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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节 行为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29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行为税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5
页码:
723-7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行为税的情况。其中包括奖金税、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关键词:
晋江县
税收税制
行为税
内容
一、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国务院于1985年7月颁布,全年发放奖金总数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按累进税率30—300%计征。1987年起税率调低,1988年起计征标准放宽。
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计征。
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分为30%、100%、300%。1987年起放宽,改为:不超过1个月工资,税率20%,不超过2个月工资税率50%,不超过3个月工资税率100%,超过3个月以上税率200%。
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凭证和行为相结合的税。民国2年(1913),北京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发票字据凭证等26种为课税对象。后来又增加人事凭证、车船执照、毕业证书、戏票等应贴印花。民国16年,执行印花税条例,票据凭证等类按件贴印花1分至2元;洋酒、鞭炮、按价实贴印花30%、20%,以后不断调高税额。征收数:民国18年1.7万元,民国24年1.8万元,民国30年5万元,民国31年7.8万元,民国33年21.5万元,民国34年70.4万元,民国35年157.8万元。
1949年10月以后,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暂行办法,应税凭证33目;1950年应税凭证25目,分为按值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1957年国营、供销社企业改按营业总额分别缴纳万分之五、千分之一印花税。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废止。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实施,晋江从1988年10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为产权转移、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13税目,对记有金额的合同、凭证、资产帐簿、产权转移书据等按比例税率征税,分为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计五档。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各年入库数为:1950—1952年60.5万元,1953—1957年22.8万元,1958年5.6万元,1988年12.2万元。
三、屠宰税
清代征收猪捐、羊捐,相当于后来的屠宰税。民国4年北京政府公布《屠宰税简章》,征收对象猪、牛、羊3种,猪每头征税0.3元、羊0.2元、牛1元。13年5月起加征善后捐,猪0.6元、羊0.1元、牛1元。24年善后捐、屠贾捐归并正税。30年起屠宰税列为县财政收入。民国38年7月,每头猪纳税银元9.2元。
民国5年福建禁宰耕牛,晋江因尊重伊斯兰教的传统未禁。24年以前征收菜牛捐,27年省政府限令晋江日宰废牛2头,每头征税12元。33年起,屠宰税包括猪、牛、羊,37年加征马、骡屠宰税。
新中国建立后暂按民国旧例征收。1951年执行政务院规定:屠宰税率10%,按实重从价征收,自养自宰自食免税。1953年修正税制,屠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并入屠宰税,税率提为13%。1957年税率降为8%。1958年9月,为顾及产地税源,征收环节改为:国营收购生猪,在产地按收购价纳5%,收购牛纳10%,宰后由销售地征收4%。1965年7月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肉照纳屠宰税,9月起屠宰税改为定额征收;猪每头3.2元、羊0.5元。后来定额多次调整。1985年起改进征税办法,经营生猪、菜牛羊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从量定额缴纳产品税,屠宰税只对伙食单位征收。此后县屠宰税源转移殆尽。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车船征税,起于汉元光六年(前129),平民百姓的轺车征一算(120钱),商贾人的车征二算;船五丈以上征一算。清初征船税,按梁头大中小分三等课征1两、5钱、3钱银。康熙五十五年(1716)泉州口岸经征人员,对已完税的船只修理另征“补烙”税费;渔船报验索私礼1两6钱银等额外需索,督抚两院令勒石示禁。民国25年晋江征收人力车捐、货车捐、脚踏车捐。另征收车照费。船只先后由省交通司、水警厅征收船牌捐(费)。民国31年起征收项目有人力车(黄包车)、脚踏车(自行车)、肩舆(竹轿)。税额:单轮货车每辆每季6元;双轮货车(板车)9元,马车15元,其他兽力车18元。机动船舶每季每吨1.2元。人力驾驶的船舶按载重分为5级,每季纳税10—20元。自用车船、肩舆减征三分之一。牌照另收工本费,后来税额随法币贬值而提高。民国37年7月起扩大对机动车征税,乘人小汽车每辆每季500万元;载货汽车120万元,机器脚踏车100万元。晋江历年征收数:民国25年0.6万元,民国27年1.2万元,民国29年1.5万元,民国30年1.8万元,民国31年8万元,民国32年5.6万元,民国35年1—9月18万元,民国36年5204万元。
1949年10月以后,晋江划为全省4市6县开征使用牌照税地区之一。1950年5月5日开征。全年征收汽车181辆、摩托车5辆、人力车713辆、三四轮车417辆、板车647辆、兽力车32辆。1951年4月析出泉州建市,晋江不属开征车辆税地区,只征收船舶的税。同年9月中央更改税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1958年不分地区一律开征,晋江汽车仍在泉州缴纳,其余车船全年税额为:人力车3.6元,三四轮车7.2元,大胶轮车8元,小胶轮车6元,板车4.8元,独轮车2.8元,自行车3.2元(1962年改为4元,1966年降为2.4元减半征收1.2元。1971年恢复2.4元)。1966年对非机动车减半征收。1978年起对国内车船停征使用牌照税,1983年9月开征“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颁发《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全年应纳税额:乘人汽车每辆200—300元,三轮汽车60元,载重汽车每吨40元,摩托车30—40元,拖拉机按载重每吨30元。非营业用非机动车和用于农业生产的车船免税。
五、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4月,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条例(草案)》开征筵席、娱乐、旅馆、冷食4个行业税。1951年增列舞厅行业税,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行业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行业并入营业税。晋江对娱乐行业的征税情况如下:
文化娱乐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戏捐年额204万文。由戏班主具结认额。民国25—27年每年认包戏捐1.1万元。35年改征“酬神演戏迷信捐”,由丝竹工会承包,7—12月应缴4400万元。
1950年起,对进步电影税率由20%调为15%,1956年再调为5%。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筵席税。民国24年,业已征收菜馆捐。31年改为筵席税。征收对象是县城菜馆、饭摊、汤点及民间包厨。初以税票代征,税率10%,后再改为按月配额。
1953年废止筵席税,1988年恢复。凡在县境内举办酒席,一次支付的金额达500元起征,按税率15%征收。“三胞”、外籍人员免税。
旅馆捐。民国25年,安海已征收旅馆捐,30年全县开征,按旅客日房租10%征收。35年停征。1950年4月开征,1953年并入营业税。
六、建筑税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城镇集体动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留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按10%税率缴纳建筑税,由人民建设银行代扣代缴。1987年6月按照自筹资金来源和流向,区别计划内与计划外,采用差别税率;计划外或实际投资超过计划部分税率20%;计划外的楼堂馆所,以及借维修、翻新搞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则按税率30%计征。对能源、交通、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设施的投资,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的建设投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设投资,以及个人自用住宅等一概免征建筑税。晋江县各年入库数为:1984年9.8万元,1985年28.5万元,1986年36.8万元,1987年58.7万元,1988年65.2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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