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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十八 工商行政、物价与计量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778
颗粒名称:
卷十八 工商行政、物价与计量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41
页码:
655-6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工商行政、物价与计量管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其中包含:市场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合同·商标·广告管理、经济违法查处、物价管理、计量管理、机构。
关键词:
晋江县
工商行政
物价
内容
清代,晋江县设劝道员1名,掌管实业及交通事宜。
民国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及计量管理隶属县政府建设科,曾对工商企业实行登记和市场管理。其时,市场物价以自由价格为主体,政府不统管物价。民国37—38年(1948—1949),县内通货膨胀,民不聊生。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晋江县政府设立工商科,负责全县工商管理,兼管物价和计量工作。1950年后,又先后设立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国营粮店等,掌握主要物资批发业务,组织粮、油、布、化肥等物资投放市场,平抑物价,初步稳定市场。
1952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五反”运动,继而组织全县城乡物资交流,逐步改变城乡物资流通暂时受阻现象。
1953年起,全县对主要农产品陆续实行统购统销政策。1956年,掀起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晋江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势利导,发布有关政策及对市场、商贩等管理办法。其后,工商行政管理逐步从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转向组织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1958年下半年以后,各行各业搞“一大二公”,取消集市贸易,合作商店(组)并入国营和合作社商业。这种排斥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做法,加上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关闭、渠道堵塞、生产减少、物资奇缺、供应紧张。
1962年初,全县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3月,成立晋江县物价委员会。
1963年,在全县开展审价工作,并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同时,本着有利生产、发展经济的原则开放市场,执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改善市场管理,全县集市贸易得到恢复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受干扰。集市贸易被封闭,个体工商业户被取缔,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被取消,商标、广告无人管,出现市场萧条,经济停滞的局面。
1978年9月以后,晋江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得到恢复,并从“管严”、“管死”的“左”的错误中解脱出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至1988年底,全县有各类企业6493户(不含石狮市),注册资金总额6.9561亿元,从业人员160786人;个体工商业户16541户,年成交额达2.8亿元。商标、广告工作也有很大发展,至1988年底,全县有注册商标186件。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加强,1988年鉴证经济合同23份,金额248.74万元;调解合同纠纷2起,金额48.7万元。查处大量的经济违法违章活动,1988年查获各种经济案件247起,发案金额482.72万元,结案350起(含清理积案),罚没款收入265.68万元,有力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984年5月,晋江县物价检查所成立,负责全县物价检查监督工作。1985—1988年,全县立案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的违纪案件65起,共计罚没146.32万元。
1980年9月,晋江县计量所成立,对全县计量衡器进行“三普”(普查、普检、普修)。通过大量工作和周期检定,促使全县计量衡器逐步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要求。1986年5月,计量所更名晋江县标准计量所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医药、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等假冒伪劣商品。
第一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设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稳定市场,晋江县先后成立交易所,为国家收购粮食、水果、水产品、牲畜、柴草等农副产品。至1953年,全县计有交易所9个、交易员86人。其中有石狮交易所,交易员8人;安海交易所,交易员11人;青阳交易所,交易员4人;永宁交易所,交易员24人;金井交易所,交易员22人;河市交易所,交易员5人;双沟交易所,交易员6人;衙口交易所,交易员3人;东石交易所,交易员3人。
1954年,工商科拨款2300元,新建安海市场2个,扩建青阳市场1个。后又投资4400多元,新建石狮水产市场1个。同年,晋江县取缔粮食自由市场,在安海、石狮、青阳、河市、磁灶、内坑、灵水、蚶江、永宁、衙口、东石、英林、金井等13个中小集镇设立国营粮食市场。1955年,又对英林牲畜圩场进行整顿,建立英林牲畜交易所,归英林市场管理委员会(市管会)和供销社领导。
1961年,恢复农村集市贸易,晋江县由2个早市场发展至39个,其中大型2个、中型10个、牲畜圩场8个、猪仔市场3个、水产市场3个。1963年3月,各公社所属的交易所全部划归县统一管理,同时,统一全县收费标准。1965年,全县15个公社交易所共拥有集市贸易市场23个,后发展至27个。1972年削减沿海水产市场,全县市场缩减为21个。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加强交易场所建设,1980年,全县新建和扩建各类型集贸市场6个,总投资额31.8万元。其中东石1个,4200平方米,安海镇填海新建农贸市场1个,7300平方米,石狮新建、扩建各1个,计6700平方米,青阳建中心市场1个,9240平方米,金井扩建市场1个,2000平方米。还在东店、东埔、祥芝渔区架设简易水产市场3个,计700平方米。全县配备全日制交易所服务员68人,半日制人员12人。
1981年,全县动工新建、扩建市场8个,建筑面积3.5041万平方米,投资总额142万元。1982年,投放修、改、扩建市场11个,建筑面积23027平方米,投放金额132.5万元。当年已投入使用的农贸市场13个,菜市场4个。1985年,集资40多万元,新建、扩建小商品市场6个,面积4055平方米。1986年,全县新建、扩建市场共39个。同时,投资326.29万元(集资90万元,贷款60万元),筹建石狮服装专业市场。该市场被列为福建省十大专业市场之一。1987年9月,具有侨乡特色的石狮服装营业大楼落成。占地7089.79平方米,花园式新颖5层大楼,楼中间有1个720平方米园林、全楼店面计163间,各层还留有管理室和250平方米商业大厅。12月28日,被列为省十大专业市场之一的磁灶专业市场举行奠基仪式。该市场计划群众集资800万元,建成10幢3层楼,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
1988年,晋江县市场建设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集资方法进行,着重建设多功能、规范化的综合市场。青阳农贸综合市场,是1座4层楼与1座2层楼连在一起的大市场,投资180万元,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底层可容纳329个摊位,二层有店面63间,是县投资最多、配套设施较好的一个综合市场。第一期工程于10月1日完工投入使用。
1988年各工商所属市场设置一览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注:乡镇或村街自筹集资创建的市场,未统计在内。
第二节 集市贸易管理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1—1952年,不法商人投机倒把活动猖獗,市场管理的重点是打击投机倒把、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管理上先从大豆开始,继而花生、桂圆,采取与私商协商收购比例,但应服从国家牌价,并在指定的市场集中收购,禁止场外交易。
1954年1月,晋江县猪肉需求量增大,然而猪源调剂不当,造成供应紧张。为此,晋江县人民政府发出《毛猪市场管理意见》。同月,为配合全县粮食统购统销任务,先后在石狮、安海、青阳、金井和河市召开晋江县冬季物资交流会,让农民出卖余粮,换回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保证交流会的顺利进行,各工作筹委会特设市场管理组,专门负责对私商的管理和教育。全县5处交流会成交总额计4871.47万元。7月,晋江县政府针对石狮水产市场,销售量大、经常供不应求、各类经营者投机性大、市场管理混乱的实际,进行全面整顿,成立石狮水产市场交易所,以代替外来商贩及牙行。水产市场按国营牌价供应,杜绝一切场外交易,水产供应很快好转。随后安海、青阳水产市场交易所相继建立(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交易所撤销)。当年,晋江县旱情严重,地瓜(甘薯)歉收,商贩乘机抢购,影响群众生活。为稳定市场粮价,10月28日,晋江县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地瓜市场的管理意见》,市场除卖熟地瓜外,生地瓜一律不准私商经营或贩运。
1955年4月,晋江县旱情继续发展,少数坏人趁机造谣,群众排长队抢购副食品,蔬菜市场价格猛增一倍。5月16日,晋江县人民政府加强市场管理,发出《当前副食品市场的管理意见》,并发动工人配合管理,教育与监督双管齐下,抢购、抬价等紧张状态得以逐步缓和。
1956年11月27日,晋江县人民委员会贯彻省人民委员会《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方针》,发出《做好开放自由贸易和加强市场管理的几项通知》,全县市场逐步呈现繁荣,价格相应稳定和下跌。
1958年2月,晋江县人民委员会制定《晋江县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成为市场管理的政策依据。同年9月10日,晋江县商业局、粮食局联合通知,把芋头列为粮食计量(即统购统销物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和上市买卖。1960年2月15日,县人民委员会把生姜列为统一收购物资,由商业部门收购,安排市场供应。芋头与生姜的统购统销执行不久即终止。
1961年后,市场管理贯彻“松松管管,管管松松,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把管与放结合起来。实行一类物资主粮管死,二类物资计划内管死,计划定购的工业品管死,华侨进口物资管死,长途贩运和非指定的场外买卖管死,二盘商、无证商贩及弃农经商管死,非法交易和倒卖各种票证管死,社员小杂粮管活,计划外二类物资管活,社员手工业、副业管活,短途运输和场内交易管活,有证商贩合法交易管活,产销直接交易管活。这年,农村集市贸易恢复。为加强领导和管理,全县重新建立9个交易所,上市品种由几十种增至240多种,赶集人数由千多人增至4万余人,成交总额达1477.87万元,价格大幅度下跌,市场活跃。
1962年5月16日,晋江县人民委员会转发省人委《关于加强耕牛管理的通知》,取消省内外地区的互相封销,恢复耕牛集市贸易,促进全县耕牛发展。1965年2月,由于全县粮食征购任务超额完成,晋江县工商局首次宣布开放粮食市场,但对以下6种对象依旧管死。即:农村副业不准买卖粮食;农村“四坊”不准买粮卖成品;私商贩卖坚决取缔;非经批准的饮食、糕点行业不准到市场购买原料;集团单位不准到集市购粮;城镇无户口人口控制买粮。同年5月12日,晋江县工商科发出“取消水产品议价经营”的通知,但收购仍贯彻购留比例。水产交易所的行政管理仍归工商科,服务人员和业务安排划归水产部门。当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达1172.27万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错误政策下,收回社员自留地,限制家庭副业,上市场卖东西者被认作走资本主义道路。市场管理工作实行“宁左勿右”的错误做法,由红卫兵、工宣队、贫宣队、群众专政指挥部管理市场,以“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理由,全县的集市贸易受到严格限制。1970年,以“破旧立新”名义,把全县的圩日每月逢一、四、七,二、五、八,三、六、九为一圩,改逢“五”为集市日;借口发挥群众威力,随意组织群众纠察队;红卫兵取缔无证商贩,随意设关卡检查,硬要贫下中农共同管理市场;随意取缔“自发市场”,如7月间,就集中青阳、池店2个公社民兵、红卫兵200多人,配合泉州工商部门到华洲取缔“自发市场”。此后,全县集市贸易不断萎缩。1971年7月,晋江县革命委员会生产组发出《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取缔无证商贩》的通知后,全县18个自发自由贸易市场先后被取缔。12月,进一步贯彻执行“凡是国家不许上市的物资,一律不许上市”的规定,全县的粮油市场被全面管死。1972年1月,贯彻执行《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的规定,全县一律不准一、二类物资进入集市交易或“黑市”买卖。当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总额仅有1848万元。1975年1月,全县抽调257名民兵,协助设置18个检查站。但至10月2日,全部撤掉。
1976年,全县的集市贸易市场迅速发展,石狮市场更为突出,工商小贩拆组私营,无证商贩大量涌现,大仑一条街,各色各样的遮盖布栅挂满街面。省、地、县多次派工作队“整顿”,几进几出,不了了之。1977年9月,贯彻“开放粮油集市贸易加强市场管理”的精神,全县的集市贸易开始恢复正常,市场秩序逐步稳定。1978年,全年成交总额达3053.79万元。
1979年7月14日,建立晋江县市场管理领导小组。10月4日,转发晋江地区各局《对华侨携带进口“三机”的经营和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属华侨携带的进口物资,如“三机”(包括录音带、附属零件等),不论新旧,除指定的国营收购单位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办理收购、信托、代购、代售等经营业务。1980年,晋江县放宽对集市贸易的管理,集市贸易欣欣向荣,成交额直线上升,价格稳中有降。1981年9月,二类派购商品桂圆(龙眼)划归省管,全县桂圆归县供销社统一收购、调拨和安排供应。桂圆外运凭“晋江县外运证明单”放行。这年,全县的集贸管理以整顿市场秩序为重点,取缔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章活动,保护正当交易,市场秩序井然。上市品种、数量大量增加,成交总额再度上升,达5150.04万元。1982年,继续贯彻“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由于管理措施得当,货源大增,交易活跃。1984年,撤销11个农副产品检查站,制止乱扣乱罚,促进农副产品贩运及其他商品多渠道流通,细粮、油脂、肉类、水产品等各类商品大量上市。1985年,贯彻《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正确地处理管理与搞活的关系,城乡市场和经济获得进一步繁荣发展。当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总额达1.2476亿元。1987年,晋江县集贸管理从加强组织建设入手,开展以“宣传发动好,执行政策好,卫生秩序好,文明服务好,科学管理好”为内容的“五好市场”竞赛活动,全县集贸市场做到亮证经营,卫生条件改善,商品划行归市,秩序井然,呈现出一片繁荣活跃景象。1988年,开展以“管理工作好,经营作风好,场容面貌好,市场效益好”的“四好”文明集市贸易活动,促进了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全县集贸市场上的品种、数量再度猛增,更加繁荣,全年成交总额达3.1932亿元。12月,全县评出金井集贸市场、青阳综合市场、磁灶镇钱坡菜市场为晋江县1988年度“文明集贸市场”。金井集贸市场还荣获福建省级、泉州市级“文明集贸市场”称号,被誉为“60年代的市场设施,80年代管理水平”。
1988年晋江县集市交易价格情况表
第三节 查处非法经营
1953年6月,对安海、石狮两地大豆、花生等控制物资管理时,查处从中牟利的不法私商多起,罚款383元。1954年贯彻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加强粮食市场管理。7月10—25日,在粮油征购管理期间,查处市场违章234起,其中私商42起、华侨工商业2起、小摊贩103起、消费者(包括农民等)87起;处理偷购的大豆、花生、大米、稻谷等物资共计11.68吨。同时,全县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安海、石狮、青阳等13个集镇对私商进行粮食检查,查处违法者112户,处理偷购套购物资有大豆、花生、大米、稻谷等190件,计6.17吨。1955年,对商贩违法户贯彻“打击重点,教育一般”的原则,全年处理罚金1275元。1956年,查处市场违章87起,责令停业16户,吊销营业执照11户。1959年,查处市场上各种违章210起,其中没收罚款42起,收购退款2起。检查大小秤杆400余支,没收不合格秤杆20支。
“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左”的市场管理政策,“市场违章”案件剧增。1972年全县查处“市场违章”4718起、1973年2022起、1975年2850起。
1977年晋江县工商局对石狮、安海、青阳3个集镇的集贸市场重点整顿,取缔在集市上进行牟利活动的“黑秤杆”28人,仔猪黑户牙人25人,处理违章2起,罚款520元。1983年对全县集贸市场进行综合治理,先后组织892人次,检查市场31次,检查单位1105个,其中国营54个、集体92个、个体959户;处理违章141起,其中国营1起、集体6起、个体134起,罚款1.1304万元;打击欺行霸市3人,检查各种衡器3465支(台),收缴不合格秤杆330支。1984年,组织人员418人次,先后检查市场17次,查处违章87起,扣留销毁伪劣冒牌酒13433瓶,香烟2543条,处罚款收入565元。1985年,组织检查市场20次,抽查集体、个体5015户,其中有603单位及个人有程度不同的制、销劣货假货行为,查处假酒18种9048瓶、变质酒3224瓶,进口旧服装1524件,淫秽挂历1.6万本,没收不合格秤杆600多支及制作假、劣货工具50多台。1986年,组织人员2000多人次,检查市场23次,查处25种假冒伪劣商品,没收销毁假冒香烟5440条、冒牌及变质酒7300瓶、变质罐头700听、饮料2235瓶、味精17.5公斤,并把灌水猪肉140公斤、牛肉130公斤予以当众拍卖。1987年,组织检查市场85次,处理市场违章1520起,罚款8.5万多元。处理假冒伪劣商品有电视机2台、收录机30台、饮料2.152万瓶、罐头35038听、味精142公斤、红白酒800瓶、啤酒309瓶、假化肥7575公斤、假进口香烟475条、国产香烟635条。1988年9月21日,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石狮、安海、青阳、金井4个大集镇进行一次大检查,查处重点户16户,其中国营1户、个体15户,查缴进口摩托车56辆、彩色电视机129台、电冰箱11台、录象机1台,总值90多万元,狠杀乱涨价和乱抢购歪风,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这年,还组织人员1131人次,大规模检查市场6次,检查国营单位200户、集体单位760户、个体商贩7440户,查处各种市场违章1127起,罚款45244元,没收不合格秤杆485支,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有茅台酒1570瓶、流香牌茶叶260公斤、各种香烟83条、进口旧服装2500余件。
第二章 工商企业管理
第一节 企业登记
民国25年(1936),晋江县经注册登记的工商业户有:
饮食商店计19个行业,987家,资金157.37万元,年营业额1384.35万元。其中安海179家、石狮167家。
住用商店计25个行业,404家,资金额71.64万元,年营业额207.83万元,以杉木居多,年营业额90万元。其中安海51家、石狮29家。
燃料商店计4个行业,90家,资金总额27.65万元,年营业额111.57万元。其中安海7家、石狮9家。
婚丧礼用店计237家,资金额18.01万元,年营业额69.66万元。其中安海36家、石狮36家。
日用杂物商店9个行业,117家,资金额176.48万元,年营业额1044.87万元。其中安海43家、石狮26家。
医药卫生商店计255家,资金额57.28万元,年营业额119.66万元。其中安海16家、石狮41家。
文化娱乐商店9个行业,105家,资金额16.43万元,年营业额39.46万元,其中安海7家、石狮6家。
居间商店5个行业,66家,资金额14.57万元,年营业额174.85万元。其中安海鱼行5家、石狮鱼行业5家。
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南洋侨资通汇,晋江县工商户经营活动甚为活跃。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晋江县工商科在石狮、安海、青阳3大集镇组织1次工商企业调查,合计有企业1496家(其中,工业27家、商业974家、手工业495家)。其中青阳有工商企业301家(工业6家、商业227家、手工业66家),石狮有工商企业491家(工业11家、商业256家、手工业224家),安海有工商企业704家(工业10家、商业491家、手工业203家)。
1952年,晋江县工商科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商企业登记。至年底统计:全县工商业共5238家(不包括行商1232家,摊贩1.3万多家),登记的有4395家,占83.9%。其中安海649家、石狮545家、青阳262家、东石616家(纺织占424家)、金井264家、深沪231家、磁灶334家(磁器占214家)、塘市393家、英墩193家、清濛177家、衙口108家、陈埭105家、双沟10家、张林85家、中山街80家、蚶江65家、永宁169家。未登记的还有祥芝、东埔、英林、伍堡、内坑、中芸、河市、罗溪等乡镇计843家。
1954年3月全县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结束后,对私营粮食商根据“多数维护,少数转业,个别淘汰”的方针,把原有粮商310家、674人,改造为南北百货、五金等行业的158家、350人、代销户18家、48人,其他行业68家、145人。9月,执行棉布统销政策,对私营零售商的改造,贯彻“维护改造,就地不动,踏步走”的方针,全县共有私营棉布零售商206家,改造为经销店84家、代销店2家、经销员11家,共97家,其余109家转其他行业或转入农业。全县私营工商业改造后,纳入国家资本主义各种不同形式的企业586家,资金45.23万元,从业人员2205人。其中:加工形式536家(资金17.97万元、从业人员1933人)、包销形式5家(酿酒业)、定货形式13家、批购形式11家、收购形式18家、代销形式18家、经销形式2家。这年,晋江县工商科对全县私营工商业进行换证工作,据安海等19个区的统计(当时缺石狮、永宁、金井3个区资料)共有3401家换发证照,资金204.14万元,处理歇业661家,重新变更387家。
1955年,全县对零售商改造,贯彻“总的踏步,着重安排市场和改造”的方针,在利用他们为支前和农业服务的原则下,维持度过淡季,全面安排改造。对批发商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步,安排一步”的原则,通过联购、联销、联购分销、代购代批等形式,逐步改变其经营性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至年底,全县安排和改造情况为:
商业:2894家、5231人(其中职工441人),资金205.41万元,占商业人数57.24%,安排改造为公私合营2家、31人、资金额1.01万元,合作商店(组)163家、741人、资金额15.84万元,代销店68家、200人、资金额8.94万元,经销2616家、4267人、资金额17.96万元。
饮食业:安排改造为合作商店(组)170家、401人(其中职工10人)、资金额1.85万元。
服务业:安排改造为公私合营1家、7人、资金额0.66万元,合作商店(组)6家、120人、资金0.22万元。
手工业:安排改造为手工业合作社21个、714人、产值27.61万元,手工业合作组79个、942人、产值3.06万元,供销生产社5个、623人、产值1.78万元。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共计2279人,占全县从业人数的14.84%。
工业:安排改造为公私合营4家,从业人员150人,占私营工业产值140.4%。接受国家加工订货的私营工业企业产值,占全县私营工业产值的91.74%。
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对私改造工作在全县推开。改造结果:
商业:占总数的93.21%。国营归口的石狮、安海、青阳3个镇的私营商业1315家、2764人,改造为公私合营295家、1343人,合作商店(组)918家、1199人,代销62家、81人,经销40家、81人。供销社归口(农村系统)5718家、7215人,改造为公私合营1144家、1466人,合作商店(组)2516家、17人,代销店1715家、1760人,经销303家、372人。
饮食业:国营归口243户、551人,改造为公私合营5家、35人,合作商店(组)238家、516人。供销归口568家、816人,全部改造为合作商店(组)。
服务业:国营归口123家、322人,改造为公私合营19家、88人,合作商店(组)104家、234人。供销社归口268家、477人,改造为公私合营35家、64人,合作商店(组)233家、413人。
工业:占总数90.19%。改造为公私合营77家,其中电力等6个行业17家、锯木3家、粮食加工业57家。
手工业:占总数90%。安排改造手工业者16196人,改造为手工业生产社12667人,供销生产社224人,生产小组2027人,10人以上小组360人,个体手工业者918人,改造为公私合营形式的有金属制品、砖瓦等16个行业。
交通运输业:占61.2%。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4881辆、5334人,船舶291艘(包括内河船)、1276人,搬运业1926人,计8536人,全面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合作化企业。
建筑业:占92.45%。6150人,改造为集体所有制企业5730人。
1956—1957年,完成私营工商业等全行业改造后,这段时期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没有开展。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原有的工业和手工业大部分进行合并、扩大,新的工厂企业大批涌现。商业方面,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组)和小商贩也随着形势发展,或撤或并,企业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等都产生很大变化,企业登记管理无法进行。
1962年6月,为适应市场需要,发挥小商贩经营积极性,方便群众,晋江县工商局、商业局、供销社联合对全县商业队伍进行整顿,把一部分在国营和供销社内的小商贩划出,至年底统计,全县合作商店已达145个、1530人,合作小组63个、358人,共计1888人。
1963年,晋江县人民委员会规定生产队、生产大队的加工作坊,必须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登记,经核准领照方可开设,私人不得开设。据全县初步摸底统计,有加工作坊277个、1873人(社队集体办234个、1736人)。通过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有105个、1168人,其中油坊42个、256人,米粉坊34个、736人,面线坊20个、132人,磨坊9个、44人。酒坊1个给予取缔。1963年11月全县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
1975年,晋江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发展社队企业,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后,全县社队企业有较大发展,至年底统计:经核准发证的企业210户,尚未核准登记的企业300多个。
1977年,全县社队企业进一步发展。7月,晋江地区行署和晋江县政府联合组成调查组,对陈埭公社企业的发展进行调查:全社共有社队企业128个,从业人员3614人,1976年全社企业总产值432.7万元,超过农业总产值。
1978年,全县经审查,核准发证的社队企业297个。
1979年,全县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申请办理登记的特种行业企业共1551个、2460人,经审查核准发证的1112个、1702人,其中国营及集体企业73个、582人。个体户1039个、1120人。
1979年特种行业企业划分、核准发证统计表
同年,对社队企业登记管理,从扶持入手,促进社队企业发展。全县核准登记的社队企业计410个,变更登记15个。至年底共有社队企业1152个,加上种植、采集、加工及“四坊”共2100个,安排就业人员6.5万人,年产值7500万元。
1980年4月,全县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这次普查登记以1979年为准。全县有各类工业企业1163个、10357人,其中独立核算单位1004个,总资金额7760.3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4179.04万元)。盈利企业1089个,盈利额1259.03万元;亏损企业66个,亏损额21.23万元。通过全面普查登记,摸清基本情况建立经济户口。这年,登记核准社队企业计660个,变更登记21个,安排城乡劳力26878人。
1981年11月,全县又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6大行业进行全面登记。至年底统计:新批准登记的社队企业1048个,城镇街道办企业65个,共计1113个,安排城镇闲散和农村剩余劳力9.8万人,总产值1.5亿元;工业企业计2279个、11335人。发给营业执照1616户,临时营业执照156个,暂缓发证或不予登记507个。商业企业计379个,独立核算单位的下属零售门市部、分销店1019个(其中全民118个、集体99个、社队802个),职工人数9630人,资金总额2.96亿元。其中流动资金2.62亿元,饮食业座位数2768个,服务床位4430位。
1982年全县对所有工商企业进行复查,并核(换)营业执照。1983年,继续对工商企业全面复查,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换发证照的有:工业企业3125个(其中国营28个,县办集体48个,社队3049个),商业企业560个(其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940个,社队企业84个),交通运输业20个,建筑业38个。
1984年,晋江县工商局为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在企业管理上采取积极的改革措施:放宽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审批要求,过去以集体办为主,现个人可以办,几个人合资也可办;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减少层次,缩短时间,不积压;及时给企业办理外采、外运手续;方便企业对外经营,在企业名称上不搞隶属关系;支持专业性企业发展;支持外引内联、吸引外资;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年,全县出现群众办企业热潮,至年底全县工商企业已发展到6412个,其中工业企业5745家,商业企业635家,各种公司32个。
1985年,工商企业达1.1万家。1986年,新登记发展企业1558户,至年底统计,全县各类工商企业共计1.2448万家(其中仍在继续生产经营9200家,歇业3248家),其中全民所有制275家(含歇业15家),集体所有制中乡镇企业11295家(含歇业2906家),机关团体办企业10家(含歇业4家),业务主管部门办企业401家(含歇业66家),其他企业467家(含歇业及吊销执照258家)。仍继续生产经营的乡镇企业8389家中,从业人员共213678人,资金额6.6313亿元,其中流动资金3.4443亿元。
1987年,全县经审查登记新核发执照的企业1712家。完成对全县原有企业12181户的清理整顿。撤销3016家,停业444家(已无实体进行生产经营或无经营能力停业1年以上的企业)。至年底统计:全县实有各类工商企业10387家,人员286859人,资金额10.2581亿元。其中全民企业296家、14688人、资金额1.9371亿元;集体企业9579家、26947人、资金额8.2225亿元;合营(伙)企业32家、2700人、资金额985万元。经核准的乡镇企业9161家,它成为晋江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8月,晋江县工商局配备专职人员受理申请登记和审批发照工作。至年底,在5个月内,审批办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21家,注册资金302万元,参与投股人数90人,雇用工人311人。其中独资企业1个,合伙企业18个,有限责任公司21个(其中工业企业18个、商业企业3个)。这年,全县新发展的企业1849个。至年底,全县工商企业共6493个(不包括石狮市)。其中工业企业5484个,商业、饮食业814个,交通运输及邮电业48个,其他147个。从业人员共160786人,注册资金6.9561亿元。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63个,从业人员5490人,注册资金1.0101亿元;集体所有制企业6205个,从业人员152786人,注册资金5.8598亿元;联营企业25个,从业人员2510人,注册资金862万元。
第二节 企业监督
1950年8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工商登记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工商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1952—1953年,国营企业、合作社在市场的比重上升,私营受到限制,工商科为鼓励私商进行正当经营,会同有关部门发放贷款,调整税收,组织其下乡推销工业品,参加有组织、有领导的各类物资交流会活动,私营工商业者思想情绪逐步稳定,经营积极性逐步提高。
1953年12月3日,晋江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全县对私营店存粮进行登记,并统购粮
食23767公斤。
1956年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县商业科着重加强改造企业领导,贯彻“量才使用,适当照顾”的原则,做好私方人员的人事安排,使其有职有权,共同搞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1958年2月,晋江县人民委员会为加强对工业、商业、手工业等的行政管理工作,凡在县境内开业的工业、商业、手工业、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等,均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1961年,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全县的合作商店(组)以其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赢得市场,积累和收入大幅度增加,影响国营和合作社在职人员的思想情绪。1962年1月,晋江县工商局制定《目前合作商店(组)普遍存在过肥的管理意见》,采取控制毛利率;取缔批发;限制经营品种;加强税收管征;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增设服务部插手经营;饮食、复制业全面实行“三定”(定质、定量、定价)。
1971年7月4日,晋江县革命委员会规定社、队、街道办企业中已核准的加工作坊只准接受国家和社员来料加工,不准收购原料加工出售,进行“违法”活动;未核准的厂(坊)均属非法。10月31日,晋江县革委会生产组发出《关于社、队、街道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企业的范围和管理做了规定,主要是办好良种场、畜牧场、果林场、养殖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和经过批准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渔具修配厂,以及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农副产品加工厂(坊),如粉坊、豆腐坊、碾米坊、饲料加工厂、缝纫组、理发组及传统地区从事土纸、编织、陶瓷等手工业生产。1975年,结合点上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晋江县工商局发出《暂时停办审批社、队、街道办企业的通知》。
1985年,在企业监督管理上,纠正片面强调开放、搞活,忽视监督、检查的错误做法。7月,晋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工商局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监督和管理六条规定》及《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十条不准》。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的同时,晋江县政府制定《清理整顿工商企业工作意见》,全县清理党、政机关办的企业38家,其中吊销营业执照24家,办理政企分开10家,归侨续办4家,刹住县内党、政机关干部办企业的歪风,并清理各类公司389家。还清查出制售假药厂58家,吊销制售假药的食品厂33家。下半年,企业登记管理的重点放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上,及时处理企业的各种违法行为,处理企业违章案件19起,罚款4650元。1986年,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地清理整顿各类公司(中心)和其他工商企业》的精神,全县计清理党、政机关和干部办的企业64家。其中撤销26家、变更脱钩16家、保留13家;清理整顿全县原有的各类公司473家,确定保留183家(全民36家、集体142家、联营5家)、不够公司条件降为一般企业的50家、撤销不具备开办公司和违反国家规定的186家、找不到下落等原因给予注销的46家。
1987年3月,为刹住有些企业利用来料加工进行走私活动,经清理整顿,继续保留的企业411家,暂不发照107家,暂收执照347家,对在异地加工、私设加工点及有走私违法的107家企业,给予取缔和吊销营业执照。7月,晋江县工商局配合公安、消防队、石油公司清理整顿华州—石狮公路上石油经销站105家,取缔96户无证经营者。
1988年,成立晋江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原有各种公司202家
迅速开展清理整顿,撤销停业1年以上、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公司12家,责成党、政机关办的企业4家实行政企分开。
第三节 外资企业管理
本世纪初,晋江县华侨就在县境内投资办企业。至民国7年(1918)之前共有8家,投资额174.76万元。民国16—26年有42家,投资额188.96万元。抗日战争期间侨汇中断,但也有36户华侨投资于商业,投资额27.23万元。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县有108户华侨投资103.49万元于商业,使商业一度出现繁荣景象。
1950—1978年,晋江县没有利用外资办的企业。
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晋江县开始兴起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热潮。工商局积极配合县加工装配公司、外贸局、进出口办公室等,广泛地开展引进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兴办三资企业。由于来料加工企业存在走私违法行为,1983年12月13日晋江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规定:“凡对外加工服装必须真正是公社以上办的企业,才可承接。企业要有真正实体,加工业务多的社镇(场)可设加工总厂,下设加工厂,办理工商登记。总厂和加工厂统一由社镇(场)配备专职可靠厂长负责管理”。全县从1984年1月份起进出口手续统一归县管理。
1986年7月18日,县工商局与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签订联合规定:1。同意在各对外加工总厂所属的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其下设所属的直接装配的工商营业执照;2.具有开办工商企业条件和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相适应的厂房、仓库、场地、资金、管理人员的单位,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3.已核准的工商企业,其经营范围内无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又已承接加工的厂家,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增加项目;4.申办工商登记手续,由各乡镇(场)对外加工总厂负责,按规定程序报批。1987年,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初审、核转登记管理,坚持“三查、一落实”的原则(查合同、章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查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查登记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深入实地检查企业拟定的厂房、场地是否落实)。1988年,贯彻中共中央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鼓励利用外资精神,晋江县认真做好三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至年底,全县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累计达17028份,批准三资企业累计241家。(详见《对外经济贸易卷》)
第三章 个体工商业户管理
第一节 个体工商业户登记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2月,县工商科对全县行、坐商873人进行登记。1952年,晋江县对摊贩进行全面登记,仅16个区,登记的个体摊贩计10069户(人)。1953年,全县个体摊
贩达10178户,其中固定的2033户,流动的8145户。流动摊贩特点是资本少,一般只有4—10元,他们活动于邻近几个县,服务范围甚广。1955年,个体商贩的经营活动相对稳定。1956年7月8日,晋江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农民在农闲季节经营土特产品的几点意见》下达后,全县的手提肩挑和季节小商贩经营活动十分活跃。
1957年1—2月,全县全面完成小商贩整顿换证工作,换证登记的坐商1134户、3995人,有证个体商贩4188户、4852人,临时季节摊贩1146户、1146人。这年为加强对小商贩的管理,在安海、石狮、青阳3个集镇归口建立14个中心商店、3个综合商店。集镇内零星分散的小商贩组成共负盈亏的合作小组64个,从店(组)人员中精选业务人员管理所属店(组)的货源、价格及经营等事项。1959年,全县合作商店287个、1904人,合作小组及个体商贩1365户、1628人。
1962年,全县小商贩(包括合作商店、组)5974人。1963年,对小商贩又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登记发证,全县小商贩共达3648人(不包括国营、合作归口的合作商店、组1000多人)。1964年,全县小商贩(包括合作商店、组)10870户、12504人,其中常年小商贩7069户、7573人,临时商贩4399户、4229人。按行业分类:商业565户、565人,手工业2048户、2492人,建筑业2664户、2664人,交通运输业3173户、3399人。属农村供销社归口管理的5502户、5502人,绝大部分从事商业活动。1965年下半年,晋江县对小商贩进行整顿,淘汰一部分,合并一部分,升级一部分,改行的采取组织上山下乡等措施,全县小商贩(包括无证户)减至3800多人。
1971年,小商贩5110人,其中合作商店149个、1365人,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35个、168人,个体商贩3582人。1981年全县新核发增加的小商贩198人,其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91人。1982年,进行登记换证,领有经营执照的商贩7169户、从业人员8178人,资金总额454.11万元。1983年,全县有证商贩8406户、1.035万人、资金额419.2万元。1985年,全县有证个体工商业户9818户、从业人员1.545万人(新发展的个体运输户120户),其中农村6458户、10478人。1986年,全县有证个体工商业户12581户,从业人员19854人,年经营额1.5266亿元。1987年,全县有证个体工商业户15719户,从业人员24305人,年经营额2.4668亿元。其中石狮4475户,从业人员7843人、年经营额1.57亿元,占全县经营总额64.5%。1988年,全县有证个体工商业户16541户、从业人员26061人、年经营额2.8多亿元。
第二节 个体工商业户监督
1950年8月30日,中共晋江县委贯彻上级关于对小商贩要关怀的意见,为帮助解决实际经营上的困难,于青阳镇召开为期3天的晋江县首次小商贩代表会议,出席代表169人,列席代表81人。
1958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国营、合作社商业人员及乡村中的小商贩绝大部分转业务农。同年全县进行换证工作。6月,晋江县工商局发出《关于严格换发临时营业执照的通知》,规定临时营业证只限于家庭困难户及一向从事季节性经营、靠此行为生的。对半农半商、时农时贩的,可发可不发的一般不发。持临时营业证的商贩,只解决暂时生活出路,不视为正式
商业人员。1959年9月起,出现部分农民弃农经商,个别生产队利用商贩以队为名搞贩运,店、组闹拆组散伙,代销小商贩擅自搞自营业务活动等现象。全县以乡为单位,市管会与国营和合作企业组成整顿机构,对全县的店、组进行整顿。个体小贩受到限制。1961年4月,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60条,小商贩经营得到认可,无证商贩大量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675人。
1962年初,对无证户三种类型人员进行处理:第一种,有经商习惯、家庭有困难及下放农村回收的商业人员,计625人,给予安排;第二种,半农半商、家庭有困难,以及部分离职、清洗、开除人员,生活无出路,计491人,根据市场需要,分批分期逐步安排;第三种,弃农经商的农民及部分城镇居民乘市场开放从事商业活动,计559人,予以取缔。5月,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若干问题》精神,把国营(包括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人员中的一部分原小商贩划出,组成合作商店(组),从事修理、饮食、服务和小百货等商业经营活动,但不许单干。8月,晋江县工商局、商业局联合制订《晋江县小商贩管理暂行办法》20条,12月,晋江县工商局和手工业管理局制定《关于个体手工业管理暂行办法》16条,均为县允许小商贩发展的灵活措施。
1963年7月,全县对个体建筑流动工进行调查,计有3662人,他们有零星修缮、服务上门的特点,但技术程度不一。为把他们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晋江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城乡个体建筑工人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对政治历史清楚,具有一定建筑技术,以建筑劳动为生的劳动者准予申请登记。
1965年3月,由于合作商店(组)及个体商贩中普遍存在“五大自由”(自由设置网点,自由增减人员,自由业务经营,自由进货,自由价格),为加强管理,晋江县工商局制定“十准十不准”,对其经营作风、范围、货源、品种、人员、纳税、卫生等问题作出严格的管理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晋江县个体经济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小商贩受到严重冲击。1966年,对小商贩的登记管理,采取管、卡、压的办法,并制定“七不准”的限制规定。但是1967—1968年,社会动乱,放松对小商贩的管理。1969年晋江县的小商贩全部参加各公社举办的经济学习班,共16期,计2783人参加。至1970年,全县小商贩补税的达2644人,补税金额7.04万元;清交历年拖欠税款6275元,处理投机违法退赔款1.65万元。1971年,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对进行复制加工的个体小商贩一律予以取缔。1972年,全县又先后举办小商贩学习班37期,参加的人数1647人。但随后无证商贩又大量涌现,进入集镇搞经营活动,根据石狮、安海、青阳3个集镇不完全统计共达1000多人。1976年,全县的小商贩再次参加各种类型学习班,分别接受不同形式的补税、罚款等处理。有一小部分人被作为“走资本主义道路典型”,受批斗。石狮镇小商贩的经营活动甚至被拍成电影纪录片,名为《铁证如山》,作为反面教材在全国范围内部放映。1977年,安海镇进学习班交代违法经营问题的商贩和手工业户计403人,无证商贩201人,受处理的有5个行业89户,分别处罚款8546元,补缴税款1.6万元。石狮镇4个街道同时举办学习班各1期,处理罚款19.9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个体经营活动逐步恢复、发展。1982年5月,晋江县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个体工商业户在政治上享有与国营、合作社、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可以1人经营、也允许夫妻经营或合家经营;可以摆摊设点、走街串
巷、送货上门及开设工场进行来料加工。
1984年1—3月间,晋江县府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制止擅自向个体工商业户乱收费的报告》,进一步保护正当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利。当年,对小商贩登记管理采取放宽措施加以积极扶持。
1986年,县工商行政管理把做好服务视为己任,对小商贩的日常管理强调开展“文明经商”活动,认真执行工商法规和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5月,全县清理了无证经营的256户,进行适当罚款后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全年查处违章活动175户,没收一批不合格衡具和假冒伪劣商品。
1987年,晋江县注重发挥工商部门的宏观控制和协调作用,对个体工商户贯彻长期稳定发展的方针。在具体管理上,采取鼓励和必要的限制相结合,注重调整行业和地区结构,支持第三产业及偏远、贫困地区的发展,适当控制石狮等三大集镇片商业发展过多趋势,并以清理无证经营和处理违法经营为重点,先后检查1.407万户,其中无证经营者2371户、处理补发营业执照1889户、责令停业整顿60户、吊销执照21户,罚款4520元。1988年,继续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在管理上实行扶持、疏导、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益、促进发展的措施。当年,开业者多,停歇业也多,优胜劣汰,存在竞争,个体经济的发展走上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轨道。
第四章 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第一节 合同管理
一、合同监督
1982年,为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晋江县工商局在各乡镇的工商所、组配备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先后举办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2期,召开各种宣讲会15场,印发宣传材料3320份。1983年,晋江县出现利用合同搞诈骗的违法活动,晋江县工商局加强对合同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合同4起,罚没金额2450元。泉州市西街居民李××利用合同,以来料加工饴糖为名,假借6个单位,私刻公章6枚,进行诈骗活动,查获后移送政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这年,晋江县工商局在石狮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试点工作。1984年,授予石狮胸罩服装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是年,晋江县工商局共抽查136个企业的合同,共449份。1986年,县工商局组织合同大检查,共检查合同5079份,金额7959万元。1987年3月8日,晋江县人民政府批转工商局《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5月5日成立晋江县“重合同、守信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通过自查自报,初审、审定等程序,于6月16日以晋江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晋江县首次“重合同、守信用”表彰大会,有55家国营、集体(合作)企业经县政府批准,授予1986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并在《福建日报》上公布。晋江县粉末冶金制品厂、石狮胸罩服装厂等9家企业同时被泉
州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荣誉称号。9月1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之需,制止不法分子假冒企业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及无效合同的产生,晋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实行签订经济合同委托代理证书制度的报告》。这年检查经济合同6358份,金额1.4193亿元。1988年,组织检查142家企业的合同9941份,金额计133.46万元,全县有106家企业(其中乡、镇企业90家)被评为1987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10家,晋江县人民政府授予的96家。
二、合同的鉴证、调解和仲裁
1981年,晋江县工商局试行合同鉴证工作,共鉴证经济合同9份,总款值32万元。其中鉴证晋江县联兴企业公司与北京服装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价款11万元。1982年鉴证合同101份,金额270.8万元。其中:购销合同89份,金额238.42万元;加工合同11份,金额17.38万元;建筑合同1份,金额15万元。调解合同纠纷4起,争议金额1.9万元。1983年,全县鉴证经济合同165份,金额计5479.7万元。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5起,金额计1193.85万元,调解争议合同2起,争议金额69.9万元,确认无效合同15起,金额84.13万元。
1984年5月6日,经晋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晋江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当年,把受理合同纠纷作为主要工作,贯彻“重事实,重证据,调解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379起,金额1983.11万元;调解处理合同纠纷19起,金额173万元,争议金额146.1万元。1985年,以加强经济合同的检查和监督为重点,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全县鉴证经济合同118份,金额2300.16万元;受理合同纠纷93起,合同金额1431万元,解决争议金额665万元。同时,开展咨询工作,为65个权益受侵犯的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合同金额15.33万元,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仲裁委员会被称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卫士”。
1986年鉴证经济合同49份,金额1169万元;调解合同纠纷案件23起,金额263.9万元。提供咨询服务118人次,协助企业追回欠款90多万元。1987年,鉴证经济合同15份,金额157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3起,金额251万元,其中争议金额53.3万元。
1988年,鉴证经济合同23份,金额248.74万元,其中新开辟租赁合同鉴证9份。调解合同纠纷2起,金额48.7万元。当年,针对全县出现许多企业被拖欠巨额货款、严重影响生产及经营的情况,由中共晋江县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工商局、法院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组建晋江县经济合同法律服务小组,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并组织到磁灶镇开展企业被拖欠货款情况的调查,共调查156户企业,登记105件,查明被拖欠货款计166.47万元,全年经派人外出和发函帮助企业追讨被欠货款23件,金额58.04万元,已回收货款15多万元。
第二节 商标管理
1958年2月,晋江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凡商品须用商标,应申请注册,未注册之前不得
使用;核准的商标严禁伪造、买卖进行使用”。1960年,商标印刷上存在一些混乱现象。6月15日,晋江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商标印刷的管理通知》,规定:“印刷商标的企业单位,接受县或外地工厂、企业印刷商标时,须持有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县一级工商局的证明文件,才可印刷商标。”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6月,晋江县工商局规定:已注册的商标使用期限和商品原范围继续有效;未办理核准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查符合登记的,可申请商标注册。
1965年1月1日,晋江县安海香楮、炮生产合作社申请的“千里马”牌商标,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注册证,5月29日,又核发该社申请的“金鼎”牌商标注册证,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第一个办理商标注册的单位。7月31日,查获内坑公社社员贩卖假冒泉州制药厂“古井”牌注册商标的“范志神粬案”。同日查获池店公社旧铺村第一生产小队仿制已注册的商标产品,搜出假冒“水井”牌注册商标的正清泉神粬、假武夷清泉茶饼,没收制造商标的印模工具,并处非法所得的分红全部退赔。
“文化大革命”期间,晋江县商标管理名存实亡。
1979年1月4日,晋江县工商局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后,全县全面清理24个单位使用的商标35个。报经晋江地区和省工商局初审,后报请中央工商总局审核,保留32个(撤销3个),分别办理核准注册手续。
1980年,查处青阳金属镜器厂仿制、冒充上海中国钟厂“555”牌商标一案,除处以经济赔偿外,还责成登报声明。
1981年,大力宣传产品使用商标注册的目的和意义,重点抓好名牌产品的商标注册工作,帮助企业设计商标,为晋江县酒厂“关锁塔”牌高粱酒、油毡厂“前卫”牌油毛毡、日用塑料厂“五里桥”牌烟纸等办理25个注册商标,并清理12个混同商标。
1982年,晋江县工商局查处假冒商标、伪造名牌产品(如假“一枝春”茶叶,“万全堂”药酒等)违法案件6起,没收印刷机2台,罚款6500元。为永宁机械模具厂办理“飞燕”牌羽毛球拍注册商标,并帮助该厂打开产品销路。
1983年,晋江县工商局查处假烟、酒、化肥等商品的违法商标案件6起(其中仿冒1起),没收卷烟机1台,罚款2100元。1985年元月,晋江县检察院、工商局、德化县工商局在罗山公社派出所配合下,查破张前村5人合伙私设的假酒厂案,查缴假冒德化县产制“十全大补酒”和“四特”、“丹凤”等8种注册商标名酒4190瓶,散装酒3835公斤(其中酒精475公斤)。针对张前村制造假酒案件,晋江县政府于5月23日抽调干部22人,组成工作组进驻该村清查假酒。经过清查发现张前村共有30多人自1983年起就参与制造假冒酒、啤酒的违法活动,对这些人分别给予没收、罚款及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当年查处各种假冒商标12起,销毁大量假烟、酒及假烟、酒商标。晋江县工商局并利用查处的假酒、假商标等实物,举办“查假展览室”,在全县大、中集镇巡回展出,提高干部、群众识别假商标能力。
1986年,晋江县工商局派出商标管理人员到全县39家印刷厂进行边宣传、边检查,制止5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处理6起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活动。
1987年,查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38起,处罚17家企业和11个商贩,没收非法所得
7710元;罚款3.07万元;没收废次、假商标1吨左右,商标标识1300公斤;扣留印刷机2台,查封5台。金井镇居民××因制售商标标识4种、计41.6万元、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是年,《羊城晚报》、《经济参考》等报刊,甚至香港、菲律宾的报纸也刊载晋江县出现假“果皇”牌牛仔裤的报道和评论员文章,严重地损害晋江县声誉,引起省、市、县三级领导高度重视。经过内查外调,查清假冒“果皇”牌牛仔裤等案件的始末,依法做出妥善处理,并在《福建日报》、《泉州晚报》公开报道,挽回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7月11日晋江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坚打击假冒商标、制造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通告》。
1988年,查处假冒“青蛙”牌蚊香,“加士拿”牌西裤等违法案件19起,追回非法所得和罚款计7.58万元,没收各种违法商标标识4万张。其中在闽南地区影响较大,假冒制售厦门蚊香厂注册的“青蛙”牌蚊香1案,收审3人,没收非法所得9960元,加处罚款1.78万元。至年底,县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共186个。
第三节 广告管理
1984年7月1日,晋江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第一家广告经营单位晋江县美术广告公司(晋江县文化馆主办)。该公司主管商标设计、商场装潢、模型设计、图画、油画、宣传画,兼营广告。1985年1月进行一次年检,因无业务等原因自动歇业。
在广告管理上,从1984年起始纳入管理议事日程。1985年后,全县无广告经营单位,因而广告管理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要求刊登广告进行审核。1988年,晋江县工商局审查同意企业刊登广告20期。
第五章 经济违法查处
第一节 查处投机倒把
1953—1959年,晋江县投机倒把活动不突出,违法违章案件查处不多。
1962年1月18日,晋江县工商局制发《关于市场违章案件处理权限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由于在违章处理上部门之间存在着混乱现象,为此,晋江县工商局、公安局及税务局联合制定《关于违章案件处理的几点规定》:1.凡属市场管理的案件及严禁上市的一、二类物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2.凡涉及政治、民事案件及重大投机倒把案件,均由公安部门处理;3.凡偷漏税及走私套汇进口物资的违章案件,均由税务部门处理。12月,石狮镇投机倒把活动严重,中共晋江县委员会组织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工作组,历时3个月,经过深入调查,共破获投机违章案件125起。其中毒品1起、黄金贩卖8起、票证倒卖24起、倒卖华侨进口物资84起、粮油8起。缴获违章商品黄金4.7两、布匹866米,总值1.79万元。这年,全县共查处较大的投机案件834起,其中石狮镇(区)的投机集团7个24人,个人投机者52
人。1964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共3071起,其中逮捕法办8起、没收处理997起、罚款170起、收购退款401起。收缴黄金29两、布票4728米,罚没收入计6.32万元。1965年,全县查获违章违法案件1718起,1838人,其中投机案件228起。
1966年全县查获违法违章案件1535起、1612人,其中属投机倒把案件142起、151人。1968年,晋江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晋江部队支左联合站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各公社(镇)相应成立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71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1820起,其中判处有期徒刑9人、没收及罚款处理1811起;没收和收购物资有粮食6.75吨、油料2.5吨、水产品7.5万多公斤,罚没收入计3万多元。1972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4780起,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3人、没收及罚款处理1676起,罚没收入3.74万元。
1973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7079起,其中判处有期徒刑4人、没收和罚款处理510起,罚没收入计2.89万元。1975—1976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6475起(内外勾结11起),其中逮捕法办13人、罚没处理2848起,罚没收入计1.77万元;没收和收购的重要物资有粮食34.98吨、木材5.38立方米、油料14.83吨、生猪152头。
1977年7月,晋江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打击投机,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布告》。全年查处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17528起,是历年来发案数最多的一年,其中罚没处理7136起,罚没收入共计25.02万元。
1983年以来,晋江县多次出现粮食合同纠纷。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拼凑无实体的“皮包公司”,骗取营业执照、印章、帐号后,与全国26个省、市大肆签订合同,大量购进粮食等商品,1985年上半年达到高峰,6—7月间省外来县告状追款的竟达五六百人之多。利用经济合同手段搞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手段恶劣,影响极坏,引起晋江地区和晋江县人民政府的重视。7月10日,由晋江地区公安局长、财贸主任带队,组建查处非法经营农副产品领导组,抽调干部200余人进驻蚶江、祥芝、石狮3个乡(镇),以蚶江镇为重点。查处工作以自查、自报、自纠方法入手,历时1年又1个月。蚶江镇16个村,经营的村落12个,有39家经营者达500多人,通过调查,处理合同纠纷461件(宗),解决415件。据蚶江银行营业所统计,清出拖欠货款540多万元,占90%。属利用合同诈骗受理立案侦破的案件22件60人,处理结案17件50人,解除收审8件33人,逮捕法办9件,依法判处17人有期徒刑。中止1.15亿公斤货物的销购合同,处理数万公斤存粮,追回被拖欠货款,为国家挽回被诈骗货物总值计108.98万元,追回赃物54.81万元,查封房屋6座,追缴进口汽车2辆以及摩托车等高档商品41件。
第二节 查处走私贩私
1979年4月,晋江县市场上少数人买卖票证,套购侨供物资倒卖给省外。5月,这些人大量进行进口电视机、三用录音机、计算器的黑市交易,并携带运销至各省、市。8月,晋江县沿海的群众与台湾船民接触频繁,一些走私、投机倒把分子同不法分子乘机作案,买卖黄金、银元,兑换台湾制造的手表等商品。有的社队工厂企业以来料加工为名,从港澳大批进口布
料衣物到县内市场倒卖。当年,晋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走私贩私和投机案件5531起。其中属贩私1620起(大要案108起),占发案总数29%;大要案暴利额万元以上4起,5千元以上53起。罚没收入共计42.96万元。
1980年,全县的走私贩私活动日渐猖獗。据调查:全县参与海上走私活动较为严重的有沿海的永宁、祥芝、深沪、金井等4个公社中的25个大队。全县共有机帆船651艘,参与走私的船只有340多艘,占52.22%。其中沙堤、东店、东埔、科任4个渔村最为突出。永宁公社的沙堤大队全队51艘船全部参与走私,共有549人,占该大队人口数的67.73%。2月后,晋江县将反走私贩私工作作为突出任务之一,全县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充实基层单位缉私力量,大造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是年全县查获走私贩私案件2526起,罚没收入金额计268.37万元。
1981年1月20日,成立“晋江县打击走私、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年初,深沪渔船在海上走私频繁,陆上贩私活动猖獗,外货黑市场应运而生。渔民不捕鱼,农民不种地,每天上市买卖私货者达数百人至千余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2月13日,晋江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人员200多人,采取突击行动,一举取缔深沪私货黑市场,搜查重点对象9户,共缴获大批私布、手表、电视机等商品,没收总额计30多万元。2月17日,晋江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搞好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全县反走私工作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检查,并从公安、边防及民兵中抽调50人,配备船1艘,于永宁公社梅林渔港建立晋江县海上缉私队,加强县三浬内和各港口的查私工作。4月28日,晋江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检举协助查缉走私、投机倒把有功人员和单位奖励及查私问题的通知》。6月24日,晋江县工商局制发《关于对走私、投机倒把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对走私、投机倒把进行搜查及应注意的问题》。当年,查获海上走私大案4起,查获走私船14艘(台轮5艘,县渔船9艘),查获走私商品总值200多万元;陆上查获走私贩私案件6831起,罚没收入总额计485.13万元,其中大要案609起(1—10万元35起,10万元以上7起),实行监视居住47人,拘传、传唤17人,搜查重点对象43户,判处有期徒刑罪犯36名,罚没金额379.27万元,占总额78%。
1982年2月,安海镇人民政府在县工商局、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抽调有关人员100多人,一举取缔安海镇郊区西柄村私货黑市场。4月26日,中共晋江县委员会批准成立晋江县陆上缉私总队,下设7个分队和石狮、安海2个检查站,加强全县陆上的缉私工作。全年共查获处理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4152起,罚没收入共计284.41万元,其中大要案498起(万元以上案件53起),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27起,判处有期徒刑罪犯67名。
1983年,全县海上走私活动有较明显收敛。当年全县共查获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案件1481起,罚没收入计186.46万元,其中大要案283起(万元以上63起),提交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13起,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34人。
1984年6月4日,晋江县召开反走私工作表彰大会。出席会议的先进单位16个,先进人个101人。会议推选出席福建省反走私斗争表彰大会的先进单位7个、先进个人15人,列席代表2人。晋江县海上缉私中队干部邱国鉴自1980年以来,共协作查缉走私船57艘,
在反走私斗争中作出显著成绩,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授予“海上缉私先锋”称号,获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当年,全县共查获走私、投机倒把案件1220起,结案入库罚没收入金额87.4万元,属大要案272起(其中万元以上11起),提交政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4起,判处有期徒刑罪犯4人。
1985年4月17日,晋江县人民政府批转工商局《关于经济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报告》,对经济违法活动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清理”的原则。当年,全县查获走私、投机倒把案件917起,结案入库的罚没收入共计396.6万元,属大要案454起,其中万元以上案件76起。
1986年,自3月下旬至5月上旬,在近2个月内,从广东拱北邮电部门连续大量邮寄旧服装包裹达4950包,是澳门一些不法分子从日本购买转寄入口的。这些旧服装污秽不堪,严重损害国格、人格,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中共晋江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查处小组,全面开展查处工作。11月14日把查处的进口旧服装3100多件全部运往祥芝海滩当众焚毁;12月17日,把在石狮市场上查获的旧服装6000多件运往蚶江公路旁当众焚毁。当年,全县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2012起,结案入库罚没收入计752.13万元,其中属万元以上大要案184起。
1987年共查获走私、投机倒把案件1299起,结案入库罚没收入计451.68万元,其中千元以上大要案450起。1988年,全县共查获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247起,362人,结案350起(含清理积案),罚没收入金额计265.68万元,其中属走私贩私154起,投机倒把69起。11月11日,为贯彻国务院精简机构,深化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工商、海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中共晋江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撤销晋江县打击走私办公室。
第六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民国时期,以自由价格为主体,政府不统管物价。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物价管理。1950年1月1日宣布人民币为全国统一合法货币,禁止外币流通和金银外币折价流通,结束金融混乱局面,为稳定物价奠下基础。
1949年10月,晋江县设立工商科。1950年4月设立粮食科,同年又先后成立晋江县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国营粮站,并采取多种措施,掌握主要物资的批发业务,组织粮食、棉布、煤油、化肥等主要物资投放市场,平抑物价。因而制止了通货膨胀,初步稳定市场物价。
1953—1957年,对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价格。从1953年起,国家对主要农产品陆续采取统购统销政策。这一时期,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逐步扩大农产品收购范围,并且提高粮食、生猪和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降低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
料的价格,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58年“大跃进”期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生产萎缩,致使物资短缺,物价大幅度上涨。1959年起,国家处于暂时经济困难时期,为保持市场上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的稳定,使广大居民能顺利渡过困难,1963年4月,贯彻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开展以职工生活必需品(即十八类商品)稳价为中心的审价工作,既回笼货币,又起到稳定和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在农产品价格方面,1960年对农产品收购实行加价和奖售政策。为发展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通过整顿中小农具的出厂、销售价格和降低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由于工农业生产发展,市场商品供应逐渐增多,物价日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自留地及集市贸易被取消,主要农产品基本上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很多商品供不应求,物价工作陷入混乱,物价委员会也曾一度被取消。由于对价格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商品价格不能随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适时地合理调整,许多商品价格既背离价值又不能反映供求关系,阻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1967年8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为稳定市场物价,要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的指示,把各种商品价格暂时冻结。
1970年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可以任意变动价格”指示。由于物价长时间冻结,很多商品价格同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的变化脱节,使不合理的问题日益严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在物价方面作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对长期积累下来的不合理价格,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进行调整和改革。
1979年4月,晋江县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生猪、菜牛、蛋品、水产品、甘蔗、木材、毛竹等18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粮食和油料在粮食收购价提高16.67%的基础上,还扩大超购加价幅度,由原加价30%扩大为50%。从1979年11月起,适当提高猪肉、牛肉、羊肉、蛋品、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并给每个职工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
1981年4月,晋江县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和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完成国家统购、超购和计划收购任务后,其一、二类农产品(除木材、毛竹、篙竹、棉花、烤烟、黄麻、甘蔗、茶叶外)及三类农副产品,允许实行议购议销。同年,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用工业品收购、调拨和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二类工业品不准搞议价,部分三类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7月,对县管15种主要农具(铁制农具7种,木制农具4种,竹制农具4种)的出厂、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平均提高37.13%(其中铁制农具提高15.39%,木制农具提高49.41%0,竹制农具提高38.07%)。
11月,降低涤棉布价格,平均降低幅度13%。适当提高部分烟、酒销售价格。
1982年10月,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中,第一批放开的品种计6类218种。
1983年1月,又再次降低化纤织品价格,适当提高棉纺织品价格,涤纶混纺零售价格平均降低28.43%,化纤针织品平均降低19.6%。纯棉布零售价平均提高17.29%,针棉织品
平均提高14.3%。同年还降低手表、闹钟、布胶鞋、照相胶卷、电风扇以及彩色电视机等工业品价格。
1984年5月,晋江县根据省物委关于改革部分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实行计划价格的中央和省管理的农产品有粮食、食用油脂油料、生猪、甘蔗、土糖、烤烟、黄红麻、茶叶、木材、毛竹、松脂、柑桔、龙眼、土纸、茉莉花、黄鱼、带鱼、鳗鱼、一级炊鳀等。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原则分为:一、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商品16种;二、允许下浮商品29种;三、允许上下浮动的商品15种。共60种。
1985年1月,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购议销。
1985年4月,晋江县根据中央和国务院规定,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为稻谷、小麦、大豆3大品种,其他品种的粮食自由购销。同年5月,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领导的议购议销。在猪价放开的同时,对蔬菜、水产品、禽、蛋等鲜活商品也同时放开。
1986年4月,放开大豆购销价格。10月,又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多种方式的管理制度。实行国家定价商品由16种减为8种,不准上浮、允许下浮的商品由29种减为6种,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由15种增加为19种。由原管理60种减少为33种。
1986年,省管理价格的主要工、农产品减少,由省统一定收购价格的农产品减少为3种,即稻谷(大米)、小麦(面粉)、花生(果、仁、油);指导价5种:甘蔗、黄麻、松脂、生猪、茶叶;农副产品销售价省统一定价3种:大米、面粉、花生油(定量供应部分);市统一定价2种:米、面制品(定量供应部分);省指导价4种:猪肉、松香、松节油、麝香。
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省统一管理的由原来33种减少为23种。(一)实行国家统一定价6种:机制糖、食盐、民用煤、煤油(定量供应部分)、洗衣皂、机制纸(新闻纸、凸版纸)。(二)不准上浮、允许下浮4种:奶粉、味精、主要西药(青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碱、四环素盐、土霉素、口服葡萄糖)、安全火柴。(三)控制上浮、允许下浮13种:国产摩托车,普通灯泡,日光灯管,五磅保暖瓶、胆,主要针纺织品(包括棉纱、化纤纯混纺纱),纯棉布,化纤纯混纺布(中长纤维布除外)、绸缎、呢绒、针织品(包括纯棉汗衫背心)、棉毛衫裤、绒衣裤、毛巾、床单、毛绒、毛毯,洗衣粉,搪瓷面盆,口杯,电池,元钉、铁丝,铝锅。
重工业品供应价格省统一定价25种:原煤、石油(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铁矿石、化肥、农药、硫酸、硝酸、盐酸、纯碱、烧碱、电石、酒精、塑料原料、橡胶、水泥、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汽车、拖拉机、主要机电设备、主要电子产品、废钢材(计划分配部分)、黄金、白银。除上述产品外,其他全部放开。
第二节 物价变动与比价
一、主要商品价格
包括粮油、化肥、农药、农机具、电价和汽车客货运价等。
若干年份粮油销售价格表
价格单位:元/50公斤
若干年份部分化肥、农药销售价格表
价格单位:元
若干年份铁、木、竹中小农具、农机具出厂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
若干年份每月大米批发价格表
规格:中等,单位:元
说明:民国37年(1948)8月20日,以金圆券取代国币流通,每1元金圆券为300万国币,该年8—12月份价格仍以金圆券折算计算全年平均价。
资料来源:系晋江县田赋处每月向南京国民政府报送粮情电报价格存根整理。
若干年份主要农产品牌市差价表
单位:元
续表
若干年份电价表
若干年份汽车运价表
二、商品比价
新中国成立前,工业品价格高,农产品价格低,工农业产品之间的比价悬殊,存在着不等价交换。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采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工业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如1953年,每50公斤稻谷只能换37.96公斤食盐或6.33公斤煤油或18.64公斤化肥,至1987年,每50公斤稻谷已能换76.25公斤食盐或24.75公斤煤油或67.78公斤化肥。
若干年份稻谷与部分工业品交换比价表
若干年份稻谷与部分农产品交换比价表
单位:元/50公斤
续表
若干年份生猪与部分工业品交换比价表
单位:元
若干年份生猪与部分农产品交换比价表
单位:元/50公斤
三、物价指数
零售物价指数是由消费品价格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构成。晋江县消费品价格指数分为六大类:(一)食品类(包括粮食、副食品、烟酒茶、其他食品),(二)衣着类,(三)日用
杂品类,(四)文化用品类,(五)医药类,(六)燃料类。由此六类之代表商品零售价格组成。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分为七大类:(一)中小农具类,(二)半机械化农具,(三)机械化农具,(四)化肥饼肥,(五)农药及农药械,(六)柴油,(七)建筑材料。由此七类之代表商品零售价格组成。以1965年为基期,采用环比方法计算每年零售物价总指数的升降幅度。在1966—1979年每年升降幅度都在1%以内,1980—1982年提高幅度较大,仅1981年即比1980年提高8.31%
1965—1984年零售物价指数表
续表
第三节 物价监督检查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中私营经济成分还占很大比重,商品价格基本上受市场经济支配,由供求规律决定。当时国家采取稳定金融、抛售物资等经济手段来平抑物价。国营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开始经营主要物资,同时控制市场价格。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加强,国营专业公司相继成立,并加速实现对私改造,扩大物价管理,工业品主要由各个国营专业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商品作价原则,规定商品价格。农副产品的价格以供销社为主,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店(组)以及个体商贩,须执行国营公司和供销社价格规定,并实行归口管理;集市贸易价格由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股和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1958年,由于部分商品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出现市场物价混乱。
1959—1961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196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全国物价委员会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的商品目录,加强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物价委员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
定》,在全县开展审价工作,对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主要消费品价格、修理服务收费、医疗收费、农副产品收购价、地方工业产品和铁、木、竹中小农具等手工业产品的价格,进行重新审定。通过审价发现价格差错和偏高的,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均建立物价机构,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加强物价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价格管理权限陆续下放,单一的计划价格制度为多种价格形式所代替,克服统得过死的弊病,国营独家经营的局面有了明显改变。实行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商品价格的高低同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关联、使价格管理和检查监督更加复杂、违反物价纪律的事例时常发生。有些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任意扩大调价商品范围,提高调价幅度;有的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优、短斤少两、变相涨价;有的随意减少平价供应,扩大议价商品范围,平价购进,高价出售,抬高物价;有的随意增加行政事业性和服务行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等。
1980年4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及1980年12月《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开展物价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物价人员,会同工商、计量等部门,分为4大片开展物价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纠正。
1982年9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继续开展物价大检查。除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外,还邀请县人大、政协、工会等部门参加。同时使其制度化,每逢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
1984年5月,晋江县物价检查所成立,为县物价委员会领导下的事业单位,负责物价检查监督工作。
1984年11月,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在物价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努力下,物价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趋向经常化、制度化,每年开展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检查中实行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节日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同时还根据不同情况和特点,开展对重点行业的重点检查,如春耕前都开展一次对农资部门的中小农具、化肥、农药、柴油等价格的重点检查。
从1985—1988年,全县共立案查处65起乱收费、乱涨价的违纪案件,有彩色电视机、食糖、香烟,以及非商品收费,电价、邮电资费等。其中,1985年查处30起,罚没款25.29万元;1986年查处3起,罚没款4.41万元;1987年查处19起,罚没款11.42万元;1988年查处13起,罚没款105.2万元。共没收非法收入146.26万元,罚款0.06万元,合计146.32万元。
第七章 计量管理
第一节 度量衡演变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单位。当时,晋江县市面通用的度量衡器具有尺、斗、秤3种。度器有裁尺(市尺)、大布尺、营造尺,计算单位为分、寸、
尺、丈;1裁尺约合34.9厘米,用于商户买卖绸、缎、呢、绒等;大布尺1尺合55.8厘米,用于量窄面大布等;营造尺1尺合30厘米,用于丈量土地、道路和木工尺度等。量器有升、斗,其容量单位为升、斗、石。10升为1斗、10斗为1石,用于量谷物。此时斗的容量不统一,各地不同,由户商公议。一般每斗谷物重45至47斤不等,居大小斗之中。量器还有提漏(量提),用于量油、酒、醋、酱油。提漏多为竹质,或白铅、锡制。另还有方圆形乾休量器,量制为16两,分1斤、半斤、4两等。衡量较为混乱,有铺秤(市秤)、佰陆秤(老秤)、官■秤、文姻秤(有石狮姻、洪堀姻、青阳市姻)、米行三面秤、水银秤常见。石狮还发现米行使用四面秤,即:一面市秤、一面官■秤、一面佰陆秤、一面石狮姻。佰陆秤(老秤)100斤合市斤117斤5两,每斤为16两,库平秤(称金银首饰)14.3两合1市斤。衡器分勾秤、盘秤、戥秤(金戥、银戥、药戥、线戥、针戥、分厘戥、桂戥、珠戥)。结构均为外刀钮(单、双刀钮),以斤为单位。
民国17年(1928),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民国18年又陆续颁布《度量衡法》等多种法规。度器标准制为公尺(即米突尺)和市尺,市用制以标准制公尺的1/3为1市尺,计算面积6000平方尺为1亩;度制以寸、尺、丈、里为单位。10寸为1尺、5尺为1弓、10尺为1丈、10丈为1引、150引为1里。丈量土地用弓绳或5尺杆,1亩为240弓(杆)。衡器开始有磅秤(台、案秤),一面公制、一面市制。据查,晋江县最早使用磅秤的是民国4年创办的源和堂蜜饯厂,当时厂里有磅秤,最大秤量300公斤,广东产。至民国19年,一些经营门市部的商店开始使用小磅(今案秤),但市面度量衡制仍十分混乱。
民国23年,晋江县商业部门开始改革度量衡制度,设市秤,每担概以100市斤计算,废除杂制度量衡器及折扣、例金等苛刻陋规。
民国33年,青阳宫后街(今锦绣街)裕丰米行,采取大秤和磅秤并用。后来,市面使用磅秤之店铺愈来愈多。磅秤常见的是广东产的300公斤、150公斤、100市斤等多种,但旧的佰陆秤在市场还是一直被沿用。
新中国成立后,计量单位逐步统一,通用的长度单位有米、市尺。晋江县粮食计量从以量(斗、斛)、衡(秤)并用,改为以衡器为主,国家征购、销售粮食,统一以重量计数计价,除油脂、煤油、酱醋使用统一重量的量器外,群众之间的贸易也逐渐淘汰了斗、斛。1950年7月以后,根据中央财委“推行公制”、“沿用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杂制”的政策,初步在各个行业进行计量改制,1953年起全县粮食部门计量衡器统一使用磅秤。
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后,米为基本长度单位,并用市尺。裁尺、大布尺、营造尺等逐渐淘汰;重量基本单位为公斤,并用市斤,晋江县衡器大部沿用旧制。
1960年晋江县粮食局粮油机修厂制造出第一台售油机和自动售粮器。
1975年以来,计量器具进入新阶段,地中衡、电子秤也进入商场及集市贸易,10万分之一高精度天平也开始引用。工业、企业计量应用精密仪器仪表,如长度计量器具有比长仪、投影仪、孔径测量仪、比较仪、量块、基线尺、线纹尺、光栅尺、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测微计、粗糙度样板、粗糙度测量显微镜、表面轮廓仪等。热学计量器具有热电偶、热电阻、电子电位差计、电子平衡电桥、热电计、热流计、测温电桥等。力学计量器具有砝码、天平、称重传感器、量提、加油机、售油器、拉力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弯曲试验机、万能材料试验机等,还有
电磁学计量器具、无线电计量器具、时间频率计量器具、声学计量器具、光学计量器具、电离辐射计量器具、物理化学计量器具的度衡器等。
随着计量器具的发展,计量标准也在同步增长。全县已建厂一级最高标准的有:晋江水泵厂——块规,晋江柴油机厂——块规,晋江粉末冶金厂——电位差计,晋江粉末冶金制品厂——块规、压力表,晋江糖厂——压力表、电位差计、天平,紫帽仪表厂——热电偶、热电阻;社会公用标准:晋江县标准计量所——砝码、增铊、量提、米尺、天平、压力表、血压表、二等金属容器等。此外,一般企业均已执行计量检测规程。
第二节 度量衡制造销售管理
民国时期,商业度量衡由晋江县政府建设科和各地商会、同业公会经管,民国24年(1935),全县度量衡划一工作结束。平时由各地商会、同业公会组织行业度量衡检查。
当年晋江县已有度量衡器的制造、销售和使用管理。5月福建省政府建设厅发给晋江美星度量衡制造厂营业许可执照。该厂专制衡器,厂(店)主刘国钦,厂址在泉州火烧埔,商标■,手工制造,平时雇工人5人。
民国27年5月,福建省政府建设厅还发给晋江县东门外仁风街门牌34号商民陈忠民办的“日用号”(T)营业执照,专制液体量器。
民国31年可直接向晋江县政府申请度量衡器营业许可执照,经核准可制造、销售。
新中国成立初期,度量衡器由晋江县政府工商科、室监督与检查。1953年,安海市管会成立,由一位副主任负责度量衡检查,分设度量衡检查组。1954年,对石狮、安海、青阳11、12区市场进行度量衡检查,检查不合格秤1380支(其中有三面秤),没收314支。通过检查、对能够修理的责令其写保证书后,给予修好使用。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计量制度的命令》。9月,晋江县政府就“称改”问题作出专门的部署,并组织市场查处、检查秤400多支,没收20支。1960年1月8日,晋江县工商局《关于加强做好春节期间市场工作的意见》,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在春节前对市场度量衡器具进行一次检查核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修理或予以取缔。
1975年,晋江县科技组内部有1名科技人员兼管计量工作。
197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公布后,晋江县医药公司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各批发部、零售部门的用药计量由市制的“斤、两、钱”改造为公制的“千克(公斤)、克”,该工作至1978年7月全部完成。
1978年恢复晋江县科委,1979年开始组建计量所,并组织对全县计量衡器进行“三普”(普查、普检、普修)。1980年9月,晋江县计量所正式开始业务活动。是年12月,针对县内度、量、衡器普检合格率仅57%的实际,举办晋江县首届衡器培训班,为各行各业的生产、使用、自检和保养维修培训衡器计量骨干50多人。1981年1月3日,晋江县计量所转发《福建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年8月29日,晋江县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城乡集市贸易度量衡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江县商业部门在商店、门市设立公平秤、公平尺,工商部门在各个市场设立公平秤,县计量所负责定期免费检
修。11月30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全县商业用、城乡集市贸易用、计价、收费用的衡器实行周期检定。12月中旬,开始对全县19个公社(镇、场)衡器进行周期检定。
1982年3月13日,根据省政府指示,为切实做好国家检定规程JJG17—80《杆秤》的贯彻和具体实施,召开有生产、修理、销售木杆秤及其制造杆秤配件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的生产定量铊、刀钮杆秤工作会议。1982年6月15日,晋江县人民政府批转晋江县计量所《关于加强工厂企业计量工作的报告》,配合各有关单位开展“五查”(查机构体制、查人员配备、查计量器具、查规章制度、查计量工作的作用)。1983年,配合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对全县的集市贸易和市场活动开展综合性治理,检查各种衡器3465支(台),没收不合格秤330支(台)。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8月20日,晋江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生产使用定量铊双刀钮秤有关规定的通知》,在全县各主要集市、街头、公共场所张贴,废除了容易为不法分子在杆秤上做手脚非法牟利的杂砣及线钮秤。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同年10月份,晋江县计量所利用墙报、标语、宣传车、移动挂图、广播、幻灯、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出动全员到各乡镇主要场所、集市、街头、学校及驻军营地宣传。
1986年5月1日起,晋江县政府撤销原县科委所属的计量所,成立晋江县标准计量所,隶属晋江县经济委员会。5月8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填报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拥有情况调查登记表的通知》,几天后,出动全员跟踪收回调查登记表,并整理归档。是年,县标准计量所先后举办2期计量定级升级培训,参加数达90多人次。嗣后,正式开展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1986—1988年底,共为12个厂定级,定为二级的有晋江县粉末冶金厂,定为三级的有晋江县粉末冶金制品厂、晋江县日用厂、晋江县柴油机厂、晋江县水泵厂、晋江开关厂、晋江蚊香厂、晋江县拖拉机修配厂、晋江县纺织厂,定为单项验收的有青阳梅山内燃机配件厂、青阳联友服装厂、青阳梅山华侨服装厂、安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深沪利丰旅游用品厂。对全县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全部发表调查,并跟踪取表,部门分类统计、造册。
1987年7月晋江县标准计量所对全县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发证工作(至1989年初完成)。8月,福建省第二期国家计量监督员考核培训班在晋江县举办。县标准计量所4人参加,考取并获国家计量监督员证。晋江县标准计量所每逢元旦、春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前,配合各有关部门对全县主要集市贸易进行监督检查,对利用秤支弄虚作假、欺骗群众、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的商贩进行查处,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1986—1988年底,对79笔短斤少两行为进行处罚,没收不合格衡器879支(件)。配合医药部门进行药检及市场查处。进行查处的还有饮料、食品标鉴、眼镜、家用电器、低压电器、电线“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
第三节 计量器具生产
晋江县境内的衡器生产主要是木杆秤,较早的为民国24年(1935)青阳夏天藤的“夏乾
发秤店”。该店迁往泉州后,与日升秤店、光正秤店、光益秤店、方顺盛秤店,于1953年联合创办度量衡厂(今泉州衡器厂),1958年后,开始制造台、案秤(磅秤)、地中衡(地磅)。
民国25年,夏天藤之大徒弟李国栋于青阳新街另开一爿“太同秤店”,当时的秤砣一般为石头做,也有用铜铸的。
1961年后,个体秤户渐多。据1982年统计,全县木杆秤生产户已发展到42个,秤砣大部分改用生铁铸。当年安海西畲一些铸锅厂随之转向铸秤砣。全县木杆秤生产年产量可达3.8万支。1985年1月,紫帽山李太平创办集体企业:紫帽仪表厂,职工18人,主要产品有铂铑30—铂铑6热电偶(WRP型),年产量100支;铂铑—铂铑热电偶(WRP型),年产量300支;镍铬—镍硅热—(WRN型),年产量500支;铂热电阻(WZP型),年产量150支;铜热电阻(WZC型),年产量200支;还有快速热电偶(KS—S和KB—B型),年产量3.5万支。以上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第八章 机构
第一节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一、县机构
清朝时期,晋江县设劝道员1名,掌握实业及交通事宜。每届年终,将所办实业及交通情况,分门别类制成统计表册,申报劝业道查考。民国时期,晋江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隶属晋江县政府建设科。
1951年4月,晋江县工商科成立,担负全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55年6月,工商科分设工业科和商业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归商业科管辖。1956年,商业科改名商业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股,负责日常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58年4月,晋江县商业局与县供销社、服务局、水产科(公司)、木材公司合并,仍称商业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股,增加物价管理任务。1959年9月,成立晋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60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局降为工商行政管理股,并入商业局。1961年12月,县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1963年10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科。1969年7月,工商科与税务局合并为晋江县税务、市场管理处。1973年5月,晋江县税务、市场管理处撤销,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1978年5月,县工商局分设人秘、工商、市管3个股。1982年2月,县工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股。4月成立晋江县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委员会。1983年8月,增设个体经济管理股,同时撤销晋江县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委员会,工商股易名为企业管理股。1986年9月,人秘股分设为秘书、人事教育、财会3个股。11月成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晋江县缉私队,担负全县陆上打击走私、贩私任务。1987年9月,增设经济监督检查、商标广告管理、外资企业管理3个股。截至12月底统计,全局有10个股,下辖1个分局,1个缉私队和9个工商行政管理所、6个工商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266人(不包括临时交易服务人员)。
二、基层机构
1951年先后成立石狮、青阳、东石3个市场管理委员会,为全县较早的基层市场管理组织,由当地的区公所、税务、公安、工会、工商联合会等部门组成。因无专职干部,组织机构又不健全,不久即消失。为方便税收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提议,区一级政府同意,1952年先后组织中芸、清雁、磁灶、张林、陈埭、双沟、石狮、安海、青阳、英林、塘市、蚶江、永宁、东石、深沪、金井、英墩等17个摊贩管理委员会,属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归县工商科领导。任务为:商贩登记发证、储税、市场管理、商贩经营情况调查及有关资料统计。同时建立石狮、安海、青阳、河市4个交易所(包括交易所所属的2个牲畜圩场)。1954年全县又增设河市、内坑、衙口3个摊管会。1956年,全县在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后,撤销各交易所摊管会。
1959年9月,成立晋江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各公社同时设立市管会,其中石狮、安海、青阳3个集镇配备专职干部,其他公社由供销社资改干部兼职。各公社市管会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基层单位,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1962年,全县20个基层市管会全部配备专职干部。8月,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青阳公社选举产生青阳公社小商小贩联合会。11月,安海、石狮的小商小贩联合会也相继成立。1963年,又建立小商小贩联合会17个,共计20个(1965年5月被撤销)。
1980年4月,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需要,全县划片建立石狮、安海、青阳、金井、永宁、磁灶、龙湖7个工商所及属下的永和、东石、内坑、陈埭、祥芝、罗山、蚶江、池店、英林、深沪10个工商组,同时撤销全县的市管会。1982年4月,全县在各镇(社)设立17个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站;1983年7月,17个站全部撤销,其人员并入各工商所(组)。1985年2月,石狮工商行政管理所易名为晋江县工商局石狮分局(仍为股级单位);6月,陈埭、深沪、东石3个工商组升级为工商行政管理所。1987年8月,石狮工商分局升格为二级局(副科级单位)。
1988年晋江县工商局下属的机构有石狮工商分局、青阳、安海、龙湖、金井、磁灶、陈埭、深沪、东石、永宁等9个工商所和所属的罗山、内坑、永和、英林、池店、祥芝、蚶江等7个工商组及1个缉私队。
第二节 物价管理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物价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完善物价管理机构。
1950年县成立国营贸易公司,1951年建立县供销合作社、国营粮站,开始制定国营商业的商品价格、物价管理工作由县工商科兼管。
1955年3月,县设立商业科,物价管理工作由商业科兼管。
1956年6月,县计划委员会成立,物价工作改由县计划委员会管理。
1962年3月,成立晋江县物价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兼任。
1963年7月,物价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
1968年10月,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原物价机构丧失职能,物价管理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负责。
1973年5月,成立晋江县计划委员会,物价工作由计划委员会管理。
1981年11月,成立晋江县物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晋江县物价局为办事机构。
1984年4月,撤销晋江县物价局,保留晋江县物价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
1985年7月,晋江县物价委员会从县计划委员会划出,隶属县政府。
1984年5月,成立晋江县物价检查所,与县物价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节 计量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晋江县的计量管理,隶属县政府建设科,下设有度量衡制造所、检定员养成所,并在全县各地商会、同业公会设立度量衡检定分所,负责各地商用度量衡的制造,检定和监督管理。
1951—1974年,全县度量衡先后由工商科、工商室、商业科、商业局工商股、工商局、市管处、市管会、摊管会、交易所、小商小贩联合会等部门兼管。1975—1977年底,计量管理工作开始由晋江县科技组兼管。
1979年,晋江县科委开始筹建计量所。至1980年9月,晋江县计量所成立,编制6人,隶属晋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1986年5月更名为晋江县标准计量所,编制6人,隶属晋江县经济委员会。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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