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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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2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流转税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6
页码: 714-7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流转税的情况。其中包括厘金、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交易税等。
关键词: 晋江县 税收税制 盐税

内容

现行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交易税,还有对外税收继续沿用的工商统一税。历代有兴有革,唐中期征茶税、鱼课,五代设卡征商税,宋设机构征住税、过税;后代相继沿袭。清初征常关税,在水陆关津对通过货物征收5%。清末民初征收厘金,两起两验税率10%。裁撤厘金后改征特种消费税、特种营业税,实行一次课税通行全省,征收范围有列举品目。30年代统税开始实行一次课征制,通行全国不再重征。这些演变过程,税名不同,但都属于流转税类。
  一、厘金
  厘金起源于清咸丰三年(1853),原为镇压太平军临时筹饷的捐款,类似通过税对过往货物值百抽一。咸丰八年晋江县在县城南门设厘卡开征。同治四年(1865)整顿厘务,扩大征收地域,晋江境内水陆要道设局卡18处,采取两起(运)两(检)验制,必须抽足税率10%才放行。征收项目有百货、木植、茶叶、鸦片、邮包厘金。百货范围任意引伸,几乎无物不征。正税以外另有护商经费,补水等9项。辛亥革命后晋江曾废除厘金。民国元年3月又按厘金旧制改名“商捐”,恢复征收。3年,北京政府将厘金项目划为国家税,晋江即废商捐恢复厘金名称。厘金对国货逢关征税,外商则凭特权免纳。病商扰民,朝野反对。民国17年,国民政府限令各省裁撤厘金,晋江遂裁撤。11月改征特种消费税,19年废止。旋改名特种营业税,31年终止。
  二、产品税
  产品税是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合称。
  货物税的前身是统税、烟酒税、矿税。经过不断扩大征课对象发展而来。民国3年开征烟酒捐,17年卷烟开征统税。抗日战争后工业区沦陷,洋货告断,统税转向内地产品,26年扩大征收土烟丝税,29年酒曲按土烧酒征税,手工卷烟开征统税。31年起继续扩大征收茶叶、竹木、陶瓷、纸箔等税。34年11月公布《货物税条例》。37。年调整税率,晋江常有的税目税率为烟丝40%、烟叶60%、卷烟60%、酒类100%、锡箔及迷信品60%、糖25%、化妆品45%,从价征收。
  新中国建立后,1951—1958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晋江常有的产品为烟丝、水产、迷信品、糖、植物油。1952年增列砖瓦,1953年增列粮食。同年,执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晋江的酒、麦粉、皮革、原木、锡箔、烟叶等项改征商品流通税,并简化照证制度。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税的工农业产品部分。其特点是简化计税价格,根据销售金额计税。晋江常有的税目税率为黄白酒60%、机制糖44%、土制糖(包括内坑半机制糖)39%、植物油12.5%、麦粉10%、牛皮革40%、陶瓷砖瓦11%、鞭炮35%、焚化品68.75%(税率55%加二成半)、粮食4%、原木10%、水产品5%。后来若干税目税率调低。1965年对农村人民公社自产自用产品从宽,除食糖每人限量1.5公斤免税外,其余自产自用免税。
  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对晋江税源影响较大的变更是:土制糖税率由39%调为30%,1980年调为20%;机制糖由40%调为30%;白木耳由35%调为10%;头由10%调为5%。1978年增加型砂税源、税率5%。
  1984年10月起执行《产品税条例(草案)》,计税价格,工业品按出厂价或销售价,农林牧水产品按收购价,上市自销的按实售价。自1985年以后,晋江的糖、罐头食品、纺织服装、塑料制品、电子机械、陶瓷建材等重点产品税陆续改征增值税。
  晋江各时期主要产品税源:
  鱼课。五代收鱼课,宋废,元、明恢复。洪武十四年(1381)设河泊所,征收鱼课。清初随田赋附征,全县年额511两6钱,其中龙湖年收税银30余两。民国3年豁免。25年开征鲜鱼捐,后称路贩鱼捐,从量计征,32年停征。33年成立公营渔市场,每收购鱼货100元搭配“公益储蓄券”20元,遭渔民抵制,改在法石、东门等关卡征收3%。
  1950年开征水产税,税率5%,由买方负担。1965年以前,每年平均入库数2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每年平均降为15万元。80年代升至48万元。
  糖类。民国18年设晋南惠糖捐局。民国24年纳糖捐1.8万元。1950年征收1.9万元,1952年12.8万元,1957年25.8万元,1965年112.6万元,1970年62.9万元,1975年50.9万元,1980年163.5万元。以后因扣糖税归还贷款,入库数减少。
  迷信品。民国25年香楮捐预算17687元,占全县杂捐45%。1950年迷信品货物税征收1.8万元,1951年8.3万元,1952年16.2万元,1953年30.2万元,1954年40.5万元,1955年38.5万元,1956年56.6万元,1957年50.3万元,1958年23.8万元。60年代起取缔。
  烟丝。民国26年开征烟丝税。民国37年,烟叶按产区价征60%,烟丝征税率40%。1949年10月以后,烟丝列为货物税品目,税率30%。1958年9月起税率40%。征收额,1950年18.2万元,1952年32万元,1957年30.4万元,1965年29.7万元,1970年38.5万元,1975年11.6万元,1980年29万元,1985年5.1万元,1988年1.1万元。
  酒类。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官府征税,元代官制官卖,明弘治初酒醋课年额750锭银又180文。万历六年(1578)酒税定额随田赋附征,年额52两6钱。光绪二十八年(1902)庚子赔款开征酒捐,摊配晋江年额55.44万文。民国37年修定货物税税率,酒类税率调为100%。1949年10月以后,黄白酒税率80%。以后各年征收额:1950年3.2万元,1952年16.6万元,1957年32.4万元,1965年28.4万元,1970年28.3万元,1975年66.8万元,1980年56.7万元,1985年41.5万元,1988年31.4万元。
  服装鞋帽。1983年,英林乡制衣业纳税5万元,陈埭乡制鞋业纳税45万元。1984年英林乡纳税35万元,陈埭乡纳税139万元。1985年全县入库863.1万元,占总税收15.9%。1986年入库947.2万元,1988年入库1351.1万元,占总税收14.5%。
  三、增值税
  为适应工业改组,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晋江县1983年贯彻《增值税暂行办法》,首先对机器机械、农机具、自行车件、电风扇试行增值税。1984年正式颁布增值税条例,并不断扩大征收范围。至1988年底,增值税计有30个类别,138个税目。
  四、营业税
  营业税即以营业额课税。也包括早期的商税、贾捐、当税、炉税、牙税。新中国成立初期,营业税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后税制改革,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税,1984年成为独立税种。
  牙税。清康熙间,牙户由官府发给牙帖,晋江只有猪牛牙,年纳3两银。宣统间年额125.5两银。民国18年征猪牛牙980元,油货牙400元,水果牙240元,海蜇牙160元,钉麻牙120元。24年按佣金分六等征收,全年10—180元。鱼行等改征牙行营业税。30年牙税改征营业税。
  当税。以典当为课征对象。清顺治九年(1652),每爿爿纳税5两银。乾隆间当铺278户,年纳当税银1390两。光绪年间为海防筹款,每爿爿当铺捐银200两。三十三年统一规定每户纳50两银。民国3年每户纳银100两。另收帖费十分之二。至民国12年,因兵痞、土匪、流氓敲诈,全部停闭。民国24年,仅存源盛号1户,年纳当税140元。
  炉税。对冶铸业的课税。清初,晋江县有锅炉6户,每户年纳5两银。光绪三十年每户增至50两,全县300两。民国初沿袭征收,每户年纳75元,5户年额375元。
  贾捐。为筹庚子赔款,摊派晋江县贾捐年额1504.8万文(制钱,下同)。光绪二十八年开征,征收对象为商户,按销售额税率3%征收。光绪三十二年实收1515.2万文。民国18年征收20009元银圆。以后改征营业税。
  民国20年6月国民政府颁行《营业税法》,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按营业额计征的税率5‰—10‰,按资本额计征的税率5‰—20‰,粮食、柴炭、棉花业税率2‰,公用事业、以公益为目的的营业、肩挑小贩等免征营业税。起征点为年营业额满1000元或资本500元以上。民国36年5月,按营业额计征的税率调至3%;按收益额课征的税率调至6%。起征点改为每月收入满150万元或收益额满50万元。总额的确定总是出于财政需要,并不反映市场总量。税务机关将总额交与商会、同业公会分摊,常是主事的大户占便宜。
  民国23—37年营业税为:1934年8.4万元,1935年7.4万元,1936年7.3万元,1937年10.1万元,1938年11.7万元,1939年14.6万元,1941年46.5万元,1942年83.3万元,1944年101万元,1945年254.6万元,1947年17.2986亿元,1948年上半年163.7239亿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起执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分为固定工商业、摊贩业、临时商业。坐商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1—3%;按收益额计征的税率1.5—6%;后增设按佣金收入计征的税率6—15%。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9月起执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营业税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行业分为3%、5%、7%三类。1965年8月,贯彻执行省颁发的《改进农村税收规定》,社队企业服务收益免税;季节性运输、建筑业免税。1966年1月起,晋江县粮食工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按每户积累多少定税率。亏损户不征税,国营企业工商税遂终止。
  1973年和1979年曾作过调整。1983年7月,全县营业性机动车辆实行按定额缴纳营业税。
  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分为11个细目,税率3%、5%、8%、10%、15%等5个档次。商业零售、饮食业每月起征点为营业额350元,其他业务收入起征点120元。免税范围包括:国营平价粮油销售;农机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和出口销售;医疗保健、文化展览等收入。对新办乡镇企业有优惠规定。1987年起对房租收入按租赁业税率征收5%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指对一些特定行业发给营业许可证收税,系由清代帖捐演化而来。民国3年规定贩卖烟酒应申请牌照,整卖年纳税40元,零卖分为4元、8元、16元三等。民国31年划为地方税收入,包括戏馆、酒饭店、迷信品店、旅馆、浴室、屠宰户等,按营业额大小分级领牌,税率2—2.5%。后来陆续扩大征收行业,调高税额。民国24年征收1636元,民国36年征收1290万元。
  1950年3月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按资本大小分14级,每季缴纳牌照税0.5元至12元。全县634户征税3.1万元。1951年9月改为摊贩业税,改按营业额计税,视同固定工商户管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稳定城市,保证城市维护及建设资金来源,1985年4月,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凡是向建制镇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的,税率为5%,向其他乡村税务所缴纳的,税率为1%。原工商税1%附加同时停征。对三资企业免征,仍缴纳工商统一税附加。入库数:1985年111.8万元。1986年203.9万元。1987年198.2万元,1988年211.4万元。
  六、交易税
  包括牲畜、粮食、水产、集市等交易税,有的开征不久即停止。
  牲畜交易税。
  清代对牲畜交易征收牲畜税,税率3%。民国时期沿袭征收,民国27年随屠宰税附征牲畜税,猪每头0.75元,羊0.125元。
  1950年开征牲畜类交易税,税率3%,双方各负一半。1950—1952年,交易税入库9.4万元。1953年修正税制,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税目包括猪牛羊马骡,税率5%,随屠宰税附征,1954年停征猪羊税目。1953—1977年,交易税人库41.8万元。1978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83年复征,凡进行牛马骡驴交易,按成交金额征收5%牲畜交易税。1983—1988年实征税2.5万元。
  粮食类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税率2%,由卖方负担,起征点为30市斤。主要税源是私营米行的大米和五谷圩场的杂粮。同年5月执行华东区征收办法,税率调为3%,买方为纳税义务人。7月执行中央规定的“不通过牙纪或交易员者不征”的规定而停征。由于引起场外交易漏税,10月又恢复征税。1953年1月粮食开征货物税,停征粮食交易税。1950—1952年,粮食交易税实征7.7万元。
  水产类交易税。
  1950年5月,华东区列为应征交易税品目,晋江随即开征水产交易税,税率4%,由买方负担,起征点为20市斤。由于鱼货登场,不分昼夜,鱼贩成百上千,征收困难,着重发动群众护税。同年11月税率调为2%。1951年7月,因水产已开征货物税而停征。1950—1951年,实征税6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1年开放集市贸易。为了调节收入、平衡税负,根据晋江专署10月发出的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凡农民自产的粮、油、麻、烟、水产、桂圆干、糖、糖蔗等12种,成交额在20元(后调为10元)以上,按税率10%征收。1962年1月起执行全省统一规定,除各种动植物种畜、饲料、柴草、蔬菜、薪炭不征外,凡出售自产的农林牧渔及副业、手工业产品一律征收。同年6月增加征收旧钟表、自行车交易税,税率15%。8月,征收品目减少,只限于肉类、水产、土特产、家庭手工业品。1961—1962年实征税41.5万元。1963年起停征肉类。1966年3月起停征集市交易税。1963—1966年实征税6.4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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