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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稽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稽查管理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1
页码:
7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稽查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发票管理、利润监交、违章处理等。
关键词:
晋江县
税务管理
稽查管理
内容
一、发票管理
1949年以前发货票,一般用便条书立,粘贴印花税票加盖销售方兑货章为凭,少数工商户自印发票。1950年12月,晋江开始实行统一发票,由税务局印制提供,分为坐商、行商两种。后来根据纳税户的需求和严密征管的需要,多次改革版面、调整品种,套印发票监制章。1981年起国营、供销社发票也套印发票监制章。1986年7月起,全省统一改用椭圆型发票专用章。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全国通行,但无全国统一样式。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乘机钻空,晋江自1985—1988年查获伪造、非法购销发票牟利、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9人。
二、利润监交
监交国营企业利润工作,先后由财政、税务分管或共管。1957年6月起,县税务局开始监汇7个中央、省属国营企业,36个公私合营企业,完成全年监汇利润任务79.7万元。1960年税务局全面接办国营利润监交工作。1965年监交国营企业收入196.2万元,亏损拨补114万元,实入库82.2万元。“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监交工作停顿。1977年第三季度税务局重新接办监交工作。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监交工作终结。
三、违章处理
宋制,私制盐三斤处死。对私卖酒曲至15斤,私酒3斗者处极刑。元代对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明代,盐场灶丁夹带私盐出场及贩私盐者处绞刑。民国时期对高税率,易走漏的税种处罚从重,犯私盐不及300斤者处五等有期徒刑;偷漏烟酒税没收货件并处10倍罚锾;偷漏印花税处以40倍以上罚锾;偷漏地方税规定处罚5倍以下罚锾。老百姓对苛滥税捐难以负担,常抵制不缴,统治当局则采取派军警追缴,发“传票”传追、发“手令”拘拿等手段逼迫。乡镇保甲催迫地方杂捐则各行其是。
新中国建立后,违章案件处理重在教育,50年代初,对初犯者一般只写悔过书,补税不加处罚。继而执行税法所附罚则,对偷、漏、欠、抗税者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处理,欠税逾期未缴、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使用欺骗手段逃避纳税行为的偷税、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抗税、承包者侵吞税款等违法行为,除限期补缴外,处以5倍以下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监居教育或追究刑事责任。1983年永宁一个体商贩连续12个月抗税不缴,予以监居教育后,清缴税款9000元,邻近欠税大户纷纷自动缴纳。罗山乡有砖瓦厂100多户,个人承包企业后税款有被侵吞,1983年3至8月,全乡只缴砖瓦税300元,对1家欠税重点户的责任人监居教育后,其他厂相继缴纳,9月份入库9000元,10月份入库1.8万元。缺塘一家副食品厂1985—1986年以多种手段偷税14万元,只报缴应税额的5.5%,偷税额占应税额94.5%,对直接责任人绳之以法。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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