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与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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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45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婚姻与家庭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3
页码: 112-114
摘要: 本章记述了晋江县人口婚姻与家庭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结婚年龄等。
关键词: 人口 晋江县 婚姻家庭

内容

第一节 婚姻
  清及清以前实行的是男尊女卑封建包办婚姻制度。民国时期,晋江绝大多数人的婚姻仍由父母包办,少数人自由恋爱、自由结婚。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离婚自愿、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一、婚姻状况
  新中国成立前,晋江婚姻习惯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重男轻女思想十分严重。认为生女不生男就是“绝后代”,妇女没有社会地位,经济上不能自立,在家庭生活中要从属依附男子。少数有钱有势者一妻多妾,而一些贫苦男子则终生难以成婚。加上男女的性比例失调,男多于女,造成女子易嫁、男子难娶,人口的人群婚配不匀,婚姻状况不平衡。据民国25年(1936)对14588人的婚姻状况调查,已婚人数7205人,占49.39%;未婚人数7383人,占50.61%。在抽查人数中,男7548人,已婚的占42.28%,未婚的占57.42%;女7040人,已婚的占57.02%,未婚的占42.98%。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的各种因素逐渐趋向合理。由于男女平等,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多数人参加劳动与工作,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男到女家入赘也习以为常。在男女性比例逐渐趋向正常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下,人口的人群婚配已向均衡的状态发展。据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15岁(包括15岁)以上人数617472人,已婚人数435425人,占70.52%;未婚人数182047人,占29.48%。在15岁(包括15岁)以上人口中,男306727人,已婚的占62.68%,未婚的占37.32%;女310745人,已婚的占78.36%,未婚的占21.64%。婚姻状况大大改观。但也存在着少数大龄人口未婚问题。晋江县一般认为男过30岁、女过28岁未婚就成问题了。按这个标准,全县计有大龄未婚男子3884人、女子297人,分别占同龄组人数的2.5%、0.16%,大龄未婚男子为女子的12倍,其中40岁以上未婚男子1569人,占大龄未婚男子的40.40%。这部分人除因残疾不宜结婚者外,主要原因是家庭人口多,住房紧张,家境贫困而无力婚配。近年来随着经济逐渐好转,因经济无力婚配的人较前减少。
  二、婚姻关系
  新中国成立前,在封建旧传统观念束缚下,男女双方婚姻不能自主,多由父母作主、媒人包办。以金钱为基础的买卖婚姻盛行,为传宗接代抱童养媳或换亲成风,婚姻关系十分脆弱,离婚率高、逃婚者多。加上医疗卫生条件差,死亡率高,造成丧偶者多。据1936年抽样调查,因离婚、丧偶的鳏寡人数1305人,占已婚人数的18.11%。其中鳏夫304人,占已婚男子的9.53%;寡妇1001人,占已婚女子的24.94%。夫再娶不难,而寡妇再嫁却犯“忌讳”,殊为不易。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婚姻自由、离婚自愿,男女青年婚配,多数以介绍及自由恋爱为主,对婚姻大事较为慎重,因而幸福美满家庭比比皆是。但在农村中仍存在着少数变相买卖婚姻及“姑换嫂”现象。离婚情况虽有发生但为数不多。据1982年普查,离婚人数1422人,仅占已婚人数的0.33%,其中男子的离婚率为0.64%,女子的离婚率为0.08%。丧偶人数也相应减少,丧偶人数49792人,占已婚人数的11.44%,其中男6835人,占已婚男子的3.55%;女42957人,占已婚女子的17.66%。寡妇比鳏夫多5.28倍,离婚、丧偶的总人数比1936年减少6.35%
  三、结婚年龄
  新中国成立前,晋江的早婚之风甚为普遍,一般初婚年龄女子在15—19岁,平均婚龄18.6岁;男子在20—24岁,平均婚龄23.6岁。童婚现象也屡见不鲜,尤以女子为多,均在12岁左右,除童养媳外,多为姻亲关系。据民国25年调查,女子10—14岁的童婚人数占已婚人数的2.48%,而男子最早的结婚年龄为14岁,占0.03%
  新中国成立以后,杜绝童养媳及童婚。1980年9月再次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结婚年龄从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提高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现晋江的早婚情况虽有,但已大大减少。据1982年人口普查,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人数有6500人,仅占已婚人数的1.49%。其中男1301人,占已婚男子数的0.68%;女5199人,占已婚女子数的2.14%。结婚年龄:初婚年龄男子多数在26岁左右,女子多数在20岁左右,平均婚龄差为4.83岁。
  四、嫁娶区位
  封建社会同血统及近亲婚配比较多,产生了一些先天性痴呆及残疾人。新中国成立以后,人们日益重视优生优育,血亲、近亲婚配极少发生,晋江男女青年相亲、嫁娶区位一般在周围邻村附近几公里或县内几十公里范围内,多数不远娶远嫁。但随着改革开放,人口流动性较大,近年来有不少男子远娶四川、云南、贵州、安徽等外地女子为妻的。
  第二节 家庭
  晋江的家庭,据民国25年(1936)抽样调查,平均每户5.58人。以每户4—5人最为普遍,占34.44%;6—10人占33.6%;3人以下小家庭占24.9%;11—50人的大家庭占7.05%。
  新中国成立以后,晋江县人口迅速增长,大批适龄青年结婚、成家立户,家庭户数(按可比口径计算)由1949年的97273户聚增至1988年的224937户。据人口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表明,家庭规模呈现缩小趋势,家庭户的人口世代数减少。1953年户平均为4.56人,1964年户平均为5.21人,1982年户平均为4.89人,1988年户平均为4.86人。家庭户规模多数在3—6人之间波动,以5人户为多。在家庭规模中,1人户占6.39%,2人户占7.13%,3人户占10.10%,4人户占19.16%,5人户占24.39%,6人户占14.47%,7人户占7.35%,8人户占3.96%,9人户占2.36%,10人以上户占4.71%。家庭户类型以二代户和三代户为主。在家庭户类型中,单身户占5.31%,一对夫妇户占3.83%,二代户占58.97%,三代户占24%,四代户占1.09%,五代户占0.005%,其他户占6.795%。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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