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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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3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税务管理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5
页码: 731-7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税务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征收管理、稽查管理、计会管理等。
关键词: 晋江县 财税 税务管理

内容

晋江县税务的征收和管理机构历代均有变动。宋设都税务、外税务,元改晋江务,明设税课局,清代县长官亲理钱谷,设常关征商税。民国时期税务机构随财政体制分立,国税设晋江分局,省税设晋江税务局,县设税捐经征处。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统一的税务机构,实行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双重领导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征收管理
  民国前期对物税仍沿袭设卡征收通行税为主,民国31年(1942)以后,货物税采取驻厂、查定、起运3种征收方法,晋江对卷烟驻厂、酒商查定。营业税通过商会分摊,所得税常以行业估计为主。国税局系中央派出单位,与地方政权不相隶属,遇事请求县政府协助,常是公文旅行,不了了之。因而盐税、分散农村的土糖、酒曲等逃漏较多,对农村小商店营业税也鞭长莫及。省税在民国24年以前基本上是全省承包、辗转分包,以后改包办为委办。县地方税凡属居民负担的房警捐、自治捐等由保甲长征收,其余税收由税捐处自征,乡村屠宰税、戏剧娱乐税等也经常变相承包。
  新中国建立后,征收管理工作是协调征纳关系,实施监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重要环节。征管内容包括:
  征收方法。货物税仍采取驻厂、查定、起运3种方法,工商业税采取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对私改造完成后,国营、集体企业成为课税主体,征收方法以自报核查为主。经济建设新时期,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济类型并存,强化管征措施,对重点产品辅以源头控制。对集体、乡镇企业普遍采取所得税定率征收。
  管理形式。晋江县自1952年8月执行华东区城镇税收专户管理起,逐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形式,概括为:乡税分片统管,城镇分经济性质、集体分经济类型和组织形式专管。对若干行业的国营、集体、个体按同业统管,有利于平衡税负。在不同时期和空间,根据现实情况灵活运用,全县不强求一致。
  税务登记。50年代,规定固定工商业在开、歇业前20天内报送税务部门备查,只登记不发证。1982年8月全县税务登记,填发《税务登记证》10043户。1987年7月第二次登记发证,实行亮证经营。
  纳税鉴定。始于1956年,以取代“查定”、“评议”的过渡办法,达到依率计征。纳税鉴定申报表由纳税单位将其经营内容填入,由征收单位填入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缴款期限等,发给纳税鉴定书。如遇有税制变更、经营项目变化,征纳双方及时通报,随时修补鉴定。
  纳税申报。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申报。晋江除在税务所组设置申报站外,为便利群众,还在水陆交通要道、农贸市场、商业密集地段增设。申报项目历来有兴有革,主要包括企业每月(旬)营业额申报、临时商进市进场申报、坐商外销进站场申报、小商贩进货申报。
  纳税检查。包括专管员对业户帐面检查、帐外调查。每年不定期开展全面性纳税检查,发动企业自查互查,检查组复查。税务检查站(队)定点或流动检查,稽查队进行专题、专案稽查。
  护税协税。1957年以前征税对象是私营经济。店员职工、民兵、妇女会、积极分子充分发挥护税作用,摊贩管理会、交易所、工商联是得力协税单位。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司法部门协同整顿税收秩序,以法治税;金融、交通部门协税。1985年4月起先后派7名检察干部常驻税务局。1987年5月成立晋江县检察院驻税务局检察室,有力地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节 稽查管理
  一、发票管理
  1949年以前发货票,一般用便条书立,粘贴印花税票加盖销售方兑货章为凭,少数工商户自印发票。1950年12月,晋江开始实行统一发票,由税务局印制提供,分为坐商、行商两种。后来根据纳税户的需求和严密征管的需要,多次改革版面、调整品种,套印发票监制章。1981年起国营、供销社发票也套印发票监制章。1986年7月起,全省统一改用椭圆型发票专用章。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全国通行,但无全国统一样式。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乘机钻空,晋江自1985—1988年查获伪造、非法购销发票牟利、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9人。
  二、利润监交
  监交国营企业利润工作,先后由财政、税务分管或共管。1957年6月起,县税务局开始监汇7个中央、省属国营企业,36个公私合营企业,完成全年监汇利润任务79.7万元。1960年税务局全面接办国营利润监交工作。1965年监交国营企业收入196.2万元,亏损拨补114万元,实入库82.2万元。“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监交工作停顿。1977年第三季度税务局重新接办监交工作。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监交工作终结。
  三、违章处理
  宋制,私制盐三斤处死。对私卖酒曲至15斤,私酒3斗者处极刑。元代对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明代,盐场灶丁夹带私盐出场及贩私盐者处绞刑。民国时期对高税率,易走漏的税种处罚从重,犯私盐不及300斤者处五等有期徒刑;偷漏烟酒税没收货件并处10倍罚锾;偷漏印花税处以40倍以上罚锾;偷漏地方税规定处罚5倍以下罚锾。老百姓对苛滥税捐难以负担,常抵制不缴,统治当局则采取派军警追缴,发“传票”传追、发“手令”拘拿等手段逼迫。乡镇保甲催迫地方杂捐则各行其是。
  新中国建立后,违章案件处理重在教育,50年代初,对初犯者一般只写悔过书,补税不加处罚。继而执行税法所附罚则,对偷、漏、欠、抗税者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处理,欠税逾期未缴、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使用欺骗手段逃避纳税行为的偷税、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抗税、承包者侵吞税款等违法行为,除限期补缴外,处以5倍以下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监居教育或追究刑事责任。1983年永宁一个体商贩连续12个月抗税不缴,予以监居教育后,清缴税款9000元,邻近欠税大户纷纷自动缴纳。罗山乡有砖瓦厂100多户,个人承包企业后税款有被侵吞,1983年3至8月,全乡只缴砖瓦税300元,对1家欠税重点户的责任人监居教育后,其他厂相继缴纳,9月份入库9000元,10月份入库1.8万元。缺塘一家副食品厂1985—1986年以多种手段偷税14万元,只报缴应税额的5.5%,偷税额占应税额94.5%,对直接责任人绳之以法。
  第三节 计会管理
  税务管理还包括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1950年以后执行全国税务会计会议统一制订的管理规定。以后时松时紧,造成混乱。1975年以后逐渐恢复和健全。
  一、税收计划
  晋江编造税收计划的原则是以国民经济为依据,结合侨乡特点,积极可靠,留有余地。强调税源调查,既不是高不可攀,也不是唾手可得,必须经过一番努力才能达到,从而促进组织收入,挖掘税源潜力。
  二、会计统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订的税收会计规章制度,建立税收会计帐表,将税款收入按期以密码电报及报表上报收入成果。
  税款征解入库。一般填用《专用缴款书》,由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边远地区、小额税款、流动性税源则自征或委托代征,填开完税证征收现金,按日或按期汇总缴库。
  严格退税手续。纳税单位或纳税人申请退税,必须在缴税之日起1年内办理。经批准的退税,从退税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批准的退税申请书,填开“收入退还书”,向金库办理退库。
  统计核算。分为税收、税源、税政3大类,建立统计指标,结合实际,保持资料积累连续性。汇编必经逻辑审查,排除虚假,纠正错征。按期向上级税务局及县计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票证管理
  税票在填用前是无价证券,填用后既是完税凭证又是会统原始凭证,因而历来对税票的印制、保管、填写订有严格制度。民国时期,征收人员遗失税票,制度规定有定额按定额赔偿,无定额者每张赔100元。填票应盖公私章,民国25年(1936)3月上旬,晋江税务局填开的营业税票部分漏盖经收人私章,省财政厅审核退回;填票员扣罚1个多月工薪;局长苏鹤年“监督不周,予以警告处分”。
  1949年10月以后,晋江对税票领、用、存各环节订有规章,审核税票发现错征办理退补。以1985年为例,5月发现赤砂糖760吨错用土糖税率计征,少收税款7.6万元,遂追补入库。11月发现征收彩印公司《外国企业所得税》多征2万多元,即通知退还纳税单位。
  多渠道查对纳税人完税凭证,揭露利用税票侵吞税款,“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监管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不相信群众”而废弛,有人则乘机钻空,乱中取利。1977年起恢复对外查票发现:10年前有报称未填用的《完税证》“被抢”而征税中饱;有乘征纳关系打乱,一人管征多个公社而大肆贪污,以及征收企业、流动商贩、采取税票“大头小尾”手段贪污。改革开放以来,商品流通领域扩大,在晋江纳税的完税证流向全国。着重加强检查起运税票,1986年查获不法商贩利用个体户纳税的收据洗改另填,冒充外运商品的完税凭证,侵吞税款。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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