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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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52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07.2
页数: 4
页码: 218-2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林政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严禁乱砍滥伐、加强采伐、运输管理、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等。
关键词: 晋江县 林业 林政管理

内容

民国24年(1935)6月25日,县政府发布命令,严禁任意砍伐树木。29年9月,县政府作出保护森林的决议。然而国民党军队及驻防晋江师、团和保安队等,恣意乱砍树木,森林资源惨遭破坏。至解放前夕,次生林仅存7.6%。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晋江县人民政府就作出规定,砍伐木材需要森林采伐申请书,经区公所批准后到县建设科领取采伐许可证。1952年发布《关于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重申采伐要有审批手续,应办理采伐许可证。
  1958年农村大办食堂、“大炼钢铁”,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遭受严重破坏,据1961年统计,损失木材5万立方米。1961年秋,中共晋江县委、县人委会贯彻执行“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指示,开展经济退赔工作。1963年3月,晋江县人委会颁布《保护与发展沿海防护林的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保护山林条例》的精神,结合晋江情况,颁布6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不论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在沙荒或农田营造的各种防风固沙林木、草类和工程设施,均一律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和监督的权利。第二条:沿海地区有关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应建立“护林、护草、护田治沙”的组织机构,深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发动群众订立切合实际的保护林草公约,政法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第三条:为保护林木和草类生长,在新造林草地区,禁止人畜进入践踏、放牧、拾草和挖药材,如欲往成林地区拾取燃料者,须经林草权所有者同意方许进入,但禁止摘树枝,砍树干、刮树皮、刨树根、挖树头、偷刈草和林间用火。凡因台风袭击和其他原因,致使林木倒伏或断梢、折枝也不得乘机谋取。第四条:营造沿海防护林的主要目的是制止风沙灾害,在不影响防护效能的前提下,为促进林木生长,可以结合抚育进行修枝间伐。林木成熟时,必须采伐者,应由经营单位或个人作好规划,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公社护林机构审批,报县林业部门批准后进行。第五条:发展沿海防护林,必须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生产观点和长远利益观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宜农为农,宜林为林,宜牧为牧,宜道为路,继续贯彻造林“谁造谁有”的政策。凡因防护林作用扩大的耕地应归造林单位所有,如无力垦种,也可经所有者同意,办理手续,划归就近的生产队或其他集体单位使用。第六条:凡对保护发展林草有显著成绩者,由本委给予表扬、奖励或授予“护林护草模范单位”的光荣称号,凡违反管理办法,因而引起林草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依法处理。
  1964年颁发《晋江县山林保护条例》5条。全县开展护林宣传,成立护林机构,修订护林公约,严明奖惩制度,使乱砍滥伐现象得到制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乱砍滥伐的歪风又重新兴起。1974年国营沿海林场沙堤工区200多亩的防护林被砍光,损失林木700多立方米。群众性的乱砍滥伐有1500多起,面积1万亩,损失林木3万多立方米。
  1979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颁发,晋江县积极宣传贯彻,组织讲座,参加者达1500多人次。接着,贯彻省林业厅《关于木材、木制品、半成品出口审批权限》规定,严格控制沿海非林区的木材和木制品出口。
  1980年10月,晋江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1.坚决维护国有林和集体林;2.国营和社队都必须做到有计划合理采伐;3.加强市场管理,严禁贩运木材,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4.任何机关、部队、厂矿、企事业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到林区向集体和个人收购木材;5.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6.要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
  1982年11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晋江县重申各基层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加强林政管理,严明法纪,确保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
  林政部门加强计划管理和审批手续,签发准伐证,经常配合林业公安深入林业区检查凭证限额采伐的执行情况。
  1985年6月,晋江县政府发出《关于制止滥砍森林和开展木材管理整顿的通知》,宣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为了刹住无证采伐、无证加工、无证运输、乱买乱卖的歪风,决定由县公安、检察、法院、税务、企业局和林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木材生产、管理整顿队,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严禁乱砍滥伐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5月15日,晋江县人委发出通知,为做好护林工作要求广泛开展护林育林的宣传教育,使干部群众认识保护森林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县、乡设护林委员会,村配备护林员;严禁盲目开垦荒地埔地,公路、溪河两旁不准开垦;林木采伐实行审查批准制度,执行“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对滥伐、乱伐林木者,分别情况予以批评、赔偿、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1954—1958年,县、乡、村各级普遍利用各种会议、黑板报、喇叭筒、幻灯片、标语等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护林的宣传教育,并发动群众家家户户制定爱国护林公约。同时,县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各乡、村都普遍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全县建立护林委员会24个,村护林小组229个,参加人员6325人。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大办食堂、大炼钢铁,集体和个人的山林遭受严重破坏。三年困难时期,农民为解决吃粮困难,到处毁林种粮,这种破坏延续相当一段时间。
  1963年3月,晋江县人委会颁布《晋江县保护与发展防护林的管理办法》,许多乡、村重新恢复护林组织,制定护林的乡规民约。深沪湾防护林即由深沪镇、龙湖乡、金井镇有关12个村组成“沿海防护林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营林场,使当时乱砍滥伐现象得到制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些人趁改革开放之机,上山砍树,加上所有制变革和历史上遗留山权、林权纠纷处理不及时,也曾一度出现乱砍滥伐现象。1982年12月,中共晋江县委、县府作出《关于木材实行统一管理的几个问题的决定》。1983年先后成立林政管理股、林业公安股及林业检察科,林场成立林业派出所,1984年对破坏森林屡教不改的两起案件进行立案侦破,判刑2人,追回和避免损失林木50立方米。
  根据国法与民法相结合的办法,各乡、镇配备林业助理员负责林业生产和林政管理。
  二、加强采伐、运输管理
  晋江县是个少材、缺材县,所产大都是农用小径材,80%以上的木材均靠产区供给,采伐和运输均须进行认真管理。解放前,山区木材生产属自供自给的小农经济,很少流通到木材市场。解放初期,山林权纯属村民私人所有,采运作业或由林主或由木商雇工进行,采运无计划,受市场制约。1953—1955年,木材采运作业由个体经营逐步向集体经营转化。1956—1957年,林木折价入社,农民个体私有山林转为集体公有林。1958—1960年,林权一律归集体所有,木材实行统购统销。1962—1965年,山林权属根据党的政策进行处理,纠正“一平二调”。1966—1984年,社队木材生产落实到基层生产大队。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林木采伐仍然无计划,出现失控。1985年进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木材销售开放,产销直接见面,采伐凭省下达到县的年度限额指标,由乡(镇)落实到村,由村提出林木砍伐申请报告,经乡(镇)林业站到山场核实,填写木材采伐申请书,内容包括所在村庄、地名四至、山场面积、林班、小班、林种数量、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报经县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分送当地林业站、乡、村和县林业局,并由县林业局发给采伐许可证,村凭采伐证,组织本地或外地劳力,按采伐批准地区范围和数量,进行限额采伐,木材管理走上正轨。1986—1988年县下达每年2000立方米的限额采伐,由于控制严格,每年只完成25—50%。
  晋江县水陆交通方便,福厦路贯穿其中,南达厦门,北通福州,水路有泉州湾码头、深沪湾码头、围头湾码头及东石、安海码头等,直通全国沿海各省。木材运输无论陆路海运,均须填写运材申请书,写明起止地点、木材规格、数量等。省内各县经市林业局审批后发给运输证,出省须经省林业厅审批,有时委托市林业局代办,批后发给木材运输许可证。
  从1985年实行木材限额采伐管理后,木材运输同时得到加强,运输均须凭证。
  三、处理山林权属纠纷
  晋江县同鲤城、南安等毗邻,由于土地改革时期山林分配粗糙,加上历年体制多变,凭据和档案资料不全,社、队之间山林权属纠纷不断发生,影响林业生产,县从1978年开始着手解决。在紫帽山塘头、园坂及磁灶井边等村的荒山荒地落实生产单位并由承包组经营这些纠纷地,县政府发给林权证。到1983年,全县解决纠纷58起,面积2086.7亩。通过山林权的调处,对落实山林所有制、制止乱砍滥伐、调动群众林业生产积极性起了积极作用。尤其是1985—1987年3年中,在县“山林权属纠纷办”的协助调处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凡是权属清楚的都予以承认。在山林定权工作中,经双方互派代表,本着重证据、讲政策、互谅互让的原则,互相协商,现场核定,全县解决村与村纠纷38起,面积306.1亩,乡(镇)界纠纷13起,面积1670.49亩,解决了多年遗留下来的山林纠纷。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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