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凡属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不具备前款条件,但属于电子、冶金、化学、建材、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药、农牧、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建筑业,所得税税率打8折计征。
  3.企业报经批准,5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商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三、华侨(包括港澳台胞)投资优惠规定
  1.华侨投资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再给予4年减半征收。再期满后按现行税法减征20%。
  2.华侨同国内共同投资兴办的农、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按规定减免期满后,报经批准,可在以后10—15年内继续减免20—4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节 专项基金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起征,征集对象为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提取的专项基金以及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供销社、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比例1983年为12.5%;1984年起一律15%。1987年起征集范围扩大,包括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并订有起征点。
  按照省政府1983年2月通知,省征集的资金单独计征,合并国家征集的科目缴库。晋江各年征解数为:1983年107.1万元,1984年119.3万元,1985年123.7万元,1986年180.4万元,1987年250.6万元,1988年334.7万元。
  二、教育(事业)费附加
  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1986年4月起开征教育附加,以税务机关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附征1%。除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各年入库数:1986年5.4万元,1987年14.5万元,1988年12.7万元。
  三、以工建农资金
  根据福建省政府决定,为建立粮食发展基金,1988年7月开征“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简称以工建农资金)。以乡镇企业、村办、个体联营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率定0.5%。主要用于耕地资源的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当年入库数38.1万元。
  附:杂捐杂税
  清代及以前封建王朝赋税的征免由中央操持。地方另有浮收加派。鸦片战争后,允许地方自由筹款,杂捐繁多,一税数加,一物数征。如盐税一项,另加15种税。清末杂捐70多种,晋江可查的有随粮捐、贾捐、铺捐、酒捐、铁路随粮捐、契尾捐、商会捐、会捐、膏牌捐、牙捐、钉麻牙捐、戏捐等12种,每年定额计1.6793亿文,按官定折率达16万余两银。杂捐以外另有杂税11种。
  民国初期,晋江的大宗税源都列为国家税或省税,县财政来源一是附加、二是杂捐、三是摊派。民国22年(1933)以前,军人把持军政财权,横征暴敛,23年福建整理财政,废除的苛捐513项。民国杂捐略举数例:
  鸦片捐。有禁烟,逼种罂粟、罚不种烟苗等手段勒索。民国6年,县长张祖陶,勒索烟瘾富户10多万元;福建督军李厚基逼种罂粟,抽税额20万元;粤军旅长张民达、兴泉永镇守使孔昭同、省防军旅长陈国辉等先后征收巨额烟苗捐(或称田亩捐)。
  花捐。以妓女为征课对象,亦称乐户捐。民国25年征收2.3万元。27年起改征“取缔妓寮手续费”,当年征收0.6万元,29年征收1.2万元,31年征收0.84万元。
  迷信捐。指对迷信举动、焚化品征税。民国25年征香楮捐17687元。27年改征迷信捐。35年按乡镇人口摊派。37年改征迷信特种消费税,对冥纸、香烛、鞭炮业按营业额征收20%。同年3月省府饬令停征。1949年改征迷信品货物税。
  民国时期,晋江县杂捐杂税名目繁多,录于下:
  飞机场捐、保卫团捐、电杆木捐、水果捐、鱼捐、棉纱捐、鱼船捐、蔗车捐、蔗叶捐、婚书捐、外埠米船捐、深沪永宁船进口捐、永宁业户乐捐、海蜇皮捐、花捐、油车捐、戏捐、石狮清道捐、安海旅馆捐、肥田粉乐输捐、五谷途乐输捐、国难防务捐、纸捐、警捐、香楮捐、乐户捐、卫生捐、菜馆捐、人力车捐、人力货车捐、救济特捐、食堂乐捐、公安费、帆船补助费、水警补助费、商会补助费、消防队补助费、电灯公司路灯费、财务补助费、卫生补助费、警察补助费、土糖商补助费、火柴商补助费、深沪渔船补助费、烟民牌照费、烟民限戒执照费、治安维持费、自治费(捐)、义勇壮丁常备队经费、防护团经费、动员戡乱经费、大同食堂经费、应变费、买卖双方手续费、战时紧急支出、统一捐献、粮食救济金、公益储蓄、军食差价、收益献金、荣誉军人团队伙食、公营屠宰场盈余、保安附加、公军米亏捐款、酒类禁酿罚锾等等。
  第六章 税务管理
  晋江县税务的征收和管理机构历代均有变动。宋设都税务、外税务,元改晋江务,明设税课局,清代县长官亲理钱谷,设常关征商税。民国时期税务机构随财政体制分立,国税设晋江分局,省税设晋江税务局,县设税捐经征处。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统一的税务机构,实行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双重领导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征收管理
  民国前期对物税仍沿袭设卡征收通行税为主,民国31年(1942)以后,货物税采取驻厂、查定、起运3种征收方法,晋江对卷烟驻厂、酒商查定。营业税通过商会分摊,所得税常以行业估计为主。国税局系中央派出单位,与地方政权不相隶属,遇事请求县政府协助,常是公文旅行,不了了之。因而盐税、分散农村的土糖、酒曲等逃漏较多,对农村小商店营业税也鞭长莫及。省税在民国24年以前基本上是全省承包、辗转分包,以后改包办为委办。县地方税凡属居民负担的房警捐、自治捐等由保甲长征收,其余税收由税捐处自征,乡村屠宰税、戏剧娱乐税等也经常变相承包。
  新中国建立后,征收管理工作是协调征纳关系,实施监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重要环节。征管内容包括:
  征收方法。货物税仍采取驻厂、查定、起运3种方法,工商业税采取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对私改造完成后,国营、集体企业成为课税主体,征收方法以自报核查为主。经济建设新时期,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济类型并存,强化管征措施,对重点产品辅以源头控制。对集体、乡镇企业普遍采取所得税定率征收。
  管理形式。晋江县自1952年8月执行华东区城镇税收专户管理起,逐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形式,概括为:乡税分片统管,城镇分经济性质、集体分经济类型和组织形式专管。对若干行业的国营、集体、个体按同业统管,有利于平衡税负。在不同时期和空间,根据现实情况灵活运用,全县不强求一致。
  税务登记。50年代,规定固定工商业在开、歇业前20天内报送税务部门备查,只登记不发证。1982年8月全县税务登记,填发《税务登记证》10043户。1987年7月第二次登记发证,实行亮证经营。
  纳税鉴定。始于1956年,以取代“查定”、“评议”的过渡办法,达到依率计征。纳税鉴定申报表由纳税单位将其经营内容填入,由征收单位填入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缴款期限等,发给纳税鉴定书。如遇有税制变更、经营项目变化,征纳双方及时通报,随时修补鉴定。
  纳税申报。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申报。晋江除在税务所组设置申报站外,为便利群众,还在水陆交通要道、农贸市场、商业密集地段增设。申报项目历来有兴有革,主要包括企业每月(旬)营业额申报、临时商进市进场申报、坐商外销进站场申报、小商贩进货申报。
  纳税检查。包括专管员对业户帐面检查、帐外调查。每年不定期开展全面性纳税检查,发动企业自查互查,检查组复查。税务检查站(队)定点或流动检查,稽查队进行专题、专案稽查。
  护税协税。1957年以前征税对象是私营经济。店员职工、民兵、妇女会、积极分子充分发挥护税作用,摊贩管理会、交易所、工商联是得力协税单位。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司法部门协同整顿税收秩序,以法治税;金融、交通部门协税。1985年4月起先后派7名检察干部常驻税务局。1987年5月成立晋江县检察院驻税务局检察室,有力地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节 稽查管理
  一、发票管理
  1949年以前发货票,一般用便条书立,粘贴印花税票加盖销售方兑货章为凭,少数工商户自印发票。1950年12月,晋江开始实行统一发票,由税务局印制提供,分为坐商、行商两种。后来根据纳税户的需求和严密征管的需要,多次改革版面、调整品种,套印发票监制章。1981年起国营、供销社发票也套印发票监制章。1986年7月起,全省统一改用椭圆型发票专用章。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全国通行,但无全国统一样式。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乘机钻空,晋江自1985—1988年查获伪造、非法购销发票牟利、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9人。
  二、利润监交
  监交国营企业利润工作,先后由财政、税务分管或共管。1957年6月起,县税务局开始监汇7个中央、省属国营企业,36个公私合营企业,完成全年监汇利润任务79.7万元。1960年税务局全面接办国营利润监交工作。1965年监交国营企业收入196.2万元,亏损拨补114万元,实入库82.2万元。“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监交工作停顿。1977年第三季度税务局重新接办监交工作。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监交工作终结。
  三、违章处理
  宋制,私制盐三斤处死。对私卖酒曲至15斤,私酒3斗者处极刑。元代对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明代,盐场灶丁夹带私盐出场及贩私盐者处绞刑。民国时期对高税率,易走漏的税种处罚从重,犯私盐不及300斤者处五等有期徒刑;偷漏烟酒税没收货件并处10倍罚锾;偷漏印花税处以40倍以上罚锾;偷漏地方税规定处罚5倍以下罚锾。老百姓对苛滥税捐难以负担,常抵制不缴,统治当局则采取派军警追缴,发“传票”传追、发“手令”拘拿等手段逼迫。乡镇保甲催迫地方杂捐则各行其是。
  新中国建立后,违章案件处理重在教育,50年代初,对初犯者一般只写悔过书,补税不加处罚。继而执行税法所附罚则,对偷、漏、欠、抗税者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处理,欠税逾期未缴、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使用欺骗手段逃避纳税行为的偷税、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抗税、承包者侵吞税款等违法行为,除限期补缴外,处以5倍以下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监居教育或追究刑事责任。1983年永宁一个体商贩连续12个月抗税不缴,予以监居教育后,清缴税款9000元,邻近欠税大户纷纷自动缴纳。罗山乡有砖瓦厂100多户,个人承包企业后税款有被侵吞,1983年3至8月,全乡只缴砖瓦税300元,对1家欠税重点户的责任人监居教育后,其他厂相继缴纳,9月份入库9000元,10月份入库1.8万元。缺塘一家副食品厂1985—1986年以多种手段偷税14万元,只报缴应税额的5.5%,偷税额占应税额94.5%,对直接责任人绳之以法。
  第三节 计会管理
  税务管理还包括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1950年以后执行全国税务会计会议统一制订的管理规定。以后时松时紧,造成混乱。1975年以后逐渐恢复和健全。
  一、税收计划
  晋江编造税收计划的原则是以国民经济为依据,结合侨乡特点,积极可靠,留有余地。强调税源调查,既不是高不可攀,也不是唾手可得,必须经过一番努力才能达到,从而促进组织收入,挖掘税源潜力。
  二、会计统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订的税收会计规章制度,建立税收会计帐表,将税款收入按期以密码电报及报表上报收入成果。
  税款征解入库。一般填用《专用缴款书》,由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边远地区、小额税款、流动性税源则自征或委托代征,填开完税证征收现金,按日或按期汇总缴库。
  严格退税手续。纳税单位或纳税人申请退税,必须在缴税之日起1年内办理。经批准的退税,从退税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批准的退税申请书,填开“收入退还书”,向金库办理退库。
  统计核算。分为税收、税源、税政3大类,建立统计指标,结合实际,保持资料积累连续性。汇编必经逻辑审查,排除虚假,纠正错征。按期向上级税务局及县计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票证管理
  税票在填用前是无价证券,填用后既是完税凭证又是会统原始凭证,因而历来对税票的印制、保管、填写订有严格制度。民国时期,征收人员遗失税票,制度规定有定额按定额赔偿,无定额者每张赔100元。填票应盖公私章,民国25年(1936)3月上旬,晋江税务局填开的营业税票部分漏盖经收人私章,省财政厅审核退回;填票员扣罚1个多月工薪;局长苏鹤年“监督不周,予以警告处分”。
  1949年10月以后,晋江对税票领、用、存各环节订有规章,审核税票发现错征办理退补。以1985年为例,5月发现赤砂糖760吨错用土糖税率计征,少收税款7.6万元,遂追补入库。11月发现征收彩印公司《外国企业所得税》多征2万多元,即通知退还纳税单位。
  多渠道查对纳税人完税凭证,揭露利用税票侵吞税款,“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监管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不相信群众”而废弛,有人则乘机钻空,乱中取利。1977年起恢复对外查票发现:10年前有报称未填用的《完税证》“被抢”而征税中饱;有乘征纳关系打乱,一人管征多个公社而大肆贪污,以及征收企业、流动商贩、采取税票“大头小尾”手段贪污。改革开放以来,商品流通领域扩大,在晋江纳税的完税证流向全国。着重加强检查起运税票,1986年查获不法商贩利用个体户纳税的收据洗改另填,冒充外运商品的完税凭证,侵吞税款。
  
  
  
  
  
  
  
  
  
  
  民国以前,晋江县金融业大部分集中在县城泉州,小部分分布在安海、石狮、青阳等几个主要乡镇。清末至民国初,晋江沿海乡镇的当铺、批馆金融活动相当活跃。清同治十年(1871),安海出现省内最早的一家批馆——兴胜境郑顺荣批馆,经营代转银信业务。光绪二十七年(1901),又有石狮源盛号当铺开业。20世纪20年代,石狮、安海等地钱庄、民信局纷纷涌现。30年代中期至40年代初期,旧中国银行和福建省银行先后在石狮、安海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存款、放款、汇兑、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侨汇断绝,交通、贸易受阻,百业凋敝,晋江金融业一度萧条。抗战胜利后,晋江与国内外交通贸易渐次畅通,侨汇复源源而来,市场日渐繁荣,金融业逐渐恢复生机,日益活跃。民国后期,国民政府滥发纸币,物价飞涨,金融业全面崩溃。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人民政府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大力吸收存款,沟通侨汇,支持工农(渔)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1951年1月1日,晋江县与泉州市(今鲤城区)分治。晋江县开始建立新的金融体系,主要乡镇都设立营业所,农村普遍开办信用合作社。60年代后,设立专业银行,经营业务从存款、贷款、汇兑,扩大到基本建设拨款、工商业贷款和办理保险、信托等。“文化大革命”中,金融规章制度被打乱,银行的职能被削弱。1973年2月恢复银行原有建制。改革开放给晋江金融事业带来勃勃生机。198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公司在晋江的分支机构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相继恢复或成立,多层次、多功能和开放型的金融体系日趋完善,业务领域更加广阔。
  至1988年底,全县行社存款余额7.7149亿元,分别比1976年、1965年增长16.6倍和28.7倍,其中城乡储蓄余款4.9999亿元,分别增长16.5倍和26.3倍。年末贷款余额4.5027亿元,分别比1976年、1965年增长14.3倍和21.5倍。全县市场货币流通量2.7亿元,分别比1976年、1965年增长16.5倍和22倍。由于经济发展过热,市场资金投放过多,1988年出现物价上浮势头。
  第一章 金融机构
  第一节 旧借贷信用机构
  一、当铺
  晋江典当业有据可查的可追溯至清光绪年间(1875—1908),当铺大部分集中在县城(今鲤城区),其次是安海、石狮。民国11年(1922)以前,计有德丰、晋美、裕昆、振益、怡兴、厚生、合兴、鼎新、日新、和裕、义盛、龙泉、乾顺、天泉、藏兴、宝泉、庆芳、德泰、裕顺、源盛等20余家。其中最大的是德丰、裕昆等号,资金有七八万元;振益、怡兴、厚生、合兴、鼎新、日新、和裕数家各有五六万元;义盛、龙泉等号也有三四万元。民国12年以后,典当业江河日下,质物大部放弃不赎,当铺没收期满的质物难以脱手,资金周转不灵,振益、厚生各家相继歇业。至民国24年,全县唯有石狮源盛一家继续维持。
  源盛创办于光绪二十七年,为合资性质,注册资本2万元,职工6人,全年营业额4万元,月息2分,营业收入4000元,营业支出2500元。典质物比例:衣服占15%,首饰占45%,铜器20%,其他20%。
  二、钱庄
  钱庄,又叫“银号”、“银庄”,俗称“钱店”。
  清代乾隆以后,百姓通用制钱,白银和洋元须兑换制钱方便于使用。嘉庆(1796—1820)以前,“缴解钱粮纹银……与银匠兑换”(清道光《晋江县志》),后来出现经营白银、洋元兑换制钱的钱庄。起初,只从事货币的兑换业务。鸦片战争以后,晋江县商业贸易迅速发展。侨汇大量涌入,社会游资充斥,钱庄业务兴隆,除办理兑换外,还经营存款、放款、汇款及外币买卖等业务。
  晋江县有案可查的最早的钱庄为吉利钱庄,在县城(今鲤城区,下同)万寿支路,创设于光绪二十五年。经营汇兑、买卖生金业务,民国24年营业额40万元。其次是聚得钱庄,在县城新桥头,创设于光绪三十四年,年营业额130万元,民国23年,因放款不能收回而歇业。
  20世纪20年代以前,晋江的钱庄有明新、亦宣安、芳瑞、益有、聚得、信泰、天益泉、吉利、振华等家,绝大多数设在县城内。20年代以后,因为东南亚汇水利益甚高,华侨纷纷汇款回乡,投资商业、房地产业和部分公用事业,钱庄迅速发展。这个时期创办的钱庄有50余家,大部分开设在县城。设在安海的有振安、通利、东南、复源、顺利、裕川、利济等7家,各拥有2—5万元资本,合计27.5万元,年营业额500余万元;设在石狮的有源顺、泉利、万泰、信余、华南等5家,各拥有资本3—6万元,合计约19万元,年营业额430余万元。民国11—12年为晋江钱庄业鼎盛时期。据交通银行月刊记载:“当地钱庄计有50余家,即以放款一项而论,其数字亦在千万以上。”
  30年代初,世界经济不景气,华侨汇款锐减,商业萧条,市面银根周转不灵,金融紧张。从民国21—24年,晋江县钱庄宣告倒闭、收盘、歇业的有31家,其中有安海的通利、复源、东南、顺利、利济5家,石狮的万泰、信余2家。幸存的有16家(含今鲤城区),其中有安海的裕川、振安2家,石狮华南、源顺、泉利3家。民国25年全县只剩7家,晋江(今域)仅余安海裕川1家。
  抗日战争中因各大商埠相继沦陷,交通阻塞,货源断绝,侨汇中断,经济凋敝,加上银行业竞争,钱庄业奄奄一息。抗战胜利后,部分钱庄复业,新的钱庄陆续开设,但一二年便告收盘。此时的钱庄资本薄弱,生意清淡。后来纷纷改行,转营金铺银楼(金银业)。
  晋江的钱庄,早期一般为独资经营,后来大部分是合资经营。内部一般配备五六个人,有的身兼数职。人员包括经理、协理、帐房、银房、跑街、学徒。
  三、民信局
  民信局早期也称批馆、批局、批信局、汇兑庄、汇兑信局。抗日战争胜利后,改称银信局。1950年以后又称侨汇业或侨批业。
  晋江批馆起源甚早,有据可查的最早为安海的兴胜境郑顺荣批馆,清同治十年(1871)成立,创办人为郑灶伯、郑贞伯两兄弟,经营业务为兼收代转银信,后因遭匪徒打劫而倒闭。光绪十九年石狮开设王源兴信局。光绪二十三年安海下墟巷开设捷鸿信局,以收派南洋各地侨汇为主,兼营台湾和内地民信业务。光绪二十六年,菲律宾水客漳州海澄郭有品在安海石埕街设立开一信局安海分局(总局在厦门),经营马来亚、新加坡、槟榔屿、泗水等侨汇,手续正规,明订汇款汇率,雇用固定信差,严禁向侨眷索取小费,颇受欢迎。
  晋江县(不含鲤城区)光绪二十四年至民国24年计有民信局24家,分布在石狮、安海、青阳、金井、石圳、钞岱、衙口、中山街、古垵、涵口等地。民国24年尚在营业的银信局有13家;石狮的三美、捷兴、顺记、谦记,安海的三美、捷兴、正大、鸿安、德盛,衙口的义鸿,钞岱的建南,古垵的和盛,石圳的捷鸿等,专营南洋侨汇汇兑。
  此外还有民国19年开办的石狮美南(21年歇业),建通(20年歇业),民国24年办的青阳南兴,涵口协兴等4家民信局。
  民国30年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侨汇中断,民信局无业可营。以后两年,厦门日伪当局曾派官员到新加坡、菲律宾收汇,但进入晋江的侨汇寥寥无几。
  抗战胜利后,侨汇复通。因国内通货恶性膨胀,侨汇官价与黑市价差距悬殊,经营侨汇有利可图,民信局如雨后春笋遍设主要乡镇。民国35—37年,复办和新设的银信局有青阳的南兴、华成、群众等3家,石狮的德荣、新民、侨源、侨声、荣昌、谦记、建兴、源顺、信义安、鲤安、合顺、德盛、崇成、大生等14家,金井的建南、建隆等2家,安海的德盛、岭记、南通、捷兴、谦记、捷顺、大生、全安、美南、源兴、大通、安海、恒记、源美等14家,涵口的安协兴,雪上的义昔,新市的大罗,围头的中国,深沪的璧丰,柳山的和兴和后垵的和盛等,共计40家。
  民信局分头盘、二盘、三盘、头盘兼二盘、二盘兼三盘等几种。头盘信局是海外局设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二盘信局是海外局在国内的代理局。头、二盘信局均为国外与内地的承转机构,通称为国内承转信局。三盘信局是单纯的派送侨汇机构,专门接受头、二盘信局委托分发侨汇、侨信、收寄回文。
  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侨批业必须依法办理登记。1950—1966年全县办理登记的侨汇业(含信局及侨汇派送机构)计有38家。
  1951年以后,一些民信局歇业,或陆续参加泉州、晋江、南安侨汇联营派送处(简称“泉联”)。至1975年3月1日,余下的石狮新民、荣昌、顺通、百川、侨声、侨、庆昌等7家民信局宣布撤销,并入海外汇款服务处。至此,晋江侨汇收汇业务一律由中国银行泉州支行接办。
  晋江侨汇业的三盘业务(单纯派送侨汇)于1951年1月开始组织解付联营,由厦门崇成、德盛、侨通、正大、南通、和记等侨汇业组成厦门市侨汇业晋属第一派送联营处(简称“晋联”)。同年8月,建兴信局加入。“晋联”在石狮、安海设立分处,1953年4月增设金井派送站。此时全县计有解付侨汇特差26人,临时差69人,专职信差9人,分布在青阳、石狮、安海、金井、深沪、莲河等处,同时与厦门南大、鲤安等14家民信局及内地2家民信局建立业务联系。1953年4月,县人民银行对特差、临时差进行整顿,青阳群众,石狮义昌、信义安,安海大成、谦记等民信局经核准后成立三盘局;青阳南兴、深沪璧丰两局的特差与原局建立劳资关系,限定地区派送;取消南大特差,临时差。
  1957年1月,成立泉州、晋江、南安侨汇联营派送处(简称“泉联”),石狮、安海、金井设立派送站,为国家银行直接领导下的集体经营组织。“泉联”接受厦门的源兴、正大、信义安,光大、崇成、德盛、建兴、侨通、南兴,泉州的达华、金陶、华成、瑞兴,全安、协兴,安海的大成等16家民信局解付泉、晋、南3县市的全部侨汇。石狮荣昌、侨源、新民,侨声、顺通、百川6家民信局及厦门在晋江的群众、义昌、谦记3家分支机构保留一条鞭派送。是年9月,石狮6家民信局申请参加“泉联”,11月,群众、义昌、谦记民信局也申请加入“泉联”。至此,侨汇一条鞭派送全部结束。是年底,全县3个派送站共有职工80人(其中石狮43、安海24、金井13)。1958年4月1日,增设龙湖派送站(人员9人)。同年8月,晋江各派送站改为县人民银行附属机构,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63年2月复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75年改为“海外私人汇款服务处”,仍属集体企业,同年转入县人民银行,复为全民企业。至此,侨汇业务统由银行办理。侨批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业务宣告结束。
  第二节 民国时期银行
  民国时期,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大银行,福建省银行,以及侨资创办的中南银行都在晋江县建立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除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银行在石狮、安海设立寄庄、分理处、办事处外,其余银行的支行、办事处都设在县城(今鲤城区)。
  一、中央银行泉州分行
  民国23年(1934)10月,成立中央银行泉州办事处,不久升格为分行,隶一等分行厦门分行管辖,行址泉州中山南路491号。
  二、中国银行泉州支行
  民国5年3月,成立中国银行泉州汇兑所,8年改为支行,隶厦门分行管辖,行址泉州南门米铺。民国30年支行部分人员内迁永安,支行改为办事处。
  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民国26年5月,设立石狮寄庄,后改办事处,办理存放汇款、国际结算、国际汇兑、外汇买卖、储蓄、信托等项业务。1949年9月,由晋江县人民政府接管。
  中国银行安海寄庄。民国26年5月设立。办理汇兑业务。
  三、交通银行泉州支行
  民国25年8月成立。行址中山南路101号。抗战期间停业。民国34年2月复业。
  交通银行安海临时办事处。民国31年11月成立。办理存、放、押款、储蓄、信托、承兑汇票、国内外汇兑、贴现,以及经付债券本息等业务。
  交通银行石狮临时办事处。民国35年7月成立。
  四、中国农民银行泉州办事处
  民国26年4月成立晋江分理处,后升格更名为泉州办事处,隶属厦门支行,抗战中改隶永安分行。
  五、福建省银行泉州分行
  清末成立,为福建官银号(或称官钱局),宣统三年(1911)改组为福建银行分号。民国11年,发生挤兑,总行倒闭,分号也随之关门。民国24年总行复办,称“福建省银行”。翌年3月,成立晋江办事处,内部设置金库,凡省税、地方税以及各机关经费,均由办事处经收经转,同时代收泉、永盐税。资本总额100万元,职工10人。民国29年10月成立泉州分行。
  福建省银行石狮办事处。民国30年1月成立分理处,民国35年升格为办事处,办理各种存款、放款、贴现、代理收付款、买卖公债、信托(包括投资、房地产、保险等)业务。
  福建省银行安海办事处。民国35年5月成立。
  六、中南银行泉州办事处
  中南银行为南洋巨商黄奕住(南安人)发起集资,民国10年7月创办。总行在上海,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兼营储蓄。
  民国23年10月,成立中南银行泉州办事处,行址泉州南门大街。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县支行
  194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行)晋江地区中心支行在安海设立营业所,1950年成立人行石狮支行(前身是中国银行泉州支行石狮办事处)。1951年10月,成立人行青阳支行,属县支行性质,行址青阳镇振福街(今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县支行青阳营业所隔壁百货商店),内设3个职能股,工作人员51人。1952年1月,安海营业所划归青阳支行管辖。4月,石狮支行改为集镇办事处,归青阳支行管辖。同年5—9月,相继设立永宁、衙口、东石、磁灶、河市(今属鲤城区,下同)等5个营业所。至此,全县形成以县支行为龙头,包括2个集镇办事处、6个农村营业所组成的金融体系。
  1955年1月,青阳支行正式定名为晋江县支行,设秘书、人事、农村金融、业务、信贷管理、侨汇、出纳7个股及华侨服务部。2月,行址迁至青阳镇福灶前。5月,增设四五八二工地办事处。1958年,各乡普遍设立营业所或服务组。1961年6月,增设永和街、英林、蚶江、双阳华侨农场(今属鲤城区)4个营业所。1962年4月,基层机构调整,设石狮、安海两个办事处,罗溪、马甲、河市、磁灶、池店、陈埭、罗山、内坑、东石、英林、金井、深沪、龙湖、永宁、祥芝、蚶江、永和街等17个营业所。1963年,设营业部,从事对外业务。1964年4月,农行再次分出。11月,人行农行再次合并。1967年7月,成立随军服务组。1969年1月,支行实行军管。5月8日,成立县支行革命委员会。1973年2月,撤销军管。1980年1月,农行与人行再次分设。1981年12月,成立信托投资公司。1984年1月,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县支行(简称“县工商行”)牌子。1985年1月,人行与工商行正式分开。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人秘、综合业务、会计发行、外汇管理、稽核5股,人员29人。
  1988年1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与晋江县支行脱钩。
  二、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县支行
  1984年1月,人行晋江县支行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县支行的牌子,将人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划归工商行办理,资金分开,两套帐目。1985年1月,工商行单独设行,行址在青阳新大街南路26号,内设人事、秘书、保卫、计划、会计、出纳、信贷7个股,以及储蓄部、信托投资公司。下辖石狮、安海2个办事处,青阳城关、振福街,石狮建兴街、人民路工业区,安海下墟巷、中路、东大路等8个储蓄所以及三二八三三随军组。以后又陆续增设青阳莲屿、下车头,石狮东村街、林边,安海冶炼厂、五里桥、鸿裕,陈埭,磁灶,东石,东石龙江,金井,龙湖等13家储蓄所。1987年1月,增设国际业务部,开办外汇存款贷款业务。
  三、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县支行的前身是县人行的农村金融管理股。1956年5月从人行分出,成立县农行,行址在青阳振福路,初设农放、信用合作2股。1957年9月与人行合并。1964年4月重新设行。1965年11月,农行、人行再次合并。1980年1月,第三次分设。1988年1月,石狮、永宁、蚶江、祥芝4个营业所析出。至1988年底,县农行设办公室和人事、纪检、稽核、资金组织、计划、工商、农贷、会计、出纳、信用合作、保卫等股,以及营业部等13个内部机构,下辖磁灶、池店、陈埭、青阳、罗山、安海、内坑、东石、永和、龙湖、英林、金井、深沪、西滨、紫帽15个营业所,增设磁灶、陈埭、青阳、草墟、安海、东石、龙湖、龙湖中山街、龙湖衙口、金井、深沪、华州、车站、海八路、永和、白■等16个储蓄所。干部职工276人。
  四、中国银行晋江支行
  中国银行晋江支行(简称中行)的前身是旧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1949年10月20日由县人民政府接管。1950年4月撤销,成立人行石狮支行,1980年6月重新组建中行石狮办事处,隶属中行泉州分行,下辖石狮、青阳、安海、龙湖、金井5个侨汇服务站,干部职工29人。1982年7月,中行石狮办事处改为中行晋江支行,行址仍在石狮。1984年7月,安海、金井、龙湖侨汇服务站升格为中行晋江支行的办事处,青阳侨汇服务站改为城关储蓄所。1985年1月,中行晋江支行迁青阳新大街。8月,外汇管理股划归人行。1986年,内部机构调整,设人保、会计、出纳、信贷、储存、稽核6股,增设城关、中贸2个储蓄所。
  1987年11月,石狮办事处升格为支行,与晋江县支行脱钩。
  1988年底,增设磁灶、英林、陈埭3个办事处,并在永和、东石、金井、安海等乡镇开办8个储蓄所。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晋江县支行
  1960年2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晋江县办事处,与县人委财政科合署办公,对外直接开展基本建设拨款业务,工作人员3人。同年11月撤销。1976年5月恢复,办公地点设于人行。1979年3月,办事处升格为支行(简称建行),办公地点仍设在人行内。1982年4月,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在晋江县设立代理处,建行兼代理福兴财务公司业务。1983年行址迁青阳新大街,设综合、会计、业务3股。1987年12月石狮支行与县支行脱钩。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晋江支局
  1988年7月正式成立,与人行合署办公。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晋江县支公司
  1952年1月,成立泉州保险支公司青阳特约代理处,属泉州市公司领导,地址在青阳镇振福街。同年9月升格为支公司,址迁青阳镇宫后街,同时在石狮、安海2处设营业所。1954年支公司机构撤销,只保留石狮营业所,为晋江专区管辖代理处。1956年,恢复晋江支公司。1958年并入人行,内部设保险股,对外仍挂保险公司牌子。同年12月,机构全部撤销,停办保险业务。1980年10月,再次成立,对内仍为人行的一个股,对外称晋江县保险公司。受人行和上级公司双重领导。1985年1月独立设置,升格为科局级经济实体,内设人秘、计财、业务等3股,工作人员21人。
  第四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一、信用合作社
  晋江最初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1987年9月,开始有城市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24年(1935)福建省农村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晋江县城泉州设立办事处,开始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翌年10月,全县有农村信用合作社35个,1277人参加,其中属晋江今域的有英墩、许加巷、可慕、安海桥头、下山后、苏厝、涵口、溪边、后林、上■、新店、芙蓉、塘市、佳坂、庵前、东山、上郭、庄头、井林、埔仔、龙塘、陈埭、西边、震远、浯■、林格、玉井、张前、灵水、西畲、安海西门、沙堤、后蔡、安海社坛、福安堡、檀江、后崎、双沟、塘厝等39个,981人。民国27年,晋江县政府成立合作指导委员会,督导合作业务。
  新中国成立后,旧信用合作组织自行解体。不久,为配合农村合作化运动,重新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1955年年底99%的乡建立信用合作社计228个,入社农户84239户,占总农户73%。翌年并为97个大社。1958年调整为189个信用部,并入人民公社。1961年调整为364个。1964年再次合并调整为24个大社,下设244个信用站,同时成立社员代表会及理、监事会,以农村生产队为单位建立社员小组。此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农村信用社遭受几次折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信用社迅速发展。1984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理、监事会,成立晋江县信用合作联合社(简称“县联社”),并将社长任命制改为选举制,变“官办”为“民办”。1986年全县设63个分社,原有251个信用站保留其中77个,改为代办站,其余174个全部撤销。同年11月成立县联社营业部。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7年9月19日,晋江成立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华联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华联)。地址在青阳镇旗牌街。
  华联社是由企业和群众集资的股份制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工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其中集体股占60%,个人股占40%。内设会计、出纳、信贷、储蓄等4个业务组,职工21人,设有理事会。服务对象主要是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办理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贷款,城乡居民定期、活期储蓄,票汇、电汇、信汇、委收等结算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代理证券业务。至1988年年底,各项存款500.4万元,贷款365.9万元。
  二、储蓄会
  储蓄会是民国时期的一种金融机构。
  (一)万国储蓄会。为法国投机商人于民国元年在上海设立的有奖储蓄机构。晋江设有分支机构,发行储蓄会单。民国24年,万国储蓄会倒闭,储户的储金全被吞没。
  (二)中央储蓄会。为中央信托局的附属机构,民国25年成立。是年秋,晋江县成立代办处,经营按月抽签给奖的有奖储蓄,储户不多,存在时间不长。
  三、信托业
  民国时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银行、中南银行在晋江县的分支机构都办理信托业务。但未设置专业公司。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和有的专业银行也兼营信托业务。
  (一)晋江县信托投资公司。创办于1981年12月,原称晋江县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属县人行的内部机构。同时设石狮、安海两个支公司。1985年1月改属工商行内部机构。经营资金信托,办理信托存款、放款和接受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委托贷款和投资,兼代理各项收付和保管贵重物品等业务。
  (二)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晋江代理处。1982年4月设立,与县建行合署办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理筹集建设信贷资金;发放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其他临时周转性贷款;直接投资经营或合资经营企业;承接各种委托代办业务;办理租赁和咨询等业务。
  (三)晋江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原名晋江县晋兴财务公司,1988年5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同年6月4日改名,为县财政局下属的金融性公司。
  四、金银业
  晋江历来崇尚金银首饰,佩戴及贮藏金银饰品风气长盛不衰。明清以后,沿海私商贸易,大量墨西哥、西班牙银元输入,以及大量海外华侨资本的输入,导致晋江一带黄金白银大量沉积。
  早期金银店集中在县城(今鲤城区),民国初年晋江(今城)只有石狮益和1家。民国16年增加金凤、协益、源远、纯司等4家,从业人员30多人,资金1万多元,以银器业务为主,兼营金器打制和买卖。民国19年又增加合春、合兴、日新、金珍、协和、瑞成、琼司7家。共12家,50多人,资金3万元。
  据安海商会民国24年6月统计,安海有藏山、美华、源茂、协兴、泉镒、王鼎坝、得利、聚兴8家。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南洋各埠相继沦陷,侨汇断绝。侨属大量出售金银,仅石狮的宝凤、昆山两家首饰店,平均每日收购黄金100两,银元500元。石狮、安海等地把收购的金银集中到泉州,由中央银行设立的金银分公司统一收购。后因物价不断上涨,而收购价格没有相应调整,商人为保本获利,除小部分送泉州外,大部分运送福州、漳州等地出售。金银店因业务清淡,无利可图,都收盘歇业。
  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复通。因法币贬值,侨属大量购进金银,晋江金融业重新繁荣。此时县城金铺银楼林立,石狮增加到27家,金银需求量激增。金银店设法从福州购买金块,从上海购买金条,又从福州、宁波雇请金银匠。各侨批局利用侨汇进口暹罗金条、吕宋金块、墨西哥金圆、英国叶金。据统计,民国35—37年3年间,仅由菲律宾至厦门的客轮就运入黄金48.6万两,其中相当数量流入晋江县。这一时期,出现一些专门做黄金批发生意的金银店,县城泉州有金华号、金城号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晋江县人民政府多次明令禁止私相买卖金银和收兑金银饰品。规定金银店的饰品原料由中国人民银行配售,金银的收售和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金银买卖,加工活动便由集镇转入农村,由公开转入地下。1955年,石狮、安海、青阳3个集镇有非法买卖、加工金银户50户。人民政府对黑市金银市场实行打击,取缔非法金银加工,并对允许加工营业的金银店实行严格管理。
  1958年3月,青阳镇成立金银加工组,不久石狮、安海、金井也相继成立,晋江县的金银加工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轨道。是年,县人行收兑黄金1718.438公斤,杂银3298.563公斤,银元91883枚,为有史以来金银收购量最多的1年。
  1983年6月,晋江县特需供应商店开始经营内销黄金饰品,至1986年又先后增加9个黄金首饰销售点。
  1983年12月,晋江县有个体金银加工户53户,从业人员94人,分布在17个乡村、3个集镇,其中石狮、安海、青阳3镇居多。除安海镇红旗街装饰品加工厂属合股经营外,其余52户均以个体形式从事加工活动。53户中持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照的30户,持有公社特殊营业执照的14户,无执照的9户。翌年进行重新登记,正式批准53户从事金银加工业务。1988年晋江现辖区有金银加工组35户。
  五、民间“小银行”
  晋江民间“小银行”由来已久,一般由乡村中较有经济实力、有一定社会地位和信誉的家庭或个人经营。放款人绝大多数是妇女。民间“小银行”兼有存款和放款业务。其借贷有几种形式:
  (一)直接从群众中吸取存款,作周转资金,开展放款活动。存、放利率由经营者决定,并承担存、放款的全部风险。
  (二)作为私人借贷的中介人,赚取利差(一般月息0.5%),类似委托放款。
  (三)标会会头与“小银行”融为一体,以无息吸取大额资金,进行放款。
  (四)几家“小银行”联合放款,应付数额巨大的借贷。俗称“小银团”。
  80年代以来,“小银行”在各乡镇皆有,沿海渔区尤为集中,如深沪镇7个渔区中,每个渔区都有6—7人承办“小银行”。每个“小银行”可供周转的资金少则10—20万元,多则50—70万元,个别多达100万元。
  民间“小银行”利率随行就市,可以面议,有较大灵活性。对期限长,用于造船、办厂等正当用途,或有黄金、地契、有价证券抵押者,一般月息2.5%;对周转期短,或有风险者,月息为3—3.5%;对个别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者,利率加高,在5%以上,有时高达10%。利息支付,有到期付息,有按月付息;对赌博等非法活动者,一般采取现扣利息。
  民间“小银行”手续简便,一般只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营者为保证资金安全,借出之前往往通知借方家属,以便发生意外由其家庭承担债务。其经营活动一般在本村、本乡开展,安全系数高,很少出现资金沉淀现象。间或也有跨乡镇经营者。
  第二章 货币
  据新旧《唐书》记载,唐代市易纳税通用铜钱。
  明朝中叶以后,外国银元(俗称“蕃银”)开始流入,并在市面上流通,清末民初,清政府及民国政府铸制本国银元,逐渐取代原来通行的纹银元宝、铜铁铸币。此后又发行纸币。直至抗日战争前夕,晋江市面上流通的货币,币别繁多,混杂流通。新中国成立后,始建立单一人民币流通体系。
  第一节 货币种类
  一、硬币
  晋江市面流通过的硬币有铜币、银币、镍币等。
  (一)铜币,有制钱、铜元两种。
  1.制钱,俗称铜钱。晋江从地下出土的最早铜钱为南朝梁元帝承圣年间(552—555年)的五铢钱(1987年龙湖乡许厝村出土),同时出土的唐钱有开元通宝、乾元重宝、五代唐国通宝,五代闽王■曦在县城泉州崇阳门东南(今承天寺内)开炉设铸“永隆通宝”铜钱。
  宋代铜钱则有北宋宋元通宝(宋代开国钱币,宋太祖赵匡胤在位时铸)、淳化元宝、咸平通宝、祥符通宝、天禧通宝、天圣元宝、皇宋元宝(宋仁宗朝铸)、至和元宝、嘉祐元宝、治平元宝、熙宁元宝、元丰通宝、元祐通宝、绍圣元宝、元符通宝、圣宋元宝(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铸)、崇宁通宝、大观通宝、重和通宝、宣和元宝、南宋建炎通宝、绍熙元宝。[附:同时出土的尚有高丽(今朝鲜)“嘉定通宝”,中国宋咸平(998—1003)铸;日本“乾元重宝”,日本宽永二年铸;安南(今越南)“绍丰元宝”,越南陈裕宗绍丰年铸。]
  制钱面额一文。清咸丰年间有十文、五十文大钱。清末改铜元,制钱逐渐消失。
  2.铜元,清光绪朝和民国政府铸。正面有“光绪元宝”、“大清铜币”、“中华元宝”几种,背后有蟠龙纹,面额有一文、二文、五文、十文和二十文等几种。
  (二)银币
  1.银锭,分整银和碎银两种,以两为单位。整银称“元宝”,大锭约50两,中锭约10两,小锭重量不等。一两以下称碎银(亦叫“散银”、“福珠”),作为辅币。据清道光《晋江县志》记载,嘉庆十七年(1812)“平银每两易换(制钱)一千一百文”。清同治以后,银锭渐为银元取代。民国22年(1933),晋江停用银锭。
  2.银元,明末清初开始从海外流入,有吕宋佛头银元、墨西哥银元、西班牙银元、印度洋(又称杖洋)、荷兰银元(又称马剑)、香港银元、新加坡银元、日本龙洋、美国洋、安南洋等。光绪十五年(1889)发行光绪元宝,称“龙银”。民国元年,流通有孙中山半身侧面像的开国纪念币。3年有袁世凯头像银元。民国22年有正面为孙中山半身侧面肖像,背面为帆船银元(俗称帆洋),均为晋江市面流通主币。此外还有福建省及广东等其他省份铸造的杂洋。
  3.银角,属辅币。有贰角和壹角两种,也称大盾和小盾。光绪十六年(1890)铸造。后又有袁世凯头像的“袁头银角”,在晋江市面大量流通,分有民国3年造和民国5年造两种。银元与辅币的兑价,按市场供求情况而定,一般每个银元换6个大盾,12个小盾。
  (三)镍币,民国25年国民政府发行。有五分、十分、二十分3种,正面为孙中山像,背面为古代布币图案,并有“民国二十五年”字样。
  (四)合金币,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属辅币。1957年12月1日开始使用1分、2分、5分3种合金币。1980年4月发行1角、2角、5角、1元等4种金属币。1986年9月20日,限量发行“国际和平年”纪念币,面值1元;1988年为纪念中国人民银行建行40周年,发行面额为1元的镍质纪念币及1角、2角、5角、1元4种金属币,发行量小,多数为人们收藏,市面罕见流通。
  二、纸币
  (一)飞钱、交钞、宝钞、官钞。南宋绍兴三十年(1160)后,开始使用纸币,时称“飞钱”,面额有一贯、一百枚、二百枚、三百枚4种,与铜钱并行使用。元称“交钞”,面额有二贯、一贯、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五十文、三十文、二十文及十文等10种。明称“宝钞”,面额有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6种大钞及十到五十文5种小钞。清钱票称“宝钞”,银票称“官钞”。
  (二)兑换票。宣统年间(1909—1911),大清银行福州分行发行兑换票,又称台伏票。票面注明“每元照悉银七钱兑换”。兑换票分为银两票、银元票两种。银两票有一两至二百两等5种;银元票为一元至一百元等5种,统称“大洋票”。又有小洋票,分为一元至十元等5种。
  (三)兑换币(法币)。民国时期国内银行(中国、中央、交通、农民、中南、中国实业、通商、福建等8家)发行的纸币,分别各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民国24年底和25年初,国民政府先后指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定国币(简称法币),禁止其他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民国25年后,福建省银行发行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一分等6种兑换币参与流通,与法币同值使用。民国29年发行五十元、一百元、五千元、一万元等4种大额法币。民国35年又增加二百元、四百元、五百元、一干元等4种面额大钞。民国37年再次增加二万元、四万元大钞。因商民拒用,同年8月19日宣告取消。
  (四)关金,即海关金单位兑换券。民国20年5月由国民政府发行,原为专供缴纳关税之用。抗战胜利后作为法币流通,一元折法币20元。初期有十元、二十元、五百元3种面额。民国37年面额增至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为商民拒用。
  (五)金圆券,是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在法币丧失信用之后发行的一种货币。票面有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4种,初以一元折合法币300万元。不到10个月,金圆券信用全失,为商民拒用。
  (六)银圆券,即银圆兑换券。是民国38年7月由国民政府颁发行的一种纸币。票面有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5种。一元折合金圆券五亿元。刚出笼即遭抵制。
  (七)人民币,新中国发行的纸币。1949年9月4日在晋江县开始流通使用。1955年3月1日发行第二套人民币,与旧人民币的比率为1∶10000。同年5月10日停止流通旧人民币。1962年4月15日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963年停止使用3元券。1987年4月27日发行第四套人民币,与第三套人民币同时流通使用。
  (八)外汇兑换券,1980年4月1日由中国银行发行。供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和回国探亲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指定地区范围购买物品或支付使用。
  三、信用票
  即信用货币,又称代用券、流通券。晋江信用票在民国期间,特别是民国后期由于法币贬值加剧,信用票在晋江市面频频出现。
  (一)信用票
  1.民国12年和13年,民军陈国辉发行面额为1元的信用票,强逼商民使用。
  2.民国25年以前,厦门三美民信局在石狮、安海分号,发放总局信用票在晋江一带流通。是年,厦门当局禁止使用“信用票”。三美信局及其分支机构宣布倒闭,所发信用票无处兑换。
  (二)美钞凭条。民国后期,法币贬值最剧时,晋江市场交易以美钞为媒介。因美钞面额较大,找零困难。晋江一些金银店乘机印发大量小额美钞凭条渔利。
  (三)信用局支票。民国37年,全省民信局乘法币贬值之机,一哄而起,滥发支票以牟利,晋江民信局也纷纷放出支票参与流通。
  (四)代用券。民国37—38年初,晋江各商号发行代用券。民国38年4月22日,县政府宣布取缔。
  (五)流通券
  1.四行联合办事处通用券。民国38年发行,在晋江一带流行。
  2.银元临时流通券。民国38年4月30日,晋江县银行临时流通券管理委员会发行。面额有1元、5角、2角、1角、5分、2分、1分7种。5月11日停止发行,由昌华商行代为兑换。仅流通12天。
  3.乡镇流通券。民国38年5月,石狮、永宁、青阳、安海等4乡镇分别发行乡镇流通券,限定本乡流通。面额如县券6种。同期,泉安汽车公司也单独发行类似流通券。
  4.侨区流通券。民国38年5月,县政府以同业会、侨会名义发行,面额有1元、2元、5元3种,与美钞同面值。
  5.福建省银行流通券。民国38年由福建省银行在厦门发行,数额20万元,面额有5分、1角、5角3种。曾在晋江一带流通。
  (六)银行本票。民国32年,泉州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签发本票,代替货币流通。38年初,福建省银行,晋江县银行也签发本票,在城乡流通。
  第二节 货币流通
  晋江在唐、五代及北宋通用铜钱。
  南宋绍兴三十年(1160)出现纸币,称“飞钱”,同时银锭作为称量货币在市面上流通,与铜钱并行使用。
  元代,铜钱与各年号纸币“元宝交钞”并行流通。延祐(1314—1320)以后,禁用铜钱,只行纸钞。元末至正间(1341—1368)复铸铜钱。
  明初,市面沿用元钞,与新铸铜币“洪武通宝”及新钞“大明宝钞”一起并用。以后宝钞逐渐贬值,到正统元年(1436),市面交易不用钞票,专行铜钱,只有纳税时用钱钞各半缴纳。嘉靖元年(1522)明令停用宝钞。明末,银两作为货币参与流通,交易收付,大数用银,小数用钱。晋江一带,市面钱币除流通明朝历代年号的“通宝”外,还掺杂使用南明诸王所铸钱币,如鲁王朱以海“大明通宝”、福王朱由崧“弘光通宝”、唐王朱聿键“隆武通宝”,以及郑成功铸制的“永历通宝”。同时外国银元(俗称蕃银)进入流通领域。
  清代,晋江通行钱币,同时混用纹银。据清乾隆《泉州府志》记载,乾隆初“蕃银”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普遍使用。据清道光《晋江县志》记载,晋江市面“所用之钱,皆自省来,兼资外运,并无私铸私贩,宏规画一,国宝所以流通,惟此焉耳。近有批杂小钱,不知何处私制,屡经严禁,今城厢都里,悉遵法而不敢用其私矣。”咸丰,同治间(1851—1874),官方发行“户部官钞”(银票)和“大清宝钞”(钱票),纸币又复流通。光绪十三年(1887)后,开始使用“光绪元宝”,二十二年使用银角(或称银毫、毫洋、小洋、角仔),三十年后始用铜元。宣统间(1909—1911)使用“大清银币”、“大清铜币”。
  民国初期,晋江市面交易混用银元、银角、铜元和铜钱。民国3年(1914)以铸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称袁头洋)为国币,同时使用银元票。民国10年起中国银行和中南银行的兑换券与银元混合使用。民国14年后银元逐渐代替铜钱。22年“废两改元”,收付交易概用银元,并以铸有孙中山半身侧面肖像的银元为正式国币。这一时期,晋江市面流通的银元多达10余种,有光洋(即光绪龙洋、袁世凯肖像币、孙中山帆洋,可十足使用)、杂洋(外国银元及北洋和各省土造银元,以六至九折不等使用)和银角、铜元。其流通量据民国37年《晋江县经济统计》记载:
  银元,民国10年全县流通量达42万元,其中袁头洋35万元、龙洋5万元;民国20年全县流通量35万元,其中袁头洋20万元、中山洋10万元、龙洋3.5万元;民国24年全县流通量21万元,其中袁头洋12万元、中山洋7万元、龙洋1万元。
  银角,民国24年全县流通量10万元,均为袁头小洋。
  单十铜元,民国19年全县流通量50万元(普通以铜元200枚折合国币1元);民国24年全县流通量30万元(普通以铜元318枚折合国币1元)。
  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国币,同时明令禁止银、铜币流通。民国25年后,福建省发行的兑换券加入流通,还有少量广东省银行的银元券、中国实业银行国币兑换券、浙江四明银行银元兑换券和江西裕民银行兑换券等在市面上流通。据《晋江县经济统计》记载,民国25年晋江县各银行纸币流通情况如下表:
  民国29年以后,法币面额不断增大,滥印滥发,丧失信用,为商民拒用。民国31年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也作为法币流通使用,至民国37年关金滥发,面额日增,币值日贬,如同废纸。同年8月19日宣布取消法币。
  法币取消后,市面通行金圆券,不到10个月,发行额增加65万倍,物价猛涨,金融崩溃。银元、银角、铜元等旧币恢复流通,民国38年7月1日,改用银圆券,未及流通,晋江县解放。
  晋江解放初期,市面交易仍以银元、银角、铜元、黄金、港币、美钞混杂流通使用,金融市场混乱。1949年9月15日,福建省第五专员公署发布第一号“关于金融货币及伪银行接管问题”的指令,宣布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金圆券为非法货币,即日起禁止流通。同时对银元、铜元、外币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收兑。不久,人民币占领全县流通领域。
  1949年以后,货币流通量大幅度增长。1953年全县现金投入3580万元,回笼2934万元。1965年现金投放1.085亿元,回笼1.0719亿元,比1953年投放增加7270万元,回笼增加7785万元。1980年投放2.8147亿元,回笼2.6804亿元,比1965年投入增加1.7297亿元,回笼增加1.6085亿元。1981年以后,货币流通量日益增多。1987年全年支出17.7352亿元,收入15.8118亿元,净投放现金1.9234亿元,是1980年净投放量的14.3倍。1987年全县市场货币流通量达2.23亿元。从1953—1987年全县累计投放现金86.5405亿元,累计回笼78.7338亿元。1988年现金净投放3.5997亿元,破历史最高纪录。从1953—1987年的35年中,全县货币净投放的年份有29个,净回笼的有6年,反映晋江流出购买力相对较多的侨乡特征。平均每年净投放2230万元,其中1985—1987年3年净投放5.62亿元,平均每年净投放1.88亿元。
  第三节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同年实施。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库存限额外,全部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自支自付)现金。除发放工资、支付差旅费和收购农副产品及小额支付外,各单位经济往来实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县以下各区现金管理由银行营业所负责。
  1958—1961年,单位库存限额偏高,银行现金投入失控。1961年重新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单位为30—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并严格规定销售现金必须及时缴库。农村人民公社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也实行现金管理。196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加强现金管理,控制不合理投放。当年现金收付1.7385亿元,比1960年的1.8739亿元下降7.2%。当年回笼现金9086万元,比1961年的8004万元多1082万元,增加13.5%。到1964年金融市场基本稳定。
  1977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对过去的制度加以重申和补充。晋江对现金从严控制,规定各单位必须按月编送现金支领计划,由所在银行审批,方可支领现金。规定集体单位向国家缴售农副产品实行转帐结算。对外出搞基建的建筑公司,除留正常开支和生活费外,工程款项应汇入开户银行。
  1979年以后,现金管理逐渐放宽,小额现金自由支取可达万元,如确因经营需要数额较大的现金,经银行审查可以提取。
  1981年,贯彻“狠抓调整,稳定经济”方针,抓紧财政收支,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1982年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核定现金库存坐支限额,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1983年,重新修订现金管理办法,放宽使用范围和额度。
  第三章 金融业务
  晋江金融活动历来十分活跃,业务领域非常广泛。清及清以前典当业质物贷钱,融通资金;后来钱庄除从事货币兑换外,还经营存款、放款、汇款及外币、金银饰品买卖等业务;汇兑业主营汇兑业务,兼营存、放款。民国时期,晋江各种金融机构齐全,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大银行,福建省银行、中南银行,以及中央信托局、中央合作金库、四行联合办事处、邮政储金汇业局,都在晋江县城(今鲤城区)设立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广阔,经办存款、放款、结算、国内外汇兑、外汇买卖、贴现、票据交换、经付债券本息、信托、保险,以及代理国库、经理公债、经收关税等各种金融业务。
  1951年1月县市分治后,晋江重建新的金融体系。38年来,晋江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信贷计划,运用信贷、利率杠杆,落实各项金融法规、措施,调控金融,融通资金,积极为发展地方经济,稳定地方金融市场服务。
  第一节 存款
  一、储蓄
  民国及民国以前,晋江吸收储蓄的信用机构很多,如当铺、钱庄、银信局、邮局、信托局、合作金库、银行等。民国25年(1936),晋江私人存入中国、中央、福建省3家银行款项合计62万元,占总存款260万元的23.85%
  1949年下半年,晋江物价波动,群众重物轻币,加上民间“标会”盛行,影响储蓄业务。1950年举办折实储蓄(即按1万元旧人民币为折实单位,内含柴米各1.5斤,生油1两,细布1尺。根据这4种物价计出储蓄存款的折实单位,物价上涨,银行按现价增加本息;物价下降,即按原价付给本息,保证储户利益)、保本保值储蓄(分定期活期两种),同时办理侨汇原币存单存款。1950年底,物价日趋稳定,折实储蓄转入保本保值储蓄。
  1952年下半年实行统一的储蓄利率。1953年晋江对华侨汇款转存储蓄利率实行优惠,同时增设储蓄网点,方便群众。是年全县城镇储蓄余额371万元。
  1963年,全县调整储蓄网点,开办部队储蓄代办点,积极协助解决华侨建房,争取大量建筑汇款。至1965年底,城镇储蓄余额1489万元,比1953年增加1118万元,增长401.35%
  “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储蓄机构被撤销,不少干部、职工、教师、民主人士,特别是工商业者存款被冻结,存单被抄走,有的甚至以所谓“群众组织”的名义非法调查储户存款情况,强行提取或转移个人储蓄存款。1969年比1966年储蓄余额减少174万元,下降10.28%
  1979年以后,农行、中行、工商行先后从人行分出,城乡储蓄由各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办理,打破地域界限和业务分工,进行公平竞争。自1979年以来多次调整存款利率,增加存期档次。
  截至1987年年底止,晋江开办的储蓄种类有:
  折实储蓄。1950年初开办,同年12月停止。
  保本保值储蓄。1950年开办,1952年5月25日停办。
  货币定额储蓄。分整存整付和整存零付两种,1952年1月开办,全县通兑。1955年1月停办。
  活期储蓄存款。分存折储蓄、支票储蓄、活期有奖储蓄3种。其中支票储蓄,1958年停办。
  活期有奖储蓄。1956年7月开办,1960年第四季度停办。
  定期储蓄。分4种,整存整取,1951年开办;零存整取,1953年开办,多次停办复办;存本取息,1951年开办,1965年停办,1980年复办;整存零取,1953年开办。
  地方工业定期储蓄。1958年7月开办,年底停办。
  部队专用储蓄。1957年4月开办,全省通存通兑。1965年10月停办。
  有奖储蓄。1950年12月开办。有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定期、有息定额、活期等形式。1961年1月停办零存整取有奖储蓄。1981年2月开办有奖贴花储蓄,1982年12月增办零存整取有奖有息集体储蓄。
  优待售粮储蓄。利率高于一般定期储蓄,1953年开办,1955年停办。
  华侨存款储蓄。1952年1月开办。
  在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储蓄事业持续发展,存款余额基本保持上升的势头。1986年上半年石狮镇储蓄余额突破亿元大关,达1.0264亿元,每人平均储蓄1217.5元,为全国人均储蓄的7倍。至1988年年底晋江县储蓄额达4.9999亿元,比1978年净增4.6712亿元,增加14.2倍。
  二、企业存款
  据清乾隆《泉州府志》记载:乾隆十五年(1750)梅石书院将银一千两“交各当铺承领,行运生息,以充公用”。道光以后,安海育婴堂也将公款存入当铺,提取利息,以作经费。据民国37年《晋江县经济统计》记载,民国25年全县商行在中国、中央、福建省3家银行中的存款170万元,占各界全部存款的65.38%,其中存入中国银行150万元,占中国银行当年存款数的75%,而“农工(按:指农民、工厂)则绝无于此”。
  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政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国营和集体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经济活动中,除将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现金库存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
  1953年,晋江县企业存款54万元。逐年积累,至1988年全县企业存款达1.2742亿元,为1953年的236倍,比1978年的803万元增长15.87倍。
  三、财政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包括地方财政存款、地方金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地方基建存款4类。
  清代及清代以前,泉州府、晋江县财政田赋税课所得钱银,除上缴之外,其余则设库指定专人保管。民国期间,地方政府财政出入大部分通过银行存取。据民国37年《晋江县经济统计》记载,民国25年晋江县官厅在中国、中央、福建省3家银行存款15万元,占当年全部存款5.77%。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财政性存款一律存入银行。1953年,全县财政性存款92万元,其中财政存款21万元,机关团体部队存款71万元;1960年491万元,其中财政存款42万元,机关团体部队存款385万元,基本建设存款64万元(是年开始有此项存款)。1984年的1749万元中,财政存款251万元,基本建设存款177万元,部队存款300万元,机关团体存款1021万元;自1985年开始,晋江县基本建设改拨款为贷款。1987年3040万元,其中财政存款830万元,部队存款533万元,机关团体存款1677万元。1988年晋江县财政性存款2696万元,其中财政存款524万元,机团存款2172万元,是1953年的29.3倍。
  四、邮政储蓄
  民国24年5月,晋江邮局奉福建邮政管理局令开办定期储金业务。民国28年10月1日,金井、石狮、衙口等邮局开办存簿储金业务,后又陆续办理甲乙种节约建国储蓄券、定期储蓄、支票储蓄等业务。
  民国32年9月20日,正式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晋江办事处,址设县城泉州中山南路400号。
  新中国成立后,邮政储金业务停办。1986年8月30日,晋江县邮电局开辟第一个储蓄专柜,经办活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业务。1987年12月后,相继在安海、陈埭、龙湖、金井、英林等邮电支局开展邮政储蓄业务。
  第二节 贷款
  一、农业贷款
  晋江在清及清以前没有政府放款扶持农业生产的记载。民国24年(1935)8月,晋江发生洪水,灾情惨重,农村耕牛农具漂没无余,粮食谷种悉付流水。县政府呈准福建省赈务会拨款4000元,农民每人借贷最多不超过30元。同年10月,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国农民银行借入24247元,发放贷款34395元。除此之外,国家银行再也没有向农业投放过贷款。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人民银行就开始发放农业贷款。1952年,农贷工作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列榜公布”的办法,向急需资金的153个互助组、1126户贫苦农渔民发放贷款29.4342亿元(旧人民币),直接受益农、渔民及其家属48128人。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大量资金,发放农业贷款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解决农渔业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扶持国营农业和农业互助合作事业。1957年全县农业贷款余额906万元,比1952年增加50.33倍。从1958年起直至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银行每年都提供大量资金支援农业。其中,1958年贷款总数1571万元(集体农业1378万元、社员172万元、预购定金21万元),1965年贷款总数691万元(集体农业367万元、社员312万元、预购定金12万元),1976年贷款总数743万元(集体农业526万元、社员185万元、预购定金32万元),1979年贷款总数1398万元(集体农业1195万元、社员163万元、预购定金4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多种经营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信用种类、货币容量发生变化,农村贷款由单纯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农、林、牧、副、渔及工、商、运、服务等方面,由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再生产全过程。信贷投放对象由以社队集体为主转为以家庭为主体,投放中增加中、长期开发性贷款。据统计1980—1988年,全县农业银行、信用社发放支持承包户和国营、集体农业贷款10.8748亿元。其中1981年放贷2706万元(农行429万元、信用社2277万元),1984年放贷1.1979亿元(农行4102万元、信用社7967万元),1987年放贷3.2647亿元(农行1.1094亿元、信用社2.1553亿元),1988年放贷1.9424亿元(农行8725万元、信用社1.0699亿元)。
  在发放农业贷款中,坚持“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优先发放农业生产贷款,保证粮食生产和防治病虫害资金需要。又根据沿海特点,重点支持渔业生产,仅1987年1年发放渔贷800万元。同时,适当发放农业中、短期贷款,支持滩涂、荒山、草地、水面等山海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晋江农业银行、信用社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和原料加工出口创汇产品、能源开发以及为大中型企业配套和服务的乡镇企业;优先支持资金雄厚、生产规模大、信用程度高、产品适销、经济效益好的一类企业,优先扶持发挥侨乡特色的产品生产;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全县农金系统1980—1988年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9.0831亿元,其中1988年发放贷款1.5752亿元,比1980年增长10倍,年末余额7610万元,占当年农贷总余额75.77%。
  二、工业贷款
  民国时期,晋江县工业仅有现辖区安海、青阳、石狮、永宁4家电厂及东石利群、化光、民星3家织布厂。工厂资金皆为华侨集资合股,政府及地方银行未曾放款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人行对外营业伊始,就开展工商信贷业务。初期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1953年发放工业贷款4万元,其中集体工业贷款2万元,个体工业户贷款2万元,各占50%,当年工业总产值514.05万元。1954—1957年,晋江工业贷款逐年增加,由6万元增加到100万元。1957年工业总产值1069.89万元。和1953年比较,银行贷款增长2500%,工业总产值增长208.13%。1958年在“大跃进”“左”的路线影响下,工业贷款在资金供应上执行“三要三给”(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哪里给,要多少给多少)政策,把贷款当作拨款,工业贷款大幅度增长,由1957年100万元猛增到425万元,增加3.25倍,经济效益反而下降。1959年推行“金额信贷”管理,由企业自行支用,放松信贷监督,工业贷款继续增长。1961年执行总行颁布的《工业放款办法》,贷款数额大幅度下降。1962—1965年,根据中央关于“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和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精神,实行国家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支付坚持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贷款按期归还三项原则,对全县工业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开展“三清”,即清仓、清帐和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分清财政和信贷资金的界限,分口管理,分别使用,扭转信贷盲目发放的混乱局面,工业贷款持续下降,1965年降至86万元。“文化大革命”中,工业贷款取消“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贷款数额逐年回升,不少企业不合理占用银行资金,银行监督作用削弱,信贷工作再度出现被动局面。
  1978年后,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改革。1981年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发放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即对那些产品质量好、效益高的企业,从信贷方面优先扶持,对那些质次价高的厂家,限制或不予贷款。在贷款投向上,支持出口创汇企业,支持生产名优产品企业,支持“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如1987年发放165万元支持晋江粉末冶金厂生产国内电子工业急需的优质产品蜂鸣片,创产值760万元,创利60万元。至1987年底,银行工业贷款余额达5469万元,比上年增长146.62%,工业总产值8076万元,比上年增长120.96%。
  1988年工业贷款贯彻“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稳定经济”的方针,严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年发放国营工业贷款1.48亿元,集体工业贷款6075万元。
  三、商业贷款
  据《元史·食货志》记载:至元二十一年(1284),“朝廷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这是元政府为鼓励、刺激海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措施。明清时期,政府闭关自守,晋江民间行商坐贾,互相借贷;也有华侨、侨眷放款与人经商的。清代钱庄、民信局兴起,经营放款业务。民国时期晋江银行贷款“以商行户为最多”。民国25年,各商行从中国银行、福建省银行贷款34万元,占当年银行发放贷款总额的75.5%。
  新中国成立后,商业信贷经历多次改革。50年代贯彻国家关于对私改造的政策,集中资金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购销,增强国营商业的经济实力,限制私人商业,尤其是限制私人批发商的经济活动,促进其逐步纳入社会主义轨道。这一时期,在百货、粮食、医药3个行业国营商业实行“贸易金库”制度,下达调拨指标给企业。1953年试行“国营商业财务收支轧差的放款办法”,企业除自有资金参与流转外,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是年晋江发放商业贷款62万元,为工业贷款的15.5倍。1957年全国人行总行颁发新的商业放款办法,规定凡经营一类物资的商业企业,如粮油食品公司,充分供应资金,满足贷款要求。是年商贷总额1045万元(其中粮食贷款549万元,占52.54%;商业贷款和其他商业贷款496万元,占47.46%)。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银行对商业部门实行敞开供应,即“收购多少,供应多少,何时要,何时给;哪里要,给那里”。1959年晋江商贷达2196万元,比1958年增长56.44%,1962年达2538万元,比同年工业贷款多9倍。一时信贷失控,资金紧张,财政、信贷、物资失去平衡。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晋江商业贷款一直在1500万上下浮动。
  1978年后,商业信贷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1983年,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银行统一管理。1985年,工商银行单独设置后,专门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加强对商业信贷的领导与监督。当年发放商贷1.5亿元,组织货源,充实库存,繁荣市场。1986年,在发放商业信贷中采取对紧缺适销商品积极支持,促进工业多产,商业多销;对供求平衡商品,则按收购计划供应资金,促使购销衔接;对销小存大的商品,严格控制供应资金等三项措施。同时促进企业调整库存结构,搞活资金流通。年末全县商贷余额9969万元。1987年贯彻“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贷款发放,增强企业活力。是年发放贷款4024万元支持收购,调入原粮0.75亿公斤。石油1万吨及其他适销商品,解决晋江缺粮、缺油和市场供应问题。当年,全县商业贷款余额1.2572亿元,购销总额7.8982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445.03%和526.79%,商业信贷和商业购销实现同步增长。1988年商业贷款余额1.7117亿元,是1953年商业贷款的276倍。
  四、基本建设贷款
  新中国成立以前,晋江地方基本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有政府地方财政拨款,由政府出面摊派募捐、僧人化募、华侨捐献、群众自动集资等5种。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地方基本建设一直实行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办法。1980年上半年,晋江县执行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和《基本建设试行条例》,对晋江糖厂、石狮布鞋厂、晋江县公共交通公司新建及扩建工程进行拨款改贷款试点。是年拨改贷资金139万元。
  1980年,基本建设拨改贷全面铺开。县建行运用财政资金和社会间歇闲散资金,通过信用分配解决基本建设投资,贷款项目由原来单一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增加基建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临时周转贷款、土地开发贷款、商品房住宅贷款、信托贷款等项,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建筑业和城镇房地产的综合开发。1985年,县建行发放小型基建贷款185万元,商品房贷款250万元。施工企业贷款50万元,基建物资企业贷款220万元,同时对无力偿还的行政、事业单位恢复拨款。
  1988年,县建行发放贷款达1436万元,其中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770万元、商品房贷款210万元、措施性贷款307万元、施工企业贷款94万元。
  五、民间借贷
  南宋泉州知州真德秀在《再守泉州劝谕文》中云:“放债收息,量取为宜,分数太多,贫者受苦,举债营运,如约蚤还,莫待到官,然后偿纳。”可见当时晋江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晋江民间借贷有高利贷、普通借贷、互助借贷、标会、合会等几种形式。
  (一)高利贷。晋江高利贷始于何时未详。上举真德秀文中所指“分数太多”使“贫者受苦”的“放债收息”者,即为高利贷。民国期间晋江高利贷颇为盛行。其形式多样,条件各异,利率不一。通常根据借贷时间确定利率高低。
  一般以1年为长期,短期的由借贷双方协商。超期未还,不论何种形式都要本金加利息计利。1949年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对屡教不改者加以严厉打击。
  (二)普通借贷。晋江普通借贷由来已久,流行普遍。其年利率在20%至30%之间,一般数额不大,手续简便,双方均凭信用。1951年后消逝。1959—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一度出现。1978年后,个人从事经营工商业增多,银行、信用社虽大量发放贷款仍不敷周转,尤其是1986年国家压缩信贷指标,市场银根较紧,这种借贷再次重新出现。借贷双方一般是城乡私人与个体工商户,利息由以往年利变为月利,高于国家银行利率,为2%—3%,有时4%—5%。
  (三)互助借贷。为民间带有互助、互济、互相通融资金的借贷形式。
  1.私人现金借贷。亲戚朋友之间在经济上发生临时困难时,互相借贷现金,不立借据,也不收利息,完全凭信用。这种借贷相沿已久,至今仍然流行。
  2.招会。是流行已久的经济互助形式。由“会头”倡议组织,邀请亲友(俗称“会脚”)入会。会金议定,按月或按季固定金额,不计利息。“会头”优先享受第一期“会金”。其后,一般是谁急需先给谁。另有“摇会”,即由“会脚”每月抽签或摇点,抽中或摇中即先使用“会金”。“会头”仍先享受第一期“会金”。“会头”负责收取每期“会金”,如不能按时收取,“会头”必须先行垫付。
  3.互助储金会。简称“互储会”,为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一般在机关干部、工厂工人、商业职工、城镇居民中组织。每月发放工资时向会员收储小量定额资金,以解决会员临时性困难。凡向互储会借款的会员,按自定还款计划在每月发工资时逐渐扣还。“文化大革命”中,因无人管理大半散伙。
  (四)标会。又称“会仔”,原先为“招会”,是民间一种信用互助形式。后来被利用作为投标竞争进行高利盘剥的手段。民国期间,晋江标会极为盛行。新中国成立初期,旧“会仔”大都自动解散或办理结会。
  1950年后,标会活动时断时续。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仍以互调余缺,互助互利,解决群众之间生活消费临时资金需要为主要形式,在小范围内,互不串联地进行,保持相对独立性。月息在2%—3%之间。
  1987年初,深沪、永宁、蚶江一些乡镇在某些高利贷者和金融投机分子的操纵下,标会形式及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标会活动由自发私相结会变为有专人发起,挨家挨户宣传动员的公开活动;资金投向由生活消费变为生产借贷,投资借贷和商业经营借贷,周期从“月会”演变为“半月会”、“十日会”、“星期会”、“五日会”,有的甚至发展为“炒币”性质,类似赌博的“日日会”、“夜夜会”;股数由十几股、几十股发展至几百股,甚至数千股;纳会款额从每股20元逐渐上升到数百元,最高达5000元;月息由2%—3%发展到15%,甚至高达20%。年底,深沪等一些乡镇民间标会出现“买卖会”,即个别会头将所收的会钱及收集来的资金卖给其他会头,有的会头一次买卖会钱就是几十,几百,上千“会”,数额高达七八十万元。
  标会活动愈演愈烈,标会盛行的地方产生一批以标会为生的“食利者”,如永和街某理发师,1人组织七八个会,与会者多达数百人,他既当会头,又当会员,每年从中获利数万元。一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遂将标会作为“致富”的捷径。
  1988年3月,人民银行县支行组织调查组深入深沪、永宁、蚶江等乡镇开展调查。其后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取缔,但仍禁而不止。1988年9月,深沪等一些乡镇出现间续性“倒会”;10月,深沪镇198个标会会头相继宣布全面“倒会”,一时间总计1500多万元现款化为乌有,民间经济活动处于窒息状态。
  (五)合会。旧社会民间最流行的小规模金融合作组织,含有储蓄、保险性质。晋江合会主要有“父母会”,“关帝会”2种。
  父母会,为防父母去世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事先联络成会,以为互助的一种义兄弟扩大组织。会员缴纳会费1—5元不等。遇有会员中的父母去世,其他会员每人另出1元或若于元临时助丧。据统计,这种合会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有600余个,分布全县。各会人数多寡不等,多者数十人,少者十余人。
  关帝会,以共同信仰关帝而组成的一种互助组织。会员须纳会金,会金用于购买田地,称为“盟田”。公推1人任首领。每逢佛诞或节日,关帝会便演戏酬神,设宴聚会。会员经济发生临时困难,以“盟田”所出利息或由其他会员出资相助。1949年以前全县计有200余个。有的以乡村为单位,有的以几个人小团体为单位,其性质超越金融信用互助界线。
  附:民国时期华侨眷属贷款
  华侨眷属贷款(简称侨贷),是民国时期银行发放的一种指令性专项贷款。
  民国23年6月,晋江县政府与福建省银行泉州办事处订立侨贷保证书,负责协助发放侨贷,贷款总额国币86万元,由福建省银行泉州办事处办理贷款。民国29年4月,福建省银行以晋江等县为试点,举办华侨眷属贷款。
  民国32年1月,福建省侨贷委员会分配晋江县侨贷100万元。2月,晋江县成立侨贷指导会分会。
  民国34年1月,福建省划拨侨贷350万元给漳、泉所属10县采购粮食,规定限价贷售侨眷。晋江县分配数额未详。这批粮食侨眷所得有限,相当一部分流入官僚政客及二盘商手中。
  新中国成立后,没有设置侨贷专项,侨属如遇困难,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申请贷款,得到帮助。
  第三节 结算
  一、现金结算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般经济活动债权债务了结和清算多数采用现金结算。实行现金管理制度以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交付及单位之间的小额支付仍采用现金结算。
  二、转帐结算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银行转帐结算多数为金库款上解、资金上缴、经费下拨等公款划拨。实行现金管理制度以后,凡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都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结算实行信用集中银行,不准相互拖欠货款,不准赊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双方交易,钱货两清,银行不予垫款。银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转帐结算又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一)同城结算。1951年10月,人行晋江青阳支行一成立便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制度。1952年同城结算使用结算支付凭证、转帐支票和专用支票。1953年对公结算,推行支票结算、保付结算、同城托收无承付和计划结算。1955年推行同城付款委托书结算,基层营业所则实行非现金结算。1957年执行《福建省同城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推行支票、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限额支票和托收无承付等结算方式,取消以前的同城结算方式。1958年改革同城结算凭证使用范围,规定各种结算一律使用支票结算的转帐凭证,使凭证单一化,结算制度出现混乱。1972年,规定同城结算:1.要有金额起点;2.托收无承付结算不得用于商品交易;3.采用支票结算不准签发空头支票。1973年,结算制度和结算方法进行部分改革,使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登记控制工资基金。
  (二)异地结算。1951年,人行晋江青阳支行一成立,异地结算即采用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1953年3月,推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电、信汇拨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3种结算方式。1954年9月,基层营业所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1955年3月,改革汇兑结算方法,取消电话汇款。9月实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3种方式。1956年11月,取消对汇兑结算使用范围的限制,可用于非贸易和贸易往来的款项清算。1957年2月,规定汇兑采购款可在异地开立临时结算户,但不计利息。1958年,结算制度较乱。1973年1月1日,执行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3种结算形式。1978年1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中,取消凭提货单据办理托收,自提自运的交易不能办理托收,全部改用汇兑结算和信用证结算。1980年10月,办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
  第四节 拨款监督
  一、农业拨款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财政每年通过银行(初由人行,农行成立后改由农行)拨付支农资金发展农业,并通过银行实施监督。
  晋江农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对农业拨款进行拨付和监督的指示,根据“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尤其是对地方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和支援农村无偿投资建设,以及知青下乡经费和怃恤、退休、救济经费,均从严管理,深入重点受援单位,检查使用情况,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晋江县自1953—1979年财政累计拨出支农资金3145万元。1980—1988年累计拨款2374万元,累计支出1726万元,其中农业事业费646万元,林业事业费126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221万元,民政事业费231万元,水利事业费497万元,支援人民公社23万元。
  二、基本建设拨款监督
  1960年以前,晋江县基本建设(下简称基建)拨款业务由晋江专区建设银行办理。1960年2月成立建行晋江县办事处,直接办理县基建投资拨款、监督、结算业务;同年11月撤销,业务仍归专区建行。1976年3月恢复办事处,1979年3月升格为县支行,行使国家赋予职责。
  1963年以前,晋江基建资金渠道为单一财政拨款。1963年后新增专项拨款和贷款渠道,但财政拨款仍占90%以上。
  从1950—1988年,国家对基建投资的管理经历三次较大的变化。
  1953—1957年实行直接拨款,即工程评估立项后,由建行直接拨款给基建单位,建行单纯执行基建资金的使用监督。
  1958年,基建投资管理由原来的直接拨款改为限额拨款,即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进行调拨资金。建行负责对国家基建投资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办理拨款、结算、放款,实行财政监督,掌握和管理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的全过程。1958—1979年,累计经办基建、挖潜改造拨款项目22项,累计经办投资3.3亿元,完成投资2.9亿元。
  1980年晋江县全面推行基建资金贷款制。1985年对无力偿还的行政、事业单位恢复拨款,实行拨、贷双轨制。1985—1988年4月基建拨款项目127项,投资2亿元。
  晋江县建行自1979年成立以来,共审查工程预算500份,原编查价值3.6亿元,通过审查,净核减投资1800万元。
  第五节 代理业务
  一、代理财政金库
  民国期间,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央合作金库在晋江县城(今鲤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代理国库。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人行青阳支行成立,同时办理财政金库业务,所属各营业所设税款经收处。1956年,实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金库配合财政部门实行县一级限额拨款办法。1977年11月起,金库担负预算收支,反映预算执行情况。1980年,国家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金库与财税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金库收入、划拨、缴款工作,加强对财政预算款项的划拨和监督。金库每年都有数万笔的财政预算收支和纳税单位缴纳的税款。1985年金库工作由人行经理,县设立支库。
  二、代理发行公债
  国家发行债券,在晋江均由银行代理。
  民国时期在晋江发行的公债有:
  民国24年(1935)7月,福建省政府发行“福建省地方建设公债”,数额不详。
  民国26年9月,发行“救国公债”,数额不详。这批公债后来没有兑付。10月,晋江邮储局兼办“救国储金”。
  民国28年,再次发行“福建省建设公债”,数额不详。
  民国29年,发行“节约建国储蓄券”。数额不详。同年12月,又派募“节约建国储蓄券”,数额不详。
  民国33年,派募民国32年发行的“同盟胜利公债”,数额不详。
  民国34年,再次派购“节约建国储蓄券”,数额不详。
  国民政府强逼民众购买债券,又不按期还本付息,后来法币贬值,债券遂成废纸。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发行6期全国性公债,福建省发行2期地方建设公债:
  1950年发行胜利折实公债。其募集及还本息均以实物作为计算标准。公债面额分1份、10份、50份、100份4种,每份折实物“大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分5年还清,年息5厘。晋江县是年初开始发行(资料“文化大革命”中散失,数额不详。下同),1956年全部还清本息。
  1954—1958年连续5年发行5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面额有旧人民币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5种,其余4期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4厘。分8年偿还,从1955年起付息及抽签还本,1966年全部清偿。
  1959、1960年福建省发行2期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2厘,分3年还本。
  晋江县人行代理发行国家、省公债,贯彻“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均超额完成任务。
  三代理发行国库券
  1981年1月,全国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简称国库券)。晋江人行奉命代理发行。面额有10、50、100、500、1000、10000、100000、1000000元8种,年息4%,发行对象主要是单位,个人自愿认购。1982年发行的面额有1、5、10、50、100、1000元等6种,年息,单位4%0、个人8%,对象是单位及个人。从1982年起,单位购买改发国库券收款收据。1983—1988年的国库券面额有5、10、50、100元等4种。1983、1984年,单位年息4%、个人年息8%;1985年,单位年息5%、个人年息9%(5年一次偿还);1986年以后,单位利息6%、个人年息10%。1988年还本付息年限缩短为3年1次偿还。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偿还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从1982—1988年,晋江县共购买国库券1983.09万元,完成分配任务数101.7%,其中1982年购买153.82万元,1985年356.35万元,1988年440.84万元。
  四、清偿民国时期存款、汇款
  1953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清偿范围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存户存入国民政府官办、官商合办、外商银行和在私营银钱业中未提取的定、活期存款,定、活期储蓄,未解侨汇,国内未解汇款,香港(法币)存款,人寿保险。只付本金不付利息,由人民银行代行办理。
  当年晋江县组织清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登记。1959年5月底清理结束。
  五、豁免农业贷款
  1965年10月,晋江县对1961年以前的农村信贷进行清理,农村社队1961年以前拖欠农业贷款,包括赊欠款、预付款、预购定金等,未归还部分一律豁免。对有能力归还,自己也愿意归还的,酌情回收部分或全部。拖欠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也参照这一精神办理。农村社员个人欠款,则分别不同对象、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贫下中农从宽,其他阶级从严;贫农合作基金从宽,一般贷款从严。至1966年底,全县清理农贷650万元(不包括期票抵还部分),其中银行贷款472万元,信用社贷款178万元。共豁免610万元(其中社员个人贷款268万元,集体农业贷款342万元),占清理总数93.95%;同时豁免旧贷利息300万元。农贷豁免,虽然减轻农民负担,但影响一部分群众还贷观念,增加后来收贷工作的困难。
  第六节 外汇业务与管理
  民国5年(1916)以前,晋江县外汇业务由民间金融机构自由经营,在民间金融活动中自行消化。民国5年3月后,由旧中国银行泉州支行办理。民国26年增设安海、石狮寄庄,受理晋江县现辖区的外汇业务。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外汇业务由人行管理。1980年重新组建中国银行石狮办事处,接办全县外汇业务。外汇业务包括收解侨汇、吸收外汇存款、外币兑换、国际间的贸易和非贸易的外汇结算,发放外贸、外资、侨资、合资企业的外汇贷款,以及对外汇资金、外贸和“三资”企业的贷款使用实行监督。
  一、外汇来源
  晋江县外汇主要来源有贸易外汇、侨汇、收兑外币、发放外汇兑换券、外币存款等项。
  (一)贸易外汇。晋江贸易外汇主要是“三资”企业的贸易收入。1985年“三资”企业贸易收入为39.39万美元,1986年为687.82万美元,1987年为602.62万美元,1988年为316.55万美元。
  (二)侨汇。晋江旅居海外的华侨与国内亲属的经济联系由来已久。明代就有华侨将劳动积攒的收入,汇回国内赡养家属。大仑乡《蔡氏族谱》记载,其乡旅居菲律宾的华侨,在明嘉靖年间(1523—1566)就有寄款回家“买地盖屋”的习惯,也有借贷给亲人经商的事例。近代以来,根据王家云民国24年侨汇史调查,自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至宣统三年(1911),福建省华侨汇款累计1.4342亿元,其中晋江一县占6454万元,约占全省40%,平均每年900万元。据《晋江县经济统计》记载,民国19年晋江县侨汇为2500万元,民国20年为2278万元,21年2113万元,22年1425万元,23年1696万元,24年1646万元。又据郑林宽《福建侨乡汇款》一书记载,民国27年,晋江侨汇为2500万元,占全省侨汇数40%。
  民国30年12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南洋群岛,晋江侨汇断绝,直至日本投降,方始复通。民国36年,晋江华侨因国内通货膨胀,汇款改以美元汇入。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侨汇采取保护政策,保障侨汇的实际购买力,在物资供应上享受优惠待遇;侨汇参加储蓄,享受优惠利率,可以开立外币帐户。因为不同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晋江侨汇时起时落,时增时减,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重申保护侨汇政策,恢复凭侨汇供应物资办法,侨汇稳定上升。1979年下半年,海关放宽家用电器、行李物品入境。因国内外物品差价悬殊,一些华侨“以物代汇”,1981年全县侨汇比1977年下降38.8%。1983年5月以后,一方面因菲律宾政局动荡,菲币贬值,禁汇加严,另一方面华侨回乡旅游探亲,侨汇直接携带入境,流入黑市场,以换取高于国家牌价40%左右的差价。由于侨汇分散为多渠道进入,自1980年后,晋江经由银行的侨汇收入明显减少。1988年全县解付侨汇122万元,为1950年以来侨汇收入最低的年份。
  (三)收兑外汇。民国期间,各种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均开展收兑外币业务。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宣布对外币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收兑,保证人民币占领流通领域。中国银行晋江支行成立后,全面承办收兑外汇业务。支行及各办事处、储蓄所以及石狮友谊商店外币兑换点挂牌可以自由兑换的有美元、港元、新加坡元、马来西亚元4种外币。台胞携入的台币要求兑换,中国银行也予通融办理。1980年收兑各种外币折美元5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1982年276万美元,1984年887万美元,1986年941万美元,1988年收兑达1116万美元。9年间累计收兑5694万元。
  (四)发放外汇兑换券。1980年4月1日,晋江开始发放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同年10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晋江分局批准,县内可收取外汇券的单位有晋江县购物中心、晋江县对外贸易中心、石狮友谊商店、石狮中国旅行社等23个单位。因收券单位不普遍,销售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外汇券回笼率不高。1980—1988年累计发放外汇券1.0715亿元,累计回笼4666.2万元,回笼率45.86%。
  (五)外币存款。1980年中国银行晋江县支行开始办外币存款业务。分甲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丙种外币存款3类。至1988年累计外币存款1382.286万美元。
  1.甲种外币存款,办理国内外机构(如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国内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团体,国内的“三资”企业和机关、单位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外钞;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留存的外汇;经中行同意存入的其他外汇存款业务。1980年起开办,当年存款余额32.06万美元,1982年增长为60.79万美元,1984年最高峰时存款余额达356.68万美元,1988年为45.28万美元。9年共达793.516万美元。
  2.乙种外币存款,办理国外的个人或国内的外国人(如居住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访者、外国驻华人员等),以及按国家规定有个人留存外汇的中国人的存款业务。乙种外币存款本息允许汇出境外或支取原币,或兑取外汇券,或结汇成人民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侨汇优待。1981年开办,当年存款额达0.32万美元。1984年最高峰时存款余额10.78万美元。1988年0.08万美元。8年共达18.73万美元。
  3.丙种外币存款,办理在国内居民属于由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汇入、携入、或国内居民自己持有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的存款业务,允许存户开立“外汇帐户”,外币现钞可开立“外钞帐户”。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外钞帐户可以支取原币,但汇往境外须经批准。1985年7月开办,当年存款余额达8.93万美元,1987年为232.23万美元。至1988年年底存款余额达258.49万美元。4年存款达570.04万美元。
  二、外贸信贷
  晋江外贸信贷主要用于支持县外贸公司和其他创汇企业以及“三资”企业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加工生产出口商品。1980年10月份以前,由人行办理。1959—1979年累计外贸贷款人民币720万元。1980年10月改由中行接办。翌年发放外贸贷款人民币3900万元,支持收购出口商品3000多万元。1982年,对县外贸公司实行定额定贷。198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两控一加强”的指示,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压缩与出口创汇无关的乡镇企业贷款。1986年积极支持外贸出口,扶持“三资”企业发展,外贸贷款比1985年增长19.05%,“三资”企业贷款增长242%。1988年在首先保证外贸计划内收购出口资金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地支持一批经济效益好、有创汇能力的“三资”企业。是年外贸贷款余额1843万元,比1987年增加1655万元;“三资”企业贷款余额704万元,比1987年增加112万元。
  三、外汇贷款
  1983年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开始发放外汇贷款,用于支持企业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购买原材料,进行扩大生产,增加出口创汇。币别为美元和日元两种,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优惠利率。国内商业性贷款一般用浮动利率计息;对国内老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贷款,则用优惠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到期用外汇偿还。
  1984年,开办特种乙类贷款,主要对象是产品内销,没有外汇来源,又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这类贷款借贷外汇,到期以人民币偿还。
  1983—1988年,中行晋江支行对35个项目发放外汇贷款总计726.39万美元。
  四、外汇结算
  国际贸易外汇结算一向由中行泉州分行负责办理。1986年5月,晋江县支行开始接办三项贸易项下结汇业务。1986—1988年晋江县加工装配收入外汇1343万美元。
  1981—1988年晋江全县“三项贸易”工缴费收入2879.75万美元,其中地方外汇留成1035.76万美元,企业外汇留成1205.68万美元。
  五、外汇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取缔外币流通和外汇黑市,便利侨汇,稳定金融市场。1959年开始,在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外汇管理制度下,积极支持对外贸易。1980年后实行外汇留成办法,以适应晋江对外开放的需要。同时对外汇实施统筹调剂,放开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扩大调剂范围,调动各方面的创汇积极性。1982年放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1985年开办丙种外币存款业务,允许县内居民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改革开放以来,晋江在外汇管理上实行放、管结合政策,组织全县性外汇大检查,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条例案件35起,余额达708万美元,罚款109.7万元。
  第七节 信用合作业务
  民国时期农村信用合作是由中国农民银行牵头,以谋求农业发展,提供社员生产生活便利,促进农村金融流通为宗旨。但流于形式,徒有虚名。民国25年(1936)10月,晋江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35个,股金法币3388元,由农民银行借入24247元,发放贷款34395元。其存款月息4.5厘,放款月息1分。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重新组织信用合作社,收集股金人民币14.08万元,存款金额142万元,发放贷款250万元。1958年社员存款余额805万元,比1957年280万元增加1.88倍;发放农渔业贷款933万元,比1957年336万元增加1.78倍,充分发挥银行助手作用。
  1958年以前,信用合作社存款多为农村社员,1959年增加集体存款。1960年以前,社员只存不贷,1960年开始向社员发放低利贷款,支持困难户发展家庭副业。
  1984年,晋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改革整顿,清理股金158997元,扩充股金127702元,补发提留利息2.954万元,同时下放“三权”(人权、财权、业务经营自主权),恢复“三性”(组织上群众性、管理上民主性、经营上灵活性),建立“责、权、利”经营责任制。1986年各项存款余额2.0504亿元(其中社员存款余额1.7697亿元,占全部存款余额86.3%)、各项贷款余额6883万元(比年初增长34%)。全县信用合作社社社有盈余,盈利从1985年的161万元增加到261万元。1987年盈利351万元,居泉州市之首。
  1988年华联城市信用合作社吸收各项存款500.4万元,发放各种贷款365.9万元,盈利7.3万元。
  第八节保险业务
  民国24年(1935),晋江县邮电局首次在晋江开办保险业务。翌年,福建省银行泉州分行也经办保险。26年,中国保险公司在晋江县城(今鲤城区)设立分机构;33年南侨保险有限公司、34年中央信托局泉州代理处也相继建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主要办理公务员、军人及公有财产,水、火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保险机构依靠银行信贷部门协助,于1952年1月1日起,开办普通火险、运输险(附加匪盗险),团体人身险、农业险、财产强制险。以后保险机构三上二下,直到1985年第三次单独设置,晋江保险业方走上正轨。
  一、险种
  (一)国内保险
  1.财产险
  (1)普通火险:1952年元月1日开办,是年收取保险费4705.87万元(旧币)。1958年4月由银行营业所办理。5月,对供销部门的财产参加火险,按强制保险办法优待(门市部、收购站保险费3‰,仓库1.5‰)。1959年1月停办。1980年10月1日恢复,归入财产险。
  (2)企业财产险:民国时期称公有财产险。1952年下半年开办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公共财产险,实行强制保险,1958年4月由银行营业所办理,1959年1月1日停办,1980年10月1日恢复。至是年年底,全县有78个企业单位投保,保险金额5424万元。1983年发展到148个单位。1986年发展到157个国营、大集体企业投保,保险金额1.5210亿元。1988年开办乡镇企业财产保险,年终承保178家,保险金额7786万元。
  (3)家庭财产险:1987年开办,是年保险金额29万元。
  (4)运输工具及责任险:1952年下半年开办水陆运输险,附加匪盗险。1958年4月改由各地航管站代办。1959年1月1日停办。1983年分为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输船险、渔船险3种。是年,有627部汽车、15艘渔船投保,总保额1.1997亿元。1985年增办机动车辆旅客意外伤害险与随车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把机动车辆、船舶、渔船三项保险分别委托给县交通监理站、县工商银行、泉州港监办理。1986年有13582部运输工具参加各种保险,保险金额4136万元,1988年,全县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
  (5)货物保险:原与运输工具合保,称“水陆运输险”,1983年析出单保。1986年保险金额920.6万元,1987年511万元。
  2.农业险
  1952年1月1日开办。下半年举办牲畜险(主要是耕牛保险与养猪保险),年收取保险费4527.67万元(旧人民币)。1958年9月,与商业局、农业局共同配合,推行养猪保险“三包”(包防疫、包治疗、包死亡赔偿),每头猪每年收取“三包”费用2.50元(其中保险费1.80元,防疫、医药费用、兽医保健员生活补贴0.70元)。1959年1月1日停办。1988年恢复生猪保险,是年为内坑乡后山养猪场承保400头,保险金额4万元。
  3.人身险
  民国时期晋江县开办人身保险,起初受保对象只限公务员和军人。民国26年1月,晋江县邮电局开办“简易人寿”保险。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1月1日开办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险;1956年增加建筑工保险。1958年4月,人身险和建筑工险由银行营业所直接办理。1959年元月1日停办。1986年大力发展人身保险业务,开办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与简易人身保险,1988年开办乡镇企业职工养老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据1988年底统计,全县有8696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175万元;有14697名中小学生参加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金额3329万元;有595名企业职工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346万元。1988年计收取各种人身保险费1475512元。其中简易人身险728337元,养老金险316959元,团体险430216元。
  (二)涉外保险
  1985年9月晋江保险公司开始开办涉外保险业务。至1988年年底开办的险种有:
  1.来料加工一揽子保险:1985年以前为泉州市保险公司代办,委托县外经委办理。同年收取保险费4.38万美元、5.47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6.25万元。次年,由县公司自行办理。
  2.涉外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旅客意外伤害及承包责任保险):1986年开办。
  3.“三资”企业财产保险:1986年开办。
  4.雇主责任保险:1987年开办。
  5.往港澳探亲人员人身保险:1988年5月开办,是年有1772人参加。
  6.进出口货物运输事故保险:1988年开办。
  7.对虾养殖保险:1988年开办。是年承保1428.5亩,保险金额99.99万元。
  二、防灾与理赔
  (一)防灾
  保险公司配合县安全工作委员会、公安局、消防队等有关部门,经常开展防灾宣传和安全检查。同时,注意气象预测预报,随时掌握风向雨情,及时通知保户,提醒注意加强防患工作,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社会财产的损失。
  (二)理赔
  1952—1958年,晋江县保险机构计收保费18.56万元。对保险责任事故赔款,7年中支付6.11万元,赔付率32.92%。1954年青阳镇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店铺20多家,投保户得到赔偿。是年出现“投保热”。
  1980—1988年,国内保险累计保险金额15.80亿元,保费收入1236.4万元,支付赔款601.74万元,赔付率48.7%。各项赔付中以汽车赔付比重最大。1988年晋江县保险公司共处理各种赔案582件,赔付金额251.78万元,其中运输工具及责任保险452件,赔款127.9万元。
  涉外保险开办3年,累计保险金额5800.88万美元,保费收入46.57万美元。3年中支付赔款25.96万元,赔付率55.74%。1988年9月13日,陈埭鞋帽工业公司纸箱厂包装车间发生火灾,赔付12.46万元;同年10月26日,金井镇对虾养殖场遭受台风及大潮袭击,堤岸塌方缺口,对虾流失,县保险公司赔付81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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