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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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443
颗粒名称: 卷三 人口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51
页码: 91-141
摘要: 本卷记述了晋江县人口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人口演变、人口构成、婚姻与家庭、人口调查、人口控制等。
关键词: 人口 晋江县

内容

晋江县人口,起源于古越族。春秋战国时期,这里曾是越族的聚居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始有汉人移居本地。西晋末年后,中原汉人为避战祸,纷纷南来沿晋江而居。久而久之,古越族逐渐被融合汉化。经过1000多年的发展,至1988年年底晋江县人口达1093553人,有姓氏102姓。民族以汉族为主,少数民族有回族、畲族、满族等12个。其人口演变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古代至新中国成立前。晋江县的人口再生产属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类型。由于生产力落后,早婚、早育、多生,出生率高。因历代经常发生战争、瘟疫等天灾人祸,妇幼保健条件极差,人口死亡率,特别是婴儿死亡率很高,加上经济贫困,人口大量外流,出境出国谋生人多,人口增长缓慢。
  第二阶段,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晋江县的人口再生产属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类型。晋江县人口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转折点。在和平环境下,百姓安居乐业,男女性比例逐渐趋向正常,婚姻状况稳定,人口出生率仍维持较高水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民健康水平大大提高,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人口的预期寿命达到71.47岁;人口的年龄结构由年轻型逐渐向成年型转化。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均保持在22—24‰之间,最高峰时达到36.27‰(1963年)。60年代初开始提倡计划生育,但由于出现“左”的错误和“文化大革命”,使计划生育工作在很长时间内未能认真进行,造成人口增长过多过快的局面。
  从1949—1978年间,人口净增50万人,平均每年递增26.16‰,每年增加人口1.67万人。1978年以后,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加强,全县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采取很多有效措施,10年间共落实节育手术25.56万例,已婚育龄妇女总节育率达到84.55%,总绝育率达到62.44%,晚婚晚育蔚然成风,有5132对只生一孩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证。10年间少生人口12.07万人,人口增长势头有所缓解,出生率由1978年的30.13‰减少到1988年的23.54‰,自然增长率由24.99‰下降到19.14‰。但由于人口基数大,每年人口增加的绝对数仍有1.45万人;加上60年代初至70年代初出生的25万人口,陆续进入结婚生育期,导致80年代末出现有史以来的第三次人口高峰。到1988年,总人口达到109.36万人,比1949年翻了1.22番,平均每年递增23.12‰,每年净增人口1.65万人,39年共净增人口64.51万人,相当于一个鲤城区和一个德化县人口的总和。人口密度由1949年每平方公里500多人上升到1351人,每人平均耕地面积由1.12亩减少到0.44亩。粮食总产量虽比1949年翻了1.2番,达到15.81万吨,但按人口平均却由176公斤减少到146公斤。
  第一章 人口演变
  第一节 源流
  据考证,晋江县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在此活动。1960年前后,文物工作者先后在青阳、内坑等地发现琢磨精细的石碌、石斧等原始生产工具,经鉴定为新石器时代居住于此的先民们的遗物。
  晋江县的人口,按民族考其来源,最早起源于古越族,大量的则来自中原的汉族。
  春秋战国时期,晋江县为越地。越国遗民南下时,同当地部分土著居民融合,成为后来的闽越国民。秦汉以后,尤其是西晋末年后,汉族大量南迁,久而久之,越族即全部汉化。
  汉族南来,始自秦汉。秦平南越,“使屠睢发卒五十万为五军”分布于闽、粤、赣、五岭等地,与当地人融合。“以谪徙民,与越杂处为一支。从秦至西晋五百年间,从赣南入闽西,再移至漳泉等地。”(见庄为玑《晋江新志》)至于回族、畲族、满族等少数民族,是唐宋以后陆续由外地迁入晋江的。
  按姓氏考其来源,有远有近,从中原迁来,有先有后,子孙繁衍,由少到多。晋江家族,多系聚族而居,全县上千个乡村中,多则万人,少则数百人。始祖创业以后,即修族谱、建宗祠、设祭祀、明辈序、立族长。婚姻大事,家家相助,迎神械斗,乡乡相应,遂成为家族与乡里联结、血缘与地缘并合的乡族。
  西晋之前,晋江姓氏无考。“晋永嘉时,中州板荡,衣冠入闽者八族:林、陈、黄、郑、詹、邱、何、胡是也。以中原多事,无复北归,故六朝间仕宦名绩,鲜有闻者”(见陈云程《闽中摭闻》)。据北宋乐史《太平寰宇记》载,南北朝梁时南安郡有5姓,即黄、林、单、威、仇。晋江今域时属南安郡。
  据清乾隆《泉州府志》、道光《晋江县志》及《安海志》等记载,晋江县(含今鲤城区)唐及唐以后各朝于志乘中出现的姓氏如下:
  唐有周、袁、王、孙、蔡、邬、欧阳、李、谢、许、潘、傅、杨、吴、薛、张、康、万18姓;
  五代又有曾、方、谭、董、高、留6姓;
  宋又有钱、苏、安、洪、崔、韩、刘、梁、吕、石、朱、段、宋、郭、柯、赵、蓝、戴、储、童、侯、辜、庄、卓、颜、丁、力、徐、罗、公、辛、夏、熊、申屠、叶、纪、史、魏、钟、施、孔、翁、邵、尤、唐、连、廖、彭、邓、赖、程、余、白、马、阮、范、聂、田、牟、蒲60姓;
  元又有金、龚、粘、诸葛4姓;
  明又有冯、顾、黎、秦、常、贺、麦、邹、倪、章、任、曹、鲍、沙、柳、温、姚、陶、包、饶、杜、佘、韦、项、伍、易、涂、俞、百、阎、翟、穆、严、干、祖、邢、迭、世、富、汤、屈、弋、权、路44姓;
  清又有封、聊、盖、车、裴、池、盛、桂、艾、游、练、鄞、商、诸、毛、祁、齐、尹、甘、伯20姓。
  宋以后各姓,绝大多数由旧志“选举”中采录,均系住居晋江(含今鲤城区)三世及三世以上居民。
  据谱谍及口碑相传,晋江部分望族大姓来源:
  青阳蔡氏,唐开元年间(713—741)其姓有五人于青梅山之阳开店,以饷行旅,世代繁衍,后分派晋江各地。
  龟湖许氏,唐中和年间(881—884),其始祖侍御公由光州固始出镇泉、漳,卜居晋江瑶林,后迁石龟,族遂蕃盛。
  灵水吴氏,其祖来源于五代。
  陈埭陈氏,五代泉南观察使陈洪进筑埭垦田(其埭后称“陈埭”),族人移居其地。
  安海高氏,五代后高〓守泉州死事,葬陶冶阳,子朝奉、宣奉徙居安平(今安海)守茔,遂为大族。
  安海安氏,宋开宝年间(968—975)唐名臣安金藏之后安连济徙居湾海(今安海),易湾为安。宋时与高、安并为安海大族者尚有黄、叶、李3姓。
  青阳庄氏,宋代由永春迁居青阳。
  安海柯氏,南宋绍兴间(1131—1162)由县水沟头徙安平,遂成大族。
  衙口施氏,南宋淳熙时迁入。
  粘厝埔粘氏,其先始自金源,元时入闽,家于晋江十七、八都浔美埸(今龙湖乡衙口),后成大族。
  新州陈氏,元时迁入。
  涵口陈氏,其先居莆田,元时移居青阳,后一派分导涵口。
  龟湖周氏,元时迁入。
  锦亭陈氏,元时迁入。
  港边佘氏,元时迁入。
  沙塘王氏,元末潮州路总管王翰由粤入闽,寓居沙堤(即今沙塘),后留次子王仲于沙塘,为沙塘王氏开基祖。
  陈埭丁氏,明初卜居陈江,数世之后遂成大族。
  东石黄氏,明时迁入。
  永宁黄氏,明时迁入。
  西边林,明时迁入。
  郭松蔡,明时迁入。
  福全陈,明时迁入。
  福全蒋,明时迁入。
  张林张,明时迁入。
  池店李,明时迁入。
  后洋杨,明时迁入。
  苏厝苏,明时迁入。
  1988年全县的姓氏计有:陈、蔡、林、王、吴、李、黄、张、施、许、洪、杨、曾、庄、苏、谢、丁、郑、柯、郭、邱、颜、周、刘、倪、高、朱、姚、卢、尤、萧、赖、胡、吕、沈、翁、徐、傅、纪、龚、魏、何、卓、欧阳、孙、叶、柳、唐、伍、邵、雷、潘、留、董、粘、钟、康、江、阮、侯、范、汪、田、杜、佘、鲍、余、桂、薛、温、赵、骆、廖、宋、姜、房、辛、邓、程、史、池、石、商、韩、季、安、崔、辜、蒋、涂、詹、蓝、陆、戴、勤、白、马、蒲、卞、金、童、君等102姓,以陈、蔡、林、王、吴、李、黄、张、施、许等10姓最多。
  第二节 人口变动
  一、自然变动
  晋江县古代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在唐代以前无考。唐开元中(713—741)至明万历三十六年(1608)近千年间,史乘只记载泉州府的户口数字,且因境界变更,官隐民匿、统计不周诸原因,数字极不准确,与实际人口数相差很大。
  唐开元中,泉州州等第为中州,领晋江、南安、莆田、清源(仙游)、龙溪5县,有户口37054;晋江县(时含今鲤城区及惠安县)县等第为上县,户口数未详。
  元和中(806—820),泉州升为上州,有户口35571;晋江同时升为紧县,户口数未详。
  北宋太平兴国中(976—984),泉州为上郡,有主户52056、客户44525,合计96581;晋江(含今鲤城区,至中华民国均同,不另注)为上县,户口数未详。
  大观元年(1107),泉州升为望郡,晋江升为望县。户口数未详。
  南宋淳祐中(1241—1252),泉州有主户197279、客户58479,主丁226617、客丁122257,合计主客户255758,主客丁348874,出现第一次人口高峰。晋江仍为望县,户口数未详。
  元至正间(1341—1368),泉州为上路,有户89060,人口455545;晋江降为中县,户口数未详。
  明代,晋江编户136里,为泉州府(不含同安县)之冠,占总编户260里的52.31%。万历三十六年(1608)以前,晋江户口情况,除清道光《晋江县志》记载:“嘉靖季年,倭夷入寇,兵火疠疫之余,户口十损六七,有例并户除丁,自是户丁虽稍得除减,而户以花分开折,反增于旧。”此外,未得其详。
  万历三十六年(1608),晋江有户21368,丁口56159,户数为全府43.87%(泉州府总户数48704),丁口为全府29.5%(泉州府丁口总数190349)。这是晋江县第一次人口记录。
  明末清初,晋江屡经战乱,加上清政府强迫迁界,百姓死伤惨重。仅永宁城就遭受两次大劫难。第一次是嘉靖四十一年(1562),据《泉州府志》、《永宁卫志》等记载:是年二月,倭寇攻陷永宁城,“大掠数日而去”。三月,“贼寻来攻,城再陷,杀伤几尽,鸡犬不留”。第二次是顺治四年(1647)四月,清政府为镇压永宁人民投奔郑成功,制造“水关沟血案”。当时郑成功派部将林顺到永宁招兵,清将韩代闻讯,于廿二日率军突袭永宁,洗街屠城,“乡民死者,不计其数。其未死者,逃匿水关沟。谁料廿三、廿四日,狂风暴雨涨入水关沟,淹死者又难蚁算”(见《永宁卫志》)。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平台复界,清政府注意发展农业,户口生息渐繁。康熙五十年,晋江县有人户丁口43727(其中民户男子成丁14249人,盐户男子成丁1459人),并以此作为征收赋税的常额。
  乾隆二十六年(1761),全县滋生人口丁口7159,除补额4171丁口外,实增益2988丁口,其年晋江有丁口46715。
  据民国27年《福建通志》(刊本,1986年缩印)记载:道光九年(1829),晋江县有户168135,人口791026,出现第二次人口高峰。
  民国元年(1912)至18年,晋江县户口虽屡有调查,但多匿报,没有准确数字。这期间晋江疫症流行,其中较为严重的是民国4年、11年之鼠疫,21年之霍乱。当其流行时,日有死亡,如安海最高一日达104人,(见中共晋江县委秘书室编《晋江概况》)。
  民国19年,全县632821人。23年有户122647,人口672771。
  1949年8月31日,晋江县解放时,全县人口为59.26万人(扣除今鲤城区为44.85万人)。1951年划出城关区和四区的浮桥、王宫一带9.3万人成立泉州市,晋江县的人口为59.72万人。1958年9月又划出临海、东星、石霞等乡村5万多人归泉州市,晋江县的人口为64.85万人。1971年1月,再次划出晋北的罗溪、马甲、河市、双阳农场9万多人归泉州市,晋江县的人口为80.40万人。经以上行政区域的变动,若扣除泉州市(今鲤城区)的人口,晋江县可比口径的人口为:1949年44.85万人,1958年55.54万人,1959年56.19万人,1970年77.80万人。
  1982年晋江县人口突破百万大关。1988年全县人口达到109.36万人,比1949年44.85万人翻了1.22番,39年净增人口64.51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65万人。其中,50年代人口净增11.3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14万人;60年代人口净增20.36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04万人;70年代人口净增19.78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98万人;80年代人口净增13.02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45万人。
  二、机械变动
  (一)迁入
  晋江唐以前早期外来移民,详见本章第一节“源流”。入唐以后大批移民进入晋江共有3次。
  第一次在唐初,岭南行军总管陈政、陈元光父子带领军队驻扎闽南一带,其部将许天正领兵驻守泉州,南下士兵与本地共同开发,相当一部分将士留居晋江。
  第二次在唐末,河南光州固始人王绪及其部属王潮、王审知兄弟率领军队经江西入福建。王潮应泉州父老之请,攻陷泉州城,杀贪官廖彦若,遂据泉州。其将士大部分留居晋江一带。王潮镇守泉州,实行招怀离散,均赋缮兵,地方安定。北方大量民众不堪祸役,纷纷南下迁徙,卜居晋江,人口由此骤增。随后,王审知继王潮治闽,继续推行与民休息,鼓励通商,发展经济的政策,收罗唐流亡人士,南迁民众持续激增。
  第三次在两宋之交。时金人入侵,中原人民不堪北方金朝统治者的蹂躏,纷纷渡江入闽。单赵氏皇族,据《泉州府志》称:“初置院时,宗子三百四十九人,嘉泰中至一千八百余人。”其他民众更多,这些移民相当部分散居晋江今域,建置田宅,繁衍子孙。
  除上述三次大规模迁入外,尚有经商贸易、为官作宦、传教播道、打工谋生等原因迁入晋江。尤其是宋、元时期,泉州海外交通发达,贸易兴盛,一些外国、外地商贾来泉经商,很多即在泉州、晋江长期定居。
  (二)迁出
  晋江县人稠地瘠,历史上,每逢兵荒马乱、天灾人祸年岁间,贫民百姓纷纷背井离乡,外出谋生,人口大量外流。其人口流向,主要有四个方面。
  1.移居台湾。晋江县地理上与台湾一水之隔,语言相通,风俗相同,有着密切的血缘地缘关系。晋江人大量移居台湾,有3次移民高潮。
  第一次:明天启年间(1621—1627)。郑芝龙在晋江、南安一带招募贫民3000多人到台湾开辟。崇祯元年(1628),郑芝龙受明廷招抚后,在福建巡抚熊文灿的支持下,又从福建沿海招集数万名饥民到台湾开垦,晋江有许多贫苦人前往。
  第二次:清初郑成功驱逐荷兰人收复台湾,于康熙元年,先后招接因清廷“迁界”而流离失所的福建沿海居民近20万人到台湾垦殖,其中有不少晋江人。
  第三次: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台湾复与祖国统一后,清廷取消对台湾的“海禁”,晋江县迁居台湾的人数日益增多。乾隆四十九年(1784),清政府开放晋江县的蚶江港与台湾的鹿港、八里坌对渡后,迁台人数达到高潮。据泉州70多部族谱记载,康、雍期间迁台族人仅180人,乾、嘉期间多达1400人。据史料记载,从康熙二十二年至光绪年间200多年中,大陆迁台人数累计320万人,其中祖籍晋江的为数甚多
  在日本帝国主义者侵占台湾期间,大陆人移居台湾虽受到一定的阻挠,但始终没有中断过。民国34年台湾重归祖国,晋江人东渡台湾又陆续增多。1949年国民党逃离大陆前夕,曾在晋江抓不少壮丁前往台湾。也有一部分军政人员随国民党逃往台湾。据统计,民国35年台湾人口中,祖籍福建的占80%左右,其中以泉州、漳州为最多,泉州约占44%。
  2.侨居国外。历史上晋江人有漂洋过海,往异邦经商行贾的习惯,且“往往久居不返,至长子孙”,而成为华侨。晋江人出国成为华侨大体可分为3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宋元为出国初始期。宋元泉州设市舶司,泉州港已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舶港,为晋江人出国提供了方便条件。在这期间,先后有人陆续往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爪哇、帝汶岛、朝鲜、日本等国经商定居。以后,晋江人出国成风。
  第二个时期,明清为出国兴盛时期。这期间出国的人与日俱增,仅安海、石狮、永宁、深沪、金井、龙湖等乡镇的陈、黄、颜、柯、蔡、洪、吴、王、高等9姓14部族谱统计,其族人侨居东南亚各国的由明代的81人发展到清代的480人。
  第三个时期,近现代为出国高峰期。抗日战争期间,晋江人出国达到高潮,成千上万人为生活所迫,纷纷流往国外谋生。“每年福建有许多华侨出入,战前厦门是他们出入的中心口岸,战时这个中心口岸便移到晋江了”(见林观得《福建地理》)。据刘芝田的《中菲关系史》记载:1947年至1950年,以游历省亲的“非移民”资格入菲者,为数2745人;另有以学生资格进境者约1500人,其中绝大多数为晋江人。新中国成立后,据公安部门的不完全统计,从1953—1988年,全县相继批准出国定居人数达2.66万人。
  据1987年统计,全县旅居国外的华侨和华裔人数多达94.45万人,遍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绝大多数分布在东南亚各国,以菲律宾为最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次之。
  3.移居港澳。元明时,晋江已有人陆续到香港岛屿定居。香港开埠以后,晋江移居香港的人逐年增多,到民国19年前后,居港的晋江人数以千计。
  抗日战争时期,不少晋江人逃往香港,其时居港的晋江人已近万人。
  大量移居香港是在抗战胜利后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最多一年超过万人。北角是填海而成的“新填地”,晋江人多数居住于此,北角遂有“小晋江”之称。其时居港的晋江人有4至5万人。
  5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侨眷为了会亲,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往港,直至轰动一时的鲤鱼门偷渡沉船惨剧发生后,才告中断。
  6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晋江人往港的络绎不绝,形成高潮。据1953—1988年不完全统计,晋江人往港澳定居的计有6.32万人。至1988年,全县居于港澳的人数不下30万人,约占港澳总人数的6%。
  4.迁徙外县。旧中国,晋江人迁徙外地者,多为战乱和灾害所迫。规模较大的始见于清初的“辛丑迁界”。
  据庄为玑《晋江新志》记载,清初为了防卫郑成功的明军进攻,割断郑军与沿海人民的联系,下令迁界,晋江沿海30里内的民众,限3天内迁往内地,过期所有房屋付之一炬。居民除一部分随郑成功逃往台湾外,一部分内迁南安、永春等地,晋江人口大减。
  民国24年,晋江为洪水淹没,受灾面积600平方公里,受灾人口7万户38.5万人,死亡102人。当时就有1000多户迁移外地求生。(见《晋江概况》)
  民国29年7月,日本侵略军两次从永宁外高、坑尾安心登陆,大肆烧杀奸淫、祸及永宁、梅林、港边、沙美、岑兜、外高、浯沙、金埭、古厝、沙堤、郭坑、下宅、后杆柄等沿海一带13个村庄。村民被杀害80多人,受伤10余人。惨案发生后,人心惶惶,沿海居民纷纷迁往内地。据民国30年统计,因外出、迁移共减少1574户,12600人。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因平时工作调动等正常迁移外,晋江县大批外迁的有两次。一次是1958年“大跃进”期间,为支援山区三线建设,迁出1.8万人到三明、永安等地当工人、学徒,其中有部分家属随迁。另一次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在青阳、安海、石狮等城镇动员1945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到外地山区插队落户,1976年后落实政策,多数通过招工复回原籍。
  (三)流动人口
  新中国成立以前,每年农闲季节,特别是皖豫江浙发生大灾年份,都有相当数量人口在晋江短暂停留,或乞讨,或打短工。新中国成立后大为减少。
  80年代以来,晋江县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吸引全国各地到晋江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15万多人(不计算在晋江人口中),其中常年居住在晋江的有5万多人。
  第三节人口分布
  一、平均人口密度
  清及清以前,晋江人口分布,一般是靠近城市密,远离城市疏;沿海密,内地疏。因资料缺乏,人口具体密度无法统计。
  民国时期,晋江县平均人口密度,居福建省各县第一位。据民国25年(1936)的人口调查,晋江县的总人口为669785人。按当时的土地面积129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3.82万亩计算,平均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为516人,每人平均耕地面积0.95亩。
  新中国成立以来,晋江县人口年年增加,耕地面积年年减少。平均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由建国初期的618人上升到1988年的1351人,增长1.19倍,每人平均耕地面积由1.12亩减少到0.44亩,减少1.55倍。
  1988年,晋江县的人口密度不但高出福建省平均水平235人的4.75倍,而且高出泉州市平均水平的1.7倍。
  二、分区域人口密度
  晋江县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悬殊不大,经济发展较为平衡,各地人口分布一般比较均匀。平均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东部平原水田区1725人;东南沿海低丘旱作区1259人;西北部丘陵台地区1101人。人口密度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有青阳、石狮、陈埭、祥芝、池店、安海、永宁、罗山等8个乡镇,最高的是以县城为中心的青阳镇,每平方公里高达2397人;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有深沪、英林、东石、龙湖、磁灶、内坑、永和、蚶江、金井、紫帽等10个乡镇,最少的是西北边缘高地带的紫帽乡,每平方公里仅有585人。
  第二章 人口构成
  第一节 民族构成
  晋江县的民族以汉族为主,据1982年人口普查,汉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8.62%。少数民族有回族、畲族、满族、壮族等12个,以回族居多,其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35%
  汉族:晋江县的汉族,来自中原,始自秦汉。西晋末年后,中原汉人为避战乱,纷纷南来,一部分沿晋江而居,与本地的闽越族经过长期的融合同化,而成为晋江的汉族。
  回族:晋江县是福建省回族较集中的地区。据《陈埭丁氏族谱》记载:陈埭丁氏回族始祖赛典赤瞻思丁(1222—1279)本是阿拉伯人,元代在朝居官,其后裔到泉州经商,元明易代之际,避难寓居陈埭。居留泉州、晋江的阿拉伯人有波斯人、西域人,和当地人通婚,他们的后裔便成为今日晋江的回族成员。其姓氏有金、丁、马、白、郭,故有“五姓同宗”之称(菲律宾的晋江华侨有“旅菲清真金、丁、马、白、郭五姓联宗会”)。
  晋江的回族,以聚居在陈埭镇的四境、岸兜、花厅口、溪边、江头、坪头、西坂等7个回族行政村的丁氏回族为多,共有1.6万多人。1987年,经政府批准,又恢复蚶江镇石湖村郭姓607户2193人、罗山乡梧安郭厝村郭姓141户582人,永宁镇郭坑村郭姓161户638人为回族。至1988年,晋江县的回族人口达到2万多人。
  畲族:畲族有盘、蓝、雷、钟四姓,自相婚配,世代相传。据历史文献记载,畲族与瑶族同为汉、晋时代居住在湖南长沙的“五溪蛮”(见庄为玑《晋江新志》)。他们何时迁来福建,有待查考。据闽东福鼎畲族的《高皇歌》分析,畲族先从湖南入江西、广东,后由江西、广东入福建,再由闽南到闽东。
  晋江县的畲族,据有关族谱记载,均称自明朝期间入迁。据内坑霞美《钟氏族谱》记载:霞美钟氏乃道器公第三子燕贻公所传,于明惠帝建文元年(1399)由海澄迁来,迄今二十四世,历时588年。又据惠安《雷氏族谱》记载:其祖先来自长沙武陵、湖南潭州诸处,明宣德年间(1506—1521),在福建漳州府即居数世。正德七年(1512),因“盗起”而星散四方:“自漳州开来泉州府惠安县东平埔产坑乡……光显开去惠安县东平埔岭北酒运村,光辉卜居晋江县四十四都白洋社双髻山新寮村。”据马甲《蓝氏族谱》云:“丰山下蓝、雷二姓,来自明朝之末,子孙繁聚。”晋江一带的畲族,有的外迁山区,有的经长期汉化改称汉族。但内坑乡霞美村钟氏仍保持着男女结婚时,身穿白短衣袄、腰系白肚带同拜天地的畲族风俗,灯号、暗号等也继续沿用。1987年经政府批准,恢复霞美村钟氏413户1699人为畲族。1988年,全县的畲族人口有2000多人。
  满族:晋江县的满族人口不多,只有在龙湖衙口粘厝埔聚居的粘氏居民600多人。1988年经政府确认为满族,并恢复其原来的姓氏——完颜。据闽台满族始祖墓考证,晋江县粘氏满族的始祖为完颜·粘博温察尔,是金国大将、金源郡王完颜·粘没曷(又称粘罕)之八世孙。
  元末,粘博温察尔举家由扬州避居泉州,旋携眷迁居晋江永宁。隐去“完颜”原姓,以始祖粘没曷之名首字“粘”为姓,沿袭至今。
  粘博温察尔避居永宁后,其子粘子寿、子禄、子正迁徙衙口开辟粘厝埔,世代繁衍生息,聚族而居,并在衙口建立“粘氏大宗祠”。明末清初,有不少粘氏族人先后跟随郑成功、施琅往台湾岛。现台湾岛上有粘氏居民1.3万多人。
  第二节 性别构成
  清及清以前,女性人口与16岁以下、60岁以上男性混合统计称“口”,性别比例无法计算。
  民国25年(1936)晋江人口男352720人,女317065人,性别比为111(以女性人口为100),性比例男性偏高;1953年男295683人,女321950人,性别比为92,性比例男性偏低。从民国25年到1953年,性比例失调,且由男多于女转化为女多于男。这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男性的死亡率较高,以及大量男子外流出国有关。1964年男366872人,女368987人,性别比为99;1982年男500062人,女489846人,性别比为102。性比例趋向平衡。
  分年龄组性比例,低年龄组男多于女,高年龄组女多于男。
  第三节 年龄构成
  清及清以前晋江人口年龄构成无考。
  据福建省档案馆1988年编印《民国福建各县市(区)户口统计资料》统计,晋江县(含今鲤城区)民国33年(1944)及35年两个年份人口年龄构成如下:
  据1982年的人口普查,晋江县人口的年龄构成,不满周岁婴儿23888人,占2.41%;1—3岁的幼儿66404人,占6.71%;4—6岁学龄前儿童84537人,占8.54%;7岁进入学龄儿童25532人,占2.58%;7—12岁小学生源151257人,占15.28%;13—15岁初中生源67094人,占6.78%;16—18岁高中生源70631人,占7.14%;15—25岁青年226570人,占22.89%;18—22岁兵源51442人,占5.2%;男22岁、女20岁进入婚龄人数128624人,占12.99%;男60岁、女55岁以上退休年龄人数79521人,占8.03%。
  全县人口的平均年龄,1964年为22.98岁,其中男21.12岁、女24.83岁;1982年为24.71岁,其中男23.69岁、女25.75岁。人口年龄中位数,1964年为17岁,1982年为19岁。人口老化指数,1964年为8.24%,1982年为11.65%。百岁老人,1964年1人,系女性;1982年5人,其中1男4女。人口预期寿命,1982年为71.47岁,其中男67.97岁、女74.40岁。
  晋江县人口年龄结构,14岁以下占总人口的比重,1936年为36.85%,1964年为44.41%,1982年为37.62%;15—64岁占总人口的比重,1936年为59.40%,1964年为51.93%,1982年为57.99%;6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比重,1936年为3.56%,1964年为3.66%,1982年为4.39%。
  第四节 文化程度构成
  晋江县历来为泉州首邑,素称文化之邦,民国及民国以前较之他县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教育普及面小,大多数人口的文化程度较低。据民国25年(1936)人口调查,全县人口的识字率(具有小学及小学以上文化程度)为22.21%。其中男为39.14%,女为3.38%;各种文化程度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学为0.03%,中学为0.39%,小学为4%,私塾为2.67%;其他识字人数为15.11%。文盲半文盲人数占总人口的63.38%,其中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数318852人,文盲率高达75.39%。
  40年代后,晋江县人口文化构成有很大变化。据《民国福建各县市(区)户口统计资料》载,民国33年、35年、36年三个年份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教育事业备受重视。全县的文化程度有大幅度的提高。据1964年和1982年普查,人口的识字率由38.33%上升到58.11%。各种文化程度占总人口比例,大学文化程度由0.21%上升到0.24%;高中文化程度由1.78%上升到3.78%;初中文化程度由6.24%上升到12.09%;小学文化程度由30.13%上升到42%。
  1988年同1936年比较,各种文化程度的比例增长速度最快的是中学文化程度,达40%;其次是大学文化程度,达8%;最慢的是小学文化程度,只有3.47%。
  全县文盲半文盲占总人口的比例由1964年的30.42%下降到1982年的26.98%,但文盲尚未消除。1964年,13岁以上人口442713人,文盲半文盲人口112158人,文盲率为25.33%。1982年,12周岁以上人口687142人,文盲半文盲人口215110人,文盲率为31.31%。其中1949年以后出生的占全县文盲半文盲总数267504人的30.22%。
  各种文化程度比例:1982年,大学文化程度占识字人口的0.41%;中等文化程度的比例也不大,高中占6.50%,初中占20.81%,小学占72.28%。晋江县人口的文化素质总水平仍属偏低。
  城镇与农村的文化水平差异:据1982年人口普查,青阳、安海、石狮三个主要集镇的总人口为78755人,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有968人,占1.23%;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7012人,占8.9%。而其余农村地区总人口911153人,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386人,只占0.15%;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3039人,占3.34%。
  男女文化程度比例:1982年,男子的识字率为69.56%,女子为46.41%。其中,男子的大学程度为0.4%,女子为0.07%;男子的高中程度为5.02%,女子为2.52%;男子的初中程度为16.12%,女子为7.97%;男子的小学程度为48.02%,女子为35.85%。
  1988年,全县学龄儿童有2.5%未能入学,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62.43%,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的43.48%,高中毕业生升入大学的33.76%。
  第五节 职业构成
  新中国成立前,晋江县农村绝大多数是纯农业劳动者及沿海部分渔业劳动者,其余或靠当长工、挑夫、轿夫,或靠砍柴卖草、建筑打杂等维持生计。城镇则以商业及个体手工业为生,又以小商小贩居多,少数靠自由职业谋生。
  据民国25年(1936)调查,全县男子在业人口150746人,占全县总人数的22.51%,占男子总数的42.73%,平均每户在业人口1.26人,每4.5人中只有1人就业。其职业构成,专务农者为72397人,占48.07%;务农兼他业者26788人,占17.77%;专渔业者3475人,占2.3%;渔业兼他业者1187人,占0.79%;从事商业者30497人,占20.33%;从事苦力、教育、军政及自由职业者16402人,占10.88%。女子多数为无职业者,唯一区及四区有妇女参加农业劳动,且农妇多于农夫;二区三区因出国出境谋生的人较多,一般女子参加农作者少,大部分依赖侨汇维持生活。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就业面越来越广,就业人数逐年增多。
  据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就业人口428546人,占总人口的43.39%,平均每户为2.21人,每2.3人就有1人就业。就业人口中,男277616人,占就业总人数的64.78%,占男子总数的55.52%;女150930人,占就业总人数的35.22%,占女子总数的30.81%。
  就业人口的行业分布,从事第一产业的291167人,占67.94%;从事第二产业87385人,占20.39%;从事第三产业的49994人,占11.67%。
  就业人口的职业构成,农、林、牧、渔计292922人,占68.35%;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计90153人,占21.0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计15299人,商业工作人员,计14580人,分别占3.57%及3.4%;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及其他不便分类的劳动者等,计15592人,占3.64%。
  1982年以后,农村大量人口转向务工经商及其他各行业,就业人口的职业构成发生很大变化,逐渐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转移。至1988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2.7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1.8万人。另据不完全统计,全县乡镇企业22654家,从业人员21万多人;商业、饮食业网点14811个,从业人员4万多人。被誉为“小香港”的石狮,
  更是“有街无店不经商”。全县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包括手扶拖拉机)13858辆,从业人员1.5万人。个体旅馆业、理发业、音像业等服务行业遍布全县各地。全县就业人口总计46.84万人。
  第三章 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 婚姻
  清及清以前实行的是男尊女卑封建包办婚姻制度。民国时期,晋江绝大多数人的婚姻仍由父母包办,少数人自由恋爱、自由结婚。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离婚自愿、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一、婚姻状况
  新中国成立前,晋江婚姻习惯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重男轻女思想十分严重。认为生女不生男就是“绝后代”,妇女没有社会地位,经济上不能自立,在家庭生活中要从属依附男子。少数有钱有势者一妻多妾,而一些贫苦男子则终生难以成婚。加上男女的性比例失调,男多于女,造成女子易嫁、男子难娶,人口的人群婚配不匀,婚姻状况不平衡。据民国25年(1936)对14588人的婚姻状况调查,已婚人数7205人,占49.39%;未婚人数7383人,占50.61%。在抽查人数中,男7548人,已婚的占42.28%,未婚的占57.42%;女7040人,已婚的占57.02%,未婚的占42.98%。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的各种因素逐渐趋向合理。由于男女平等,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多数人参加劳动与工作,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男到女家入赘也习以为常。在男女性比例逐渐趋向正常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下,人口的人群婚配已向均衡的状态发展。据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15岁(包括15岁)以上人数617472人,已婚人数435425人,占70.52%;未婚人数182047人,占29.48%。在15岁(包括15岁)以上人口中,男306727人,已婚的占62.68%,未婚的占37.32%;女310745人,已婚的占78.36%,未婚的占21.64%。婚姻状况大大改观。但也存在着少数大龄人口未婚问题。晋江县一般认为男过30岁、女过28岁未婚就成问题了。按这个标准,全县计有大龄未婚男子3884人、女子297人,分别占同龄组人数的2.5%、0.16%,大龄未婚男子为女子的12倍,其中40岁以上未婚男子1569人,占大龄未婚男子的40.40%。这部分人除因残疾不宜结婚者外,主要原因是家庭人口多,住房紧张,家境贫困而无力婚配。近年来随着经济逐渐好转,因经济无力婚配的人较前减少。
  二、婚姻关系
  新中国成立前,在封建旧传统观念束缚下,男女双方婚姻不能自主,多由父母作主、媒人包办。以金钱为基础的买卖婚姻盛行,为传宗接代抱童养媳或换亲成风,婚姻关系十分脆弱,离婚率高、逃婚者多。加上医疗卫生条件差,死亡率高,造成丧偶者多。据1936年抽样调查,因离婚、丧偶的鳏寡人数1305人,占已婚人数的18.11%。其中鳏夫304人,占已婚男子的9.53%;寡妇1001人,占已婚女子的24.94%。夫再娶不难,而寡妇再嫁却犯“忌讳”,殊为不易。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婚姻自由、离婚自愿,男女青年婚配,多数以介绍及自由恋爱为主,对婚姻大事较为慎重,因而幸福美满家庭比比皆是。但在农村中仍存在着少数变相买卖婚姻及“姑换嫂”现象。离婚情况虽有发生但为数不多。据1982年普查,离婚人数1422人,仅占已婚人数的0.33%,其中男子的离婚率为0.64%,女子的离婚率为0.08%。丧偶人数也相应减少,丧偶人数49792人,占已婚人数的11.44%,其中男6835人,占已婚男子的3.55%;女42957人,占已婚女子的17.66%。寡妇比鳏夫多5.28倍,离婚、丧偶的总人数比1936年减少6.35%
  三、结婚年龄
  新中国成立前,晋江的早婚之风甚为普遍,一般初婚年龄女子在15—19岁,平均婚龄18.6岁;男子在20—24岁,平均婚龄23.6岁。童婚现象也屡见不鲜,尤以女子为多,均在12岁左右,除童养媳外,多为姻亲关系。据民国25年调查,女子10—14岁的童婚人数占已婚人数的2.48%,而男子最早的结婚年龄为14岁,占0.03%
  新中国成立以后,杜绝童养媳及童婚。1980年9月再次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结婚年龄从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提高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现晋江的早婚情况虽有,但已大大减少。据1982年人口普查,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人数有6500人,仅占已婚人数的1.49%。其中男1301人,占已婚男子数的0.68%;女5199人,占已婚女子数的2.14%。结婚年龄:初婚年龄男子多数在26岁左右,女子多数在20岁左右,平均婚龄差为4.83岁。
  四、嫁娶区位
  封建社会同血统及近亲婚配比较多,产生了一些先天性痴呆及残疾人。新中国成立以后,人们日益重视优生优育,血亲、近亲婚配极少发生,晋江男女青年相亲、嫁娶区位一般在周围邻村附近几公里或县内几十公里范围内,多数不远娶远嫁。但随着改革开放,人口流动性较大,近年来有不少男子远娶四川、云南、贵州、安徽等外地女子为妻的。
  第二节 家庭
  晋江的家庭,据民国25年(1936)抽样调查,平均每户5.58人。以每户4—5人最为普遍,占34.44%;6—10人占33.6%;3人以下小家庭占24.9%;11—50人的大家庭占7.05%。
  新中国成立以后,晋江县人口迅速增长,大批适龄青年结婚、成家立户,家庭户数(按可比口径计算)由1949年的97273户聚增至1988年的224937户。据人口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表明,家庭规模呈现缩小趋势,家庭户的人口世代数减少。1953年户平均为4.56人,1964年户平均为5.21人,1982年户平均为4.89人,1988年户平均为4.86人。家庭户规模多数在3—6人之间波动,以5人户为多。在家庭规模中,1人户占6.39%,2人户占7.13%,3人户占10.10%,4人户占19.16%,5人户占24.39%,6人户占14.47%,7人户占7.35%,8人户占3.96%,9人户占2.36%,10人以上户占4.71%。家庭户类型以二代户和三代户为主。在家庭户类型中,单身户占5.31%,一对夫妇户占3.83%,二代户占58.97%,三代户占24%,四代户占1.09%,五代户占0.005%,其他户占6.795%。
  第四章 人口调查
  第一节 户口编查
  晋江户口编查始见于唐开元年间(713—741),以口计赋钱。
  五代中闽王国责成州县计口,征收身丁钱。
  宋初仍闽王国之旧。元丰八年(1085)户口编查分主、客户,以丁力多寡科差。南宋则以人口多寡为差。
  元定人户为十等,视丁力输办。
  明初定闽中,要求居民如实申报户口。洪武十四年(1381)颁行“黄册”,分人户为民户、军户、盐户、匠户、弓兵户、铺兵户、医户7种,要求各以本等名色占籍,10年后稽查老幼生死,人口变化,然后重新造册。规定男子16岁以上为成丁。
  清康熙五十年(1711)编查户口,并以是年丁册定为常额,后称“旧额”,历年增加数称“滋生”,递补历年死亡数称“补额”,净增数称“增益”。清分人户为民户、盐户两种。据《清实录》和王光谦《东华续录》记载:自乾隆六年(1741)至道光三十年(1850)的110年间,每年均有户口报告数字。
  第二节 户口调查
  清末宣统年间(1909—1911),清政府以准备“立宪”为名,颁布“调查户口章程”,但未实施。
  民国元年—23年,福建政局动荡,军阀混战,土匪作乱,政令不出福州,户口行政,无足称述。晋江虽有过户口调查,多不确实,不足为凭。
  民国23年,福建省列为“剿匪”省份,出自军事需要,全省实行保甲制度。省政府奉南昌行营命令,组织户口调查。以后每年令各县调查上报。
  民国24年,晋江县进行静态户口编查。
  民国25年,进行户口调查,调查项目有住户人口、公共场所人口、户数、人数、男女数、分区人口数、人口密度、分年龄组人口构成(抽样调查)、婚姻状况(抽样调查)、家庭结构(抽样调查)、职业人口状况(分农业、务农兼从他业、渔业、业渔兼营他业、商业、其他职业6种,并分区统计)、文化程度(分私塾、小学、中学、大学、其他识字、文盲6种)等12项。
  民国33年后,户口调查将文化程度分为受高等教育者、受中等教育者(内分高中、初中)、受初等教育者(内分高小、初小)、私塾、不识字者5类,3类受教育者受教育程度又调查毕业、肄业情况。
  民国35年后,户口调查将职业分为农业、矿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公务、自由职业、人事服务、其他9大类。
  新中国成立后,每年由统计、公安部门联合负责年终户口调查,已成定例,称“户口年统”。国家统计部门根据需要,经常进行人口专项抽样调查,及时了解国情。
  第三节 人口普查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于1953年、1964年、1982年进行过三次全国人口普查。
  三次人口普查都确定北京时间6月30日24时(即7月1日0时)为全国人口普查计算的标准时间,都采用调查登记常住人口的办法。
  普查项目:1953年普查项目为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以及本户住址6项。1964年普查,增加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和职业3个项目,计9项。1982年普查项目增加到19项,增加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出生、死亡、在业人口的行业、职业和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以及生育子女总数、存活子女总数和生育胎次等。
  调查方法:三次普查都采用由普查人员逐户逐人直接询问调查的方法。晋江县三次人口普查动用人员:1953年2500人,1964年3680人,1982年3300人。
  晋江县三次人口普查结果主要数字:
  1953年6月30日24时,晋江县总人口617633人。其中男子295683人,占47.87%;女321950人,占52.13%。汉族人口617175人,占99.93%;各少数民族458人,占0.07%。
  1964年6月30日24时,晋江县总人口735859人。其中男366872人,占49.86%;女368987人,占50.14%。非农业人口71427人,占总人口9.71%;汉族人口734877人,占总人口99.87%,各少数民族人口982人,占0.13%。劳动年龄人口(男16—59岁、女16—54岁)338078人,占总人口的45.94%,14岁以下人口326778人,占总人口的44.41%;100岁以上人口1人。
  1982年6月30日24时,晋江县总人口989908人。其中男500062人,占50.52%;女489846人,占49.48%。汉族人口976287人,占98.62%;各少数民族人口13621人,占1.38%。劳动年龄人口(男16—59岁、女16—54岁)517208人,占总人口的52.25%;14岁以下的人口为372436人,占总人口的37.62%;100岁以上人口5人,最高年龄为104岁。人口出生率为24.25‰,死亡率为4.86‰,自然增长率为19.49‰。
  第五章 人口控制
  第一节 宣传贯彻
  1963年晋江县开始宣传计划生育。5月起,全县城乡以点带面逐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先后组织工作组在青阳、石狮、安海等集镇,选择几个居民点开展试点工作。
  1964年县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积极提倡晚婚、节育。结婚年龄最适宜是城市男30岁、女25岁;农村男28岁、女23岁。在校学生和学徒不得在学习期间结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工作被搁置。从1966—1971年,其中有4个年份人口自然增长率在29‰以上。
  1972年,鼓励晚婚晚育,优生少生,城镇和人口稠密地区提倡女的23岁、男的25岁结婚。
  1973年9月,提出一对夫妇只生育两胎。
  1977年提倡“晚、稀、少”。规定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第一胎和第二胎要间隔4—5年。
  1979年晋江县革命委员会发出的《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提出:提倡和推行城镇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当年,还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1个,最多2个。
  1980年2月,提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规定:“从1980年起,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要带头落实一胎化。”“农村要积极扩大一胎,严格限制两胎,坚决刹住三胎。”
  1982年6月,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者为晚育。
  1983年2月规定: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5年后,晋江县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层层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
  第二节 技术措施
  1963年,晋江县开始提倡节育,主要的避孕方法是:安全期避孕法,以后又逐步推广用节育环、避孕套及使用口服、针剂等药物避孕。施用节育手术主要有施放节育环和结扎等。
  节育技术队伍由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县病残儿鉴定组、县计划生育指导组的专职节育技术人员及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保健院负责节育工作的医生、护士组成。1988年共174人。
  晋江县医院计划生育手术队连续15年节育手术无技术责任事故,并在结扎绝育手术上进行改革。如纵切口改为横切口,大切口改为小切口,卵圆钳改为压指板等。
  从1984年11月20日开始,晋江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在内坑、罗山试点推广银夹绝育手术526例,以后又陆续在罗山、英林、紫帽、陈埭、青阳等乡镇推广844例。1986年9月对以上试点的受术对象全面效果随访,成功率达99.2%。1986年9月,晋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联合举办银夹手术培训班,进行全面推广,全县11个有独立开展四种节育手术的医院、卫生院的手术医生参加培训。
  第三节 计划生育管理
  一、机构队伍
  1963年12月25日,晋江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配正副主任2名,兼职干部2名。1964年12月,晋江县计划生育工作归县卫生局负责。1974年3月4日,充实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增至11人,配正副组长2人,办公室主任1人。1984年4月,晋江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晋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1985年6月到1988年,全县通过4次考核先后招收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及合同人员57人,并从其他部门调进27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和干部充实计划生育队伍。各乡镇(场)都设立计生办公室及计生专业服务队,配有专、兼职人员194人。454个行政村配有计划生育管理员553人,849个自然村配有计划生育宣传员765人。形成一整套自上而下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网络。
  二、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晋江县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1年、1982年先后规定如下:
  (一)晚婚晚育。即婚龄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提倡男30周岁、女25周岁结婚最适宜。对实行晚婚者,双方婚假延长至15天。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其产假可延长15天。
  (二)奖励独生子女。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生过一个孩子即采取绝育措施者,给予如下奖励:
  1.干部、职工的奖励费每月4—5元,发至孩子14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400元),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系农村户口,则由干部、职工一方全数发给。
  2.夫妻均为居民、或均为村民的,奖励费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负担,并给予办理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3.持有独生证和节育证的已结扎夫妇,优先分别享受乡镇政府和人口基金会提供的各种计划生育福利、保险。
  (三)特殊规定
  1.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原则上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生育2个孩子: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医院以上单位证明,不能成为正常劳动者的;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一方又未生育过的;结婚5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一个的。
  2.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上列三种情况和男到独生女家落户者,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经过审批,可有计划地安排。渔民生育第一胎是女孩的,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两个孩子的,经过审批,也可有计划地安排。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要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委托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持《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期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
  (四)从1982年起,对接受节育手术者给予优惠待遇。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妻,干部、职工按规定给予假期。村(居)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和补助。
  (五)对干扰破坏计划生育者严肃处理的规定。阻碍计划生育公务,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或以报复为目的故意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产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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