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生育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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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46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计划生育管理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22
页码: 120-14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人口控制计划生育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队伍、政策法规等。
关键词: 计划生育管理 晋江县 人口控制

内容

一、机构队伍
  1963年12月25日,晋江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配正副主任2名,兼职干部2名。1964年12月,晋江县计划生育工作归县卫生局负责。1974年3月4日,充实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增至11人,配正副组长2人,办公室主任1人。1984年4月,晋江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晋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1985年6月到1988年,全县通过4次考核先后招收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及合同人员57人,并从其他部门调进27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和干部充实计划生育队伍。各乡镇(场)都设立计生办公室及计生专业服务队,配有专、兼职人员194人。454个行政村配有计划生育管理员553人,849个自然村配有计划生育宣传员765人。形成一整套自上而下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网络。
  二、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晋江县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1年、1982年先后规定如下:
  (一)晚婚晚育。即婚龄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提倡男30周岁、女25周岁结婚最适宜。对实行晚婚者,双方婚假延长至15天。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其产假可延长15天。
  (二)奖励独生子女。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生过一个孩子即采取绝育措施者,给予如下奖励:
  1.干部、职工的奖励费每月4—5元,发至孩子14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400元),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系农村户口,则由干部、职工一方全数发给。
  2.夫妻均为居民、或均为村民的,奖励费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负担,并给予办理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3.持有独生证和节育证的已结扎夫妇,优先分别享受乡镇政府和人口基金会提供的各种计划生育福利、保险。
  (三)特殊规定
  1.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原则上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生育2个孩子: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医院以上单位证明,不能成为正常劳动者的;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一方又未生育过的;结婚5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一个的。
  2.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上列三种情况和男到独生女家落户者,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经过审批,可有计划地安排。渔民生育第一胎是女孩的,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两个孩子的,经过审批,也可有计划地安排。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要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委托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持《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期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
  (四)从1982年起,对接受节育手术者给予优惠待遇。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妻,干部、职工按规定给予假期。村(居)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和补助。
  (五)对干扰破坏计划生育者严肃处理的规定。阻碍计划生育公务,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或以报复为目的故意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产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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