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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十七 粮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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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749
颗粒名称:
卷十七 粮油
分类号:
F762.1
页数:
29
页码:
625-6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粮油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集市贸易与议价购销、粮食征购、粮食统销、油脂油料购销、粮油贮存与调运、管理。
关键词:
晋江县
粮油
粮商
内容
晋江县人多地少,是严重缺粮县。1988年统计,全县可耕地面积47.31万亩,人均耕地0.44亩。正常年景自产粮食仅能维持4个月左右。历来粮食均靠外地调进和进口。
晋江历代统治者虽重视建仓储粮,但所储粮食多供给军政等公职人员,民用粮食仍由私人经营。少数粮商控制粮食市场及价格,囤积居奇,低进高出,盘剥人民,灾荒年景尤甚。史载:“元至正十四年(1354)大旱,种不入土,人相食”。“明嘉靖二十四年(1545),又大旱,斗米百二十文,民饥死载路”。“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大闹饥荒,人民被贩于吕宋数万人”。
民国时期,粮食短缺极为严重。民国27年(1938)每元可买大米7.5公斤,翌年仅能买2.5公斤。民国29年,县设公估局,想以计口授粮方法缓解粮食危机,但粮源不足,不到1年即撤销。投机者乘机哄抬粮价。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加强粮食征收和供需调剂工作,成立晋江县财粮科,专管公粮征收和军政人员的粮食供应。同时,分别在安海、石狮成立贸易公司营业处,并在主要乡村集镇设营业组或门市部,负责调剂市场供求,还从外地调入粮食供应。1949—1952年共调入粮食3.074万吨,稳定了粮价。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政策。晋江县执行统购统销政策直至1984年,其间出现过一些失误,购了过头粮,后来逐步加以纠正。
1983年粮食经营从封闭式单渠道逐步转向开放式多渠道。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其数量和品种均减少,而参与市场调节的数量和品种则增加。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社会上粮行也积极引粮入晋江,起辅助作用。搞活市场调剂,稳定粮价,繁荣经济,满足群众需要。
1953—1984年的32年中,全县征购粮食68.75万吨、销售151.491万吨,净购销差82.741万吨。
为保证粮食供应,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大力协调组织调粮工作,千方百计完成调粮任务。1949—1988年共调进各种粮食121.518万吨。调进的粮食数量大,粮种复杂,保管任务繁重。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深入开展“四无粮仓”(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活动,不断提高保粮技术,使粮食保管水平从不霉不烂的低标准逐步提高到延缓陈化、保持品质鲜度的高标准。
为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政府合理调整粮油加工厂布局、推广先进技术和加工工艺,粮油加工,尤其是食品和饲料加工有新发展。至1988年,全县已有加工厂7家。1956—1988年创利润451.7万元;1985—1988年,上缴税收49.74万元。
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政府积极贯彻国家稳定粮价的政策,分别于1961、1966、1979年3次提高统购价,同时执行超购加价。1985年执行“倒三七”(百分之三十统购、百分之七十加价)合同定购价,较长期保持稳定的统购价和销价倒挂。倒挂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1952—1988年国家净补贴给晋江县粮食部门的亏损计6787.68万元。
1953年开始实行花生统购统销以来,经过“一留一比”(先留种子,后按比例统购)(先留种子、口油,后按比例统购)、超购加价、粮油挂钩和合同定购等政策的实施,保证统购任务的完成和食油的供应、外调。1953—1988年计购进油脂7.003万吨,销售2.123万吨,调出3.851万吨,出口4490吨。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各级粮食管理机构。晋江县的基层粮食机构,1988年全县有粮站17个,粮点32个,拥有固定资产888万元。全县粮食系统干部职工1209人。
第一章 集市贸易与议价购销
唐代,晋江已有粮商。其后,粮食一直由粮商经营。新中国成立后,自1953年11月起实行粮食统销,在国家领导下产销双方直接交易,遂无粮商。1983年实行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多渠道经营粮食的政策,在国家粮食部门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允许持有营业执照的粮商参与粮食贸易,辅助调剂用粮需求,又有粮商。
第一节 自由贸易
新中国成立前,晋江县缺粮大部分依靠外地调进,数量大,种类多。有暹罗米、占城米以及台湾米、浙赣米、石码米,通过海运直接入口,或经厦门转入。由厦门转口的大米以安南、暹罗米居多,仰光及台湾米次之。民国21—24年(1932—1935),每年由厦门转口输入安海、东石、金井的粮食有2500吨。民国35—38年,每年输入晋江等地的洋米也有2500多吨。史载南宋建炎四年(1130)安海建镇,粮食贸易即“日日为圩”。民国时期,粮食贸易情况,据民国25年统计,仅安海五谷业就有52家。抗日战争胜利后粮商增多,仅石狮粮商即有80多家,碾米厂4家。
民国时期在粮食自由贸易中先后出现囤积居奇、低进高出、获取暴利的弊端。对此,政府也曾采取一些措施,如民国29年,县设公估局收购余粮,但公估局收购价低于市价,粮源短缺,无法实施计口授粮。民国31年晋江县政府对商贩采取登记存货、取缔囤积居奇者的措施,但流于形式,粮价暴涨之风仍然难以抑制。如民国35年1月,石狮镇大米每担9000元,民国37年7月猛涨至每担1500万元,上涨达1600多倍。至民国38年3月,不足9个月时间,粮价上涨12000倍。百姓生活困苦,怨声载道。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粮食仍是自由贸易。政府在大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分别在安海、石狮设立贸易公司营业处,在主要集镇设门市部或营业组经营粮食。1952年贸易公司专业化,设中国粮食公司安海支公司收购和销售粮食,并组织从外地调进粮食。1950—1952年计收购粮食1.627万吨,销售3.34万吨。同时共调进粮食2.818万吨,稳定市场粮价,保证粮食供应,结束晋江县粮价长期不稳、百姓生活长年不安定的历史。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粮食归国家专营(见统购统销章),私营粮商只接受国家委托代销粮食。1954年对全县粮商310户674人(多为粮食、土特产综合商店)重新安置,其中从事粮食代销的有18户48人。1955年粮食代销店过渡为国家粮食门市部,原职工也转为国家职工。
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政策允许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进入市场,产销见面、互通有无,由国家的粮食交易所控制,不准私商插手经营。由于政策偏紧,交易所有名无实。1955年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整顿,活跃粮食市场。1957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市场管得过死。1960年11月贯彻中央关于调整农村经济的十二条政策,有计划有领导地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全县40个集市贸易市场得到恢复和发展。但因严禁私商插手、粮食不能进入城市和主要粮食品种必须卖给国家等政策的限制,市场贸易不活跃,而场外交易却很活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粮食市场被作为“三自一包”“黑货”而遭取缔。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市场交易方开始复苏。
第二节 议价购销
1962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由供销社经营议价粮油,晋江县粮油议价经营开始。1965年3月,省粮食厅和供销总社联合通知,把粮油议购议销划归粮食部门经营。1966年加强控制议价经营。1968年省粮食厅军管组正式通知停止议价经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粮油议价经营。1983年商业部提出粮食流通“双轨制”,粮油议价经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议购
1965年粮油议价由粮食部门经营,纳入国家计划购销轨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坚持须在完成征购任务后收购落市粮而不购过头粮原则。这一年全县议购粮食5145吨,花生210吨。1966年下半年加强市场管理,议价经营基本停止。1978年恢复议购经营,按照以分配议购指标、结合征购工作、社队协商议购为主,收购落市粮为辅的原则,采取“统一经营、统一保管、单独统计、单独核算”的方法,随行就市,灵活掌握价格,议购数量有所增加。1983年开展多渠道经营,县粮食局增设粮油议价公司,各基层粮食部门也积极开展议价工作,议价经营遂有新发展。
晋江为严重缺粮县,本地可议购的粮食数量不多。县政府在组织平价调粮工作的同时,为广辟粮源,积极外出采购议价粮食。1978—1988年计从安徽、江苏、湖北、江西等省采购议价粮120275吨,从山东、河南采购议价油脂1945吨。并且和安徽的安庆、江苏的宝应、浦口、江西的黎川等地区建立常年联系,优先供粮。
二、议销
1978年以前粮油议销贯彻先购后销,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主要供应计划外熟食业的用粮需要,以后逐步扩大到供应整个熟食业用粮。1965—1970年计销售粮食1.366万吨,食油505吨。
1978年后议销范围逐渐扩大,销售对象从熟食业扩大到部分工商行业、城镇户粮关系未落实者的口粮,还补助国营饲料业的用粮。粮油销售量逐渐增加。1978年议销粮食20吨、食油15吨;1982年议销粮食1.65万吨、食油860吨。1983年开始粮食经营“双轨制”,议销工作在服务生产和消费、平抑市价、稳定粮食局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如1983年粮食因灾减产,青阳、安海、石狮等地出现排队购粮现象,国营议价粮立即敞开供应,缓解群众紧张心理,安定社会秩序。1983—1988年全县议销粮食215635吨、食油8880吨。1965—1970年和1978—1988年的17年中粮油议价经营利润达950.7万元。
第三节 粮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经营粮食开始出现。1983年粮食开展多渠道经营,允许个体户参与粮食经营,晋江县粮食个体经营开始发展。政府根据全县缺粮的特点,采取给予粮行优先贷款和减税措施,鼓励发展粮行。全县粮行米市骤增。1983年持有营业执照的商贩35家,资金13.8万元;1985年发展到63家,资金28.56万元。粮行在引粮入县、方便群众等方面发挥积极的辅助作用。1988年,全县个体粮食商贩103家,年营业额247万元。
第二章 粮食征购
第一节 征收
粮食征收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称为田赋。晋江田赋始于唐代。至清初,据载,官田每顷交银9.48分,民田8.55分。晋江全县有田3998顷,共征收银30371两,折色米3413石。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将各项捐税合并征收,民国3年(1914),修正赋额。民国29年改征实物米折办法,即按开征时市场粮价折米完纳或折币征收。民国30年4月废除米折办法,一律征收实物,每元征粮2市斗。民国31年每元收粮3市斗,加征公学粮1市斗。民国32年改征实为征借,征实每元仍收粮3市斗、公学粮1市斗,征借则按土地计算,每亩征借2市斗。
新中国成立初期,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在征收公粮前称筹集军粮。1949年9月15日省政府颁布《临时借粮办法》,以户为借粮单位,以赋额为借粮标准,向农民借粮。年底开展合理负担公粮工作,以原国民政府田赋底册为基础加以调整,使农民负担合理,减除一些贫下中农的过重负担。负担过轻的一些地主、富农和反动分子则征足。全年计征粮3905吨。1950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1950年农业税征收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定征税为田、农、荡、果四种地目,以60公斤为起点,农业税和附加税一律按正税15%分别计算,统一征收。1951年根据“以率计征”原则征收公粮,广大农民踊跃缴纳。1950—1952年计征收公粮22135吨。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征购统一入库、分别结算,征收公粮部门按规定把价款缴纳国库。
第二节 统购
1953年,晋江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购政策。1961年又执行统购粮奖售工业品和超购加价及奖售等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产和售粮积极性。1953—1984年计征购粮食628277吨,占总量12.60%,其中稻谷36.69万吨,占征购总数58.40%,薯类223.732万吨,占35.61%。1985年国家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晋江县按规定停止执行统购政策,先后实行协商统购、粮食“三定”、“一定三年”、“一定五年”等具体措施。
一、初期统购
1953年11月至1954年上半年为统购初期,各级党政组织积极宣传统购统销政策。在提高农民思想觉悟的基础上,层层下达控制数,实行自报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把任务核定到户,张榜公布并签发通知书。1953年计征购入库16205吨。由于任务重、时间短、方法简单、农村情况不甚清楚,分配任务未能做到完全合理,出现该购的未购、有些不该购的却购口粮的情况。
1954年12月,执行省政府11月1日公布的《福建省粮食计划收购暂行办法》,根据国家需要和余粮多者多购、少者少购、无者不购的原则,以全年产量扣除公粮和免购额(含口粮、种子、饲料),辅以民主评议的办法进行统购。免购额为210公斤。由于做法细致,并深入宣传总路线和“支援国家建设、支援灾区”,农民政治觉悟提高,踊跃交售公粮。1954年计征购入库粮食2.154万吨。由于征购前评产不准、对灾情估计不足等原因,因此出现减产多征的现象。当年粮食减产7605吨,征购却增加5320吨,占产量由1953年的11.25%上升为19.19%,造成1955年初粮食供应紧张,粮食部门及时调进粮食4.107万吨,缓解粮食紧张局面。
二、粮食“三定”
1955年底,认真贯彻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工作指示》及《福建省农村统购统销实施细则》,在水田区的陈埭横坂村、农地区的罗山沙塘村、城镇的安海、石狮和渔业区的梅港搞粮食“三定”试点,并加以总结推广,全县实行。
定产:按实际种植面积,参照土地质量,自然条件和历年生产情况定产量,产量减去公粮后按90%计购,对富农可按95%计购。
定购:定购数三年不变。如遇丰歉年景,则实行丰年增购、歉年减购,增购数不超过增产部分40%,一年一评。
定销:常年产量不足以扣除留粮者为缺粮户,对缺粮户实行缺多少供多少,何时缺何时供应的办法,一年一评。
留粮标准:口粮,农地区为200公斤,水田区为220—230公斤;饲料,耕牛每头45公斤,驴马每头35公斤,公母猪每头90公斤,肉猪每头25公斤;种子,早晚稻田每亩10公斤,大小麦每亩6.5公斤,大豆每亩7.5公斤,其他杂粮每亩4公斤。
全县定产14.356万吨,定购2.376万吨(其中征收公粮4640吨),定销2.593万吨。实行“三定”后,农民负担趋向合理,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和出售余粮的积极性,基本杜绝投机行为,稳定了粮食价格。
1956年,以“三定”为基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进行余缺平衡。全县定产为14.256万吨,定购为1.857万吨,比“三定”减少5190吨;定销1.754万吨,比“三定”减少8390吨。
1955—1957年计征购粮食58615吨,比定购任务42970吨,超额15645吨。
粮食“三定”实行至1957年止。1958年实行国家包干办法,即余粮社(户)包干统购,自给社(户)包干自给,缺粮社(户)包干统销。增产增购,增购指标为增产量40%0。但当时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开始,故未能实施。此时农业生产刮“大增产”浮夸风,粮食征购也出现高估产高征购。1958年征购任务高达5.4万吨,实征36557吨,比1957年的19950吨增加16607吨。1959年在以反右倾鼓干劲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中共晋江县委定征购任务为5万吨,统销任务为4.5万吨,实征36245吨,占总产由1957年的17.85%跃增为30.18%。由于多购粮食,大办食堂又浪费不少粮食,加上自然灾害,粮食减产,因而1960年秋出现全县性的粮荒。面对这种困难情况,政府广泛进行发展生产、节约用粮、“瓜菜代”渡难关的宣传并采取减征粮食和实行奖售等措施。1961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粮食征购采取包干办法,把原征购任务提高5%作为机动数,宣布增产不增购。此年粮食总产132550吨,比1959年的120095吨增产12455吨,征购量却降低为35941吨,比1959年的36245吨,减少304吨。
三、“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
1965年,根据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实行征购“一定三年”政策,适当调整征购任务。全县核定征购基数为23465吨,比1960年的47370吨减少23905吨,超购加价任务为2990吨,并实行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全年每人平均缴纳公粮和出售商品粮超过50公斤部分,按统购价给予20%奖励金(公粮部分不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农民收入有所增加,并提高农民缴售粮食积极性。“一定三年”政策执行至1970年中止。奖售标准则提高为每超购50公斤,一半按统购价加价30%,一半奖售化肥15公斤。
1971年起,“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重新调整征购基数,做到负担合理,绝对不购过头粮。全县基数任务定为2万吨,加价任务为500吨。这一措施一直施行至1978年。
实行“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期间正值“文化大革命”,粮食工作遭受严重干扰,未能完成征购任务。1976年,全县入库9205吨,只占任务46%。但广大粮食工作者坚守岗位,正常开展征购工作,1967—1976年,计征购粮食13.776万吨,保证社会各项用粮的供应。
1977年,政府放手发动群众,广大农民自觉交公粮卖余粮,全年征购粮食12854吨,比1976年增加39.6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充实、提高”的方针,使农民休养生息,征购基数任务再调整为1.69万吨,加价粮为6100吨。同时,全面提高粮食统购价,加价粮的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农民缴粮积极性空前高涨。1979年征购超购粮共入库2.841万吨,超额完成5410吨。
1982年,实行以县为单位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全县征购基数调为1.7万吨,加价粮4250吨。
从1983年开始,农民在完成征购和加价任务后,国家允许国营、集体或个人多渠道跨地域经营粮食的购销和运输,从而结束自1953年以来粮食商品由国家集中管理、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单一流通体制。
第三节 合同定购
1985年4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取消统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规定执行定购合同是农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粮食部门在春耕前把合同定购通知单发到农户。合同定购的品种有稻谷、小麦和大豆(1986年取消大豆)。其他品种可通过市场调节,完成定购后小麦稻谷可以自由购销。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按“倒三七”计算(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合同定购粮食实行“三挂钩”,即与发放预购定金、奖售柴油、奖售化肥挂钩。为帮助贫困农户脱贫,把全县31个贫困自然村的全部定购任务275吨改为议价收购。当年全县粮食定购任务为7750吨,比原包干任务减少1.35万吨。
1988年,全县粮食定购任务数不变,实际征购7835吨,超额完成定购任务。
第四节 奖售与超购加价
1961年,统购粮食开始实行奖售棉布、棉絮、卷烟、煤油、食糖等工业品,1963年又增加化肥。随着供应情况变化,年度间奖售的品种、标准略有变动。1965年仅保留棉布和化肥,1970年后只保留化肥,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奖售品有柴油和化肥。
1961年开始,对完成征购任务又超购粮食的农民,给予奖售紧俏工业品。由于当时农民余粮不多,故至1963年才实施。1964年超购50公斤原粮即奖售化肥10公斤,1965年超购1.5公斤奖售化肥0.5公斤。1967年开始,每超购50公斤,一半奖售化肥12.5公斤,一半按统购价加价50%;1969年加价幅度降为30%。1971年开始,超购粮食全部按统购价加价30%,同时每50公斤奖售化肥7.5公斤;1979年加价幅度又提高为50%,同时还奖售化肥。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取消超购加价。
1963—1984年,全县计收购加价粮52234吨。
第三章 粮食统销
第一节 支前与常年军供
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晋江。根据省委《临时借粮办法》,预借粮食3910吨。为保证军需粮食的供应,设立晋江支前总站,石狮设中心分站,安海、东石、中山街设分站,分站下设供应点。1950年,总站撤销,原供应点仍保留,军需粮供应归县财粮科统管。
常年军用粮供应,按驻军后勤部门的计划,凭“军用粮定额支票”军用价购粮票供应,由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同时指定专厂加工、专仓储存、专店(或柜台)供应,保质保量。还经常送粮到部队,征求意见,多方设法提供方便。
在军供工作中,晋江县涌现一批模范单位和个人。1959年10月,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和国家粮食部联合在金井召开全国支前工作现场会,授予金井粮站“全国支前工作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和“粮食工作能手,支援前线尖兵”锦旗。1984年,又被评为省军供工作先进单位,省政府、省军区授予“拥军支前模范,军粮供应标兵”锦旗。至1988年,金井粮站计获中央、省、地和驻军授予的锦旗38面、奖状81张。此外,青阳、石狮、龙湖、永宁、东石、英林、深沪、祥芝等粮站也经常给驻军送粮送油。
第二节 市镇供应
一、居民口粮
新中国成立初期,凡享受国家供给制的军政人员、教职员工、支前民工的口粮均由国家供应,其他均通过市场自由贸易供应。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销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口粮均纳入国家统销计划,由单位编造计划按月供应;市镇居民口粮采取自报评议办法定出数量,由居委会造册按人口核定数量发证定点按月供应。
1955年11月开始,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的办法。根据“一人一份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核算,按户(单位)发证,定点供应。
全县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市镇居民共54406人(扣除晋北中芸1835人),每人每月平均定量成品粮12.65公斤。
这标准依据实际劳动强度。具体工种作过适当调整。1959年起,为节约用粮共渡难关,除10岁以下二档儿童定量标准不变或少降外,一般都降低1—2公斤。党政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带头降至11.5公斤。1964年,粮食情况基本好转,恢复原标准。
按人分等定量供应口粮的办法一直施行至今。如有婚嫁、生死、分并、迁居等情况,凭公安部门户口变动证明和迁移证,由粮食部门办理增减或迁移口粮手续。农业人口转为居民人口,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1986年起,由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共同经办,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迁移手续。
随着人口增长和职工人数的增加,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市镇居民人口也相应增加,至1988年底,全县居民人口136538人,比1955年增加1.5倍,每人每月平均定量商品粮13.02公斤。
二、工商行业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包括工业、手工业、酿造业、食品业和副食品业用粮。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以前,工商行业用粮均通过市场自行采购解决;实行粮食统购后,由粮食部门定额供应。
1955年11月,工商行业用粮开始由粮食部门统一供应。用粮单位根据需要按月(季)编造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粮食部门核实后,凭发给的“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购粮。全县供应工商用粮户,共968户,每季度供应粮食1580吨。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59—1961年)粮食供应紧张,为控制销量,节约粮食,食品副食品业一律凭粮票供应群众米饭、面包、馒头、米粉、切面、白果、饼干等食品,然后凭回收粮票向粮食部门购买粮食原料。粮食部门也供应一部分免票粮食给食品副食品业作为辅料;同时允许用粮单位凭当地粮食部门审批的用粮计划,在国家粮食市场购买某些特需品种。1963年实行议价经营后,工商行业平价用粮如不足,也补充供应议价粮。
改革开放后,粮食开始多渠道经营。酿造业、工业用粮供应分别在1984年7月和1985年4月改为议价供应;食品、副食品业用粮也在1986年10月改为议价供应。
1953—1986年晋江县计供应工商行业用粮9217万公斤。
三、定量外补贴
1961年,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实行定量外粮油补贴,作为口粮的补充。定量外补贴的项目有干部出差、参加劳动或会议、值夜班。以后又逐渐增加参观团、慰问团、运动会、病号、产妇等对象补贴,共13类69种。在经济发展、市场开放、人民收入增加的情况下,1986年开始,除保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和离休干部、老红军、残废军人等补贴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取消。
1961—1988年,全县计供应定量外补贴粮10502吨。
第三节 农村统销
一、缺粮供应和回销粮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初期,政府采取限量方法,供应缺粮户口粮。1954年下半年按户发证,凭证供应。因自然灾害,粮食减产,缺粮户和农民统销粮数量猛增,当年计回销粮食5.503万吨,比1953年增加3.468万吨(170.4%)。
1955年9月实行粮食“三定”,全县核定缺粮户55889户263784人,定销粮食2.593万吨。
1956年,根据农业合作化后社员粮食分配变化的情况,以社为单位平衡余缺,发证由农业社统一安排供应,克服同一个社又购又销现象。平衡后定销数为1.75万吨。此后回销工作成为制度。
1960年,出现全县性粮荒,187个大队53万人中,每人平均月口粮在原粮12公斤以下的就占78个大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这一情况,广泛宣传生产自主经营自留地,解散食堂,情况才逐渐好转。
1961年冬,基本核算单位下放至生产队,增加其自主权,同时,粮食统购实行征购包干政策,农民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至1963年,粮食情况全面好转。
1965年,粮食统购实行“一定三年”,对缺粮户实行定销。全县定销数为7000吨。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粮食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粮食库存减少,供应紧张,从安徽、河南调进大批地瓜干供应。
在农村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期间,每逢灾年减产,政府均拨出部分回销粮,解决重灾户、五保户口粮问题。由群众民主评议,分配到户,发证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化,农业生产逐年发展,粮食增产,农民收入增加,全县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二、渔民和突出部供应
晋江县是福建省主要的渔业县之一,有渔民15625人。渔民口粮供应分专业渔民和农村中集体渔民两种。专业渔民中外海渔民口粮按每人每月成品粮22.5公斤定量标准供应,内海渔民按每人每月成品粮17.5公斤定量标准供应,家属按市镇居民口粮标准发证供应。农村中集体渔民口粮按农村定销标准供应,由农业社(队)分配。口粮标准低者按专业渔民定量标准补贴,具体标准是外海生产者每人每月成品粮13.5公斤、内海生产者8.5公斤。以基本核算队为单位,定船、定额、一年一评,一次核定。1979年全县应享受补贴的集体渔民计8079人,每月应贴大米94吨。补贴的大米从回销粮项目列支。1984—1988年计统销1.187万吨。
全县突出部共32个行政村297个队,61132人。其地土壤贫瘠,气候恶劣,粮食产量很低,口粮难以自给,须予补贴。具体做法是扣除自产粮食后,每人每月口粮未达原粮12.5公斤标准,其不足部分予以补贴。为保证海岸线地区人民的生活,从1978年起,政府每年增加供应回销粮2630吨。
三、奖售粮
1961年实行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奖售粮食的措施。省规定白木耳等21种主要农副产品及生猪、鲜蛋、家禽等为奖售品种。1963年省粮食厅确定37种。1973年全国实行农副产品收购统一奖售,奖售品种计68种。其后奖售品种、标准多次变动并逐步缩小。至1983年,省规定仅有17种。1985年4月1日,取消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奖售粮食的做法。
晋江县享有奖售粮的奖售品种有计划外花生果、生猪、出口鱼、对虾、出口黑白瓜子、芦笋、野生动物皮、茶叶、食盐等。
晋江县仅生猪奖售一项,1962—1988年计奖售粮食2.74万吨,促进养猪业的发展。
四、甘蔗补助粮
晋江县1976年实行蔗粮挂钩政策,超售核定基数每吨蔗补原粮125公斤,没有完成交售基数则扣回粮食或增加统购粮。同时实行奖售,每超售一吨蔗奖售化肥5公斤,回销食糖5公斤,或自由选换粮、肥,也可加价。兑换标准是每50公斤糖换粮100公斤或化肥10公斤或加价15%。1983年,全县派购糖基数从3.6万吨下调为2.2万吨(一吨蔗折糖125公斤),同时仍继续执行超基数奖粮政策。1985年取消甘蔗补助粮,提高回销食糖为62.5公斤。直至1988年仍然执行这个标准。
1976—1988年全县计供应甘蔗补助粮121955吨。
五、种子粮经营
晋江县粮油种子实行以生产队自繁自选自留自用为主、国家调剂为辅的方针。国家调剂的种子粮,在1957年前归粮食部门经营,而由农业部门负责提出购销调拨计划和品质检验。1958年良种开始归农业部门经营,备荒种子仍归粮食部门经营。粮食部门同生产单位签订种子收购合同,或者选取征购入库中纯度高质量好的粮食专仓保管备用,经农业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售。收购的粮油种子均抵征购任务,供应时采取以粮(油)兑换种子的方法。但在灾荒或新垦土地需要种子时,经县政府批准,免予以粮兑换。如1958年一些生产队的种子粮因先留和保管不当变质,粮食部门及时供应种子粮支援。1983年春季,淫雨造成大小麦减产,粮食霉变,粮食部门协助农业部门从甘肃、青海、江苏、浙江等省调入大小麦、豌豆种子1530吨,供应全县。
晋江县粮油种子也曾外调,如1958、1959两年除供应全县各种粮油种子4570吨外,调出花生种子350吨,支援永春、安溪等县。
第四节 华侨供应
晋江县是全国著名的侨乡,有侨眷侨属63万多人,在粮油供应方面均给予优待。归国观光、探亲华侨的口粮,探亲时间在1年以内者,按10岁以上每人每月17.5公斤,10岁以下者每人每月15公斤成品粮的标准供应;临时性的观光、探亲者,膳食由中旅社安排,不再供应口粮。
归国定居者的口粮,第一年按观光、探亲华侨口粮标准供应。一年后就业者按其工种定量标准供应,未就业而居住城镇者按居民定量供应。居住农村者国家供应成品粮至新粮收获,以后归农业社负责,如口粮标准低于市镇居民,其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归侨中,年老体弱无人赡养者,按居民口粮标准发证供应。
1955年开始凭侨汇供应粮油。每100元(人民币,下同)侨汇供应成品粮6公斤、食油0.75公斤。1959年10月调整为每100元侨汇供应大米6公斤(加价50%)、食油1公斤(加价100%)。1962年9月再调整为每100元侨汇供应成品粮20公斤、食油2公斤,每20公斤成品粮另加供应黄豆1.5公斤,取消加价。“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凭侨汇供应。1978年恢复,供应标准调整为每100元侨汇供应成品粮10公斤、食油0.75公斤。
1955—1967年、1978—1988年全县计供应侨汇粮9.082万吨、侨汇油3665吨。
第四章 油脂油料购销
晋江县为福建省11个花生生产重点县之一,花生是主要油料作物,其他油料作物为数极少。
第一节 花生统购
新中国成立初期,花生(油)在市场自由贸易,大部分由私人经营。1950年8月,国营贸易公司开始收购花生油,用以调节市场供求,稳定物价,同时组织调运外地。1952年由县、区供销社负责花生收购工作。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脂油料的决定》,实行花生统购政策,归供销社经营。同时取缔自由贸易,鼓励农民在留种和自留量后,把余下的花生卖给国家。当年计收购花生果4660吨,占总产量的65.63%。1954年采用评产派购的办法,充分发动群众,自报公议,互评产量,按产量留种后的90—95%征购。当年全县计统购花生果5485吨,占总产的79.69%。
1955年油脂油料归油脂公司经营,贯彻全国财经会议“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精神,采用“二留一比”的办法统购,即扣除种子和口油后的花生产量,按95%比例统购。“二留”的标准是每亩留种子12.5公斤,每人留口油2.25公斤(折花生果7.5公斤)。在统购的时候注意划分余缺界线。确定产量,留种子及口油后尚有花生统购者为余油户;留种子后平均每人尚有花生果5—7.5公斤者为自给户,自给户不购不销;产量为平均每人花生果5公斤以下者为缺油户,缺油户的口油由国家供应至1.5公斤之数。1957年仍然按“二留一比”的办法和标准统购花生。
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刮浮夸风,原晋江地区行署初次下达晋江县花生统购任务高达9150吨,不合实际。第二次激增为2.25万吨,许多大队、生产队统购任务高于总产量,根本不可能完成。最后只好采取扣除种子外全部统购的办法,农民口油由国家按照1955年缺油户口油标准供应。此法延续至1960年。1958—1960年计统购花生22584吨,占总产量的90.42%。
1961年中共中央批转粮食部党组《关于当前食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福建省委决定油料统购坚决执行“先留后购”政策,恢复“二留一比”统购。确定产农口油为花生果5公斤的标准和作出农村食油“只购不销”的决定。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花生生产发展,鼓励农民多卖花生,还采取统购奖售工业品、化肥及回饼政策。
1965年花生统购采用粮油双挂钩和任务包干法,把花生统购任务与粮食统购“一定三年”、“一定五年”的任务同时下达。未完成花生包购任务要以粮食抵交,超额完成可抵粮食统购任务,没有花生统购任务而统购花生可换回粮食。花生、粮食互抵折率为0.5公斤花生果抵粮1公斤(个别年度折率有变动)。同时实行超购加价或化肥换购。此法沿用至1984年。
花生包购办法在发展花生生产、提高花生商品率方面发挥很大作用。1971—1985年全县计收购花生134787吨,平均每年8986吨,比1961—1970年平均每年3415吨,增长1.63倍。
1985年4月,花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取消粮油双挂钩,奖售化肥和柴油。全县定购任务7275吨,实际收购数7280吨。1987年任务数调为4160吨,实际收购数5780吨。1988年任务数调为4500吨,实际收购数4595吨。
在征购花生的同时,也注意收购小宗油料作物。
第二节 油脂销售
新中国成立初期,晋江县油脂由市场自由贸易。1953—1955年6月,由县供销社按计划控制供应,但没有规定具体办法和标准。1955年4月,县油脂公司成立,经营油脂销售,采取发票定量供应,居民每月口油125克。1957年粮油皆凭购粮证供应,口油标准不变。三年困难时期,口油标准降为62.5克。1964年,口油标准恢复为125克。1965年提高为200克。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又降低为150克。1981年恢复200克。同年10月提高为250克,并在国庆、春节两个节日每人各增加250克。1986年起,两个节日各供应500克,一年计供应每个居民食油4公斤。
为照顾僧尼、回教徒、高级知识分子、产妇、高温操作工人,实行定量外补贴,至1986年取消。
以油脂油料为原料或辅料的工业、食品业、糕点业等工商行业用油,由用油单位编造计划,经粮食部门审核后,凭证与工商行业用粮一起供应。工业用油和食品糕点业用油分别于1984年和1986年第四季度改为议价供应。
1955—1986年全县计供应工商行业用油4280吨。
农村中不产油料作物农民的食油,1959年以前按居民口油标准每月125克供应,1960年因食油紧张停止供应。1961年以后实行农村食油只购不销政策,农民自行解决食油。但在
国家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也供应农民部分食油,如1964年供应水田区不种植花生农民的食油220吨。1955—1988年全县计销售食油2.25万吨,其中回销农村3340吨。
第三节 外调和出口
晋江县生产的油脂还外调支援其他省、地区。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外调油脂(主要是花生油)3872吨。1956—1988年计调出油脂38514吨。
晋江县尚有出口花生油的任务,1956—1988年计出口花生油1.498万吨(含花生果精制品如衙口花生等)。
第五章 粮油贮存与调运
第一节 仓库
一、仓贮
据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泉州府志》记载,“晋江县福全所仓在十五都福全所域内,明洪武二十年建,今废。”至清代安海通判有常平仓1座,1间,额贮谷4825石7斗8升9合有奇;晋江县有常平仓在县治东承天寺,计23座29间,额贮谷52589石6斗9升。乾隆十八年先后拟议于磁灶、古陵、赖坑等37处修建社仓,但未能付诸实施,只好暂存社长家,每岁春贮秋还,共贮谷12712石有奇。
民国时期曾计划修建粮仓,流于空谈,而以祠堂庙宇或公产房屋权当粮仓。
新中国成立初期,尚无建仓能力。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粮仓,仅有安海的西〓祠堂仓、河市的区库仓、泉州东街的文庙仓,仓容量计75万公斤,远难满足贮粮需要。为解决粮食库存迅速增长和粮仓匮缺的矛盾,根据1950年4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粮保管工作的指示》,晋江县粮食部门征用、借用一些祠庙、公产房和民房贮存公粮。在后溪、柏山、前溪、苏山、洪四、马甲、新民、永安、鹫南、莲田、河市、梧宅、桥南、磁灶、金井、后厝、梧〓、塘头、园板、井尾、奇曙、石霞、前坡、张林、池店、潘湖、御辇、新店、陈埭、湖中、赤西、大乡、高坑、青阳、青华、梅峰、桂山、普照、赖厝、巷尾三、赤西、后洋、沙塘、东宅、古山、宅内、葛洲、白〓、安海、灵水、后库、型厝、西〓、东石、东埕、壁角、下庄、潘径、石菌、下东埔、埭边、深透、前村、许厝、马坪、英墩、石狮、梧坑、钞坑、大仑、龟湖、港塘、永宁、下宅、山尾头、后杆柄、蚶江、莲塘、厝上、卢厝、东埔、中山街、衙口、龙园、西吴、仑上、福林、英林、伍保、西丰、华丰、金井、下〓、曾坑、后〓、法石、鹿园等村落征用祠堂72座、庙宇11座、基督教堂2座,并租借民房500多间。
1951年,粮食部门开始积极改建和新建粮仓。当年改建河市乡河市村原典当铺“土楼”废圩为简易仓库,面积250平方米,仓容量300吨。1952年,中粮公司安海支公司又把安海海口的“妈祖宫”改建为简易仓库,面积545平方米,仓容量690吨。1953年国家投资37693元,在晋江县城区霞行村兴建全县第一座仓库,土木结构,面积555平方米,仓容量750吨。随后又陆续在青阳、安海、石狮、金井等地由国家拨款建造粮仓。1958年为适应油脂生产的需要,国家投资9.9万元,在龙湖、东石、石狮、安海、青阳等花生主要产地或市镇建立22个总容量为1100吨的圆形水磨石油池。70年代,因油池年久,难以安全储油而废用。1978年11月,在龙湖乡英厝头建立晋江县油厂,负责全县油脂加工、贮运。
二、仓库类型
晋江县历年新建的粮仓均属房式仓。50年代初至60年代初建造的粮仓均系土(或石头)墙壁,木桁瓦屋面结构。1960—1961年在中山街和东石分别试建面积704平方米和498平方米的砖石结构拱形仓两座。60年代中至80年代初建造的仓库均系条石墙壁,长石板条盖顶。80年代中期建造的仓库均系石(砖)墙壁、钢筋混凝土平顶结构。
三、改造仓贮条件
1954年,安海粮站学习浙江省余杭县创造的“无虫粮仓”经验,晋江县由此开始有计划地进行仓贮改造工作。
(一)采用干净的碎石片垫底,再垫30—50厘米筛过的干河沙压实,上铺干燥方砖,改变过去用谷皮垫底、上铺竹席为仓内地坪隔潮层的做法。
(二)仓内墙壁先抹一层灰沙浆打底,干后再在堆粮线以下涂上沥青,最后抹上一层纸筋白灰浆,作为仓内墙壁的防潮层。青阳的烟边巷、内头李和安海型厝祠堂仓,则用干净方砖钉挂墙上作为防潮层,改变以前在仓墙挂竹席灌谷皮作防潮层的做法。
随着新建粮仓逐步增加以及落实国家有关征借民房政策,祠庙、教堂、民房仓逐渐减少,至70年代基本绝迹。
70年代粮仓内地坪防潮层仍采用垫沙铺砖的方法,为节省翻晒垫层沙所费的人工财力,即在原地坪上加铺3公分厚的沥青沙浆。
由于有些仓库廒间太大,不便处理存粮或贮放小品种粮食,60年代末,根据需要把这些仓库用石块分隔成较小的廒仓。如青阳粮站的第4、5、6号仓,安海粮站的第1号仓,永和粮站的英墩仓,英林粮站的第1号仓,金井粮站的第6号仓,石狮粮站的第1、3、4、5号仓和祥芝粮站第1号仓,均用此法改造而成。
80年代开始,逐步在仓库门内加装上有铁丝网下有白铁皮的木(铁)质二道门,防止开门通风时鼠雀窜入。
第二节 贮存保管
一、粮油的贮存方式
晋江县粮油贮存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全廒间散装。较大数量的稻谷、地瓜干、花生果、小麦等用这种方式。
(二)围囤散装。用于墙体单薄防潮能力较差的仓房。主要做法是用同品种的粮包在离墙30—50厘米处码成围墙,在中间倒入粮食。或用30厘米高的长条竹篾席圈成粮囤,囤中贮粮,贮粮高度随席圈高度增加。
(三)包装。这一方法多用于贮存成品粮、小量杂粮。
1985年开始,由于定购的粮油品种只有稻谷和花生果,而且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调入晋江县的粮食增多,因此除部分稻谷、花生果采用散装贮存外,大部分粮食都采用包装贮存。
二、粮油保管制度
晋江县粮食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保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同时,结合县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建立一整套粮油仓贮的管理制度:
保管人员和站长月会查责任制度;粮油进出库制度;粮油贮存安全状况检查制度;清洁卫生制度;贮存粮油溢、损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和器材管理制度;报告报表统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三、保粮技术与措施
(一)粮食保管方法
针对各种粮种的特点,晋江县粮食保管部门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保管:
地瓜干。孔隙大,组织疏松,吸湿能力强,易霉变,即采用散装方法贮藏。层层压实,草荐围盖,密封,适时通风散湿。
小麦。耐高温,易吸湿与生虫,采用的办法是曝晒后趁热入仓密闭保管。
大豆。不耐高温,易吸湿,易赤变,易遭受蛾类等害虫危害,采用的办法是曝晒后摊凉入仓,再用干燥的方砖或厚纸板、河沙等材料压盖密闭保管。
(二)害虫防治方法
空仓消毒杀虫。50年代初期,主要采用硫磺、烟叶、壳灰混合液喷洒杀虫或用苦蓼草加辣椒熏杀等土办法。1952年使用0.6%可湿性666和高丙体666烟剂等杀虫剂进行空仓消毒(70年代禁止使用)。60年代初又采用“敌百虫”杀虫剂,因药效短,后来被淘汰。60年代中期使用“敌敌畏”。这种杀虫剂杀虫能力强,可作用胃毒触杀和熏蒸毒杀,而且害虫不易产生抗药性,故沿用至今。
器具消毒杀虫。50—60年代初期,对粮仓器具如挡粮板、扫帚簸箕等大小器具,都采取开水烫杀或水蒸汽蒸杀的方法。在安海、青阳、石狮、东石等空麻袋集散地,建造专人管理作业的蒸汽室,蒸杀麻袋里的害虫。罗溪、马甲粮站则于寒冬浸竹席等器具于冰冷溪水中以杀虫。石狮粮站还利用喷火灯喷杀地坪方砖缝隙中的虫子。上述方法消毒杀虫效果良好。
贮存粮的害虫除治。50—60年代初,由于大部分仓库设施简陋,化学熏蒸剂缺乏,因此主要采取机械物理手段。主要方法有“稜堆诱杀”法。针对贮粮中害虫有向上爬、趋化、趋光和装死等特点,用炒焙过的糠、麸或烟叶,或用沾有“敌百虫”的稻草束,放在染有害虫的贮粮中诱集歼杀。对贮粮中的蛾类成虫则用糖水盆或灯光诱杀。此外,还采用边翻动贮粮边用溜筛过筛之法除虫。小麦的害虫则在阳光曝晒后闷杀。
上述方法仅能抑制贮粮害虫的蔓延,不能根除,且费时费工。随着仓库设施和门窗、粮堆密闭材料的逐步改善以及化学熏蒸药剂种类的增加,从60年代开始,广泛应用氯化苦和磷化锌加硫酸产生磷化氢气体除治。1970年春,全县各粮站保管组长在河市粮站第一次实习利用磷化铝除治该站“竹棚仓”贮存的1250吨散装小麦的害虫。
1971年上半年,晋江地区粮食局贮运股召集全地区各市县贮运股长和县各站保管组长,在安海粮站观摩海口2仓、3仓、4仓1240吨散装稻谷使用铝银粉加赤磷烧制磷化铝熏蒸杀虫的技术操作方法。
70年代后期,晋江县逐渐采用适用范围广、渗透力和杀虫力强、残毒期短的磷化铝片剂取代氯化苦药剂熏蒸除治。
四、“四无仓库”
1954年初,晋江县粮食部门以安海粮站为试点,推广余杭县以清洁为基础的“无虫粮仓”经验。安海粮站把散处安海全镇容量近2000吨的6座破旧祠堂仓库整修一新,达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的要求,在全省率先实现“无虫粮仓”。同年4月,省粮食厅在该站召开全省性的参观鉴定现场会,该站获得与会者的好评。会后,全县掀起学余杭、赶安海、创“无虫”、保好粮的热潮。1956年,全国仓贮工作会总结浙江省余杭县1953年首创“无虫粮仓”和广东省开平县蚬岗粮所1954年创造“无霉粮仓”的经验,全面开展“四无仓库”活动,取得较好效果。1957年,全县“四无粮仓”的比例从1956年的52.1%上升到78%。1958—1965年,连续8年荣获“四无粮仓县”光荣称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无粮仓”活动停顿,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始恢复。经省市有关部门鉴定,1979—1988年,晋江县仍为“四无粮仓县”。
晋江县粮食部门在巩固提高“四无粮仓”质量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应用保粮新方法和贮粮新技术,如电子测温、测水、机械通风、密闭、仓外喷白、管道熏蒸等,有效地提高贮粮保粮质量。
第三节 调运
历史上晋江是人多地少的缺粮县。据中共晋江县委秘书室1963年7月编印的《晋江概况》记述:民国时期“晋江食粮不敷甚巨,其中从漳州、厦门、莆田、温州运来之白米及上海之面粉,总值每年计500万元左右,为数惊人”。民国23年(1934)由泉州、桥南、浦内、石狮、蚶江、祥芝、港边、衙口、金井、东石、深沪、安海入口的大米共30806吨。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农业生产发展迅速,粮食产量增长较快,至1984年,粮食总产量达19.34万吨,比1949年增长2.6倍。但是,粮食增长低于人口增长和建设的用粮需求,粮食年年不足,且缺口逐年扩大。在实行统购统销前,短缺的粮食主要由省粮食部门从永春、德化、安溪等邻县调拨;实行统购统销后,外来粮食的范围遂从邻县扩大至省内6个地(市)的30个县和江西、河南、安徽、山东、浙江、江苏、黑龙江、甘肃和台湾等9个省,甚至从外国进口。为保证外来粮食调运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粮食部门曾先后设立多处专门负责接运外来粮食的接转机构。1952年,首先在晋江县粮食集散地之一的安海镇设立转运组,接转邻县来粮。1954年,又先后在东石镇、金井镇的下〓分别设转运组,接转龙溪地区方向的海路来粮。1957年,由于台湾国民党骚扰,封锁海上运输,县粮食部门又相继在南安县的水头和晋江县的浦内设临时转运组,分别负责接转漳州、集美方向的陆路来粮和经闽侯县枕峰转运站、惠安县洛阳转运站的水路来粮。1958年后,各临时转运组撤销,由安海和东石二转运组负责外来粮食的接转任务。年吞吐量8—17万吨。1987年,安海、东石转运组合并为转运站,隶属晋江县粮食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晋江县粮食运输工具也发生巨大变化,从依靠人力、畜力(骡驮和人力独轮车、双轮板车、骡马车)发展为三轮机动车和大小型拖拉机、汽车。运输工具的改进大大提高粮食转运效率。
第六章 管理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晋江县,为保证军需粮草的供应,成立晋江县支前总站,下辖石狮中心站和中山街、安海、东石3个分站及金井等供应点。1950年县支前总站撤销,军供粮草工作归县财粮科领导。
1949年11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1950年财、粮分口,设粮食科。粮食科下设5个粮库:第一粮库在河市,第二粮库在浮桥,第三粮库在青阳,第四粮库在安海,第五粮库在石狮,负责征收公粮和支前粮草等工作。
为稳定市场,做好侨乡物资供应,1950年初,泉州贸易公司分别在安海、石狮设营业处。1951年改在青阳设泉州贸易公司晋江支公司。在石狮设营业处、安海设门市部,并且分别在青阳、水头(现归南安)、东石、永宁、金井设营业组,负责粮油等物资的调节供应。
1952年7月,贸易公司专业划分,成立中国粮食公司安海支公司,统一管理晋江县的粮食调拔、供应和收购工作。支公司下设安海门市部和青阳、石狮、水头、东石、金井营业处(组)。
1952年底政、企合一,粮食科和中国粮食公司安海支公司合并为晋江县人民政府粮食局,并迁址青阳。各基层单位也随着调整为青阳、安海、石狮3个分库及青阳粮食购销站和安海、石狮2个营业处,还有东石、金井、水头3个粮食转运组。1954年3月,为适应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需要,粮食局把所辖机构调整为第一粮食门市部(青阳)、第二粮食门市部(安海)、第三粮食门市部(石狮)和三区粮食管理站(河市)、八区粮食管理站(青阳)、十区粮食管理站(安海)、十三区粮食管理站(石狮)、二十区粮食管理站(金井),划片管理粮食征、购、销工作。
1955年4月成立晋江县油脂公司,下设双溪、马甲、河市、中芸、后厝街、青阳、内坑、安海、东石、石狮、蚶江、永宁、衙口、英林、深沪、金井共16个油脂购销组,负责油脂油料统购统销工作。
1955年12月29日,晋江县人民政府粮食局改称晋江县粮食局,同时调整粮食管理站,按行政区域设双溪、马甲、河市、中芸、后厝街、陈埭、青阳、内坑、安海、灵水、石狮、蚶江、永宁、衙口、东石、英林、深沪、金井共18个粮食管理站。
1956年6月,根据行政区域的变化,粮食管理站调整为双溪、河市、青阳、内坑、安海、东石、石狮、中山街、金井共9个。
1957年,油脂公司并入粮食局,其基层单位即相应归入粮食管理站(点)。
随着行政区域的变化,粮油管理站也时有调整,至1988年,全县共有粮站17个、粮点32个、粮店38个、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厂7个、公司1个、粮食转运站1个及县办集体厂7个,基本形成完整的格局。
县粮食局内设秘书、人事、保卫、职教、财会、计划、购销、储运、加工9个股和1个议价公司。
第二节 财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需要集中财力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粮食工作,实行统购统销。粮食企业的财政收支,包括流动资金和经营利润的拨缴、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等,由粮食部统一管理,逐级汇总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各项财会规章制度由粮食部统一制定。
“大跃进”时期,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1958年4月批准的《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规定》,把中央集中管理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粮食部和财政部商定自1959年开始,把粮食企业财务收支下放省管理。粮食企业的盈亏、基本建设投资等预算调拨款项,均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项财会规章制度除必须由粮食部制定者外,均由省粮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1961年重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粮食管理体制。从1962年开始,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重新收回粮食部集中统一管理,列入中央预算。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包括粮油超购加价款的支付,于1971年又下放地方管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这个做法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不利于贯彻多购一点的政策,并影响收购任务的完成。因此,1974年又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1982年,省开始对地、市逐级实行粮油收购、销售、调拨包干的办法,粮食企业的财务仍列入省财政预算。由于管粮单位不管钱,权、责脱节,矛盾日益突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5年开始,粮食企业财务下放至县,纳入县财政预算。
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政策性补贴的主要项目有:1.政策性亏损补贴;2.粮油提价补贴;3.生产资料价格补贴;4.议价转平价粮食差价地方补贴。粮食商业企业议价粮油经营利润实行“四五、五五”分成,即企业分成45%,财政分成55%;粮油工业企业实行利改税。在此基础上,1988年有4个工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
1953年,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福建省结合省具体情况作了补充规定。晋江县粮食部门坚持执行制度,基本做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与此同时,根据经济工作越做越细的要求,粮食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体制,主要是逐步把独立核算单位由大划小。中央粮食部成立后,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粮食企业以县粮食局为独立核算单位,县局以下的企业为报帐单位。1957年,根据粮食部意见,基层粮食企业开始实行独立核算。之后由中心粮站核算改为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粮站实行独立核算。至1988年底,晋江县基层独立核算单位计有27个,其中商业企业19个,粮油工业企业7个,饲料工业企业1个。
县国营粮食商业企业1952—1988年平价粮油经营亏损计6787.68万元,1978—1988年粮油提价等政策性补贴计2599.75万元,1966—1988年粮油加价款计2524.39万元,1988年议价转平价粮食差价补贴计1085.86万元,1965—1988年议价粮油经营利润950.3万元。
第三节 计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企分管,负责行政工作的粮食科负责按农业税规定征收公粮和供应军需、支前及区以上机关干部的口粮。负责企业的贸易公司、粮食公司则以经济手段收购粮食和有计划调拨粮食供应市场。
实行统购统销后,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健全,购、销、调、存统一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4年粮食供应计划采取分项分级管理的方法,其中财政供应和基建用粮归省管理,其余则由地区(市)按省计划分配到县,县凭计划控制供应。1958年开始,中央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改为中央统一领导下省、地区(市)、县三级分管,实行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1960年省粮食部门规定:县粮食部门按计划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县使用,省不分成,当年未用完即作机动粮,留存下年度使用或储备。销售则采用分项分级管理,财政供应、出口、国营酿造及省属大工程的基建用粮,由省负责,其他销售由地(市)根据计划分配到县按计划供应。库存则归中央统一调度。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为保证有效供应粮食,加强了计划管理,建立粮食会计制度和支拨(调)证制度:国库粮食归省管理,凭支拨(调)证支付粮食。为保证征购任务的完成及留有节余,以丰补歉,1962年规定在征购任务外可附加5%,其中县3%,生产队2%;1963年改为7%,其中上缴省3%,县4%,用以解决地方性的事业用粮。1964年实行农村回销包干、节余归县的办法。
1972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强调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度、统一库存,征购数如实上报,销售结余上交,库存服从调度的“四统一”管理。晋江县粮食计划管理纳入“四统一”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于1981实行征购任务“一包五年”政策。征购任务完不成则由地方以议价粮补足,差额款由地方财政负担。1982年改为购销调拨全面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库存则实行定额管理。1985年实行粮油合同定购,计划管理由“粮油购销调拨”改为“购销包干、差额调度、财务包干、少购多销的粮油则各地自行负责”的办法。
晋江县粮食部门还采取建立完备的原始记录资料、定期检查、各粮站自查等具体措施,健全了计划统计制度。通过统计执行计划管理情况的真实数据,加以分析和总结,从而反映出粮食流通领域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第四节 价格管理
一、粮食价格管理
民国时期,由于滥发货币,通货膨胀造成粮价暴涨。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面对长期遭受兵燹战乱、连年灾荒、经济崩溃的破烂摊子,加之反革命分子猖狂破坏,不法粮商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使粮价暴涨。1950年1月,晋江县城的晚谷50公斤价5.73元,至3月份即上涨至21.89元,最高达32.30元;安海则达22.50元。晋江县国营贸易公司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3月下达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决定》,参与经营粮食,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销售,平抑粮价。7月份粮价开始逐步下降,至1950年12月晚谷价格降至9.87元,从而稳定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安定人心。
1952年土地改革后,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粮食丰收,粮价大跌。8月份晚谷收购价为7.70元,早谷7.10元。粮食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为保护农民利益,大量收购粮食。1953年粮价开始回升。10月份晚谷平均收购价8.39元,晚米零售价12.70元。
注:①1950年晚谷购价系指县城泉州价格,其余系安海、青阳价格。
②最高最低价格指月平均价。
③晚米以及晚谷、小麦加工后的销售价一般为购价的110—112%。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粮食贸易由国家专营。粮食价格由中央、省制定。粮价基本稳定。1953—1960年购销价格未变。
1961年提高统购价:早籼谷从7.70元提高至8.35元与晚籼谷8.35元同价,实行早晚谷同价,全县各处同价。1963年调整统销价:早米从11.90元提高到12.20元,晚籼米仍保持12.90元,基本上没有购销差价。
1966年同时提高统购、统销价,实行购销同价。同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3元粮食补贴。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价长期没有调整而偏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全面提高统购价,维持原统销价。同时继续实行超购粮加价政策。加价幅度由30%提高至50%。加价款由国家财政负担。
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国家收购定购粮价按“倒三七”计算。晋江县定购价早谷每50公斤15.50元、晚谷16.30元、小麦22.10元。1987年提高定购价,稻谷提高2元、小麦提高1.40元。1988年实行粮油定购,在原定购价外加价补贴,每50公斤稻谷补贴4.50元,小麦3.80元。
1967—1987年期间,4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政府为稳定市场、保证人民生活,供应城镇居民职工的口粮价格一直没有提高,形成销价低于购价的倒挂现象。如早籼籼米在1979年倒挂差率为19.6%、1985年为60%、1987年达81%。为理顺粮食销售价格,从1985年5月开始,农村回销粮销售价提升与定购价同,但仍然没有调整城镇居民、职工口粮售价。1988年6月,福建省除军粮仍按原统销价供应外,全面提高粮食销价(对城镇职工实行价格补贴)。早籼籼米城镇销价调升至27元,提高97.8%;农村销价调升至33.25元,提高50.04%。
二、油脂油料价格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至1953年,油料油脂自由贸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1950年每50公斤花生果平均收购价为12.3元,1951年上升至20元,最高达25元。同年8月,花生果价格开始稳定并逐步下降。1952年花生大丰收,花生果(油)价格为建国以来最低点。国营贸易公司1952年1月份每50公斤花生油批发价为57元,零售价为62元,至7月份批发价降至45元,零售价降至48元。8月份新花生登场,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花生果收购价为9.60元,花生油收购价为32元(不带税,下同。带税为38元)。1953年价格逐步上升,至新花生登场,花生果收购价为13.20元,花生油收购价为40.60元。
1953年11月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花生果统购价为14.90元,花生油购价为43元,统销价为56元(花生产区安海、石狮、金井为55元)。1955年油料油脂由油脂公司专营,购销价格没有变化。
此后,花生5次提高统购价(即1957年7月、1960年1月、1960年5月、1971年7月、1979年5月)。花生果每50公斤统购价从1957年7月的14.90元提高至1979年5月的36元,提高1.67倍。在提高统购价的同时,还实行超购加价30%,1979年加价幅度提高至50%,大大地超过统购价。如1982年全县花生果统购4740吨,超购4765吨;实际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45.02元,比统购价36元提高25.1%。1983年,花生收购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把统购超购两种价格合为一种。花生果实际收购价为46.8元,比统购价提高30%。
1985年花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价按“倒三七”计算,花生果定购价为48.6元,花生油定购价为155.3元。1987年花生果定购价提高至54元,花生油定购价提高至172.5元,比统购开始的价格提高2.62倍。
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后,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花生油统销价调整次数少,提价幅度小。最早花生油统销价为每50公斤56元,1957年提高为63元,1961年提高为78元,1964年提至81元。此价格保持至1988年5月,长达25年之久,从而形成销价低于购价的倒挂现象。如1971年每50公斤花生油倒挂金额为4元,1979年为34元,1985年为74.3元,1987年为91.5元,倒挂差率达113%。为理顺销价格,1988年6月,花生油销售价从81元提至220元。
第五节 证票管理
实行统购统销后的1955年,为控制销量,杜绝漏洞,粮食部门开始使用统一的粮油供应凭证和粮票。
晋江县使用的粮油供应证有:
(一)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分两种,一种为集体单位粮证,由机关学校或企事业等集体单位专人保管,统一使用;另一种由居民户使用。供应证由粮站签发并指定粮店或粮点供应,使用期1年。
(二)工商行业用粮证。为供应以粮食为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单位购粮的凭证。由指定的粮店或粮点供应。分为顶量和不顶票两种,顶量是量证相符,不顶票是凭证填发数字供应。
(三)省流动人口供应证。是集体单位或个人到外地短期居留时使用的购粮凭证。粮食部门填证时同时发给流动粮票,购粮时证票合一使用。使用期限为3—6个月。
(四)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是市镇居民迁居转移粮食供应关系的凭证。办理该证
时须持公安部门准许迁出户口证明书,由迁出户所在地粮站核减人数和供应量后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粮食部门凭该证给予办理粮食供应关系。
(五)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主要为经批准的农业人口转吃商品粮使用的购粮凭证。农转非人口办理转移证时应把新粮登场前剩余口粮按其所在地口粮标准如数交售给国家。迁入地粮食部门凭该证及迁入户口证明书给予办理粮食供应证。
(六)农村缺粮证。是由国家逐年按季度供应蔬菜区或缺粮队的粮食供应凭证。
(七)周转证。是粮食部门调剂农村不同粮食品种的调换凭证。
(八)回销证。是国家供应农村因灾减产或五保户、贫困户购买回销粮的凭证。回销证由生产大队造名册审查公布,交粮站办理。
(九)华侨特殊供应证。是供应回国短期居住华侨的口粮凭证。
(十)军供粮、油、豆专用证。是发给驻地部队购买粮、油、豆的专用凭证。专用证由上级核实部队计划的品种、数量,由县粮食局填发。
晋江县使用粮票始于1955年11月。粮票使用范围分全国、全省及本县三类。主要有:
(一)全国粮票。全国粮票系中央粮食部印制。有1959年版和1966年版两种。1955年版于1980年10月停止使用,同年12月宣布作废。全国粮票带有食油定量,但购买时须持有原户粮所在地的扣油证明书。
(二)军供粮票。该票部队专用。军供粮票分为两种,一为定额支票有价证券,购粮时证、票合用;一为无价购粮票,购粮时应付款。
(三)福建省地方粮票。该票由福建省粮食厅印制,有1955年版、1956年版和新版(1966、1972年印制)。1955年版在1956年版开始使用时收回并宣布作废,新版使用时1956年版停止发放并限期收回。
(四)福建省地方流动粮票。该票必须与省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配合使用,购粮时证、票合一。
(五)福建省华侨粮油票、福建省奖售粮票。这两种票由省粮食厅印制,使用一次即收回作废,并且必须在发放该票的县内定点购买。
(六)晋江县油票、饲料票。两种均由县粮食局印制,仅在县内使用,逾期作废。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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