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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财政分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1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分配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1
页码:
7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财政分配的情况。其中包括田赋、包征制等。
关键词:
晋江县
财政收入
财政分配
内容
唐至清代,财政收支无中央、地方的划分,这一时期晋江县财政,是指国家财政在晋江的全部分配情况。
古代晋江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有户口税、田赋、榷盐。而以田赋为主。
清道光年间,晋江有丁43727口,应征丁税5630两。其中农户14249丁,应征银4876两;盐户1459丁,应征228两;食盐课并不成丁23019口,应征银526两,实征5517两。有田3947顷,共征银29952两,征本色米238万石,外附丁口粮实征5517两。共实征正、附地丁银38765两。收盐折、盐课6.72万担,计正溢课杂款等银12656两。
民国初期,采用“包征制”。田赋由“总司”承包,再分五柜,工商杂税多头征收。民国23年(1934)晋江收入有县税、省税、国家税3项。一为田赋,分正、附两税。共正税5万元、附税5万元。还有地方杂捐12.7万元,包括花捐(妓女捐)、戏捐、人力车照、货车照等。二为省驻县税务局征收,共17.3万元(包括营业税8.4万元、屠宰税5.5万元、房铺税3万元,还有竹木税、牌照税等)。三为国家税,共计41.4万元(包括盐税、烟酒税、印花税、糖税、契税、海味税),由省府征收上缴财政部。合上述3项,总计81.4万元。
民国24年,晋江县征收税款80.6万元。其中国税35.1万元,占总额的43.54%(又以盐税为主,达31.9万元,占90.8%);省税29.5万元,占36.65%(以田赋、营业税为主,各占24.3%,屠宰税占19.5%);县地方税16万元,占19.81%(其中自治经费1万元,占6.4%;自治补助费0.6万元,占3.9%;公安费7.2万元,占44.8%;建设费2.4万元,占15%;教育费1.7万元,占10.8%;地方补助费摊款2.7万元,占17.1%;其他0.3万元,占1.9%)。
民国36年,田赋征实分成比例,中央、省、县各分3∶2∶5。征借全归中央,公学粮按赋额带征五成,由省、县各半均分。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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