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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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69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2
页数: 6
页码: 510-5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房产管理情况,房产管理,早在明万历十年(1582),晋江县令彭国光就曾履亩定则,分上、中、下派产,业户随地段各授一纸,汇登簿籍。清雍正年间(1723—1735),晋江县令唐孝本,也曾设局清查。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公布第一部《土地法》,对全国房地产管理作出规定。民国35、36年对全县的房地产进行登记。发证后,确认房地产的私人所有权,可转让、出租、买卖等。
关键词: 晋江县 房产管理 土地改革

内容

第四节 房产管理
  房产管理,早在明万历十年(1582),晋江县令彭国光就曾履亩定则,分上、中、下派产,业户随地段各授一纸,汇登簿籍。清雍正年间(1723—1735),晋江县令唐孝本,也曾设局清查。
  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公布第一部《土地法》,对全国房地产管理作出规定。民国35、36年对全县的房地产进行登记。发证后,确认房地产的私人所有权,可转让、出租、买卖等。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3月26日,县长高霆签发关于《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定产工作的指示》,指出“土地证是实行农民所有权的合法保障”。
  土地改革期间,各乡政府组织丈量队根据人民自己申请的房产逐间丈量,然后填造清册,经土地改革整改发证委员会审查送县复审,再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
  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标明区、乡(镇)村,户主姓名、人口数、可耕非耕地段面积及房屋间数面积。
  1985年7月,对县城青阳、建制镇安海及石狮的总体规划范围里的党政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单位和私有房屋进行一次普查。普查的全民、集体单位502个。还对9个居委会和12个村民委员会的房屋结构、建筑年份、房屋用途以及每人平均居住面积的情况进行普查。
  3镇房屋建筑总面积297.12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95.1534万平方米,非住宅面积101.9716万平方米。
  1988年4月26日和6月19日,晋江县人民政府发出晋江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通知。规定发证的区域和范围及登记发证审定的方法。
  青阳、安海、东石、金井、陈埭的总体规划区和深沪、磁灶镇以及青阳糖厂建成的范围内为登记、发证区域。
  党、政、群、团、部队、文教卫生等单位使用的公有房屋,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自有自管的房屋,房管部门直管的房屋,私人所有的房屋,宗教团体使用的房屋,为发证范围。
  审定方法:以镇办公室为登记单位。根据产权来龙去脉对照现行法律、法规、法定提出初审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查签名盖章。县办公室派出人员进行复核,提出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复审意见。县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最后审查定案。产权所有人(或单位)和土地使用者(或单位)按产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填写各种登记申请表,交验各种房屋所有权的证件,产权调查人员根据产权人提供的情况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对。
  对已落实的房屋和使用土地界限进行现场测量,绘制1∶500或1∶200或1∶50的房屋平面图及使用土地界限平面图。
  以产权、地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定的现实状况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产权人提交的各种契证、证明,逐幢农户审查房屋、土地的来源及变动是否合法,提出是否发证的具体意见。
  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界限经审查确认,准予发证,填制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他项权利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过誊正、配图、校对、登记盖章等4个程序,即移交发证。
  1988年6月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10085本。核发特殊用地土地使用证31本。
  注:50年代初,晋江县原有公房127幢,面积14605平方米。30多年来对直管公产管理、修缮房屋契税征收均由县财政局负责。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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