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户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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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78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户监督
分类号: F276.5
页数: 3
页码: 669-6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个体工商业户监督的基本情况。1950年8月30日,中共晋江县委贯彻上级关于对小商贩要关怀的意见,为帮助解决实际经营上的困难,于青阳镇召开为期3天的晋江县首次小商贩代表会议,出席代表169人,列席代表81人。同年全县进行换证工作。6月,晋江县工商局发出《关于严格换发临时营业执照的通知》,规定临时营业证只限于家庭困难户及一向从事季节性经营、靠此行为生的。持临时营业证的商贩,只解决暂时生活出路,不视为正式。全县以乡为单位,市管会与国营和合作企业组成整顿机构,对全县的店、组进行整顿。个体小贩受到限制。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675人。石狮镇4个街道同时举办学习班各1期,处理罚款19.97万元。全年查处违章活动175户,没收一批不合格衡具和假冒伪劣商品。
关键词: 晋江县 个体户 监督

内容

1950年8月30日,中共晋江县委贯彻上级关于对小商贩要关怀的意见,为帮助解决实际经营上的困难,于青阳镇召开为期3天的晋江县首次小商贩代表会议,出席代表169人,列席代表81人。
  1958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国营、合作社商业人员及乡村中的小商贩绝大部分转业务农。同年全县进行换证工作。6月,晋江县工商局发出《关于严格换发临时营业执照的通知》,规定临时营业证只限于家庭困难户及一向从事季节性经营、靠此行为生的。对半农半商、时农时贩的,可发可不发的一般不发。持临时营业证的商贩,只解决暂时生活出路,不视为正式
  商业人员。1959年9月起,出现部分农民弃农经商,个别生产队利用商贩以队为名搞贩运,店、组闹拆组散伙,代销小商贩擅自搞自营业务活动等现象。全县以乡为单位,市管会与国营和合作企业组成整顿机构,对全县的店、组进行整顿。个体小贩受到限制。1961年4月,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60条,小商贩经营得到认可,无证商贩大量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675人。
  1962年初,对无证户三种类型人员进行处理:第一种,有经商习惯、家庭有困难及下放农村回收的商业人员,计625人,给予安排;第二种,半农半商、家庭有困难,以及部分离职、清洗、开除人员,生活无出路,计491人,根据市场需要,分批分期逐步安排;第三种,弃农经商的农民及部分城镇居民乘市场开放从事商业活动,计559人,予以取缔。5月,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若干问题》精神,把国营(包括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人员中的一部分原小商贩划出,组成合作商店(组),从事修理、饮食、服务和小百货等商业经营活动,但不许单干。8月,晋江县工商局、商业局联合制订《晋江县小商贩管理暂行办法》20条,12月,晋江县工商局和手工业管理局制定《关于个体手工业管理暂行办法》16条,均为县允许小商贩发展的灵活措施。
  1963年7月,全县对个体建筑流动工进行调查,计有3662人,他们有零星修缮、服务上门的特点,但技术程度不一。为把他们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晋江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城乡个体建筑工人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对政治历史清楚,具有一定建筑技术,以建筑劳动为生的劳动者准予申请登记。
  1965年3月,由于合作商店(组)及个体商贩中普遍存在“五大自由”(自由设置网点,自由增减人员,自由业务经营,自由进货,自由价格),为加强管理,晋江县工商局制定“十准十不准”,对其经营作风、范围、货源、品种、人员、纳税、卫生等问题作出严格的管理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晋江县个体经济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小商贩受到严重冲击。1966年,对小商贩的登记管理,采取管、卡、压的办法,并制定“七不准”的限制规定。但是1967—1968年,社会动乱,放松对小商贩的管理。1969年晋江县的小商贩全部参加各公社举办的经济学习班,共16期,计2783人参加。至1970年,全县小商贩补税的达2644人,补税金额7.04万元;清交历年拖欠税款6275元,处理投机违法退赔款1.65万元。1971年,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对进行复制加工的个体小商贩一律予以取缔。1972年,全县又先后举办小商贩学习班37期,参加的人数1647人。但随后无证商贩又大量涌现,进入集镇搞经营活动,根据石狮、安海、青阳3个集镇不完全统计共达1000多人。1976年,全县的小商贩再次参加各种类型学习班,分别接受不同形式的补税、罚款等处理。有一小部分人被作为“走资本主义道路典型”,受批斗。石狮镇小商贩的经营活动甚至被拍成电影纪录片,名为《铁证如山》,作为反面教材在全国范围内部放映。1977年,安海镇进学习班交代违法经营问题的商贩和手工业户计403人,无证商贩201人,受处理的有5个行业89户,分别处罚款8546元,补缴税款1.6万元。石狮镇4个街道同时举办学习班各1期,处理罚款19.9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个体经营活动逐步恢复、发展。1982年5月,晋江县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个体工商业户在政治上享有与国营、合作社、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可以1人经营、也允许夫妻经营或合家经营;可以摆摊设点、走街串
  巷、送货上门及开设工场进行来料加工。
  1984年1—3月间,晋江县府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制止擅自向个体工商业户乱收费的报告》,进一步保护正当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利。当年,对小商贩登记管理采取放宽措施加以积极扶持。
  1986年,县工商行政管理把做好服务视为己任,对小商贩的日常管理强调开展“文明经商”活动,认真执行工商法规和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5月,全县清理了无证经营的256户,进行适当罚款后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全年查处违章活动175户,没收一批不合格衡具和假冒伪劣商品。
  1987年,晋江县注重发挥工商部门的宏观控制和协调作用,对个体工商户贯彻长期稳定发展的方针。在具体管理上,采取鼓励和必要的限制相结合,注重调整行业和地区结构,支持第三产业及偏远、贫困地区的发展,适当控制石狮等三大集镇片商业发展过多趋势,并以清理无证经营和处理违法经营为重点,先后检查1.407万户,其中无证经营者2371户、处理补发营业执照1889户、责令停业整顿60户、吊销执照21户,罚款4520元。1988年,继续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在管理上实行扶持、疏导、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益、促进发展的措施。当年,开业者多,停歇业也多,优胜劣汰,存在竞争,个体经济的发展走上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轨道。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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