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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2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3
页码:
710-7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农业税的情况。其中包括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有田无粮自行陈报办法、对高级农业合作社实行以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生产率计征等。
关键词:
晋江县
税收税制
农业税
内容
封建时代,农业税称田赋。田赋按各户田亩的多少及田土的高下计征。但少田或无田的贫苦农民要挑起大部分田赋负担。因为地主可以通过加租的方式来转嫁负担。
唐建中元年(780),在全国推行两税法,改按拥有土地和财产多少计税。
清代早期,晋江田赋分为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康熙末年,地粮和丁税一并征收。雍正元年(1723),把丁税派入地粮内征收,每亩征地丁银1.0316钱。道光年间,全县有田地、山荡、池塘坂394783亩,共征银29952两,征本色米2382石,外附丁口粮实征银5517两。光绪年间,新增田赋附加税随粮捐和铁路随粮捐。征收的方法是以地丁粮米为基准,用钱交纳。凡应完地丁一两粮米一石各附加随粮捐钱400文,铁路随粮捐钱200文,随正税一并征收。清代末年,晋江田赋以地丁、盐折、渔课3项并计,原额地丁39295两,粮米2757石(其中府米1350石)。
民国初年,呈准豁免渔课一项。民国3年(1914),修正地丁减额为26616两,粮米减额为1953石。实征地丁、盐折共20266两(内丁银1.9583万两,盐折683两),米1187石,遂为定额。民国17年,实征丁银18433两,粮米1200石,盐折683两,以后即以此为标准计征。
民国24年,法定税率为地丁盐折每两以2.6元折算,粮米每石以6.0元折算,另外加收地丁盐折每两粮书经费0.3元,粮米每石粮书经费0.4元。当年田赋正税为地丁18433两,盐折683两,粮米1120石,共折合法币56183元。附加税为地丁45346元、盐折246元、粮米4861元,计50493元。正、附税合计10.7万元。当时晋江田亩征课、粮米划一,无等则之区别。每亩征收正税0.3045银元,附加税0.281银元。应征田亩为185305亩,应征地丁、盐折合计19116两。
民国26年赋额12119两。民国27年赋额12525两。
民国29年县颁令整理田赋,制定有田无粮自行陈报办法。田赋改征米谷,按米价折征,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丁米正、附税上忙每两折法币6.37元、下忙每两6.5元。逾年完纳每两加0.36元,当年征收赋额14311两。
土地编查后全县赋额为109236元,改征实物米折全县税额为764646元。
民国30年,废止米折办法,改征实物,米折以七折实收。全县应征田赋额(赋额为计税基数,也称赋元、赋底)105219元,折征实物每元2市斗,共为21044石、田赋代金45675元(法币)。
民国31年,征率提高为每赋元3斗,又实行粮食征购和带征公学粮。合计3项每赋元配征达7.3斗。当年晋江县征实预定征收77159市石,实征62721市石,公学粮预定征收33435市石,实征27189市石。田赋代金114276元。
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后又增设累进征借。
民国36年,田赋按上年赋元减半为基数征收,减半后全县赋元为10.141万元。这年田赋代金征额分别为1.275亿元和1.6542亿元。
1949年晋江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确保前线军粮供应,暂以旧赋额为标准,向群众借粮。每户赋额0.4元以上者每元借粮最低不少于10公斤,最高不超过50公斤,实行累进借法。共借粮85.7万公斤。以后根据《福建省1949年征收公粮柴草暂行办法》,以1948年晋江县册载赋元按户累进征收。累进税级分为11级,0.6元以下者免税。最低税级0.601元至0.8元者,每赋元征谷15公斤;最高税级40元以上者,每赋元征谷105公斤。当年征谷520.9万公斤,扣还借粮85.7万公斤,实入库435.2万公斤。
1950年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税率由原来平均17%降至13%;秋季以每户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因受灾减产,烈、军、工属及老弱孤寡残废等特别贫困者,依法予以减免。全年减免稻谷131.7万公斤,实应征730.35万公斤。折合人民币92万元。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1951年,实行取消免征点,提高起征率,累进税级减为23级。最低级别75公斤以下者为8%,最高级别1000公斤以上者为30%。当年减免151.45万公斤。实有应征数为1139万公斤。历年尾欠20.65万公斤。全年征收农业税折款143万元。
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废除国民党时代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赋元制度,进行查实田亩,评定产量工作,贯彻统一税率,全县平均11%。实行“新得地减免”和“老区减免”,取消农业税附加。全年减免102.8万公斤,应征1050.7万公斤,实征1064.1万公斤,折款135万元。历年尾欠72.5万公斤。
1953年起,按中央决定3年不增加农民负担,把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数额上,增产不增收。并取消新得地减免,恢复农业税附加,税率为正税的11%(省4%、乡7%)。
1954年,将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农业税附加改为12%(省5%、乡7%)。
1956年取消老区减免,增加幼、种畜减免。农业税附加税率增至17%(省10%、乡7%)。
1957年,对高级农业合作社实行以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生产率计征。对个体农户除按所在地农业社的生产率计征外,适当加成征收。特产税附加税率从12%增至15%(省8%、乡7%)。
1958年,全县人民公社化,根据省制定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实行比例税制,调整常年应产量及税率,并以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当年全县常年应产量定为1.071亿公斤,平均税率为13.43%,依率应征1438.2万公斤,各项减免124.2万公斤,实际应征1314万公斤。
1960年,晋江县农业税平均税率减至10.7%,并取消农业税附加。这一办法沿用至1962年。
1963年,随着农业形势的好转,晋江县平均税率提高至11.24%。并恢复农业税附加,税率为10%(省5%、乡5%)。1965年附加税率升至15%(省5%、县10%)。
1966年,晋江县农业税平均税率核定为11.01%,以后均以此计征。由于粮价提高,从1966年6月16日起,公粮(含附加)按规定的新价(每百公斤早稻17.80元,晚稻19.00元)结算。
1979年,农业税改按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并实行“穷队减免”。
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以合同形式落实到户,按户征收。
1982年,征收结算方法改为按户下达公粮数量,也下达金额,完成任务以金额结算。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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