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资企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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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78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外资企业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页码: 6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外资企业管理的基本情况。1988年,贯彻中共中央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鼓励利用外资精神,晋江县认真做好三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关键词: 晋江县 华侨 外资企业

内容

本世纪初,晋江县华侨就在县境内投资办企业。至民国7年(1918)之前共有8家,投资额174.76万元。民国16—26年有42家,投资额188.96万元。抗日战争期间侨汇中断,但也有36户华侨投资于商业,投资额27.23万元。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县有108户华侨投资103.49万元于商业,使商业一度出现繁荣景象。
  1950—1978年,晋江县没有利用外资办的企业。
  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晋江县开始兴起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热潮。工商局积极配合县加工装配公司、外贸局、进出口办公室等,广泛地开展引进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兴办三资企业。由于来料加工企业存在走私违法行为,1983年12月13日晋江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规定:“凡对外加工服装必须真正是公社以上办的企业,才可承接。企业要有真正实体,加工业务多的社镇(场)可设加工总厂,下设加工厂,办理工商登记。总厂和加工厂统一由社镇(场)配备专职可靠厂长负责管理”。全县从1984年1月份起进出口手续统一归县管理。
  1986年7月18日,县工商局与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签订联合规定:1。同意在各对外加工总厂所属的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其下设所属的直接装配的工商营业执照;2.具有开办工商企业条件和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相适应的厂房、仓库、场地、资金、管理人员的单位,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3.已核准的工商企业,其经营范围内无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又已承接加工的厂家,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增加项目;4.申办工商登记手续,由各乡镇(场)对外加工总厂负责,按规定程序报批。1987年,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初审、核转登记管理,坚持“三查、一落实”的原则(查合同、章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查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查登记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深入实地检查企业拟定的厂房、场地是否落实)。1988年,贯彻中共中央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鼓励利用外资精神,晋江县认真做好三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至年底,全县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累计达17028份,批准三资企业累计241家。(详见《对外经济贸易卷》)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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