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营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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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52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营林
分类号: F307.2
页数: 2
页码: 215-2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国营林的情况。其中包括砧头林场、国营沙塘苗圃等。
关键词: 晋江县 林业体制 国营林

内容

一、砧头林场
  晋江县砧头国营林场,创建于1960年4月,位于晋江东部沿海,经营总面积3517亩,有林地面积3067亩,占87.2%;非林业用地450亩,占12.8%。有前港、枪城、坑边,祥芝等4个工区,干部、职工41人,其中干部10人(技术员1人),工人31人。现有林面积2370亩,未成林造林地373亩,森林蓄积量6970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7.4%,绿化程度89.6%1960—1988年,累计总投资151万元,总收入186.55万元,纯收入78.58万元,上缴的各类税金8.95万元。
  80年代林场建设逐步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发展,种植果树110亩。该场主要是营造沿海防护林,在防护林中,以木麻黄树种为主,面积、蓄积量都是100%。在蓄积量中成过熟林的比重最大,面积26.3%,蓄积量5210立方米,占46.8%。
  二、国营沙塘苗圃
  国营沙塘苗圃是从泉州总圃迁移来的,1956年正式建圃,面积45.2亩。沙塘苗圃自建圃至今几十年,平均每年为社会提供27万株壮苗。为晋江县国营、集体、机关、学校培育各种苗圃、花卉作出巨大贡献。
  国营沙塘苗圃现有耕地65.5亩,在编职工13人。1987年起,落实生产责任制,采用两种形式:
  其一、职工个人承包。每人核定承包土地5亩,不核定育苗任务,职工可以自由种植,苗圃提供平价化肥175公斤和劳动工具、耕牛等,不再发工资。承包者除按规定领取粮食差、物价补贴外,须自产自销,自供自给。实行个人承包后国家每年可节省事业费3000元,职工个人每年可增加收入2000—5000元。
  其二、个人承包后,由苗圃与县林业局签订合同,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1.核定苗圃每年的育苗任务,任务内的苗木由县林业局定价,调拨支持乡、镇、村造林绿化,苗款由苗圃法权人与县林业局按合同结算。2.确定苗圃在完成县林业局下达育苗控制指标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发展多种经营的自主权,从各方面增加职工收入。3.规定每个职工每月应参加劳动24天,出勤者每人加发出勤奖1元。超过24天的,每天加发工资6元,不足24天的,按缺勤天数扣发工资。4.规定按在苗圃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县林业局照常发给事业费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5.规定苗圃每年应向县林业局上缴利润7000元。落实生产责任制后,苗圃的苗木质量好、效益高。从1987—1990年连年评为省、市的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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