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涉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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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30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涉外税收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4
页码: 727-7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涉外税收的情况。其中包括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涉外地方税等。
关键词: 晋江县 税收税制 涉外税收

内容

自1982年起晋江县对三资企业分别征收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所涉及的地方税。
  一、工商统一税
  以纳税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采购农产品所支付的金额,服务性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税目税率表及有关规定征收。晋江县三资企业常用的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针织品、机绣衫5%,加工费收入3%,录音机13%,电子表20%,塑料制品、石板材、雨伞配件、包袋、家具、玩具、服装、布鞋、针织毛衣、花边、编织、面包食品等其他工业品5%。另外,按应纳工商统一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居住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所得额,按税率30%计算缴纳。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33%。
  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在县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客商;(二)同中方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三)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收益来源于中国的外国公司。按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所得额,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20—40%。另按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是在我国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对在我国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征收。计征办法:工薪所得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20%,其余额按6级超额累进税率5—45%计征。劳动报酬等其他所得,每月减除800元费用,就其超过部分按比例税率20%计征。晋江自1985—1988年对华侨、港、澳同胞工资薪金收入课税27人次。
  三、涉外地方税
  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的房产税按年计征,依房屋的折余价值计算,税率为1.2%;依房租金计算,税率为18%。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按照规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乘人汽车:7座以下每辆全年160元;8—14座240元;40座以上320元。载重汽车:按净吨位每吨52元。摩托车:二轮的每辆全年48元;三轮的60元。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9级计征,最低一级50吨以下每吨全年1.2元;最高一级3001吨以上每吨全年4.4元。
  附:涉外税收减免税优惠规定
  为吸引投资、引导投资方向,国家对涉外税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对华侨(包括港澳台胞)投资有优惠规定,晋江地处闽南厦泉漳经济开放地带,县城、安海、东石、磁灶、陈埭为开放区工业卫星镇,比一般地区享有更优惠的条件。
  一、适用于全县的税收优惠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新办合资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2.对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对先进技术的企业,减半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
  3.凡在晋江县投资举办出口及先进技术型的企业,可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方投资者将其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
  (二)工商统一税
  1.合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
  2.合作生产企业(除商业、交通、服务业),进口先进的、国内不能供应的机器设备免税。
  3.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的车辆等料件免税。
  4.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规定
  (一)工商统一税
  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凡属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不具备前款条件,但属于电子、冶金、化学、建材、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药、农牧、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建筑业,所得税税率打8折计征。
  3.企业报经批准,5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商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三、华侨(包括港澳台胞)投资优惠规定
  1.华侨投资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再给予4年减半征收。再期满后按现行税法减征20%。
  2.华侨同国内共同投资兴办的农、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按规定减免期满后,报经批准,可在以后10—15年内继续减免20—40%的企业所得税。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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