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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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1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2
页码: 699-7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财政体制的情况。其中包括财政体制均实行中央集权制、扩大县级财政权限、实行“总额分成”的体制,同时取消县的“小固定收入”、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补助)等。
关键词: 晋江县 财税 财政体制

内容

晋江自建县至清,财政体制均实行中央集权制。
  民国前期,沿袭清制。民国31年(1942)实行中央、县二级财政体制,晋江县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
  新中国建立后,1949—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晋江一切收入归中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由国家财政分月核拨。1951年3月,改为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收支挂钩,按核定数额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晋江当年收支相抵,结余25万元。1953年1月,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晋江县始建立总预算,区、乡镇收支列入县总预算内,并始有预算外的收支。1954年,调整为“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省地专项拨款补助收入。
  1956—1957年,扩大县级财政权限。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归县财政收入;农业税和公债收入纳入县级预算,作为分成收入。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五年不变”的新体制,粮食企业和商业收入下放由县管理,商业企业收入按50%分成。同时,县对乡级财政实行下放,由乡(人民公社)统一管理,执行“乡财乡管乡用”的管理办法。晋江县在晋北3个公社试行收支财政包干。1959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除中央税项外,各项收入均按统一比例分成,县收入分成比例率为37%。1961年,中央把原下放给县的商业企业收入收归省财政,并恢复专项拨款制度。1962年,省把“小固定收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的收入),重新划归县固定收入。同时下放财政收支管理权限,各项事业经费由县自行调剂。县有权安排重点建设投资、企业流动资金和优抚救济支出。
  1967年,实行“总额分成”的体制,同时取消县的“小固定收入”。1968—1971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即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省分配下拨。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国营商业、林业企业再次划归县管理。县财政按绝对数包干,超收和节余全留地方。1973年,改为超收部分的50%上缴中央。同时省又收回国营商业企业的收入。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出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晋江县核定留成比例为3%。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补助),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其中1978年规定县办“五小”企业收入25%上缴中央。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由省核定增收分成的比例。县增收部分分成40%;支出由省下达指标包干使用,结余归县留用。当年晋江县预算内增收分成分得138万元,预算外结余391万元,共计529万元。
  1982—1984年,实行“收支包干,定额缴拨,比例分成,三年不变”的体制,其中规定工商税(屠宰税除外)30%上缴省财政为1112.96万元,以后每年递增上缴10%。1985—1987年,改为“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规定晋江县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简称“四税”),固定上缴40%,而增收部分上缴30%。其中1985年上缴省、地合计2246.49万元。
  1988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新体制。体制核定收入基数6172万元,核定支出基数3597万元,定额上解2575万元,扣除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工商罚没收入等专项结算收入后,县留70%,上缴市30%。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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