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收益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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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2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收益税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3
页码: 719-7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收益税的情况。其中包括所得税、利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
关键词: 晋江县 税收税制 收益税

内容

一、所得税、利得税
  民国时期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晋江于民国25年(1936)起先后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一时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而以营利事业所得税为大宗。税制规定按所得占资本比例(后改按营利所得)分级计征。晋江一般采取按行业估计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以公教军警人员、自由职业者的薪资报酬为征课对象,采取课源法,晋江的公教人员由县政府、中央、省驻县机关按月扣缴;行商一时所得税原税率6—30%。后改按销售额由住商按税率6%代扣代缴;证券存款所得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5%、10%计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租赁所得10—80%,出卖所得30—50%。
  利得税,对营利事业、财产租赁利得额超过资本、财产价额一定比例(除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民国28年开征,税率10—60%。民国32年财产租赁利得税废止(改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6年1月改名特种过分利得税。
  新中国成立后,对旧税种分别取舍,改征,从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税制。1958年起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80年代以后实行分类税制。
  (一)存款利息所得税。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晋江于1950年2月起对私人行庄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10%。1951年起修改税制,改称利息所得税,税率5%,存款、债券、证券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的事业基金利息所得免税。1958年以后对公债利息、私股定息免税,税源基本消失,即停止征收。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取消企业利润上缴财政,实行以税代利。施行《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以1982年企业决算若干指标为依据,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适用税率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宾馆、饭店、招待所及预算外的全民企业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对于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商业批发、贸易中心、友谊商店、石油等企业,一律按大中型的税率55%征收。晋江实行利改税企业计136户,其中,大中型工业2户,小型工交企业28户,大型商业36户,小型商业55户,小型服务业15户。
  (三)集体企业所得税。1950—1958年属工商业税组成部分,税率5—30%,1953年起调为5.75—34.5%。征收对象包括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私营企业。1958—1984年工商所得税为独立税种。1963年改进征收办法,合作商店税率为7—60%,共分9级,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为7—55%。1980年1月起,集体企业所得税率由超额累进改为比例税率,企业全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一律免征,超过部分按税率40%计征。1984年以后税制改为分类所得税法;1985年起执行《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内容融合1950年以来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单行规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对新办企业,如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等可定期减免税。供销社、手工业、乡镇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是晋江的重点税源。
  1.供销社。1952年全县建立供销合作社20个,适用税率5.75—34.5%。1956年随同所得税缴纳附征额,附征率县社为17%,基层社14%。晋江实征税率为县社51.5%;基层社48.5%。1957年改按综合税率,县社30—80%、基层社30—70%。1962年1月起,税率一律按39%计征。1966年起县社改为上缴利润,不征所得税。1979年起对供销社附营的服务业税率改按20%计征。1984年起按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计征10—55%。
  2.社队企业、乡镇企业。1958年公社化以后,实行一系列减免税优惠。人民公社自办企业1959年起免纳所得税。1965年起,规定除砖瓦、陶瓷、鞭炮、造纸等行业外,其余行业免纳所得税。1969年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为社员生活服务的免征所得税,其余工副业税率20%,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免征所得税。1979年改为3000元以上起征所得税。1983年起为八级税率10—55%。1984年实行所得税定率征收,工业定率分1%、2%、3%;商业服务业0.5%、1%、1.5%。1987年8月根据泉州市统一规定个别调整,实行所得税定率,既简化手续又保证税款足额收齐。所得税源随乡镇企业飞速发展,从1978年5万元增至1988年888万元。
  3.手工业、二轻企业。50年代手工业实行合作化,税收给予支持,对原不纳税的个体生产者所组成的社组免税3年;其他社组自投产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2年;手工业联社减半征收1年。1956年度晋江缴纳所得税手工业社组157户,享受减征所得税6万元。1963年起税率为8级超额累进7—55%。1958年“五社合一”,在农村的成为社办企业,集镇的向合作工厂发展,属二轻企业。1980年9月起,以全年所得额5000元为起征点,5000元以上按40%的比例税率征收。1985年起适用集体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另订有减征、免征规定。
  (四)私营企业、个体户所得税。1950年开征1949年下半年的所得税,私营企业2861户,按上级分配任务(大米量)交由商会分摊到户,征收属1950年上半年的改为调查典型户,协商推算纯益率,发动店员评税,纳税户计3554户。当年又开展存货补货物税,县城、安海部分商户关门。征收1950年下半年所得税户降为1719户。后经二次调整税额,使负担合理。社会主义改造后,对余存私营、个体户采取所得税定率征收。1986年1月起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级累进税率7—60%。按季估征,全年汇算清缴。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比例税率35%。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开征,征收对象是在县内有固定住所的公民的收入,项目包括:
  综合收入。月收入超过县计税基数105元的3倍(420元)以上部分,按税率20—60%征收。
  单项收入。个人取得投稿、专利权等收入,扣除费用后,按税率20%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税率20%征收。由于税源分散,稽查难度较大,1987年只入库0.1万元。1988年部署源泉控制,税款入库10.1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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