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油脂油料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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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76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油脂油料购销
分类号: F762.1
页数: 3
页码: 739-6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油脂油料购销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花生统购、油脂销售、外调和出口。
关键词: 晋江县 粮油 油脂油料

内容

晋江县为福建省11个花生生产重点县之一,花生是主要油料作物,其他油料作物为数极少。
  第一节 花生统购
  新中国成立初期,花生(油)在市场自由贸易,大部分由私人经营。1950年8月,国营贸易公司开始收购花生油,用以调节市场供求,稳定物价,同时组织调运外地。1952年由县、区供销社负责花生收购工作。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脂油料的决定》,实行花生统购政策,归供销社经营。同时取缔自由贸易,鼓励农民在留种和自留量后,把余下的花生卖给国家。当年计收购花生果4660吨,占总产量的65.63%。1954年采用评产派购的办法,充分发动群众,自报公议,互评产量,按产量留种后的90—95%征购。当年全县计统购花生果5485吨,占总产的79.69%。
  1955年油脂油料归油脂公司经营,贯彻全国财经会议“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精神,采用“二留一比”的办法统购,即扣除种子和口油后的花生产量,按95%比例统购。“二留”的标准是每亩留种子12.5公斤,每人留口油2.25公斤(折花生果7.5公斤)。在统购的时候注意划分余缺界线。确定产量,留种子及口油后尚有花生统购者为余油户;留种子后平均每人尚有花生果5—7.5公斤者为自给户,自给户不购不销;产量为平均每人花生果5公斤以下者为缺油户,缺油户的口油由国家供应至1.5公斤之数。1957年仍然按“二留一比”的办法和标准统购花生。
  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刮浮夸风,原晋江地区行署初次下达晋江县花生统购任务高达9150吨,不合实际。第二次激增为2.25万吨,许多大队、生产队统购任务高于总产量,根本不可能完成。最后只好采取扣除种子外全部统购的办法,农民口油由国家按照1955年缺油户口油标准供应。此法延续至1960年。1958—1960年计统购花生22584吨,占总产量的90.42%。
  1961年中共中央批转粮食部党组《关于当前食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福建省委决定油料统购坚决执行“先留后购”政策,恢复“二留一比”统购。确定产农口油为花生果5公斤的标准和作出农村食油“只购不销”的决定。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花生生产发展,鼓励农民多卖花生,还采取统购奖售工业品、化肥及回饼政策。
  1965年花生统购采用粮油双挂钩和任务包干法,把花生统购任务与粮食统购“一定三年”、“一定五年”的任务同时下达。未完成花生包购任务要以粮食抵交,超额完成可抵粮食统购任务,没有花生统购任务而统购花生可换回粮食。花生、粮食互抵折率为0.5公斤花生果抵粮1公斤(个别年度折率有变动)。同时实行超购加价或化肥换购。此法沿用至1984年。
  花生包购办法在发展花生生产、提高花生商品率方面发挥很大作用。1971—1985年全县计收购花生134787吨,平均每年8986吨,比1961—1970年平均每年3415吨,增长1.63倍。
  1985年4月,花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取消粮油双挂钩,奖售化肥和柴油。全县定购任务7275吨,实际收购数7280吨。1987年任务数调为4160吨,实际收购数5780吨。1988年任务数调为4500吨,实际收购数4595吨。
  在征购花生的同时,也注意收购小宗油料作物。
  第二节 油脂销售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油脂由市场自由贸易。1953—1955年6月,由县供销社按计划控制供应,但没有规定具体办法和标准。1955年4月,县油脂公司成立,经营油脂销售,采取发票定量供应,居民每月口油125克。1957年粮油皆凭购粮证供应,口油标准不变。三年困难时期,口油标准降为62.5克。1964年,口油标准恢复为125克。1965年提高为200克。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又降低为150克。1981年恢复200克。同年10月提高为250克,并在国庆、春节两个节日每人各增加250克。1986年起,两个节日各供应500克,一年计供应每个居民食油4公斤。
  为照顾僧尼、回教徒、高级知识分子、产妇、高温操作工人,实行定量外补贴,至1986年取消。
  以油脂油料为原料或辅料的工业、食品业、糕点业等工商行业用油,由用油单位编造计划,经粮食部门审核后,凭证与工商行业用粮一起供应。工业用油和食品糕点业用油分别于1984年和1986年第四季度改为议价供应。
  1955—1986年全县计供应工商行业用油4280吨。
  农村中不产油料作物农民的食油,1959年以前按居民口油标准每月125克供应,1960年因食油紧张停止供应。1961年以后实行农村食油只购不销政策,农民自行解决食油。但在
  国家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也供应农民部分食油,如1964年供应水田区不种植花生农民的食油220吨。1955—1988年全县计销售食油2.25万吨,其中回销农村3340吨。
  第三节 外调和出口
  晋江县生产的油脂还外调支援其他省、地区。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外调油脂(主要是花生油)3872吨。1956—1988年计调出油脂38514吨。
  晋江县尚有出口花生油的任务,1956—1988年计出口花生油1.498万吨(含花生果精制品如衙口花生等)。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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