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育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51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育林
分类号: S755
页数: 4
页码: 208-2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育林的情况。其中包括天然更新和次生林改造、林木抚育间伐等。
关键词: 晋江县 营林生产 育林

内容

晋江县群众历来有在村前、庙宇的房前屋后、溪岸两旁进行植树育林的习惯。民国24年(1935年)5月,晋江县政府奉省政府训令,发出“严禁放火烧山,分期分段封禁山林,保护野生苗木”等指令。民国25年陈村、青阳蔡厝王公庙在村庄路口建立禁碑,还采取吃封山饭、分包子等形式互相通告禁山公约。同时在房前屋后营造封育各种林木以美化环境,在寺庙、祖坟植树,以资纪念。保留了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树,如清源寺大樟树、卡氏栲,草庵的古桧,内坑天亮千年龙眼树。
  新中国成立后,1951—1961年,晋江县政府发动群众开展植树造林,同时积极采取全封、半封、或轮封办法开展封山育林工作。据统计,10年中全县封山育林54578亩。但这一时期大部分只封禁保护幼林,没有进行人工补缺和抚育间伐的人工促进更新,普遍存在目的树种不理想,林木稀疏不均,林木蓄积量不大的问题。
  1960—1969年,由于受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和“文化大革命”影响,封山育林工作进展不快。但晋江县人民委员会仍于1963年3月发出《关于保护与发展沿海防护林的管理办法》,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沙荒或农用地营造的各种防护林,一律加以保护,同年4月,又发出禁令8条,其中第7条指出,不论国家或集体所有防风固沙林木一律禁止乱砍滥伐,欲采伐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林区。1964年3月,县人委又颁布《山林保护条例》,但都无法禁绝乱砍滥伐。1964—1965年,才分别完成每年1.5万亩的封育任务。此后,封育工作基本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晋江县认真贯彻《福建省封山育林暂行管理办法》。至1987年共恢复育林55355亩。永和杏山700多亩荒山经过封育后,至今林木生长旺盛,绿树成荫,郁郁葱葱,泉水不断。粮食亩产由100公斤提高到300公斤,翻了两番。
  一、天然更新和次生林改造
  1951—1960年,天然更新重点放在晋北4个乡镇(场)、清源山和紫帽山。通过封山育林,促进天然更新及人工抚育。天然更新的有22万亩。1960—1969年,在紫帽山农场、灵源山、灵寿山、罗裳山等地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及次生林改造并封山育林,共8.7万亩。1970年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进度比较缓慢。到1983年贯彻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意见》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次生林改造才得到发展,一共完成4.65万亩。到1988年底,稀疏林只余1200亩,灌木林283亩,沙荒地1719亩。采伐迹地107亩。基本上达到消灭荒山的目的。
  二、林木抚育间伐
  新中国成立前,群众传统种杉,均选择零星小片阴湿、土壤肥沃的背风山凹地或利用田梗、坡耕地栽相思树,种马尾松。杉每亩约80株左右,相思树和马尾松300—400株,普遍稀植。所植林地也均套种作物。他们结合作物中耕除草管理,同时对幼林进行抚育、补植。等待幼林郁密后,林木自然整枝较好,不存在林木间伐作业。
  50—60年代,山区多数群众仍沿用过去老办法造林,但沿海平原地区多数采取实生苗密植造林,沙荒埔地无套种作物,不少林地由于抚育管理不及时或过早整枝而造成幼林生长差,成林慢,就有间伐问题。“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地区受浮夸风的影响,假报造林和抚育面积。同时造林的苗木整地和种植质量等均较差,加上补植、抚育管理跟不上,因此更需要间伐作业。
  70—80年代,林木抚育列入各级林业部门重要管理内容。强调中、幼林抚育和间伐作业,并制发有关中幼林抚育间伐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林木间伐要经申请,由基层林业站和乡(镇)报送林业主管部门,层层审批。间伐时坚持“间大留小、间密留稀、间劣留优”三原则。间伐作业完成后,组织有关人员到山场验收。把抚育间伐成为林木资源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杉、松每亩保留167—220株,木麻黄、柠檬桉每亩保留220—360株,相思树等薪炭柴每亩保留300株左右。1978—1987年,全县中幼林抚育和中、成林间伐面积8529亩,生产间伐材6577立方米。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晋江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