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收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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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2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税收税制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24
页码: 708-7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税收税制的情况。其中包括农业税、盐税、流转税、收益税等。
关键词: 晋江县 财税 税收税制

内容

晋江县建置初期,经济税源以盐为大宗。唐建中初年,对流动经商者由居住地抽收三十分之一的商业税。宋初,颁布按规定坐商税率3%,行商税率2%。淳化间实行定额。北宋末期额外加派,税目繁多,有遗利钱、赔纲钱、糜费头钱、经总制钱、二五分增税钱,另有沿纳、支移、折变、和买、上供、职役等杂敛。元代征收商税、茶税、酒醋课。回回商人持有皇家颁发的《制书》、《驿券》,可不纳商税。明代商税税率三十取一。杂课有农桑、酒醋、渔、盐等课。
  清康熙间开海禁,进口货物税率4%,出口货物税率1.6%。货物通过征收商税5%,商船还有船料税。杂税有落地税、牙税、当税、酒税、茶税、契税、牲畜税。鸦片战争赔款,镇压太平军加征,庚子赔款摊派,旧税之外又加新税。
  民国时期,晋江县大宗税源大多数列为国家税或省地方税,县财政靠分成收入和摊派。由于军人把持政权,或抗战捐款,或通货膨胀,任意增税和摊派,百姓叫苦不迭。
  新中国成立后,统一执行中央颁布的各种税法,采取多种税、多次征,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税率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对组织起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优惠照顾。1970年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1978年以后,由单一税转为复税,发展为多种税、多层次的税收制度。1983—1984年分别进行“利改税”,实行集中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
  第一节 农业税
  封建时代,农业税称田赋。田赋按各户田亩的多少及田土的高下计征。但少田或无田的贫苦农民要挑起大部分田赋负担。因为地主可以通过加租的方式来转嫁负担。
  唐建中元年(780),在全国推行两税法,改按拥有土地和财产多少计税。
  清代早期,晋江田赋分为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康熙末年,地粮和丁税一并征收。雍正元年(1723),把丁税派入地粮内征收,每亩征地丁银1.0316钱。道光年间,全县有田地、山荡、池塘坂394783亩,共征银29952两,征本色米2382石,外附丁口粮实征银5517两。光绪年间,新增田赋附加税随粮捐和铁路随粮捐。征收的方法是以地丁粮米为基准,用钱交纳。凡应完地丁一两粮米一石各附加随粮捐钱400文,铁路随粮捐钱200文,随正税一并征收。清代末年,晋江田赋以地丁、盐折、渔课3项并计,原额地丁39295两,粮米2757石(其中府米1350石)。
  民国初年,呈准豁免渔课一项。民国3年(1914),修正地丁减额为26616两,粮米减额为1953石。实征地丁、盐折共20266两(内丁银1.9583万两,盐折683两),米1187石,遂为定额。民国17年,实征丁银18433两,粮米1200石,盐折683两,以后即以此为标准计征。
  民国24年,法定税率为地丁盐折每两以2.6元折算,粮米每石以6.0元折算,另外加收地丁盐折每两粮书经费0.3元,粮米每石粮书经费0.4元。当年田赋正税为地丁18433两,盐折683两,粮米1120石,共折合法币56183元。附加税为地丁45346元、盐折246元、粮米4861元,计50493元。正、附税合计10.7万元。当时晋江田亩征课、粮米划一,无等则之区别。每亩征收正税0.3045银元,附加税0.281银元。应征田亩为185305亩,应征地丁、盐折合计19116两。
  民国26年赋额12119两。民国27年赋额12525两。
  民国29年县颁令整理田赋,制定有田无粮自行陈报办法。田赋改征米谷,按米价折征,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丁米正、附税上忙每两折法币6.37元、下忙每两6.5元。逾年完纳每两加0.36元,当年征收赋额14311两。
  土地编查后全县赋额为109236元,改征实物米折全县税额为764646元。
  民国30年,废止米折办法,改征实物,米折以七折实收。全县应征田赋额(赋额为计税基数,也称赋元、赋底)105219元,折征实物每元2市斗,共为21044石、田赋代金45675元(法币)。
  民国31年,征率提高为每赋元3斗,又实行粮食征购和带征公学粮。合计3项每赋元配征达7.3斗。当年晋江县征实预定征收77159市石,实征62721市石,公学粮预定征收33435市石,实征27189市石。田赋代金114276元。
  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后又增设累进征借。
  民国36年,田赋按上年赋元减半为基数征收,减半后全县赋元为10.141万元。这年田赋代金征额分别为1.275亿元和1.6542亿元。
  1949年晋江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确保前线军粮供应,暂以旧赋额为标准,向群众借粮。每户赋额0.4元以上者每元借粮最低不少于10公斤,最高不超过50公斤,实行累进借法。共借粮85.7万公斤。以后根据《福建省1949年征收公粮柴草暂行办法》,以1948年晋江县册载赋元按户累进征收。累进税级分为11级,0.6元以下者免税。最低税级0.601元至0.8元者,每赋元征谷15公斤;最高税级40元以上者,每赋元征谷105公斤。当年征谷520.9万公斤,扣还借粮85.7万公斤,实入库435.2万公斤。
  1950年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税率由原来平均17%降至13%;秋季以每户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因受灾减产,烈、军、工属及老弱孤寡残废等特别贫困者,依法予以减免。全年减免稻谷131.7万公斤,实应征730.35万公斤。折合人民币92万元。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1951年,实行取消免征点,提高起征率,累进税级减为23级。最低级别75公斤以下者为8%,最高级别1000公斤以上者为30%。当年减免151.45万公斤。实有应征数为1139万公斤。历年尾欠20.65万公斤。全年征收农业税折款143万元。
  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废除国民党时代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赋元制度,进行查实田亩,评定产量工作,贯彻统一税率,全县平均11%。实行“新得地减免”和“老区减免”,取消农业税附加。全年减免102.8万公斤,应征1050.7万公斤,实征1064.1万公斤,折款135万元。历年尾欠72.5万公斤。
  1953年起,按中央决定3年不增加农民负担,把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数额上,增产不增收。并取消新得地减免,恢复农业税附加,税率为正税的11%(省4%、乡7%)。
  1954年,将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农业税附加改为12%(省5%、乡7%)。
  1956年取消老区减免,增加幼、种畜减免。农业税附加税率增至17%(省10%、乡7%)。
  1957年,对高级农业合作社实行以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生产率计征。对个体农户除按所在地农业社的生产率计征外,适当加成征收。特产税附加税率从12%增至15%(省8%、乡7%)。
  1958年,全县人民公社化,根据省制定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实行比例税制,调整常年应产量及税率,并以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当年全县常年应产量定为1.071亿公斤,平均税率为13.43%,依率应征1438.2万公斤,各项减免124.2万公斤,实际应征1314万公斤。
  1960年,晋江县农业税平均税率减至10.7%,并取消农业税附加。这一办法沿用至1962年。
  1963年,随着农业形势的好转,晋江县平均税率提高至11.24%。并恢复农业税附加,税率为10%(省5%、乡5%)。1965年附加税率升至15%(省5%、县10%)。
  1966年,晋江县农业税平均税率核定为11.01%,以后均以此计征。由于粮价提高,从1966年6月16日起,公粮(含附加)按规定的新价(每百公斤早稻17.80元,晚稻19.00元)结算。
  1979年,农业税改按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并实行“穷队减免”。
  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以合同形式落实到户,按户征收。
  1982年,征收结算方法改为按户下达公粮数量,也下达金额,完成任务以金额结算。
  第二节 盐税
  盐税以原盐为征课对象,晋江濒海,资源丰富。唐代晋江是福建七个产盐县之一。宋初有盐亭161处,元代晋江设有浔美、〓洲两盐场。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洲场归并浔美场兼管。民国37年(1948),浔美、莲河两场合并为莲浔盐场。
  盐的课征历代有变化,或专卖或征税交替使用。古代统称榷盐。史载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九年(583—721)盐无税。乾元元年(758)变盐法,招民为亭户,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五代末王延政天德元年(943)时,“鱼盐蔬果无不倍征”。宋代官府对制盐盐丁征收盐产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斤,每斤折钱不超过14.8文。盐户将私盐自卖,官府征收浮盐钱。对民户则强制配给食盐,买盐钱随夏秋二税缴纳。后来停止供给食盐,仍叫百姓照纳盐钱。浮盐钱则转嫁渔船及消费者负担。绍兴二十一年(1151)置场专卖,所收盐利称息盐钱。乾道四年(1168)废除。后又有反复。元代首创由政府卖引的官制商运商销法,至元十三年(1276),每引盐重400斤,定价9贯,折银4两5钱。后来屡次调高引价;延祐元年(1314),每引高达3锭银。官盐贵,沿海人民多食私盐。同年,泉州路实行计口授盐。人民又饱受盐贵之苦。明初,对制盐民户限额缴盐,全年定额450斤,称为正盐;定额之外也缴给官府,称为余盐,两项统称盐课。官府给工本米(后折钞2贯)。洪武三年(1370)实行计口授盐,成丁男女每年给盐3斤、征米8升。弘治初,晋江户口盐粮4895石4斗8升。正统元年(1436),罢米折钞,每丁口年纳钞6贯,另收折征费12文;半丁半折缴纳。后来盐民生活困难,将好盐私卖,政府不再计口授盐,但仍须照纳盐粮。万历八年(1580),户口盐粮折银818两7钱8分。清初,盐税有场课和引课。雍正元年(1723)变盐法,停罢引商,应征盐课摊给盐场征收,每担抽税150文。乾隆三年(1738)改归县办,在厂口、法石、深沪、陈埭、浮桥、洛阳、河市设立县盐馆。每引盐100斤课税银1钱5分,全县8.4万引,课税银1.26万两。道光十年(1830)计为6.72万引,课税银1.008万两。同治四年(1865)改行票盐制,随盐课并征盐厘,每担共抽库平纹银0.448两,票商自由运销,革除专商专岸制。同治五年(1866),又令票商“报效”专款作票本,准由盐商世袭专营。清末晋江引地属晋江商帮于敬仁。宣统二年(1910),每纳盐课银1两加征盐厘3钱,晋江年定额盐8100担,盐课2268两。盐厘680两,耗银227两,加价160万文。另有渔配课和出口厘,对出口渔船,鱼百担配盐10担;抽收盐课100文。对运出省境的盐另征出口厘,由金门盐厘总局浔美分局经征,数额不详。
  民国元年(1912),商办晋江帮被收归公有。食盐改由官专卖,但后来新旧势力反复较量,因而专卖制、征税制、认包制时有反复。民国2年,北京政府颁布《盐税条例》,食盐正课每担2元5角,渔盐每担5角5分。9年,废专卖改为自由商,就场征税,食盐每担正税2元;附税5角;营运费1元5角。13年,附征善后捐,食盐每担3元;渔盐1元4角5分。厘盐7角5分。又取消自由商,改由泉州联成公司每年认销9万6千担,盐课24万元,就场征税。民国17年,撤销浔美盐场收税所,收回泉州联成公司,设置泉州盐务局实行专卖。25年,实行官运商销。26年,收归官办,设立泉永盐务收税局。30年,晋江实行计口授盐,每人每月配盐由12小两改为半斤。同年8月,成立晋江县战时食盐协进会。9月,泉州列为销税区,每担盐征税40元。31年,实行民制官收官运的专卖制,每担抽收利益60元(后改为75元)。32年,每担食盐加征国军副食费1000元;战时附税300元,另附征公益费、偿本费、整理费等,出现盐比米贵,晋江私盐产销盛行。民国34年2月,废止专卖,恢复征税,每担食盐正附税计4400元。此后随通货膨胀而改变征税标准。
  1949年10月以后,全国统一盐政,原盐生产运销、征税统一由盐务机关管理。当时全国原盐产大于销,晋江属小块盐田,应裁废,盐工转业。1958年晋江才掀起兴建盐田、恢复发展生产。7月,县税务局接办盐税,食盐每担7.2元、渔盐2.1元,农牧用盐按食盐40%计征,工业用盐、肥田用盐免税。1978年10月起,采取减征盐税以降低食盐销价。1984年5月起,基于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八类工业用盐改免税为减税,10月,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供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每吨征税65元。1985年1月起,纳税环节改变,规定调给高崎盐业转运站、厦门、福州中盐公司转运的盐斤,不再在晋江纳税。当年外调盐40971吨,占全县销调盐83.3%。同时实行降低食盐税,提高原盐收购价,食盐每吨减按127元征税。1986年7月起再减征盐税,提高食盐批零差价,晋江盐调运本省的,每吨征税115元。调安徽、上海、广东省的盐,每吨分别减征12、11、7元。同年10月,减征盐税用以提高盐的出场价和改进包装,每吨食盐减征29元;同时规定农牧用盐、渔业用盐不再减税,税额同食盐每吨86元。基于上列因素,晋江盐税收入猛降,从1984年的570万元降至1988年的98.6万元。
  第三节 流转税
  现行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交易税,还有对外税收继续沿用的工商统一税。历代有兴有革,唐中期征茶税、鱼课,五代设卡征商税,宋设机构征住税、过税;后代相继沿袭。清初征常关税,在水陆关津对通过货物征收5%。清末民初征收厘金,两起两验税率10%。裁撤厘金后改征特种消费税、特种营业税,实行一次课税通行全省,征收范围有列举品目。30年代统税开始实行一次课征制,通行全国不再重征。这些演变过程,税名不同,但都属于流转税类。
  一、厘金
  厘金起源于清咸丰三年(1853),原为镇压太平军临时筹饷的捐款,类似通过税对过往货物值百抽一。咸丰八年晋江县在县城南门设厘卡开征。同治四年(1865)整顿厘务,扩大征收地域,晋江境内水陆要道设局卡18处,采取两起(运)两(检)验制,必须抽足税率10%才放行。征收项目有百货、木植、茶叶、鸦片、邮包厘金。百货范围任意引伸,几乎无物不征。正税以外另有护商经费,补水等9项。辛亥革命后晋江曾废除厘金。民国元年3月又按厘金旧制改名“商捐”,恢复征收。3年,北京政府将厘金项目划为国家税,晋江即废商捐恢复厘金名称。厘金对国货逢关征税,外商则凭特权免纳。病商扰民,朝野反对。民国17年,国民政府限令各省裁撤厘金,晋江遂裁撤。11月改征特种消费税,19年废止。旋改名特种营业税,31年终止。
  二、产品税
  产品税是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合称。
  货物税的前身是统税、烟酒税、矿税。经过不断扩大征课对象发展而来。民国3年开征烟酒捐,17年卷烟开征统税。抗日战争后工业区沦陷,洋货告断,统税转向内地产品,26年扩大征收土烟丝税,29年酒曲按土烧酒征税,手工卷烟开征统税。31年起继续扩大征收茶叶、竹木、陶瓷、纸箔等税。34年11月公布《货物税条例》。37。年调整税率,晋江常有的税目税率为烟丝40%、烟叶60%、卷烟60%、酒类100%、锡箔及迷信品60%、糖25%、化妆品45%,从价征收。
  新中国建立后,1951—1958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晋江常有的产品为烟丝、水产、迷信品、糖、植物油。1952年增列砖瓦,1953年增列粮食。同年,执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晋江的酒、麦粉、皮革、原木、锡箔、烟叶等项改征商品流通税,并简化照证制度。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税的工农业产品部分。其特点是简化计税价格,根据销售金额计税。晋江常有的税目税率为黄白酒60%、机制糖44%、土制糖(包括内坑半机制糖)39%、植物油12.5%、麦粉10%、牛皮革40%、陶瓷砖瓦11%、鞭炮35%、焚化品68.75%(税率55%加二成半)、粮食4%、原木10%、水产品5%。后来若干税目税率调低。1965年对农村人民公社自产自用产品从宽,除食糖每人限量1.5公斤免税外,其余自产自用免税。
  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对晋江税源影响较大的变更是:土制糖税率由39%调为30%,1980年调为20%;机制糖由40%调为30%;白木耳由35%调为10%;头由10%调为5%。1978年增加型砂税源、税率5%。
  1984年10月起执行《产品税条例(草案)》,计税价格,工业品按出厂价或销售价,农林牧水产品按收购价,上市自销的按实售价。自1985年以后,晋江的糖、罐头食品、纺织服装、塑料制品、电子机械、陶瓷建材等重点产品税陆续改征增值税。
  晋江各时期主要产品税源:
  鱼课。五代收鱼课,宋废,元、明恢复。洪武十四年(1381)设河泊所,征收鱼课。清初随田赋附征,全县年额511两6钱,其中龙湖年收税银30余两。民国3年豁免。25年开征鲜鱼捐,后称路贩鱼捐,从量计征,32年停征。33年成立公营渔市场,每收购鱼货100元搭配“公益储蓄券”20元,遭渔民抵制,改在法石、东门等关卡征收3%。
  1950年开征水产税,税率5%,由买方负担。1965年以前,每年平均入库数2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每年平均降为15万元。80年代升至48万元。
  糖类。民国18年设晋南惠糖捐局。民国24年纳糖捐1.8万元。1950年征收1.9万元,1952年12.8万元,1957年25.8万元,1965年112.6万元,1970年62.9万元,1975年50.9万元,1980年163.5万元。以后因扣糖税归还贷款,入库数减少。
  迷信品。民国25年香楮捐预算17687元,占全县杂捐45%。1950年迷信品货物税征收1.8万元,1951年8.3万元,1952年16.2万元,1953年30.2万元,1954年40.5万元,1955年38.5万元,1956年56.6万元,1957年50.3万元,1958年23.8万元。60年代起取缔。
  烟丝。民国26年开征烟丝税。民国37年,烟叶按产区价征60%,烟丝征税率40%。1949年10月以后,烟丝列为货物税品目,税率30%。1958年9月起税率40%。征收额,1950年18.2万元,1952年32万元,1957年30.4万元,1965年29.7万元,1970年38.5万元,1975年11.6万元,1980年29万元,1985年5.1万元,1988年1.1万元。
  酒类。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官府征税,元代官制官卖,明弘治初酒醋课年额750锭银又180文。万历六年(1578)酒税定额随田赋附征,年额52两6钱。光绪二十八年(1902)庚子赔款开征酒捐,摊配晋江年额55.44万文。民国37年修定货物税税率,酒类税率调为100%。1949年10月以后,黄白酒税率80%。以后各年征收额:1950年3.2万元,1952年16.6万元,1957年32.4万元,1965年28.4万元,1970年28.3万元,1975年66.8万元,1980年56.7万元,1985年41.5万元,1988年31.4万元。
  服装鞋帽。1983年,英林乡制衣业纳税5万元,陈埭乡制鞋业纳税45万元。1984年英林乡纳税35万元,陈埭乡纳税139万元。1985年全县入库863.1万元,占总税收15.9%。1986年入库947.2万元,1988年入库1351.1万元,占总税收14.5%。
  三、增值税
  为适应工业改组,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晋江县1983年贯彻《增值税暂行办法》,首先对机器机械、农机具、自行车件、电风扇试行增值税。1984年正式颁布增值税条例,并不断扩大征收范围。至1988年底,增值税计有30个类别,138个税目。
  四、营业税
  营业税即以营业额课税。也包括早期的商税、贾捐、当税、炉税、牙税。新中国成立初期,营业税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后税制改革,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税,1984年成为独立税种。
  牙税。清康熙间,牙户由官府发给牙帖,晋江只有猪牛牙,年纳3两银。宣统间年额125.5两银。民国18年征猪牛牙980元,油货牙400元,水果牙240元,海蜇牙160元,钉麻牙120元。24年按佣金分六等征收,全年10—180元。鱼行等改征牙行营业税。30年牙税改征营业税。
  当税。以典当为课征对象。清顺治九年(1652),每爿爿纳税5两银。乾隆间当铺278户,年纳当税银1390两。光绪年间为海防筹款,每爿爿当铺捐银200两。三十三年统一规定每户纳50两银。民国3年每户纳银100两。另收帖费十分之二。至民国12年,因兵痞、土匪、流氓敲诈,全部停闭。民国24年,仅存源盛号1户,年纳当税140元。
  炉税。对冶铸业的课税。清初,晋江县有锅炉6户,每户年纳5两银。光绪三十年每户增至50两,全县300两。民国初沿袭征收,每户年纳75元,5户年额375元。
  贾捐。为筹庚子赔款,摊派晋江县贾捐年额1504.8万文(制钱,下同)。光绪二十八年开征,征收对象为商户,按销售额税率3%征收。光绪三十二年实收1515.2万文。民国18年征收20009元银圆。以后改征营业税。
  民国20年6月国民政府颁行《营业税法》,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按营业额计征的税率5‰—10‰,按资本额计征的税率5‰—20‰,粮食、柴炭、棉花业税率2‰,公用事业、以公益为目的的营业、肩挑小贩等免征营业税。起征点为年营业额满1000元或资本500元以上。民国36年5月,按营业额计征的税率调至3%;按收益额课征的税率调至6%。起征点改为每月收入满150万元或收益额满50万元。总额的确定总是出于财政需要,并不反映市场总量。税务机关将总额交与商会、同业公会分摊,常是主事的大户占便宜。
  民国23—37年营业税为:1934年8.4万元,1935年7.4万元,1936年7.3万元,1937年10.1万元,1938年11.7万元,1939年14.6万元,1941年46.5万元,1942年83.3万元,1944年101万元,1945年254.6万元,1947年17.2986亿元,1948年上半年163.7239亿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起执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分为固定工商业、摊贩业、临时商业。坐商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1—3%;按收益额计征的税率1.5—6%;后增设按佣金收入计征的税率6—15%。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9月起执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营业税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行业分为3%、5%、7%三类。1965年8月,贯彻执行省颁发的《改进农村税收规定》,社队企业服务收益免税;季节性运输、建筑业免税。1966年1月起,晋江县粮食工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按每户积累多少定税率。亏损户不征税,国营企业工商税遂终止。
  1973年和1979年曾作过调整。1983年7月,全县营业性机动车辆实行按定额缴纳营业税。
  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分为11个细目,税率3%、5%、8%、10%、15%等5个档次。商业零售、饮食业每月起征点为营业额350元,其他业务收入起征点120元。免税范围包括:国营平价粮油销售;农机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和出口销售;医疗保健、文化展览等收入。对新办乡镇企业有优惠规定。1987年起对房租收入按租赁业税率征收5%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指对一些特定行业发给营业许可证收税,系由清代帖捐演化而来。民国3年规定贩卖烟酒应申请牌照,整卖年纳税40元,零卖分为4元、8元、16元三等。民国31年划为地方税收入,包括戏馆、酒饭店、迷信品店、旅馆、浴室、屠宰户等,按营业额大小分级领牌,税率2—2.5%。后来陆续扩大征收行业,调高税额。民国24年征收1636元,民国36年征收1290万元。
  1950年3月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按资本大小分14级,每季缴纳牌照税0.5元至12元。全县634户征税3.1万元。1951年9月改为摊贩业税,改按营业额计税,视同固定工商户管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稳定城市,保证城市维护及建设资金来源,1985年4月,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凡是向建制镇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的,税率为5%,向其他乡村税务所缴纳的,税率为1%。原工商税1%附加同时停征。对三资企业免征,仍缴纳工商统一税附加。入库数:1985年111.8万元。1986年203.9万元。1987年198.2万元,1988年211.4万元。
  六、交易税
  包括牲畜、粮食、水产、集市等交易税,有的开征不久即停止。
  牲畜交易税。
  清代对牲畜交易征收牲畜税,税率3%。民国时期沿袭征收,民国27年随屠宰税附征牲畜税,猪每头0.75元,羊0.125元。
  1950年开征牲畜类交易税,税率3%,双方各负一半。1950—1952年,交易税入库9.4万元。1953年修正税制,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税目包括猪牛羊马骡,税率5%,随屠宰税附征,1954年停征猪羊税目。1953—1977年,交易税人库41.8万元。1978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83年复征,凡进行牛马骡驴交易,按成交金额征收5%牲畜交易税。1983—1988年实征税2.5万元。
  粮食类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税率2%,由卖方负担,起征点为30市斤。主要税源是私营米行的大米和五谷圩场的杂粮。同年5月执行华东区征收办法,税率调为3%,买方为纳税义务人。7月执行中央规定的“不通过牙纪或交易员者不征”的规定而停征。由于引起场外交易漏税,10月又恢复征税。1953年1月粮食开征货物税,停征粮食交易税。1950—1952年,粮食交易税实征7.7万元。
  水产类交易税。
  1950年5月,华东区列为应征交易税品目,晋江随即开征水产交易税,税率4%,由买方负担,起征点为20市斤。由于鱼货登场,不分昼夜,鱼贩成百上千,征收困难,着重发动群众护税。同年11月税率调为2%。1951年7月,因水产已开征货物税而停征。1950—1951年,实征税6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1年开放集市贸易。为了调节收入、平衡税负,根据晋江专署10月发出的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凡农民自产的粮、油、麻、烟、水产、桂圆干、糖、糖蔗等12种,成交额在20元(后调为10元)以上,按税率10%征收。1962年1月起执行全省统一规定,除各种动植物种畜、饲料、柴草、蔬菜、薪炭不征外,凡出售自产的农林牧渔及副业、手工业产品一律征收。同年6月增加征收旧钟表、自行车交易税,税率15%。8月,征收品目减少,只限于肉类、水产、土特产、家庭手工业品。1961—1962年实征税41.5万元。1963年起停征肉类。1966年3月起停征集市交易税。1963—1966年实征税6.4万元。
  第四节 收益税
  一、所得税、利得税
  民国时期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晋江于民国25年(1936)起先后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一时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而以营利事业所得税为大宗。税制规定按所得占资本比例(后改按营利所得)分级计征。晋江一般采取按行业估计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以公教军警人员、自由职业者的薪资报酬为征课对象,采取课源法,晋江的公教人员由县政府、中央、省驻县机关按月扣缴;行商一时所得税原税率6—30%。后改按销售额由住商按税率6%代扣代缴;证券存款所得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5%、10%计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租赁所得10—80%,出卖所得30—50%。
  利得税,对营利事业、财产租赁利得额超过资本、财产价额一定比例(除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民国28年开征,税率10—60%。民国32年财产租赁利得税废止(改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6年1月改名特种过分利得税。
  新中国成立后,对旧税种分别取舍,改征,从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税制。1958年起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80年代以后实行分类税制。
  (一)存款利息所得税。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晋江于1950年2月起对私人行庄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10%。1951年起修改税制,改称利息所得税,税率5%,存款、债券、证券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的事业基金利息所得免税。1958年以后对公债利息、私股定息免税,税源基本消失,即停止征收。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取消企业利润上缴财政,实行以税代利。施行《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以1982年企业决算若干指标为依据,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适用税率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宾馆、饭店、招待所及预算外的全民企业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对于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商业批发、贸易中心、友谊商店、石油等企业,一律按大中型的税率55%征收。晋江实行利改税企业计136户,其中,大中型工业2户,小型工交企业28户,大型商业36户,小型商业55户,小型服务业15户。
  (三)集体企业所得税。1950—1958年属工商业税组成部分,税率5—30%,1953年起调为5.75—34.5%。征收对象包括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私营企业。1958—1984年工商所得税为独立税种。1963年改进征收办法,合作商店税率为7—60%,共分9级,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为7—55%。1980年1月起,集体企业所得税率由超额累进改为比例税率,企业全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一律免征,超过部分按税率40%计征。1984年以后税制改为分类所得税法;1985年起执行《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内容融合1950年以来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单行规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对新办企业,如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等可定期减免税。供销社、手工业、乡镇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是晋江的重点税源。
  1.供销社。1952年全县建立供销合作社20个,适用税率5.75—34.5%。1956年随同所得税缴纳附征额,附征率县社为17%,基层社14%。晋江实征税率为县社51.5%;基层社48.5%。1957年改按综合税率,县社30—80%、基层社30—70%。1962年1月起,税率一律按39%计征。1966年起县社改为上缴利润,不征所得税。1979年起对供销社附营的服务业税率改按20%计征。1984年起按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计征10—55%。
  2.社队企业、乡镇企业。1958年公社化以后,实行一系列减免税优惠。人民公社自办企业1959年起免纳所得税。1965年起,规定除砖瓦、陶瓷、鞭炮、造纸等行业外,其余行业免纳所得税。1969年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为社员生活服务的免征所得税,其余工副业税率20%,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免征所得税。1979年改为3000元以上起征所得税。1983年起为八级税率10—55%。1984年实行所得税定率征收,工业定率分1%、2%、3%;商业服务业0.5%、1%、1.5%。1987年8月根据泉州市统一规定个别调整,实行所得税定率,既简化手续又保证税款足额收齐。所得税源随乡镇企业飞速发展,从1978年5万元增至1988年888万元。
  3.手工业、二轻企业。50年代手工业实行合作化,税收给予支持,对原不纳税的个体生产者所组成的社组免税3年;其他社组自投产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2年;手工业联社减半征收1年。1956年度晋江缴纳所得税手工业社组157户,享受减征所得税6万元。1963年起税率为8级超额累进7—55%。1958年“五社合一”,在农村的成为社办企业,集镇的向合作工厂发展,属二轻企业。1980年9月起,以全年所得额5000元为起征点,5000元以上按40%的比例税率征收。1985年起适用集体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另订有减征、免征规定。
  (四)私营企业、个体户所得税。1950年开征1949年下半年的所得税,私营企业2861户,按上级分配任务(大米量)交由商会分摊到户,征收属1950年上半年的改为调查典型户,协商推算纯益率,发动店员评税,纳税户计3554户。当年又开展存货补货物税,县城、安海部分商户关门。征收1950年下半年所得税户降为1719户。后经二次调整税额,使负担合理。社会主义改造后,对余存私营、个体户采取所得税定率征收。1986年1月起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级累进税率7—60%。按季估征,全年汇算清缴。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比例税率35%。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开征,征收对象是在县内有固定住所的公民的收入,项目包括:
  综合收入。月收入超过县计税基数105元的3倍(420元)以上部分,按税率20—60%征收。
  单项收入。个人取得投稿、专利权等收入,扣除费用后,按税率20%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税率20%征收。由于税源分散,稽查难度较大,1987年只入库0.1万元。1988年部署源泉控制,税款入库10.1万元。
  第五节 财产税
  一、房产税
  以房屋为征课对象。唐建中四年(783)开征间架税,按屋梁二架为一间,分三等征税,每间征500—1500钱。历代兴革,名称不一。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征收铺捐,偿付庚子赔款,晋江年税额439.2万文。光绪三十二年实收5365两银。
  民国初期征收房铺税,按全年租金抽收1个月,开铺者应征,自住者免捐。民国21年(1932),改为供营业用的仍按照旧制,供居住的按租金5%计征。25年7月,改征房铺宅地税,征收对象扩大至农村及居民户,晋江县城镇由经征处征收铺税,农村由乡镇保甲征收房宅地税。31年1月省令停征房铺宅地税。同年7月开征房捐,规定城镇房屋聚居500户以上的应征;出租房屋按全年租价征收5%,自用房屋按价值每年征收5‰。后又有调整。
  1950年4月,根据全国统一税政,在县城泉州、石狮、安海、金井、深沪、衙口、永宁、河市、浮桥开征房产税,按房屋不同结构分11等23级估值,税率2%。同时对县城泉州、石狮、安海开征地产税。1951年8月,房地产税改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征收。时晋江今域不属开征地区。
  1958年5月决定对青阳、石狮、安海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59年8月全省确定只对石狮等16个地区开征,青阳、安海停征。1966年7月起石狮停征。
  1986年征收范围为县城及建制镇,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1.2%;依照房产租金计征的,税率12%。机关团体、军队、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二、契税
  对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订立契约,按价依率征收的税。清顺治四年(1647)规定:卖土地房屋依卖价1两银税3分,典契无税。乾隆十四年(1749)定税契法,买契税率9%,典契4.5%(后调为6%)。乾隆至道光年间,晋江税契银年额均为826.8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布政司限定额,晋江契税1800两,验契1200两,计年额3000两银。每张契另征契尾捐5钱银,学堂团费2钱银。
  民国3年起执行北京政府颁布的《契税条例》,断(卖)契税率9%,典契6%,契纸费每张5角,并定有罚则。民国前期,契税大多由省操持承包。民国18年省定晋江契税限征额1.8万元,溢征额1.2万元,计3万元(银圆)。民国24年起收归县办,卖契税率4%、典契2%正税缴省,附加留县。民国31年起契税列为国家税,卖契税率5%、典契3%。另按正税加征5%教育附加。民国35年契税划为县财政收入。民国36年晋江征收契税1.2088亿元(法币,下同)附加3022万元(按正税25%计征),不动产监证费425万元,契纸费52万元。此外,管征机构更迭或财政需要,多次开展验契收费。
  新中国建立后,征收契税主要是保障合法产权,凡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产权承受人申报,财政机关查明产权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纳契税。买卖、赠予契按产值、交换契按超值部分征收6%,典契3%。华侨、港澳台胞用侨汇、外汇购房的减半征收。晋江以自动申报为主,契税收入不多,1966年征收0.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征。1979年省财政厅通知复征,后归入农业税项目(原列为其他收入)。1984年征收0.1万元,1985年征收2.8万元,1986—1988年征收8.3万元。
  三、遗产税
  遗产税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民国29年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条例,同年7月开征。34年修正条文,规定人死亡时国内外遗有财产者,由继承人纳遗产税。起征点为遗产10万元,采用16级超额累进税率1—50%,并订有扣税项目和免税规定。35年4月正式颁布《遗产税法》,起征点随通货膨胀调为100万元。税率分18级1—60%。控制税源办法是财产登记和死亡登记,令各乡镇保甲长等查报死亡单位和财产概况。民国时期遗产税入库数(据县财政分成收入轧算,1942—1945年县分25%,1946年起县分50%)有数可查的为:民国31年1.6万元,民国33年(1—4月)4.3万元,民国34年10.1万元,民国35年34万元,民国36年5958.8万元,民国37年(上半年)1.5073亿元。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
  第六节 行为税
  一、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国务院于1985年7月颁布,全年发放奖金总数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按累进税率30—300%计征。1987年起税率调低,1988年起计征标准放宽。
  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计征。
  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分为30%、100%、300%。1987年起放宽,改为:不超过1个月工资,税率20%,不超过2个月工资税率50%,不超过3个月工资税率100%,超过3个月以上税率200%。
  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凭证和行为相结合的税。民国2年(1913),北京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发票字据凭证等26种为课税对象。后来又增加人事凭证、车船执照、毕业证书、戏票等应贴印花。民国16年,执行印花税条例,票据凭证等类按件贴印花1分至2元;洋酒、鞭炮、按价实贴印花30%、20%,以后不断调高税额。征收数:民国18年1.7万元,民国24年1.8万元,民国30年5万元,民国31年7.8万元,民国33年21.5万元,民国34年70.4万元,民国35年157.8万元。
  1949年10月以后,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暂行办法,应税凭证33目;1950年应税凭证25目,分为按值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1957年国营、供销社企业改按营业总额分别缴纳万分之五、千分之一印花税。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废止。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实施,晋江从1988年10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为产权转移、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13税目,对记有金额的合同、凭证、资产帐簿、产权转移书据等按比例税率征税,分为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计五档。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各年入库数为:1950—1952年60.5万元,1953—1957年22.8万元,1958年5.6万元,1988年12.2万元。
  三、屠宰税
  清代征收猪捐、羊捐,相当于后来的屠宰税。民国4年北京政府公布《屠宰税简章》,征收对象猪、牛、羊3种,猪每头征税0.3元、羊0.2元、牛1元。13年5月起加征善后捐,猪0.6元、羊0.1元、牛1元。24年善后捐、屠贾捐归并正税。30年起屠宰税列为县财政收入。民国38年7月,每头猪纳税银元9.2元。
  民国5年福建禁宰耕牛,晋江因尊重伊斯兰教的传统未禁。24年以前征收菜牛捐,27年省政府限令晋江日宰废牛2头,每头征税12元。33年起,屠宰税包括猪、牛、羊,37年加征马、骡屠宰税。
  新中国建立后暂按民国旧例征收。1951年执行政务院规定:屠宰税率10%,按实重从价征收,自养自宰自食免税。1953年修正税制,屠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并入屠宰税,税率提为13%。1957年税率降为8%。1958年9月,为顾及产地税源,征收环节改为:国营收购生猪,在产地按收购价纳5%,收购牛纳10%,宰后由销售地征收4%。1965年7月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肉照纳屠宰税,9月起屠宰税改为定额征收;猪每头3.2元、羊0.5元。后来定额多次调整。1985年起改进征税办法,经营生猪、菜牛羊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从量定额缴纳产品税,屠宰税只对伙食单位征收。此后县屠宰税源转移殆尽。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车船征税,起于汉元光六年(前129),平民百姓的轺车征一算(120钱),商贾人的车征二算;船五丈以上征一算。清初征船税,按梁头大中小分三等课征1两、5钱、3钱银。康熙五十五年(1716)泉州口岸经征人员,对已完税的船只修理另征“补烙”税费;渔船报验索私礼1两6钱银等额外需索,督抚两院令勒石示禁。民国25年晋江征收人力车捐、货车捐、脚踏车捐。另征收车照费。船只先后由省交通司、水警厅征收船牌捐(费)。民国31年起征收项目有人力车(黄包车)、脚踏车(自行车)、肩舆(竹轿)。税额:单轮货车每辆每季6元;双轮货车(板车)9元,马车15元,其他兽力车18元。机动船舶每季每吨1.2元。人力驾驶的船舶按载重分为5级,每季纳税10—20元。自用车船、肩舆减征三分之一。牌照另收工本费,后来税额随法币贬值而提高。民国37年7月起扩大对机动车征税,乘人小汽车每辆每季500万元;载货汽车120万元,机器脚踏车100万元。晋江历年征收数:民国25年0.6万元,民国27年1.2万元,民国29年1.5万元,民国30年1.8万元,民国31年8万元,民国32年5.6万元,民国35年1—9月18万元,民国36年5204万元。
  1949年10月以后,晋江划为全省4市6县开征使用牌照税地区之一。1950年5月5日开征。全年征收汽车181辆、摩托车5辆、人力车713辆、三四轮车417辆、板车647辆、兽力车32辆。1951年4月析出泉州建市,晋江不属开征车辆税地区,只征收船舶的税。同年9月中央更改税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1958年不分地区一律开征,晋江汽车仍在泉州缴纳,其余车船全年税额为:人力车3.6元,三四轮车7.2元,大胶轮车8元,小胶轮车6元,板车4.8元,独轮车2.8元,自行车3.2元(1962年改为4元,1966年降为2.4元减半征收1.2元。1971年恢复2.4元)。1966年对非机动车减半征收。1978年起对国内车船停征使用牌照税,1983年9月开征“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颁发《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全年应纳税额:乘人汽车每辆200—300元,三轮汽车60元,载重汽车每吨40元,摩托车30—40元,拖拉机按载重每吨30元。非营业用非机动车和用于农业生产的车船免税。
  五、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4月,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条例(草案)》开征筵席、娱乐、旅馆、冷食4个行业税。1951年增列舞厅行业税,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行业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行业并入营业税。晋江对娱乐行业的征税情况如下:
  文化娱乐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戏捐年额204万文。由戏班主具结认额。民国25—27年每年认包戏捐1.1万元。35年改征“酬神演戏迷信捐”,由丝竹工会承包,7—12月应缴4400万元。
  1950年起,对进步电影税率由20%调为15%,1956年再调为5%。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筵席税。民国24年,业已征收菜馆捐。31年改为筵席税。征收对象是县城菜馆、饭摊、汤点及民间包厨。初以税票代征,税率10%,后再改为按月配额。
  1953年废止筵席税,1988年恢复。凡在县境内举办酒席,一次支付的金额达500元起征,按税率15%征收。“三胞”、外籍人员免税。
  旅馆捐。民国25年,安海已征收旅馆捐,30年全县开征,按旅客日房租10%征收。35年停征。1950年4月开征,1953年并入营业税。
  六、建筑税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城镇集体动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留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按10%税率缴纳建筑税,由人民建设银行代扣代缴。1987年6月按照自筹资金来源和流向,区别计划内与计划外,采用差别税率;计划外或实际投资超过计划部分税率20%;计划外的楼堂馆所,以及借维修、翻新搞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则按税率30%计征。对能源、交通、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设施的投资,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的建设投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设投资,以及个人自用住宅等一概免征建筑税。晋江县各年入库数为:1984年9.8万元,1985年28.5万元,1986年36.8万元,1987年58.7万元,1988年65.2万元。
  第七节 涉外税收
  自1982年起晋江县对三资企业分别征收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所涉及的地方税。
  一、工商统一税
  以纳税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采购农产品所支付的金额,服务性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税目税率表及有关规定征收。晋江县三资企业常用的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针织品、机绣衫5%,加工费收入3%,录音机13%,电子表20%,塑料制品、石板材、雨伞配件、包袋、家具、玩具、服装、布鞋、针织毛衣、花边、编织、面包食品等其他工业品5%。另外,按应纳工商统一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居住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所得额,按税率30%计算缴纳。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33%。
  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在县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客商;(二)同中方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三)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收益来源于中国的外国公司。按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所得额,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20—40%。另按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是在我国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对在我国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征收。计征办法:工薪所得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20%,其余额按6级超额累进税率5—45%计征。劳动报酬等其他所得,每月减除800元费用,就其超过部分按比例税率20%计征。晋江自1985—1988年对华侨、港、澳同胞工资薪金收入课税27人次。
  三、涉外地方税
  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的房产税按年计征,依房屋的折余价值计算,税率为1.2%;依房租金计算,税率为18%。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按照规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乘人汽车:7座以下每辆全年160元;8—14座240元;40座以上320元。载重汽车:按净吨位每吨52元。摩托车:二轮的每辆全年48元;三轮的60元。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9级计征,最低一级50吨以下每吨全年1.2元;最高一级3001吨以上每吨全年4.4元。
  附:涉外税收减免税优惠规定
  为吸引投资、引导投资方向,国家对涉外税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对华侨(包括港澳台胞)投资有优惠规定,晋江地处闽南厦泉漳经济开放地带,县城、安海、东石、磁灶、陈埭为开放区工业卫星镇,比一般地区享有更优惠的条件。
  一、适用于全县的税收优惠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新办合资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2.对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对先进技术的企业,减半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
  3.凡在晋江县投资举办出口及先进技术型的企业,可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方投资者将其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
  (二)工商统一税
  1.合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
  2.合作生产企业(除商业、交通、服务业),进口先进的、国内不能供应的机器设备免税。
  3.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的车辆等料件免税。
  4.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规定
  (一)工商统一税
  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凡属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不具备前款条件,但属于电子、冶金、化学、建材、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药、农牧、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建筑业,所得税税率打8折计征。
  3.企业报经批准,5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商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三、华侨(包括港澳台胞)投资优惠规定
  1.华侨投资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再给予4年减半征收。再期满后按现行税法减征20%。
  2.华侨同国内共同投资兴办的农、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按规定减免期满后,报经批准,可在以后10—15年内继续减免20—4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节 专项基金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起征,征集对象为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提取的专项基金以及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供销社、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比例1983年为12.5%;1984年起一律15%。1987年起征集范围扩大,包括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并订有起征点。
  按照省政府1983年2月通知,省征集的资金单独计征,合并国家征集的科目缴库。晋江各年征解数为:1983年107.1万元,1984年119.3万元,1985年123.7万元,1986年180.4万元,1987年250.6万元,1988年334.7万元。
  二、教育(事业)费附加
  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1986年4月起开征教育附加,以税务机关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附征1%。除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各年入库数:1986年5.4万元,1987年14.5万元,1988年12.7万元。
  三、以工建农资金
  根据福建省政府决定,为建立粮食发展基金,1988年7月开征“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简称以工建农资金)。以乡镇企业、村办、个体联营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率定0.5%。主要用于耕地资源的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当年入库数38.1万元。
  附:杂捐杂税
  清代及以前封建王朝赋税的征免由中央操持。地方另有浮收加派。鸦片战争后,允许地方自由筹款,杂捐繁多,一税数加,一物数征。如盐税一项,另加15种税。清末杂捐70多种,晋江可查的有随粮捐、贾捐、铺捐、酒捐、铁路随粮捐、契尾捐、商会捐、会捐、膏牌捐、牙捐、钉麻牙捐、戏捐等12种,每年定额计1.6793亿文,按官定折率达16万余两银。杂捐以外另有杂税11种。
  民国初期,晋江的大宗税源都列为国家税或省税,县财政来源一是附加、二是杂捐、三是摊派。民国22年(1933)以前,军人把持军政财权,横征暴敛,23年福建整理财政,废除的苛捐513项。民国杂捐略举数例:
  鸦片捐。有禁烟,逼种罂粟、罚不种烟苗等手段勒索。民国6年,县长张祖陶,勒索烟瘾富户10多万元;福建督军李厚基逼种罂粟,抽税额20万元;粤军旅长张民达、兴泉永镇守使孔昭同、省防军旅长陈国辉等先后征收巨额烟苗捐(或称田亩捐)。
  花捐。以妓女为征课对象,亦称乐户捐。民国25年征收2.3万元。27年起改征“取缔妓寮手续费”,当年征收0.6万元,29年征收1.2万元,31年征收0.84万元。
  迷信捐。指对迷信举动、焚化品征税。民国25年征香楮捐17687元。27年改征迷信捐。35年按乡镇人口摊派。37年改征迷信特种消费税,对冥纸、香烛、鞭炮业按营业额征收20%。同年3月省府饬令停征。1949年改征迷信品货物税。
  民国时期,晋江县杂捐杂税名目繁多,录于下:
  飞机场捐、保卫团捐、电杆木捐、水果捐、鱼捐、棉纱捐、鱼船捐、蔗车捐、蔗叶捐、婚书捐、外埠米船捐、深沪永宁船进口捐、永宁业户乐捐、海蜇皮捐、花捐、油车捐、戏捐、石狮清道捐、安海旅馆捐、肥田粉乐输捐、五谷途乐输捐、国难防务捐、纸捐、警捐、香楮捐、乐户捐、卫生捐、菜馆捐、人力车捐、人力货车捐、救济特捐、食堂乐捐、公安费、帆船补助费、水警补助费、商会补助费、消防队补助费、电灯公司路灯费、财务补助费、卫生补助费、警察补助费、土糖商补助费、火柴商补助费、深沪渔船补助费、烟民牌照费、烟民限戒执照费、治安维持费、自治费(捐)、义勇壮丁常备队经费、防护团经费、动员戡乱经费、大同食堂经费、应变费、买卖双方手续费、战时紧急支出、统一捐献、粮食救济金、公益储蓄、军食差价、收益献金、荣誉军人团队伙食、公营屠宰场盈余、保安附加、公军米亏捐款、酒类禁酿罚锾等等。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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